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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强(501072)

红利增强: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9 年 7 月 2 日
 公告日期:2019 年 6 月 27 日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6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16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16
附件: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18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9 年 4 月 4 日刊登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fund.com)
的《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和 2019 年 4 月 4 日刊登在上述网站和《上海证券报》的《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1、基金名称: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场内简称:红利增强
5、基金代码:501072
 6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7、基金份额总额:204,356,071.18 份(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
8、红利增强份额净值为:1.0003(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9,957,839.00(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将于 2019 年
7 月 2 日起开始办理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相关公告。
12、上市交易日期:2019 年 7 月 2 日
13、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和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
[2019]189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本基金发售日期:2019 年 4 月 8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份额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7、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
 (1)本基金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i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联系人:石迎春
 联系电话:010-88005812
客服信箱:service@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传真:010-88005816
网站:http://www.gfund.com
(ii)国金基金电子直销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网址:https ://trade.gfund.com 
支持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支付渠道有:建行卡、工行卡、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iii)国金基金移动客户端


移动客户端(APP )名称:及第理财 目前支持的移动客户端支付渠道:通联支付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客户服务信箱:service@g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i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ii)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11357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iii)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iv)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v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vi)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vii)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viii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ix)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x)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xi)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2 )本基金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发售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基金合同生效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基金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04,327,328.92 元,折合 204,327,328.92 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 民币 124,375,178.92 元,折合 124,375,178.92 份基金份额,场内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79,952,150.00 元,折合 79,952,150.00 份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为人民币 28,742.26 元,折合 28,742.26 份基金份额;其中场外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为人民币 23,053.26 元,折合 23,053.26 份基金份额,场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人民 币 5,689.00 元,折合 5,689.00 份基金份额。以上收到的实收资金共计人民币 204,356,071.18 元,折合 204,356,071.18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6 月 4 日验资完毕,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9 年 6 月 5 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9】12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9 年 7 月 2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 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场内简称及代码:红利增强(基金代码:501072 )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9,957,839.00(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 6、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基金管理人于 T 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该估值日的基金份参考额净值传送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T+1 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T 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 托管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8、本基金转托管的主要内容基金持有人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起可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和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本基金持有人总户数为 1,164 户,其中场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057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为 117,689.91 份;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07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747,269.52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38,386,652.00 份, 占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比例为 48.01%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为 41,571,187.00 份,占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51.99%。 (三)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本基金场内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1 黄月梅 30,000,350.00 37.52% 2 新疆源道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19,999,000.00 25.01% 3 上海熙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熙祺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999,000.00 12.51% 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001,520.00 10.00%


5 周庭生 5,001,565.00 6.26% 6 王文华 3,497,000.00 4.37% 7 王贞益 1,499,000.00 1.87% 8 楼一淳 1,017,901.00 1.27% 9 上海方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86,140.00 0.48 10 赵怡秋 198,325.00 0.25%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涌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家企业共同出资 3.6 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19.5% 、19.5%和 12%。 3、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内部控 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合规风控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 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同时负责对投资事前及事中的风险监控,具体落实针对投研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 度及日常的投研风控决策,设置相应的投研风控措施,并对各投资组合风险进行分析,对 发现的异常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以作为调整投资决策的依据。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 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 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人员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有 114 名员工,其中博士学位 5 人、硕士学位 50 人、学士学位 55 人、其他 4 人。 5、信息披露负责人 彭文敏 联系方式:010-88005635 6 、本基金基金经理 宫雪女士,博士。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产业分析师,国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产品经理、行业分析师、产品与金融工程部总经理、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指数投资 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三部总经理兼产品中心总经理。 截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之日,兼任国金沪深 300 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国金上证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鑫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国金鑫瑞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6 层 成立日期:1993 年 8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法定代表人:霍达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 号 投资与托管部总经理:秦湘 联系人:罗惠 电话:0755-86157588 传真:0755-82960794 网址:www.newone.com.cn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 大型 IT 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 领域,其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 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 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除此之外,招商证券于 2012 年 10 月获得了中国证 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 的券商,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 2019 年一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31 只公 募基金。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梁令安、郑媛 电话:021-20655660、021-20655746 传真号码:021-20655704 客服电话:4008211357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电话:010-58152145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张晖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1、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2、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3、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资产 负债表如下(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负债表 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 日期:2019 年 6 月 20 日 资产 期末 年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 年初 余额 余额 余额 余额 资 产 : 负债: 银行存款 14,356,071.18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90,000,000.00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应付证券清算款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00,796.61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16,799.43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99,863.09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20,297.85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137,893.8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04,356,071.18 未分配利润 61,969.20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4,418,040.38 资产合计: 204,555,934.2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04,555,934.2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 资情况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04,356,071.18 99.90 8 其他资产 199,863.09 0.10 9 合计 204,555,934.27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股票投资。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股票投资。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期基金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9,863.0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9,863.09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债券投资。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未持有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重大事件揭示 截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和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 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 实。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 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的 文件; (二)《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三)《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四)《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五)关于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募集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 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了解 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 资风险。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 成立日期:2011 年 11 月 2 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 3-6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 号国际财经中心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丽 联系电话:010-88005888 注册资本:3.6 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成立时间:1993 年 8 月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6.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78 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2 )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 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 投资形式,则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基金份额净值转成 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 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 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 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将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的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 其他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交易,可能存在杠杆投 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特有的风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市值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2、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 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3、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5、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基金在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时,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基金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 (6)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15% ;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0、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2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2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 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此限制;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12 、15、16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