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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伯锐灵活配置A(006181)

格林伯锐灵活配置:关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一、本次修改的基本情况
  依据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要求,同时根据《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格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基金合同修改后,仅信息披露
相关条款发生改变,基金的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等均不发生改变。本基金管理人已就
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
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对照表》,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greenfund.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1000-501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
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10月 10日
  附件:《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对照表;
页码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1 第一部分 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1 第一部分 前言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以下内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格林伯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2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
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 第二部分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4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253、指
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
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通过各
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网站公示。
发售方式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认购费用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并予以
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
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不晚于次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格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号 3层 30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号 3层 309 东三环中路 5号楼 47层 04、05、06号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设立日期:2016年 11月 1日 设立日期:2016年 11月 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壹亿 15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1000-501 联系电话:400-1000-501
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0)编制季度报
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住所:
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彭纯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742.623亿元人民币
20、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中
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4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4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组织。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
得有下列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5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本基金公
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50、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
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概要资料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摘要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息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五)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日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并将半年度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报告
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2、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 2、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5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7、6、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7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8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9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3、基金
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5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6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7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1、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3、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19、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5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
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6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
类规则;
27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3、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八)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澄清报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十)投资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
信息披露
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
信息披露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等。
5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十三)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54、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进行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在指定媒介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的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
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依法必
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的清算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