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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300(159925)

南方300:关于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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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方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 务方案,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19年 10月 21日起对旗下南方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南方 300;基金代 码:159925)新增场内申购赎回业务,保留原有场外实物申赎模式,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作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将于 2019年 10月 21日正式开通,在此期间,本 基金的场外实物申购赎回业务正常运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在增加了场内申购赎回模式后,本基金将有“场外实物申购赎回”和“场内申购赎回” 两种方式。其中,场外实物申购赎回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场内申购赎 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 本基金将分别编制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和场内申购赎回清单。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 当日开市前公告。其中,场内申购赎回清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场外 实物申购赎回清单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不违背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持有并使用深圳 A股账户; (2)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投资者通过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报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 3 差额。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 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日基 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基金管 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 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 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改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深交所上 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深 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 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 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5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成份 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 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 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赎回替代 金额之和。 3、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4、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 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对于深市成份证券,现金替代的类型可以设为:“禁止”、“允许”和“必须”。 对于沪市成份证券,可以设为:“允许”和“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时,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 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当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 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 定现金作为替代。 6 (2)可以现金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的组合证券分为:深市成份证券和沪市成份证券。 1)对于深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 证券,或标的指数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适用的其他情 形。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 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 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 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 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相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 清算和交收在 T+2日后 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2个交易日)内完成, 登记机构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 7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2)对于沪市成份证券 ①适用情形:投资者申购和赎回时的沪市成份证券。登记结构机构对设置可以现金替代 的沪市成份证券全部用现金替代。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沪市成份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日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 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 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 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 的差额。 赎回时扣除现金替代折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卖出该证 券,实际卖出价格扣除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赎回时的参考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此支付赎回替代金额。如果预 先支付的金额低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少支付的差额;如 果预先支付的金额高于基金卖出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收入,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多支 付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和现金替代折价比例,并据 此收取申购替代金额和支付赎回替代金额。 8 基金管理人将自 T日起在收到申购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次 买入申购被替代的部分证券,在收到赎回交易确认后按照“时间优先、实时申报”的原则依 次卖出赎回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 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完成上述交易。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申购赎回方向相同的,先确认成交者优先于后确认成交者。先后顺 序按照深交所确认申购赎回的时间确定。 实时申报的原则为:基金管理人在上交所连续竞价期间,根据收到的深交所申购赎回确 认记录,在技术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实时向上交所申报被替代证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申购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即按照申购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购入成本(包 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依次与赎回投资者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即按照赎回确认时间顺序,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依次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 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 T日因停牌或流动性不足等原因未购入和未卖出的被替代部分证券,T日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继续进行被替代证券的买入和卖出,按照前述原则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 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日终,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 (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证券,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入(卖出 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 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 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 9 申购投资者或申购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以替代金额与所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卖出收 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赎回投资者或赎回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 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 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 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5、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 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后的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中证指数公司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 券调整后开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 为正、为负或为零。 6、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10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当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现金替代或可以现金替代时,若 T日为某一股票除息、送股(转 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的权益登记日,由于 T日投资者或基金资产将获得相应的权益,在上述 公式中,基金管理人将以该股票经除权调整的 T日收盘价为基础计算 T日现金差额。 T 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基金名称: 南方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25 标的指数代码: 399300 基金类型 跨市场ETF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23,386.9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1,813,782.08 基金份额净值: 0.9069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23,177.92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0%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 11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301只(含"159900" 证券)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不设上限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 简称 股份数 量 现金 替代 标志 现金替 代溢价 比例 现金替 代折价 比例 申购替代金 额 赎回替代金 额 挂牌 市场 159900 申赎 现金 0 必须 0.00% 0.00% 2653522.30 1702969.10 深圳 市场 000001 平安 银行 2,700 允许 10.00%


深圳 市场 000002 万科 A 0 必须 0.00% 36708.00 36708.00 深圳 市场 … … … … … … … … … 600000 浦发 银行 0 必须 0.00% 0.00% 39501.00 39501.00 上海 市场 … … … … … … … … … 603993 洛阳 钼业 2,000 允许 10.00% 30.00%


上海 市场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12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6项、第 8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 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 13 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一级交易商)包括: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排名不分先 后)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三、重要提示 1、本次调整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方案进行更 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通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将进行相应修改,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调整内容也将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 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人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14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18日 15 附件:《南方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改前 修改后 二、释义


14、《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改 1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改)、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改)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 则和规定,以及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 和规定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5、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 七、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与非交易过户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 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2种方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均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 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具体开通情况详见 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 的原则 1、申购、赎回应遵守《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他相 关规定。 1、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16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 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2种方式。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 份股均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采用组合证券申购赎回;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 人买卖情况,与投资人进行退款或补款。具体开通情况详见 相关业务公告。 (一)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方式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 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 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 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 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场内申购赎回方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在 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确认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17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 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 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 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 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 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 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 不时修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 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 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 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 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 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 18 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 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 行。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 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 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