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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研究精选混合(007777)

中邮研究精选混合: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金管理理?人: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金根据 2019年年 7?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邮研究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2号)的注册进?行行募
集。
基?金金管理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不表明其对本基?金金的投资
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金的?目标客户不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力,理理
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金的意愿、时机、数量量等投资?行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
在获得基?金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
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量赎回或
暴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金管理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
?金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
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
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存在?风险。本基
?金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投资股指期货的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期货基
差?风险、期货合约展期?风险、期货交割?风险、期货保证?金金不不?足?风险、衍?生品杠杆
?风险、对?手?方?风险、平仓?风险、?无法平仓?风险等。本基?金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
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金管理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金运营状况与基?金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行负责。
基?金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其他基?金金的业绩并
不不构成新基?金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金法律律?文件,了了解基?金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金
管理理?人或基?金金管理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金。
基?金金管理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理和运?用基?金金财产,
但不不保证基?金金?一定盈利利,也不不保证最低收益。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金管理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金备案.................................................................................................... 31
第?八部分 基?金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2
第九部分 基?金金的投资................................................................................................ 42
第?十部分 基?金金的财产................................................................................................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金的信息披露露....................................................................................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金合同的变更更、终?止与基?金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金合同内容摘要................................................................................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露事项...................................................................................116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118
1第?一部分 前?言
《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金法》(以下简称《基?金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金运作管理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金销售管理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息披露露管理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律法规以及《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基?金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了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的投资?目标、策略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金管理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律责任。
本基?金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中
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金管理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金的基?金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金当事?人之间权利利、义务的法律律?文件。基?金金投资?人?自依基?金金合同取得
基?金金份额,即成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金份额的?行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利、承担义务。基?金金投资?人欲了了解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金合同。
2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金或本基?金金:指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2、基?金金管理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金合同或本基?金金合同:指《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金管理理?人与基?金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金签订之《中邮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更新
7、基?金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律法规:指中国现?行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律、?行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金法》:指 2003年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年 6?月 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金销售管理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息披露露管理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年 8?月 8?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金运作管理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流动性?风险管理理规定》及颁布
3机关对其不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理委员会
15、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行和/或中国银?行行保险监督管理理委员
会
16、基?金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金合同享有权利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律主体,包括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金份额的投资
者
22、基?金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金管理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金,发售基?金金份额,
办理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金管理理?人签订了了基?金金
销售服务代理理协议,代为办理理基?金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理、基?金金份额登记、基?金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理发放红利利、建?立并保管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理?非交易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金管
理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26、基?金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金管理理?人所
4管理理的基?金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金交易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金募集达到法律律法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金管理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理基?金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金合同规定的基?金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金募集期:指?自基?金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易所的正常交易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理基?金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金管理理?人所管理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金管
理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金份额的?行行为
39、申购:指基?金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金份额的?行行为
40、赎回:指基?金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金份额兑换为现?金金的?行行为
41、基?金金转换:指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金合同和基?金金管理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某?一基?金金的基?金金份额转换为基
5?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其他基?金金基?金金份额的?行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金的不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更所
持基?金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理基?金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金单个开放?日,基?金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金总份额的 10%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行转让或
交易易的债券等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
从?而减少对存量量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的不不利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金收益:指基?金金投资所得红利利、股息、债券利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行存款利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金资产总值:指基?金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行存款本息、基?金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金资产净值:指基?金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金份额总数
52、基?金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行信息披露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54、不不可抗?力力:指本基?金金合同当事?人不不能预?见、不不能避免且不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第三部分 基?金金管理理?人
?一、基?金金管理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年 5?月 8?日
住 所:北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例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6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0.3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23%
国?金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华?金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07%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职河北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中央财政?金金融学院教师、北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北
京代表处代表、北北京利利达?行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理、北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
8公司总经理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北京总部总经理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理助理理、中
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理、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理。
王洪亮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业务经理理、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深圳证券部部?门经理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理、?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理助理理、经纪业务
总部总经理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理。
张志名先?生:汉族,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职?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易员、?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理助理理、?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理,
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事业部、事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易部总经理理。
?马敏?先?生:中国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
财处?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
员、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
建司粮??食处副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
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理助理理(三级正),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理。
村?田拓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行(现三井住友银?行行)?入?行行神户营业第?一部
投资银?行行 DC资?金金证券管理理、市场事务部,后派赴 SMBC Market Service株式会
社投资银?行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裁、亚洲营业部(上海?)
副总裁,后派赴三井住友银?行行中国有限公司?金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银座法?人营
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裁,亚洲课
9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律硕?士。曾任职北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
中冶海?外?工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理助理理,副总经
理理,董事、副总经理理,现任北北京观韬中茂律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合伙?人。
李李燕?女女?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职中央财政?金金融学院财政系(现为中央
财经?大学),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
?长。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理事、全国财政学教学研究会
常务理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担任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荃银?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西富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家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行部?高级经理理、
德国 HVB资本集团投资基?金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哥伦?比
亚中国资本集团董事?长及创始?人、深圳市前海?先?行行投资公司董事?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北省邮
电管理理局计财处?干部、河北北省邮电管理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
?长、借调国家邮政局计财部任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及副局?长(主
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及党委书记、河北北省邮政局助理理巡视员、中国邮
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理及河北北省邮政公司助理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
务部副总经理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监事,法学硕?士。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理助理理
兼北北京营业部总经理理;北北京凯源律律师事务所律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
券部总经理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理总部总经理理;现任?首创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合规部经理理,?首创京都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二?十多年年证券
从业经历。
吴科先?生,1979年年 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理、
CCTV《12演播室》编导、北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副总经理理。
李李莹?女女?士,1982年年 5?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北京市教育
10
委员会办公室、中共北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理有限公司,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量量化投资部总经理理。
段?木?女女?士,1979年年 1?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民政部管理理?干部
学院社会福利利教研室主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理。
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力资源部总经理理。
3、公司?高级管理理?人员
曹均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河北北省财政厅主任科员、中
央财政?金金融学院教师、北北京京?广中?心有限公司中?方财务总监、?日本?大和证券北北京
代表处代表、北北京利利达?行行房地产集团副总经理理、北北京永事达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理、?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
政系助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北京总部总经理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理助理理、中
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理事业部负责?人、?首誉资产管理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理、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
限公司总经理理。
张啸川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结算监管
处?干部、中国证监会股权分置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市场监
管部市场监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市场
监管部交易易监管处处?长、博时基?金金管理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兼北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理、
博时资本管理理有限公司董事、宝盈基?金金管理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理、董事、党?工委副书
记。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理。
唐亚明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
研究员、深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金金融部副经理理、中信实业银?行行业务部经理理、?首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金运营部总经理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理、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理事业部总经理理、?首誉光控资产管理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现任
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
11
重庆开县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行政部经理理、办公室主任、
国家邮政储汇局综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理业
务部副总经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理助理理、?长城
证券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旭鹏先?生,?工程硕?士。曾任北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总?工程师、中邮创业基?金金
管理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理、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理有限公司互联?网
?金金融执?行行总监、?文明互鉴?文化传播(北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理。现担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
息官。
4、本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
师、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行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尊享?一年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战略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
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多策略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核?心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理?人员介绍。
执?行行委员:
郑玲?女女?士:?金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理、中
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金
12
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理、研究部
总经理理。
委员:
陈梁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金管理理有限公
司?行行业研究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金管理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
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
经理理、中邮稳健添利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多策略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
部副总经理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聂璐?女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
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中邮创业基?金金
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
理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刘?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
理理、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担任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
经理理、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
师、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行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尊享?一年年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任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战略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
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多策略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核?心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纪云?飞先?生:?工学博?士。曾任?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理助理理、
13
新三板做市负责?人、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中邮核?心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任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
经理理、中邮安泰双核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理?人员介绍。
执?行行委员:
张萌?女女?士:商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银?行行总?行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主管、
?日本瑞穗银?行行悉尼分?行行资?金金部助理理、澳?大利利亚康联?首域全球资产管理理公司全球固
定收益与信?用投资部基?金金交易易经理理、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理、张萌投资?工作室负责?人、中邮睿利利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增?力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稳健添利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理理、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双动?力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纯债聚
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纯债恒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纯债汇利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中邮纯债裕利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委员:
余红?女女?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北京分?行行国际
部副主管、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员?工、张
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中邮货币
市场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任中邮现?金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纯债聚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
纯债恒利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货币市场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吴昊先?生:理理学硕?士。曾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中邮创
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张萌投资?工作室员?工、中邮双动?力力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助理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
14
?金金经理理、中邮稳健添利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现任中邮稳定收
益债券型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
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双动?力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
理理、中邮增?力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基?金金经理理、中邮纯债汇利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经理理、
中邮纯债裕利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
焦洁?女女?士:理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
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金管理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金,办理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基?金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基?金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理的不不同基?金金财产分别管理理、分别记账,进?行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行基?金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年度和年年度基?金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金资产净值;
8、保存基?金金财产管理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料;
9、 以基?金金管理理?人名义,代表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行行使诉讼权利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律?行行为;
10、严格按照《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履?行行信息披露露及报告义
务;
11、保守基?金金商业秘密,不不得泄露露基?金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金法》、
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金信息公开披露露前应予保密,不不得向
他?人泄露露;
15
12、依据《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组织并参加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金财产的保管、清理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4、因违反基?金金合同导致基?金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基?金金托管?人违反基?金金合同造成基?金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
益向基?金金托管?人追偿;
16、按规定向基?金金托管?人提供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料;
17、建?立并保存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金托管?人;
19、执?行行?生效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金及其他基?金金当事?人利利益的活动;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金管理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行有效的相关法律律、法规、规章、基?金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金管理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金法》及有关
法律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列?行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理的不不同基?金金财产;
(3) 利利?用基?金金财产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利益;
(4) 向基?金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行为。
基?金金管理理?人承诺不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行为。
3、本基?金金管理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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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章及?行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料中弄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不按照规定履履?行行职责;
(7) 违反现?行行有效的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章、基?金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金投资内容、基?金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易场所业务规则,利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律、?行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行为。
4、基?金金管理理?人关于履履?行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金管理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不断更更新投
资理理念,规范基?金金运作。
5、基?金金经理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利益;
(2) 不不利利?用职务之便便为?自?己及其代理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利益;
(3) 不不违反现?行行有效的有关法律律、法规、规章、基?金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泄漏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17
基?金金投资内容、基?金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不从事损害基?金金财产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的证券交易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金管理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
有效经营,保障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金
管理理?人建?立了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律法规和?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切实保障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包括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
?金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
制制度的执?行行情况进?行行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
18
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尽量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略、经营?方针、经营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行相应
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
识;执?行行内控制度不不能有任何例例外,任何?人不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力;
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金投资、交易易执?行行、基?金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金会计和
公司会计之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行
隔离,以控制?风险。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了合理理、完备、有效并易易于执?行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不同
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
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
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
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
层?面的内容不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
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行情况实?行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金管理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
19
序递进、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
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
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
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
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行情况实?行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理层必
须充分履履?行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
执?行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
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
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
?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
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
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量评价体系,
不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金投资业务
基?金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
定合理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
20
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金
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
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易室和集中交易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易室完成;建?立了了交
易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易反馈系统,完善了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易室对
交易易指令进?行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金利利益的公平;交易易记
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了科学的投资交易易绩效
评价体系。
(5) 基?金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不同基?金金、不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
度、凭证制度、合理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
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
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露
公司建?立了了完善的信息披露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设?立了了信息披露露负责?人,并建?立了了相应的程序进?行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
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
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
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行情况独?立地履履?行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督察?长定期和不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
的报告进?行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21
性。公司明确了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了充?足的?人员,严格
制订了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理活动的有效运?行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金管理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2
第四部分 基?金金托管?人
?一、基?金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行)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路 168号
成?立时间:1988年年 8?月 22?日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基?金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金字[2005]7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行?金金融债券;代理理发?行行、代理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金融债券;代理理发?行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理收付款项及代理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行业监
督管理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行成?立于 1988年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行之?一,总?行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年 2?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
交易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年来,兴业银?行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理念,致
?力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金融服务。根据 2016年年年年报,截?至 2016年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行资产总额达 6.09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70.60亿元,全年年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利润 538.50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营管理理处、稽核
监察处、科技?支持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理处、企业年年?金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
?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金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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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行于 2005年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金托管资格。基?金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金字〔2005〕74号。截?止 2017年年 6?月 30?日,兴业银?行行已托管开放式基?金金
183只,托管基?金金财产规模 5741.64亿元。
五、基?金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律法规、?行行业监管规章和?行行内有关管理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行,保证基?金金资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行基?金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行审计部、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
了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行使监督稽核?工作
职权和能?力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理
更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
作部?门与?行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理的成本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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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律及经营
管理理的需要,适时进?行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
?人不不得拥有不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
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行为规范等?一系列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理和?音像
监控。
5、?人员管理理:进?行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
制理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不中断。
七、基?金金托管?人对基?金金管理理?人运作基?金金进?行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投资运作?行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金会计核算、基?金金资产估
值和基?金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金管理理?人进?行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有违反《基?金金法》、《运作办法》、基?金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律法规规定的?行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限期纠正,基?金金管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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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行复查,督促基?金金管理理?人改正。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有重?大违规?行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金管理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律、?行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行,?立即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依据交易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律、
?行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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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里中街?乙 16号
联系?人:梁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二)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根据有关法
律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曹均
联系?人:李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出具法律律意?见书的律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路 112号 2号楼东虹桥法律律服务园区 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路 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座 15层
负责?人:冯加庆
联系?人:张兰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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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律师:梁梁丽?金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执?行行事务合伙?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85665232
传真电话:010-8566532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卫俏嫔、李李惠琦
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理
销售本基?金金,并及时履履?行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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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金的募集
本基?金金由基?金金管理理?人依照《基?金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年 7?月 15?日(证监许可〔2019〕
1292号)?文注册。
?一、基?金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
(?二)基?金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金存续期限
不不定期
(四)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金不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金管理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金的其他投
资?人。本基?金金的?目标客户不不包括特定的机构投资者。
三、基?金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金基?金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四、认购安排
(?一)认购时间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律法规及本基?金金基?金金合同,在基?金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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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露。
(?二)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理并不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金管理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行使合法权
利利。
(三)认购数量量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金份额,但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不允许撤
销。
3、通过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金时,各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金额为单笔
1,000元;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金额为单笔 50,000元,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金额为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网上交易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易?方式
认购本基?金金暂不不受此限制)。本基?金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金额可由基?金金管理理?人
酌情调整。
4、基?金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金额没有限制。
(四)基?金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用
本基?金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金额(M元,前收费)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0.8%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 ≥500万元 1000元/笔
基?金金认购费?用不不列列?入基?金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金认购采?用?金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金的认购?金金额包括认购费和净认购?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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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金额 = 认购?金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金额-净认购?金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金额+认购利利息)/基?金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
式进?行行逐笔计算。
例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金,对应费率为 1.2%,如果募集期内认
购资?金金获得的利利息为 2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00=9883.42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金,加上认购资?金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利息,
可得到 9883.42份基?金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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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金备案
?一、基?金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金?自基?金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金募集份额总额不不少于 2
亿份,基?金金募集?金金额不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金认购?人数不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金管理理?人依据法律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理
基?金金备案?手续。
2、基?金金募集达到基?金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金管理理?人办理理完毕基?金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金合同》不不?生效。
基?金金管理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形成的利利息在基?金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金份额,归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金合同不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金的处理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承担下列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行同
期存款利利息(税后);
3、如基?金金募集失败,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金存续期内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数量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数量量不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金合同等,并召开基
?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行表决。法律律法规或监管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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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金管理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列明。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理基?金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易所的正常交易易?日的交易易时间,但基?金金管理理?人根据法律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易市场、证券交易易所交易易时间变更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金管理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理时间
基?金金管理理?人?自基?金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金管理理?人?自基?金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得在基?金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行计算;
2、“?金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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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金管理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金管理理?人可在法律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且对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无实质性
不不利利影响的前提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行调整。基?金金管理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
?金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金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人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金
管理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易所或交易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金管理理?人及基?金金托管
?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以交易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易的
有效性进?行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不成?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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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及基?金金托管?人不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利息等损失。因投资?人未及时进?行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理并不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行使合法权利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金额
1、申购?金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金额为单笔 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金额为 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金额为
单笔 1,000元(通过本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网上交易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易?方式认购本基?金金
暂不不受此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行交易易要受直销?网点追加
申购最低?金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金收益转购基?金金份额时,不不受最低申
购?金金额的限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金份额的?比例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基?金金管理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量基?金金份额持
有?人利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不利利影响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金
额上限或基?金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量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单笔赎回不不得少于 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留的基?金金余额不不?足 50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
留留的基?金金余额不不?足 500份时,基?金金管理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留的剩余
基?金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在法律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量限制。基?金金管理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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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不超过申购?金金额的 5%,具体如下:
申购?金金额 (M元,前收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
100万元≤M<200万元 1.0 %
200万元≤M<500万元 0.3 %
M ≥500万元 1000元/笔
本基?金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不列列?入基?金金财产。
2. 本基?金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金赎回费率最?高不不超过赎回?金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
体如下:
持有期限(N天) 赎回费率
N<7天 1.5 %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
180≤N<365天 0.25%
N≥365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金份额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30?日
(不不含 30?日)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日(含 30?日)
但少于 93?日的,将不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93?日(含 93?日)但少于 186?日的,将不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186?日(含 186?日)的,将不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金财
产。其余?用于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在基?金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在不不违反法律律法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易?方式(如?网上交易易、电话交易易等)等
36
进?行行基?金金交易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不定期地开展基?金金促销活动。在基?金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履?行行必要?手续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金申购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老保险基?金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年?金金计划筹集的资
?金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老保险基?金金(包括企业年年?金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金
的住房公积?金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老账户、经养?老老基?金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
养?老老基?金金类型,基?金金管理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对于通过中邮基?金金直
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可享受申购费率优惠,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
购费率×折扣?比例例;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行原固定费?用,不不再
享有费率折扣。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金额的处理理?方式:赎回?金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金的申购?金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金额 = 申购?金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金额-净申购?金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金额/T?日基?金金份额净值
举例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申购?金金额 10000元,计
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净申购?金金额= 10000 /(1+1.5 %) = 9852.22元
申购费?用= 10000- 9852.22= 147.78元
37
申购份额= 9852.22 / 1.2000= 8210.18份
3、赎回?金金额的计算
基?金金的赎回?金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金额 = 赎回份额×T?日基?金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金额=赎回总?金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例说明:假定 T ?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
各时期净赎回?金金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金额 赎回费?用 净赎回?金金额
N<7天 1.5 % 10000*1.2000=12000 12000* 1.5 %= 180 12000- 180 =11820
7≤N<30天 0.75% 10000*1.2000=12000 12000* 0.75 %= 90 12000-90 = 11910
30≤N<180天 0.5% 10000*1.2000=12000 12000* 0.5 %= 60 12000-60 = 11940
180≤N<365天 0.25% 10000*1.2000=12000 12000* 0.25%= 30 12000- 30 = 11970
N≥365天 0% 10000*1.2000=12000 12000*0.0%=0 12000-0=12000
4、本基?金金基?金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履?行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列情况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不可抗?力力导致基?金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易所交易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金管理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时。
5、基?金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金管理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的情形。
38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金管理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金
份额的?比例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列情形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不可抗?力力导致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易所交易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金管理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的情形时,基?金金管
理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金赎回申请。
7、法律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金管理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金
管理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金管理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量占申请总量量的?比例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金合
39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理?方式
当基?金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根据基?金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金管理理?人认为有能?力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金管理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例不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量占赎回申请总量量的?比例例,确定当?日受理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理。
(3)当基?金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金总份额 10%的情形,基?金金管理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金份额
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先?行行对该单个基?金金
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理, ?而对该单
40
个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理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金管理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理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易?日内通知基?金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金管理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暂停结束,基?金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金管理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金管理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金转换
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律法规以及基?金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金与
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其他基?金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律法规及基?金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金的?非交易易过户
41
基?金金的?非交易易过户是指基?金金登记机构受理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金基?金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金份额捐赠给福利利性质的基?金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理?非交易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易过户申请按基?金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理,并按基?金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金的转托管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理已持有基?金金份额在不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另
?行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金额,每期扣款
?金金额必须不不低于基?金金管理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金额。
?十六、基?金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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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托基?金金管理理?人的研究平台和研究能?力力,
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全?面深?入研究,精选 A股市场中具有持续发展潜?力力的企业,
?力力争实现基?金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行和上市交易易的国债、央?行行票据、?金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金投资的其他?金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履履?行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例为:
本基?金金股票投资占基?金金资产的?比例例为 35%–8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易保证?金金后现?金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不低于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金类资产不不包括结算备付?金金、存出保证?金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易,应符合法律律法规规定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略
本基?金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
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金流向
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行灵活的?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
?金金将持续地进?行行定期与不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本
基?金金采?用全球视野,将全球经济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行分析,从整体上把握全球?一体
化形势下的中国经济?走势,从?而做出投资在股票、债券、现?金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
43
资产配置决策。
1. 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的判断
宏观研究员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如国内?生产总值、产出缺?口、通货膨
胀率、利利率?水平、货币信贷数据等因素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并根据具
体情况推荐适合投资的资产类别。?一般来说,在经济复苏阶段,投资股票类资产
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经济过热阶段,适当降低股票投资?比例例可以降低系统性
?风险,同时投资资源类股票可以分享?大宗商品?牛市收益;在滞涨阶段,最佳的资
产配置策略略应当是降低股票仓位持有现?金金;在经济萧条阶段,债券类资产是优先
选择的投资品种。但是,由于经济预测的复杂性和不不确定性,完全依靠历史经验
来预测未来是不不可取的,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基?金金凭借实?力力雄厚的宏观经
济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做出判断,从?而指导基?金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策略略。
2. 对流动性和资?金金流向的分析
资产价格的?长期变化是由社会发展和经济变动的内在规律律决定的,但是资产
价格的短期变化受流动性和资?金金流向的影响。这?一点在股票市场上体现得尤其明
显。此外,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行规律律的深?入研究以及对估值的客观分析能判断?大
的资产价格变动趋势,却?无法得知资产价格变动的节奏,资?金金流向分析可以弥补
这?一缺点。基于以上判断,本基?金金将对流动性和资?金金的流向进?行行监控,充分利利?用
?目前可得的信息,着重从货币供应量量、银?行行信贷、储蓄存款余额、股市成交量量和
成交额、银?行行回购利利率?走势等?方?面进?行行判断。
3. 对股市及债市估值及?风险分析
本基?金金在决定股票和债券两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例之前,将全?面衡量量股市和债市
的估值?水平及?风险。具体分析?方法如下:
1)本基?金金采?用相对估值法和绝对估值法相结合的?方法衡量量股市的估值?水平
及?风险。其中,相对估值法主要是通过将 A 股估值?水平和历史估值?水平、同?一
时期 H 股和国际股市的估值?水平进?行行?比较,再结合对 A 股合理理溢价波动区间
的分析,判断当前 A 股市场估值?水平是否合理理;绝对估值法则主要采?用 FED 模
型、DCF 模型和 DDM 模型计算市场合理理估值?水平,和当前市场估值进?行行?比较,
判断市场的估值?风险。
44
2)本基?金金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债券市场估值和?风险:通过对利利率?走势、利利率
期限结构等因素的分析,预测债券的投资收益和?风险;对宏观经济、?行行业前景以
及公司财务进?行行严谨的分析,考察其对企业信?用利利差的影响,从?而进?行行信?用类债
券的估值和?风险分析。
(?二)股票投资策略略
依托基?金金管理理?人的研究平台和研究能?力力,在对公司持续、深?入、全?面研究的
基础上,本基?金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精选 A股优质公司,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
1. ?行行业配置策略略
在确定?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例后,本基?金金将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行?行行业分析,筛选
优势?行行业进?行行重点配置,确定基?金金的?行行业配置?比例例。
1)符合产业结构演变趋势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结构的演变有社会和技术两个基本的动因:?一是随
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体现出的社会需求结构的变化和?人的需要层次的变化
所导致的产业结构变化,即社会动因;?二是通过技术创新、技术变?革等技术进步
?而直接实现的对原有的产业部?门的改造和新兴产业部?门的建?立所导致的产业结
构的变化,即技术动因。本质上讲,社会动因主要作?用于社会需求,?而技术动因
则主要影响社会供给,同时国家产业政策起到协调这两?方?面关系的作?用。本基?金金
从上述规律律出发把握产业结构演变和?行行业发展变化规律律,再结合本基?金金对宏观经
济趋势的判断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走向,寻找相关受益?行行业。
2)具备竞争优势
根据Michael E.Porter的竞争理理论,?行行业竞争结构是由五种竞争作?用?力力(进
?入威胁、替代威胁、与客户议价能?力力、与供应商议价能?力力和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
竞争)共同决定的。本基?金金根据对这五种竞争作?用?力力的分析考察?行行业间的竞争结
构,重点投资具有较?高进?入壁垒、具有不不可替代的资源或技术、在产业链中拥有
较强定价能?力力的?行行业。
3)市场估值合理理
?行行业研究员根据各?行行业的特点,确定适合该?行行业的估值?方法,结合对?行行业成
?长性的判断,参考历史估值?水平以及可?比国家和地区?行行业估值?水平,确定该?行行业
45
合理理的估值。
2. 股票选择策略略
本基?金金通过定量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备选库和精选库,重点投资发
展战略略明晰、具备?比较优势、治理理结构良好的上市公司。本基?金金认为,具有上述
特征的公司能够在激烈烈的市场竞争中通过成为成本领导者或提供差异化服务等
?手段取得竞争优势,?而这种竞争优势能够为公司带来超越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
者?高于?行行业平均?水平的回报率,同时有助于企业在未来确?立?行行业?龙头的地位。因
?而,在市场表现中,能够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回报,这类企业是本基?金金重点投资
对象。
1)备选库的构建
本基?金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理、盈利利能?力力出?色且主营收?入和利利润稳定增?长的
股票进?入备选库。?行行业研究员对各?行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行分
析预测,分别计算估值类、盈利利类及成?长类指标得分,然后将它们按 4:3:3的?比
例例加权平均,得出企业综合得分并排名,选择在该?行行业上市公司中排名前 50%的
公司进?入股票备选库。其中估值类、盈利利类及成?长类指标得分计算?方法如下:
估值类指标得分:?首先对经?风险性调整后的市盈率、市净率、PEG、市销率
分别进?行行排序;然后运?用数理理统计?方法对各项数据进?行行标准化打分;最后,将它
们按 3:3:2:2的?比例例进?行行加权平均,得出企业的估值类指标得分。
盈利利类指标得分:?首先对经?风险性调整后的股票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利
率、销售?毛利利率、净利利润/营业总收?入分别进?行行排序;然后运?用数理理统计?方法对各
项数据进?行行标准化打分;最后,将它们按 3:3:2:2的?比例例进?行行加权平均,得出企
业的盈利利类指标得分。
成?长类指标得分:?首先对经?风险性调整后的净利利润同?比增?长率、营业利利润同
?比增?长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每股收益同?比增?长率分别进?行行排序;然后运?用
数理理统计?方法对各项数据进?行行标准化打分;最后,将它们按 3:3:2:2的?比例例进?行行加
权平均,得出企业的成?长类指标得分。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不断发?生变化,基?金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
险因素和成?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类指标及其权重设置进?行行动态调整。
2)精选库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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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金管理理?人将对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行评估,把具有明晰的公司发展战略略、
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备?比较优势、公司治理理结构良好的公司精
选出来。所选企业将?至少满?足其中两项:
? 发展战略略明晰
发展战略略是企业中?长期发展计划的灵魂与纲领,包括竞争战略略、营销战略略、
技术开发战略略等。本基?金金通过分析上市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产品和服务特点、客
户群体等信息,结合研究员实地调研以及与上市公司管理理层沟通情况,判断发展
战略略是否明晰。再结合对?行行业竞争结构的分析,判断上市公司采?用的发展战略略是
否能够在激烈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举例例来说,具备竞争优势的公司发展战略略
包括但是不不限于如下三类:“总成本领先战略略”注重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占有较?高
的市场份额。“差异化战略略”注重提供差异化的产品或服务,保持在品牌、技术、
产品、服务、商业?网络等?方?面的独特性。 “专?一化战略略”主攻某个特殊的顾客群、
某产品线的?一个细分区段或某?一地区市场,公司或者通过满?足特殊对象的需要?而
实现了了差异化,或者在为这?一对象服务时实现了了低成本,或者?二者兼得。
? 具备?比较优势
本基?金金通过分析企业的创新能?力力、研发能?力力、垄断壁垒、盈利利模式、成本优
势、规模优势、销售?网络优势、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优势等判断公司是否具备?比较
优势。具备?比较优势的企业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处于?行行业内领
先地位,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
? 治理理结构良好
企业的核?心优势还表现在它的治理理结构。在市场经济的时代,?一个有充分竞
争?力力的企业应该已经建?立起市场化的经营机制、?高效的决策机制、对市场变化反
应灵敏?、在企业内部有着很强的控制能?力力。本基?金金精选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
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信息披露露透明、具有合理理
的管理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已建?立科学的管理理与组织架构的公司进?行行投资。
?行行业研究员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企业进?行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构建精选股票库。
3)股票库调整
为了了更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股票库内股票的估值状况和投资建议必须及时反映
?行行业及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和市场变化,因此,研究?人员对库内股票进?行行动态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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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及时提出调整建议,经公司股票库管理理?小组讨论后决定是否进?行行股票库调整,
讨论结果通知投资总监和基?金金经理理。
(三)债券投资策略略
1.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利率趋势,
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
益。当预期市场利利率上升时,本基?金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
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利率下降时,本基?金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更?大
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量分析技术,本基?金金对债
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
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金将采取哑铃型策
略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
策略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不不变或平?行行移动时,则采
取梯形策略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金对不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行分析,研
究同期限的国债、?金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利差和变
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略,确定组合在不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例。
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特点,本基?金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易所市场和
银?行行间市场的利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选择具有更更?高投资价值的市
场进?行行配置。
4. 回购套利利
本基?金金将在相关法律律法规以及基?金金合同限定的?比例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
易易套利利策略略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利、不不同回购期
限之间的套利利进?行行低?风险的套利利操作。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略
本基?金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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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行估值。本基?金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五)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略
本基?金金将在注重?风险管理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循有效管理理原则
经充分论证后适度运?用股指期货。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理、流动性好、交易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对本基?金金投资组合进?行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金股票投资占基?金金资产的?比例例为35%–80%;
(2)本基?金金每个交易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易保证?金金后,
应当保持不不低于基?金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金类资产不不包括结算备付?金金、存出保证?金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行的证券,其市值不不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基?金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行的证券,不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金规模变动等基?金金管理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金不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例限制的,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例,不不得超过
基?金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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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例,不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基?金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行申购,本基?金金所申报的?金金额不不超过本基?金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量不不超过拟发?行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行股票的总量量;
(14)进?入全国银?行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金余额不不超过基?金金资产
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不得展期;本基?金金的基?金金
资产总值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不得超
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10%;
(15.2)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金融资产(不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5.3)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不得超过本基
?金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4)本基?金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金资产的35%
–80%;
(15.5)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内交易易(不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金额不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易?日基?金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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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金规模变动等基?金金管理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金投资?比例例不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例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易?日内进?行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自基?金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例符
合基?金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金托管?人对基?金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金,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履履?行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金投资不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行为
为维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金财产不不得?用于下列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易、操纵证券交易易价格及其他不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易活动;
(7)法律律、?行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金管理理?人运?用基?金金财产买卖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易的,应当符合基?金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略,遵循基?金金份
额持有?人利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理价格执?行行。相关交易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律
法规予以披露露。重?大关联交易易应提交基?金金管理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金管理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年对关联交易易事项进?行行审查。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金合同?生效时法律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的要求,如果法律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行为进?行行调整的,基?金金
管理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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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构成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数
收益率×40%
本基?金金股票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债券投资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
流动性。沪深 300指数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
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具有良好的投资价值。该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在引进国际指
数编制和管理理经验的基础上编制和维护,编制?方法的透明度?高,具有独?立性。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行量量加权?而成。上证国债指数编制合理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
性和权威性,能够满?足本基?金金的投资管理理需要。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不适?用本基?金金或市场推出代表
性更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更?高且更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时,本基?金金
管理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的
要求履履?行行适当程序,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在调整前 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露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金为混合型基?金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金,低于股票型基?金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基?金金管理理?人代表基?金金?行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利的处理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金管理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金独?立?行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利,保
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利益;
2、不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利于基?金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不通过关联交易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不当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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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金的财产
?一、基?金金资产总值
基?金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行存款本息和基?金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金资产净值
基?金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金开?立资?金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金专?用账户与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
?人、基?金金销售机构和基?金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金财产独?立于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和基?金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金托管?人保管。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律责任,其债权?人不不得对本基?金金财产?行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利。除依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金财产不不得被处
分。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行清算的,基?金金财产不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运作基?金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运作不不同基
?金金的基?金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不得对基?金金财产强制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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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易场所的交易易?日以及国家法律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露基?金金净值的?非交易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金管理理?人在确定相关?金金融资产和?金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易?日的报价不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应考虑因其?大量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不切实可?行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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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易的,且最近交易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易所上市交易易或挂牌转让的不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行估值;
(3)交易易所上市交易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行估值;
(4)交易易所上市交易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易所上市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易所市场发?行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不包括停牌、新发?行行未上市、回购交易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易所市场发?行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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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行调整,确认
计量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行估值;对于不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行估值。
3、对银?行行间市场上不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行使回售权的按照
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行估值。对银?行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行利利率与?二级市场利利率不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
利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行估值不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金管理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估值违反基?金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基?金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金管理理?人
承担。本基?金金的基?金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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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金管理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金资产净值及基?金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金管理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金资产估值。但基?金金管理理?人根据法律律法规
或本基?金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金管理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金托管?人,经基?金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金管理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理
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理的措施确保基?金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不限于:资料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行更更正,因更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行更更正?而未更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58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不当得利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不当得利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不当得利利的当事?人不不返还
或不不全部返还不不当得利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不当得利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不当得利利的权利利;如果获得不不当得利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不当
得利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不当得
利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行处理理,处理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行
更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金登记机构交易易数据的,由基
?金金登记机构进?行行更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行确认。
4、基?金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通报基?金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不可抗?力力致使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金资产价值时;
59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金信息披露露的基?金金资产净值和基?金金份额净值由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金托管?人负责进?行行复核。基?金金管理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金资产净值和基?金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金管理理?人,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理
1、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不作为基?金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理。
2、由于不不可抗?力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行等第三?方
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金管理理?人与基?金金托管?人原因,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理的措施进?行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金管理理?人、
基?金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金利利润的构成
基?金金利利润指基?金金利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金利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金可供分配利利润
基?金金可供分配利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金未分配利利润与未分配利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金每年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例不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利润的 50%,若《基?金金合同》?生效
不不满 3个?月可不不进?行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金分红与红利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金红利利或将现?金金红利利?自动转为基?金金份额进?行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不选择,本基?金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金分红;
3、基?金金收益分配后基?金金份额净值不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金额后不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利润、基?金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拟定,并由基?金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金红利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金红利利?小于?一定?金金额,不不?足于?支付银?行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金
61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金红利利?自动转为基?金金份额。红利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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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金管理理?人的管理理费;
2、基?金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金相关的信息披露露费?用;
4、《基?金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金的证券交易易费?用;
7、基?金金的银?行行汇划费?用;
8、基?金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金财产中列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金管理理?人的管理理费
本基?金金的管理理费按前?一?日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1.5%年年费率计提。管理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金管理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金资产净值
基?金金管理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向基
?金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金管理理费划款指令,基?金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金管理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不可抗?力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 %÷当年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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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的基?金金资产净值
基?金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向基
?金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或不不可抗?力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一、基?金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金额列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金托管?人从基?金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不列列?入基?金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列费?用不不列列?入基?金金费?用:
1、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因未履履?行行或未完全履履?行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处理理与基?金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不得列列?入基?金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金税收
本基?金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律、法规执
?行行。基?金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金管理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金会计政策
1、基?金金管理理?人为本基?金金的基?金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金的会计年年度为公历年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年
度;
3、基?金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金管理理?人及基?金金托管?人各?自保留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金会计报表;
7、基?金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金管理理?人就基?金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金的年年度审计
1、基?金金管理理?人聘请与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金的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金管理理?人同意。
3、基?金金管理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理由更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金托管?人。更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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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金的信息披露露
?一、本基?金金的信息披露露应符合《基?金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理规定》、《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露义务?人
本基?金金信息披露露义务?人包括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金信息披露露义务?人按照法律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露基?金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金信息披露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露的基?金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露,并保证基?金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露的信息资料料。
三、本基?金金信息披露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露的基?金金信息,不不得有下列列?行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行为。
四、本基?金金公开披露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金
信息披露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金公开披露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露的基?金金信息
公开披露露的基?金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金招募说明书、《基?金金合同》、基?金金托管协议
1、《基?金金合同》是界定《基?金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66
?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金投资
者重?大利利益的事项的法律律?文件。
2、基?金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露影响基?金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金投资、基?金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露及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金托管?人和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基?金金财产保管及基?金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律?文件。
基?金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基?金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金招募说明书、《基?金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金合同》、基?金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就基?金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金资产净值、基?金金份额净值和基?金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理基?金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金管理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金资产净值和基?金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理基?金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露开放?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和基?金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年度和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易?日基?金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金份额净值。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易?日的次?日,将基?金金资产净值、
基?金金份额净值和基?金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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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基?金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露?文件上载明基?金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料。
(六)基?金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金年年度报告、基?金金半年年度报告和基?金金季度报告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每年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金年年度报告,并将
年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金年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上半年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金半年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金合同》?生效不不?足 2个?月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不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年度报告或者年年度报告。
基?金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金管理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金管理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基?金金年年度报告和半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露基?金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金管理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列事件:
1、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68
2、终?止《基?金金合同》;
3、转换基?金金运作?方式;
4、更更换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
5、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更;
6、基?金金管理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例发?生变更更;
7、基?金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金管理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理及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基?金金经理理和基?金金托
管?人基?金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金管理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年内变更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财产、基?金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金管理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理及其他?高级管理理?人员、基?金金经理理受到严重
?行行政处罚,基?金金托管?人及其基?金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易事项;
15、基?金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更;
17、基?金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更基?金金销售机构;
20、更更换基?金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金开始办理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更;
23、本基?金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理;
24、本基?金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金管理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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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年度报告、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露股指期货交易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易对基?金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露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在基?金金年年报及半年年报中披露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金净资产的?比例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在基?金金季度报告中披露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金净资产的?比例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金净资产?比例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露事务管理理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露管理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理信息披露露事务。
基?金金信息披露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露基?金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金信息
披露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金管理理?人编制的基?金金资产净值、基?金金份额净值、基?金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露的相关基?金金信息进?行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金管理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露信息的报刊。
70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露信息,并且
在不不同媒介上披露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金信息披露露义务?人公开披露露的基?金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年。
七、信息披露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和基?金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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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金可能盈利利,也可能
亏损。本基?金金?面临的?风险有:
?一、本基?金金特有的?风险
1、巨额赎回?风险
若本基?金金在开放期发?生了了巨额赎回,基?金金管理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支付或
暂停?支付的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金份额持有?人
存在不不能及时赎回份额的?风险。
2、股指期货?风险
本基?金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易采?用保证?金金交易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金交易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不利利?行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理和交易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利率?风险
?金金融市场利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利润?水平。因此基?金金投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利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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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金投资收益变化。
三、信?用?风险
指基?金金在交易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金资产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金管理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理措施,满?足流动
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1、基?金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的相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易所、全国银?行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行和上市交易易的国债、央?行行票据、?金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行存款、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金投资的其他?金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同时本基?金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行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金的流动性?风险适
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金管理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或者对赎回?比例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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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
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金管理理?人经与基?金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律法规及基?金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工具,对赎回
申请进?行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金管理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理的辅助措施。本
基?金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理?工具包括但不不限于:
(1)延期办理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赎回?比例例
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
请赎回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
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
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不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了对?自身
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当实施对赎回?比例例过
?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例过?高的基?金金份额持
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金净值的影响。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九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者?一?方?面不不能赎回基?金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
的市场波动对基?金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不能如期获得
全额赎回款,除了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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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
投资者将?支付更更?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金资产估值第七条的相
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金估值,基?金金管理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
成本通过调整基?金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
护其他持有?人的利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
?金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不利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金的单
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不利利影响。
五、管理理?风险
在基?金金管理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金管理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不全等影响基?金金的收益?水平。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的管理理?水
平、管理理?手段和管理理技术等对基?金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六、操作和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金的各种交易易?行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易的正常进?行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金管理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七、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金管理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法律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不?一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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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律法规对本基
?金金进?行行?风险评价,不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
等级评价与法律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金
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易、欺诈?行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金经理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不可抗?力力可能导致基?金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本基?金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金,
须?自?行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金通过基?金金管理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金管
理理?人与基?金金代销机构都不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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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金合同的变更更、终?止与基?金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金合同》的变更更
1、变更更基?金金合同涉及法律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金合同约定可不不经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金合同》变更更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基?金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金管理理?人、新
基?金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金管理理?人组织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行
基?金金清算。
2、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金财产的保管、清理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金;
(2)对基?金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行清理理和确认;
(3)对基?金金财产进?行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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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金剩余财产进?行行分配。
5、基?金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行基?金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金债务后,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金
份额?比例例进?行行分配。
六、基?金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行公告。
七、基?金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金托管?人保存 15年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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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的权利利、义务
(?一) 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权利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权利利包括但
不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金;
(2)?自基?金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理基
?金金财产;
(3)依照基?金金合同收取基?金金管理理费以及法律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金合同及有关法律律规定监督基?金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金托管?人违
反了了基?金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金投资?人的利利益;
(7)在基?金金托管?人更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金托管?人;
(8)选择、更更换基?金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行为进?行行监督和处
理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金登记机构办理理基?金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金合同及有关法律律规定决定基?金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律法规为基?金金的利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行使股东权利利,为基?金金的利利
益?行行使因基?金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利;
(13)在法律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金的利利益依法为基?金金进?行行融资;
(14)以基?金金管理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利利益?行行使诉讼权利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律?行行为;
(15)选择、更更换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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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转换和?非交易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利。
2、根据《基?金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金管理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金,办理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理
基?金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理基?金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理和运?用基
?金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行基?金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理和运作基?金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理及?人事管理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理的基?金金财产和基?金金管理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理的不不同基?金金分别
管理理,分别记账,进?行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不得利利?用基?金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利益,不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金合同等法律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金资产净值,确
定基?金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行基?金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年度和年年度基?金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履?行行信息披露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金商业秘密,不不泄露露基?金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金法》、
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必须向审计、法律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应
事先与外部专业顾问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令其承担保密义务)外,在基?金金
信息公开披露露前应予保密,不不向他?人泄露露;
(13)按基?金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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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金财产管理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料 15年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料,并在?支付合理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金财产的保管、清理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金合同导致基?金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金托管?人按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规定履履?行行?自?己的义务,基?金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金合同造成基?金金财产损失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向
基?金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金管理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理有关基
?金金事务的?行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金管理理?人名义,代表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行行使诉讼权利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律?行行为;
(24)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金的备案条件,基?金金合同不不能?生效,
基?金金管理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金并加计银?行行同期活期存款利利息(税
后)在基?金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金认购?人;
(25)执?行行?生效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金托管?人的权利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金托管?人的权利利包括但
81
不不限于:
(1)?自《基?金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金财产;
(2)依《基?金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金托管费以及法律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金管理理?人对本基?金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有违反《基
?金金合同》及国家法律律法规?行行为,对基?金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金投资者的利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金办
理理证券交易易资?金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金管理理?人更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金管理理?人;
(7)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利。
2、根据《基?金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理及?人事管理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金财产与基?金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不同的
基?金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不同的基?金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理,
保证不不同基?金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不得利利?用基?金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利益,不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金管理理?人代表基?金金签订的与基?金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金财产的资?金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金商业秘密,除《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金信息公开披露露前予以保密,不不得向他?人泄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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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金管理理?人计算的基?金金资产净值、基?金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理与基?金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露事项;
(10)对基?金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年度和年年度基?金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行;如果基
?金金管理理?人有未执?行行《基?金金合同》规定的?行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料 15年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金管理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金财产的保管、清理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
(19)因违反《基?金金合同》导致基?金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金管理理?人按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规定履履?行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金管理理?人因违反《基?金金合同》造成基?金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
利利益向基?金金管理理?人追偿;
(21)执?行行?生效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利和义务
基?金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金基?金金份额的?行行为即视为对《基?金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金合同》取得的基?金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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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不再持有本基?金金的基?金金份额。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不以在《基?金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利包
括但不不限于:
(1)分享基?金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露的基?金金信息资料料;
(7)监督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利。
2、根据《基?金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金合同》;
(2)了了解所投资基?金金产品,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力,?自主判断基?金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金信息披露露,及时?行行使权利利和履履?行行义务;
(4)交纳基?金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金亏损或者《基?金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金及其他《基?金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行?生效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金交易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不当得利利;
(9)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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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金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金合同》;
(2)更更换基?金金管理理?人;
(3)更更换基?金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更基?金金类别;
(7)本基?金金与其他基?金金的合并;
(8)变更更基?金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略;
(9)变更更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金份额的基?金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金管理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律法规、《基?金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律法规规定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
?无实质性不不利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不需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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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金合同》进?行行修改;
(4)对《基?金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无实质性不不利利影响或修
改不不涉及《基?金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规定不不需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律法规规定或《基?金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金管理理?人召集;
2、基?金金管理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不能召开时,由基?金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金管理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金管理理?人决定不不召集,基?金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由基?金金托管?人?自?行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金管
理理?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金管理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金管理理?人决定不不召集,代表基?金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都不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行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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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不限于代理理?人身份,代理理权限和代
理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履?行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金管理理?人,还应另?行行书?面通知基?金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金托管?人,则应另?行行书?面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行
书?面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行监督。基?金金
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拒不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行监督的,不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力。
(四)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列席基?金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不不派代表列列席的,不不影响表决效?力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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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律法规、《基?金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金管理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金份额不不少于本基?金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金份额少于本基?金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金份额应不不少于
本基?金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金托管?人(如果基?金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金管理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金托管?人(如果基?金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金托管?人或基?金金
管理理?人经通知不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不影响表决效?力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金份额不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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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律法规、《基?金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不与法律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列明。
4、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金合同》、更更换基?金金管理理?人、更更换基?金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金合
并、法律律法规及《基?金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金管理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金管理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金管理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拒不不出席或主持基?金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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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不不影响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金运作?方式、更更换
基?金金管理理?人或者基?金金托管?人、终?止《基?金金合同》、本基?金金与其他基?金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金份额
总数。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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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金管
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不不出席?大会的,不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拒不不出席
?大会的,不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金管理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行监督的,不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行表决,在公告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行?生效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
91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基?金金管理理
?人、基?金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力。
(九)参加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金份额低于 50%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形式、议事程序、表决、?生效和公告等适?用本合同中有关基?金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更的,基?金金管理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金合同的变更更、终?止与基?金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金合同》的变更更
1、变更更基?金金合同涉及法律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金合同约定可不不经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金合同》变更更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在履履?行行适当程序后,基?金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金管理理?人、新
基?金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92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金管理理?人组织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行
基?金金清算。
2、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金财产的保管、清理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金;
(2)对基?金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行清理理和确认;
(3)对基?金金财产进?行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金剩余财产进?行行分配。
5、基?金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行基?金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金债务后,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金
份额?比例例进?行行分配。
(六)基?金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
93
组进?行行公告。
(七)基?金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金托管?人保存 15年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理和适?用的法律律
对于因《基?金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履?行行和解释或与基?金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不愿或者不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理期间,基?金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履?行行基?金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金合同》受中国法律律管辖。
94
第?十九部分 基?金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金管理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里中街?乙 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曹均
成?立?日期:2006年年 5?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金、基?金金管理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路 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年 8?月 22?日
基?金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行?金金融债券;代理理发?行行、代理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金融债券;代理理发?行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理买卖外汇;结汇、售
汇业务;从事银?行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理收付款项及代理理保险业
95
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行业监
督管理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金托管?人对基?金金管理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行监督。
基?金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按照基?金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易对?手库,以便便基?金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行核查。
本基?金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行和上市交易易的国债、央?行行票据、?金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行存款、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金投资的其他?金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履履?行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例为:
本基?金金股票投资占基?金金资产的?比例例为 35%–80%;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易保证?金金后现?金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不低于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金类资产不不包括结算备付?金金、存出保证?金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易,应符合法律律法规规定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法律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履履?行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金投资、
融资?比例例进?行行监督。基?金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例和调整期限进?行行监督:
96
(1)本基?金金股票投资占基?金金资产的?比例例为 35%–80%;
(2)本基?金金每个交易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易保证?金金后,应
当保持不不低于基?金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金类资产不不包括结算备付?金金、存出保证?金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行的证券,其市值不不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基?金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行的证券,不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金规模变动等基?金金管理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金不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例限制的,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例,不不得超过基
?金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例,不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金管理理?人管理理的全部基?金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行申购,本基?金金所申报的?金金额不不超过本基?金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量不不超过拟发?行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行股票的总量量;
(14)进?入全国银?行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金余额不不超过基?金金资产
97
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不得展期;本基?金金的基
?金金资产总值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易依据以下标准构建组合:
(15.1)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不得超
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不得超过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金融资产(不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15.3)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不得超过本基
?金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5.4)本基?金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金资产的 35%
–80%;
(15.5)本基?金金在任何交易易?日内交易易(不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金额不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易?日基?金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7)、(12)、(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金规模变动等基?金金管理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金投资?比例例不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例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易?日内进?行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自基?金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例符
合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基?金金托管?人对基?金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金,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履履?行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金投资不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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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金投资禁?止?行行为进?行行监督。基?金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投资禁?止?行行为进?行行监督。
(四)基?金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金
关联投资进?行行监督。
根据法律律法规有关基?金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易的规定,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交易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金管理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更后基?金金管理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更。
基?金金管理理?人收到基?金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易名单开始?生效。基?金金管理理
?人运?用基?金金财产买卖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交易易的,应当遵循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利益冲突,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的规定,并履履?行行信息披露露义务。
基?金金管理理?人运?用基?金金财产买卖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易的,相关交易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律法规进?行行操作。
(五)基?金金托管?人对基?金金投资银?行行存款进?行行监督。
本基?金金投资银?行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金银
?行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
?面协议。基?金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金银?行行存款业务进?行行监督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履?行行托管职责。
3、基?金金管理理?人与基?金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金法》、
99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理、利利率管理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基?金金投资银?行行存款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根据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金托管?人,基?金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金投资银?行行存款的交易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行监督。如基?金金管
理理?人在基?金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行名单的,视为基?金金管理理?人
认可所有银?行行。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六)基?金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金管理理
?人参与银?行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行监督。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在基?金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律法规及?行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金适?用的银?行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易结算?方式。基?金金管理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易对?手。基?金金托管?人监督基?金金管理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易对?手名单进?行行交易易。如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基?金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
?金金托管?人提供银?行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金管理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易
对?手。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每半年年对银?行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行更更
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易对?手所进?行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易,仍应按照
协议进?行行结算。如基?金金管理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金托管?人说明理理由,并在与交易易对?手发?生交易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对交易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易规则进?行行
交易易,并承担交易易对?手不不履履?行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履?行行情况进?行行监督。如基?金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易对?手或交易易?方式进?行行交易易时,基?金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金管理理?人,
基?金金托管?人不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基?金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行监督。
1.基?金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律法规规定。
100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管理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行
股票、公开发?行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易证券,
不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根据基?金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理
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例,避免基?金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行股票,基?金金管理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料应包括但不不限于基?金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例控制情
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金管理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金管理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易?日向基?金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行数量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金管理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金拟认购的数量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金管理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在本基?金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行股票的名称、数量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金托管?人应对基?金金管理理?人是否遵守法律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行监督,并审核基?金金管理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料可能导致基?金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金管理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留查看
基?金金管理理?人?风险管理理部?门就基?金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
资料料的权利利。
如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金托管?人切实履履?行行监督职责,则不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金托管?人没有切
实履履?行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金出现?风险,基?金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1
7.相关法律律法规对基?金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金到账、基?金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露、基?金金宣传推介材料料中登载基?金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行监
督和核查。
(九)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律法规、基?金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金管理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行复查,督
促基?金金管理理?人改正。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金管理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金托管?人依照法律律法规、基?金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金业务执?行行核查。
对基?金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
就基?金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金托管?人按照法律律法规、基?金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金管理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依据交易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律、?行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金管
理理?人。
(?十?二)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管理理?人有重?大违规?行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金管理理?人?无正当理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不改正的,基?金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2
(?一)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托管?人履履?行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金财产、开设基?金金财产的资?金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金
管理理?人计算的基?金金资产净值和基?金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金管理理?人指令办理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露和监督基?金金投资运作等?行行为。
(?二)基?金金管理理?人发现基?金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金财产、未对基?金金财产实?行行分
账管理理、未执?行行或?无故延迟执?行行基?金金管理理?人资?金金划拨指令、泄露露基?金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金法》、基?金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金管理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金管理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行复查,督促基?金金托管?人改正。基?金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核查?行行为,包括但不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料以供基?金金管理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金管理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金管理理?人发现基?金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金管理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不改正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金财产;
3.基?金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金财产的资?金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不同基?金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金托管?人根据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金账户的,基?金金托
103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采取措施进?行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金管理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金财产的损失,基?金金托管?人对此不不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金托管?人不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金财产。
(?二)基?金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金的验资
1.基?金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金应存于基?金金管理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行
开?立的“基?金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开?立并管理理。
2.基?金金募集期满或基?金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金份额总额、基?金金募集?金金额、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金管理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金财产的全部资?金金划?入基?金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金银?行行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按
规定办理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金银?行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理
1.基?金金托管?人以基?金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金财产的银
?行行存款。该基?金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理由基?金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金托管?人的基?金金托管专户进?行行。基?金金托管?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为基?金金财产开?立资?金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理相关的资?金金汇划业务。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料。
2.基?金金银?行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金业务的需要。基?金金托
管?人和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得假借本基?金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行账户;亦不不得使?用基
?金金的任何账户进?行行本基?金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金银?行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理应符合银?行行业监督管理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理
104
1.基?金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金开?立基?金金托管?人与基?金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金业务的需要。基?金金
托管?人和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不得使?用基?金金的任何账户进?行行本基?金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理和运?用由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
4.基?金金托管?人以基?金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金管理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金、结算互保基?金金、
交收价差资?金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理
基?金金合同?生效后,基?金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金进?行行银?行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理
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金账
户,在中国?金金融期货交易易所获取交易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律法规和基?金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理。
2.法律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理。
(?八)基?金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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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金托
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理。基?金金托管?人对由基?金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金管理理?人代表基?金金签署的、与基?金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金管
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金管理理?人在代表基?金金签署与基?金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便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向基?金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不得转移。
五、基?金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金资产净值
基?金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金负债后的?金金额。
基?金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金管理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金资产净值及基?金金份额净值,经基?金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金管理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金资产进?行行估值后,将基?金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金
托管?人,经基?金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基?金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金管
理理?人承担。本基?金金的基?金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06
(?二)基?金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理
1.估值对象
基?金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原则
基?金金管理理?人在确定相关?金金融资产和?金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易?日的报价不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金管理理?人不不应考虑因其?大量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不切实可?行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易的,且最近交易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107
化或证券发?行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易所上市交易易或挂牌转让的不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行估值;
3)交易易所上市交易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行估值;
4)交易易所上市交易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易所上市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易所市场发?行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不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不包括停牌、新发?行行未上市、回购交易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在交易易所市场发?行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行估值;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行调整,确认计
量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行估值;对于不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108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行估值。
(3)对银?行行间市场上不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
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行估值。对银?行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行利利率与?二级市场利利率不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行估值不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金管理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基?金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发现基?金金估值违反基?金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律法规,基?金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金管理理?人
承担。本基?金金的基?金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金管理理?人对基?金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理
(1)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不作为基?金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理。
109
(2)由于不不可抗?力力原因,或证券交易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行等第三
?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金管理理?人与基?金金托管?人原因,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理的措施进?行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金管理理
?人、基?金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理?方式
1.当基?金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通报基?金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时,由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处理理,由此给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应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先?行行赔付,基?金金管理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金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
?行行赔偿时,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行赔偿:
(1)本基?金金的基?金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金管理理?人担任,与本基?金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金管理理?人的建
议执?行行,由此给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
赔付。
(2)若基?金金管理理?人计算的基?金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金管理理?人书?面说明,基?金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
?金金?支付赔偿?金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金?支付的赔偿?金金额,基?金金管理理?人与基?金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对基?金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金管理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赔付。
110
(4)由于基?金金管理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不限于基?金金申购或赎回?金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金财产的直
接损失,由基?金金管理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不可抗?力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更、市场规则变更更等,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理的措施进?行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金管理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行业另
有通?行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利利益的原则进?行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不可抗?力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金相当?比例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金管理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金管理理?人暂停基?金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行。
(六)基?金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金管理理?人进?行行基?金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金管理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金管理理?人的处理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111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金管理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金财务报表由基?金金管理理?人编制,基?金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金管理理?人编制的基?金金财务报表后,进?行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基?金金合
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完成基?金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金半年年度报告的
编制;在每年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金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金年年度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金合同?生效不不?足两个?月的,基?金金管理理?人可以不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年度报告或者年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金管理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日内进?行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基
?金金管理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金托管?人复核,基?金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管
理理?人在半年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金托管?人复核,基?金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在
年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金托管?人复核,基?金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行。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留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便于基?金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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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金合同》?生效?日、《基?金金合同》终?止?日、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利登记?日、每年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金份额。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金
的基?金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金管理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
?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年。
基?金金管理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金托管?人提交下列列?日期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金合同》?生效?日、《基?金金合同》终?止?日、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利登记?日、
每年年 6 ?月 30 ?日、每年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金份额。其中每年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年。基?金金托管?人不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金管理理?人或基?金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更、终?止与基?金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不得与基?金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金合同终?止;
2.基?金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金托管?人接管基?金金资产;
3.基?金金管理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金管理理?人接管基?金金管理理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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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法律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金清算?小组,基?金金
管理理?人组织基?金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行基?金金清算。
(2)基?金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应各?自履履?行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履?行行基?金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金财产的保管、清理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金;
(2)对基?金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行清理理和确认;
(3)对基?金金财产进?行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金清算报告;
(7)对基?金金剩余财产进?行行分配;
3.基?金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行基?金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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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金债务后,按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金
份额?比例例进?行行分配。
6.基?金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律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律意?见书后,由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金托管?人保存 15年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履?行行基?金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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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金管理理?人承诺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金管理理?人根据基?金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力的变化,
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红利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利再投资形式进?行行基?金金收益分配,该基?金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现?金金红利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金份额,且免收
再投资的费?用。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
?方法以更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金管理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三、 ?网上交易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
户提供安全、?高效的基?金金交易易服务。
四、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更全
?面、更更优质、更更个性化的服务。
五、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
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
过拨打客服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
了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易信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行业务
咨询或交流,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留?言、?网站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
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金
净值查询、基?金金份额查询、基?金金交易易确认查询、基?金金分红查询及基?金金历史交易易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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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等账户及交易易信息等。
六、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
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易信息、投
研资料料及重要信息提示等。
七、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八、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客服热线、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
讯,公司会通过 EMAIL、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料。
九、投诉建议受理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
或通过语?音留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
及时处理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十、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网址:www.postfund.com.cn
3、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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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披露露事项
本基?金金的其他应披露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露办法》等相关法律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行披露露,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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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及基?金金代销机构住所,基?金金份
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金管理理?人和基?金金
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基?金金合同》;
三、《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律意?见书》;
五、基?金金管理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金管理理?人、基?金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中邮创业基?金金管理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