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尊诚定开:关于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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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华泰保兴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时间自 2019 年 8
月 1日起,至 2019年 9月 1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根据计票结果,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因此未达到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公证费 10,000元、律师费 35,000元,合计 45,000元,
由基金财产承担。本次大会召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9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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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 12412 号
申请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委托代理人:郭海龙,男,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泰保兴尊诚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
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华泰保兴尊
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九年八月一日在
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八月二日、八月五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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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
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
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
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
公证人员唐伟欣于二○一九年九月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
所对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
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世烨的监督
下,由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唐福姣、陈欢进行
计票。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一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
讯方式)的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136,122,747.02 份,占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权益登记日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3,480,235,229.55 份的 32.64%,不
足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
修改华泰保兴尊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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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