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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小 板: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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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旗下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经协商
各基金托管人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
旗下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将主要修订情况
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一、修订依据及修订基金范围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对旗下全部 163 只存量基金(包括 162
只存续期基金及已结束募集但基金合同尚未生效的华夏中证银行 ETF)的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存量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具体基金明细如下: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 
华夏 3年封闭运作战略配售(LOF) 501186 华夏鼎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4923 
华夏短债债券 004672 华夏中证央企 ETF 512950 
华夏沪深 300ETF联接 000051 华夏货币 288101 
华夏鼎兴债券 004637 华夏聚丰混合(FOF) 005957 
华夏战略新兴成指 ETF 512770 华夏鼎通债券 006191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联接 000948 华夏策略混合 002031 
华夏沃利货币 002936 华夏债券 001001 
华夏睿磐泰兴混合 004202 华夏蓝筹混合(LOF) 160311 
华夏稳盛混合 005450 华夏理财 30天债券 001057 
华夏鼎汇债券 003826 华夏财富宝货币 000343 
华夏鼎智债券 004052 华夏上证 50AH优选指数(LOF) 501050 
华夏稳定双利债券 288102 华夏现金宝货币 001077 
华夏大中华混合(QDII) 002230 华夏收益宝货币 001929 
华夏中证四川国改 ETF联接 006560 华夏网购精选混合 002837 
华夏鼎康债券 006665 华夏聚惠 FOF 005218 
华夏鼎略债券 006776 华夏 3-5年中高级可质押信用债 ETF联接 005581 
华夏大中华信用债券(QDII) 002877 华夏 3-5年中高级可质押信用债 ETF 511280 
华夏永康添福混合 005128 华夏中证 500ETF 512500 
华夏鼎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5213 华夏中证 500ETF联接 001052 
华夏医疗健康混合 000945 华夏新兴消费混合 005888 
华夏消费升级混合 001927 华夏鼎融债券 003301 
华夏乐享健康混合 002264 华夏港股通精选股票(LOF) 160322 
华夏行业景气混合 003567 华夏高端制造混合 002345 
华夏保证金货币 519800 华夏中证央企 ETF联接 006196 
 2 
 
华夏鼎顺三个月定开债券 005364 华夏领先股票 001042 
华夏优势精选股票 005894 华夏收入混合 288002 
华夏恒生 ETF 159920 华夏鼎利债券 002459 
华夏稳增混合 519029 华夏行业混合(LOF) 160314 
华夏新锦程混合 002838 华夏优势增长混合 000021 
华夏惠利货币 004056 华夏亚债中国指数 001021 
华夏沪深 300指数增强 001015 华夏国企改革混合 001924 
华夏大盘精选混合 000011 华夏薪金宝货币 000645 
华夏节能环保股票 004640 华夏兴和混合 519918 
华夏全球聚享(QDII) 006445 华夏新时代混合(QDII) 005534 
华夏永福混合 000121 华夏新锦升混合 004050 
华夏创业板 ETF联接 006248 华夏磐晟混合(LOF) 160324 
华夏回报二号混合 002021 华夏睿磐泰茂混合 004720 
华夏新锦顺混合 004046 华夏收益债券(QDII) 001061 
华夏鼎隆债券 004061 华夏能源革新股票 003834 
华夏恒生 ETF联接 000071 华夏创业板 ETF 159957 
华夏新活力混合 002409 华夏中小板 ETF 159902 
华夏产业升级混合 005774 华夏新趋势混合 002231 
华夏新锦绣混合 002833 华夏盛世混合 000061 
华夏回报混合 002001 华夏移动互联混合(QDII) 002891 
华夏研究精选股票 004686 华夏成长混合 000001 
华夏智胜价值成长股票 002871 华夏沪港通恒生 ETF 513660 
华夏行业龙头混合 005449 华夏中短债债券 006668 
华夏创新前沿股票 002980 华夏沪深 300ETF 510330 
华夏纯债债券 000015 华夏磐泰混合(LOF) 160323 
华夏新锦汇混合 004048 华夏鼎沛债券 005886 
华夏中小板 ETF联接 006246 华夏睿磐泰荣混合 005140 
华夏复兴混合 000031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 005177 
华夏希望债券 001011 华夏恒利 3个月定开债券 002552 
华夏安康债券 001031 华夏快线货币 ETF 511650 
华夏养老 2040三年持有混合(FOF) 006289 华夏圆和混合 003300 
华夏双债债券 000047 华夏新起点混合 002604 
华夏经典混合 288001 华夏上证 50ETF 510050 
华夏经济转型股票 002229 华夏红利混合 002011 
华夏鼎茂债券 004042 华夏科技成长股票 006868 
华夏睿磐泰盛定开混合 003697 华夏中证四川国改 ETF 159962 
华夏上证 50ETF联接 001051 华夏养老 2050五年持有混合(FOF) 006891 
华夏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TF 512990 华夏养老 2045三年持有混合(FOF) 006620 
华夏MSCI中国 A股国际通 ETF联接 000975 华夏养老 2035三年持有混合(FOF) 006622 
华夏聚利债券 000014 华夏中债 1-3年政金债指数 007165 
华夏鼎福三个月定开债券 005791 华夏科技创新混合 007349 
华夏军工安全混合 002251 华夏战略新兴成指 ETF联接 006909 
华夏恒融定开债券 004063 华夏野村日经 225ETF 513520 
 3 
 
华夏潜龙精选股票 005826 华夏创蓝筹 ETF 159966 
华夏可转债增强债券 001045 华夏创成长 ETF 159967 
华夏医药 ETF 510660 华夏创蓝筹 ETF联接 007472 
华夏消费 ETF 510630 华夏创成长 ETF联接 007474 
华夏金融 ETF 510650 华夏中债 3-5年政金债指数 007186 
华夏新机遇混合 002411 华夏中证 AH经济蓝筹股票指数 007505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 003003 华夏鼎琪三个月定开债券 007576 
华夏全球股票(QDII) 000041 华夏鼎淳债券 007282 
华夏鼎禄三个月定开债券 005862 华夏恒益 18个月定开债券 007591 
华夏兴华混合 519908 华夏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ETF 515010 
华夏鼎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4979 华夏中证 5G通信主题 ETF 515050 
华夏天利货币 002894 华夏常阳三年定开混合 007207 
华夏鼎泰六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5407 华夏中证银行 ETF 515020 
华夏全球科技先锋混合(QDII) 005698 华夏饲料豆粕期货 ETF 159985 
华夏鼎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4921 



二、基金合同修订情况 由于基金类别、运作方式等不同,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表述等可 能存在差异,本公告正文列示的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并不特别加以区分,各基金基 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一)将存量基金合同中的公募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名称修订为《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由于《信息披露办法》新增“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相应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三)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对招募说明书的更新要求进行了调整,即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于此,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招募说明书” 释义及相关披露要求。 (四)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部分信息披露文件的备案,相应修订存量 基金合同中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的描述。 (五)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取消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披露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半年度和年度末披露基金资产 4 净值的要求,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净值披露”的描述。 (六)由于《信息披露办法》将“基金半年度报告”名称调整为“基金中期 报告”,相应修订存量基金合同中有关描述。 (七)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存量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进行 整体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本处以普通开放式基金修订内容为例,与货币基 金、定期开放式基金、QDII 基金、FOF 基金等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在具 体修订内容上存在差异。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2、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5 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开始执行。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临时报告(不同类别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临时报告事项可能存在差异, 具体详见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7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8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 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 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9 6、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 查阅各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半年度报告或半年报 中期报告 全文


指定媒体或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 指定媒介 一、前? (一)订立本 基金合同 的?的、依 据和?则 ? 2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节 无??内容。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 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 有所指,下列??或简称具有 如下含义: ……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中小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 …… 6.招募说明书:指《中小企业 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 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 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个 月更新 1次,并于每 6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 新内容?至每 6个月的最后 1 日。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于 2004年 6月 8日亱 布、自同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亱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 6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所指,下列??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中小企业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 …… 6.招募说明书:指《中小企业板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亱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小 企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场内申 购赎回的 对价、费用 及其用? ? 3点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 日深?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 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当 延?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 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 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T日 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证 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当延?计算或公 告。 (九)场外申 购赎回的 费用及价 格 ? 3点- ? 4点 3.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商定 后,可以调整场外申购费、赎 回费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后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由基金 管理人计算并公告。T日场外 申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 T 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的申购 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的买入 成本除以对价的申购份额,T 日场外赎回价格的计算公式 为根据T日申购赎回清单确定 的赎回对价在后续交易日内 的卖出价值除以赎回份额。如 遇收益分配等权益变更事项, 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计算将进 3.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商定 后,可以调整场外申购费、赎回 费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公 告。 4.场外申购、赎回价格由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T日场外申购 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 T日申 购赎回清单确定的申购对价在 后续交易日内的买入成本除以 对价的申购份额,T日场外赎回 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根据 T日申 购赎回清单确定的赎回对价在 后续交易日内的卖出价值除以 赎回份额。如遇收益分配等权益 变更事项,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计 算将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相关公 告中说明。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 行相应处理,并在相关公告中 说明。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 于 T+4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 价格最?于 T+3日公告。如遇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 当延?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于 T+4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 价格最?于 T+3日公告。如遇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当延 ?计算或公告。 (十)暂停申 购、赎回的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当足额?付。在暂停申购、 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复申购、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此外,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 上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并重 组)、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 动(如连续?/?停)等异常情 形时,为??现金申购、赎回 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 有权临时决定暂停接受场外 申购、赎回申请,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公告。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复申 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此外,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 市公司重大行为(如?并重组)、 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如连 续?/?停)等异常情形时,为? ?现金申购、赎回对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本 基金管理人有权临时决定暂停 接受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并公 告。 (十一)集合 申购与其 他服务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 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其他 ……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 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其他服务, 服务,双方需?订书面委托代 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其具体事 ?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双方需?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其具体事?进 行必要公告,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五)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复核确认 后发??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 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复核确认后发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类 ? 7点 ……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 费用; …… ……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 配的时间 和程序 ? 1点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定,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 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 告; 告; …… …… 十九、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二)基金的 审计? 2-3 点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会计师时,应事先?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足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在备案后 2个工作日 内公告。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会 计师时,应事先?得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须在 2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 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 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 金合同?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开始申购、赎回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 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1个 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公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份额?准在深?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前至少 3个工作日,将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申购赎回 清单公告与场外申购、赎回价 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 5.基金管理人最?于T+4 日公告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 ?于T+3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 价格。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以?当延?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 报告?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文件。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 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 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 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可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 集情况。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6.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与场外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1).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 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2)基金管理人最?于T+4 日公告T日场外申购价格,最? 于T+3日公告T日场外赎回价格。 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 ?当延?计算或公告。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 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的,可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 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少 销售代理机构;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 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 回; 24.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 赎回后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5.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基金暂停上市、?复上 市或终止上市; 27.基金份额?算与变更 登记;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务; 29.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 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 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 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 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深?证券交易所。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临时公告、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 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代理机 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 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件。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 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 少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8)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19)基金暂停上市、?复上 市; (20)基金份额?算与变更登 记;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以及证 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 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 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 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 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复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