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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宝: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9年 06月 30日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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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 5月 17日《关于准予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071号)注册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年 6月 3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
为契约型、交易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
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
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
资收益包含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
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
束之日后的 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6月 30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9年 7月 24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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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9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3
§6 基金份额的分类........................................................................................................................42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3
§8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44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46
§10 基金的投资..............................................................................................................................58
§11 基金的业绩..............................................................................................................................71
§12 基金的财产..............................................................................................................................72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73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7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2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83
§18 风险揭示..................................................................................................................................89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3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6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32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3
§25 备查文件................................................................................................................................134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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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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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年 12
月 28日通过,并于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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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4、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
交易的场所
25、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
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机构
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2、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证券投
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
)记录在该账户下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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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
的文件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0、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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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摊余成本法:指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场外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59、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6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6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6、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
累计未付收益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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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年 12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5%。
2002年 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立
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10%。
2005年 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 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
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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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 8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2017年 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
商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
由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 4
月 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 9月 22日,招
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 11月 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年 10月 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
”为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
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年 5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月至 2002年 3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年 12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2007年 3月起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年 6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
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长,2016年 3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加入招商证券,
并于 2004年 1月至 2004年 12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信用风险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兼
任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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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 7月至 2001年 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年 11月至 2004年 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 7月至 2006年
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 1月至 2007年 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
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 6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22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年 8月至 1997年 9月在中国北
方工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年 10月至 1999年 1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顾问。1999年 2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伙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年 9月至
今兼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年 4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 12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年 11月至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
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
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
副行长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30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年 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
合伙人。目前兼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及建信金融科技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
公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年至 1991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
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
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
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
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
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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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
学学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年 7月至 1996年 4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
营业部交易室主任;1996年 4月至 2006年 1月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2006年 1月至 2016年 1月
历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赵斌先生于 2007年 7月至 2011
年 5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08年 7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1月至 2018年 11月,担任招商证券合
规总监、纪委书记,2018年 11月起担任招商证券副总裁。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 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 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 6
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 2月起任零售金融总部副总裁兼总行零售
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 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年 1月起任总行资产负债管
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
、市场推广部总监,现任首席市场官兼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公
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 5月至 2006年 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年 12月至 2011年 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 2月至 2014
年 3月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人力
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 7月至 1997年 4月于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 4月至 2000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 1月至 2001年 1月任厦门
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 1月至 2004年 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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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副总经理;2004年 1月至 2008年 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 11月
至 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 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年 11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TMT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交易主管;2008年 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
总经理;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 4月至 2004年 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
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 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 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 2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许强先生,管理学学士。2008年 9月加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
2010年 9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固定收益投资部研究
员,现任招商招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2月 6日至今)、招商理
财 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2月 6日至今)、招商保证金快
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2月 6日至今)、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年 6月 30日至今)、招商招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7年 2月 23日至今)、招商招景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2017年 3月 8日至今)、招商招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17年 3月 17日至今)、招商招禧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3
月 29日至今)、招商招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 4月 17日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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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招信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8年 3月
28日至今)、招商招诚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8年 9月 20日至今)、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
时间:2018年 12月 21日至今)、招商招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9年 1月 4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向霈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6年 6月 30日至 2019年 1月 4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总监王景、交
易业务总监兼交易部总监路明、基金经理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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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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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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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
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
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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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业
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
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①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②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③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3)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
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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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1)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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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托管人
4.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年 10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年 10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年 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年 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亿元,增 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亿元至 1,814.20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亿元至 1,474.65亿元,增幅 6.08%。 2017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亚洲货币》“2017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 融》“2017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2017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 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全球 银行 1000强”中列第 2位;在美国《财富》“2017年世界 500强排行榜”中列第 28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 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4.2 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1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 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 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 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 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 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 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2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 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 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 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 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 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3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销售主协调人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 中旅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1.2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3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4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金润大厦 11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3 场外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王菁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李仙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电话:020-3832149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5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陈泾渭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 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号国企 大厦 C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6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楼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13052558656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金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 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 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刘志斌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7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2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25 号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8 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层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29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 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 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 广场 18层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财富大厦 19楼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30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址:www.hlzq.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 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室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31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 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 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 厦 18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0755-23838076 传真:0755-25838701 网址:www.fcsc.cn 客服电话:400888188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号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32 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号楼 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9999 联系人:范泽杰 统一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地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统一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站地址: www.yixinfund.com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 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 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统一客服电话:400-6411-001 公司网站地址: www.haojiyoujijin.com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统一客服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站地址: www.csco.com.cn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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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109991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线: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区 42号楼 1404室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0 办公地址:上海市闸北区永和路 118弄东方 环球企业园区 42号楼 14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张浩 电话:021-36538456 传真:无 网址:www.xzsec.com 客服电话:95357转 8 5.2 注册登记机构 1、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2、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88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1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奚霞、高朋 联系人: 蔡正轩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2 §6 基金份额的分类 6.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 A类和 E类两类基金份额,A类为场外基金份额,E类为场内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E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A类基金份额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场外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平台 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6.2 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项目 A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0 0 赎回费 0 0 管理费(年费率%) 0.33 0.33 托管费(年费率%) 0.10 0.1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25 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6.3 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下: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等,上述调整实施前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互相转换规则,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3 §7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16〕1071号文注册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6年 6月 13日起到 2016年 6月 22日止,共募集 1,211,775,603.08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5,024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6年 6月 3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4 §8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8.1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A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下述为 E类基金份额的折算规则: 1、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基金管理人办理 E类基金份额折算。 2、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E类基金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 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E类 基金份额折算后,每份 E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份 A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投票权。由于 A类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元,E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元, 因此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 产分配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份 A类基金份 额等同于 1份 E类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3、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折算后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折算前 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100 折算后 E类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元 。 E类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和结果将另行公告。 8.2 E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E类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5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规则、费用、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 上市等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3、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 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 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6 §9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9.1 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 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具体的销售网点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9.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可在上述范围内规定具 体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9.3 场外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 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最高限额和本基 金 A类基金份额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 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8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 资人,期间的利息损失由投资人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 对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0.01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 (2)投资人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4)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基金的净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或对单一账户的净 赎回及累计赎回设定上限并及时披露。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场外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3)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49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 金财产。 例一: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投资 1,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1.00=1,000.00份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 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10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元,T日该投资 者赎回 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5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万元,投 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小数点后第 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 1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43.00=10,043.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类份额 1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00元。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场内申购与赎回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0 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进行申购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E类基金份额 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现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 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及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为 10份。 (2)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每日运作情况,可对基金场内每日总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进 行控制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布。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1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 结算规则。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 5、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元。 (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 (3)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替代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 6、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限额、 赎回限额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 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部分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2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 况下预估现金部分为 0。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申赎现金。一般情况下 现金差额为 0。 (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5-12-23 基金名称: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日信息内容 当日申购限额(单位:份) ××× 当日赎回限额(单位:份) ×××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否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0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成份券信息内容 股票 股票 股票 现金替代 溢价 固定替代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3 代码 简称 数量 标志 比例 金额 SSXJ 申赎现金 10 必须 1000.00 说明:上述表格仅为示例。 9.5 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的例外情形: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 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 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9.6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申购业务 。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8、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4 9、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场外或场内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 12、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6项、8、9、11、13、14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 10项 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7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场外和/或场内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场内赎回业务 。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9、场内赎回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5 10、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至 8项、10、11、12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 9项暂停接受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9.8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 一份 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6 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9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0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同一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9.11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7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9.12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一登记机构下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9.1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14 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 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15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 、场外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8 §10 基金的投资 10.1 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10.2 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 供求的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 益。 10.3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 (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 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 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4 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人民币活期 存款基准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果活期 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59 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 10.6 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 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 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1)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本基金 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为各 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水平。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币市场基 金重要的投资对象。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仅投资于具有满足 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与此同时,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 健性,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严格控制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4)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利率水平因此有 所不同。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流动性、信用风险上的差异,其收益率水平也 略有不同。资金供给者、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变化。积极利用这些利率 差异、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0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基金资产变现 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 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子市 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在满足基金自身 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从而 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10.7 投资决策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4)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团队制,强调团队合作,充分发挥集体智慧。本基金管理人将投 资和研究职能整合,设立了投资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数量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渗透到投资研究的关键环节,群策群力,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中长期稳定的较高投资回报。 3、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具体的投资决策机制与流程为: (1)宏观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形势、货币政策等判断市场利率的走向,提 交策略报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1 (2)债券策略分析师提交关于债券市场基本面、债券市场供求、收益率曲线预测的分 析报告。 (3)信用分析师负责信用风险的评估、信用利差的分析及信用评级的调整。 (4)数量分析师对衍生产品和创新产品进行分析。 (5)在分析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提出月度投资计划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议。 (6)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 (7)如审议通过,基金经理在考虑资产配置的情况下,挑选合适的债券品种,灵活采 取各种策略,构建投资组合。 (8)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指令。 10.8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整: 1)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2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3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4)、(15)、(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0.9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 - + ? ? ? ?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 购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 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 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 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 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 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5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 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平均剩余期限、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10.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来源于《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6 1 固定收益投资 6,921,847,684.53 49.70 其中:债券 6,921,847,684.53 49.7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169,029,353.52 37.1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03,014,301.55 12.94 4 其他资产 34,607,254.77 0.25 5 合计 13,928,498,594.3 7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11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73 3.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20天。 3.3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7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0.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2 30天(含)-60天 4.2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3 60天(含)-90天 20.7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4 90天(含)-120天 5.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28.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合计 99.82 -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超过 240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950,583,897.28 6.8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950,583,897.28 6.8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5,971,263,787.25 42.90 8 其他 - - 9 合计 6,921,847,684.53 49.73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8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871105 18重庆农村商行 CD193 5,000,000 496,676,353.82 3.57 2 111886037 18徽商银行 CD142 5,000,000 495,726,605.74 3.56 3 111814228 18江苏银行 CD228 5,000,000 493,670,250.05 3.55 4 111813142 18浙商银行 CD142 5,000,000 490,273,923.56 3.52 5 180209 18国开 09 4,500,000 450,460,520.26 3.24 6 111885736 18厦门国际银行 CD228 4,000,000 393,044,010.77 2.82 7 111885997 18重庆银行 CD154 4,000,000 392,750,368.77 2.82 8 160415 16农发 15 3,500,000 350,051,418.49 2.51 9 111897260 18哈尔滨银行 CD089 3,000,000 298,263,315.55 2.14 10 111897553 18南京银行 CD075 3,000,000 298,157,463.33 2.14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 0.5%间的次数 0.0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96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277%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0.1617% 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7.2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69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9.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 18徽商银行 CD142(证券代码 111886037)、18江 苏银行 CD228(证券代码 111814228)、18浙商银行 CD142(证券代码 111813142)、18重 庆农村商行 CD193(证券代码 111871105)、18重庆银行 CD154(证券代码 111885997)外 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罚的情形。 1、18徽商银行 CD142(证券代码 111886037) 根据 2018年 7月 9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合肥中心支行 处以罚款、警示,并责令改正。 根据 2018年 10月 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安徽银监局处以 罚款。 根据 2018年 12月 2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央行合肥中心支 行处以罚款,并警告。 2、18江苏银行 CD228(证券代码 111814228) 根据 2019年 2月 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江苏银保监 局处以罚款,并警告。 3、18浙商银行 CD142(证券代码 111813142) 根据 2018年 8月 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开工前未办理监督手续案被沈 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 根据 2018年 12月 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提供担保及财务资助,信 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被银保监会处以罚款。 4、18重庆农村商行 CD193(证券代码 111871105) 根据 2018年 8月 1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重庆银监 局处以罚款。 5、18重庆银行 CD154(证券代码 111885997) 根据 2018年 4月 16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违规经营,被重庆银监局处以 罚款。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0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4,535,216.13 4 应收申购款 72,038.6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4,607,254.7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1 §11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财富宝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6.30-2016.12.31 1.2973% 0.0027% 0.1799% 0.0000% 1.1174% 0.0027% 2017.01.01-2017.12.31 4.0825% 0.0008% 0.3549% 0.0000% 3.7276% 0.0008% 2018.01.01-2018.12.31 3.7278% 0.0015% 0.3549% 0.0000% 3.3729% 0.0015% 2019.01.01-2019.03.31 0.6930% 0.0007% 0.0875% 0.0000% 0.6055% 0.0007%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9.03.31 10.1210% 0.0022% 0.9771% 0.0000% 9.1439% 0.0022% 财富宝 E: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06.30-2016.12.31 1.3930% 0.0028% 0.1799% 0.0000% 1.2131% 0.0028% 2017.01.01-2017.12.31 4.3159% 0.0008% 0.3549% 0.0000% 3.9610% 0.0008% 2018.01.01-2018.12.31 3.9771% 0.0015% 0.3549% 0.0000% 3.6222% 0.0015% 2019.01.01-2019.03.31 0.7527% 0.0007% 0.0875% 0.0000% 0.6652% 0.0007% 自基金成立起至 2019.03.31 10.8033% 0.0022% 0.9771% 0.0000% 9.8262% 0.0022%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年 6月 30日。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2 §12 基金的财产 12.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12.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2.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2.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3 §13 基金资产的估值 13.1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13.2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3.3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4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13.4 估值程序 1、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舍去。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3.5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 点后 4位或 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5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3.6 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6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3.7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13.8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及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7 §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4.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14.2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 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 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 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 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高于 100元以上的整 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证券账户;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8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3 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4.4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14.5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79 §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5.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货币经纪服务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5.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0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类和 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15.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5.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1 15.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2 §16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6.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6.2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3 §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17.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7.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17.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7.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7.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4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E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 A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7 365 7 1 )] 10000 1([ ? ? ? i i R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 E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5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7日年化收益率={ -1}×100%; 7 365 7 1 )] 10000 1([ ? ? ? i i R 其中,Ri为最近第 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舍去尾数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 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位。如果基金成立不 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 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 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 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6、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 购赎回清单。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6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7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 关金融工具;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8 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7.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17.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17.8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89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0 §18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 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较 低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8.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 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 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 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收益率曲线形变风险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1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 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 真实水平。 18.2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9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现金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场外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 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 的证券交割风险。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2 18.4 本基金特定风险 1、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可能面临较高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流 动性风险。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并影响到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 变动。同时为应对赎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不足而面临流动 性风险。 2、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3、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场内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 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4、交易费用及二级市场流动性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 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 资收益包含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 的投资收益。 (1)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部分券商在二级市场交易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豁免征收交 易佣金。通过其他券商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将被收取交易佣金,交易佣金会减少 投资人的买卖价差收益。 (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的二级市场流动性可能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的 交易价格。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本基金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时,本基金可能出 现折价交易或溢价交易。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也可能出现平价交易。 当本基金出现折价交易时,卖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承受折价卖出的损失;当本基 金出现溢价交易时,买入本基金的投资人需要承受溢价买入的损失。当买卖价差收益为负 值时,期间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为负。 5、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导致 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资产造成较 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资产证券化、回购 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 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3 18.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8.6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4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9.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9.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则本基金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5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19.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9.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E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份 A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权)。 19.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19.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6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7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8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 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99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或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0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或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元,E类基金份额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元,因此在本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 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份 A类基金份额等同于 1份 E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 ,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2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3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4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 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 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5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 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6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出席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则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7 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20.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收益: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 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人不记收益; 4、本基金场外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月集中支付收益,结转为相应的基金 份额;此外,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 付。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8 获得的投资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可通过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收益支付时,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基金净收益小 于零时,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场内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 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 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 算见基金合同“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20.4 基金费用与税收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09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货币经纪服务费(如有);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0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类和 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均为 0.25%。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20.5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1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 (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 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 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 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 期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 整: 1)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2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 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 5%;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3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11)、(14)、(15)、(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0.6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5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E类基金份额的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个自然日,公告节 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0.7 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0.8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0.9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7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业务。 21.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8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 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 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并且法律法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条件下,本基 金可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 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在适用于本基金的情况下,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 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19 A、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B、当本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 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 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4)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 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 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5%;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0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10)、13)、14)、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1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 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 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 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2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 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4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 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 交收、开户银行或登记结算机构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3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4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 启始运营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 账户中扣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 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 算协议》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 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 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5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 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21.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或每 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舍去。7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 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个交易 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6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 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 管理人书面说明,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7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 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估值结果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资产估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基金资产估值结果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 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8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21.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1.7 争议解决方式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29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21.8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30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 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包括二次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31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 方式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 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交易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手段查询交易信息。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向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 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 信息发送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方式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 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 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32 除了发送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地址的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 项服务。 22.4 网络在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 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场外基金持有人更可通过热线进行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33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关于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01-04 2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年第 4季度报告 2019-01-22 3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新浪仓石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1-28 4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九年第 一号) 2019-02-11 5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 号) 2019-02-11 6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年度报告 2019-03-28 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8年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8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2019-04-18 9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阳光人寿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5-20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5-24 11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瑞保险等机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6-03 12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林保大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9-06-10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9-06-14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揭 示的公告 2019-06-22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发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9-06-27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34 §24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4.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4.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二号) 135 §25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文件; 2、《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申请募集招商财富宝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8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