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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新目标混合(003456)

信达澳银: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
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就有关修订内容说
明如下: 
1、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旗下
部分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条款进行修订,相关基金的名单(以下统称“相关基金”见附表 1)及基金合
同具体修订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6。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相关基
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能存在差异,本公告附表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
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具体修订详见相关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 
2、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相关基金的基
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对相关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
订。 
3、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并已履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相应部分进行更新并按
规定进行披露。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scinda.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上述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8)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投资上述基金前请认真查阅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
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
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表 1:本次修订合同的相关基金名单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2:《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释义 其定期的更新 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新目 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与税 收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 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 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 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 况。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表 3:《信达澳银新征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新征 程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开 放 期、 封闭 期、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7、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2、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表 4:《信达澳银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 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新起 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开 放 期、 封闭 期、 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 迟计算或公告。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间按 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 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6、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7、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2、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十一)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表 5:《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 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 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5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2、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时; 28、新增或调整基金类别份额;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 相关情况。 (十一)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港股 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 相关情况。 无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产的 清算 员。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附表 6:《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 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信达澳银核心科技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5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达澳银核心 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 媒介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条件 和程 序 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的条件和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 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 露费用;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 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刊登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 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 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 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 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 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 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于股指期货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需按规定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 相关情况。 (十一)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 相关情况。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无 (十四)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 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 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 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 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