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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金合信汇泽三个月定开债券(006032)

创金合信汇泽三个月定开债券: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七月
2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5
第二部分 释义..................................................................................................................................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90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91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9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93
3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月 10日证监许可[2019]43号文注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4、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
关的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开放期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
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因错过开
放期而导致无法赎回的风险以及开放期投资者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的风险以及因单一投资者认(申)购比例上限而导致的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风险等。
其中,与基金特定的投资品种相关的特定风险指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信用风险、利
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与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相关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别的,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本基金为
保障基金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净赎回需求相适配,还将在特定环境下启
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敬请投资人详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以便全
面了解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5、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本基金
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
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4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5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6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7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8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4、封闭期:指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封闭期起始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 束日为该封闭期起始日对应的第三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45、开放期:指本基金可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等申请的期间。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 9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 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6、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月份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 作日,以确保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工作日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2014年 7月 9日 联系电话:0755-23838000 联系人:贾崇宝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33亿元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0729% 2 深圳市金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1.8884% 3 深圳市金合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4 深圳市金合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5 深圳市金合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6 深圳市金合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7 深圳市金合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8 深圳市金合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50645%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 7名成员,其中 1名董事长,3名董事,3名独立董事。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处副处长、 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总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国泰一新(北京)节水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一创远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1 苏彦祝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投资部执行总监、投资部总监、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产管理部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董事,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佛山市计量所工程师、佛山市诚信税务 师事务所副经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清算托管部副总经 理、资产管理部运营与客服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总经理。 刘红霞女士,董事,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广东省香江集团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 中国建材集团下属北新家居/易好家电器连锁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顺丰快递集团人事处 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 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聚创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东恒元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珠海一创明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深圳一创杉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珠海一创众值大数据投资有限公 司董事,中关村顺势一创(北京)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深圳市鲲鹏 一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金浦瓴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恒健新兴产 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一创恒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 限公司经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财务总监、ALJ(中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吉通网 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财务 总监、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铝海外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中国太平洋保险 (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京厚基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中铁高新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沃田集团董事,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京玺 瑞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北京厚基鼎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烟台京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津良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国籍:中国。于 1970年 12月-1975年 3月服役; 1975年 4月起历任北京照相机总厂职工,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系教师,北京市西城区委 办公室干部、副总主任,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长,北京市政府休改办调研处、研究室处长, 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业务部总经理、海南代表处主任、海南建信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信达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兼基金部总经理,信达投资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兼总裁办主任,中润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委 员、党委书记,名誉董事长。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肇宏先生,独立董事,学士,国籍,中国。曾就职于北京市皮革工业公司、中国人 12 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1999年 12月-2015年 5月历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 总经理、组织部部长,北京办事处总经理、党委书记,公司总裁助理、党委委员、副总裁。 2011年 1月-2013年 1月任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独立董事。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职工监事一名。 杨健先生,监事,博士,国籍:美国。历任华北电力设计院(北京)工程师,GE Energy(通用电气能源集团)工程师,ABB Inc.项目经理、新英格兰电力交易与调度中心 首席分析师、通用电气能源投资公司助理副总裁、花旗集团高级副总裁,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 梁少珍女士,职工监事,国籍:中国。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营 销管理、东莞营业部运营总监、资产管理部综合运营主管。2014年 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刘学民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同前。 苏彦祝先生,总经理,简历同前。 梁绍锋先生,督察长,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分会法 务主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专员、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副总经 理、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黄先智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湖南浏阳枫林花炮厂销售经理、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助理、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产 品研发与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兼交易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越岷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前。 刘逸心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金融 业务部项目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方区域渠道业务总监、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市场部负责人,现任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郑振源先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2009年 7月加入第一创 业证券研究所,担任宏观债券研究员。2012年 7月加入第一创业证券资产管理部,先后担 任宏观债券研究员、投资主办等职务。2014年 8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基金经理。 谢创先生,中国国籍,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15年 7月加入创金合信基金管 13 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苏彦祝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玉辉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一部总监 曹春林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王一兵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 董梁先生,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海外投资官兼国际投资部负责人、指数策 略投资研究部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4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6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 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7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程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 产、特定客户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适当性原则:产品的设计、推广、运作应遵循风险与客户承受能力适当的原则。 2、风险管理体系组织架构 董事会 总经理 风控与审计委员会 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办公会 各职能部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公司建立四级风险管理体系,第一层级为董事会下设的风控与审计委员会,第二层级 为经营管理层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办公会,第三层级为监察稽核部,第四层 级为各业务或职能部门,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理念,即“自上而下” 风险管理政策的传达和执行,“自下而上”的风险汇报与处置。各层级分工明确,职责如 下: (1)风控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监察稽核、合规和风险控制的重要事项进行总体把控, 对重大决策的风险及其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对董事会负责; 18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客户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研究、评估、决策,督导 重大投资决策的执行,并对总经理负责; (3)风险控制办公会:负责对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 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总经 理负责; (4)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检查基金、特定客户资产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合规合法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公司各类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负 责公司制度体系的建设和维护;定期提交监察稽核报告(季报、年报)等法定报告及定期 或不定期出具其他各种报告;并负责法律事务管理、稽核和审计事务及处理重大客户投诉 等工作; (5)各职能部门:为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主要执行者,对各自范围内的风险进行管理, 确保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得以有效实施。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公 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 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保护公司声誉。公司实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 容包括确立加强内部控制的指导思想,营造有利于加强内部控制的文化氛围,健全公司治 理结构,完善公司组织体系,对公司基本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建立层次分明 的制度体系,并建立对制度本身的管理,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理性、有效性实行持续检验。 (2)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行业自律规范和公 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建立有效的基金 管理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机制,将各种风险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实现业 务稳健、持续发展;不断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保证客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治理结构和业务行为风险、员工道 德和法律风险、投资与交易风险、注册登记与基金清算风险、IT风险等,分别制定相应的 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3)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督察长 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 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 19 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是风险控制办公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监察稽核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审查 稽核公司各项制度制定、运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统筹工作;负责公 司反洗钱的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基金及其它资产管理运作的风险管理工作;调查处理公 司、员工的违法违规事件;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4)内部会计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按照相 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 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 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各层级关于 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同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手册,梳理各业务条线所涉及的风险点及建立相应的管控措施, 做到公开、透明,并不定期根据监管政策变化以及业务发展情况适时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 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风险控制办公会,对 公司业务开展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风险揭示、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 重要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 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投资管理系统、风险管 理与绩效评估系统、员工投资行为监控系统等,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 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 的风险管理分析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 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不定期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合规培训。公司制定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 20 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经营管 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 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 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 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 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 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670只,QDII基金 40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 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22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传真:0755-82769149 电话:0755-23838923 联系人:欧小娟 网站: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82737441-0187 联系人:吉祥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24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陈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陈怡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1月 10日证监许可[2019]43号文注册。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起 始日对应的第三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 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不设募集上限。 (五)募集方式 26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情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者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3)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备足认购的款项。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 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在基金募集期内,除非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 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 1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本基金募集 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 27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 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 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八)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 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特定投资群体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 以公告。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认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100万元(不含)以下 0.60% 0.06% 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0.40% 0.04% 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20% 0.02%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笔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2)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28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 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0%,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60%)=99,403.58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99,403.58/1.00=99,403.58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9,403.58+50.00=99,453.5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非特定投资群体)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0%,假 设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 到 99,453.58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费 率为 0.06%,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总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6%)=99,940.04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940.04=59.96元 认购份额=99,940.04/1.00=99,940.04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份 认购总份额=99,940.04+50.00=99,990.04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06%,假 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99,990.04份基金份额。 29 (九)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二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二百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本基金可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 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 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开放期,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 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进入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开放时间不少于 5个工作日 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 公告。 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 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32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 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33 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下同),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见相关公告。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不设上限限制,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对基金单日申购/净申购的金额及比例不设上限限制,对 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0.01份。 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 于 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 率。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 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 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2、申购费率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非特定投资群体) 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 34 100万元(不含)以下 0.80% 0.08% 100万元(含)—300万元(不含) 0.50% 0.05% 3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 0.30% 0.03% 500万元(含)以上 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





(2)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 所对应的费率。 3、赎回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与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相同费率执行,赎回费 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不含)以下 1.50% 7日(含)—30日(不含) 0.10% 30日(含)以上 0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的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6、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适用的具体情形、处理原则及操作规范遵循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投资者开展不同的费率优惠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 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35 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0%)=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99,206.35/1.1100=89,375.09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可得到 89,375.09份基金份额。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则其申购费用、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1+0.08%)=99,920.06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920.06=79.94元 申购份额=99,920.06 / 1.1100=90,018.07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0元,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100元,可得到 90,018.07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扣除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持有 10,000份基金份额 365日后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0×1.1320×0 = 0元 36 赎回金额=10,000×1.1320-0=11,320.00元 即,该投资者持有 10,000份基金份额 365日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3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320.00元。 4、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 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 人 T+2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登记机构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37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 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顺延。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38 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除被实施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外,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参照前段“(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 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 事宜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9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0 (十八)其他 1、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开通本基金的外币申购和赎回,或者安排本基 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在符合登记机构规定 的前提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等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 2、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与开放期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封闭期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跟踪,基于对利率、信用等市场的分析和 预测,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跨市场套利等组合管理策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 值。 (1)组合管理策略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产投 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和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 42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断债券市 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对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进行调整,提高债券组合的总 投资收益。 2)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 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债券类别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久期、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风险来源、 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以及流动性等 因素,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 资产的最优权数。 4)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 流等情况,对发债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作为债券投资的依据以控制基金组合的 信用风险暴露。 5)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市场套利是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组合,提 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2)类属资产投资策略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投 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在平均久期配置策略与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基础上,运用数量化或定性 分析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流动性风险溢价、税收溢价等因素 进行分析,对收益率走势及其收益和风险进行判断。自下而上投资策略指基金管理人运用 数量化或定性分析方法对资产池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 品种进行配置。 2)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分析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尽量选择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品种进 行投资,力求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提高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金有 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防范流动性风险, 43 满足开放期流动性的需求。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 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个工 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44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9)、(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投资管理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向及全球经 济因素分析。 45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研究员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债 券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各投资标的配置,形 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审 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产配置会 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 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日常监督。组合 风险研究与服务部对基金投资组合的质量进行日常监控,就产品运作期间实际执行效果进 行监测和归因分析,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 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并向投资决 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组成,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 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在当前市场能够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6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长期来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和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 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3)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3、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49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 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50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1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估值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53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55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 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 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文本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58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9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6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份额的折算; (28)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小数点后的精确位数; (29)本基金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3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6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将进行临时公告,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 XBRL电子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6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特有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 险、运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 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 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 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 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 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 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2、与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相关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由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非公开发 行和交易,且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潜在流动性风险相对较大。若发行主体信用质量恶化 或投资者大量赎回需要变现资产时,受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证券公 司短期公司债券,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3、与本基金定期开放机制相关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以三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业务。因此,投资者将面临封闭期内不能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63 (2)本基金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间隔运作的方式。每个封闭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 日(含该日)或其前一个开放期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为该封闭期 起始日对应的第三个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起始日为其前一个封闭期 结束日的次日(含该日)。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每个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提前公 告。 (3)如开放期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即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时,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赎回款项。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约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本基金可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 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基金合同存 在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而其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 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 变动的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 金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直接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 64 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4、经营风险。债券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债券发行主体经营不善, 其债券价格可能下跌;同时,其偿债能力也会受到影响。 5、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主体、票据发行主体、存款银行信用状况可能 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 率。 (三)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 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开放期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但在极端的、特殊的 市场情况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申购、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时可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的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等。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交易, 监管主体明确,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 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障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 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导致基金资产无法按照净赎回金额的要求及时变现,影响投资者按 时收到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将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启用流 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灵活运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切实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5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 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综合运用久期配置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债券类别 配置策略等多种组合管理策略,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本基 金并不针对特定行业进行投资,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 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 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 动性情况良好。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形式运作,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可在 进入开放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 组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 金净值的波动。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赎回款项 延缓支付或赎回申请不能被办理的风险。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 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如单一投资者的认(申) 购行为导致该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时,登记机构可对 其认(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以确保确认之后该单一投资人所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66 比例符合相关要求。在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认(申)购申请存在部分确认或无法确认的 风险。 (2)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结合相应的行业惯例,启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若届时出现前述情 形,则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将被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当日参与 申购(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在承担申购费(赎回费)之外,还可能会被迫承担前述市场冲 击成本。 (4)若本基金开放期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运作风险 1、操作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如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此外,因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主要在场外市场进行交易,场外市场交易现阶段自动化程度较场内市 场低,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操作风险。 2、技术风险。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67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2、因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68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0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71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72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73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74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5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 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质押等业务规则; 7)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9)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费率水平,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 10)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76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77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78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79 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9、其他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80 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81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82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5楼 邮政编码:518046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年 7月 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83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因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10个工作日和后 10个工作日以 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者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 整投资限制规定。





(2)对基金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 日和后 10个工作日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84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7)、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85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86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 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87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日终基金总份额的 3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位,小数点后第 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88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 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若该错误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则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责任。如果上述错误 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 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 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89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予以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 90 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信息查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的 IVR自动语音、网站信息等方式向客户提供自助信息查询服务。查询 信息包括基金账户信息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 IVR自动语音或转人工座席等方式获取账户信息查询服务。账 户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余额、交易流水、交易确认、分红记录、净值查询等信 息。 客户可登陆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信息和基金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查询基金账户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信息咨询服务 通过客服热线和网站等方式提供咨询服务,客户可通过客服热线或网站留言等途径咨 询产品等问题,基金管理人还将安排经验丰富的业务人员为客户提供基金咨询服务。 (三)投诉处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提供电话投诉、信件和电子邮件投诉等多种投诉渠道。客户投诉 实行分级管理、限期处理。呼叫中心负责跟踪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并将处理结果答复客户。 (四)资料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寄送有关资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 公司宣传推广资料等。 (五)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 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类讲座、推介会、座谈会和巡回路演,及时与投资者 分享国内外经济和市场最新动态,介绍公司旗下基金的最新信息。 (六)基金经理座谈会 基金管理人不定期举办基金经理座谈会,邀请机构客户与基金经理进行沟通,与投资 者分享基金投资理念,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及投资机会。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868-0666 传真:0755-23838930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cjhxfund.com 电子信箱:cjkf@cjhxfund.com 92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93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9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创金合信汇泽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