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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中短债债券A(005601)

汇安中短债债券: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售日期:2019年 8月 12日至 2019年 9月 6日
  重要提示
  1.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484号文注册。
  2.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自 2019年 8月 12日至 2019年 9月 6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通过销售机构
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即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
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通过直销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
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投资人认购 A类、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认购 E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
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10.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11.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
阅读 2019年 8月 8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的《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ianfund.cn),投
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销售机构咨询。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
56711690)咨询相关事宜。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
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
的评估后,再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
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
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汇安中短债债券 A
  基金代码:005601
  基金简称:汇安中短债债券 C
  基金代码:005602
  基金简称:汇安中短债债券 E
  基金代码:007211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
  (七)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八)募集方式
  1、直销机构
  (1)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七、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
中“2、其他销售机构”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9年 8月 12日至 2019年 9月 6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同时发售。
  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即基金募集期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下同),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本公司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
费用,在基金募集期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投资人认购 A类、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认购 E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加认购单
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
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
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75.09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 C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
程序”及“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2.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
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1.开户与认购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7:0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应亲赴直销中心,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个人)》
  (2) 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结果确认书
  (3) (如需)填妥的《电子交易申请函》
  (4) (如需)填妥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5) (如需)填妥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信息采集表(个人)》
  (6) 本人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借记卡开户回执原件及复印件
  (7)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
口本)
  (8) 直销机构依法律法规要求或谨慎的原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证件
  3.缴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通过转账、汇款等银行认可的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在以下银行开立
的直销资金账户:
  (1)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复兴支行
  账号:11050137510000000707
  大额支付行号:105100008038
  (2)账户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常营支行
  账号:328569156366
  大额支付行号:104100004072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认购申请人名称一致;
  (2)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备注栏内容;
  (3)投资者汇款金额必须与申请的认购金额一致。
  4.认购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需提供下列资料:
  1) 填妥的《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投资者需本人签字);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
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
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
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
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行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19)其他风险管理相关事务。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
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
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
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
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
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
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
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
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
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
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
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
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
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
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
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
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
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
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
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 2017年
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
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
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
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
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
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年 9月 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19只。
  4、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层 02单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徐莘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青萌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3月 25日证监许可[2019]484号文准予变更注册并
进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C类和 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七、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八、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投资人认购 A类、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认购 E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加认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 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 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
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对于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元,
则其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30%)=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5)/1.00=9,975.0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75.09份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本基金 C类、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利息为 5元,则其可得到的 C类
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份基金 C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
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
近一个工作日。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
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 A类、C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投资人申购 E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
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持有的某
一类别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则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
费率见下表: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各类基金份额
时收取。对于持有期限不满 7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满 7天(含)不满
3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万元和 200万元,则各笔
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类、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 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可得到 49,212.60份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3)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
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日,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5%=5.25元
  赎回金额=10,500.00-5.25=10,494.75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日,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94.75元。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
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
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1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
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
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
票据。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
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
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
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
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
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
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
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
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
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收
益率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1-3 年)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
表性,能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
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
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
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
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
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
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
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
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
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至少为 1次,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
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费用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
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25%,E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01%。
  在通常情况下,C类、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销售服务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C类、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 C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
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3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
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
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
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
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
水平。
  5、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
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各类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
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
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
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
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
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
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7、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资债券部分可存在由于部分个券发行规模不大,市场成交额较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
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申
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
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
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因
此,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对
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10%的部分,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
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
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
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
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
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1、自助电话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
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人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者可
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确认单: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个交易日后,相关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
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个交易日后,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
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电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
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
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书信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
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
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
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ianfund.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二)《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变更汇安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年 4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
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
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
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以及不提高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费率水平、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规则、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
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
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
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2)款、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2条第(3)款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
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
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
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年 4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 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 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 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票据,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 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债主题证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的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中期 票据。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 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中短债主题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 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 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 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 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 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部分的流通受限证券,与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金是纯债基金,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中的债券资产。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 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 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 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 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 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 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 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 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部分、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 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 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 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 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 满后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 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第八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