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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安鑫中短债A(006902)

长盛安鑫中短债:关于修改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修改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1 和附件 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
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长盛安鑫
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
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 2019年 10月 26
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26日
附件 1:《<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实施时间
第二部分
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删除招募说明书需定期
更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释义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变
更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调整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期支付赎回款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在发
生合同约定的暂停申
购和赎回情况十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
信息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2019988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86497888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将“半年度”修订为“中
期”,基金合同中其他
相关内容同作上述改
动,下文不再赘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托管人基本
信息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完善表述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收
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资
质要求
删除基金管理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
进行信息披露的出发
点和要求。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
法》调整相关用语表
述。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
法》调整相关表述。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
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补充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信息披露的规定
修订基金净值信息披
露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新增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作为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披露媒介之
一
修订基金定期报告信
息披露的规定
明确基金年度报告中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机
构的资质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
定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临
时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的规定。
修订基金管理人应当
临时报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本基金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情形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25、本基金连续 40、50、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补充基金清算报告信
息披露规定。
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
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
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补充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未公开披露
信息管理的规定
在基金信息披露的文
件中补充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清算报告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只需选择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
作。
家报刊进行信息披露
补充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
信息披露指定网报送
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明确所有依法需披露
的信息都应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公司场所
第十九部
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增加“期货”
完善表述
附件 2:《<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玖佰万元整
电话:(010)82019988
传真:(010)82255988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零陆佰万元整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
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
最新修订情况修订法规
名称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
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2 个月 日
内完成半年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
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
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2 个月 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
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
金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
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新规,调
整相关表述,将“半年
度”修订为“中期”,
将“60 日”修订为“2
个月”,将“90 日”修
订为“3 个月”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
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
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
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
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
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或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
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
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
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
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
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
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收益
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规定。
十、信息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
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
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
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
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
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
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在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中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清算报告
十六、基金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增加“期货”
托管协议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完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