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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安鑫(000273)

华润安鑫: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安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6月 29日发布的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本
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本基金于 2014年 9月 11日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
型而来,并于 2018年 8月 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华润元大安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261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润
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9年 7月 2日起,至 2019年 7月 30日 17:00止(送达
时间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计票日:2019年 7月 31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丁青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7楼 1706
邮编:518000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上述地址的上述收件人。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免长途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见
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附件四《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7月 2日,即在 2019年 7月 2日下午交易时间(15:00)
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
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纸质投票表决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简
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
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
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
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
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
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
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
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
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表决票收取时间
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联系地址,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收件人:丁青松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 17楼 1706
邮编:518000
联系电话:0755-83024185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1000-89(免长途费)咨
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后 2个工作日内统计
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
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其他要件均符合本公告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
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
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
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
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
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
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免长途费)
传真:0755-88399045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公证处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
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1000-89(免长途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
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在
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2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五:《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旧版与新版修改条文对
照表
附件一:
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议调整本基金以下内容:1.调整投资范围;2.调整投资策略;3.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4.增设 C类份额;5.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位数调整为小
数点后四位;6.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
6.根据前述变更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具
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说明》以及附件五《〈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旧
版与新版修改条文对照表》。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交易日内,原华
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交转换申请,将原份额转换为变
更注册后的 C类份额,转换后的持有期自转换申请确认日开始计算,本次转换不收取转换
费用;若客户未提交转换申请,则默认将原份额自动划归为变更注册后的 A类份额。在
《基金合同》生效后 3个交易日后,A、C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7月 2日
附件二: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
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
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
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下载并打印,
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
召开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
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
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基金份额一次授权多个受托人或多次授权的,能够区分先后次
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但多次有效的授权意见一致的,以
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授权无法区分授权次序,且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弃权表决票。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的,则以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授权视为无效。
6、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所持基金的份额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如本次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委托书无效。
附件四:
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年 9月
11日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基金代码为
000273。为应对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环境,更好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
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提议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增加 C类份额、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有
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
开,且《关于修改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
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一) 修改投资范围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二)修改投资策略
修改后为: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
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投资标的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本基金为灵活配置基
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和政策预判,定性大类资
产的边际变动方向。其次,参考全部 A股整体估值(参照万得全 A指数(除金融,石油石化)
市盈率 TTM),每日追踪过去 20年的历史情况,将 A股历史估值区间划分成若干分位。
如果估值在由低到高排列的 90分位下方,股票仓位变动是 50%-95%;如果估值在由低到高
排列的 90-100分位,股票仓位在 0-50%。最后,根据短期上涨速度和获利水平,决定短期
仓位变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
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大类资产走势的判断,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
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中长期大类资产收益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
最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经济环
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大类资产的历史回报、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
行情驱动因素、类别风格轮动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
可能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战略资产配置长期维持均衡
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基
本面及中短期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大类资产的估值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价值和成长并重”的投资策略来确定具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
的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
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
合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其中定量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
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
面;定性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
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国内部分消费
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 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并在配置框
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券种选择。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
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市场趋势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
合理的利率预期和市场信用偏好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
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收
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
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以确保系统性的控制持仓风险,并且在寻
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
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
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修改后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恒生指
数收益率×15%。
(四)增设 C类份额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五)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度
1、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其他修改
详见附件五
三、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
详见附件五
附件五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如《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旧版
与新版修改条文对照表所示,详见下表: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旧版与新版修改条文对照表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
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本基金分为 A类和 C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
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 4、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16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7、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
行公告。
17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形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
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
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7-18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
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
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8-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19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9-2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基金转换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强 法定代表人:邹新
注册资本:人民币 2亿元 注册资本:人民币 3亿元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29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3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9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
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
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
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
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
票资产的 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2-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
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投资标的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
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
置、投资标的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本基金为灵活配置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0%-95%。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和政策预判,定性大类资产的边际变动方向。
其次,参考全部 A股整体估值(参照万得全 A指数(除金融,石油石化)市盈率 TTM),每日
追踪过去 20年的历史情况,将 A股历史估值区间划分成若干分位。如果估值在由低到高
排列的 90分位下方,股票仓位变动是 50%-95%;如果估值在由低到高排列的 90-100分位,
股票仓位在 0-50%。最后,根据短期上涨速度和获利水平,决定短期仓位变化。
2、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第一层将通过量化模型的建立和分析,筛选重点关注的股票样本。量化模型的建立
将主要采用估值因子、成长因子、财务因子和技术因子等指标,并根据因子有效性的变化
调整模型。本基金第二层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运
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其中定量分析重点
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
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定性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
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基本
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
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其中定量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定性分析重点关
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
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国内部分消费
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 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
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
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
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其市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
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6-47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的投资品种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35%+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65%。 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5%+恒生指数收
益率×15%。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
国 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
股票,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
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
势。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恒
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
价指数。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4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
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
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
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
风险。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交
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页码 章节 旧版条款 新版条款
1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2 第一部分前言 三、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三、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中国证监会对准予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内容: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2 第一部分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
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本基金投资港股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十七、风险揭示”部分。
3 第二部分释义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
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4 第二部分释义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5 第二部分释义 3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
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6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内容:
50、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 第二部分释义 新增内容:
53、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股票
7 第二部分释义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 第二部分释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
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8-9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新增内容:
六、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
额和 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
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润
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
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10-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4年 9月 11日到期后,变更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4年 9月 11日到期后,变更为原华润元大
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月*日,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增加 C类份额等。基于上述
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年*月*日起,《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4年 9月 11日到期后,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约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4年 9月 11日到期后,转
型为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
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1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1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5、本基
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
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
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52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5)估错值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
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4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55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
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
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
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5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
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删除
58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五、基金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
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税收政策
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
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
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
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之间
由于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
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62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63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
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64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四)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定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5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五)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内容:
(九)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
内地与香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66-6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