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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精选: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7年 7月 21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335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18年 2月 1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 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权证等金融衍生品、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品种,可能 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 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 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8月 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9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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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 及《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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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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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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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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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在 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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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信息披露的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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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 7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年 7月 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 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 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缪建民先生,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董事长,经济学博 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再 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 理、公司助理总经理,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国保险(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董事、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现名中国太平保险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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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太平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王颢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副董事长、总裁。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管理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综合室总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 张巍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共 享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研究与规划处主任 科员、政策研究处经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综合处高级经理,中国人 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秘书处高级经理、董事会秘书局/监 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局/监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投资金融管理 部总经理等职。 叶永刚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金融系教授,武汉大学 中国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武汉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武汉大 学国际金融系副教授。 郑洪涛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 控中心教授。曾任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干部,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 崔斌先生,职工董事,理学博士,高级统计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兼创新业务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 合管理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首席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等职。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周丽萍女士,监事会主席,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通化市分公 司国际业务部经理、白山市分公司总经理、通化市分公司总经理,人保财险吉林 省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人保寿险吉林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河北 省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人保寿险总裁助理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人保寿险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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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党委委员、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人保养老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兼领导小组办公 室主任等职。 张莉桦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曾在商务部财务司、中国华星物产集团公司、招 商银行、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加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 历任审计部业务主管、高级业务主管、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管理部总经 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胡云先生,监事,工学硕士。现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部 门总经理。曾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部门助理 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部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颢先生,党委书记、总裁,简历同上。 吕传红先生,公募基金业务合规监管负责人,法学硕士。曾任天弘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金融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信贷经理、联合证券研究所研 究员、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2011年 3月加入益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基金经理。2013年 9 月至 2017 年 3 月期间担任益民货币市场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加入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自 2017年 12月 8日起担任人保双利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2月 28日起担任人保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6月 21日起担任人保转型新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25 日起担任人保优势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4月 24日起担任人保行业轮动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郁琦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算机行业分 析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行业资深分析师,2017年 6月加入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自 2018年 11月 2日起任人保研究精选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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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业先生,自 2018年 2月 1日起至 2018年 8月 13日任人保研究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婷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李道滢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张玮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杨行远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杨释涵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笑明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张丽华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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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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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 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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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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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 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 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 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 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 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公司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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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二级防范是公司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决议机 构;公募基金设督察长、公募基金事业部下风险控制部,负责公募基金业务内部 风险预防和控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事业部所管理基 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基金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募基金业务的经营风险、基金投资风险 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同时对基金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控制;负责检查 涉及公募基金业务的公司内外部审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募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募基金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 风险控制部是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的部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募 基金事业部下设的其他部门,对公募基金事业部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防范是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对自身业务工 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 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 间相互监督制衡。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按照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 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募基金业务投资 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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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组织结构按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 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募基金业务 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1)授权控制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督察长应当 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 彻执行。 公募基金事业部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 应的职责。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公募基金业务投资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3)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督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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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 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 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 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 项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 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 制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基本 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募基金业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 也是避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制定的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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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 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6,807.99亿 元,增幅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亿元至1,814.20亿元,增幅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增幅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 《环球金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 字银行”、“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 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 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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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 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315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 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 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 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 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 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 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 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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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 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 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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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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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 7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常静怡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95533 或(010)6759 5096 网址:www.ccb.cn (2)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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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n (4)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传真:021-63230807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5)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8097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bank.psbc.com (6)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95594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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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21-68476111 网址:http://www.bosc.cn/ (7)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8)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9)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 凯恒中心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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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0)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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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网址:www.htsc.com.cn (14)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邮政编码:518034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15)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邮政编码:200003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http://www.ebscn.com/ (16)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时静 电话:010-66229083 传真:010-66578969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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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7)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9)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0)名称: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京东金融旗下,简称“肯 特瑞财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号楼 22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 部 A座 17层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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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21)名称: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网址:https://etrade.fengfd.com/ (22)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邮编:200030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联系人:丁姗姗 传真:021-64385308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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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4)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周文栋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外滩中心 30楼 负责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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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史曼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吴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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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17】1335号文准予注册,自 2018年 1月 3日至 2018年 1月 26日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48,203,362.73 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款项在本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 共计 146,563.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49户。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人民币 1.00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248,203,362.73份 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46,563.00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48,349,925.73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8年 1月 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 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手续,并于 2018 年 2 月 1 日获得基金合同生效书 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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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 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18 年 2 月 1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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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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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 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 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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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 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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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个投资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总数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上述 50%集中度的要求。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M<500万 1.0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日 0.75%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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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0天≤T<1年 0.50% 1年(含)—2年 0.25% T≥2年以上(含) 0% 注: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个自然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上述“月”指的是 30个自然日。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7 日≤T<30 日 0.50% T≥30 日 0%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赎回费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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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非网上交易), 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50%,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400=94,732.86份 即: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4,732.86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153.85份 C类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 投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0%=56.00(元)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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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30 日,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11,144.00 元。 例 4: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对 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日,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9,45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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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费率。 6、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或拒绝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 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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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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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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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 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 务规定来处理。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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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 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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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与市场策略研究确定组合的大类资产配 置和行业风格配置,并结合“自下而上”的中观行业研究与微观企业研究,精选 具备长期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的发展,谋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 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优先考虑股票类资产的配置,通过深入研究、精选个股的策略构造 股票组合,剩余资产将配置于固定收益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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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 率变化、货币供应量、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 济周期阶段;


(2)市场方面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研判国内经济的发 展趋势,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 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股票组合的构建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基金管理 人依托本公司研究平台,组建由基金经理组成的基金管理小组,基于对企业基本 面的研究独立决策。 投资模式的特点归结为: (1)研究驱动。通过系统、细致、前瞻性的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发掘具 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备选池; (2)精选个股。在备选池内,通过对估值、盈利性、成长性的综合考量精 选个股纳入投资组合; 建立在企业价值深入研究基础上的个股精选,是国际资产管理领域内较为 成熟的做法。过去几年中,证券市场逐渐成熟,公司基本面与股价的关系得到了 加强。实践证明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不仅能发现一批高质量的上市公司,而 且能坚定持有信心,获取稳健的超额收益和长期资本增值。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中国经济还将涌现一 大批可供投资的优质上市公司,使得“深入研究+个股精选”的投资模式成为可 能。 在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策略的同时,我们还采用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精选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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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定性分析 ①准确、清晰的公司战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的 商业模式;②独特、可鉴别的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管理、技术、品牌、营销、 资源、渠道网络等一个或多个方面;③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重点从公司股权结 构、激励制度、组织框架、董事会与管理层的独立性、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定性分 析; 2)定量分析 ①财务分析:从 EPS、EVA 等指标未来的增长情况分析企业未来的成长性, 并配合盈利能力、运营效率、偿债能力等方面的系统分析,比较企业在行业中的 相对地位,甄别其他的真实性,选择盈利能力强、主营业务成长快、财务结构稳 健的上市公司;②选择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通过计算与比较 包括 ROC、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企业成长(G)等核心指标,选择 具备成长性、能够创造价值的上市公司;③估值水平合理。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 上市公司,或者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PEG 等指标比较,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 显较低、或相对合理的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组合主要作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工具。 债券投资采取“自上而下”为主、“自下而上”为辅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 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等因素, 同时加强个券的信用风险排查,以价值发现为基础,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 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 1)久期管理策略。根据投资组合优化策略的需要,适当兼顾收益性和流动 性,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 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 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 施的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类属配置包括现金、各市场及各品种间的配置。在确定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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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不同市场、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 券之间的比例。 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 净现金流的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 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5)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以实现 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 存在差异,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 跨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流动性补偿和收 益特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6)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 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 可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 选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 在转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 债券的子策略包括: ①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期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 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理 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 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②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价 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 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款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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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③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 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 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反之,买入股票的同 时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 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7)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上 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对于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权证 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8)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主要围绕久期、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三方 面展开。久期控制方面,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分析和预判,灵活调整组合的 久期。信用风险控制方面,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对企业性质、所处 行业、增信措施以及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尽可能地缩小信用风险暴露。流动 性控制方面,要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在力 求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确保本基金整体的流动性安全。 10)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 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 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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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 评估。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和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质量和 构成、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 方面分析,评估其相对投资价值并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本基金的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 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 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 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管理人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 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8、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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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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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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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2)、(12)、(17)、(19)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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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收益率×2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于 2005年 4月 8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 300指 数编制的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 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为指数化投资和指数衍生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条件。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反映中国债 券市场总体走势的代表性指数。该指数的样本券覆盖我国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 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几乎所 有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比例配置和策略 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 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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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 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7 月 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摘自人保研究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 2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4,863,985.36 86.92 其中:股票 124,863,985.36 86.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125,494.40 5.66 其中:债券 8,125,494.40 5.6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482,316.48 7.30 8 其他资产 182,212.64 0.13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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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9 合计 143,654,008.8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202,661.03 42.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359,160.32 3.74 F 批发和零售业 3,352,120.80 2.3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6,699,517.63 4.6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29,771,712.58 20.78 J 金融业 8,798,510.00 6.14 K 房地产业 5,246,561.00 3.6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2,152,605.00 1.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599,051.00 0.4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682,086.00 1.87 S 综合 - - 合计 124,863,985.36 87.1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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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829 星网宇达 218,200 4,527,650.00 3.16 2 300059 东方财富 327,900 4,443,045.00 3.10 3 002230 科大讯飞 125,700 4,178,268.00 2.92 4 600104 上汽集团 152,900 3,898,950.00 2.72 5 300687 赛意信息 229,200 3,639,696.00 2.54 6 600276 恒瑞医药 55,031 3,632,046.00 2.54 7 300618 寒锐钴业 59,421 3,565,260.00 2.49 8 002008 大族激光 99,800 3,431,124.00 2.40 9 601318 中国平安 38,200 3,384,902.00 2.36 10 002024 苏宁易购 287,760 3,303,484.80 2.3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8,125,494.40 5.6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125,494.40 5.6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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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19611 19国债01 81,320 8,125,494.40 5.6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过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4,127.1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7,267.33 5 应收申购款 818.17 6 其他应收款 -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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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7 其他 - 8 合计 182,212.64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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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 据截至 2019年 6月 30日, 下述数据未经审计):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人保精选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4.21% 1.04% -21.92% 1.03% 7.71% 0.01% 2019年 1月 1 日至 2019年 6 月 30日 15.98% 1.12% 20.09% 1.16% -4.11% -0.04%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0.50% 1.07% -6.24% 1.08% 5.74% -0.01% (2)人保精选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14.67% 1.04% -21.92% 1.03% 7.25% 0.01% 2019年 1月 1 日至 2019年 6 月 30日 15.62% 1.12% 20.09% 1.16% -4.47% -0.04%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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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1.34% 1.07% -6.24% 1.08% 4.90% -0.01%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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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02月 01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 金建仓期为 6个月,建仓期满,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 收益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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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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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本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 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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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在估 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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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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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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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依据基金合同和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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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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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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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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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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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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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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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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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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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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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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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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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8、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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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十三)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 XBRL 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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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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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 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 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 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 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实际收益率。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恶化而可能产 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 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或者能够用 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 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7、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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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 风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 转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 能给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 度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 利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 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 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 建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 能保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 体情况撤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 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 证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 于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二、流动性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股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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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 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 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 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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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 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 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2)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 发行和交易,并不公开各类材料(包括招募说明书、审计报告等),外部评级机 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这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 影响这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债券发行主体资 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 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价 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因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 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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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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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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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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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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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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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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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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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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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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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不利影响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 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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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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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 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 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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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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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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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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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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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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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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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号 20层、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2003年 7月 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298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 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 产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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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 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60-95%,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本基金将及时对其做出相应 调整,并以调整变更后的投资比例为准。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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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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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0)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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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除上述(2)、(12)、(18)条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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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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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 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 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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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 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 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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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 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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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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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 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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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 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 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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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 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除本第三条另有规定的有价证券外,交易所上市的其他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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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 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在 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和证券公司短期交易公司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如使用的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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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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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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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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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 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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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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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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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 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 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 单。每季度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 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个工作 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 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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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 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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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 定媒介上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 期 1 2018年 12月 31日人保资产 旗下公募基金产品净值表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1-01 2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第四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1-22 3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摘要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3-28 4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第一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4-19 5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定投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6-27 6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第二季度报 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7-16 7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公司网站 201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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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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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