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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合货币A(001232)

嘉合货币:关于嘉合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货币市场基金修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嘉合货币
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基金托
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
经修改后的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ao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3299(免
长途话费)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
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附件:《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
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第 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前言 增加: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招募说明书:指
《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 5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可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类、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可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分类、对各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规定。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7、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
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1、2、
3、5、6、7、8、11、12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刊登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
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等基金净值信息的非交易日。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
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体、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网站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
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
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
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
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个交易日
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的情形;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络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依法必
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增加: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附件:《嘉合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嘉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增加: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
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
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互联网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
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日内完成年度报
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算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
指定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
或指定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一、基金费用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
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