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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100(159973)

民企100: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9年8月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ETF(场内简称:民企
100) 
基金主代码 15997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7月1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弘毅远方国证民企
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19年8月9日 
赎回起始日 2019年8月9日 
 
 
2 日常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3.1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10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和市场情况,设置基金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
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等,以对当日的申购、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
清单中公告。 
 
3.2 申购和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0%的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括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和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直销机构开通
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对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另行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
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 A股账户和上海 A股账户,并
保证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和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 
投资者的相关证券和基金份额应当托管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且投资者深圳托管的
托管单元与上海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方式依照申购赎回清单的规
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申购申请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款和 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请予以确认。如冻结 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者提交的赎回申请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预估现金差额。 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 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 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T+1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者办理组 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 组合证券在 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 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 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 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 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 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 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对价 A.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 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 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B.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 基金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包括: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3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马梦洁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6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以公告。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 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19年6月1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弘毅 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弘毅远方国 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弘毅远方国证 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亦 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还可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信息。 (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 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将自 2019 年 8 月 9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onyfunds.com)查阅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8 月 6 日发布的《弘 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了解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 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 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由 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流 程系采用组合证券“场外实物申购、赎回”的模式办理,其申购、赎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 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ETF产品有所差异。通常情况下,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在T+1日确认,申购所得ETF份额及赎回所得组合证券在T+2日可用。如投资者需要 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A股账户与 上海A股账户,且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者所有,同时用以申购、 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身风险 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所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