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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鑫益定开债A(004469)

汇添富鑫益定开债:关于召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 11月 28日上午 9:30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三)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富城路 99号震旦国际大楼 20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1月 26日,即在该日在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一)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基
金份额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四)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包括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和从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选举的两名监票人)、见证律师、公证机关和公证
员。 
(五)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六)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讨论,并以提交表决票(见附件二)的方式
进行表决。 
(七)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员对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九)公证员宣读公证词。 
(十)大会见证律师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
法性、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 
(一)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
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
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
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
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汇添富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
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
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授
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书)。 
(四)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持有人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
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出
席的受托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五)合格境外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
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代表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个人有权代表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其他证明文件。 
(六)合格境外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和该机构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
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
托人的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印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
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非法定代
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出席的受托人为法
定代表人的,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六、会议出席对象 
(一)权益登记日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汇添富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代表。 
(三)基金托管人代表。 
(四)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五)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七、会议的预登记 
(一)预登记时间:2019年 11月 18日至 2019年 11月 25日,每个工作日
上午 9:00——下午 4:00。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方式预登记
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二)现场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现场方式进
行预登记的,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方式预登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樱花路 868 号建工大唐国际广场 A
座 7楼,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联系人:陈卓膺。 
(三)传真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本公告第五
条规定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为
021-50199035或 021-50199036,确认电话为 021-28932893,传真收件人为:陈
卓膺。 
(四)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
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持有
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
记,未能按时依据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及重要提示出示及提供相关资料的,不能
入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八、会议召开的条件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公告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九、会议的计票 
(一)主持人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一名监票人共同担任监票人。 
(二)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三)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四)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十、会议决议的条件 
(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二)表决结果栏内勾选 “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提供了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的文件,但表决票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
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仍作为有效票,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本次议案如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即视为表决通过。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本次持有人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三、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将于 2019年 11月 28日上午 9:30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公证机关人员将对与会人员资格进行
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到达
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
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
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所
使用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证件,
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相关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四)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
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五)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
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七)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 
 
十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召集人(基金管理人)获取相应信息: 
联系机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联系电话:400-888-9918 
Email:service@99fund.com 
公司网站:www.99fund.com 
会务常设联系人:陈卓膺 
联系电话:(021)28932893 
传真:(021)50199035或(021)50199036 
电子信箱:chenzhuoying@htffund.com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提议对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说 明见附件四《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且在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二: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持有基金份额数量:






























































如为受托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请填写: 受托人的姓名/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审议事项 表决结果 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9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 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 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亦 可在会议现场领取。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于 2019年 11月 28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 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卡号: 受托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2019年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单位印章,个人则为本 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 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 均为有效。


附件四: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并审议《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 部分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改为 修订理由 前言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前言 ……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汇添富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其转型后的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 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订 前言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自转 型为“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 者公开发售。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订 释义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 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添 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基金名称 变更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添富鑫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添富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释义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基 金自转型为“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释义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汇添富鑫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汇添富鑫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日起终止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存续期:指《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


根据基金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完善表述 释义 44、封闭期:本基金以 6个月为一个封 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 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45、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在开放期 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42、封闭期:本基金以 3个月为一个封 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 3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43、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 长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在开放期 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释义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如 未来法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 范围进行调整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 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如未来法 律法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对前述摆动定价机制的定义进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行调整 释义


56、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 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 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 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 同)等人员的资金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在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前(含生效日)申购 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 58、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 定的其他估值机构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完善表述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一、基金名称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 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 6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6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 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3个工作 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在开放期间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发起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 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以 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每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个月 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开放期为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 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5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1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前 2日进行公告。在开放期间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五、发起资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 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申购本基金的发起资 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 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 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本基金变 更注册为 发起式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执行。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 金自转型为“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日起不向个 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由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添富鑫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560文) 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汇添富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 2017年 3月 13日至 2017年 4 月 1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汇添富鑫益 本基金为 变更注册 而来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 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于 2017年 4月 20日生效。 2019 年 11月 28日汇添富鑫益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现场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汇 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采取发起式基金形式及修订基金合 同等,并同意将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汇添富鑫益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9年 xx月 xx日起,《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及必要信息的变 本基金为 变更注册 而来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 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最后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的基 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减去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 没有触发前述自动终止情形,且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两个开放 期最后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 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减去 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指自然 日),若基金规模低于 2亿元人民币的,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 限。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没有触发 前述自动终止情形,且连续二十个工作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 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最短不少于 3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 进行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含该日),本基金进入开放 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 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5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1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 公告。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 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方法依 照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制定,基金 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份额 的申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购与 赎回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 资者的申购,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 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 期间相应顺延。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根据上下 文完善表 述,调整序 号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并采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开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 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 20个工作日。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延期赎回。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 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 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 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 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如 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 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如果在开放期 最后一日仍出现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时,本基金管理人 将适当延长开放期,直至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但在延 长的开放期内只办理前一开放日内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不再办理其他投资者 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 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缓支付或延期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或延 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11762.2978万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2,724,224元 更新数据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 宜;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申购的基金 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除外; 完善表述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完善表述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5 个工作日 和后 15 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 和后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指 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的投 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5个工作日和后15个工作日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在每个开放期的 前10个工作日和后10个工作日以及开 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 制; ……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且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剩余封闭运作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 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或以变更以后的规定为准。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1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 除上述第(2)、(11)、(16)、(17)条 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的投 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 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 以 2001年 12月 31日为基期,基点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 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 以 2001年 12月 31日为基期,基点为 完善表述 100点,并于 2002年 12月 31日起发 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 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 类。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 100点,并于 2002年 12月 31日起发 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的市 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企 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 类。选择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依据的主要理由是 基金 资产 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资产 估值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况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 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行业协会今后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资产 估值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时;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资产 估值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 值方法规定的第 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 值方法规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根据上下 文修改序 号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汇添 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的信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息披 露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 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修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本基金 转型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 站上。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删除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删除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 …… 根据《公开 的信 息披 露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十)流动性风险分析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 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 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时; 根据《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修订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经 2019年 xx月 xx 日 汇添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 2019年 xx月 xx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原《汇添 富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基金 实际情况 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