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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双利债券A(002521)

永赢双利债券:关于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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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2019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永赢双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 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 表和《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 内容进行修改。 上述修改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 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 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2019年 10月 25日 3 附件: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 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4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7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 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贰亿元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亿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 仟捌佰圆整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6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2日公布 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信息披露费 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增内容: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8 实施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9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 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 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 10 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 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应 当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情况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 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12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13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 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4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15 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 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 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16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7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8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信息


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个交易日内,基 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19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 20 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 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 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 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 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 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21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2 附件: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永赢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 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亿元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 仟捌佰圆整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和期货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 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 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 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 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 23 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 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 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 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 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 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基金 管理人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24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 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上市交易公告书、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国债期货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告、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 …… 25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公开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四)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 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 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 (四)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 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 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 26 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 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 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 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 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27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 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