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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全球债券A(人民币)(007628)

南方全球债券: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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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风险揭示....................................................................................................................................10
§4 基金的投资................................................................................................................................15
§5 基金管理人................................................................................................................................23
§6 境外投资顾问............................................................................................................................32
§7 基金的募集................................................................................................................................33
§8 基金合同的生效........................................................................................................................39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40
§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11 基金的财产..............................................................................................................................56
§12 基金资产估值..........................................................................................................................58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68
§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74
§17 基金托管人..............................................................................................................................76
§18 境外托管人..............................................................................................................................81
§19 相关服务机构..........................................................................................................................85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6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9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28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30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31
§25 备查文件................................................................................................................................132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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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6月 17日证监许可〔2019〕1071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
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合规与道
德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同时以人民币和美元销售,人民币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元,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元初始面值的风险;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元人
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
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人最终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需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
波动的风险。美元申购、赎回价格为按照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除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的美元折算净值,由于存在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以美元计
算的收益率和以人民币计算的收益率有所差异。
本基金仅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基金管理人指定办
理认购、申购及赎回的此类销售机构或有不同。投资人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
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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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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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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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月 5日起实施的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
国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或接受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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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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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类美元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类美元基金份额。
52、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3、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人民币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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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4、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的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
三年
65、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
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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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特有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国家风险及全球证券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
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
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
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全球各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
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变化。
2、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
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升跌。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
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恐怖袭击、战争、
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指基金在短时间内购买以及售出金融工具,由于市场暂时
的供需不平衡和本基金较大的流动性需求,使得市场在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利的暂时价格变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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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难度。当某国/地区的资本市场规模较小,金融市场不发达,某金
融品种流通市值较低,参与机构数量较少,成交不活跃,以及基金需要在短时间内进行大
量交易时,有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导致基金难以及时建仓,或在出现大额赎回时,被迫
在不利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资产净值遭受不利影响。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
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
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优先股、境外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
资标的均在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好的市场流动性和
可投资性。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基
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动
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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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
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
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6、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由于本基金净值计算与汇
率挂钩,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净值波动的幅度。
7、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6、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汇率衍生品。尽管
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
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
能会增加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
管理。
7、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
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
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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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
成投资风险。
8、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三、 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
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
到一定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市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
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境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境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
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
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
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
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
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
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而可能引
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
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
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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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
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
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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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金的投资
4.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寻
找各类债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4.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
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优先股、境外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3 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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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通过分析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以及发债主体的微观基本面,对
经济周期及其变化趋势等特征的研究和判断;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可转债等不同债
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确定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下的债券类属配置并寻找各类债
券的投资机会,在谨慎前提下力争实现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为目标,在基金风险承受能力许可的范围内,本
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衍生品投资,包括远期、期权、期货等,以更好地进行组合风险管
理,提高组合运作效率,实现投资目标。
1.除亚洲外,其他区域参考 EPFR资金流,采用“自上而下”配置策略,通过分析亚洲
及全球主要证券市场因经济基本面和市场行为等因素对中长期利率变动进行预测,深入研
究并跟踪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利率的驱动因素(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财政及货币政策、资
金流动等)发现投资价值并灵活配置投资区域比重。
2.配置个别债券标的方面,主要参考 Markit信用指数成分,根据个债的类属、信用评
级、收益率、剩余期限、久期、凸性、流动性等指标,结合组合管理层面的要求,深入分
析挖掘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情况,从中挑选具投资价值的标的。
3.配置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基金(包括 ETF)方面,主要通过定量分析策略和定性分
析策略相结合的方式优选标的基金。基于分析各标的基金的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夏普比
率、历史回撤、波动率等量化指标,对标的基金产品进行筛选,通过深入了解标的基金的
具体策略及投资领域,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组织构架,以及标的基金投资经理的优
势及稳定性进行分析,将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基金管理人、投资策略的基金,优化基金投
资组合。
4.资产类别仍以全球流动性最佳的多元资产为主,多元化货币种类能够有效规避单一
货币投资带来的汇率风险,随着各国央行间的货币政策调整,本基金将通过对外币固定收
益资产的配置为投资者实现由于强势货币升值所带来的收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
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
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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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今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
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4.4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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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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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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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2)项、第(5)项,以
及针对境内投资部分第(3)项的第 7)、11)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
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
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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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5、6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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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5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巴克莱全球债券指数(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
*95%+同期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以全球各国家和地区的美元债券为主要投资标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选择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巴克莱全球债券指数(Barclay Global Aggregate Index)*95%+同期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
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
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4.7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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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
5.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常克川
1998年,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号文批准,由南方证
券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年,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亿元人民币。
2005年,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亿
元人民币。2014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亿元人民币。
2018年 1月,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 3亿元人
民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5.2 主要人员情况
5.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
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调研员,华泰证券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连芬女士,董事,金融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
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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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主任、总裁助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华晨
集团上海办事处、通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干部,华泰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
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秘书、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
冯青山先生,董事,工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陆军第 124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
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第 42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
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师
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办公厅
副主任、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
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事。
李平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
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副部长,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董事,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
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
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
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
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
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德勤国际会计师
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南方东
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
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
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
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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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国籍。曾任职东南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
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
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
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法学硕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杰出资深会
员。曾任职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
任职北京市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
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理合伙人,中国证监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
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理事。
5.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律博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证监会副处长、处长,华
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舒本娥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曾任职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
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浙江兰溪马涧米厂
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
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部长、考核分配部部长。现任深
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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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力先生,监事,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
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
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
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
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兴证期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曾任职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
部实习律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董事。
徐刚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5年 7月专科毕业于山东理工大学机电
专业,2010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兰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1995年 11月参加工作,就职于
深圳期货投资公司,任职职员、项目经理,2003年 6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上海分公司职
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上海分公司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目前任职上
海分公司董事。
董星华女士,职工监事,硕士学历,中国籍。1991年 7月专本科毕业于华中理工大学
机械工程专业,2002年 6月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其 1991年 11月
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深
圳证券通信公司,任职科员、主任科员、经理,2011年 2月加入公司,先后任职综合管理
部经理、办公室高级经理,现任办公室高级副总裁。
5.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
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江苏国
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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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东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秘书,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EMBA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中国农业银行副处级秘书,
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
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
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
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
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
投资官(固定收益)。
史博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曾任职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市场部总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票部高级投资经理,泰
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研究总监、首席策略分析师、基金经理,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权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职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
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2.4 基金经理
苏炫纲先生,台湾籍,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
许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具有基金从业资格。11年海外证券市场工作
经验,曾任职于台湾大众银行、台湾美国商业银行、美国 Citadel Investment Group、台
湾大华证券、台湾凯基证券,历任产品设计师、固定收益产品分析师、外汇与固定收益商
品风险管理师、信用商品交易员等。2014年 3月加入南方基金,担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
助理;2016年 3月至今,任南方亚洲美元债基金经理。
5.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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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丁晨女士,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黄亮先生,国际业务部董事苏炫纲先生,国际业务部高级副总裁毕凯先
生。
5.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5.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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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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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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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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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目前不设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聘任、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
问,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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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6月 17日证监许可〔2019〕1071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
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其中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投资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
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销售的美元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有权增减相关销售机构。具体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销售份额类别和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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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
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A类基金份额包括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类美元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包括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类美元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
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销售币种、或者调整现有基金销售币种
设置、或者停止现有币种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发售价格
本基金 A、C类份额采用人民币和美元发售。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面
值 1.00 元;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人民币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
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四位。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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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美元认购的投资人需注意,本基金美元发售价格为 1.00 元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
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并以此计算投资人最终以
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
份额。由于美元发售价格会受美元汇率影响,投资人需自行承担募集期内的美元汇率波动
风险。
4、认购限制
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元,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5、认购款项的退还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其中,美元认购的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回至投资人认购时的美元账户。
投资人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规定,
请投资人参阅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八、认购费率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美元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美元) 认购费率
M<10万
0.6%
10万≤M<50万
0.4%
50万≤M<100万
0.2%
M≥100 万 每笔 100美元
(2)人民币认购费率
购买金额(M,人民币元)
认购费率
M<100万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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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M<500万
0.4%
500万≤M<1000万
0.2%
M≥1000 万 每笔人民币 1000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
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
形下,对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投资人如认购 C类基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九、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人民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人民币认购费率)
人民币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人民币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美元认购费率)
美元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美元发售价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美元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美元发售价格
美元发售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人选择认购 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人民币认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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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2)美元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美元发售价格
美元发售价格=1.00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
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假设这 1,000元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6%)=994.04元
认购费用=1,000-994.04=5.96元
认购份额=(994.04+0.46)/1.00=994.5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A类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994.50份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10万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0.4%,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
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0.1587,则其可得到的美元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4%)=99,601.59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99,601.59=398.41美元
美元发售价格=1.00×0.1587=0.1587美元
认购份额 =(99,601.59+10.00)/0.1582 = 629,656.07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得
到 629,656.07份 A类美元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元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46)/1.00=1,000.46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
以得到 1,000.46份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50,000美元(美元现汇)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假设这
50,000.00美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74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 0.1587,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美元发售价格=1.00×0.1587=0.1587美元
认购份额=(50,000+2.74)/0.1587=315,077.13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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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投资 50,000美元认购本基金 C类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
315,077.13份 C类美元基金份额。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认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招募说明书
39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人民币(美元折算
为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情形的(美元折算为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40
§9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9.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等外币销售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将于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办理美元等外币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或减少此类指定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9.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
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目前的境外主要投资
市场为纽约、伦敦和香港。若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进行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人民币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美元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
为基准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各类别份额可采
用多币种销售;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
市、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
招募说明书
42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人民币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元;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以美元现汇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美元;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
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
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43
9.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
分为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A类基金份额包括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A类美元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包括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 C类美元基金份额。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各币种申购费率如下:
(1)美元申购费率
美元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美元) 申购费率
M<10万
0.8%
10万≤M<50万
0.5%
50万≤M<100万
0.3%
M≥100 万 每笔 100美元
(2)人民币申购费率
人民币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5%
500万≤M<1000万
0.3%
M≥1000 万 每笔人民币 1000元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其中 1年指 365日)
申请赎回份额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1年
0.1%
1年≤N<2年
0.05%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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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2 年
0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础份额
赎回。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
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计算方法/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
的规定。
9.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人民币申购费率)
人民币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人民币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人民币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美元申购费率)
美元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美元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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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美元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T日 A类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T日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C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②美元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 C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
T日 C类基金份额的美元折算净值=T日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T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3)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 T日基金的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元,人民币申购金额为
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2000=83,333.33份
即投资人 T日以 1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得到 83,333.33份 C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
例六:假定 T日基金的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00元,人民币申购金额为
10万元,则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元
人民币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2100= 81,988.72份
即投资人 T日以 1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得到 81988.72份 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
例七:假定 T日 A类份额美元折算净值为 0.1671美元,投资人以美元申购本基金 A类
份额 5,000美元,则申购获得的 A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美元
美元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美元
申购份额=4,960.32/0.1671=29,684.74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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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投资人 T日以 5,000美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得到 29,684.74份 A类美元基
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A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当投资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人民币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②美元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 C类基金份额美元折算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七: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赎回 10,000份人民币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天,该日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人 T日赎回以人民币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
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元。
例八: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赎回 5,000份美元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天,
该日 A类美元折算净值为 0.1971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0.1971=985.50美元
赎回费用=985.50×0.1%=0.99美元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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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985.50-0.99=984.51美元
即投资人 T日赎回以美元申购的 A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得
的赎回金额为 984.51美元。
例九: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赎回 10,000份人民币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10天,该日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人 T日赎回以人民币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
得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元。
例十:假定某投资人在 T日赎回 5,000份美元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20天,
该日 C类美元折算净值为 0.1971美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5,000.00×0.1971=985.50美元
赎回费用=985.50×0.1%=0.99美元
净赎回金额=985.50-0.99=984.51美元
即投资人 T日赎回以美元申购的 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投资人取得
的赎回金额为 984.51美元。
3、T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在 T+1日内计算,并在 T+2日内公告。各个基金份额类
别单独计算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估值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
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4、T日的美元折算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内计算,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T+2日
内公告。T日各类别的美元折算净值为 T日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最
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也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美元折算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将来,若出现中国
人民银行停止发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对美元折算汇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9.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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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人申购基金成
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2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9.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该
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
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8、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
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9、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管
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招募说明书
49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11项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投资的证券/期货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或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
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50
9.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或美元折算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
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51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短信、电子邮
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9.13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9.14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9.15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52
9.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
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9.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
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9.18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
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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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
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招募说明书
54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4%。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 0.4%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3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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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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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
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
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
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
招募说明书
57
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
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
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
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
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招募说明书
58
§12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票、金融衍生品、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
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
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
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
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境内债券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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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
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境内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境外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
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
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
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若债券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参照最近一
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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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
零。
4、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
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
的净值的,以估值日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6、基金持有的其他有价证券,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有价
证券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按公允价估值。
7、外汇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为准。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具体汇
率来源详见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
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8、税收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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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
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
确负责。
9、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别的
美元折算净值为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招募说明书
62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
63
(5)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招募说明书
64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后一工作日计算该估
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65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
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但对于美
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
额面值的可能;
5、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说明书
6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7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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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
内容、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份额的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美元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69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2个工作日
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的 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招募说明书
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如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40、50、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情形时;
3、终止《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71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币种的设置;
28、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招募说明书
72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73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相关交易所、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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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招募说明书
75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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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年 4月 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年 3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亿 A股,4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 9月又成功发行了 22亿 H股,9月 22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 5日行使 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亿 H股。截
至 2018年 12月 31日,本集团总资产 67,457.29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6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06%。
2002年 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 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
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79人。2002年
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
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 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
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
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
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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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
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
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 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 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 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
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 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
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月荣膺 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
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 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英国
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
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 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
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年 5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
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在中国
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 6月至 2001年 10月,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
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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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06年 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年 3月至 2008年 6月,任北京分
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2008年 6月至 2012年 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
书记;2012年 6月至 2013年 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 11月至 2014年 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 1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
2016年 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
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 9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
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
发者之一,具有 20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07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
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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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
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
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
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
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
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
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
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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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
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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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自 1928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
服务,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千人,在全球 18个国
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
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Sean Pairceir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
百个市场。截至 2016年 6月 30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
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
逾 25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 6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4400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
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1. :《全球托管人》
2015年共同基金行政管理调查
被评为“全球杰出表现者”
2015年行业领导者大奖
#1 – 共同基金管理客户服务 – 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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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代理银行调查
#1 – 美国代理银行资产服务
2013年证券借贷调查
#2 – 证券借贷人–


全球范围 #2 – 全球证券借贷供货商 2013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机构投资者:


12项类别中有9项位列#1,2项位列 #2 基金管理者: 8项类别中有2项位列#1,5项位列 #2 2. :《全球投资人》 2015年次托管银行调查 #1 – 美国(资产管理总额加权和非加权) 2015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使用多个托管人的客户 – 亚太地区(加权 ) #2 – 共同基金管理者 (全球和仅美洲地区) 2014年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全球 #1 -


资产管理规模超过30亿美元的客户 – 欧洲、中东和非洲 #1 -


美洲共同基金管理者 3. :《ETF Express》 2016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欧洲ETF基金管理者 2014年ETF Express大奖 最佳北美ETF基金管理者 招募说明书 83 4. :《R&M 调查》 2014年Custody.net 全球托管银行调查 #1 美洲 5.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Private Asset Management - 2015 Best Wealth Manager Long-Term Performance (3 years) 2015长期业绩最佳财富管理人 6. :《World Finance》 World Finance – 2014 Best Private Bank, U.S. (East)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东部) 7.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Wealth & Finance International – 2014 Best U.S. Private Bank 2014年美国最佳私人银行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 84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招募说明书 85 §19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68 联系人:古和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人:曹阳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曹阳 招募说明书 86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定投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经与基金托 招募说明书 87 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 售服务费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88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确、合法、 有效。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招募说明书 89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除第(27)项所述资料外,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90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受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与其过错相 适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 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 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 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 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 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 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 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 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91 (28)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对于符合表面一致的指令,基金 托管人执行该等指令所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92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销售币种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 则进行调整;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招募说明书 93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招募说明书 94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 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招募说明书 95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招募说明书 9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除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招募说明书 97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币种与其对应份额的认购/申购币种相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美元认购/申购份额的红利再投资按所 招募说明书 98 对应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基准计算;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人民币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人民币份额面值,但对于美 元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存在收益分配后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对应的基金份 额面值的可能,美元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根据人民币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汇率进 行折算,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5、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招募说明书 99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 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招募说明书 100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 0.4%。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 0.4%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经登 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 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优先股、境外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招募说明书 10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招募说明书 102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招募说明书 103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 104 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2)项、第(5)项,以 及针对境内投资部分第(3)项的第 7)、11)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 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 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招募说明书 105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5、6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招募说明书 106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别的 美元折算净值为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 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的方式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可的方 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招募说明书 107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或基金资产清算小组认为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更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 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 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108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09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号基金大厦 32-42楼 邮政编码:518017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成立时间:1998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110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境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包 括公司发行的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优先股、境外固定收益型及货币型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境外结构性投资产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可分离交易可交换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货币市场 工具、银行存款、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包括不直接 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投资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境外发行的债 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招募说明书 111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的境内投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 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同 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 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招募说明书 112 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 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5)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限制; 6)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 20%;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前项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组合限制中第(2)项、第(5)项,以 及针对境内投资部分第(3)项的第 7)、11)情形之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针对境 外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 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招募说明书 113 3.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不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 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4.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招募说明书 114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6.基金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3、4、5、6条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个 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招募说明书 115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由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数据不准确、不及时,导致监管报告数据不准确,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 后的规定执行。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 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招募说明书 116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 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 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和本协议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招募说明书 117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 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 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招募说明书 119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 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 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 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以及账 户中无足额现金确保基金支付结算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 招募说明书 120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 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 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招募说明书 121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自行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 资产,或交由商业银行、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 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 招募说明书 122 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7、基金托管人可将境外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 托境外托管人履行。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 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 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0、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托管证券; 11、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注册登记结算机构的备付金账户;该账户由注册 登记结算机构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 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南方全 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招募说明书 123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擅自出借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 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 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债券托管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 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 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 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 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 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招募说明书 124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 库。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如该等实物证券发生毁损、灭失等任何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125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 管人完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 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别的美元折算净值为各类别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按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美元折算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币种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加密传真或其他经双方约定认可 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并以加密传真或其他双方约定认 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季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核算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 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 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七)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 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 招募说明书 127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 财产进行清算。 招募说明书 128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类份额,则该 H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 务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发送服务 1、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场外交易微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以电子邮件或微信服务通知形式向定制上述服务的个人投资者(本基金是否向个人投资者 销售,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定期发送对账单等相关信息,电 子邮件地址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其他渠道对账查询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 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 “NF4008898899”)或 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 或 APP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 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129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 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 的问题,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 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信息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 7天,每日不少于 8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 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招募说明书 130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招募说明书 131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 132 §25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2、《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南方全球精选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