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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富国(501077)

科创富国: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告交易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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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年 10月 28日 
公告日期:2019年 10月 23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9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0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0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 制,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 登在 2019 年 5 月 29 日《上海证券报》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3、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富国 4、基金代码:501077 5、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基金份额总额:988,526,086.57份 6、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基金份额净值:1.0656元 7、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4,258,765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 10月 28日 4 10、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 可〔2019〕934号。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年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富 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 赎回申请。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9年 6月 5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元。 6、发售方式:场内金额认购和场外金额认购 2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他场外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5 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 券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 证券有限公司、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腾 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 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2)场内销售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 询)。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首次发行募集的实收基金共计为人民币 988,526,086.57元,其中净认 6 购资金人民币 988,526,086.57元已于 2019年 6月 10日划至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托管账户。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未产生利息。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6,874户。 10、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及《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9年 6月 11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9年 6月 1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988,526,086.57份 (二)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9〕21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年 10月 2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场内简称:科创富国 5、基金交易代码:50107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94,258,765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 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9年 10 月 21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839 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3,269.18份。 (二)持有人结构 7 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3,777,936.34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0.38%;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984,748,150.23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99.6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 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1 潘备 9,068,321.00 4.67% 2 陈功玉 2,457,810.00 1.27% 3 韩洪伟 1,903,486.00 0.98% 4 佟一 1,536,131.00 0.79% 5 薛晖 1,316,684.00 0.68% 6 张江 983,610.00 0.51% 7 威海一道投资有限公司 874,320.00 0.45% 8 仇璐麟 874,320.00 0.45% 9 顾晓勤 874,320.00 0.45% 10 陈矿锋 838,336.00 0.43%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3、总经理:陈戈 4、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 二座 27-30层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8 7、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8、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9、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9年 9月 3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八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 益策略研究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专户投 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 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 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 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 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多元资产投资部: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 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 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 9 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 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 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 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 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 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 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 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 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 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 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 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 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 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 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 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 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 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 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 规管理职能,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 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 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 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 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 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 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10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19年 9月 30日,公司有员工 443人,其中 68.9%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赵瑛 电话:021-2036181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 137只开放式基金和多个全国社 保基金资产组合、企业年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 2630.68亿元。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元博先生,硕士,自 2009年 9月至 2010年 12月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任研究员;自 2010年 12月至 2011年 9月在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自 2011年 9月至 2015年 7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11月起任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任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6 月起任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俞晓斌先生,硕士,自 2007年 7月至 2012年 10月任上海国际货币经纪有 限公司经纪人;2012年 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交易员、资 深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6年 12月起任富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1月起任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任富国臻 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月至 2019年 10 月任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可 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起任富国两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天 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富国稳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收益 11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祥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 任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6 月 起任富国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年 6月至 2019年 9月任富国新优选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 12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年 7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月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年 11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银行于 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 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 13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 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 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 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 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只证券投资基 金。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1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 取认购费。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9年 10月 2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11,016,996.59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4,804,364.38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900,953.80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18,527,510.02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15 其中:股票投资 1,018,527,510.02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938,754.89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156,459.15








贵金属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5,139,193.6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税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467,127.67 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 17,615.76 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合计 85,965.85 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988,526,086.57


未分配利润 64,888,108.07


所有者权益合计 1,053,414,194.64 资产总计: 1,059,734,568.2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 1,059,734,568.22 注:报告截止日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56元,本基金 份额总额为:988,526,086.57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6 1 权益投资 1,018,527,510.02 96.11 其中:股票 1,018,527,510.02 96.11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15,821,360.97 1.49 7 其他各项资产 25,385,697.23 2.40 8 合计 1,059,734,568.22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30,301,473.85 69.3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0,702.5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2,081,624.00 2.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12,939,850.55 20.21 1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934.12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101,045.00 2.19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0,074,880.00 2.8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18,527,510.02 96.6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555 三七互娱 5,013,500 92,749,750.00 8.80 2 300315 掌趣科技 10,807,650 49,499,037.00 4.70 3 603129 春风动力 1,387,105 46,995,117.40 4.46 4 002353 杰瑞股份 1,500,600 46,698,672.00 4.43 5 688388 嘉元科技 884,421 38,949,900.84 3.70 6 300601 康泰生物 389,326 31,438,074.50 2.98 7 002241 歌尔股份 1,700,751 31,072,720.77 2.95 8 300529 健帆生物 423,200 30,521,184.00 2.90 9 002916 深南电路 200,552 30,283,352.00 2.87 10 600763 通策医疗 284,800 30,074,880.00 2.86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18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0,953.8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4,467,127.67 3 应收利息 17,615.76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8 合计 25,385,697.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本未持有债券。 19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止 2019年 10月 21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20 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四)《富国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21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22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3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24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5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 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26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27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封闭运作期结束后依据基金合同 变更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 28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调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等;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29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30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31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2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33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5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36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37 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 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38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封闭运作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本基 金剩余封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2)封闭运作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39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4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4)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1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三)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投资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科创板、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 的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42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2、投资限制 2.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创新主题相关证 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43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4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45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46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47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48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