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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100(159973)

民企100: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对旗下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消费升
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公司同
时根据上述修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
说明书均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
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上述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
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于 2019 年
10月 21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
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
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
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2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21日 3 附件一:《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 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4 新增:57、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 58、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是 在其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5 与赎回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1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90]497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1年 4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 [1990]497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增: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7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等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8 露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9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10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11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12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1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分约定的内 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同步修订


14 附件二:《弘毅远方国企转型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 注册资本:人民币柒拾壹亿陆仟贰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圆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 注册资本:人民币玖拾亿柒仟陆佰陆拾伍万圆整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 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 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 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 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股 16 股票期权、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票期权、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 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 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 开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 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 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 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 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 17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 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8 附件三:《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八、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刊及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19 新增:58、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 59、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是 在其网站上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销售机构另行公示。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0 与赎回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增: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2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等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22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23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 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24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 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 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 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 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刊登在指定媒介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25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26 29、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十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十三)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27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 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 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复制。 28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分约定的内 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同步修订


29 附件四:《弘毅远方消费升级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 的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 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 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 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 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 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与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 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30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31 计核算 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 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 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三)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证券交易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 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 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 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 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 32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 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3 附件五:《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 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 34 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刊及互联网网站等媒介 新增:70、指定报刊: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 71、指定网站: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并予以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直销机构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对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直销机构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对具体 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示。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 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35 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 赎回清单的内容及格式见《招募说明书》。未来,若市场情 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及格式见《招募说明书》。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 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九、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 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 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示。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36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新增: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露费用;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自 37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等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 推荐性的文字;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 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且基金份额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39 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 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40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6、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41 赎回对价组成;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30、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0、本基金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组成;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新增:(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 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42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 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4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 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分约定的内 容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 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同步修订


44 45 附件六:《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条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条款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 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立的 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 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 管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 的存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登记结算公司应将网下股票认 购所募集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开立的证券账 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存 管银行开立的托管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与管 理人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 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 46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 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 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 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报表的复核 ……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邮件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4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 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自律 管理规则、《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 合同》、《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股指期货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 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折 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 报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股指期货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48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 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文本置备于各自住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 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场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计算与发布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证券/期货交易费 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场 内注册登记费用、IOPV 计算与发布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十一、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产生的信息披 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 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 要求的除外。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49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