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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行业轮动A(005949)

鑫元行业轮动: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查看PDF公告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摘要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七月
重要提示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 2017年 11月
2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82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
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
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
企业私募债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下限为零,因此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年 5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年 3月 31日。
目 录
第一部分基金管理人 1
第二部分基金托管人 11
第三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17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19
第五部分基金的募集 20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21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2
第八部分基金的投资 34
第九部分基金的业绩 49
第十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54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设立日期:2013年 8月 2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1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0%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长。曾在中国农业银行任职,历任南京银
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常州分行党委书记兼行长。
徐益民先生,董事。南京大学商学院 EMBA,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国营第
七七二厂财务处会计、企管处干事、四分厂会计、劳资处干事、十八分厂副厂长、财务处副处长、处长、
副总会计师兼处长,南京(新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副总会计
师,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兼任党委书记。
张乐赛先生,董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鑫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历任南京银行债券交易员,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同时兼任诺安
基金债券型、保本型、货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焦世经先生,独立董事。南京大学文学学士,现任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苏美达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曾在扬州太安砖瓦厂及对外经济贸易部对外援助局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秘书、办公室副主任、国际业务部总经理,中国投资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及党委书记、总行副行长及党委书
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信泰富(南京)投资有限公司南京事业
部总经理。
安国俊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高级经
济师、会计师、硕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后。历任财政部主任科员、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高级经
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委员会委员。
王艳女士,独立董事。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历任北京大学经
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职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业调研主任科员等。
2、监事会成员
潘瑞荣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生,现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历任南京市财政局企业财
务管理处主任科员,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财务会计处副处长,南京市商业银行会计结算部总经理等。
陆阳俊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历任南化集团建设公司财务处会计,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管、副经理、经理等。
马一飞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师范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事主管。曾
任职于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市场部,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
管理部。
王博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主管。曾
担任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浦发银行金桥支行职员。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肖炎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晓燕女士,督察长。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高级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现兼任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李雁女士,副总经理。东南大学动力工程学士。曾任职于南京信联证券计划财务部,历任南京城市合作银
行资金交易及结算员,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部门经理、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现兼任市场营销部总监。
(自 2019年 2月 15日起,李雁女士因个人原因暂停履职)
王辉先生,副总经理。澳门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金融机构管理方面的工
作,南京证券上海营业部副总经理,世纪证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及上海营销中心总经理、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兼任上海鑫沅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宇先生,副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 EMBA工商管理硕士、复旦大学软件工程硕士,历任申
银万国证券电脑中心高级项目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监事会成员,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彪先生,学历:理学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1年 12月至
2015年 6月曾在上海辕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瑞期货有限公司担任研究
员,2015年 6月至 2016年 4月任职于上海潼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16年 5月加入
鑫元基金,先后担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 6月 11日起任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慧女士,学历:经济学专业,硕士。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0年 7月
任职于北京汇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1年 4月起在南京银行金融市场部资产管理部和南
京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交易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有丰富的银行间市场交易经验。2014年 6月加入鑫元
基金,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 1月 13日起担任鑫元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6年 3月 2日起担任鑫元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3月 9日起担任鑫元汇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6月 3日起担任鑫元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7月 13日起担任鑫元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8月 17日起担任鑫元得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0月 27日起担任鑫元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12月 22日起担任鑫元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3日起担任鑫元瑞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 17日起担任鑫元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7年 12月 13日起担任鑫元广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22日起担任鑫元常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4月 19 日起担任鑫元合
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5月 25日起担任鑫元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7月 11日起担任鑫元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 13日起担任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4日
起担任鑫元荣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25日起担任鑫元臻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 1日起担任鑫元承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4月 30日起担任鑫元悦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年 5月 9日起担任鑫元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陈令朝先生,学历:经济学硕士研究生。相关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从业经历:2010年
10月至 2013年 7月,任职于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专题量化研究员、宏观策略研究员、策略
主管,负责宏观研究及行业比较分析工作。2013年 8月加入鑫元基金,担任宏观策略研究员,2014年
9月至 2018年 1月担任专户投资经理。2018年 1月 9日起担任鑫元恒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鑫元鑫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20日起担任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 11日起担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与公司相
关管理制度对各项重大投资活动进行管理与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如下:
张乐赛先生:总经理
王海燕女士:固定收益部总监兼首席固收投资官、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合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丁玥女士:权益投研部总监兼首席权益投资官、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鑫元鑫趋
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鑫元核心资产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注:主要人员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扎实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风险管理,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石,以组织架构作为风
险管理的载体,以制度的切实执行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以内部独立部门的有效监督作为风险管理的关键,
以充分使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式方法作为风险管理的保障,强调对于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持续关
注和资源投入。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
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与职责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健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独立风险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四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分
别明确风险管理职能与责任。
(1)董事会对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负责研究、
确定风险管理理念,指导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2)经营管理层负责组织、部署风险管理工作。经营管理层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确定风险管理理念、
原则、目标和方法,促进风险管理环境、文化的形成,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审议重大风险事件。
(3)监察稽核部作为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负责协同相关业务部门落实投资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各业务环节的制度执行情况。
(4)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职能分工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程序,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根据风险管理工作要求,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限额,严格执行从风险识别、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风险评价到风险报告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发生风险事件承担直接责任,及时、准确、全
面、客观地将本部门及本部门发现的风险信息向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等内部控制制度制订原则,已构建较为合理完备并
易于执行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具体包括四个层面: 
(1)一级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层面的经营管理纲领性制度。
(2)二级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
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三级制度:包括公司范围内适用的全局性专项管理制度与各业务职能部门管理制度。
(4)四级制度:包括各业务条线单个部门内部或跨部门层面的业务规章、业务规则、业务流程、操作规
程等具体细致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内容
(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构成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风险评估。基金管理人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监督;对各部门
和各业务循环存在的风险点进行识别评估,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使用科学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
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行定量分析和管理。
(3)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多道内部控制防线,制定并执行包括
授权控制、资产分离、岗位分离、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业务记录、绩效考核等在内的多样化的具体控制
措施。
(4)信息沟通。基金管理人维护内部控制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基金管理人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落实,并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
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
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1992年 10月 19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
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
养老金业务部,2016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
托管处、内控管理处、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
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
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
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
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
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
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历任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计划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资金营运处副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
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书记、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9年 3月 3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614.20亿元,比去年末增加
9.52%。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
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安货币
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
时安丰 18个月基金(LOF)、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定开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
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
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封闭式基
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
鑫禧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
配置基金、银华远景债券基金、富安达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
基金、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
时富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
债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 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
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
债券基金、博时鑫惠混合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证 500指数基金、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个
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
混合基金、万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博时
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
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
元鑫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南方安福混合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国联安安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
基金、中银证券祥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行业轮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安安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万家鑫悦纯债债券型基金、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中银中债 3-5年
期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惠锦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恒裕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消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
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恒盛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
时富永纯债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畅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安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富中证 5年恒定久
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
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
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
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
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
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
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
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
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
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
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
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
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
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66
传真:021-20892080
联系人:周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登记机构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法定代表人:肖炎
联系电话:021-20892000
传真:021-20892111
联系人:包颖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陈露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露、蔺育化
注:相关服务机构情况更新至披露日。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二、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
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五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11月 29日证监许可[2017]2182号文注册。自 2018年
5月 21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8年 5月 21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8,998,000.00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
行利息共计 9,134.69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8年 5月 30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基金类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存续期间:不定期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年 5月 31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
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
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元,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
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
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
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12%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
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80天 0.50% 
N≥180天 0% 
C类基金份额 N<7天 1.50% 
7天≤N<30天 0.50% 
N≥30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
金份额长于 30日但少于 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 90日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使用比率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40,000元,申购费率为 0.12%,假
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12%)=39,952.06元
申购费用=40,000-39,952.06=47.94元
申购份额=39,952.06/1.0400=38,415.44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38,415.44份 A类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40,000元,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元
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元
申购份额=39,525.69/1.0400=38,005.47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38,005.47份 A类基金份额。
(2)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 10,000元,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5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10,000/1.0560= 9,469.70份
即该投资人(特定投资者/非特定投资者)投资 10,000元申购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 9,469.70份
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 5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
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率=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A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50天,假设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期限 1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
当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率=11,200.00×0.50%=56.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56.00=11,144.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 C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144.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总份额 20%以上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
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大陆 A股市场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特定范围内的港股市场,通过行业
轮动策略和跨境资产配置,精选经济波动下强势行业中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同时,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
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为主的分析模式、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跟踪宏观经济基本面、政
策面和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评估中国 A股、港股、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投资价值,
并利用上述大类资产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进行灵活的资产配置,制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并适时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增长率、CPI、PPI、工业增加值、市场利率变化水平、货币供应量、进出
口贸易数据等,用于判断当前经济所处的周期阶段;
(2)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幅情况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与海外市场的比较、
市场资金供给关系及变化情况;
(4)行业因素:包括各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及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轮动策略
行业轮动策略是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行业基本面、成长性、估
值等方面进行研究,结合对经济周期发展的研判,指导并确定基金的行业配置。
1)行业周期性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经典的投资时钟理论,将行业研究与经济周期联系起来,结合产出缺口、通胀率等指标,将
经济周期划分为衰退、复苏、过热和滞涨四个阶段。其之于不同经济周期如何进行行业配置给予了实质性
的参考。例如在经济衰退期,注重防御成长型行业的配置;经济复苏时,注重周期成长型行业的配置;经
济过热期,注重周期价值型行业的配置;经济滞涨期,注重防御价值型行业的投资。
2)行业政策性轮动策略
除经济周期变动的因素外,国家政策的动向与倾斜同样也是影响行业相对表现的重要因素。包括货币政策、
改革动向、产业扶持等等。如果政策确定扶持某一行业或某一区域产业发展,如产业结构升级,产业集群
化等,则相应的资源和配套设施都会向其倾斜,这些行业在未来有可能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跟
踪并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并据此作为行业配置的重要参考。
3)行业主题轮动策略
股票市场作为宏观经济的晴雨表,反映了市场基本面及市场预期的各类信息。本基金重点跟踪、关注和研
究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各类主题事件,将行业主题轮动作为行业配置策略的补充,增强基金获取超额收益
的能力。
4)行业量化轮动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动态跟踪行业的市场表现,分析和把握行业动量反转效应,灵活应用行
业量化轮动策略优化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2)个股精选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在沪港深三地上市的公司中精选成长性明确、市场估值水平合理的优质上市
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通过分析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质量的定量指标,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
采用的具体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 ROE、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重点关注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或净资产收益率 ROE高于行业或市场平均水平的上市公司。
(3)估值水平分析
在选定的股票备选池范围内,本基金利用价值评估分析,形成可投资的股票组合。本基金通过价值评估分
析体系,选择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形成优化的股票池。价值评估分析主要通过合理使用估值指标,选
择其中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具体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PEG、EV/EBITDA、股息贴现模型等方法,
及基金管理人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和市场情况灵活运用,为从估值层面发掘价值。
3、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构建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资产配置、收益率曲线策略、
杠杆放大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是根据对宏观经济数据、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在遵循组
合久期与运作周期的期限适当匹配的前提下,有效地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
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周期和货币政策分析下,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可能变化给予方向性的判断;同时根据收
益率曲线的历史趋势、未来各期限的供给分布以及投资者的期限偏好,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形态,
从而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
进行动态调整,从而达到预期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是指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
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
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从而获取较高的总回报。
4)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曲线发生变化时
差异较大。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
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其次,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
史利差的比较,可以进行增陡、减斜和凸度变化的交易。
5)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并购买剩
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2)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
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
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二是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本基
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行业信用状况、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
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各期限、各类属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
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
用债券进行投资,减持信用利差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
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
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定量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
着重关注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包括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
长期资本结构等。定性分析则重点关注所发行债券的具体条款以及发行主体情况。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
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认为,投
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
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以持有到期为主。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
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
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
金利用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本基金采取套期
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和调节股票仓位为主要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为有效控制债券投资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趋势的判断,通过对债券市场进
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来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
资过程中,本基金将首先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水平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追求基
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
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和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并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
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可能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
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A股和 H股,则为 A股与
H股合计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13)、(21)、(22)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
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30%+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
×40%。
沪深 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
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
因此,沪深 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
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
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
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报告中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9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3,270,150.00 57.01 
其中:股票 23,270,150.00 57.0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7,310.30 0.56 
其中:债券 227,310.30 0.56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309,763.60 32.61 
8 其他资产 4,009,995.57 9.82 
9 合计 40,817,219.47 100.00 
1.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874,170.00 21.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850,430.00 11.91 
J 金融业 8,515,950.00 20.92 
K 房地产业 1,029,600.00 2.53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3,270,150.00 57.16 
1.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1.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456 宝钛股份 73,000 1,738,130.00 4.27 
2 000001 平安银行 110,000 1,410,200.00 3.46 
3 002294 信立泰 50,000 1,359,500.00 3.34 
4 600050 中国联通 200,000 1,358,000.00 3.34 
5 600633 浙数文化 130,000 1,337,700.00 3.29 
6 600765 中航重机 120,000 1,314,000.00 3.23 
7 603636 南威软件 90,000 1,237,500.00 3.04 
8 601688 华泰证券 55,000 1,232,550.00 3.03 
9 600999 招商证券 70,000 1,226,400.00 3.01 
10 000881 中广核技 130,000 1,214,200.00 2.98 
1.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7,310.30 0.5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7,310.30 0.56 
1.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21 中信转债 2,110 227,310.30 0.56 
1.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发行主体包括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
分别于 2018年 6月 28日、2018年 7月 26日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但本基金投资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
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1.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001,446.5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24.2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09,995.57 
1.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止时间 2019年 3月 31日)
鑫元行业轮动 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5月 31日(合同生效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6.11% 0.49% -8.12% 0.78% 2.01% -0.29%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11.17% 0.76% 12.85% 0.70% -1.68% 0.06% 
鑫元行业轮动 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 5月 31日(合同生效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 - - - - -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 3月 31日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一部分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
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管理活动,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重要提示”中,更新了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二、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对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三、在“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四、在“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
五、在“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截止日期更新为 2019年
3月 31日,该部分内容均按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六、在“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部分,更新了“历史时间段本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截止日期更新为 2019年 3月 31日,该部分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经本基金
托管人复核。
七、在“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更新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