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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004450)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前沿 科技 沪港深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1 月 16 日证 监许 可[2017]140 号《 关于 准予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
册的批 复》 注册 募集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起本 基金 管
理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 原 招 募 说明 书 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一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为准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并承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等 等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是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 中 小企 业 采 用 非 公开 方 式 发 行的 债 券 。 由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 交 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体 信 用 质 量恶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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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 投 资基 金 , 属 于 较 高 预 期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 的 证 券 投资 基金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 高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 投 资 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将 承 担 汇 率风 险 以 及 因 投资 环 境 、 投资 标 的 、 市 场制 度 、 交 易规 则 差 异 等带
来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 可以 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 港股 ,基金资产对港股标 的投 资比例会
根据市 场情 况、 投资 策略 等发生 较大 的调 整, 存在 不对港 股进 行投 资的 可能 。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 面认识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 产品 特 性 , 并 充分 考 虑 自 身的 风 险 承 受 能力 , 理 性 判断 市 场 , 谨慎
做出投 资决 策。 
投资者应 当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或代 销机 构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基 金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 发售 并不 改变 基金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投 资者 按 1.00 元面 值购 买基 金份 额以后 ,有 可
能面临 基金 份额 净值 跌 破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 的 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现 。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5 月19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5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6 九、基 金的 投资 ............................................................................................................................. 60 十、基 金的 业绩 ............................................................................................................................. 72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74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5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9 十四、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80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2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3 十七、 风险 揭示 ............................................................................................................................. 88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9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25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7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9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30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前沿科 技沪 港深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前沿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前 沿科 技 沪港 深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以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并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会 第十四 次会 议《全 国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港口 法>等七 部法律 的决 定》修 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港 股通: 指内地 投资 者经由境 内证 券交易 所设 立的证券 交易 服务公 司, 向香港 联 合 交 易 所 进 行申 报 , 买 卖规 定 范 围 内 的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的 股票 的 交 易 机制 , 或 有 权机 构对该 交易 机制 的修 改或 调整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 有 权 利 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1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5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6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条 件, 基 金 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34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6 、交易日:在境内 、香 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 能够 满足结算安排、开通 港股 通交易的 交易日 。具 体交 易日 安排 ,由境 内及 香港 两地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对 市场 公布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 若该 工作日 为 非港股 通交 易日 ,则 本基 金不开 放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 38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9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担 任登 记 机 构 的开 放 式 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1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6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7 、元 :指 人民 币元 48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50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1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52 、流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3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4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5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经雷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7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ETF 、嘉 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 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 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 宝货 币、嘉 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实 泰和混 合、 嘉实薪金 宝货 币、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嘉实 新消 费 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股 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动 股 票 、 嘉实 快 线 货 币、 嘉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 点混 合、嘉 实腾 讯自选股 大数 据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智 能汽 车 股 票 、嘉 实 新 起 航混 合 、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稳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优 选混 合 、 嘉 实新 趋 势 混 合 、 嘉实 新 思 路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稳 盛 债券 、 嘉 实 稳鑫 纯 债 债 券、 嘉实安益 混合 、嘉实 文体 娱乐股票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券、嘉 实惠 泽混合 (LOF )、嘉实 成长 增 强 混 合 、 嘉实 策 略 优 选混 合 、 嘉 实 研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 成长 混 合 、 嘉实 稳 荣 债 券、 嘉 实 农 业 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添 瑞 混 合 、嘉 实 现 金 宝货 币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嘉 实 物 流 产业 股票、嘉 实丰 安 6 个月 定 期债券、 嘉实 稳元纯 债债 券、嘉实 新能 源新材 料股 票、嘉实 稳熙 纯债债券 、嘉 实丰和 混合 、嘉实新 添华 定期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 债 券、嘉实 现金 添利货 币、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 券、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嘉 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 嘉 实 创 业板 ETF 、 嘉实 新 添 泽 定 期 混 合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 期 定 期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 定期混合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 医 药 健 康 股票 、 嘉 实 润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 选股 票 、 嘉 实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 期混 合 、 嘉 实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嘉 实 恒生 港股通 新经 济指 数 ( LOF) 、嘉实 中短 债债 券、 嘉实 致享纯 债债 券、 嘉实 互通 精选股 票、 嘉 实互融 精选 股票 、嘉 实养 老 2040 混 合( FOF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和 嘉 实 债 券 属 于嘉 实 理 财通 系列 基 金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还 管 理 多个 全 国 社保 基金 、 企 业 年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Mark H.Cullen 先生 ,董 事,澳 大利 亚籍 ,澳 大利 亚莫纳 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士 。 曾 任 达 灵 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 品 交易 主 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 货 与商 品部负 责人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官 、MD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纽 约) 全 球 首 席 运 营官 、MD , 德意 志 银 行 ( 伦敦 ) 首 席 运营 官 , 德 意 志银 行 全 球 审计 主 管 。 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执 行董事 、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 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理学 学士 学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 曾 任 华 夏证 券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 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罗丽丽 女士 ,监 事, 经济 学硕士 。2000 年7 月至2004 年8 月任北 京兆 维科 技 股份有 限 公司证 券事 务代 表,2004 年9 月至 2006 年1 月任 平 泰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筹) 法 律事 务主管 ,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 任上 海浦 东 发 展银行 北京 分行 法务 经理 ,2007 年 10 月至2010 年12 月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法 律合规 经理 。2010 年12 月 加入嘉 实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现任 稽核 部 执行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丹华 先生 ,博 士,7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具有 基金 从业资 格。2011 年 6 月加 入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任 研究员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任 嘉实沪 港深 回 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 任 嘉实沪 港深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5 月15 日 至今任 嘉实 全球 互联 网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今任 嘉实 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5 月 25 日 至 今任嘉 实文 体娱 乐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11 月 1 日至今 任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1 月1 日 至今 任嘉实 研究 增 强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11 月1 日至今 任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股 票投 资业 务联 席 CIO 邵健先 生, 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 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 经 理 、 总 监及 资 深 基 金经 理 组 成 , 负责 指 导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 上 量 化 风 险” ,积 极 吸 收 或 采 用 先 进的 风险 控 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 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 家国 内领 先、国 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 码 939),于 2007 年9 月在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1,474.65 亿 元, 增 幅 6.08%。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字 银 行”、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融 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协 会“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 行1000 强”中 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 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 托管 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 境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肥 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在上 海设 有 托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部 并 担 任 副行 长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和 集 团 客 户 业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 战 略 客 户 部 ,长 期 从 事 客户 服 务 、 信 贷业 务 管 理 等工 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 汇 业务 管 理 、 国外 金 融 机 构 客户 营 销 拓 展等 工 作 ,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为 资产 委 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 稳 步 发展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 规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8 年 二季度 末, 中 国建设银 行已 托管 857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4 次 获得 《 财资 》 “ 中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连续 5 年获 得中 债登 “优 秀资产 托管 机 构”等 奖项 ,并 在2016 年 被 《环 球金 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在2017 年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最佳托 管系 统实 施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 制工 作,对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 资产 托 管 业 务部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 规 人 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 严格 实 行 复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 息 披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 资异 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裙 楼103、203 单元 电话 (020 )62305005 电话 (020 )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连 舸( 代)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网址:http://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德 奇( 代)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季平 伟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9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 程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0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联系人: 施传 荣 电话:021-38523692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1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 山 联系人: 王薇 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2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 泉 联系人: 徐伟 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 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3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 民 联系人: 顾伟 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4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 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5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 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16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7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北 路银 丰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 安 联系人: 常志 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9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思 宇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20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网址:http://www.xacbank.com 21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张晶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22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 康 联系人: 戴一 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客服电 话:020-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23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 凤 联系人: 熊志 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4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滨江 中路 一 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 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25 日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人: 孔颖 电话:0633-8081590 传真:0633-8081276 客服电 话:4006896588 26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海峡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 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7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 海 联系人: 孔张 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28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 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王燕 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29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仲 生 联系人: 李洪 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 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30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 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 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31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 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32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3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 股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3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36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融服 务广 场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 单丙 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古荡 街道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海 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8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静 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9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联系人: 曹怡 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0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八号 国金 中 心二 期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1 宜信普 泽(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2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43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 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44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侯艳 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45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外大 街 19 号 国际 大厦 A 座 1503 法定代 表人: 张冠 宇 联系人: 王丽 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46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47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 王英 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48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49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50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 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1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 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52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53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 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54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蛇口街 道后 海滨 路与 海 德三道 交汇 处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55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F 法定代 表人: 樊怀 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56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 军 联系人: 茅旦 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57 中欧钱 滚滚 基金 销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333 号 729S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欣 联系人: 屠帅 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 话:400-700-9700 网址:http://www.qiangungun.com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58 万家财 富基 金销 售(天津)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59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6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6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6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63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6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6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北 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6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67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6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联系人: 陈剑 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6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网址:http://www.htsc.com.cn 70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 金融广 场 1 号楼 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 )8960616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7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 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7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 辉 联系人: 乔琳 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73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19 号东 方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联系人: 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74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75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76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 金融中 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7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贺 波 联系人: 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7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 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7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80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16-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1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严亦 斌 联系人: 彭莲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82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联系人: 刘进 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83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84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新 华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85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钦 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8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水上公 园东 路东 侧宁 汇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87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 丹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88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旭 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89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万 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9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 际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联系人: 邵珍 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91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92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照 星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9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联系人: 程月 艳、 李昐 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9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翁振 杰( 代)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95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9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 义 联系人: 马贤 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9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系人: 梁承 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98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 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99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0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0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 人保 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联系人: 李慧 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02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杨高 南路 799 号 3 号楼 5 楼 法定代 表人: 冷飞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03 腾安基 金销 售(深圳)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天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明 军 联系人: 谭广 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104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司 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105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爱 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06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大 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 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07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浦东新 区福 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吉 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08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心 商务 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09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 慧 联系人: 裴小 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110 南京途 牛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玄武大 道 699-32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时 琳 联系人: 王旋 电话:025-86853960 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9 网址:http://www.tuniufu.com 111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1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 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芳 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 )51150298-835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廖海 、 刘佳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1 月 16 日证 监许 可[2017]140 号 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7 年4 月17 日至2017 年5 月15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金 销售 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 发售公 告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 机构 的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本基 金认购 费率随 认购 金额的增 加而 递减。 投资 者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认 购费 率如 下: 投资者 认购 基金 份额 时的 认购费 率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 的 数量 以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初 始面值 均 为 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 认 购份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结 果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可得 到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 正式 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除 终 止 基 金合 同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所提 解 决 方 案进 行 表 决 , 基金 管 理 人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有 权 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无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 ,则本基 金 不 开 放 申 购与 赎 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7 年7 月4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收 的 , 视为 投 资 人 下一 开 放 日 提 出的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 请, 并 按 照 下一 个 开 放 日的 申 请 处 理 , 其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的 价 格为 下 次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换 时 间 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理 人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 回等 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 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 交付申购款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款 项,申 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T+7 日( 包 括该 日) 内支付 赎 回 款 项 。 遇 证券 、 期 货 交易 所 或 交 易 市场 数 据 传 输延 迟 、 通 讯 系统 故 障 、 银行 数 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非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基 金 托 管人 所 能 控 制的 因 素 影 响 业务 处 理 流 程时 , 赎 回 款项 的 划 出 相 应 顺延 。 在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或 基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 赎回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形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 效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 销 售 机 构 交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投 资 人 向 销售 机 构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及 时 到 办理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 基金 业务 的 销 售 机构 营 业 网点 柜台 或 以 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则申 购款 项 ( 无利 息) 退 还给 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 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 元。 但若 有代 销机构 特别 约 定首次 申购 单笔 及追 加单 笔最低 限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通 过销 售机构 单笔 赎回不得 少 于 1 份 (如该 账户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 不足 1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 赎回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份额 一次 性 全 部 赎 回 。但 若 有 代 销机 构 特 别 约 定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并 已 经发 布 临 时 公告 , 则 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实 施前 依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前 端申 购费率按 照申 购金额 递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申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 的 0.6 % ,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 0.6%。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 于 0.6 % , 则按 0.6 % 执行。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相应 申购 费 率 低于 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取 申购 费。 个人 投资 者于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通过汇 款方 式 申购本 基金 的,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费 率执 行。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 收 费基金 产品的 公告 》 ,自 2017 年 7 月 4 日起, 增加开通 本基金 在本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的 后 端收费 模式( 包括申 购、定 期定额 投资、 基金转 换等业 务) 、并对 通过本 公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的 后端收 费进行 费率优 惠,本 基金优 惠后的 费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前 沿科 技企业中具有长期稳 定成 长性的上市公司,在 风险 可控的前 提下力 争获 取超 越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收 益。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下 允 许 买 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 以 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权 证、 股指期 货、 现 金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 港 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投 资 于 本基 金 界 定 的 前 沿 科 技 企 业范 围 内 股 票 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其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付 金 、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可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 投 资比 例。 (三) 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 场环 境变化,根据宏观经 济运 行态势、宏观经济政 策变 化、证券 市 场 运 行 状 况、 国 际 市 场变 化 情 况 等 因素 的 深 入 研究 , 判 断 证 券市 场 的 发 展趋 势 , 结 合行 业 状 况 、 公 司价 值 性 和 成长 性 分 析 , 综合 评 价 各 类资 产 的 风 险 收益 水 平 。 在充 足 的 宏 观形 势 判 断 和 策 略分 析 的 基 础上 , 采 用 动 态调 整 策 略 ,在 市 场 上 涨 阶段 中 , 适 当增 加 权 益 类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在 市 场 下 行周 期 中 , 适 当降 低 权 益 类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力 求 实 现基 金 财 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从 而有 效提 高不同 市场 状况 下基 金资 产的整 体收 益水 平。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1) 前沿 科技 企业 界定 历史上世界经济的三 次大 发展均是以科学技术 进步 为先导,科学技术已 成为 人类社会 进 步 的 第 一 生产 力 , 未 来科 学 技 术 也 将不 断 推 动 经济 发 展 、 改 变人 类 的 生 活方 式 , 以 科学 技 术 创 新 为 内在 发 展 动 力、 掌 握 核 心 技术 的 企 业 蕴藏 着 巨 大 的 发展 潜 力 和 投资 价 值 。 在我 国 面 临 经 济 转型 、 国 家 鼓励 发 展 科 技 创新 型 企 业 的大 背 景 下 , 相关 科 技 企 业的 发 展 在 带动 国家经 济增 长的 同时 也带 来了巨 大的 投资 机会 。 前沿科技指高技术领 域中 具有前瞻性、先导性 和探 索性的重大技术,是 科学 技术领域 更 新 换 代 和 新兴 产 业 发 展的 重 要 基 础 。前 沿 科 技 企业 是 指 在 前 沿科 技 领 域 做前 瞻 性 布 局的 企 业 , 前 沿 科技 领 域 包 括但 不 限 于 信 息技 术 、 生 物技 术 、 新 能 源技 术 、 新 材料 技 术 、 先进 制 造 技 术 、 节能 环 保 技 术、 海 洋 技 术 、激 光 技 术 以及 航 空 航 天 技术 等 。 其 中, 信 息 技 术主 要 存 在 于 计 算机 、 通 信 等行 业 中 , 生 物技 术 主 要 存在 于 医 药 行 业中 , 新 能 源技 术 主 要 存在 于 新 能 源 与 电力 设 备 行 业中 , 新 材 料 技术 主 要 存 在于 有 色 、 化 工等 行 业 中 ,节 能 环 保 技术 主 要 存 在 于 环保 产 业 、 清洁 能 源 产 业 和工 业 自 动 化等 相 关 产 业 中, 先 进 制 造技 术 主 要 存在 于 机 械 行 业 中, 海 洋 技 术主 要 存 在 于 农业 、 军 工 、机 械 等 行 业 中, 激 光 技 术主 要 存 在 于军 工 、 机 械 行业 以 及 一些 转型 公 司 中 ,航 空 航 天技 术主 要 存 在 于军 工 行 业及 一些 转 型 公 司中 。 同时,本基金将对前 沿科 技企业的发展进行密 切跟 踪,随着科学技术的 不断 发展,相 关 上 市 公 司 的范 围 也 会 相应 改 变 。 在 履行 适 当 必 要的 程 序 后 , 本基 金 将 根 据实 际 情 况 调整 前沿科 技企 业的 界定 标准 。 (2) 前沿 科技 主题 相关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根据前沿科技 企业 的范畴选出备选股票 池, 并在此基础上通过自 上而 下及自下 而上相 结合 的方 法挖 掘优 质的上 市公 司,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自上而下 ,在 考虑传 统宏 观经济指 标( 如:GDP 、PPI 、CPI 、 利率 变化等 )、 资金面 情 况 、 投 资 者 预期 、 其 他 资产 的 预 期 收 益与 风 险 等 等因 素 的 基 础 上, 依 次 对 产业 链 条 上 细分 子 行 业 的 产 业政 策 、 商 业模 式 、 进 入 壁垒 、 市 场 空间 、 增 长 速 度等 进 行 深 度研 究 和 综 合考 量 , 并 在 充 分考 虑 估 值 水平 的 原 则 下 进行 资 产 配 置。 重 点 配 置 行业 景 气 度 较高 、 发 展 前景 良 好 、 技 术 基本 成 熟 、 政策 重 点 扶 持 的子 行 业 。 对于 技 术 、 生 产模 式 或 商 业模 式 尚 不 成熟 处于培 育期 的产 业, 但其 在未来 市场 前景 广阔 ,本 基金也 将根 据其 发展 阶段 做适度 配置 。 自下而 上, 本基 金通 过定 量和定 性相 结合 的方 法进 行个股 自下 而上 的选 择。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 通过 以下标准对股票的基 本面 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 出基 本面优异 的上市 公司 : 第一,根据公司的核 心业 务竞争力、市场地位 、经 营管理者能力、人才 资源 等选择具 备良好 竞争 优势 的公 司; 第二,根据上市公司 股权 结构、公司组织框架 、信 息透明度等角度定性 分析 ,选择公 司治理 结构 良好 的公 司;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第三,通过定性的方 式分 析公司在自身的发展 过程 中,受国家产业政策 的扶 持程度、 公 司 发 展 方 向、 核 心 产 品和 服 务 的 发 展前 景 、 公 司规 模 扩 张 及 经营 效 益 的 趋势 。 另 外 还将 考察公 司在 同业 中的 地位 、决策 体系 及开 拓精 神等 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 通过 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 的深 入分析,挖掘具备估 值优 势的上市 公 司 。 本 基 金将 在 宏 观 经济 分 析 、 行 业分 析 的 基 础上 , 根 据 公 司的 基 本 面 及财 务 报 表 信息 灵活运 用各 类估 值方 法评 估公司 的价 值, 评估 指标 包括 PE 、PEG 、PB 、PS、EV/EBITDA 等。 (3)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 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 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 不使用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 外投 资。本基金将遵循前 沿科 技主题相关股 票 的 投 资 策 略, 优 先 将 基本 面 健 康 、 业绩 向 上 弹 性较 大 、 具 有 估值 优 势 的 港股 纳 入 本 基金 的股票 投资 组合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等 因 素, 以 久 期 控 制和 结 构 分 布策 略 为 主 ,以 收 益 率 曲 线 策略 、 利 差 策略 等 为 辅 , 力争 构 造 能 够提 供 稳 定 收 益的 债 券 和 货币 市 场 工 具组 合。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 级控 制,通过对投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制 , 严 格 控制 风 险 , 对 投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而 引 起 组 合整 体 的 利 率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风 险 敞 口 变化 进 行 风 险 评估 , 并 充 分考 虑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资产 流动性 造成 的影 响,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后 ,决定 投资 品种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 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以 防 范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各 种风 险。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股 指 期 货将 根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主 要选 择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活 跃的 股 指 期 货合约 。本 基金 力争 利用 股指期 货的 杠杆 作用 ,降 低股票 仓位 频繁 调整 的交 易成本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合理利用权 证工 具,严格遵守证监会 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利用 数量方法 发 掘 可 能 的 套利 机 会 。 投资 原 则 为 有 利于 基 金 资 产增 值 , 控 制 下跌 风 险 , 实现 保 值 和 锁定 收益。 7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 气变化等 因 素 的 研 究 ,预 测 资 产 池未 来 现 金 流 变化 ; 研 究 标的 证 券 发 行 条款 , 预 测 提前 偿 还 率 变化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对 标 的 证 券 的久 期 与 收 益率 的 影 响 , 同时 密 切 关 注流 动 性 对 标 的证 券 收 益 率的 影 响 。 综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线 、 个 券 选 择和 把 握 市 场交 易 机 会 等 积极 策 略 , 在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 况 下 , 通过 信 用 研 究和 流 动 性 管 理, 选 择 风 险调 整 后 的 收 益高 的 品 种 进行 投 资 ,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8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 借鉴国 外风险 管 理的成功 经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型 、风险 预算模 型 等,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风 险 管 理 流程 , 在 各 个 投资 环 节 中 来识 别 、 度 量 和控 制 投 资 风险 , 并 通 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 投资决策 委 员 会 及 宏观 策略 研 究 小 组 进 行 监 控 ;在 个 股 投 资的 风 险 控 制 上, 本 基 金 将严 格 遵 守 公 司的 内 部 规 章制 度 , 控 制单 一个股 投资 风险 。 9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本 基金 的投 资将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的有 关规 定。 ·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司 的基 本面 数据 。 ·











投资 对象 的预 期收益 和预 期风 险的 匹配 关系。 本基 金将 在承 受适 度风险 的 范围内 ,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期 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的 研究部 通过 内部 独立 研究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机 构的 研究成 果 , 形 成 宏 观 、 政策 、 投 资 策略 、 行 业 和 上市 公 司 等 分析 报 告 , 为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理 提供决 策依 据。 ·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召 开会 议, 根据 本基 金投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判 断 决 定 本计 划 的 总 体 投资 策 略 , 审核 并 批 准 基 金经 理 提 出 的资 产 配 置 方案 或重大 投资 决定 。 ·











在既 定的 投资 目标与 原则 下, 根据 分析 师基本 面研 究成 果以 及定 量投资 模 型,由 基金 经理 选择 符合 投资策 略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











独立 的交 易执 行:本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严 格的交 易制 度和 实时 的一 线监控 功 能,保 证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指令在 合法 、合 规的 前提 下得到 高效 地执 行。 ·











动态 的组 合管 理:基 金经 理将 跟踪 证券 市场和 上市 公司 的发 展变 化,结 合 本 基 金 的 现金 流 量 情况 ,以 及 组 合 风险 和 流 动性 的评 估 结 果 ,对 投 资 组合 进行 动 态 的 调整 , 使之不 断得 到优 化。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 理部 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 金投 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与监 控,并授 权 风 险 控 制 小组 进 行 日 常跟 踪 , 出 具 风险 分 析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监 察 稽 核部 对 本 基 金投 资过程 进行 日常 监督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 沿 科技 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 不 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托 管协 议 中 明 确基 金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的比 例 , 根 据 比例 进 行 投 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制 订 严 格 的投 资 决 策 流程 和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风险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 的因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为 被动 超 标 , 不 属于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的情形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所涉 证券 可交易 之日 起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第(2)、 (12) 、(20) 、(21) 项除外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他 重 大 关 联交 易 的 , 应 当 符合 基 金 的 投资 目 标 和 投 资策 略 , 遵 循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优 先原 则 , 防 范利 益 冲 突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审批 机 制 和 评 估机 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 合 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同意 , 并 按 法 律法 规 予 以 披露 。 重 大 关 联交 易 应 提 交基 金 管 理 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经 过 三 分 之二 以 上 的 独 立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事 会 应 至 少每 半 年 对 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 行为等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的 , 本 基 金应 当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规 定 执行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涉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 禁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 整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制 性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 致 后 , 可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的 规 定 执 行, 而 无 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决 定,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执 行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修 改 后 的 规 定前 , 应 向 投资 者 履 行 信 息披 露 义 务 并向 监 管 机 关报 告或备 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中证8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中债 总财 富指 数收 益率 ×20%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且 在 履 行适 当 必 要 的 程序 后 , 本 基金 可 以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 金品种, 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 期 收 益 高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债 券 型 基金 和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本 基金 将 投 资 港股 通标 的 股 票 ,将 承 担 汇 率风 险 以 及 因 投资 环 境 、 投资 标 的 、 市 场制 度 、 交 易规 则 差 异 等带 来的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复 核 了 本 报 告中 的 财 务 指标 、 净 值 表 现和 投 资 组 合报 告 等 内 容 ,保 证 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047,897,394.90 91.82 其中: 股票


3,047,897,394.90 91.8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9,797,979.30 1.50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其中: 债券


49,797,979.30 1.5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64,885,968.67 4.97 8


其他资 产


57,006,572.35 1.72 9


合计


3,319,587,915.22 100.00 注: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无 通过沪 港通 交易 机制 投资 的港股 ;通 过深 港通 交易 机制投 资的 港 股公允 价值 为801,182,825.27 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为24.67% 。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078,322,762. 52 33.2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6,204,801.65 2.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952,090,899.46 29.32 J


金融业


134,343.00 0.00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7,600,000.00 0.54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9,481,951.00 2.76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2,879,812.00 1.32 S


综合


- - 合计


2,246,714,569. 63 69.18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金融


7,539,974.10


0.23


医疗保 健


306,878,386.97


9.45


信息技 术


300,967,150.20


9.27


通信服 务


185,797,314.00


5.72


合计


801,182,825.27


24.67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268 HK


金蝶国 际


36,018,000 280,534,592.40 8.64 2


700 HK


腾讯控 股


600,000 185,797,314.00 5.72 3


300369


绿盟科 技


13,318,775 180,602,589.00 5.56 4


002415


海康威 视


5,030,080 176,404,905.60 5.43 5


600276


恒瑞医 药


2,240,477 146,572,005.34 4.51 6


000661


长春高 新


461,849 146,401,514.51 4.51 7


2269 HK


药明生 物


2,204,000 144,344,955.37 4.44 8


002410


广联达


3,888,500 115,916,185.00 3.57 9


002236


大华股 份


7,000,087 114,941,428.54 3.54 10


300628


亿联网 络


1,169,160 113,993,100.00 3.51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9,797,979.30 1.5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9,797,979.30 1.5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9,797,979.30 1.53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8005


国开1701


497,930 49,797,979.30 1.53 注: 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支债 券。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4,273.9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50,421,422.1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897,265.21 5


应收申 购款


4,543,611.0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006,572.35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5 月 19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1.45% 1.38% 11.76% 0.54% 9.69% 0.84% 2018 年 -25.94% 1.79% -20.85% 1.07% -5.09% 0.72%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31.59% 1.66% 23.56% 1.23% 8.03% 0.43%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图:嘉 实 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17 年5 月 19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注: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二(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投 资限 制)的 有关 约定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构 自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服 务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估值 计 算中 涉及港 币对 人民币汇 率的 ,将依 据下 列信息提 供机 构所提 供的 汇率为 基 准:当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 布的人 民币 与港 币的 中间 价。 8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 金的 会计责任方,负责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原 因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 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有 协 助义 务 的 当 事 人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应 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知托 管人 , 并同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处理 。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第三方 估值 机构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 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 金的 相关 账户 开户 和 维护费 用; 9 、因 投资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而产生 的各 项合 理费 用; 10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2.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一 致的 财 务 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 日内、按 照指 定的账 户路 径进行资 金支 付,基 金管 理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令 。 若 遇 法定 节 假 日 、 休息 日 或 不 可抗 力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费 用 自 动 扣划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 时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10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 、托 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 含税 价格,具体税率适用 中国 税务主管 机关的 规定 。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 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 基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市 场 交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调整 本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27)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基金应 当在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参与 港股 通交 易的 相关情 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的 专业 机 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所 或外汇 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 投资 于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 券发 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期 不 能 履 行合 约 进 行 兑 付的 风 险 , 另外 , 信 用 风 险也 包 括 证 券交 易 对 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若该 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 易日 ,则本基 金不开放申购 与 赎 回 , 具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 但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会 的 要 求 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新的证券/ 期 货 交 易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易 时 间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 进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内地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 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 的香 港联合交 易 所 上 市 股票 、 债 券、 资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购 、同 业 存 单 、银 行 存 款、 权证 、 股 指 期货 、 现 金 等 。 上述 资 产 均存 在规 范 的 交 易场 所 , 运作 时间 长 , 市 场透 明 度 较高 ,运 作 方 式 规范 , 历 史 流 动 性 状况 良 好 , 正常 情 况 下 能 够及 时 满 足 基金 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 按时 应 对 赎 回要 求 。 极 端 市 场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 出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 金资 产 无 法 变现 , 从 而 影响 投 资 者 按 时 收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 经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 上述 资 产 流 动性 充 裕 , 流动 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 合同 及 相 关 法律 法 规 要 求, 及时启 动流 动性 风险 应对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合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前 沿科 技企业范围内股票, 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 票的比例 占基金资产的 0-95% , 投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 沿 科技 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 不 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 80% 。本 基 金 所 指 的前 沿 科 技 是 指 高 技 术领 域中 具 有 前 瞻 性 、 先 导性 和探 索 性 的 重 大 技 术 , 是 科 学技 术 领 域 更新 换 代 和 新 兴产 业 发 展 的重 要 基 础 。 前沿 科 技 企 业是 指 在 前 沿科 技 领 域 做 前 瞻性 布 局 的 企业 , 前 沿 科 技领 域 包 括 但不 限 于 信 息 技术 、 生 物 技术 、 新 能 源技 术 、 新 材 料 技术 、 先 进 制造 技 术 、 节 能环 保 技 术 、海 洋 技 术 、 激光 技 术 以 及航 空 航 天 技术 等 。 其 中 ,信 息 技 术主 要存 在 于 计 算机 、 通 信等 行业 中 , 生 物技 术 主 要存 在于 医 药 行 业中 , 新 能 源 技 术 主要 存 在 于 新能 源 与 电 力 设备 行 业 中 ,新 材 料 技 术 主要 存 在 于 有色 、 化 工 等行 业 中 , 节 能 环保 技 术 主 要存 在 于 环 保 产业 、 清 洁 能源 产 业 和 工 业自 动 化 等 相关 产 业 中 ,先 进 制 造 技 术 主要 存 在 于 机械 行 业 中 , 海洋 技 术 主 要存 在 于 农 业 、军 工 、 机 械等 行 业 中 ,激 光 技 术 主 要 存在 于 军 工 、机 械 行 业 以 及一 些 转 型 公司 中 , 航 空 航天 技 术 主 要存 在 于 军 工行 业 及 一 些 转 型公 司 中 。 同时 , 本 基 金 将对 前 沿 科 技 企 业 的 发 展 进行 密 切 跟 踪, 随 着 科 学技 术 的 不 断 发 展, 相 关 上 市公 司 的 范 围 也会 相 应 改 变。 在 履 行 适 当必 要 的 程 序后 , 本 基 金将 根据实 际情 况调 整前 沿科 技企业 的界 定标 准。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 度高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投资 标的流动性充足能够 及时 满足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但在 极端 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的 情 形 ,届 时 基 金 管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及 时 启 动流 动 性 风 险 应对 措 施 , 保护 基 金 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本基金针 对 流 动 性 较低 资产 的 投 资 进 行 了 严 格的 限制 , 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 工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 术 系 统 的 故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高 仓位 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 对股票 市场的系 统性 风险, 虽然 本基金将 在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适时 调整 国内 A 股 和 香港(港 股通 标的 ) 两 地股 票配 置比 例, 但因两 地市 场存 在一 定程 度的联 动性 ,调 整比 例配 置也不 能完 全 规 避 市 场 下 跌的 风 险 和 个股 风 险 , 在 市场 大 幅 上 涨时 也 不 能 保 证基 金 净 值 能够 完 全 跟 随或 超越市 场上 涨幅 度。 因此 ,本基 金的 波动 性可 能较 高,市 场风 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可能 更大 。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 市中小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信 用 质 量 恶 化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3 、港 股交 易失 败风 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 存在 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 制。 总额度余额少于一个 每日 额度的, 上 交 所 证 券 交易 服 务 公 司自 下 一 港 股 通交 易 日 起 停止 接 受 买 入 申报 , 本 基 金将 面 临 不 能通 过 港 股 通 进 行买 入 交 易 的风 险 ; 在 香 港联 合 交 易 所有 限 公 司 开 市前 阶 段 , 当日 额 度 使 用完 毕 的 , 新 增的 买 单 申报 将面 临 失 败 的风 险 ; 在联 交所 持 续 交 易时 段 , 当日 额度 使 用 完 毕的 , 当日本 基金 将面 临不 能通 过港股 通进 行买 入交 易的 风险。 4 、汇 率风 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 标的 股票,在交易时间内 提交 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 汇率和卖 出 参 考 汇 率 ,并 不 等 于 最终 结 算 汇 率 。港 股 通 交 易日 日 终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进 行 净 额换 汇 , 将换 汇成 本 按 成 交金 额 分 摊至 每笔 交 易 , 确定 交 易 实际 适用 的 结 算 汇率 。 故本基 金投 资面 临汇 率风 险,汇 率波 动可 能对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造成 损失 。 5 、境 外市 场的 风险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1)本 基金的 将通过 “内 地与香港 股票 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 制” 投资于 香港 市场, 在 市 场 进 入 、 投资 额 度 、 可投 资 对 象 、 税务 政 策 等 方面 都 有 一 定 的限 制 , 而 且此 类 限 制 可能 会 不 断 调 整 ,这 些 限 制 因素 的 变 化 可 能对 本 基 金 进入 或 退 出 当 地市 场 造 成 障碍 , 从 而 对投 资收益 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 回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2) 香港 市场 交易 规则 有 别于内 地 A 股 市场 规则 , 此外, 在“ 内地 与香 港股 票市场 交 易互联 互通 机制 ”下 参与 香港股 票投 资还 将面 临包 括但不 限于 如下 特殊 风险 : 1 )港 股市 场实 行 T+0 回 转交易 ,且 对个 股不 设涨 跌幅限 制, 港股 估价 可能 表现出 比 A 股更为 剧 烈 的股 价波 动; 2 )只有 境内、 香港两 地均 为交易日 且能 够满足 结算 安排、开 通港 股通交 易的 交易日 才 为 港 股 通 交 易日 , 在 内 地开 市 香 港 休 市的 情 形 下 ,港 股 通 不 能 正常 交 易 , 港股 不 能 及 时卖 出,可 能带 来一 定的 流动 性风险 ; 3 )香港 出现台 风、黑 色暴 雨或者联 交所 规定的 其他 情形时, 联交 所将可 能停 市,投 资 者 将 面 临 在 停市 期 间 无 法进 行 港 股 通 交易 的 风 险 ;出 现 上 交 所 、深 交 所 证 券交 易 服 务 公司 认 定 的 交 易 异常 情 况 时 ,上 交 所 、 深 交所 证 券 交 易服 务 公 司 将 可能 暂 停 提 供部 分 或 者 全部 港股通 服务 ,投 资者 将面 临在暂 停服 务期 间无 法进 行港股 通交 易的 风险 。 4 )投资 者因 港 股通股 票权 益分派、 转换 、上市 公司 被收购等 情形 或者异 常情 况,所 取 得 的 港 股 通 股票 以 外 的 联交 所 上 市 证 券, 只 能 通 过港 股 通 卖 出 ,但 不 得 买 入, 上 交 所 、深 交 所 另 有 规 定的 除 外 ; 因港 股 通 股 票 权益 分 派 或 者转 换 等 情 形 取得 的 联 交 所上 市 股 票 的认 购 权 利 在 联 交所 上 市 的 ,可 以 通 过 港 股通 卖 出 , 但不 得 行 权 ; 因港 股 通 股 票权 益 分 派 、转 换 或 者 上 市 公司 被 收 购 等所 取 得 的 非 联交 所 上 市 证券 , 可 以 享 有相 关 权 益 ,但 不 得 通 过港 股通买 入或 卖出 。 5 )代理 投票。 由于中 国结 算是在汇 总投 资者意 愿后 再向香港 结算 提交投 票意 愿,中 国 结 算 对 投 资 者设 定 的 意 愿征 集 期 比 香 港结 算 的 征 集期 稍 早 结 束 ;投 票 没 有 权益 登 记 日 的, 以 投 票 截 止 日的 持 有 作 为计 算 基 准 ; 投票 数 量 超 出持 有 数 量 的 ,按 照 比 例 分配 持 有 基数。 以上所 述因 素可 能会 给本 基金投 资带 来特 殊交 易风 险。 6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 期货 、权证等金融工具, 而股 指期货、权证属于是 高风 险投资工 具,相 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基 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工 具股 指期 货还有 可能 引发 如下 风险 : (1) 卖空 风险 本基金可能会采用股 指期 货来剥离基金的系统 性风 险,将来会优选做空 个股 、做空其 他 衍 生 工 具 的方 式 来 实 现投 资 目 标 。 同时 持 有 多 头和 空 头 头 寸 的方 式 导 致 本 基 金 存 在 在特 定 市 场 情 况 下跑 不 赢 普 通偏 股 型 基 金 的风 险 , 同 时有 可 能 导 致 持有 本 基 金 在特 殊 情 况 下比 持有普 通偏 股型 基金 蒙受 更大损 失。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2) 基差 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 市场 风险的过程中,基金 财产 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 约与 标的指数 价格波 动不 一致 而遭 受基 差风险 。形 成基 差风 险的 潜在原 因包 括: 1 )需 要对 冲的 风险 资产 与 股指期 货标 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 存在 明显 差异 ; 2 )因 未知 因素 导致 股指 期 货合约 到期 时基 差严 重偏 离正常 水平 ; 3 )因存 在基差 风险, 在进 行股指期 货合 约展期 的过 程中,基 金财 产可能 会承 担股指 期 货合约 之间 的价 差向 不利 方向变 动而 导 致 的展 期风 险。 (3) 杠杆 风险 因股指 期货 采用 保证 金交 易而存 在杠 杆, 基金 财产 可能因 此产 生更 大的 收益 波动。 (4) 到期 日风 险 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 ,基 金财产如持有未平仓 合约 ,中金所将按照交割 结算 价将基金 财产持 有的 合约 进行 现金 交割, 基金 财产 将无 法继 续持有 到期 合约 ,具 有到 期日风 险。 (5) 对手 方风 险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投资于股指期货时, 会尽 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 险控制能 力 强 的 期 货 公司 作 为 经 纪商 , 但 不 能 杜绝 在 极 端 情况 下 , 所 选 择的 期 货 公 司在 交 易 过 程中 存在违 法、 违规 经营 行为 或破产 清算 导致 基金 财产 遭受损 失。 (6) 盯市 结算 风险 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 交易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 日无 负债结算制度,对资 金管 理要求较 高 。 假 如 市 场走 势 对 本 基金 财 产 不 利 ,期 货 经 纪 公司 会 按 照 期 货经 纪 合 同 约定 的 时 间 和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追 加 保证 金 , 以 使 基金 财 产 能 继续 持 有 未 平 仓合 约 。 如 出现 极 端 行 情, 市 场 持 续 向 不利 方 向 波 动导 致 期 货 保 证金 不 足 , 又未 能 在 规 定 时间 内 补 足 ,按 规 定 保 证金 账 户 将 被 强制 平 仓 ,甚 至已 缴 付 的 所有 保 证 金都 不能 弥 补 损 失, 从 而 导致 超出 预 期 的 损失 。 (7) 平仓 风险 在某些市场情况下, 基金 财产可能会难以或无 法将 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 仓, 例如,这 种情况可能在 市 场 达 到 涨跌 停 板 时 出 现。 出 现 这 类情 况 , 基 金 财产 缴 付 的 所有 保 证 金 有可 能无法 弥补 全部 损失 ,委 托人还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全部 损失 。 期货经纪公司或其客 户保 证金不足,又未能在 规定 的时间内补足,或因 其他 原因导致 中 金 所 对 期货 经 纪 公司 的经 纪 账 户 强行 平 仓 ,基 金财 产 可 能 因被 连 带 强行 平仓 而 遭 受 损失 。 (8) 连带 风险 为基金财产进行结算 的结 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 下的 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 金不 足、又未 能 在 规 定 的时 间 内 补足 ,或 因 其 他 原因 导 致 中金 所对 该 结 算 会员 下 的 经纪 账户 强 行 平 仓时 , 基金财 产的 资产 可能 因被 连带强 行平 仓而 遭受 损失 。 (9) 基金 资产 投资 特定 投 资对象 的其 他风 险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如期货经纪公司违反 法律 法规或中金所交易、 结算 等规则,可能会导致 基金 财产受到 损失。 由于国家法律、法 规、政 策的变化、中金所 交易规 则的修改、紧急措 施的出 台等原因, 基金财 产持 有的 未平 仓合 约可能 无法 继续 持有 ,基 金财产 必须 承担 由此 导致 的损失 。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十八、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算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的 基 金 服务 机构 并 决 定 相关 费 率 ,对 基金 服 务 机 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 督 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确 定 相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 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 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满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或 注销证 券账 户、资金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结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或注 销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除基 金 合 同 另有 约 定 外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金份 额 拥 有平 等的 权利 。 A.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外 ,当出现 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 的,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代表 本基 金总 份额 10%以 上( 含 10% ,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计 算,下 同)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2)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 对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前 提 下 , 调整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率 、 赎回 费 率 、 变 更收 费 方 式 、调 整 本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类 别的 设置 ;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 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人 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派 代 表列 席 的 , 不 影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时 符 合 以 下条 件 时 ,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规定 冲突 的前提 下,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通 过网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式 召 开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采 用 书面 、 网 络 、 电话 、 短 信 或其 他 方 式 进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列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 为本 部分 第 A 条 “召开事 由” 项下所 述应 当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 G 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计票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表 决 视为 有 效 出 席 的投 资 者 , 表面 符 合 会 议通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知 规 定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视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计 票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 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当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在 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 书 全 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I.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 直 接对 本 部 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后 变更 并 公 告 , 并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或 变更 注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决议 生效 后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公 告。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 一情 形均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 , 基 金 管 理人 组 织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 国 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 清算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之 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 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等客 观因素 ,清 算期限 可相 应延 长。 D.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 受 中国 法律 ( 为本合 同之 目的 ,不 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和台湾 地区 法律 )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之 日生 效。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经 雷 成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A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 用相 关 技 术 系统 , 对 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 他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 内 地 与 香 港 股票 市 场 交 易互 联 互 通 机 制下 允 许 买 卖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 所 上 市 股票 ( 以 下 简称 “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 、 债券 (国 债、 金融债 、企 业债、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 、资 产支 持证券 、债 券回 购、 同业 存单、 银行 存款 、权 证、 股指期 货、 现 金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投资 于 港 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 资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 沿 科 技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应 收 申 购 款等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比 例。 B.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比例进 行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 督: (1)股 票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基金资 产 的 80% ,其中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的 比例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本 基 金 界 定 的 前 沿 科技 企 业 范 围 内 股 票 不 低 于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的80% ; (2)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 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算 备 付 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在本基 金托 管人处 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同 一权 证,不 得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在本 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回 购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1 年, 到期 不得 展期 ; (16)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交易 ,应 当符 合下 列投 资限制 :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 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 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基 金托 管人、期货公司三方 一同 就股指期 货开户 、清 算、 估值 、交 收等事 宜另 行签 署 《 期货 投资托 管操 作三 方备 忘录 》 ( 协议 名称 以 实际签 署为 准)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得 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 受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不 得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经基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协 商 , 可 对以 上 比 例 进 行调 整 ; 因 流通 受 限 证 券 价格 波 动 、 基金 规 模 变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等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法 控 制 的因 素 导 致 上述 比 例 被 动 超标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停 止主动 买入 流通 受限 证券 并在流 通受 限期 结束 后卖 出流通 受限 证券 ; (19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且 在本基 金托 管人 处托 管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且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 持 有 一家 上 市 公 司发 行 的 可 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可流 通股 票 的30% ; (20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1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 , 为 被动 超 标 , 不 属于 基 金 管 理人 违 反 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情 形。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所 涉证 券可 交易之 日起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第 (2) 、(12 ) 、(20 )、(21) 项除 外。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本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 止行为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后 的 规 定 执行 , 而 无 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决定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或 修 改 后 的 规定 前 , 应 向投 资 者 履 行 信息 披 露 义 务并 向 监 管 机关 报告或 备案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C.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 公 司 发 行的 证 券 或 者承 销 期 内 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 他重 大 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 的 投 资目 标 和 投资 策略 , 遵 循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平 合 理 价 格执 行 。 相 关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到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同 意 , 并按 法 律 法 规予 以 披 露 。 重大 关 联 交 易应 提 交 基 金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议 , 并 经 过三 分 之 二 以 上的 独 立 董 事通 过 。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应 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 D.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严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 日 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 手在 基 金 托 管人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确 定 的 时间 前 仍 未 承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对 相 应 损 失 先行 予 以 承 担, 然 后 再 向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偿 , 基 金 托管 人 予 以 配 合。 基 金 托 管人 则 根 据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成 交 单 对 合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事 后发 现 基 金 管理 人 没 有 按 照事 先 约 定 的交 易 对 手 或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及 时提 醒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不 承 担由 此 造 成 的任 何损失 和责 任。 E.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 受限 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分 等 在 发 行时 明 确 一 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发 布 重 大 消息 或 其 他 原 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 券 、 已 发行 未 上 市证 券、 回 购 交 易中 的 质 押券 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 国债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负责 登记 和 存 管 ,并 可 在 证券 交易 所 或 全 国银 行 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 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 限证 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 本基 金名下,基金管理人 负责 相关工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并 确 保 基金 托 管 人 能 够正 常 查 询 。因 基 金 管 理 人原 因 产 生 的流 通 受 限 证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造 成 基 金托 管 人 无 法 安全 保 管 本 基金 资 产 的 责 任与 损 失 , 及因 流 通 受 限证 券存管 直接 影响 本基 金安 全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应制订流 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 会批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 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需 要 解 决 的 基金 投 资 比 例限 制 失 调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以 及 相 关 损失 的 应 对 解 决措 施 , 以 及有 关 异 常 情 况的 处 置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受 限 证 券 前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 供 基 金 投资 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相 关 流动 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 运 作 的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处 理 并承 担 责 任 。对 本 基 金 因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导 致 的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导致 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 基金 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的,基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 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 向基 金托管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资 料 , 并 保证 向 基 金 托 管人 提 供 的 有关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有 关 资 料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发行 人与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本基 金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后 两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非 公 开 发 行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总 成本 和 账 面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 限制 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 进行及时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 证券时 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在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管理 工作 方面有 关制 度、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的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信息 披露 情况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F. 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审慎原 则, 制定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和信 用风 险 、 流 动性 风 险 处置 预案 , 并 经 董事 会 批 准, 以防 范 信 用 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 符合 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异 常 情 况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因 投 资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导 致 的信 用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 导致 基 金 出 现损 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 担连 带 赔 偿 责任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管 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G.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H.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 ( 含下一 工作 日)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 说明 违 规 原 因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定 期 限 内 及时 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 管 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 项 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I.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 改 正 , 或 就基 金 托 管 人的 疑 义 进 行 解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 照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J.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K.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管 协 议 规 定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行 有 效 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A.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 账 户 、 复核 基 金 管 理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办 理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 行 为。 B.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C.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金 财产 ,如 有特 殊情 况双方 可另 行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托 管 人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 分配 本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 ( 不 包含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据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结 算 数 据 完成 场 内 交 易交 收、开 户银 行或 登记 结算 机构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财 产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但应 予以 必要 配合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 产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 在基 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 的“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 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 财产的 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人 开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 内 , 聘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 方为有 效。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等 事宜 。 C.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金 资产的 支付 。 D.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为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金 联 名 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 基金管 理人先行垫付, 待 托管 产 品启 始 运 营 后, 基 金 管理 人 可向 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将 代 垫开户 费从 本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中扣 还基 金管 理人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保证 金 、 交 收 资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规定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签 署的 《 托管 银行 证券资 金结 算 协议》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E.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中 国人 民 银 行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有 关 规 定 ,在 银 行 间 市 场登 记 结 算 机构 开 立 债 券 托管 账 户 , 持有 人 账 户 和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进 行 银 行 间 市场 债 券 的 结算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共 同 代表 基金签 订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在本 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种 的 投 资 业务 时 , 如 果 涉及 相 关 账 户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分 公 司/ 北 京分 公 司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所 股 份 有限 公司 或 票 据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 、 银行 定 期 存 款证 实 书 等 有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转 让 , 按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双方 约 定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对 由 基 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 控制 或保管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 的合同复 印件或 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一 致,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会 计核 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金 额。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交易 日闭市 后, 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交 易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B.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 (包括 股票 、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机 构 发 生 影响 证 券 价 格 的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②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或挂 牌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可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新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的 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合约,一 般以 估值当 日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中 小企业 私募债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7)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 对人民币 汇率 的,将 依据 下列信息 提供 机构所 提供 的汇率 为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的 人民 币与 港币 的中 间价。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 金的 会计责任方,负责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 算。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基 础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 的 意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基 金 托 管 人出 具 加 盖 业 务专 用 章 的 书面 说 明 后 , 按照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估 值方法 第 (8)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第三方 估值 机构及 登记 结算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 家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C.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4 位 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采 取 合 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通 知托管 人,并 同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发 生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处 理 , 由 此 给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 造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 时,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 根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承 担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以 下条 款 进 行 赔偿 : (1)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管 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比 例 各自 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3)如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布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 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 回金额 等) ,进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值 计 算 错 误而 引 起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基 金 财 产 的损 失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4.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法 规 或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业 另 有通 行 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D.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暂 停估值 和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E.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F.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 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会 计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立 地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G.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季 度报 告的 编制 ;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 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2)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H.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4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 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真实 性 、 准 确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与 终止 A.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 经协 商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行 修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内 容 不 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B.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托 管协议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5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销 售渠 道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的有 关规 则 另 行 公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均 可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实 现基 金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6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11 月 19 日至2019 年5 月19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证券 日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众 升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 19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 12 月 26 日暂 停申 购、 赎 回、转 换及 定投 业务 公告 2018 年12 月 20 日


6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 12 月 27 日至 2019 年 1 月 1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12 月 26 日


7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2 号) 2019 年1 月 3 日


8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 加日 照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 25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 加奕 丰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9 年 1 月31 日至2019 年2 月10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告 2019 年1 月 29 日


12 关于增 加唐 鼎耀 华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2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13 关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嘉实 财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3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8 14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9 年 4 月19 日至2019 年4 月22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告 2019 年4 月 17 日


15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2019 年4 月29 日至5 月 5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公告 2019 年4 月 25 日


16 关于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9 年 5 月13 日暂 停申 购、赎 回、 转换 及定 投业务 公告 2019 年5 月 9 日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前 沿科技 沪港 深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 2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