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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聚利债券A(007262)

东方红聚利债券: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重要提示】


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3月 11日证 监许可【2019】337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 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巨额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即使在市场流 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个别债券的流动性可能较差,从而使得基金在进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 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并且, 中小企业私募债信用等级较一般债券较低,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 信用评级降低时,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为非公开发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 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 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 益人的风险等,以及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如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提前偿付及延 期偿付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招募说明书主要向投资者披露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 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合同、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红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 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 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代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 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5、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39、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 作


44、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5、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的情形


46、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47、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1、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 用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5、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56、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 整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