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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添益债券(004230)

永赢添益债券:关于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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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2019年 9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永赢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永赢 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和《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 修改。 上述修改自 2019年 10月 25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此次 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 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25日 2 附件:《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 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3 投资风险。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添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添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添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4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 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注册资本:贰亿元 注册资本:玖亿元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 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6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联合公告。 7 序。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8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 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9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10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 11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12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14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 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15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 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查; 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 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 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16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 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9、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18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 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 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19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 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2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 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 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21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 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2 附件:《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 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贰亿元 注册资本:玖亿元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永赢添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永赢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八)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 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23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 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 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 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 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 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 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24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 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 25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 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 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 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26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十、信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 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 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 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于本章第(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 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 (二)条中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 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公告 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 27 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 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 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 开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及 指定网站等媒介公开披露。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 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28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 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 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 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 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 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 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 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 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 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 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 介上予以联合公告。 30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