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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汇金量化汇盈混合(005021)

渤海汇金量化汇盈混合:关于渤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渤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渤海汇金
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渤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
修订。现将有关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本基金基
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渤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
3、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次修订的内容,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https://www.bhhj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
服务电话(400-651-5988,400-651-1717)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26 日
附件
《渤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加粗字体为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原文 《基金合同》变动
第
一
部
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为“一、订立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渤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修改为“三、渤海汇金量化汇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
6、招募说明书:指《渤海汇金
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渤
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修改为“……
6、招募说明书:指《渤海汇金
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渤
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渤
海汇金量化汇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
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
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
第
六
部
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修改为“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修改为“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
七
部
分
一、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设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
注册资本:8 亿元人民币
修改为“(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设立日期:2016 年 5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
注册资本:11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修改为“(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
……”
第
七
部
分
二、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140)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
修改为“(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
第
十
六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修改为“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部
分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
十
七
部
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修改为“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
十
八
部
分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
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修改为“一、本基金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
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
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五)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
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
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
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
要求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十一)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
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
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
准。”
第
十
九
部
分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修改为“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