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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兴利定开债券(002265)

鑫元兴利定开债券: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3号)查看PDF公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月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 重要提示 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1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707】号文注册募集,2018年2月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249 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或“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 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 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 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 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5日,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正文中“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 截止日为2019年7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1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11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15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8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9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31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42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3 第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45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 年 8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 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中 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 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 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 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师,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 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 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 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 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部总经理。 范从来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长江三角 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同时兼任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教师及系主任、商学院党委书记、学科 处处长、经济学院院长、商学院常务副院长、校长助理。 谢满林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法律硕士,现任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主 任,同时兼任江苏省委、省政府、南京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江苏省律师协会 副监事长、卓郎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京普天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江苏南大苏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涉外事务部主任。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 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 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 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 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 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 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 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 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 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曾兼 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 工商 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颜昕女士,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 从业经历:2009 年 8 月,任职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交易员,2014 年 2 月至 8 月担任鑫元基金交易室主管, 2014年 9月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 6月 26 日起担任鑫 元安鑫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15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月 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担任鑫元合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8 月 30 日担任鑫元合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4 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 3 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13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5 日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0 月 27 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3月 13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年 3月 17 日起担任鑫元添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月 13日至 2019 年 10月 15日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担任鑫元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25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4日起担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1日起担任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4月 30日起担任鑫元悦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 9 日起担任鑫元永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5 日起担任鑫元恒利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 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泽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5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6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7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8 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 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 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 关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 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 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 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 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 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9 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 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 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 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 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 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 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 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 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 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 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 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 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 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 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 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0 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 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 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 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1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中 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兼北京 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 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 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招商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职务。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2 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 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行长葛海蛟先生,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经理,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农业银 行大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农业银 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党委书记、行长兼任悉尼分行海外高管,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曾兼任中 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 大集团股份公司上海总部主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文旅健康事业部总经理。 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行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 委员。南京农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木齐分 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组长。曾兼 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贷款团队业务。现 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年 6 月 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六个 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 149只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 产规模 3248.54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 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 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3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 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 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 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 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 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 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4 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5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代销机构 (1)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2)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 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6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 1幢 202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人代表人: 陈柏青


客服电话:95188


网站: https://www.antfortune.com/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弄 37号 4号楼 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区 4 楼 A506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区 4 楼 A506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站:www.dtfunds.com 以上销售机构仅接受个人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是由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707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6 年 1 月 13 日正式成立,基金管理人为鑫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 3月 29日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审议内容包括了鑫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式、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管理费、赎回费、估值方法等,大会决定将“鑫 元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后的《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 2018 年 5月 3日起正式生效。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19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合 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如该对日为 非工作日或无该对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 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 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 10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1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在确定开放期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放期开始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 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2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 日(包括该 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 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 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3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M<500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 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25%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4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45天 0.1% Y≥45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5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6%,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9,467.01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为 1000 元,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申购基金份额为: 申购金额=5,500,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净金额=5,500,000-1000=5,499,000.00 元


申购份额=5,499,000.00/1.0500=5,237,142.8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550 万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 5, 237,142.86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大于 7 天但不满 45 天,在 T 日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 10,000 份,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元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6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该投资人在持有本基金大于 7 天但不满 45 天时,在 T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10,000 份,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89.5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 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7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 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8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 金总份额 7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70%的前提下,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也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 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7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70%以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全部确认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部分赎回申 请有困难时,可以部分延缓支付,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29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0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 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1 第七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宏观分析和信用分析相结合,积极配置优质债券,并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取稳定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行 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债券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 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2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收 益率曲线策略、套利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方面的分析来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 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 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 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 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 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 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 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4)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积极运用各类套利方法 对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1)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 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 低风险套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更高收益。 2)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 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3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 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 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 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 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 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 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 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 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 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 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 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4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5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指同一信用级别)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且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的 剩余封闭期; (13)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5)、(10)、(14) 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6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 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 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 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 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 收益率特征。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7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9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8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671,802,200.00 97.66 其中:债券


1,671,802,200.00 97.6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8,760,967.01 0.51 8 其他资产


31,258,262.89 1.83 9 合计





1,711,821,429.90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39 3 金融债券 901,786,000.00 69.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2,490,000.00 5.61 4 企业债券 562,819,200.00 43.5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327,000.00 2.35 6 中期票据 176,870,000.00 13.6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71,802,200.00 129.30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728015 17招商 银行 02 1,000,000 102,000,000.00 7.89 2 1620017 16厦门 国际二 级 1,000,000 100,140,000.00 7.75 3 1620052 16赣州 银行二 级 1,000,000 98,910,000.00 7.65 4 143474 18陕投 02 600,000 63,402,000.00 4.90 5 112697 18苏宁 02 600,000 61,704,000.00 4.77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40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 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保监局于 2018年 7月 5日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 但本基金投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的情况。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17.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584,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671,645.83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4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258,262.89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42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 2019年 3月 31日)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 1 月 13日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年 12 月 31日 0.10% 0.08% 1.73% 0.09% -1.63% -0.01% 2017年 1 月 1日至 2017年 12 月 31日 2.15% 0.05% -0.34% 0.06% 2.49% -0.01% 2018年 1 月 1日至 2018年 12 月 31日 7.08% 0.04% 8.85% 0.07% -1.77% -0.03% 2019年 1 月 1日至 2019年 3 月 31日 1.75% 0.06% 1.42% 0.06% 0.33% 0.00%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4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9年第 3号) 45 第十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19年10月15日,具体内容请见招募说明书正文中“第三部分 基金 管理人”中“二、主要人员情况”。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 截止日为2019年7月13日,有关财务数据、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