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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元灵活配置A(004942)

格林伯元灵活配置:关于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
件的公告 
 
一、 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依据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根据《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
人)决定对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 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修改后,
仅信息披露相关条款发生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等均不发生改变。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
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登
载于本公司网站。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修订对照表》,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
修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或拨
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0-501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15日 
 



附件:《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页码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 第一部分 前 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 第一部分 前 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 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2 第二部分 释 义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伯 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伯 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增加以下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 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5 第二部分 释 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媒介 11、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6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发售 面值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7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发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售时间、发售 方式、发售对 象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7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售 基金份额的认 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0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限制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 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不晚于次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具体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具 体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14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 2日内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17 第七部分 基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简 况 22号 3层 309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中路 5号楼 47层 04、05、 06 号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号 3层 309 注册资本:15000万元壹亿 元人民币 17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半年 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 告; 20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简 况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注册资本:207.74190751亿 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兴业大厦 4楼上海市 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 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高建 平 注册资本:207.74190751 亿元人民币 21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 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4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案。 5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 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 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或推荐性的文字; 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 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 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51、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 合同》摘要登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52、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告一 次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各类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披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各类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各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 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 60 日内,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 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 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 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 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 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复核等事项; 5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7、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 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 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 更; 7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 结束募集; 8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 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 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大事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估值时;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 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事项。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 14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14、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 15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15、管理费、托管费、销 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 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 24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 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5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或重新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6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 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项。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 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信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期半年度报告、 金信息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 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金信息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 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 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 告及中期报告年报及半年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 理人员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 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 的报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在指定媒介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的 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增加: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 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 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 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 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 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 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 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 查阅、复制。 58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基金财产的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9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