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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可转债A(006311)

中金可转债: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8 年 2月 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348号《关于准予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 于 2018年 11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8]2737号《关 于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 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遇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及期货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及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 水平。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招募说明书 2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C 两类,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申购费,不计 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申购费,但计提销售服务费;A、C两类 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9年 5月 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98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9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中金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6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 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招募说明书 7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招募说明书 8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招募说明书 9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6层 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成立时间:2014年 2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理论物理学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花旗集团副总 裁、新兴市场风控经理、地方政府债券自营交易员、基金经理、拉丁美洲股票期 权交易负责人及另类投资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 席运营官、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 国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 招募说明书 11 务经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 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 本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 部亚太区首席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 职务。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董事总经理。 陈刚先生,董事,法学博士。历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 人员;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律师、中国国 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合规律师、中金美国证券有限公司法律部负责人;厚朴 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律合规事务负责人。陈刚先生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并 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董事总经理。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 副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璧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经理;中信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 李永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 风险监控员、投资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投资经 理、固定收益团队负责人、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一级团队负责 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委员会委员、自有资金投资委员会 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春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和决策科学博士。历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卡尔 森管理学院金融系终身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金融和会计系讲席教授、系主任、 副教务长。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执行院长,并兼任上海人 寿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 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 招募说明书 12 计师等职务。现任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王元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耀良律师 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高级 合伙人、管委会成员,兼任上海思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夏静女士,执行监事,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 高级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楚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汤琰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虹女士,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律师;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经理。李虹女士是美国纽约州执业律 师并具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立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助理、证券投 资经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永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雁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业 研究员,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研负责人、董事总经理。 郭党钰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宁波镇海炼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华策投资有限 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投资副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4 年 4 月加入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2016年 7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 朱宝臣先生,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 理、量化投资总监。2017年 10月加入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团 队负责人。 杨立先生,简历同上。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招募说明书 14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招募说明书 15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 障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 实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 金投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招募说明书 16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 架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 间合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 的重大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 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 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 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 范化、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 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 招募说明书 17 突击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 业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 措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 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 外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 以是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 能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 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 调整,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招募说明书 18 内部控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 1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 12月 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阮劲松 联系电话:010-65110109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 1996年至今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唯一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 行,是第一家在发起设立阶段就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中资商业银行,是第一家 总部设在天津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 2005年 12月 30日成立,2006年 2月正式对外营业,经历了第 一个五年规划的初创期和第二个五年规划的发展期,正在实施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确立了成为“最佳体验现代财资管家”的发展愿景,树立了“客户为先、开放创 新、协作有为、人本关爱”的企业核心价值观,明确了以客户为中心,通过特色 化、综合化、数字化、国际化四大抓手,建立人才、科技、财务、风险和机制五 大保障,持续推动转型发展。自成立以来,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 商业模式和科技支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 同发展,保持了包括规模、利润等成长性指标和风险控制指标的同业领先水平。 招募说明书 20 2018年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到 10348亿元,较年初增长 3.2%;实现净 利润 70.8 亿元,同比增长 4.8%;不良贷款率 1.84%,低于 1.89%的同业平均 水平(数据未经审计)。截至目前,渤海银行已在全国设立了 30 家一级分行、 29家二级分行、130家支行、61家社区小微支行,并在香港设立了代表处,下 辖分支机构网点总数达到 251 家,网点布局覆盖了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及 中西部地区的重点城市。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18年“全球银行 1000强”排名 中位列第 187位,较去年提升 13名;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 2019年“全 球银行品牌价值 500强”中位居第 176位,较去年提升 20名,在 48家上榜的 中资银行中列第 22位;在《21世纪经济报道》推出的亚洲银行竞争力排名中, 位列第 55位。2018年,在各类媒体和行业组织评选的奖项中,渤海银行分别获 得“值得信任的普惠金融银行”奖、“最佳金融科技服务”奖、“杰出小微企业金 融服务”奖、“资产托管业务银行”奖、“金融行业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最佳 个人网上银行奖”、“最佳直销银行安全奖”等多项殊荣,八家营业网点荣获“中 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称号”。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毅先生,渤海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经济师,大学本科学历,取得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北京市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国银行,曾任中国 银行北京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 信贷风险总监。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委员、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管理官。 赵亚萍女士,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30 余年金融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托管业务管理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贷员、部门副经理、 部门经理,中国农业银行基金托管部资金清算处处长、核算处兼市场处处长,天 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起任渤海银行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作、 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 70余人。部 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和团队负责人均具备 研究生以上学历。 招募说明书 21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年 6月 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 5月 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 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 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互联网金融托管等业 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 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 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 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 招募说明书 22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 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6层 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张显 客户服务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boc.cn 电话:95566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bank.pingan.com 电话:95511-3 (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www.cbhb.com.cn 电话:95541 (4)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4 客服电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991-891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网址:www.erichfund.com 电话:400-820-2899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myfund.com 电话:400-818-8000 (1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77 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snjijin.com (1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13)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819-9868 网站:www.tdyhfund.com (14)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站: www.520fund.com.cn (15)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电话:400-0411-001 (1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网址:https://www.hongdianfund.com/ 电话:010-85643600 (1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招募说明书 26 (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网址:www.yingmi.cn 电话:020-89629099 (21)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fund.jd.com (2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2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电话:4008-888-108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newone.com.cn 电话:95565 (25)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51 网站: http://www.chinastock.com.cn/ (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站:http://www.cgws.com/ (27)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bank.pingan.com 电话:95511-3 (28)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代履职)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联系人:杨涵宇 (2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0)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http://www.18.cn 电话:95357 (31)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fund.sinosig.com 电话:95510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6层 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5573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招募说明书 28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办公楼 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 2办公楼 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奚霞、丁时杰 联系人:奚霞


招募说明书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8年 2月 24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348号《关于准予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 2018年 11月 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 管部部函[2018]2737 号《关于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 备案。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8 年 8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止,共募集 92,650,262.02 份中金可转债 A 类份额,121,146,180.98 份中金可转债 C 类份 额,合计 213,796,443.00份,有效认购户数 518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 期限为不定期。


招募说明书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1月 27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相关 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招募说明书 32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 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招募说明书 33 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含申购费)。 2、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 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3、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 招募说明书 34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6、本基金可以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数额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具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招募说明书 35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0.00% 100万≤M<200万 0.50% 200万≤M<500万 0.30% 500万≤M 500元/笔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类别的不同及持有该部分 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期限(T) A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T<7日 1.50% 1.50% 7日 ≤T<30日 0.30% 0.10% T≥30日 0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 的 25%,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以 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等等。 招募说明书 36 5、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假定 T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4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1+0.80%)=396,825.40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3,174.60元 申购份额=396,039.60/1.0560=375,781.63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为 1.0560元,可得到 375,781.63份 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招募说明书 37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4:假定 T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40万元,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0/1.0520 =380,228.14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万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的净值为 1.0520元,可得到 380,228.14份 C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5: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3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3%=37.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7.5=12,462.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62.50元。 例 6:某投资人赎回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600=12,600元 赎回费用=12,600×0.10%=12.60元 净赎回金额=12,600-12.60=12,58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万份 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8天,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87.40元。 招募说明书 38 3、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 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 统或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说明书 39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招募说明书 40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5%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措 施如下:延期的赎回申请将自动与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含 25%)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招募说明书 41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明书 42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 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43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二十、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 赎回等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招募说明书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 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利率走 势和证券市场政策分析等宏观基本面研究,结合对各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波 动性及流动性等因素的评估,在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各大类资产的中长期 招募说明书 45 基本配置比例并进行调整。 (二)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含权 债券等,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本基金 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 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益价值方面仔细 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 期,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本基金力争在市 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 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如果转换并非有利,持有人可 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 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 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投资该类型债券的 子策略包括: 1)个券精选策略。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预 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 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 GARP(合 理价格成长)性质的正股。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债性,本基金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 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2)条款价值发现策略。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包括修正转股 价条款、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 较大影响。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深入分析各项条 款挖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3)套利策略。按照条款设计,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 为发行人的股票,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当可转换债券的转 股溢价率为负时,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反之,买入股票的 招募说明书 46 同时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 正股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 上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和权证部分,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权证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三)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分析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融和中期票据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并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 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在给定组合久 期以及其他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本基金期限结构调整 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3、利率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可能情景的判研,预测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 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 招募说明书 47 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 化趋势的预期,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如果预期利率下降,本基金将增加 组合的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反之,本基金将缩短组合 的久期,以减小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风险。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下而上的策略,在信用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中精选个券,结合 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并优化投资组合。 (1)买入并持有策略 买入并持有策略是指选择信用风险可承担,期限与收益率相对合理的信用类 产品持有到期,获取票息收益。选择买入并持有策略时,基金选券的原则包括:


1)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承担。通过对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收益进行分析,选择 收益率较高、信用风险可承担的债券品种。


2)债券的信用利差合理。债券信用利差有明显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可在 信用利差较高并有减小趋势的情况下,加大买入并持有策略的力度。 3)债券的期限合理。根据利率市场的波动性,在相对高利率环境下,选择 期限较长的品种,在相对低利率环境下,选择期限较短的品种。 (2)行业配置策略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基本面研究,本基金将运用定性 定量模型,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采取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 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利差轮动策略 信用债券的利差受到经济周期、行业周期等因素的影响具有周期性变化的特 征,本基金将结合对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的判断,在预期利差将变大的情况下卖 出此类债券,在预期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买入此类债券,以获取利差收益。 5、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本基金将 适当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 招募说明书 48 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6、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购买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 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主要基于信用品种投资,在此基础上重 点分析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首先,确定经济周期所处阶段,研究中小企业私 募债发行人所处行业在经济周期中所受的影响,以确定行业总体信用风险的变动 情况,并投资具有积极因素的行业;其次,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的经营管理、 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综合分析;最后,结合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票面利率、剩余期限、担保情况及发行规模等因素,综合评价中小企业私募 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配置。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持续研究和密切跟踪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的发展,将通过宏观经 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 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制定周密的投资策略。在具体投资过程中,重点关注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基础资产的类型,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加强对未来现金流稳定性的分析。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 券的总量规模,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实现资产支持证券对 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 (六)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回避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结合国债交易 市场和期货市场的收益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获取超额收益。 (七)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 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八)权证投资策略 招募说明书 49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辅助 运用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 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 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70%+中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2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0%。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选取的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并 且面值余额在 3千万元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指数采用派许加权综合价格指 数方法编制,其成分券为沪深两市中核心优质可转换债券,具有代表性强、流动 性相对较高的特点,能够反映沪深两市可转债市场的总体发展趋势。 中证国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发布、表征国债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的样本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剩余期限在 1年以上的国 债组成,以反映国内市场国债的总体表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 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 300 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此,“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70%+中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2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0%”是适合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 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指数名称 更改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履行适当程序,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招募说明书 50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 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 略、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利率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结合研究 部的相关研究结果,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资料,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制定工作,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 配置比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投资策略报告。基金投资策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 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 的债券品种。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投资项目,需由投资总监、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交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 易,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 任何情况,交易部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 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对组合的 招募说明书 51 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 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帮助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 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此条款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招募说明书 52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如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托管协议中明确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招募说明书 53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和第(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招募说明书 54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招募说明书 55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1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39,464.00 4.68 其中:股票


339,464.00 4.6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6,067,017.10 83.69 其中:债券


6,067,017.10 83.69 资产支持证券


4 贵金属投资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631,795.12 8.71 8 其他资产


211,503.56 2.92 9 合计





7,249,779.78





100.00 1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3,152.00 1.9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206,312.00 3.03 K 房地产业 - - 招募说明书 5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9,464.00 4.99 1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1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1998 中信银行 32,800 206,312.00 3.03 2 601238 广汽集团 11,400 133,152.00 1.96 1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26,163.00 4.7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10.00 1.4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10.00 1.4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640,844.10 82.8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067,017.10 89.11 1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招募说明书 57 1 113011 光大转债 5,310 609,959.70 8.96 2 110047 山鹰转债 3,300 390,126.00 5.73 3 128024 宁行转债 2,790 342,695.70 5.03 4 113008 电气转债 2,760 335,671.20 4.93 5 019544 16国债 16 3,260 326,163.00 4.79 1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0.1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光大银行(601818)、中 信银行(601998)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 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18年 12月 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 保监银罚决字〔2018〕10号),对光大银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以 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以修改理财合同文本或误导方式违规销售理财产品; 招募说明书 58 违规以类信贷业务收费或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同业投资违规接受担保;通过同 业投资或贷款虚增存款规模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18年 12月 7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 保监银罚决字〔2018〕14号),对中信银行理财资金违规缴纳土地款;自有资金 融资违规缴纳土地款;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提供保本承诺;本行信贷资金为理财产 品提供融资;收益权转让业务违规提供信用担保;项目投资审核严重缺位等违法 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本管理人认为本次处罚对光大银行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短期来看公司 盈利体量较大,处罚金额对其净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对公司各项涉及业务的正常 开展基本没有影响。 本管理人认为本次处罚对中信银行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短期来看公司 盈利体量较大,处罚金额对其净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对公司各项涉及业务的正常 开展基本没有影响。 11.10.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657.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8,719.3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766.18 5 应收申购款 86,360.7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1,503.56 11.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609,959.70 8.96 2 128024 宁行转债 342,695.70


5.03


3 113008 电气转债 335,671.20


4.93


4 127005 长证转债 270,226.50


3.97


5 113516 吴银转债 235,106.00


3.45


招募说明书 59 6 127004 模塑转债 203,154.00


2.98


7 113013 国君转债 194,192.40


2.85


8 128034 江银转债 176,654.40


2.59


9 132013 17宝武 EB 153,105.00


2.25


10 132015 18中油 EB 150,705.00


2.21


11 113518 顾家转债 122,830.00


1.80


12 127007 湖广转债 120,250.00


1.77


13 132007 16凤凰 EB 98,650.00


1.45


14 113019 玲珑转债 85,857.20


1.26


15 110043 无锡转债 79,056.00


1.16


16 110045 海澜转债 74,834.00


1.10


17 113015 隆基转债 74,712.80


1.10


18 110031 航信转债 63,857.10


0.94


19 128035 大族转债 58,273.50


0.86


20 128043 东音转债 56,985.00


0.84


21 113508 新凤转债 53,315.00


0.78


22 110041 蒙电转债 49,905.00


0.73


11.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 6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11月 27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9年 3 月 31日。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金可转债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6.88% 0.75% 15.21% 0.82% -8.33% -0.07%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9年 3月 31日 7.14% 0.63% 13.63% 0.73% -6.49% -0.10% 中金可转债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6.77% 0.75% 15.21% 0.82% -8.44% -0.07%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9年 3月 31日 6.98% 0.63% 13.63% 0.73% -6.65% -0.10%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 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招募说明书 63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招募说明书 64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招募说明书 65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66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招募说明书 67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 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 69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 月初的 3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7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次 月初的 3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 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35%。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按 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托管人在次月初的 3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招募说明书 72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7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招募说明书 75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招募说明书 76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 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招募说明书 77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招募说明书 78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招募说明书 79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 80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 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 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 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债 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 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招募说明书 82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 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 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 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 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 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 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 就越大。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世行前 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 投资收益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 完全规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 拒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波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的转变为现金,从 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 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赎回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 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 招募说明书 83 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股票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 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 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 险。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招募说明书 84 5、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风险控制,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 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 元交易权限等处置措施。当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情况或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 相应措施,或在管理人、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 时信息传递不及时、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均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 7、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8、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股 票等权益类产品出现市场性整体下跌时将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2)期货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基金在期货市场成交不活跃时,可能在建仓和平仓期货时 面临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数量上的风险。 2)基差风险:在使用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现货 价格与期货合约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若产品运作中出现基差波动不 确定性加大、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等情况,则可能对本基金投资产生影响。 3)合约展期风险:本基金所投资的期货合约主要包括期货当月和近月合约。 招募说明书 85 当基金所持有的合约临近交割期限,即需要向较远月份的合约进行展期,展期过 程中可能发生价差损失以及交易成本损失,将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4)到期日风险:期货合约到期时,基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将 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导致基金无法继续持有到期合 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5)期货保证金不足风险:由于期货价格朝不利方向变动,导致期货账户的 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经纪商的最低保证金要求,如果不能及时补充保证 金,期货头寸将被强行平仓,导致无法规避对冲系统性风险,直接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6)杠杆风险: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其投资收益与风险具有杠杆效应。若 行情向不利方向剧烈变动,基金可能承受超出保证金甚至基金资产本金的损失。 7)对手方风险: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于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 状况优良、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财 产遭受损失。 8)平仓风险: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户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9)连带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 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 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10)基金资产投资特定投资对象的其他风险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结算等规则,可能会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基金财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基金财产 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86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由非上市公司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 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 响和损失。 (5)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该类证券有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 得上市交易或转让,由此可能给基金带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估值风 险等各类风险。 9、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 招募说明书 87 收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89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 90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1。


招募说明书 9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2。


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 交易确认单,或在 T+2 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 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纸质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 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 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www.ciccfund.com)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 份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招募说明书 94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查询等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68-1166(免 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基金管理人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服电话并转人工电话服务进行咨询。


招募说明书 95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或公司网站 2018-11-28 2.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或公司网站 2018-12-17 3.


关于新增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或公司网站 2018-12-17 4.


关于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或公司网站 2018-12-21 5.


关于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或公司网站 2018-12-27 6.


关于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 或公司网站 2019-1-3 7.


关于中金可转债新增苏宁基金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 或公司网站 2019-1-18 8.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职公告 《中国证券报》及/ 或公司网站 2019-1-19 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基金开展网上直销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 /或公司网站 2019-3-12 10.


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年第 1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及/ 或公司网站 2019-4-19 1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 司独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 /或公司网站 2019-5-6 12.


关于新增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或公司网站 2019-5-8 招募说明书 96


招募说明书 9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98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中金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11日


招募说明书 99 附件 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招募说明书 100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101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招募说明书 102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 103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招募说明书 104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但托管人不 负责保管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其他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招募说明书 105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6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 服务费、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招募说明书 107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招募说明书 108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招募说明书 109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招募说明书 110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招募说明书 111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招募说明书 112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招募说明书 113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1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116 附件 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写字楼 2座 26层 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B座 43层 法定代表人:楚钢 成立日期:2014年 2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邮政编码:300012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日期:2005年 12月 3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捌拾伍亿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招募说明书 117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保险兼业代理;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招募说明书 118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可转换 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部分不受此条款 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招募说明书 119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流通受限证券价格波动、基金规模变动、上市公司合并等基金 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导致上述比例被动超标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停止主动买入 流通受限证券并在流通受限期结束后尽快卖出流通受限证券;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招募说明书 12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和第(19)-(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提前公告。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 确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 122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 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招募说明书 123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招募说明书 124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不对处于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或 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 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招募说明书 125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 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托管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招募说明书 126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按有关规则进行开立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招募说明书 127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 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 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基金合 同约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招募说明书 128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发行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发行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说明书 129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招募说明书 130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招募说明书 131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招募说明书 132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招募说明书 133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应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规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管理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招募说明书 134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35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