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业机遇债券(005717)

兴业机遇债券: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兴 业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二零一九 年五 月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2018 年2 月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8】 308 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8 年11 月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 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其风险与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 在基 金运作 过 程中因 基金 份额赎 回等 情形导 致被 动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短期融 资为目 的的 公司 债券, 风险主 要包 括利 率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 风 险、 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投资 国债 期货 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是市 场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差风 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需 要承担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 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非 另有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5 月12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10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9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5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42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42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 43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53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68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8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9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75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6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8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9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85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 89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91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7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5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事项 ............................................................................................................. 127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 阅 方式 ...................................................................................... 128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29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一 、绪 言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2 月 9 日证监许可【2018】308 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合同于2018 年11 月13 日正式生效 。


本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 券投 资基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兴 业机遇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基 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兴 业机 遇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兴 业机 遇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兴业 机遇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13 年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指《兴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 金收 益: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 债券等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2211888 联系人:郭玲燕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0%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官恒秋先生, 董事长,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兴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副 总经理 ,兴业 银行 深圳 分行党 委副书 记、 副行 长,兴 业银行 杭州 分行 党委书 记、 行长, 兴业银行南京分 行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明东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先后在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及中国 远洋运 输( 集团 )总公 司资产 经营 中心 、总裁 事务部 、资 本运 营部工 作, 历任中国远洋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部总经理、 证券事务代表, 中国远洋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运输( 集团) 总公 司/ 中国远 洋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证 券事务 部总 经理 。现任 中远 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胡斌先生, 董事, 硕士学位, 经济师职称。 曾任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企业 金融总部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金融营销管理部总 经理助理,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党委 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 , 兼任兴业财富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 李春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助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执行董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上海量鼎资本管理公司执行董事, 上海保险交易所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有限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职。 现任杭州华智融科股 权投资公司总裁。 陈华锋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尚德商 学院金融学助理教 授, 美国德州农工大学梅斯商学院金融学副教授 (终身教职) , 清华大 学五道 口金 融学 院讲席 副教授 (终 身教 职) 。 现任复 旦大 学泛 海金融 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MBA 项目学术主任。 陈汉文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曾任厦门大学会计系主任、 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 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等职。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国际商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 林榕辉先生, 监事会主席, 博士学位。 曾任兴业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 理、 信用审查部总经理、 漳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同业业务部总经理、 风险管 理部总经理、 研究规划部总经理、 企业金融总部副总裁、 金融市场总部副总裁等 职务。现任兴业银行总行同业金融部总经理。 杜海英女士, 监事, 硕 士学位。 曾任中海 (海 南) 海盛船务股份有限公司发 展部科 长、发 展部 副主 任(主 持工作 ) 、 发展 部主任 ,中共 中国 海运 (集团 )总 公司党校副校长, 集团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等职。 现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 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河南远海中原物流产业发展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郎振宇先生, 职工监事 , 本科学历。 曾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资产管理部综合处副处长、 兴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等职。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楼怡斐女士, 职工监事 , 硕士学位。 曾任鞍山证 券上海管理总部宏观研究员、 富国基金交易部交易员、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总监。 现任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兼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官恒秋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胡斌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王薏女士, 督察长,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副总 经理, 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信用审查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小企业 部总经理, 兴业银行金融市场总部风险总监、 金融市场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督察长。 黄文锋 先生 ,副总 经理 ,硕士 学位 。历任 兴业 银行厦 门分 行鹭江 支行 行长、 集美支行行长,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公司业务部兼同业部、 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兴 业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 兴业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兴业 银行沈阳分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 副总经 理。 张顺国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历任泰阳证 券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 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 商人银行部副总经理, 深圳发展银 行上海分行宝山支行副行长,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漕河泾支行行长、 静安支行行长、 上海分行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上海分公司总 经理, 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兴投 (平潭)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庄孝强先生, 总经理助理, 本科学历。 历任兴业银行宁德分行计划财会部副 总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审计 部福州分部业务二处副处长、 上海分部业务二处副处 长,兴 业银行 总行 资产 管理部 总经理 助理 ,兴 业财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现任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经理助理, 兼任上海兴晟股权投资管理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为莫华 寅先生 ,硕 士学 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CFA)。 10 年 证券从业经历。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8 月在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渠道销 售相关工作;2011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 部担任高级交易员, 从事债券交易工作;2012 年 9 月至2015 年8 月在浙 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先后担任债券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 基金经理, 其中 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浙商聚盈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浙商聚潮新 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5 月至 2015 年8 月担任浙商聚潮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加入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 16 日起担 任兴业裕华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担任 兴 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9 日起担 任兴业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2 日起担任 兴业 安和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11 月13 日起担任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斌先生,总经理。 黄文锋先生,副总经理。 周鸣女士,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总监。 冯小波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二部总经理。 徐莹,固定收益投资二部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腊博,固定收益投资一部投资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按照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 法募 集资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 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法》 ” )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违反 证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 段操纵 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 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 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 现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制度 投资业务风险可以分为基本风险和操作风险。 基本风 险包括投资对象的市场 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包括交易过程风险和投资纪律执行风险等。 本公司建立健全了的风险管理体系, 针对基金运作各个环节构建了相应的风 险管理方法,并加以有效执行。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的风险管理 体系包括风险控制决策体系、 风险控制监控体系、 风险控 制执行体系、 风险控制保障体系及自律体系。 其中, 风险控制执行体系是在风险 控制决策、 监控、 保障和自律体系共同支持下完成的, 各个风险控制环节的 关系 如图1 所示: 图 1: 风险控 制体 系 示意 图 风险控 制决 策由投 资策 略委员 会负 责,风 险控 制监控 由 风险 管理 总 部 负责, 风险控制执行由各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负责, 风险控制保障包括财务保障、 屏蔽 保障和技术保障,自律体系包括法制教育和道德培养等。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督察长全面介入各个风险控制环节之中 。 2、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 的投 资风险 控制 包括事 前风 险控制 、事 中风险 控制 和事后 风险 控制。 事前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 控制; 事中风险控制主要 指交 易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事后风险控制主要 指投资 组合构建之后的风险评估与 跟踪 。 (1)投资分析的风险控制 投资分析风险主要 指投资研究人员在收集信息、 处理信息过程中可能存在的 致使基金份额持有人 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 对此, 本公司 建立了从研究初选库到 投资备选库的严格研究流程和制度 ,并有效执行, 以防范投资分析风险。 (2)投资决策的 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风险主要是指因投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可能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 险。 对此, 本公司制定了详细的投资决策流程和制度, 以防范投资决策风险。 如 建立严格的 投资备选库 制度, 严格的投资 权限审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绩效和风 险 评估等。 (3)基金交易的 风险控制 交易风险是指基金投资 交易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本公司严格执行 集 中交易制度, 确保交易执行过程的公平独立。 为了确保交易过程的独立性 与公平 性 ,中央交易室独立于 基金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 (4)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本公司对基金投资 进行实时监控, 并按月、 按季进行风险定期评估, 以 加强 投资风险的事后控制。 风险管理总 部每月对基金投资风险进行评估, 并将评估报 告提交 投资策 略委 员会 讨论 和 审议; 每季 度分 析市场 环境变 化和 重大 事件影 响, 报告面临的各项风险暴露情况, 对基金投资风险提出建议和警告 ; 根据投资策略 委员会或投资 主管的要求 , 不定期对基金 投资的 特定风险进行评估, 并提交相关 报告。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制度 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 门和 各级人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 性原则 。公 司设立 独立 的督察 长与 监察稽 核部 门,并 使它 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4) 相互 制约原 则。 公司部 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牵 制, 并通过 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 重要 性原则 :公 司的发 展必 须建立 在风 险控制 完善 和稳固 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 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策略 委员会 、内部 控制 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 等委 员会 ,分别 负责公 司经 营、 基金投 资、 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风险管理 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 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 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任 制度 基础上 ,设 置科学 、合 理、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 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月8日, 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 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 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 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 第一家 采用 国际 会计标 准上市 的公 司。2006 年9 月又成 功发 行 了22 亿H股, 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 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24.2亿H股。 截至2019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2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更 名为资 产托 管部 ,现下 设业务 管理 团队 、产品 管理团 队、 项目 管理 团队 、 稽核监察团队、 基金外 包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 队、 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 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家获 得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 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 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托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品 牌 体系, 以“保 护您 的业 务、保 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 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管 银行 网站 ,推出 国内首 个托 管大 数据平 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 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银行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1+N” 基金专户理 财、 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 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 “金贝奖” “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奖 ”; “全 功能网 上托 管银行 2.0 ” 荣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 银行 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 招商 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2017 年 度优秀 资产 托管机 构” 奖项; 同月 ,招商 银行 托管大 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 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 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 银行奖” ;12 月荣膺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 、 “20 年 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 年3 月招商银行荣获 《 中 国 基金报》“2018 年度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 长。英 国东伦 敦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 经济管 理专业 硕士 ,高 级经济 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中 国国际 海运 集装 箱(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 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 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 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 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 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 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 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 只证券投资基 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 稽核监察团队 ,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 全面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覆盖 各项业 务过 程和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团队 和岗位。 (2) 审慎 性原则 。托 管组织 体系 的构成 、内 部管理 制度 的建立 均以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体现 “内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 性原则 。 内 部控制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任 何人 不得拥 有不 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 性原则 。 内 部控制 适应 招商银 行托 管业务 风险 管理的 需要 ,并能 够随着 托管业 务经 营战 略、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法 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火 墙原则 。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配备 独立的 托管 业务技 术系 统 ,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重要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在实 现全面 控制 的基础 上, 关注重 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衡 性原则 。内 部控制 能够 实现在 托管 组织体 系、 机构设 置及 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4、 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 的制度 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从资产 托管 业务内 控管 理、产 品受理、 会计核算、 资金 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 化运作。 (2) 经营 风险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制 定托管 项目 审批、 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 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 业 务 信 息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数 据 传 输 和 保 存 方 面 有 严 格的加 密和备 份措 施, 采用加 密、直 连方 式传 输数据 ,数据 执行 异地 实时 备 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户 资料风 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业 务办 理过程 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 做好调用登记。 (5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风 险 控 制 。 招 商 银 行 对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管 理 实 行 双 人 双 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 人力 资源控 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立 良好 的企业 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 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基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 张聆枫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名称:兴业基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 “兴业基金”或者“cibfund” (二)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 168 号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李博 电话: 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邮政编码:100818








联系人:陈洪源








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邮政编码:200002


联系人:唐苑 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电话:95568 联系人:赵天杰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http://www.cmbc.com.cn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赵杨 电话: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人:王笑 电话:95594 网站:www.bosc.cn (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州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楼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18 层


邮政编码:200120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联系人:王虹 电话:95547 网址:http://www.gfhfzq.com.cn/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邮编:100033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邮政编码:210019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htzq/index/index.jsp (1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邮政编码:200031 联系人:黄莹 电话: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755-82435367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邮政编码:610015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惠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402 室 邮政编码:200000 联系人:毛林 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联系人:姚巍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办公地址:上海市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95562 网址:https://www.xyzq.com.cn/ (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6 层 邮政编码:100022 联系人:李雯 电话:400-021-8850 网站:www.harvestwm.cn (18)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 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肖鑫 电话:0851-88235678 网站:http://www.urainf.com/ (19)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顾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国际中心 36 楼、37 楼 邮政编码:518000 联系人: 何钐 电话:400-999-8800 网站:http://www.webank.com/ (2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3 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95579 网站:https://www.95579.com/ (2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 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卫奕信 电话:95105588 网站:www.jshbank.com (2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邮政编码:310012 联系人:董一锋 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2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27F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26 层 邮政编码:200235 联系人:王超 电话:4001818188 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2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HALO 广场4 楼 邮政编码:518028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4006-788-887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网站:http://www.zlfund.cn (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邮政编码:510308 联系人:吴煜浩 电话:020-89629066 网站:http://www.yingmi.cn (2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 号裙房 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B 座裙楼二层 邮政编码:100026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400-618-0707 网站: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程晨 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3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12 楼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邮政编码:200082 联系人:李娟 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1)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邮政编码:200001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3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23 层01、0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泛海国际 SOHO7 栋 23 层01、04 号 邮政编码:430000 联系人:陆锋 电话:4000279899 网址:http://www.buyfunds.cn/ (3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 2 楼41 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茹 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3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座3 层 邮政编码:200335 联系人:兰敏 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张佳琳 电话:400-820-2899 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室 邮政编码:100190 联系人:王骁 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3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7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文雯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www.jrj.com.cn (3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3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陈洁 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人:江卉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A 座4 层 邮政编码:100176 联系人:韩锦星 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4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8 层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www.amcfortune.com (4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4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法定代表人:兰奇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褚志朋 电话:95193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4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5 层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4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T3 A 座19 层 邮政编码:100102 联系人: 袁永姣 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www.danjuanapp.com (46)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2-45 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5 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沈晨


电话: 400-8909998 网址:https://www.jnlc.com (4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 张慧 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48)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2 栋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A 座1505 室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人: 王丽敏 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 www.datangwealth.com (49)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32 号 邮政编码:210042 联系人:张士帅 电话:4007-999-999 转3 网址:http://jr.tuniu.com (50)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100000 联系人:董宣 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s://www.yilucaifu.com/ (5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712 室 邮政编码:100053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s://www.5irich.com (5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住所:上海市 黄浦 区黄 河 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法定代表人:金佶 办公地址:上海市 徐汇 区宜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C5 栋2 楼 邮政编码:200233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0311 网址: https:// www.hotjijin.com/ (53)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 区第一 大 街 79 号 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办公地址:北京市 朝阳 区霄云 路 26 号 鹏润 大厦B 座9 层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人:常萌 电话:010-59287105 网址: http://www.gomefinance.com.cn (5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 元 法定代表人: 申健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1103 单元 邮政编码:200127 联系人: 张婷 电话:18017373527 网址: https://www.wg.com.cn/ (5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联系人:沙牧楠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33 楼 邮政编码:200041 联系人: 禾青 电话:40018-95561 网址: https://www.yypt.com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各销售 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设立日期:2013 年4 月17 日 联系电话:021-22211899 联系人:金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 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场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0377 联系人:曾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吴凌志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经 2018 年 2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8 】308 号 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18 年 8 月7 日起公开募集,并于 2018 年11 月6 日结束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317,574,113.2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886 户。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详见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 的, 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时应提 交的 文件和 办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运作 的实际情况依法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 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 费) 。 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 。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 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或 超过 50% 的除 外 ) 。法 律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 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个人投资者 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 个人投资者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 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 ,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 全部赎回。 3、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者 申购 金额 上限或 基金单 日净 申购 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 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及总规模限额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0.8%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5%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2、赎回费率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赎 回 费 率 随 持 有 期 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赎 回 费 率 按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单 独 计 算 。 具体如下表: 持有 期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 7 日≤N<3 个月 0.5% 3 个月 ≤N <1 年 0.1% N≥1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并全额归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1.5% 的赎 回费, 并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份额余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 金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 /1.0160=48,822.0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48,822.02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 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120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 万份,持有时间为 2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12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 5、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大额 赎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登 记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登 记机构 、销 售机构 、支 付结算 机构 等因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发生上述第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 生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应当全部自动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前段 “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 并办 理。 但 是,如 该持 有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取消赎 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指 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 告最近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收益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以及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可分离 交易可 转债 的纯 债部分 、可交 换债 券等 ) 、资 产支持 证券 、银 行存款 、同 业存单、 债券回购、 国债期货、 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 于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10%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2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 根据对国内宏观经济运行 态势、 宏观经济政策变化、 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 判断证券市场 的发展趋势, 结合流动性、 估值水平、 风险偏好等因素,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 险收益水平。 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 通过 “自上而下 ”的 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 将基金资产在股票、 可转债、 普通债 券和现金等资产 间进行配置并动态调整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1)可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与可转债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含权 债券等, 该类债券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 比普通债券投资更加灵活。 本基金 将综合研究此类含权债券的债券价值和权益价值, 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面利 率、 久期、 信用资质、 发行主体财务状况及公司治理等因素; 权益价值方面仔细 开展对含权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 包括估值水平、 盈利能力及未来盈利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期, 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综合判断内含期权的价值。 本基金力争在市 场低估该类债券价值时买入并持有,以期在未来获取超额收益。 1)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的 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的一种含权债券, 如果转换并非有利, 持有人可 选择持有债券至到期, 因此该类型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 债性是指投资者可以选 择持有可转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 股性是指投资者可以在转 股期间以约定的转股价格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该类型债券的 子策略包括: 个券精选策略。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股性, 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指标 (预期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 、相对价值指标。 (P/E、P/B、P/CF 、EV/EBITDA) 以及绝对估值指标 (DCF) 的定量评判, 筛 选出具 有 GARP (合理 价格成 长) 性质的 正股 。针对 可转 换债券 的债 性,本 基金 将结合可转换债券的信用评估以及正股的价值分析,作为个券的选择依据。 条款价值发现策略。 可转换债券通常设置一些特殊条款, 包括修正转股价条 款、 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 该些条款在特定的环境下对可转换债券价值有较大 影响。 本基金将结合发行人 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变化趋势, 深入分析各项条款挖 掘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机会。 套利策略。 按照条款设计, 可转换债券可根据事先约定的转股价格转换为发 行人的股票, 因此可转换债券和正股之间存在套利空间。 当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溢 价率为负时, 买入可转换债券并卖出股票获得价差收益; 反之, 买入股票的同时 卖出可转换债券也可以获取反向套利价差。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与正股 之间的关系,把握套利机会,增强基金投资组合收益。 2)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与普通可转换债券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分离交易可转债在 上市后分离为纯债部分 和权证部分, 并分别独自进行交易。 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的纯债部分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对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权证部分可以结合其市价判断卖出或行使新股认购权。 3)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 发的股票, 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 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 债性, 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 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 值和票面利息; 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 本基金将通过 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PPI、 外汇收 支及国际市场流动性动态情况等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 对市 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和判断, 结合债券市场资金及 债券的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 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建立或改变组合期限结构。 通过预 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方向, 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 构建组合 的期限结构。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骑乘策略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 当收益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 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相对较高的债券, 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 短, 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 通过债券收益率 的下滑来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较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适 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 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类属配置策略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 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 理。 本基金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 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而下 ”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银行 间市场 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存款、 信用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 进 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证券选择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 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 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 (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 对债券进行评级。 根据信用债的评级, 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 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掘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 投资于收益率高于 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 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基金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 住房抵押贷款 支持证 券(MBS )等证 券品 种 。本基 金将重 点对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的 构成 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 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4)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控制风险需求, 本基金将综合研究及跟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的因素,适当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与“ 自下 而上 ” 相结 合的分 析方 法进行 股票 投资。 基金管理人在宏观及行业分析的基础上,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稳健、 业绩优 良、 具有可持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 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 中长期投资。 本基金股票投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 公司财务状况评价、 价 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1)行业分析与配置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 产业竞争结构、 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 因素对各行业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 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 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 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 结 合基本面分析、 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 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 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 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 的合理内在价值, 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 挖掘 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 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 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构建投资组合, 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 在合理风险 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 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 在市场价格明显 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参 与国债期货投资。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 有助于管 理债券组合的久期、 流动性和风险水平。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 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构建量化分析体系, 对国债 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 波动水平、 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 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 或者本基金在进 行套利交易、 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对权证 标的证 券进 行基 本面研 究及估 值的 基础 上,结 合隐含 波动 率、 剩余期 限、 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 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可 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10%,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2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符合 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 基金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3 ) 、 (18) 、 (19) 条另有约定 的及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 外, 因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 则,防 范利益 冲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 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禁止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中 国债 券综 合全 价 指数收 益率*80%+ 中 证 可转 债 指数收益率*1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 样本债券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银 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 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中证可转 换债券指数的样本券由交易所市场上面值余额大于 3000 万元的可转 换债券组成 。 该指数以 2002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以 100 点为基点。 中证可转债指数采用派 许加权综合价格指数方法计算,反映了国内市场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A 股市场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 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 总体发展趋势。 在综合考虑了指数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指数的编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理念,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的投资管理 流程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 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运行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 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对于债券投资, 分析师 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 模型、 信用 风险 模型及 期权调 整利 差(OAS )对 普通债 券和 含 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 管理 人定期 召开 资产配 置会 议,讨 论基 金的资 产组 合以及 个股 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 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 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 交 易 部 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 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 金 经理 负责 向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汇 报 基金 投资 执 行情 况 , 风 险管 理总 部 对 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员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险评估。 基金 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 总结评估, 对基金投资 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债权 人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投资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9年第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2,421,431.08 93.91 其中:债券 232,421,431.08 93.9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10,759,070.17 4.35 8 其他资产 4,312,377.79 1.74 9 合计 247,492,879.04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7,433,777.00 51.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7,433,777.00 51.77 4 企业债券 79,422,803.00 38.2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1,066,000.00 5.33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34,498,851.08 16.6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2,421,431.08 112.00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80210 18国开10 500,000 51,300,000.0 0 24.72 2 018007 国开1801 357,070 36,099,777.0 0 17.40 3 110041 蒙电转债 147,010 16,303,409.0 0 7.86 4 128019 久立转2 124,912 14,532,262.0 8 7.00 5 011801764 18大唐租 赁SCP005 110,000 11,066,000.0 0 5.33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操作。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操作。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 告期内,本 基金投 资决 策程序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未发现 本基 金 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本期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 在报告 编制 日 前 一年 内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11.2 本 基金报 告期 内未 持有 股票 11.3 其 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2,751.7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190,218.11 5 应收申购款 59,407.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312,377.79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10041 蒙电转债 16,303,409.0 0 7.86 2 128019 久立转2 14,532,262.0 8 7.00 3 132011 17浙报EB 3,663,180.00 1.77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年11月13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19年3月31日 。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准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 2018 年 11 月13 日) 至 2018 年 12 月31 日


-0.88% 0.17% 0.19% 0.16% -1.07% 0.01% 2019 年1 月 1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8.62% 0.35% 4.70% 0.24% 3.92% 0.11%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 2018 年 11 月13 日) 至2019 年3 月31 日


7.66% 0.30% 4.90% 0.21% 2.76% 0.09%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十 一、 基金 的财 产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 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或挂牌 转让 的固定 收益 品种( 基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 选取估 值日 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对 应的估 值净 价估 值,具 体估 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可转 换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税后)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值数据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 券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场 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 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 业存 单按估 值日 第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估值净 价估 值;选 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 本基 金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 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 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经济损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或 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未能发 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 现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 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面 值,即 基金 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 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 可能因法律法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 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 投资回报和 /或本 金承担 纳税 义务 。因此 ,本基 金运 营过 程中由 于上述 原因 发生 的增值 税等 税负, 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缴纳方式, 届时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 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媒 介休刊,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下同) 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其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将进行临时公告,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证券公司短期公 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 七、 风险 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 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市场风险主 要来源于: (1) 政策 风险。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业 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 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 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 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3) 利率 风险。 债券 投资面 临的 最主要 风险 为利率 风险 ,主要 是由 于债券 的价格与利率的走势呈反向变化。 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越长, 它所面临的利率风 险将越大。 (4)收益率曲线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 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 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购买 力风险 。基 金收益 的一 部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再投 资风险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券 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短期融资券 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 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 ,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指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能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 变现或 调整基 金投 资组 合的风 险。 另一方面是指本基金面临大量赎回而无法及时变现其资产而造成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股票、 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等)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 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10%,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20% 。 从 基金投 资运 作的角 度来 看,基 金管 理人需 要依 据对宏 观环 境、 货币环境、 行业景 气度、 以及公司运营状况的判断, 对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做出合理的评估。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 和定量分析, 在符合本基金相关投资比例规定的前提下, 确定不同类属债券品种 投资比例及其调整策略。 自下而上通过对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有价格优 势 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不同类属和不同久期的债券资产的 灵活配置有利于该基金追求资产的风险分散和稳健增值, 能够较好地实现在风险 可控的前提下获取优异的投资回报。


综上所述,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但在 特殊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历史 经验及现实条件对本基金流动性风险进行积极防范。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支付、 延期支付或部 分延期办理赎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等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选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运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 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操作,力争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充分 、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以 短期融 资为目 的的 公司 债券, 风险主 要包 括利 率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信用风 险、 再投资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 风险点 。投资 国债 期货 所面临 的主要 风险 是市 场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基差风 险、 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需要承担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市 场的流动性风险、 债券价格受所对应股票价格波动影响而波动的风险以及在转股 期或换股期不能转股或换股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1)在 符 合本基 金投 资理念 的新 型投资 工具 出现和 发展 后,如 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 金业务 快速 发展而 在制 度建设 、人 员配备 、内 控制度 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力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影 响基 金收益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 基金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机 构和指 定的 基金销 售机 构公开 发售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 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 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 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 委托 、 更 换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 委托 、 更 换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所 、证 券/期货 经 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调 整该等 报酬标准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2、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分类规则,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基金 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质 押等业务规则; (8)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 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及 本人身 份证 件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且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 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 则召集人对 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 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 一); 若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意 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书面 方式 授权 其代理 人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在会 议召 开方式 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自 表决 通过之 日起 决议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和律 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二 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官恒秋 成立时间: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特定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 方 交 易 等 , 进 行 严 格 监 督 。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 融资 券、中 期票据 、公 开发 行的次 级债、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 债券等) 、 资产支持证 券、 银行存款、 同业存 单、 债券回购、 国债期 货、 权证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 于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10%,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基 金资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于可 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10%, 股票资产占 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0-20%; (2) 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扣除 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应当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的 现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符合 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 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 票停 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9)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13 )、(18 ) 、(19 ) 条 另有约 定的 及法律 法规 另行 规 定的 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特殊 情形除 外。 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但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 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调整 上述 禁止规 定,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此限制; 存放在具有基 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 制 度 , 切 实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 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信 用风 险。信 用风 险主要 包括 存款银 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控制流 动性 风险, 并承 担因控 制不 力而造 成的 基金财 产损 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 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 算业务的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 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 管理人 须加 强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的 建设。 如因 基金管 理人 员工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银行存 款时 ,应就 相关 事宜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 定 《存款协 议书》 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 书》 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 存款分 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 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 通知对方 (7)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 书》中 规定 ,因定 期存 款产生 的存 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 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 后,将 存款 凭证 原件通 过快递 寄送 或上 门交付 至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 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 人应督 促存 款银 行尽快 补办存 款凭 证, 并按以 上(1 )的 方式 快递或 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 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 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 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 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提 示 ,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 资 所 需 的 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募 集的 资金应 存放 于“基 金募 集专户 ” 。 该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 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 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 行存款 ,并根 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办 理 资金收 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投 资需要 按照 规定 开立期 货保证 金账 户及期 货交 易编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份有限 公司、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的原 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重 大合同 签署 后及 时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和 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保存期不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 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监管 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托管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托管 协议 有关的 一切 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任 何一方 均有 权提 交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电 子 对 账 单 。


2、由 于投 资者提 供的 电子邮 箱不 详、错 误、 未及时 变更 、通讯 故障 等原因 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 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 者,敬请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预留的联系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 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 ,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 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咨询服务


1、投 资者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如果 想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况 、基 金账户 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00-95561。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电子信箱:service@cib-fund.com.cn 五、如 本招 募说明 书存 在任何 您/ 贵机构 无法 理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 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二 十二 、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 事项 披露 日期 1 兴业机遇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2018-11-14 2 兴业机遇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开放 申购、 赎回业 务 公告 2018-11-23 3 兴业机遇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暂停 大额申 购( 含转 换转入和 定期定 额投资)公告 2018-11-23 4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2018-12-06 5 关于暂停 兴业基 金直销 渠 道及相关 合作渠 道服务 的 通知 2018-12-14 6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2018 年12 月 28 日旗下 基 金净值( 收益) 2018-12-29 7 郑重声明 2018-12-29 8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2018 年12 月 31 日旗下 基 金净值( 收益) 2019-01-01 9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2019-01-09 10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以及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1-09 11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2019-01-14 12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的公 告 2019-01-15 13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以及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1-30 14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招商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开通旗 下部 分基金转 换业务 的公告 2019-02-12 15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撤销沈 阳分公 司的公 告 2019-02-16 16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以及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2-18 17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以及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2-18 18 关于兴业 机遇债 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调整大 额申购( 含转换转 入和定 期定额投 资)的公 告 2019-02-18 19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撤销西 安分公 司的公 告 2019-02-26 20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在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开通旗 下部 分基金转 换和定 期定额 投 资业务的 公告


2019-02-28 21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代 销 机构以及 参加 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3-11 22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基 金在部 分销售 机 构开通定 投业 务的公告 2019-03-27 23 兴业机遇 债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2019 年第一 季度报 告 2019-04-18 24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2019-04-19 25 郑重声明 2019-04-27 26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董事会 成员变 更事宜 的 公告 2019-04-30 27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高 级管理人 员变更 公告 2019-04-30 28 兴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 新增销 售 机构的公 告 2019-05-09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ib-fund.com.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第六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他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处,投资人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