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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磐晟(160324)

华夏磐晟: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
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
旗下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
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全部 163 只存量基金(包括 162
只存续期基金及已结束募集但基金合同尚未生效的华夏中证银行 ETF)的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存量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华夏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LOF) 501186 华夏鼎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4923 
华夏短债债券 004672 华夏中证央企 ETF 512950 
华夏沪深 300ETF联接 000051 华夏货币 288101 
华夏鼎兴债券 004637 华夏聚丰混合(FOF) 005957 
华夏战略新兴成指 ETF 512770 华夏鼎通债券 006191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联接 000948 华夏策略混合 002031 
华夏沃利货币 002936 华夏债券 001001 
华夏睿磐泰兴混合 004202 华夏蓝筹混合(LOF) 160311 
华夏稳盛混合 005450 华夏理财 30天债券 001057 
华夏鼎汇债券 003826 华夏财富宝货币 000343 
华夏鼎智债券 004052 华夏上证 50AH优选指数(LOF) 501050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 288102 华夏现金宝货币 001077 
华夏大中华混合(QDII) 002230 华夏收益宝货币 001929 
华夏中证四川国改 ETF联接 006560 华夏网购精选混合 002837 
华夏鼎康债券 006665 华夏聚惠 FOF 005218 
华夏鼎略债券 006776 华夏 3-5年中高级可质押信用债 ETF联接 005581 
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QDII) 002877 华夏 3-5年中高级可质押信用债 ETF 511280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 005128 华夏中证 500ETF 512500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5213 华夏中证 500ETF联接 001052 
华夏医疗健康混合 000945 华夏新兴消费混合 005888 
华夏消费升级混合 001927 华夏鼎融债券 003301 
华夏乐享健康混合 002264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LOF) 160322 
华夏行业景气混合 003567 华夏高端制造混合 002345 
华夏保证金货币 519800 华夏中证央企 ETF联接 006196 
 2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开债券 005364 华夏领先股票 001042 
华夏优势精选股票 005894 华夏收入混合 288002 
华夏恒生 ETF 159920 华夏鼎利债券 002459 
华夏稳增混合 519029 华夏行业混合(LOF) 160314 
华夏新锦程混合 002838 华夏优势增长混合 000021 
华夏惠利货币 004056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001021 
华夏沪深 300指数增强 001015 华夏国企改革混合 001924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000011 华夏薪金宝货币 000645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 004640 华夏兴和混合 519918 
华夏全球聚享(QDII) 006445 华夏新时代混合(QDII) 005534 
华夏永福混合 000121 华夏新锦升混合 004050 
华夏创业板 ETF联接 006248 华夏磐晟混合(LOF) 160324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002021 华夏睿磐泰茂混合 004720 
华夏新锦顺混合 004046 华夏收益债券(QDII) 001061 
华夏鼎隆债券 004061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 003834 
华夏恒生 ETF联接 000071 华夏创业板 ETF 159957 
华夏新活力混合 002409 华夏中小板 ETF 159902 
华夏产业升级混合 005774 华夏新趋势混合 002231 
华夏新锦绣混合 002833 华夏盛世混合 000061 
华夏回报混合 002001 华夏移动互联混合(QDII) 002891 
华夏研究精选股票 004686 华夏成长混合 000001 
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 002871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513660 
华夏行业龙头混合 005449 华夏中短债债券 006668 
华夏创新前沿股票 002980 华夏沪深 300ETF 510330 
华夏纯债债券 000015 华夏磐泰混合(LOF) 160323 
华夏新锦汇混合 004048 华夏鼎沛债券 005886 
华夏中小板 ETF联接 006246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 005140 
华夏复兴混合 000031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 005177 
华夏希望债券 001011 华夏恒利 3个月定开债券 002552 
华夏安康债券 001031 华夏快线货币 ETF 511650 
华夏养老 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 006289 华夏圆和混合 003300 
华夏双债债券 000047 华夏新起点混合 002604 
华夏经典混合 288001 华夏上证 50ETF 510050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 002229 华夏红利混合 002011 
华夏鼎茂债券 004042 华夏科技成长股票 006868 
华夏睿磐泰盛定开混合 003697 华夏中证四川国改 ETF 159962 
华夏上证 50ETF联接 001051 华夏养老 2050五年持有混合(FOF) 006891 
华夏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TF 512990 华夏养老 2045三年持有混合(FOF) 006620 
华夏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TF联接 000975 华夏养老 2035三年持有混合(FOF) 006622 
华夏聚利债券 000014 华夏中债 1-3年政金债指数 007165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开债券 005791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 007349 
华夏军工安全混合 002251 华夏战略新兴成指 ETF联接 006909 
华夏恒融定开债券 004063 华夏野村日经 225ETF 513520 
 3 
 
华夏潜龙精选股票 005826 华夏创蓝筹 ETF 159966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 001045 华夏创成长 ETF 159967 
华夏医药 ETF 510660 华夏创蓝筹 ETF联接 007472 
华夏消费 ETF 510630 华夏创成长 ETF联接 007474 
华夏金融 ETF 510650 华夏中债 3-5年政金债指数 007186 
华夏新机遇混合 002411 华夏中证 AH经济蓝筹股票指数 007505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003003 华夏鼎琪三个月定开债券 007576 
华夏全球股票(QDII) 000041 华夏鼎淳债券 007282 
华夏鼎禄三个月定开债券 005862 华夏恒益 18个月定开债券 007591 
华夏兴华混合 519908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ETF 515010 
华夏鼎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4979 华夏中证 5G通信主题 ETF 515050 
华夏天利货币 002894 华夏常阳三年定开混合 007207 
华夏鼎泰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5407 华夏中证银行 ETF 515020 
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 005698 华夏饲料豆粕期货 ETF 159985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4921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 能存在差异,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各基金基 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将存量基金合同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 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存量 基金合同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 4 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 报告”,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存量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 整体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本处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与货币基 金、定期开放式基金、QDII 基金、FOF 基金等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 体修订内容上存在差异。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5 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开始执行。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临时报告(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临时报告事项可能存在差异, 具体详见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8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9 6、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 查阅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华夏磐晟?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或半年报 中期报告 ?一部分


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 ?的、依据和?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节 无??内容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磐晟?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亱布机关对其不时?出的修订 …… 所指,下列??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磐晟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亱布机关对其不时? 出的修订 ……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 夏磐晟?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场外销售机构包括?销机构和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 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 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销机 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 1点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 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 2点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当合理的?施?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当合理的?施?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十五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等基?上 ?分??后,?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对外予以公 布。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题,如经相关各方在?等基 ?上?分??后,?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对外予 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复核确认后发??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复核确认后发??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十六部分


基金费 用与?收 一、基金费用的?类 ? 3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十七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十?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 3点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九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 荐性文字; 证??文本的内容一致。??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出机构报?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有关更新内容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 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准在深?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 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 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编制基金份额发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上 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 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 站上,将年度报告?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出机构备案。报备 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 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 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 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 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 ?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支付;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 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 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的?分; 27、基金变更份额类别?置; 28、本基金停复?、暂停上市、 ?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 30、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国务?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募债券 的相关公告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 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 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 请; 20、基金份额的?分; 21、基金变更份额类别?置; 22、本基金停复?、暂停上市、 ?复上市;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 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募债券后?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募债券的名称、数量、 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 报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本 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 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情况、损益情况、风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应当依法报国务?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募债券 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险指标等,并?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符合?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标等。 (十四)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 件中披露?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 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 方法等,并?分揭示股票期权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符合?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标。 (十五)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 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符合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标等。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企业?募债券后?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 企业?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 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 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政策、持?情况、损益情况、风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 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ф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 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险指标等,并?分揭示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符合?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标等。 (十五)股票期权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 文件中披露?与股票期权交易 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分揭示股票期 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符合?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标。 (十六)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 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符合?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标等。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 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交 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 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 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 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 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 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