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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央调ETF联接A(006438)

博时央调ETF联接: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
开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9年 7月 3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
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央
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7月 8日起,至 2019年 8月 7日 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
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19年 8月 9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恒基中心 1座 23层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7月 8日,即在 2019年 7月 8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
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
证或有效护照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
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
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19年 7月 8日起,至
2019年 8月 7日 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
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 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
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
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
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
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
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即 2019年
8月 7日)17:00。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
具体表决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其
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
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
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
不计入有效票。
  (5)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
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
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
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
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费率实施日期另行公告。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
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 2019年 7月 8日。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
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在发布《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5日
  附件一:《关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更好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具
体修改内容的说明请参见《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为实施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
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有
关具体事宜,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进行修改。
  具体实施日期届时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5日
  附件二: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
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
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
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
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
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
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
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
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为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更好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博
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2、本次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需经参
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修改基金合同
的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一) 修改收益分配原则
  将“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三、收益分配原则”由原来的: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 调整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基准
  将“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3.C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由原来的: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
计。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一) 修改收益分配原则
  将“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的“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由原来的: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修改为: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 调整销售服务费的计提基准
  将“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的“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由原来的: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
计。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改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无需再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