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银长益定开债(004122)

兴银长益定开债: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9年 7月 6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
(www.hffunds.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益定开债”)的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决定
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长益定开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7月 11日起至 2019年 8月 5日 17:00止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年 8月 6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6楼
  联系人:林娱庭
  电话:40000-96326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6326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7月 10日,即 2019年 7月 10日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兴银长益定开债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
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
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
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
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
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
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年 7月
11日起,至 2019年 8月 5日 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送交至基
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收件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 16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40000-96326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的,请在信封背面注明系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之用(如“兴银长益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0-96326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
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
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
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
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现行《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
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兴银长益半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
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兴银长益半年定开债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00-96326
  会务常设联系人:林娱庭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
  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4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凤阳路 660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邮政编码:200041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日前送达。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修订合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基金合同将
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
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咨询。
  4、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四《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7月 9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
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兴银长益
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增加摆动定价机
等相关内容,同时更名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兴
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内容详见详见附件四《兴银长
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修订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
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
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 7月 6日
  
  附件二: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
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
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签字/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视为无效表决。
  3、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长益定开
债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下载并打印,在
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9年 8月 5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兴银长益定开债”)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兴银长益定开债份额的基
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
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
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兴银长益定开债所有
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兴银长益定开债”或“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3月 15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属对兴银长益定开债
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
册。
  3、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项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
投资价值或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条款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条款
全文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
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三、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福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
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兴银长
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为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兴银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福长益半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删去
释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8、《基金法》: 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
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释义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法人
释义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释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释义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释义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银长益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释义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删除
释义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0、存续期:指《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兴银
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释义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或基金管理人另行
公告的其他日期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释义
45、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
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
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
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
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
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
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
日为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4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
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
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
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
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
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
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
放期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
之日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
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
放期前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
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
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释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
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的基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
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
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
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
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
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
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
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
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 计算或重新计算
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
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
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 本基
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
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次日,计算
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基金的历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017年 8月 29日,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
通讯方式召开, 大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兴银长
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的管
理费率等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益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自 2017年 8月 29日起, 修订后的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2017年 8月 29日,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
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率等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7年 8月 29
日起,修订后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019年 8月 6日,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
调整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增加摆动定价机
制等相关内容,同时更名为兴银长益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19年 9月 4日起,修改后的《兴银长
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原《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
效。
基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一封闭
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一开放
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申
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下
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第
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
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
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任一开
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日
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发生以
下情形之一,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合
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财产清算: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封
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
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
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6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
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对日指某一
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
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该日为
该年度对月的最后一日。
本基金的更名及变更注册事项不影响封
闭期与开放期的既定安排。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
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
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中
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起
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年 3月 15日生
效, 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即 2017年
3月 15日至 2017年 9月 14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
期时间为 5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
个工作日为 2017年 9月 15日,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7年 9月 15日至 2017年 9月 21日;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6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为 2017年 9月 22日至
2018年 3月 21日,以此类推。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
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
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 3个月
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
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该日为该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
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个工
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
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
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即开放期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消除之日
起次日,计算或重新计算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例如: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9年 4
月 12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
止,即 2019年 4月 12日至 2019年 7月 11日。 假
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5个工作日, 首个封
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9年 7月 12
日, 首个开放期为自 2019年 7月 12日至 2019
年 7月 18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
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 即第二个封闭期
为 2019年 7月 19日至 2019年 10月 18日,以此
类推。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
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
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
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在
本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4、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8、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
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
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8、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7、9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公告。 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
相应顺延。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开放期间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
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
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延缓支付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
认。 对于当日赎回份额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 20%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按正常赎回程序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其余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七、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
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登记机
构有权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文奇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亿元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
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
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
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4)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
率, 或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
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或系统。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含 50%);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
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表决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六、表决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
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
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和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
表决通过,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
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基金份额的登
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的登
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 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
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除外;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一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
府债、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
开放期的前 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 10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
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
制。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一
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
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8)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
期;
(1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1) 项第二款、 第(8)、第
(9)、第(1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提前公
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0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交
易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及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在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
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
比例限制;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在开放期内,本
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除上述第(1)项第二款、第(8)、第
(10)、第(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长期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长期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
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
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
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
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
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
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
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
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
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
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方法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
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
估值方法
(1) 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
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
内(包括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
关于差错处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
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如下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
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 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
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
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四、《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
时有效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
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
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
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一、基金会计政策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
风险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各自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基金募集期延长;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
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
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5、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
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
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
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
担。
基金合同的
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经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7年 8月 29日起,修
订后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或盖章, 经兴银长益半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19年 9月 4日起,
修订后的《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
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三、修订前后的申购赎回安排
  1、集中选择期
  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集中选择期。在集中选
择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请赎回,也可以申请申购。
  集中选择期内,除对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外,基金赎回费为
0。
  集中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的基金份额统一结转为兴银长益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具体集中选择期安排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集中选择期内,为确保投资者的赎回选择权,本基金豁免相关投资组合比例及限制要
求。
  2、《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大会决议执行基金的正式转型,将
原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结转后的基金份额结转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自集中选择期结束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恢复申购和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首个封
闭期为自《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兴银长益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止。兴银长益三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兴银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 12月
2日《关于准予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5〕2789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7年 2月 28日至 2017年 3月 13日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年 3月 15日生效。
  根据 2017年 3月 30日公告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更名事宜的
公告》,自 2017年 4月 5日起,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更名为兴
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福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相应更名为《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7年 8月 29日,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率等相关内容,并相应修订《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2017年 8月 29日起,修
订后的《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形成持续有效需求,
产品维护成本越来越高。本次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
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兴银长益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
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同业存单,运作方式由半年定期开放式调整为三
个月定期开放式,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五、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
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集中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集中选择期遭遇大规模赎回,基金在集中选择期将尽可能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
性,应对集中选择期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赎回,降低投资组合波动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00-96326
  传真:021-68630069
  电子邮件:hfservice@hffunds.cn
  网址:www.hffund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