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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利A(002805)

浙商汇金聚利:关于旗下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及《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于已经存续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的,应当予以修订。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决定对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相关内容予以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且对原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二、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19年 10月 25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
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于此,相应修订在更新的《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
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
及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345)咨询相关
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
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25日
  附件: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
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
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部分“释义”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
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本基金对持续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
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本基金对持续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八、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八、拒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开放期内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开放期内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
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报备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 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报备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二、《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后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 25 号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设立日期:201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43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
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浙商汇金聚
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 因此基金管
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便基金托
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
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
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 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
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
提供交收担保。 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
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
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
确认。 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
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
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 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
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
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
告、澄清公告、清算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
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
行复核,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
公布。
……
十一、基金费用
(四)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及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及
银行账户维护费用、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