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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保本(180002)

银华保本: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
码:180002,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权益登记日即 2019年 7月 22日 15:00起,至 2019年 8月 14日 17:
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8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7月 22日,即该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取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陆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www.yh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填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
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
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的加
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且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认可的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权益登记日即 2019年 7月 22日
15:00起,至 2019年 8月 14日 17:00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并请
在信封表面注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办公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如下:
公司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 C1座 8层客户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100738
收件人:董彦杰
联系电话:010-58163073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时间为 2019年 8月 15日,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表决权,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
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
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
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
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
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
决票视为被撤回;若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的,则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
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个指定媒体上公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有效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 2013年
6月 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
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
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董恩彤
联系电话:400-678-3333
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联系人:赵蓉
联系电话:010-85197506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 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则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
告之日起,《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同时《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正式生效。自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含任何保
本保障机制,无意持有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
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咨询。
4、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
予以留意。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15日
附件一:《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
附件一:
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和《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具体包括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
投资范围、修改投资比例、修改投资策略、修改投资限制、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删除保本机制、增加基金
合同自动终止条款、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及修改后基金
合同的生效事宜参见附件四《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办理本次
基金转型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日披露修改后的
基金法律文件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15日
?
附件二: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2019年 月 日
说明: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
示一项意见。2、“基金账户卡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额。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表决意见空白、字迹模糊不清、相互矛
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
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5、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http://www.yhfund.com.cn)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8月 14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
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
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19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
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分别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
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参会
和进行投票。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和《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为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针对上述审议事项存在无法
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金名称的变更
基金名称由“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投资目标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修改后,本基金投资目标为:“本基金将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努力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
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
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
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
投资对象的权利。”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
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投资比例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固定收益类金
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 15%;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基金投资策略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采用 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
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
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
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
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
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
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
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 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
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
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 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 CPPI的要求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 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固定收益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
定期向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
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 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
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从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 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 AAA级的债券在债
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 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为: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和以期权为
基础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根据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稳健
资产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严格的风险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1、CPPI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设定的价值底线
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组合在某一时间段
后的资产价值不低于设定的目标价值。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达到增强组合收益的效果,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型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
投资组合的目标价值。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投资组合目标价值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
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稳健型资产。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
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OBPI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OBPI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其主要投资思路为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风险资产(如:股
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
时,则放弃使用看跌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从投资效果分析,OBPI的投资目标为一方面可
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锁定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OBPI策略的核心
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使其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而根据期权平价公式,OBPI策略可由股票和看跌期权的投资组合衍生出另一种投资策略,即通过买入无
风险资产和看涨期权以锁定下行风险,具体的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推演得到:
Call + Xe-rt = Put + S
其中:Call为看涨期权,Xe-rt为无风险资产,X为期权的执行价格,S为股票,Put为看跌期权。
从上式看出,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两类 OBPI投资策略,一是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
权的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二是在投资看跌期权时,可在买入该期权的同时,买入对应的股票类
资产。通过以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
素的分析研判,形成对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目标久期,达到增加
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资产之间的
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资产组合。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债券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
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收益率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采取收益率骑乘策略获取债券投资的超额收益。收益率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
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
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5)信用策略
1)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曲线的系统研究之上,综合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市场供求等各方
面影响因素,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2)个券精选策略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对发
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
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
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3)信用调整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
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
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
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最后,本基金将对所有持仓信用债券进行有效的信用风险控制。一是,依靠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分析团队,
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并积极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
情况;二是,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
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三是,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
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可转换债券价值评估体系,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指标确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从中精选
发债公司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正股具备较高上涨预期且市场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一级和二
级市场投资。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确定转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转股期内,如果存在明显市场套利
机会,即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实际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对应正股的市场价格,将通过转股方式实现
获利。
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如果可
转换债券对应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已有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
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
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以价值
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
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调动态择时选股
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
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高投资组合绩效。
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在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
回报。具体标的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选择,并考虑二级
市场合理估值和定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研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
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
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
权合约,采取套期策略等达到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收益的目的。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
货合约,采取套期策略及单边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六)基金投资限制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8)、(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修改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2)、(23)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与保本周期同期限的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修改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80%。”
(八)风险收益特征的变更
修改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的品种。”
修改后,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
(九)费率调整
1、基金管理费率
修改前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为:1.2%/年。
修改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为:1.00%/年。
2、申购费率
修改前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0.45%
100万元≤M<1000万元 1.2% 0.36%
M≥1000 万元 1.0% 0.3%
修改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0.36%
100万元≤M<200 万元 0.80% 0.24%
200万元≤M<500 万元 0.60% 0.18%
M≥500 万元 1000元/笔
3、赎回费率
修改前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非直销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率 直销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率
Y<七天 1.5% 1.5%
七天≤Y≤一年 1.5% 0.72%
一年<Y≤两年 1.0% 0.4%
两年<Y<三年 0.5% 0.2%
三年≤Y或保本到期 0% 0
注:一年指 365天,二年指 730天,三年指 1095天。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天的非直销养老金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天且不多于一年的非直销养老金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基金赎回费的 52%为
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 48%则归基金资产所有。对已持续持有期大于一年的非直销养老金投资者,
基金赎回费的 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 40%则归基金资产所有。对直销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
赎回费率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修改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年 1.50%
1年≤Y<2年 1.00%
2年≤Y<3年 0.50%
Y≥3 年 0
注:1年指 365天,2年指 730天,3年指 1095天。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但少
于 9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天但少于
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180天的投资
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十)增加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修改前: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以及解决方案。
修改后: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修改收益分配原则
修改前,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为: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
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十二)其他修改
取消保本、保证机制,同时,由于变更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产品要素,相应的修改了基金合同当中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等部分,并按照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完善了基金合同的表述。
(十三)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
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
日披露修改后的基金法律文件等。
(十四)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则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之
日起,《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同时《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正式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于 2004年 1月 30日证监基金字[2004]9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
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可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删除保本机制、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或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等,且增加自动清盘条款。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可行性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不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登记机构的变更,技术上可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顺利召开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顺利执行。
为实现基金合同修改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与登记机构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
统准备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已经做好了基金合同修改的相关准备。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预防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
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预防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
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章节 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条款 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前言”(原“一、前言”)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
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一般为三年,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个保本周期从次日开始。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三、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中国证监会对银华保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合法有效的修改及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更新
中国证券监管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管理机构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指《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并
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及清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如无
特指,则不包括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进行的集中申购
集中申购: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投资人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间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担保人:指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删除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人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在
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起止时间跨度一般为三年
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一直持有其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
期的基金份额或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保本周期到期日: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
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进行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
或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
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人应保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投资本金: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投资金额;2)
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日前公告的处理规则,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费用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之和
担保范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
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
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默认选择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继续保留的行为
保证:指担保人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
下,在本基金的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申请日
元:指人民币元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1,2,3,4,5……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4、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增加:
5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二部分“释义”(原“二、释义”)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原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努力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原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四)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
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
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
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
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
(五)保证: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六)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一般为三年,前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下一个保本周期从次日开始。 删除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原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删除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删除原十、基金的设立募集及集中申购、原十一、基金备案) 十、
基金的设立募集及集中申购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但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
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四)设立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 60亿元人民币,在认购期间募集资金达到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
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每次最低 500元人民币;直销中
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万元人民币;
4.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六)集中申购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集中申购的投资本金都
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管理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将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周期集中申购期间的基金总规模
上限。在集中申购期间,如果预计基金总规模接近、达到或超过总规模上限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集中
申购,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
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届满并达到基金合同
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
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以及解决方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4年 1月 30日证监基金字[2004]9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自 2004年 2月 16日起至 2004年 3月 16日止公开发售,于 2004年 2月 26日
提前终止认购,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保本
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4年 3月 2日生效。
2019年 7月 15日,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关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在
保本到期后变更基金名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修改投资比例、修改业绩比较基准、删除保本机制并相应
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前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2019年 XX年 XX日起生效。自 2019年 XX月 XX日
起,《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
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者范围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
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根据对市场
及可投资品种的判断,基金管理人保留不接受新申购资金的权利,除非巨额赎回,赎回一般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在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三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
款。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三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
施日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
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规定的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申请后的 1个工作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
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
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
人银行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
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个
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
有;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
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
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申购方式时,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如基金管理人决定开通后端收费申购方式,则应提前两
日公告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对于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基金赎回费的 60%为注册登记费和基本手续费,其余 40%则归基金资产
所有。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2%,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3%,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
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和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和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
回费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可
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
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
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
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
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删除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
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
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
害;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同时,在出现上述第三款的情形时,
对已经接受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或两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
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
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
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交
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十四、基金转托管“)
十四、基金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增加: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
(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
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报业大厦十九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符合《基金合同》规定保本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要求履行保本条款的权利;
10.申购、赎回、转让基金份额,进行基金间转换,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
基金品种;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
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
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担保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取消基金保证担保;
11)担保人破产或丧失保证能力;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当出现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
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召集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
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
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
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结果的有效性。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
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
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
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工作日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
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
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
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
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
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
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
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
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原“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与程序”)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增加: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原“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
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
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原“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与程序”)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原“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与程序”) 4.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
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原“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五、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
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原“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六、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一)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人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人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7、如因登记机构的原因而造成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七、保本
(一)保本
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本金损失的风险。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并选择赎回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
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并且基金管
理人未能补足该差额以履行保本义务,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清偿;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担保人履行保证担保义务。但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适用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或者在限定期限内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费和集中申购期间的利息也适用保本条款。
2.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无论选择:
(1)基金赎回
(2)从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
其投资本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的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进行基金转换的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除外)。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终止。
6.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更换基金管理人且担保人不同意为继任管理人承担保证义务。
十八、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第五个保本
周期(自 2016年 3月 1日起至 2019年 3月 2日止)提供保证担保。
(二)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全
文详见本基金合同附件。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保证合同》为准。《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保证的性质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前提下,在保
本周期到期日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该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
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
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
处理办法,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上述情形及具体处
理方法。当确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
(五)担保人丧失保证能力或更换担保人情况下,在有关处理办法落实或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担保人应
继续履行担保人责任;除上述两种情况与《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规定的
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六)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下一保本周期重新确定担保人。若基金管理人无法重新确定
担保人,则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本基金将不再提供保证,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若持有人大会
不同意取消保证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和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净资产额 0.2%的年费率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十九、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
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处理;如发现基金代销机构
违反本基金合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删除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二十、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运用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在努力控制组合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二十、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理念
本金安全增值源于对风险的精确度量与控制。
(三)投资对象及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股票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收益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
用等级的企业债与金融债等;收益资产主要是股票,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在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
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高收益的收益资产的投资。如在
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
投资对象的权利。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权证
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
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二十、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构建
1.总体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采用 CPPI。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
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收益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
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
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CPPI策略的要求动态调整保本资产与收
益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证收益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
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1)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
回避利率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②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
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
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③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
市场投资回报。
④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 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
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性风
险。
2.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构建原则
CPPI的投资策略,是本基金实现本金安全的基础,其主要原则有以下几点:
①根据 CPPI的要求确定基金安全垫。
②根据基金安全垫和放大倍数调整基金资产中债券和股票的投资额。
(2)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的确定:资产配置以基金合同的规定和 CPPI的要求为原则。在基金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和对市场的判断调整 CPPI机制的各要素。
投资范围和操作模式的确定:固定收益部在研究市场投资品种风险、收益、流动性和操作模式的基础上,
定期向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品种和操作模式建议书。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研究之后,
确定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以投资的品种类别及可以使用的操作模式。
本基金在每一个保本周期内,资产类别的配置关系如下: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和银行存款以外的资产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高于 15%;
债券投资在资产配置中的比例不低于 60%;本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个月内完成建仓;本基
金投资运作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从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基金管理人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保持适当比例现金以应付赎回。
(3)选择债券的标准
根据投资组合构建的原则,本基金选择债券的标准为:
①期限:债券资产主要是久期与保本周期相匹配的债券。
②信用等级:债券资产,投资品种必须是具有 AA级以上投资评级的债券,其中评级为 AAA级的债券在债
券组合中的比例不低于 60%。
③流动性: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必须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④收益性:投资品种必须在同等流动性的债券中具有合理的收益率水平。
(4)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和以期权为基
础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OBPI,Option-Based Portfolio Insurance),根据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稳健资
产与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力争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严格的风险管理,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1、CPPI 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根据恒定比例组合保险原理,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波动、组合安全垫(即基金净资产超过设定的价值底线
的数额)的大小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通过对稳健资产的投资实现组合在某一时间段
后的资产价值不低于设定的目标价值。通过对风险资产的投资,达到增强组合收益的效果,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稳定增值。本基金对稳健型资产和风险资产的资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确定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比例。
根据期末投资组合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设定当期应持有的稳健资产的最低配置数量和比例,即
投资组合的目标价值。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Cushion),即投资组合净值超过投资组合目标价值的数额。
第三步:确定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
根据组合安全垫和风险资产的风险特性,决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风险乘数,然后根据安全垫和风险乘
数计算当期可持有的风险资产的最高配置比例,其余资产投资于稳健型资产。
其中,放大倍数主要根据当期权益类市场的估值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债券市场收益率水平、基金资
产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步: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安全垫水平、市场估值情况,并结合市场实际运行态势制定风险资产投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2、OBPI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
OBPI策略主要根据期权的收益特性进行构建,其主要投资思路为在投资期初同时购买风险资产(如:股
票)和相应的看跌期权,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可执行看跌期权,以规避股票价格的下跌,当股票价格上涨
时,则放弃使用看跌期权,以享受正股价格上行的收益。从投资效果分析,OBPI的投资目标为一方面可
以享受市场上涨时的收益,另一方面又可以锁定市场下跌时的损失。从这个角度出发,OBPI策略的核心
思想为构建一个投资组合,使其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
而根据期权平价公式,OBPI策略可由股票和看跌期权的投资组合衍生出另一种投资策略,即通过买入无
风险资产和看涨期权以锁定下行风险,具体的决策过程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推演得到:
Call + Xe-rt = Put + S
其中:Call为看涨期权,Xe-rt为无风险资产,X为期权的执行价格,S为股票,Put为看跌期权。
从上式看出,本基金可以通过不同类型的组合配置实现两类 OBPI投资策略,一是构建债券组合和看涨期
权的组合,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二是在投资看跌期权时,可在买入该期权的同时,买入对应的股票类
资产。通过以上两种不同的资产组合来实现下行风险可控,上行可享受投资收益的投资目标。
3、债券投资策略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
素的分析研判,形成对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目标久期,达到增加
收益或减少损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各市场、各券种的相对投资价值、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债券资产之间的
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债券资产组合。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债券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进一步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
可能的变化形态,进而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不同期限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收益率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采取收益率骑乘策略获取债券投资的超额收益。收益率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
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
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
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5)信用策略
1)信用利差策略
本基金将在信用利差曲线的系统研究之上,综合分析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市场供求等各方
面影响因素,重点关注信用利差趋向缩小的类属品种及个券。
2)个券精选策略
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本基金将借助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的行业及公司研究员的专业研究能力,对发
债主体进行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并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
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
略,针对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3)信用调整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券本身素质的变化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公司治
理结构、股东背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融资能力等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指标。本基金将通
过信用债跟踪评级制度,在个券本身素质发生变化后进行严谨评价,以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发生变化的方向,
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最后,本基金将对所有持仓信用债券进行有效的信用风险控制。一是,依靠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分析团队,
同时整合基金管理人外部有效资源,深入分析挖掘并积极跟踪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现金流、发展趋势等
情况;二是,严格遵守信用类债券的备选库制度,根据不同的信用风险等级,按照不同的投资管理流程和
权限管理制度,对入库债券进行定期信用跟踪分析;三是,采取分散化投资策略和集中度限制,严格控制
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可转换债券价值评估体系,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指标确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从中精选
发债公司具备良好发展潜力或正股具备较高上涨预期且市场价格处于合理水平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一级和二
级市场投资。
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灵活确定转股策略,以有效保障或提高基金利益。转股期内,如果存在明显市场套利
机会,即本基金所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的实际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对应正股的市场价格,将通过转股方式实现
获利。
如果可转换债券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如果可
转换债券对应正股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将通过转股方式保障已有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
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
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
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的选择上,本基金将运用定量与定性的指标相结合的方法,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以价值
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选择具备估值吸引力、增长潜力显著的公司股票。
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上涨或分红潜力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
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通过“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强调动态择时选股
的主动管理策略,关注具有高成长性和估值优势的个股,并在此基础上运用动态调整的资产配置技术及相
应的数量化方法进行组合管理,提高投资组合绩效。
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在精选个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以获得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
回报。具体标的选择方面,本基金主要从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和市场环境等方面进行选择,并考虑二级
市场合理估值和定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研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
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
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时卖出策略,获取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
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利用
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
权合约,采取套期策略等达到降低组合风险、提高组合收益的目的。
9、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
货合约,采取套期策略及单边策略提高组合收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二十、基金的投资”) (五)投资决策
1.基金资产分布决策
基金资产分布决策由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做出。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
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1)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月度资产配置和调整
计划;审定基金月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负责资产配置、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2.基金投资组合决策
基金经理需要在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下,根据研究员提供的货币政策、经济形势、股
票市场的运行规律等因素的分析,在考虑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股票资产比例范围和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
决定对债券和股票投资的具体比例。
决定投资原则: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股票
选股原则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提出投资建议:证券分析人员根据咨询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来源,选定重点关注的各类债券
和股票范围;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调查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产品向基金经理做
出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证券分析人员提供
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六)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估
公司建立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
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同时,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还必须对基金资产组合的投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价。绩效
与风险评估小组依据投资绩效评估运行规则,定期向 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固定收益部提供绩效评估
报告,对基金投资收益与风险情况做出反馈,如有必要还需提出在分析基础上的修正意见。A股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删除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二十、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8)、(12)、(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40%,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6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
数计算;
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投资,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
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2)、(23)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
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
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
更后的规则为准。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二十、基金的投资”) 增加: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80%。
沪深 300指数是由沪深 A股中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只股票组成,该指数编制合理、透明,
有一定的市场覆盖、抗操纵性强,并且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
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财富指数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
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总之,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二十、基金的投资”)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一)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三)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二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删除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原“二十二、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自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
分。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基金资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
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原“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原“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
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原“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在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进行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
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原“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及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
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
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
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
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
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
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
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
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
披露和报告义务。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原“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中的第 5项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原“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投资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投资相关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原“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的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 3至第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发售过程中所发生的验资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认购费用
中列支,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等信息披露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原“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原“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原“二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
(二)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期末余额,
非当期发生数)。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5.本基金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更改本基金的分红方式;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法定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
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
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
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二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增加: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原“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根据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 5个工作日内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原“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原“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原“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原“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
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担保人变更;
6.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
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2、终止《基金合同》;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增加、变更、减少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本基金发生连续 40个工作日、50个工作日、5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
31、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八)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九)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原“二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
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
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以 XBRL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不可抗力;
(三)发生基金合同约定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原“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二十八、保本周期到期及集中申购
(一)到期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
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的方式。
1.到期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的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行为为到期赎回。即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将投资本金赎回或转换到本基金管
理的其他基金,则赎回日和转换日为保本周期到期日。
2.到期赎回的处理方式
(1)投资本基金可控制投资本金损失的风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
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本金,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如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本金,担保
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
而赎回或转换的,赎回或转换部分不适用保本条款。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投资本金由本基金转换到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后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种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集中申购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者在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集中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集中申购的投资本金都
适用当期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删除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七条第 2项(1)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
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意
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管理人无法为下一保本周期确定担保人,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又不同意取消保证担保或修改基金
合同后形成新的基金品种,则基金管理人将依法宣布本基金终止;
3.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6.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二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个工作日内公
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
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原“三十、业务规则” 三十、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则应
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 删除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原“三十一、违约责任”) 三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
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
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免除其赔偿
责任。
(五)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第十
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一)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
损失等;
(三)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四、本基金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原“三十二、争议处理”) 三十二、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
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并按其解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原“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
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
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并经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 2019年 XX月 XX日起,《银华保本增
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
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
阅。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原“三十四、基金合同摘要”、三十五、其
他事项) 三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详见附件。
三十五、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内容略,根据上文修改相应修改)
附件 2: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内容见变更注册前的《基金合同》)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