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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睿金混合A(005090)

嘉合睿金混合:关于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嘉合睿
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ao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
32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
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条款修改对照表》
  2、《条款修改对照表》
  附件:《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
言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睿金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
义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睿金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
义
10、《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
义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
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
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
和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其
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两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
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
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两类基金份额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对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第六部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
人(二)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
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
人(二)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
人(二)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
人(二)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
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
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基金托
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
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七、基金
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
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的祝
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两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
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
别披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
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
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
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5、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
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增加:(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 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八)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九)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九) 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十)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七、信息披露
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增加: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
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附件:《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二、基金托管
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增加:(五)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与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
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
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
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
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
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
序
2、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2、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
公布。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二)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
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
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2、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
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
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
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
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中期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
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七)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2、报表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2、报表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九、基金收益
分配
(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十、基金信息
披露
(三)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