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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A(003711)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0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41号文注册,基金合同于2016年11月23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三、基金管理人”部分内容进行更新,相关 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23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 35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十、基金的投资 ............................................................................................................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十八、风险揭示 ............................................................................................................ 78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7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2 1 一、绪言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义


在《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京元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3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4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6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 年 6 月 6 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聂志刚 联系电话:010-66577678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合 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 泰达宏利行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泰 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 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 8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同顺大数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睿选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富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港股通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业绩驱动量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全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 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绩优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泰和平衡养老 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泰达宏利印度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泰达宏利年年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鑫利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品牌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五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 产,并确保公司的投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 区(香港除外)的投资事务。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 9 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 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 年的资本市场经验。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者 及编辑;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自 2012年至今就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部高 级项目经理,现任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陈展宇先生,董事,拥有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现任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机构投资业务部主管,兼任北亚区财 富及资产管理部主管(日本除外)。加入宏利前,陈展宇先生曾先后任职于怡富 基金有限公司、时佳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高盛(亚洲)资产管理部、 源富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等。陈先生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执照。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出任现职前, 张凯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 担任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 北美和亚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党务从 事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经济学 院副院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和秘书长、 天津经济学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作访问 学者。 10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 司(东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 顿)董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 德国商业银行 (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 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于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担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吴纪泽先生,监事。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悉尼),商学硕士(金 融专业)。现任宏利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伙伴关系管理 总监。曾任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襄理、宏利投信(台湾)产品开发部副 理、宏利资产管理公司(香港)北亚区投资业务部业务发展高级经理、业务伙伴 关系管理副总监等职。加入宏利前,吴纪泽先生曾先后任职于台湾龙扬资产管理、 台湾宝来金融集团、AIG投资管理等。吴纪泽先生在跨国资产管理公司和投资银 11 行积累了十六年的跨境战略发展、产品开发与咨询以及市场研究经验。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究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自2019年7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方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部 经理、信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起任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2019年6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首席信息官;2019年8月起代理公司总 经理,期限不超过90天。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 年 9 月至 2011 年 7 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 年 7月至 2013 年 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 9月 至 2015 年 4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 4月 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 9月至 2018年 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2018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 9 月起任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聂志刚先生,督察长。毕业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学位。2004 年 12 月至 2007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07 年 5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门总经理;2010 年 5月至 2011年 5月 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部门总经理;2011年 5月至 2013年 5月任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部门总经理兼风控总监;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9月任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审计中心投资条线首席审计师;2015年 9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天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2018 年 8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8 年 11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12 4、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中央财经大学理学学士;2008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 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等职;2015年 3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 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6月 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5 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2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9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活期 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31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年年添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8月 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鑫利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11年基金从业经验,11年证券 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李祥源先生:澳洲国立大学金融学硕士;2015 年 6 月 8 日加入泰达宏利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固定收益部,先后担任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分析师、 基金经理助理,负责债券研究分析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年年添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0 月 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鑫利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 4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代理总经理傅国庆、投资副总监戴洁、投资副总 监刘欣、研究部总监张勋、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丁宇佳、资深基金经理吴华、基金 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基金经理庞宝臣、基金经理傅浩、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李安杰、信用研究部主管王龙组成。督察长聂志刚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 13 其它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傅国庆、丁宇佳、庞宝臣、傅浩、李安杰、王龙表 决。 (2)权益类事项由戴洁、刘欣、张勋、吴华、庄腾飞表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14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5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16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17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制。 四、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14298.4272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18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 1996 年,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成立以 来,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先后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 等战略突破。目前,已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 济南、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 650 多家 分支机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9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2.64万亿元,2019年一季度实现净利 润63.74亿元。成本收入比18.94%,不良贷款率1.40%,拨备覆盖率为214.11%, 资本充足率12.08%,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公司价值排名中 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449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3 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型 银行。23年来,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医疗、教育、慈善、赈灾等方面 向社会捐助超过3.5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 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 奖”、“最佳便民服务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 得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具创新银行”、“最佳互联 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2、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具有十 多年银行和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就职于证券公司从事债券市场和股票研究工 作。在北京银行工作期间,先后从事贷款审查、短期融资券承销、基金销售、资 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至 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核算估值岗、资金清算岗、投资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 19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 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部设有内控监查岗,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管理 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 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操作 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郑小囡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卡、 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和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21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盖君 客服电话:95526 银行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s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n 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2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何耀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23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客服电话:4006-788-887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4 1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1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25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15)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021-34013996 公司网址:https:// www.hotjijin.com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26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1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1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7 2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23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环亚大厦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客服电话:4000279899 2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wm.com 2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公司网址:www. niuguwang.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24)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 室 2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公司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2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http://www.xincai.com/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29)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水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30 客服电话:4007991888 传真:021-5071 0161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3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518/400 088 8816 公司网址:fund.jd.com 3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www.igesafe.com 33)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31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号院 1号楼 3层 30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 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6)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3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楼 soho现代城 C座 18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3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39)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


法定代表人:李振 客服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www.kstreasure.com 33 4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中环国际 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4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号 A座 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址:https://www.tdyhfund.com 4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楼 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楼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43)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室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公司网址:www.fundhaiyin.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35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类和 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1元; 直销柜台为 100,000元; 其他销售机构最低申购 金额下限为 1元,具体以 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00 万元 追加单笔认(申)购最 低金额 网上直销为 1元; 直销柜台为 1000元; 其他销售机构 1元 1000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0 份 300 万份 注: 36 (1)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投资者认(申)购 B 类基金份额,如认(申)购后其在所有销售机构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00万份(包括 300万份),则按照认(申)购 B类基 金份额处理,如不足 300万份,则按照认(申)购 A类基金份额处理;


(3)各销售机构以及本公司直销系统对上述首次认(申)购及追加认(申) 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以及我公司直销系统的业务规定为 准。 (4)基金管理人于 2017年 1月 19日发布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调整旗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申(认)购(含定期定额投资)金额下限的公告》, 宣布自 2017 年 1 月 23 日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极差限制;追加申购金额为 1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 限制。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相关情况设定本基金 的申购金额下限,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业务时,需遵循对应销售机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3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300 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300 万份 (含 3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 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 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37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下: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在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已于2016年9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41号文 募集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 数为 1008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00,652,912.54,折合基金份额 200,652,912.54 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36,343.03元,折合 36,343.03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 额为 200,689,255.57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6年 11月 23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 管人开立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专户。 3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第 19 章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39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40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相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6部分 基金的份额分类”。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1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 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 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一般情况下,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定 T 日投资者申购 A 类份额,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 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42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强制赎回费用(如有)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强制赎回 费用(如有)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 T 日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 20,000 份(份额全部赎回),且未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 未付收益为 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20,000×1.00+1.20=20,001.20(元)


即: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 2 万份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0,001.2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3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8、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4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45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①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全部赎回; ②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如下, a.对单个投资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和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分开设定当日赎回确认比例,前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不高于对 后者设定的赎回确认比例; b.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6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起开放日常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47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申购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 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次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6 年 12 月 14 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实施方法详见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额为10元,若各代销机构调整定期定 额申购金额下限,以最新公告为准。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定期定额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暂未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48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 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究方法,综合研究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结合历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得到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期限利差、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 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调整投资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 考察,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 49 预期利率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券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的变动,首先对信用债、利率债等券 种的到期收益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投 资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4、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及 同业存单的投资将是本基金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收益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 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心而细致的询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 行定期存款及同业存单的投资,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 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投资限制 50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 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51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52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0)、(11)、(20)、(21)项以外,由于市场波动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3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 7 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如果 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和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债券正回购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 ?+??? ?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54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55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286,572,597.21 48.74 其中:债券 7,286,572,597.21 48.74 资产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4,180,320,135.46 27.96 其中:买断式回 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3,407,853,313.88 22.79 4 其他资产 75,301,854.45 0.50 56 5 合计 14,950,047,901.00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9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512,399,303.80 3.5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值 6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值 3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4.01


3.55


57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29.1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4.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4.9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0.9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3.08 3.55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51,292,000.47 5.21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751,292,000.47 5.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161,497,903.05 14.98 6 中期票据 425,457,150.83 2.95 7 同业存单 3,948,325,542.86 27.36 8 其他 - - 9 合计 7,286,572,597.21 50.49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58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01456060 14国开投 MTN002 3,000,000 304,403,628.11 2.11 2 111991317 19宁波银行 CD034 3,000,000 299,039,388.59 2.07 3 111906037 19交通银行 CD037 3,000,000 299,024,547.52 2.07 4 111813176 18浙商银行 CD176 3,000,000 292,080,752.23 2.02 5 111805209 18建设银行 CD209 2,500,000 248,648,732.02 1.72 6 011900731 19华电 SCP009 2,000,000 199,764,397.74 1.38 7 111990520 19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银 行 CD005 2,000,000 199,726,565.10 1.38 8 111810371 18兴业银行 CD371 2,000,000 199,501,734.78 1.38 9 111991854 19杭州银行 CD026 2,000,000 199,278,397.07 1.38 10 111870769 18盛京银行 CD546 2,000,000 198,958,511.12 1.38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2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66%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094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59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 保持 1.00 元。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2,424.65 3 应收利息 74,837,453.78 4 应收申购款 431,976.0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5,301,854.45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9.4.1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9.4.2 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60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 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③ 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1月23日-12 月 31日 0.2773% 0.0024% 0.1442% 0.0000% 0.1331% 0.0024% 2017 年 1月 1日-12 月 31日 4.0740% 0.0011% 1.3500% 0.0000% 2.7240% 0.0011% 2018年 1月 1日-12 月 31日 3.6687% 0.0020% 1.3500% 0.0000% 2.3187% 0.0020% 2019年 1月 1日-3月 31日 0.6750% 0.0010% 0.3329% 0.0000% 0.3421% 0.0010%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8.9216% 0.0020% 3.1771% 0.0000% 5.7445% 0.0020% 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 11月 23 日-12月 31日 0.3042% 0.0024% 0.1442% 0.0000% 0.1600% 0.0024% 2017年1月1 日-12月 31 日 4.3248% 0.0011% 1.3500% 0.0000% 2.9748% 0.0011% 2018年1月1 日-12月 31 日 3.9170% 0.0020% 1.3500% 0.0000% 2.5670% 0.0020% 61 2019年1月1 日-3月 31日 0.7349% 0.0010% 0.3329% 0.0000% 0.4020% 0.0010%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9 年 3月 31日 9.5400% 0.0020% 3.1771% 0.0000% 6.3629% 0.0020%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二)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62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 定的比例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63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收取的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64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 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 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 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65 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66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67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68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经确定 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 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合同第 18 部分。 69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7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 工作日。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类降级为 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71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72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73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4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100%1-]/10000)(1[ }{ 365/77 1i ?+= ? = i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75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76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77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的暂停或延迟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 78 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 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 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 一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 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 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另外,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 法律风险。 2、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9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 选券方法、选券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8、其他风险 80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81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82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83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4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85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 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86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87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88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 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89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调整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外的其他应当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 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连续 60 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90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91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92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 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在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2)项、或者 第 2 款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93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94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95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章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章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自决议生效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96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7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 弓劲梅 成立日期: 2002年 6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年 1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20667.5685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 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99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 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 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 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100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101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0)、(11)、(20)、(21)项以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 102 于本基金,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 单内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103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督 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有权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有权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服务对基金管理人 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责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4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105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106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 管理人负责为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107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 3 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发 108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不少于 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不少于 15 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若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需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109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1)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业银行 卡、建设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 行卡、交通银行卡、浦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快钱支付等。 (2)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 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和快钱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 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服电话 400-698-8888 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fcteda.com,查询 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110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698-8888 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com 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年 12 月 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参加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年 12 月 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变更的公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闭“天天盈”支付账户网上交易和微信交易的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北京君德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工商银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年 12 月 27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年 1 月 5日发布《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及摘要。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22 日发布《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 金 2018 年第四季度报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暂停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发布《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 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3 月 30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4 月 13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发布《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 金 2019 年 1季度报告》。 112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 场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 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113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