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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理财14天债A(380001)

中银理财14天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1175 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2年9月24 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17:00止(投票 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传真:021-6868067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以 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详 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10月11日,即在2019年10月11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 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信息披露平台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 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 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 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复印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 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 止时间内(自2019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 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 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 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等方式获取授 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 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 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 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 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 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 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 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 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 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 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 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 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 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 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 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 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4日至2019年10 月31日16:3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 准。2019年10月14日前及2019年10月31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 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 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 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 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 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 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卿 联系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静安公证处 联系人:陈思清 联系电话:021-32170132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 电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9 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本基金转型。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调整因法律法规变更、监管要求及前述调整而需 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 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30 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综合市场需求分析,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 商银行”)协商一致,拟对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 本次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 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前后的赎回安排 1、赎回选择期 自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后, 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 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在赎回选择期间,投资人仅可以申请赎回, 不可以申请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赎回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不受《基金合同》约定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的限制。 2、集中申购期 赎回选择期后,本基金将安排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集中申购期。在集中申购期间,投 资人仅可以申请申购,不可以申请赎回(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在集中申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提请赎回。基金转型后,将进入 6 个月的封闭期,投资者 应关注基金转型前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及基金封闭运作期间不得赎回的风险。 3、《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生效 集中申购期结束之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 的正式转型,将原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添瑞 6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自原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结转为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下一工作日起,《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当日 公告《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情况。 三、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转型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 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果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的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 转型方案议案。 (二)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期间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转型期间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 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公司网站: www.bocim.com 附件:《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 型后的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 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 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中银理 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 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日,原《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 日所对应的六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 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六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本基金暂停 下一封闭期的运作,则下一封闭期开始之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 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32、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且最 长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投资者可在开放期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3、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确认利息收入并评估减值准备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4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52、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六个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六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 六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的运作,则下一封闭期开始 之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也不上市交 易。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七、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封闭期的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 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 放期,并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 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赎 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 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 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万元(不含 5000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 200人等情况,则基 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出现上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当日申购及转换转入申请将予以拒绝。开放期最后 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并且不收取赎回费,赎回款项及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 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 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 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 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2、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 排并提前公告。 3、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期间不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 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历史沿革 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 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理财 14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175)核准,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 9月 1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 9月 24日生效。 2019 年 月


日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理财 14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6 个月定期开放基金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 年 月


日,《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 金暂停运作时,上述连续期间中断,本基金恢复运作后重新开始起算。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六个月。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六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六 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 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并提前公告。如本基金暂停下一封闭期的运作,则下一封闭期开始之日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等交易的申请,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少于3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5个工作日的期间,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 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封闭期到期前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期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本基金开 放期,投资人在交易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交易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有关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将不予受理。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 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 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且未发生基金合同第 三部分第七条所述的自动赎回情形,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新规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的每个工作日次日披露封闭期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余额的计算方式及处理方式 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下一封闭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后续封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进行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支付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 第 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 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 总份额 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 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与开 放期运作方式转换或者暂停运作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一、基金转换 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 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设立日期:2004年 8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4] 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的业务规则;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 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调整该等标准或费率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 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封闭期内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 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力求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 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 日和后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开放期内,本基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 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持有到期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为力争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 期,所投资产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本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 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 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对尚 未到期的固定收益类品种进行处置。 2、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的建仓期内,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信用利差、市场流动性、经济环境等因 素,确定该封闭期内信用债、利率债、债券回购等的投资比例。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由于封闭期内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因此,个券精选是本基金投资策略的 重要组成部分。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来源。本基金将在中银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根据对 宏观经济形势、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状况、以及公司自身在行业内的竞争力、公司财务状况 和现金流状况、公司治理等信息,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对债券进行分析,评估信用 风险溢价,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 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封闭期内, 如本基金持有债券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时,为减少信用损失,本基金将对该债券进行处置。 4、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在风险可控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进行杠杆投资,杠杆放大部分仍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 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并采取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同时采取滚动回购 的方式来维持杠杆,因此负债的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波动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 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现金管理策略 在每个封闭期内完成组合的构建之前,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对组合的现金头寸 进行管理,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建仓期之内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并采用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 由于在建仓期本基金的投资难以做到与封闭期剩余期限完美匹配,因此可能存在持有的 部分投资品种在封闭期结束前到期兑付本息的情形。另一方面,本基金持有的部分投资品种 的付息也将增加基金的现金头寸。对于现金头寸,本基金将根据届时的市场环境和封闭期剩 余期限,选择到期日(或回售日)在封闭期结束之前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等进行投资或进行基金现金分红。 7、开放期投资安排 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 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 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或回售日)不得晚于该封闭 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时,其信用级别评级应为 BBB以上(含 BBB)。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中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不超过本基金封闭期。 (11)本基金在封闭期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资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开放期内,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公布的六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5%。 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六个月,期间投资者无法进行 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以与封闭期同期对应的六个月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作 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符合产品特性,能够使本基金投资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合理衡量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六个月期定期存款利率采用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六 个月期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封闭期和开放期内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确认利息收入 并评估减值准备。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基金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 明其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5、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买入持有至到期的投资策略发生变化或其他原 因,导致按原有摊余成本法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于开放期内的公 允价值的方法估值。为最大限度保护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采用的风险控制手段包括但 不限于: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及时评估和计提固定收益品种减值损失、 封闭期到期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于开放期内改按公允价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等。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依照《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其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 提供说明。 本基金暂停运作的期间,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关于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的每个工作日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封闭期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内采取处置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固定收益品种或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等风险应对措施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并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如果进入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下一个封闭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 金、赎回本基金或其他交易方式的具体安排; 23、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24、恢复下一个封闭期运作; 25、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本基金出现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31、封闭期到期时持有尚未处置完毕的违约债券的情形;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 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或签章,自 2019年 xx月 xx日起,《中银添瑞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原《中银理财 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附件:中银添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说明 (一)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客户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20% 200 万元≤M<500 万元 0.10% M≥500万元 1000 元/笔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 7 日以上(含 7 日)的,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A/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1 月 0.10% Y≥1月 0.00% 注: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个月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合同》生效满三个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封闭期的每个工作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封闭期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 基金暂停运作期间,不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二)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并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bocim.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 露平台及2019年9月30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 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 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 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 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 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 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四: 中银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中银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9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