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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理财宝A(000640)

诺安理财宝: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诺 安 理财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 
2019 年 第 1 期 
 
 
 
 
 
 
 
 
 
 
 
 
 
 
 
 
基 金管 理人: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重要提示 
 
(一)诺 安理 财宝货 币市 场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
监许可 【2014 】440 号文 核准公 开募 集, 本基 金的 基金合 同 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 正式 生 效 。 
(二) 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真 实、准 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 书 》
经中国 证监 会注 册,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险 。 
(三)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 基 金时 应认真 阅读 本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示的 《风 险说 明书》 、 基金 产品 风险 等级 划分 方 法及说 明等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应 充分 考虑 投资人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基 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须承 担基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类 风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等 。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并 不构
成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投 资者 购
买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 等于 将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 在银 行或者 存款 类金 融机 构 , 基 金管理 人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五 ) 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投 资者适 当性 管理 办法 , 对 投资者 进行 分类 。 投 资者 应当如 实 提
供个人 信息 及证 明材 料, 并对所 提供 的信 息和 证明 材料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性 负责 。 投
资者应 知晓 并确 认当 个人 信息发 生重 要变 化、 可能 影响投 资者 分类 和适 当性 匹配的 , 应 及时
主动进 行 更 新。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更新)所载 内 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5 月 12 日 ,有 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 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目录 
第一部分绪言......................................................................................................... 4 
第二部分释义........................................................................................................ 2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6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31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32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33 
第九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55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74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11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117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第 一部 分


绪言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据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 简 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作 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 定》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 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货 币市 场基金 监督 管理办 法》 、 《 关于实 施<货 币市场 基金监 督管理 办法>有 关问 题的 规 定》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报 规则 第 5 号< 货币 市 场基金 信息 披露特 别规 定> 》 和 其他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诺 安理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涵盖 诺安理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的 投资目 标、 投资理 念 、 投 资策略 、 风 险以及 认购 、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及费 率等 与投 资本 基金有 关的 所 有 相关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并 注意 基金 管理人 对本 招募 说明书 披露 的更 新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诺 安理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2 、 基金管 理人 :指 诺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 基金托 管人 :指 渤海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4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 诺安 理财 宝货币 市场 基金合 同 》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 金签 订之 《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市 场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 招募说 明书 :指 《诺 安理 财宝货 币市 场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诺安理 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 法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 次会 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并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 关于修 改< 中 华人 民共和国 港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 做出的 修订 14 、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 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基 金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 同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 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7 、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 记并存 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准 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9 、 投资人 :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金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 基金 , 发 售基 金份额 ,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 22 、 销售机 构 : 指 诺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机 构 23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 资人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基 金份 额登 记、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和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 构为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或接受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25 、 基金账 户 :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 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 卖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7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 完毕,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的日 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0 、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 工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2 、 T 日 :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 赎 回 或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33 、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4 、 开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的工 作日 35 、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 指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 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遵 守 37 、 认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8 、 申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39 、 赎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件 ,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基 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的 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 出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种 投资 方式 43 、 巨额 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 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 开 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 44 、 元:指 人民 币元 45 、 基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红利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6 、 摊余成 本法 : 指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 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47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 指 按照相 关法 规计 算的 每万 份基金 份额 的日 已实 现收 益 48 、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指以 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 益所 折 算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49 、 销售服 务费 : 指 本基 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费用 , 该 笔费 用 从基金 财产 中扣 除, 属于 基金的 营运 费用 50 、 基金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 应收 申 购 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1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52 、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53 、 基金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过程 54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 法律法 规 、 监 管、 合同 或 操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 价格予 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不 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资 产支 持证券 、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 等 55 、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 媒体 56 、 不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 人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 不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公司名 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设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755 -83026688 传真:0755 -83026677 联系人 :王 嘉 股权结 构: 股东单 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 例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 捷隆 投资 有限 公司 6000 40% 大恒新 纪元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9 年 5 月 12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理 六十 二 只开 放式 基金 : 诺安 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货 币市场 基金 、 诺 安先 锋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安 优化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诺安 价值 增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成 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中 证 100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 诺 安中 小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主题 精选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全 球黄金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上 证新 兴产 业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 金、 诺安 行业 轮动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诺安 多策 略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全 球收 益 不 动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油气能 源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诺 安新 动力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中证 创业 成长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策略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双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纯 债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鸿 鑫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稳 固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泰 鑫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中 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优 势行 业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天 天宝货 币市 场基金 、 诺安 理财宝 货币 市场基 金 、 诺 安 永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聚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诺 安稳健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聚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安 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低 碳经 济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先 进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利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景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益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安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 精选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和鑫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积极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安 优选 回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进取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诺 安 高端 制造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改革 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安 瑞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圆 鼎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诺安 鑫享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联 创顺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汇 利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积极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诺 安优化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诺 安浙享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诺 安精选 价值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诺 安鼎 利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恒鑫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等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 事会 成员 秦维舟 先生 , 董 事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历 任北 京中 联新技 术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昌维 发展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香 港先锋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新纪 元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诺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伊力扎提 ?艾合 买提江 先生 ,副董事 长, 历任吉 通网 络通信股 份有 限公司 人力 资源部 副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 总经理 , 中化 国际石 油公 司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 公 司副总 经理 、 中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对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赵忆波 先生 , 董 事, 硕士。 历任南 方航 空公 司规 划发 展部项 目经 理, 泰信 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研 究员 , 翰 伦投 资咨 询公司 (马 丁可 利基 金) 投资经 理, 纽银 西 部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经理 ,现 任大 恒科 技副 董事长 。 赵照先 生, 董事 ,博 士。 历任中 国电 力信 托投 资有 限公司 北京 证券 营业 部交 易部经 理 、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发 展策划 部主 任、 国家 电网 公司金 融资 产管 理部 发展 策划处 处长 、 国 网英大 国际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发 展策 划部 主任 、 英 大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英大 资本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等。 现任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副 总经理 。 孙晓刚 先生 , 董 事, 本科。 历任河 北瀛 源建 筑工 程有 限公司 职员 、 北 京诺 安企 业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上 海摩 士达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及投 资总 监、 上海 钟表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 任上 海钟 表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奥成文 先生 , 董 事, 硕士 。 历任 中国 通用 技术 (集 团) 控 股有 限责 任公 司资 产经营 部副 经理 , 中 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理 ,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 现任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汤小青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国家 计委 财政 金融司 处长 , 中 国农 业银 行市场 开发 部副主 任 , 中 国人民 银行 河南省 分行 副行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合 作司 副司 长, 中国银 监会 合 作 金融监 管部 副主 任, 内蒙 古银监 局、 山西 银监 局局 长, 中 国银 监会 监管 一部 主任, 招商 银行 副行长 。 史其禄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外汇业 务管 理处 处长 , 中 国工商 银行 伦敦代 表处 首席 代表 , 中 国工商 银行 新加 坡分 行总 经理, 中国 工商 银行 个人 金融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机构 业务 部副 总经 理,机 构金 融业 务部 资深 专家。 赵玲华 女士 , 独 立董 事, 硕士。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 军空军 总医 院新 闻干 事, 全国妇 女联 合会宣 传部 负责 人 , 中 国人 民银行 人事 司综 合处 副处 长,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政 策法 规司副 处长 , 中国外 汇管 理杂 志社 社长 兼主编 ,国 家外 汇管 理局 国际收 支司 巡视 员。 2. 监 事会 成员 秦江卫 先生 ,监 事, 硕士 。 历任 太原 双喜 轮胎 工业 股份有 限公 司全 面质 量管 理处干 部 。 2004 年加入 中国 对 外 经济 贸易信 托有 限公司 ,历 任 中国对 外经 济贸易 信托 有 限公司 风险 法 规部总 经理 、 副 总法 律顾 问 。 现任 中国 对外 经济 贸易 信 托有限 公司 总法 律顾 问、 首 席风控 官,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 兼任风 控合 规总 部总 经理 。 赵星明 先生 , 监事 , 金 融 学硕士 。 历任 中国人 民银 行深圳 经济 特区 分行 证券 管理处 副处 长、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理事 会秘书 长、 君安 证券 香港 公司副 总经 理等 职。 戴宏明 先生 , 监 事, 本科。 历任浙 江证 券深 圳营 业部 交易主 管, 国泰 君安 证券 公司部 门 主管、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交 易中 心总 监, 诺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首 席交 易师( 总助 级 ) 兼交易 中心 总监 。 梅律吾 先生 , 监 事, 硕士。 历任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员,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研究员 , 诺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研究 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 研 究部 副总监 、 指 数投 资组副 总监 ,现 任指 数组 负责人 。 3. 经 理层 成员 奥成文 先生, 总经 理, 经 济学硕 士, 经 济师。 曾任 中国通 用技 术 (集 团) 控 股有限 责 任 公司资 产经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投资 银行 部副 总经 理。2002 年 10 月开始 参加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筹 备工 作, 任公 司督察 长,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 杨文先 生, 副总 经理, 企业 管理学 博士 。 曾 任国 泰君 安 证券公 司研 究所 金融 工程 研究员 , 中融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部 经 理。 2003 年 8 月 加入 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市场 部总 监、 发展战 略部 总监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杨谷先 生,副 总经 理,经 济学硕 士,CFA 。曾 任平安 证券公 司综合 研究 所研究 员,西 北 证券公 司资 产管 理部 研究 员。 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 权益投 资事 业部 总经 理、 投资一 部总 监、 诺安 先锋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陈勇先 生, 副总 经理 , 经 济学硕 士, 注册 会计 师。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公 司固 定收益 部业 务董事 、 资 产管 理部 基金 经理, 民生 证券 公司 证券 投资总 部副 总经 理。2003 年 10 月加 入诺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 任研究 部总 监、 督察 长 、 合规与 风险 控制 部总 监, 现任公 司副 总经 理、固 定收 益事 业部 总经 理 。 曹园先 生, 副总 经理 ,本 科。曾 任职 于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从 事 于 TA 交 易中 心交易 员、 销售 部北 方区 副总经 理、 北京 公司 副总 经理的 工作 。2010 年 5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华北 营销中 心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现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营销 事业 部总经 理。 马宏先 生, 督 察长, 硕士 。 曾任 中国新 兴 (集 团) 总公司 职员、 中化 财务 公 司证券 部职 员、 中 化国 际贸 易股 份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对 外经 济贸 易信 托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投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 资总监 、资 产管 理 二 部副 总经理 、投 资发 展部 总经 理。现 任公 司督 察长 。 4. 现 任基 金经 理 谢志华 , 男 , 中 国国 籍, 同济大 学应 用数 学专 业硕 士,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曾先后 任职 于华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从 事固定 收益 类品 种的 研究 、 投资工 作。 曾于 2010 年 8 月至 2012 年 8 月任 招商 安心 收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3 月至2012 年8 月任 招商 安 瑞进取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8 月 加入诺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任投 资经 理 , 现任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副 总 经理、 总裁 助理。 2013 年 11 月至2016 年2 月 任诺 安泰 鑫一 年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经理 ,2015 年3 月至2016 年2 月 任 诺安裕 鑫收 益 两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基 金经 理,2013 年6 月至2016 年 3 月 任诺 安信 用债 券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经 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 任诺 安永 鑫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经 理,2013 年8 月至 2016 年3 月任 诺 安稳固 收益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基 金经 理 ,2014 年11 月至2017 年 6 月任诺 安保 本混 合基 金 经理,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 12 月任诺 安利 鑫保 本 混合及 诺安 景 鑫保本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6 年1 月至2018 年1 月 任 诺安益 鑫保 本混 合基 金经 理,2016 年2 月至2018 年3 月任 诺安 安 鑫保本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1 月 任诺安 利鑫 混 合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至 2018 年5 月 诺安 和鑫 保 本混合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 诺安 汇鑫 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 诺安 景鑫混 合基 金经 理 ,2017 年 6 月 至 2019 年 1 月任 诺安行 业轮 动混 合基 金经 理 。2013 年 5 月起任 诺安 鸿鑫 保本 混合 及诺安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基金经 理 ,2013 年12 月起 任诺安 优化 收 益债券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 起任 诺安 聚利 债券 基 金经理 ,2016 年2 月 起任 诺安理 财宝 货 币、 诺 安聚 鑫宝 货币 及诺 安货币 基金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诺安 景鑫 混合 基 金经理 ,2018 年5 月起任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基金 经理 ,2018 年 7 月 任诺安 汇利 混合 基金 经理 ,2019 年3 月 起任诺 安鼎 利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潘飞先生 ,男 ,硕士 ,CFA ,具有基 金从 业资格 。曾 就职于广 发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任 交易员 。2015 年 4 月 加入 诺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基金 经理 助理 ,从 事资 金、债 券交 易 工作。2016 年9 月起 任诺 安理财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诺安瑞 鑫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5. 历 任基 金经 理 张乐赛 先生 ,曾 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汪波先 生, 曾 于 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2 月担 任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 6.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及 职务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分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 会和固定收益类基金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具 体如 下: 股票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主 席由 公司 总经 理奥 成 文先生 担任 , 委 员包 括: 杨 谷先生 , 副总经 理、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总经 理、 投资 一部 总监 、 基金 经理 ; 韩 冬燕 女士 , 权益 投资 事业 部副总 经理 、基 金经 理; 王创练 先生 ,研 究部 总监 兼首席 策略 师( 总助 级) 、 基金经 理。 固定收 益类 基金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主席 由公司 总经 理奥成 文先 生担 任, 委员 包括 : 陈勇 先生, 副总 经理 、 固 定收 益事业 部总 经理 ; 谢 志华 先生, 固定 收益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 基 金经 理、总 裁助 理; 王创 练先 生,研 究部 总监 兼首 席策 略师( 总助 级) 、基 金经 理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四、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2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3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4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承 诺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证 券法 》 、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指导 意见》 等法 律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 立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以下禁 止性 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依 照法律 、行政 法规 有关规定 ,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 的其 他行为 及基 金合同 禁 止的行 为。 3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 )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规 章、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证 券 、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六、基 金管 理人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 度 1. 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制 度概述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是公司 为有 效防 范和 控制 经营风 险和 基金 资产 运作 风险 , 保 证 公司规 范经 营、 稳 健运 作 , 确保 基金、 公司财 务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及时 维护 公 司的良 好声 誉及 股东 合法 利益, 在充 分考 虑内 外部 环境因 素的 基础 上, 通过 构建科 学的 组织 机制 、 运 用有 效的 管理 方法 、 实 施严 格的 操作 程序 与控 制措施 而形 成的 控制 风险 的管理 系 统 。 公司风 险管 理及 内部 控制 的总体 目标 在于 建立 一个 决策科 学 、 运 营规范 、 管 理高效 、 持 续健康 发展 的资 产管 理实 体, 在 充分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基 础上 , 维 护公司 的良 好声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5 誉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2. 风 险管 理制 度 (1)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目 标 根据国 家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的 具体 要求, 公司 风险 管理 的总 体目 标 为 : 1) 确保国 家法 律 法 规、 行业 规章和 公司 各项 管理 规章 制度的 贯彻 执行 ; 2) 建立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 求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 形 成 科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 行 机制和 监督 机制 ; 3) 不断提 高基 金管 理的 效率 和效益 ,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 的前提 下 , 努 力实 现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经 风险 调整 后的 利益最 大化 ; 4) 通过严 格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和管理 措施 , 保障 公司 发 展战略 的顺 利实 施和 经营 目 标的全 面实 现, 维护 公司 及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 益; 5) 建立高 效运 行、 控 制严 密 、 科学 合理、 切实 有效 的 风险控 制制 度, 及 时查 错 防 弊、堵 塞漏 洞, 保证 各项 业 务稳健 运行 ; 6) 借鉴和 引用 国际 上成 熟 、 先进的 风险 控制 理念 和技 术, 不断 提升 公司 国际 化 经 营水准 和核 心竞 争能 力, 巩固公 司的 声誉 和市 场份 额。 (2)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严格 遵循 以下原 则: 1 )首要 性原则 :公司 经营 管理层将 始终 把风险 管理 置于公司 经营 中的战 略层 面并作 为 首要任 务; 2 )全面 性原则 :风险 管理 制度应覆 盖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3 )审慎 性原则 :公司 组织 体系的构 成、 内部管 理制 度的建立 都要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4 )独立 性原则 :合规 审查 与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合规 风控委员 会 、 督察长 和 监 察稽核 部 应保持 高度 的独 立性 和权 威性; 5 )有效 性原则 :风险 管理 制度应当 符合 国家法 律法 规和监管 部门 的规章 ,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并 成为 所有 员工 严格遵 守的 行动 指南 ; 6 )适时 性原则 :风险 控制 制度的制 订应 当具有 前瞻 性。同时 ,随 时对各 项制 度进行 适 时的更 新、 补充 和调 整, 使其适 应基 金业 的发 展趋 势和最 新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6 7 )防火 墙原则 :公司 各业 务部门, 应当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适 当分 离,以 达到 风险防 范 的目的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 (3) 风险 管理 的具 体内 容 1 )确 立加 强风 险控 制的 指 导思想 ,以 及风 险控 制的 目标和 原则 ; 2 )建 立 层 次分 明、 权责 明 确、涵 盖全 面的 风险 控制 体系; 3 )建 立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的风险 控制 方法 ; 4 )建 立严 格合 理的 风险 控 制程序 和措 施; 5 )制 定持 续有 效的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评 价和 检查 机制 。 (4) 风险 管理 的体 系 1 )依 据风 险管 理的 具体 目 标与原 则, 公司 设立 了以 下风险 管理 机构 及职 能部 门: a. 董 事 会 下 设 合 规审 查 与 风险 控 制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司 经 营 管 理 和 基金 投 资 管 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 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 资 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 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 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 意 见提交 董事 会。 b.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对董 事 会 负 责 , 按照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规 定 和 督察 长 的 职 责进行 工作 。 c. 公司设合 规 风 控委 员 会 ,在 总 经 理 的 领 导下 制 定 公司 风 险 管 理 制 度和 政 策 , 对公司风险控制部 提交的 风险评估报告作出全面的 讨论和决定,从而使风险 政 策得到 有力 的执 行。 d. 公司设监 察 稽 核部 , 监 察稽 核 部 并 在 各 部门 自 我 监察 的 基 础 上 依 照所 规 定 的 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 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 司经营的法律法规风险进 行 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 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 定期向管理层提交监察稽 核 报告。 e. 公 司 设 风 险 控 制部 , 负 责根 据 公 司 各 类 业务 的 特 点和 需 求 , 制 定 各个 风 险 领 域(投资、运作、信用等 )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 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定 期 向管理 层提 交风 险评 估报 告 。 2 ) 为最 大限 度地 实现 风险 管理的 目标 , 公 司以 上述 机构及 职能 部门 为依 托, 构 建了科 学 严密, 层次 分明 的风 险管 理体系 ,主 要分 为三 个层 面: a . 第一层 面为 董事 会、 合规 审查与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7 b . 第二层 面为 总经 理、 督察 长、 合 规风 控委 员会 及监 察稽核 部、 风险 控制 部 ; c . 第三层 面为 公司 各业 务相 关部门, 对 各自 部门 的风 险控制 负责 。 d . 公司各风险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在上述三个层面上协同运作, 建 立 了 严 密 的 风 险控制 防线,能 及时 有效 地 发现、 识别 、 防 范及 化解 公司运 营中 存在 的各 种不 同 类型风 险。 3) 数 量化 的投 资风 险控 制 体系 公司针 对投 资过 程中 的事 前风险 、 事中 风险 和事 后风 险建立 了一 整套 的数 量化 风险控 制 体系, 从而 做到 在每 个环 节有效 控制 风险 点。 投资前 的风 险控 制主 要是 通过严 谨 、 细 致的 研究 工作 , 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 方法 来实 现 。 事中的 风险 控制 通过 两个 手段来 实现 , 一 是在 交易 系统中 设置 风险 控制 条目 , 当基 金经 理下达 与公 司风 险管 理规 定不符 的指 令时 , 指 令将 不能被 执行 , 从 技术 上防 止了不 当投 资行 为的发 生。 第二 是高 频率 的投资 情况 报告 , 可 随时 掌握投 资过 程中 的仓 位、 集中度 、 流 动性 多方面 的状 况。 事后风 险控 制包 括 业 绩评 价和业 绩归 因, 为优 化投 资策略 提供 参考 。 3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为在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基础上,实现 持续、 稳定 、健康发 展的 经营目 标, 公司内 部 控制的 总体 目标 为: 1)使公司诚实 信用、勤 勉 尽责地为投资 者服务 ,保 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不 受侵犯 ; 2)保 护公 司资 产的 安全 , 实现公 司经 营方 针和 目标 ,维护 股东 权益 ; 3)树 立良 好的 品牌 形象 , 维护公 司最 重要 的资 本- 声 誉; 4)健全公司法 人治理结 构 ,建立符合现 代管理 要求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 成科 学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 行机 制和 监督机 制; 5)建 立切 实有 效的 内部 控 制系统 ,查 错防 弊,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 稳健 运行 ; 6)规 范公 司与 股东 之间 的 关联交 易, 避免 股东 干涉 公司正 常的 经营 管理 活动 。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建立 严格遵 循以 下原 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 制 应当包括公司 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 人员,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8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效性原则 :一方面 , 通过科学的内 控手段 和方 法,建立合 理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 另 一方面 , 强 化内 部管 理制 度的高 度权 威性 , 任 何人 不得拥 有超 越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门和岗 位在职 能上 保持相对独 立性;内 部控 制的检 查、 评 价部 门独 立于 内部 控制的 建立 、 执 行部 门,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 资产 以及其 他资 产的运 作应 当分 离;


4)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 内 部部门和岗位 的设置 必须 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 通过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约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成本效益原 则:运用 科 学化的经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主 要 内容 内部控 制主 要包 括环 境控 制和业 务控 制。 1)环境控 制:指 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 环境因素 相互作 用的综合 效果及其 对业 务 、员工 的影 响力,环境控 制构成公司 内部控制的基 础。公司致 力于从治理结 构、组织机 构、 企业文 化、 员工 素质 控制 等方面 实现 良好 的环 境控 制。 2)业务控制: 包括投资 管 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控 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 制、 会计系 统控制 、监 察稽 核控 制及 其它方 面的 内部 控制 等。 a.投资管理业 务控制: 涉 及到 研究业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业务控制 、基金交 易 业务控 制和对 关联 方交 易的 监控 : I) 研 究业 务控 制主 要包 括 : 公 司 的 研 究 工 作应 保 持 独立 、 客 观 , 为 公司 基 金 投资 运 作 以 及 公 司业 务 的 全 局发展 提供 全方 位的 支持 ; 建立科 学的 研究 工作 管理 流程和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建 立研 究报 告质量 评价 体系 。 II)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主 要包括 :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有 关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所 规 定 的投 资 目 标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策略 、 投资 组合 和投 资 限制等 要求 ; 健全 投资 决 策授权 制度 , 实行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制 ; 投资 决策 应当 有 充分的 投资 依据 , 重要 投 资 要有详 细的 研究 报告 和风 险分析 支持 , 并保 留决 策 记录 ; 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 与 管理制 度 ; 建 立科 学的 投 资管理 业绩 评价 体系 ; 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 部 、 风 险 控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9 制部 对 投资 决策 和投 资执 行的过 程进 行合 规性 监督 检查 ; 相 关业 务人 员应 遵循 良好的 职业 道德 规范 ,严 禁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事件 的发 生。 III)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主 要包括 :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度 ; 投 资决 策 和 交 易 执 行实 行 严 格的 人 员 和 空 间 分离 制 度 , 建立交 易执 行的 权限 控制 体系和 交易 操作 规则 ; 建 立完善 的交 易监 测 、 预 警 和 反馈系 统 ; 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 确保 不同 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 待; 建立 完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 及时 核对并 存档 保管 每 日投资 组合 列表 等文 件; 制定相 应的 特殊 交易 的流 程和规 则 ; 建 立科 学的 交 易 绩效 评价 体系 ; 建立 关 联 方交易 的监 控制 度。 b. 信息披露 控制:公 司按 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 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完 善 的信息 披露制 度,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时。 按照 程序 进行 信 息的 组织、 审核 和发 布。 公 司 制定了 严格 的保 密制 度。 公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在信 息公开 披露 前不 得泄 露其 内容。 c. 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 :公 司根据国家法 律法规的 要 求,遵循安全 性、实用 性 、可操 作性原 则, 制定 了信 息系 统的管 理制 度。 公司 信息 技术系 统硬 件及 软件 的设 计 、 开发均 符合 国家 、 金融 行 业软件 工程 标准 的要 求并 实现了 全面 的业 务电 子化 ; 公 司实行 严 格 的授 权制 度 、 岗位责 任制 度 、 门 禁制 度 、 内 外网 分离 制度 、 信 息 数据 的保存 和备 份制 度 、 信 息 技术系 统的 稽核 检查 制度 等管理 措施 , 确保 系统 安 全运 行。 d. 会计系统 控制:公 司根 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 计 法》 、 《金融企业 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 《企 业财务 通则 》 等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制定 了基 金 会计制 度、 公司 财务 制度 、 会计 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位 工作 手册 ,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面 : 明确职 责划 分与 岗位 分工 ;对所 管理 的基 金以 基金 为会计 核算 主体 ,独 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 之间在 名册 登记 、 账户 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簿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基 金会 计核 算独立 于公 司会 计核 算; 采取适 当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 建 立凭证 制度 , 确 保正 确记 载经济 业务 , 明 确经 济责 任; 建 立账 务组 织和 账务 处理 体系, 有效 控制 会计 记账 程序; 建立 复核 制度 ; 采 取合理 的计 价方 法和 科学 的计 价程序 , 公 允反 映基 金所 投资的 有价 证券 在计 价时 点的价 值; 规范 基金 清算 交割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0 工作, 确保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业绩 考核 制度 , 强 化会 计的 事前、 事中 和事 后监 督; 制定完 善的 会计 档案 保管 和财物 交接 制度 ,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调 阅手 续, 防止 会计 数据的 毁损 、 散 失和 泄密 ;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e. 监察稽核 控制:公 司设 立督察长,督 察长直接 对 董事会负责, 经董事会 聘 任,并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公司 设立监 察稽 核部 , 对 公司 经营层 负责 , 开 展监 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 核部 的 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确保 公 司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 效运 行。 f. 其他内部 控制机制 :其 他内部控制包 括对销售 和 客户服务的控 制、对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 代销 机构 等合 作方 的控制 、 授权 控制 、 危机 处 理控制 、 持续 的控 制检 验 等。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1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 东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成立时 间:2005 年 12 月 3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10 】89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人 :阮 劲松 联系电 话:010-66270109 渤海银 行是 1996 年至 今国 务院批 准新 设立 的唯 一一 家全国 性股 份制 商业 银行 ,是第 一 家在发 起设 立阶 段就 引进 境外战 略投 资者 的中 资商 业银行 , 是第 一家 总部 设在 天津的 全国 性 股份制 商业 银行 。 渤海银行 在发 展规划 中确 定了成为 “最 佳体验 现代 财资管家 ” 的 长远 发 展愿 景,明 确 了以客 户为 中心 , 通 过特 色化、 综合 化、 数字 化、 国 际化四 大抓 手, 建立 人才 、 科技 、 财 务、 风险和 机制 五大 保障 , 持 续推动 转型 的战 略定 位, 树立了 “客 户为 先、 开 放创 新、 协 作有 为、 人本关 爱” 的企 业核 心价 值观。 自成 立以 来, 在制 度、 管 理、 商业 模式 和科 技平台 创新 上进 行了不 懈地 探索 , 实 现了 资本、 风险 和效 益的 协同 发展, 保持 了包 括规 模、 利润等 成长 性指 标和风 险控 制指 标的 同业 领先水 平。 2017 年 , 渤 海银 行资 产总 额 达到 10025.67 亿 元, 较年 初 增长 17.11%; 实现 营业 收入 252.04 亿元, 同比 增长 15.27% ; 实现净 利润 67.54 亿 元, 同比增 长 4.33% 。截 至 2018 年 6 月, 渤 海银行 已在 全国 设立 了 26 家一级 分行 、27 家 二级分 行、128 家支 行、73 家 社 区小微 支行 , 并在香 港设 立了 代表 处 , 下辖分 支机 构网 点总 数达 到 255 家 , 网 点布 局覆 盖 了环渤 海 、 长 三 角、珠 三角 及中 西部 地区 的重点 城市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2 2017 年 , 在英 国 《银 行家 》 杂 志公 布的 “ 全球 银 行 1000 强 ” 排 名中 , 渤海银 行 综合排 名逐年 大幅 提升 , 从 2009 年的 603 位, 提 升至 200 位; 亚 洲银 行综 合竞 争力 排名 第 50 位。 在《21 世纪 经济 报道 》主 办的第 十二 届“21 世 纪亚 洲金融 年会 ” 上 ,荣 获“2017 年度 金融 科技银 行” 奖 , 以及 在 《 中国证 券报 》 、 《每 日经 济 新闻》 、 《 时代 周报》 等组 织的一 系列 评选 活动中 ,先后 获得“ 金牛 理财银 行”奖、 “年 度卓越 手机银 行” 、 “ 最佳普 惠金 融服务 ”奖等 多项殊 荣。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付钢先 生 , 渤 海银行 行长 。 曾 任辽 宁省 锦州市 财贸 办财金 处处 长 , 辽宁 省锦 州经济 技 术 开发区 管委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任 ,交 通银 行锦 州分 行副行 长, 交通 银行 营口 分行党 委书 记 、 行长 , 交 通银 行福 州分 行 党委书 记 、 行 长 , 交 通银 行天津 市分 行党 委书 记 、 行长 。2015 年 2 月起任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党 委副 书记 、行 长。 王锦虹 先生 ,渤 海银 行副 行 长, 分管 托管 业务 。曾 任深圳 发展 银行 天津 分行 行长助 理 、 副行长 ; 历 任本 行国 有和 大型企 业部 总经 理, 天津 分行行 长兼 滨海 新区 分行 书记、 行长 , 总 行行长 助理 兼天 津分 行、 滨海新 区分 行党 委书 记、 行长。2014 年 2 月 起任 渤 海银行 副行 长。 赵亚萍 女士, 渤海 银行托 管业务 部总经 理,30 余年 金融从 业经历 ,具 有丰富 的托管 业 务管理 经验 , 曾 任中 国农 业银行 信托 投资 公司 信贷 员、 部 门副 经理 、 部 门经 理, 中 国农 业银 行基金 托管 部资 金清 算处 处长 、 核 算处 兼市 场处 处长 , 天 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07 年起任 渤海 银行 托管 业务 部总经 理。 渤海银 行总 行设 托管 业务 部,下 设市 场营 销、 产品 及业务 推动 、托 管运 作、 稽核监 督 、 需求与 运维 、基 金业 务外 包服务 六个 团队 ,配 备有 人员共 70 余 人。 部门 全体 人员均 具备 本 科以上 学历 和基 金从 业资 格,高 管人 员和 团队 负责 人均具 备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渤海银 行 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获得 中国 证监 会、 银监 会 核准开 办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 2011 年 5 月 3 日 获得 中国 保监会 核准 开办 保险 资金 托管业 务。 渤海 银行 始终 秉承“ 诚实 信 用、 勤 勉尽 责” 的 宗旨 ,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投资 者和 金融 资产 管理 机构提 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 务, 并依据 不同 客户 的需 求,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和 增值服 务, 获得 了合作 伙伴 一致 好评 。 目前,渤海 银行托管 业务已涵盖 信托计划 保管、商业银行 理财产品 托管、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 基 金管 理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 理托 管、 证券 公司客 户资 产管 理托 管、 私募投 资基 金 托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3 管、保 险资 金托 管、 客户 资金托 管、 互联 网金 融托 管等业 务品 种。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 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渤 海银 行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关 管理 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完 整, 确保 有关 信息 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 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2 、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渤海银 行设 有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负责 全行 风险 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 指导 。 托 管业务 部专 门设 置了 稽核 监督团 队, 配备 了专 职内 控监督 人员 负责 托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督 工作的 职权 和能 力。 3 、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托管业 务部 具备 全面 、完 善的制 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理 制度 、控 制制 度、 岗位职 责 、 业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证 托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行 ;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格 ; 业务 管 理严格 实行 复核 、审 核、 检查制 度, 授权 工作 实行 集中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管 、存 放 、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机 制严 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 设置 , 封 闭管 理, 全 程监 控; 业务信 息由 专职 人员 负责 , 防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故 的发生 ,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1 、 监督 方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 用业 内普遍 使用 的基 金监 控系 统, 严 格按 照现 行法 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 资范 围 、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 资运 作 监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 监会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算 服务 环节 中, 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人 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开 支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2 、 监督 流程 (1 ) 每 工作日 按时 通过 基 金监控 系统 , 对 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 指标 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 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书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 督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4 (2 ) 收到基 金管 理人的 划 款指令 后,对 涉及各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 根据基 金投 资运作 监 督情况 , 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作 监督报 告,对 各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 通过技 术或 非技术 手 段发现 基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 或书面 要求管 理人 进行解 释 或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A 类份额发售机构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 本公司 在深 圳、 北京 、 上 海、 广 州、 成都 开设 五个 直销网 点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 申 购及 赎回业 务: (1 )深 圳直 销中 心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祁 冬灵 (2 )北 京分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甲 14 号 诺安 基金大 厦 8-9 层 电话:010 —59027811 传真:010 -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世 纪中 心 大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 -68824617 传真:021 -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广 州分 公司 地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 夏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908 电话:020-38928980 传真:020-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 部营 销中 心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6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天 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2 )代销机构 (1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2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路潘 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和经 济发 展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5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人代 表人 :洪弘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 http://money.jrj.com.cn (6 )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街 望 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袁 永姣 电话:010-618406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网址:http://danjuanapp.com 2 、B 类份额发售机构 (1 )渤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客服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8 3 、C 类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深圳 、 北 京、 上 海、 广州、 成都 开设 五个直 销网 点及 本公 司的 直销网 上 交易系 统对 投资 者办 理开 户、申 购和 赎回 等业 务: (1 )深 圳直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 —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 或 0755-83026620 传 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 :祁 冬灵 (2 )北 京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路 甲 14 号 诺安大 厦 8-9 层 邮政编 码:100020 电话:010-59027811 传真:010-59027890 联系人 :孟 佳 (3 )上 海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210 号 21 世纪 中 心大 厦 903 室 邮政编 码:200120 电话:021-68824617 传真:021-68362099 联系人 :王 惠如 (4 )广 州分 公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中 心 2908 邮政编 码:510623 电话:020 -38928980 传真:020 -38928980 联系人 :黄 怡珊 (5 )西 部营 销中 心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高 新区 府城大 道西 段 399 号天 府 新谷 9 栋 1 单元 1802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29 邮政编 码:610021 电话:028-86050157 传真:028-86050160 联系人 :裴 兰 (6 )基 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网址:www.lionfund.com.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 基金 , 并 及 时公告 。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大 厦 19-20 层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颐合 中鸿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7 号 光华 长安 大 厦 2 座 1908-191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负 责人 :付 朝 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 师: 虞荣 方、 高平 均 四、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 广场 E2 座 8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邹 俊 电话:010-85085000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0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 :左 艳霞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左 艳霞 张品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1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类 一、基 金份 额分 类 本基金 根据 销售 机构 的不 同, 分别 设置 A 类、B 类和 C 类三 类基 金份 额, 每 类基金 份额 单独设 置基 金代 码, 按照 不同的 费率 计提 管理 费和 销售服 务费 用。 具体 内容 见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A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0640 ; B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0641 ; C 类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代 码 为 001026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实 际运作 情况 ,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情 况 下,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增加 新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取 消某 基金 份额 类别, 或对 基金 份额分 类办 法及 规则 进行 调整并 公告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申 请 已经中 国证 监 会 2014 年 4 月 28 日证 监许 可[2014]440 号 文核 准。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份额 净值 为人民 币 1.00 元。 本基金 于 2014 年 5 月 8 日至 2014 年 5 月 8 日向 全社会 公开 募集 ,基 金募 集工作 已于 2014 年 5 月 8 日 结束 。 本基金 募集 的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369 户 。 按 照每 份 基金额 发售 面 值 1.00 元 人 民币计 算, 募集期 金额 及利 息结 转的 基份 共 200,165,539.93 份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足 基金合 同生 效条 件 , 基 金合 同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 正 式生效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本 基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信 息详见 本公 告第 五部 分 “ 相关服 务机 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基金 将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每一 个交易 日设 为开 放日 , 为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 理时 间为上 午 9 :30 —下午 3 :00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或 业务发 展 需 要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 、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 生效 ,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购 、 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受 的, 视为 下一 开 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 确定 价” 原则 ,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每份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 赎回 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5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成立 ; 登 记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 时, 申购生 效。 投资人 赎回 交易 确认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 登记 机构按 规定 向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 付赎回 款项 。 正常 情况 下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申 请成功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 T +1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 换系统 故障 或其 它非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 托 管人 所能 控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 流程 , 则 赎回 款 项的支 付时 间可 相应 顺延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或本 基金 合同载 明的 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括 该日 )内 对该 交易 的有效 性进 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 申购 不成 功,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否 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 人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担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首 次申购 和每次 申购 的最低 金额以 及每次 赎回 的最低 份 额,具 体规 定请 参见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投 资人每 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 最低基 金份额 余额, 具体 规定请 参 见定期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关 公告 。 3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 份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 见定期 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本 基金的 总规模 上限、 当日 申购金 额上限 ,具体 规定 请参见 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告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6 5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规定 单 个投资 人当日 申购金 额上 限,具 体规定 请参见 定期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 6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依照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在特 定市场 条件 下暂停 或 者拒绝 接受 一定 金额 以上 的资金 申购 ,具 体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公 告为 准。 7 、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利 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公告。 8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 费用及 其用 途 1 、 本基 金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和赎回 费用 。 但是当 货币市 场基金 持有 的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 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内 到期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比例 合计低 于 5%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为 确保 基 金平稳 运作 , 避 免诱 发系 统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当 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申 请赎 回基 金份额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上 述做法 无益 于基 金利 益最 大化的 情形 除 外。 当本基 金 前 10 名份 额持 有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 超过 本基金 总份 额 50% , 当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现 金、国 债、中 央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 交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工具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低 于 10% 且偏 离度 为负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当日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 总份 额 1%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征 收 1% 的 强制赎 回费 用 , 并 将上 述赎 回费用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2 、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每 份基 金单 位 1.00 元。 3 、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理 方式 为: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后 第 3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4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七、申 购份 额、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每份 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7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采用“ 金额 申购 ” 方 式, 申 购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计 算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1.00 元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一: 假 定 T 日申 购金 额 为 10,000 元, 则投 资者 可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如下 :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2 .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为每 份基 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赎 回金 额的 处 理如下 : 投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赎 回金 额如 下计 算: 赎回金额 = 赎 回份 额×1.00 元 假定某 投资 者在 T 日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为 5,032.60 份基金 份额 , 该 投资 者申 请 赎回 1,000 份基金 份额 ,则 其获 得的 赎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金 额 = 1,000×1.00 元 = 1,000.00 元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人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包 括该 日) 前为投 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包 括该日 ) 前为其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一)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接受 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可 能会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或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潜 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8 5 、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 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或 累计 未分 配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申购 。 7 、当 一笔新 的申 购申请 被 确认成 功,使 本基金 总规 模超过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本基金 总 规模上 限时 ; 或 使本 基金 当日申 购金 额超 过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或 该投 资人累 计持 有的 份额 超过 单个投 资人 累计 持有 的份 额上限 时 ; 或 该投 资人 当日 申购金 额超 过 单个投 资人 当日 申购 金额 上限时 。 8 、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超过 50% 的 情形 时 。 出 现上 述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上述 申购 申请 全部 或部 分确认 失 败 。 9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6 、9 、10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二 ) 当 本基 金影 子定 价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正 偏 离度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并根 据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一 )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 理人可 暂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 本基 金出现 当日 已实 现 收益或 累计 未分 配收 益小 于零的 情形 , 为 保护 持有 人的利 益,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本 基金 的赎回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39 6 、本 基金的 资产 组合中 的 重要部 分发生 暂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时 。 7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将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延 期支 付, 并以 后续 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二 ) 发 生本 基金 影子 定价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与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连 续两个 交 易日超 过 0.5% 的 情形时 , 基金管理 人有权 暂停接 受 所有赎回 申请 并终止 基金 合同 进行 财产 清算。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实施前 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 但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 赎回份 额 占比决 定全 额赎 回或 部分 延期赎 回。 (1 ) 全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0 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部分延 期赎 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3 ) 若本基 金发 生巨额 赎 回且单 个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 30%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先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 出 30% 的赎 回申 请实施 延期 办 理, 而 对该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30% 以内 (含 30% ) 的赎回 申请 与其 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状 况或巨 额赎 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定 全额 赎 回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所有 延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推 ,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具体 见相 关 公告。 (4 )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二、 为公 平对 待不 同类 别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基 金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单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参 照上 述第十 条的 规 定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十三、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 生上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况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规定 期限内 在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 2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暂 停申购 或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1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四、 基金 转换 基金转 换是 指投 资者 在持 有 基金 管理 人 发 行的 任一 开放式 基金 后 , 可 将其 持有 的基金 份 额直接 转换 成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它 开放 式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而 不需 要先 赎回 已持有 的基 金 份额, 再申 购目 标基 金的 一种业 务模 式。 基金管 理人 已在 直销 机构 及部分 代销 机构 开通 了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基 金代码 :000640 ) 与基金 管理 人旗 下诺 安平 衡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320001 ) 、诺 安货 币市 场基金 (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320002 ,B 级基 金份 额代 码:320019 ) 、 诺安 先锋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码:320003 ) 、 诺 安 优化 收 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基 金 代码 :320004 ) 、诺 安 价 值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代 码:320005 ) 、 诺安 灵活配 置混 合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 码:320006 ) 、 诺 安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07 ) 、诺 安 增 利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320008 ,B 级基 金 份额代 码:320009 ) 、 诺安 中证 1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10 ) 、 诺 安 中 小 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320011 ) 、 诺安主 题精 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320012 ) 、 诺安 沪 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320014 ) 、 诺安 行业 轮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320015 ) 、诺 安 多策 略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代码 :320016 ) 、 诺安 新 动 力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320018 ) 、 诺安 策略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 320020 ) 、 诺安 双利 债券 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 320021 ) 、 诺 安研 究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320022 ) 、诺 安鸿 鑫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 代 码:000066)、 诺安天 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000559 ,E 类 基金 代码 :000560 ) 、诺安 优势 行 业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000538 ,C 类 基金 代码 :002053 ) 、 诺安 稳健回 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A 类基 金 :000714 ,C 类 基金 代码 :002052 ) 、 诺 安新经 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代码 :000971 ) 、诺安 聚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级 基金份 额代 码:000736 ,C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37 ) 、 诺安 低碳 经济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代码 :001208 ) 、诺 安中证 500 指数 增强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001351 ) 、 诺 安创新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A 类 基金 代码: 001411 , C 类基 金代 码: 002051)、 诺安聚 鑫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代码 :000771 ) 、诺安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1528 ) 、 诺安利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 :002137 ) 、 诺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2 安景鑫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002145 ) 、诺 安安鑫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002291 ) 、 诺安 益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 码: 002292)、 诺安和 鑫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代 码 :002560 ) 、 诺安积 极回 报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代 码:001706 ) 、 诺安优 选回 报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 代码:0001743)、 诺安进 取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001744 ) 、 诺安 高端制造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代 码:001707 ) 、诺安 改革趋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 001780 ) 、 诺安 汇利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A 类 基金 代 码: 005901 , C 类基 金代 码:005902 ) 、 诺安积 极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006007 ) 、 诺安 优 化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代 码:006025 ) 、 诺安精 选价 值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代码 :001900 ) 、 诺 安鼎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基 金代 码 :006005 ;C 类基金 代码 : 006006 ) 等之 间的 转换 业 务。 (一) 基金 转换 费用 基金转 换费 由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以及 相应 的申 购费 补差两 部分 构成 , 具体 收取 情况视 每 次转换 时两 只基 金的 申购 费率差 异情 况和 赎回 费率 而定, 本基 金不 收取 赎回 费用 。 基金 转换 费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 担。 注:当 转入 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高于 转出 基金 的适 用申购 费率 时, 将收 取申 购费补 差 , 即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转 出基金 的适 用申 购费 率” ; 当转入 基金 的 适用申 购费 率等 于或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适用 申购 费率 时, 不 收取 申购 费补 差。 (二) 转换 份额 计算 公式 计算公 式如 下:A=[B ×C ×(1 -D)/ (1+G )+F ]/E 其中,A 为 转入 的基 金份 额;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额 ;C 为 转换 申请 当日 转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 申 购费补 差费 率;E 为 转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按比 例结 转的 账户 当前 累计未 付收 益 (仅限 转出基 金为货 币市 场基金) 。具体 份 额 以注册 登记机 构的记 录为准 。转 入份额 的计算 结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例 1 :诺 安 理 财宝 货币 A


50000 份转 换为 成长 混合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理财宝 货币 A , 希望 在 T 日全 部 转换为 诺 安成长 混合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3 T 日 ,诺 安 理 财宝 货币 A 的净值 为 1.0000 , 赎回 费 率为 0 ,适 用申 购费率 为 0 ;诺安 成 长混合 的净 值 为 1.2000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 用申 购费率 为 1.50% 。则 计算 如下: 1.50% >0 , 收取 申购费 补 差,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1.50% -0 =1.50% 转入诺 安成 长混 合的 基金 份额= 转出 诺安 理财 宝货币 A 的基 金份 额×T 日 诺安 理财宝 货 币 A 的净 值× (1 - 诺安 理 财宝货币 A 的 赎回 费率) ÷ (1+ 申 购费 补差 费率) ÷ T 日诺 安成 长混合 的净 值=50000 ×1.0000 ×(1 -0.00% )÷ (1 +1.50%)÷1.2000 =41050.90 份 例 2 :诺 安增 利债 券 A 5 万 份转换 为诺 安 理 财宝 货币 A 假设某 投资 者在 某代 销机 构购买 了 5 万 份诺 安增 利 债券 A,至 T 日其 持有 期不 少于 7 日 但未满 一年 ,希 望 在 T 日 全部转 换为 诺安 理财 宝货币 A 。 T 日, 诺安 增利 债券 A 的 净值为 1.2000 , 赎回 费率 为 0.10% ,T 日该 代销 机构 的适用 申 购费率 为 0.80% 。则 计算 如下: 因诺安 理财 宝货币 A 的 申 购费率 为 0,低于 0.80% , 故本次 转换 不收 取申 购费 补差 ( 即 申购费 补差 费率 为 0 ) ; 而 诺安理 财宝 货币 A 的面 值 (即净 值) 为 1.0000 。 转入诺 安 理 财宝 货币 A 的 基金份 额= 转出 诺安 增利 债券 A 的 基金 份额 ×T 日 诺 安增利 债 券 A 的净 值× (1 - 诺安 增 利债 券 A 的赎 回费 率) ÷ (1 + 申购 费补 差费 率) ÷T 日诺 安理财 宝货币 A 的净 值=50000 ×1.20 ×(1 -0.10% ) ÷(1 +0 )÷1 =59940.00 份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可 补充 其他 情 况) 。 无 论在 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七、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4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八、 基金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九、 基金 份额 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受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中国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场 所 或 者 交易 方 式 进 行 份额 转 让 的 申请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的 过 户登 记。 基金 管理 人拟受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 理 人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 金份额 转让 业务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 保 持较 高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力争 实现稳 定的 、 高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 投 资收益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及 监管机 构允 许投 资的 金融 工具, 包括 : 1 、 现金 ; 2 、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含 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 397 天 ) 的 债券 、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 资产支 持 证券; 4 、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三、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 研究 国内 外的宏 观经 济走 势、 货币 政策变 化趋 势、 市场 资金 供求状 况的 基础上 ,分 析和 判断 利率 走势与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 势,并 综合 考虑 各类 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 流动性 和风 险特 征, 对基 金资产 组合 进行 积极 管理 。 (一) 利率 预期 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 因素 很多 , 影 响短 期利 率变动 的因 素更多 , 运行 方式也 更为 复杂 。 基 金 管理人 将重 点考 察以 下两 个因素 : 1 、中 央银行 、财 政部等 国 家宏观 经济管 理部门 的政 策意图 。政府 对金融 市场 运行的 影 响非常 深远 。 国家 宏观 经济 管理部 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 对经济 运行 形势 的判 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 策是影 响市 场利 率走 势的 关键因 素之 一。 2 、短 期资金 供求 变化。 短 期资金 市场参 与者的 头寸 宽紧程 度是短 期利率 变动 的重要 主 导力量 。短 期利 率随 短期 资金供 求变 化呈 一定 的季 节波动 形态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持续 跟踪 反映 国民 经济 变化的 宏观 经济 指标 , 对 国家经 济政 策进行 深入 分析 , 进而 对短 期利率 的变 化态 势做 出及 时反应 。 重点 关注 的宏 观经 济指标 包括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6 国家经 济管 理部 门政 策、 预期物 价指 数、 相关 市场 资金供 求关 系等 等。 在分析 方法 上, 本基 金管 理人坚 持定 性与 定量 相结 合的分 析方 法。 (二) 期限 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的基础 上, 根据 对投 资对 象流动 性和 收益 性的 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 构的 投资 组合 。 从组 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 构来看 , 一 般说 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 将 适当缩 短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 预期 利率 下降 时, 将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适当 延长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 (三) 品种 配置 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 结构 分析 和品种 深入 分析 的基 础上 , 进行 品种 合理 配置。 当预 期利率 上 涨时, 可以 增加 回购 资产 的比重 , 适 度降 低债 券资 产的比 重; 预期 利率 下降 ,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 重, 增加 债券 资产 的比重 。 (四)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 投资 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 大额 存单 是本基 金的 主要 投资 对象 ,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 及大 额存单 的 投资将 是本 基金 关注 的重 点之一 。 具体 而言 , 在 组 合投资 过程 中 , 本基 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 上 , 尽可 能的 扩大交 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 围, 通过 对这 些银行 广泛 、 耐 心而 细致 的 询价, 挖掘 出利 率报 价较 高的多 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 期存款 及大 额存 单的 投资 ,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 的同 时尽 量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存 款及 存单 资产的 流动 性。 (五) 套利 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对 货币 市场 的各个 细分 市场 进行 深入 研究分 析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和保 障流 动性的 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 期限 、 跨 品种 的套 利投资 机会 , 以 期获得 更高 的收 益。 当然 , 由 于交 易机 制的限 制 , 目前挖 掘套 利投 资机 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 是 用风险 相当 , 但收益 更高 的品种 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 种, 或者 用收 益相当 , 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 较高 的品 种。 (六) 流动 性管 理策 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重要 特征 之一 。 在 日常 的投资 管理 过程 中, 本基 金将会 紧密 关注申购/ 赎回现金流变化 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 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 管理的因素, 建立组 合流 动性 监控 管理 指标, 实现 对基 金资 产流 动性的 实时 管理 。 具体而 言, 本基 金将 综合 平衡基 金资 产在 流动 性资 产和收 益性 资产 之间 的配 置比例 , 通 过现金 留存 、 银 行定 期存 款提前 支取 、 持 有高 流动 性券种 、 正 向回 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7 提高基 金资 产整 体的 流动 性, 也 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 资方法 , 将 回购 或债 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 置, 以满 足日 常的 基金资 产变 现需 求。 四、投 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3 )投 资于 有固 定期 限银 行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比例限 制; (4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 5% , 其中 ,现 金类 资产 不包括 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 (5 )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 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五 个交易 日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10% ; (6 )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 日以上 的逆回 购、 银行 定 期存款 等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7 ) 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 回 20% 以上 或者 连 续 5 个交 易 日累计 赎 回 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 投资 于 具有 基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5% ; (9 )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 (10 )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1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全部 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AAA 以上( 含 AAA)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8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 卖出; (12 ) 本 基金 投资 的债 券与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须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 行持续 信用 评级 , 信 用评 级主要 参照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的 主体 信用 评级 , 如 果对发 行人 同时 有两家 以上 境内 机构 评级 的, 应 采用 孰低 原则 确定 其评级 , 并 结合 基金 管理 人内部 信用 评级 进行独 立判 断与 认定 ; (1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 业发行 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 10% ; (14 )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 非金 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占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 超过 10%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 策性 金融债 券除 外; (15 ) 在 全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40% ,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 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17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所 管理的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份 额持有 人集 中度 实施 严格 的监控 与 管理, 根据 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情 况对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 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并 遵守以 下 要 求 : 1 )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30% 。 2 ) 当货 币市 场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其 他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 2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00 前 将货 币市 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 前 10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 计持 有比 例等 信息 报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人依 法履 行投 资监 督职 责。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49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前 述 1)、 2 ) 项对 本基 金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占比 进行测 算 时,可 不将 其固 有资 金投 资的基 金份 额纳 入测 算范 围。 (19 )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 机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 银行 存款 、 同 业存 单、 相 关机构 作 为原始 权益 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品 种。 (2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 一商业 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行 的 同业存 单与 债券 ,不 得超 过该商 业银 行最 近一 个季 度末净 资产 的 10% 。 (21 )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1 ) 、 (4 ) 、 (16 ) 、 (17 ) 条及 其他 另有 约定 外,因 市场 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 回 等 基金 管 理 人 之 外的 因 素 致 使本 基 金 投 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 金投 资可 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2 、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以下 金融工 具: (1 )股 票; (2 )可 转换 债券 、可 交换 债券; (3 ) 以 定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已进入 最后 一个 利率 调整 期的除 外 ; (4 )信 用等 级在 AA+ 以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拟 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商 业银 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3 、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0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五、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活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 金管 理工 具, 注 重基 金资 产的 流动 性和安 全性 , 因 此采 用活 期存款 利率 (税后 ) 作为 业绩比 较基 准。 活期 存款 利率由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 , 如果 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 息 税发生 调整 ,则 新的 业绩 比较基 准将 从调 整当 日起 开始生 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科学 客观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适用 于本基 金时 , 经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六、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长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 混 合型 基金 和债券 型基 金。 七、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以及 参与 转融 通等 相关 业 务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东 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 当利 益。 九、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 经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559,145,903.83 71.13 其中: 债券 4,559,145,903.83 71.13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1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125,653,488.48 17.56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计 701,924,372.09 10.95 4 其他资 产 22,556,263.91 0.35 5 合计 6,409,280,028.31 100.00 (二)报告期债券回 购融 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13.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426,209,067.73 7.1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注: 本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 占 资产净 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 说明 在本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未 超过 资产净 值 的 20% 。


(三)基金投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 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2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5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 未超 过 120 天。 2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29.56


7.13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2 30 天( 含)-60 天 15.33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3 60 天( 含)-90 天 21.69 0.00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2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4 90 天( 含)-120 天 7.78 0.00 其中: 剩余 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5 120 天(含)-397 天( 含) 32.49 0.00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0.00 - 合计 106.85 7.13 (四)报告期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存 续期 限未 超 过 240 天。 (五)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6,437,252.71 6.6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6,437,252.71 6.6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610,055,053.11 10.21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3,552,653,598.01 59.43 8 其他 - - 9 合计 4,559,145,903.83 76.27 1 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 债券 - - (六)报告期末按摊 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1191 3008 19 浙 商银 行CD008 2,000,0 00 194,471,912 .53 3.25 2 11189 6366 18 广 州银 行CD039 1,500,0 00 149,296,057 .35 2.50 3 11189 6822 18 厦 门国 际银 行 CD089 1,500,0 00 149,250,077 .57 2.50 4 11190 9059 19 浦 发银 行CD059 1,500,0 00 149,190,741 .16 2.50 5 11181 1287 18 平 安银 行CD287 1,500,0 00 148,369,479 .87 2.48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3 6 11180 8251 18 中 信银 行CD251 1,500,0 00 148,354,676 .54 2.48 7 11181 0505 18 兴 业银 行CD505 1,500,0 00 148,330,494 .69 2.48 8 11188 3653 18 华 融湘 江银 行 CD143 1,500,0 00 147,753,784 .16 2.47 9 18020 2 18 国开 02 1,440,0 00 146,429,879 .95 2.45 1 0 11189 5161 18 南 京银 行CD060 1,000,0 00 99,870,329. 22 1.67 (七) “影子定价”与 “摊 余成本法”确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103%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1056%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69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25% 情况说明 无。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 绝对 值达到 0.5% 情况说明 无。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九)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 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 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与折 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 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 。 2、 本基金本报告 期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 除浦发银行 外, 本期没有 出现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形,也 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的情形 中国人 民银 行 于2018 年7 月26 日发 布的 银反 洗罚 决 字 【2018 】3 号文 对浦 发银 行进行 处罚。 主要 违法 行为 类型 和行政 处罚 内容 如下 :2017 年 1 月 1 日至2017 年6 月 30 日, 浦 发银行 未按 照规 定履 行客 户身份 识别 义务 ,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反洗 钱法 》 第 三十 二条 第 (一) 项规 定, 处 以50 万 元罚款 ;未 按照 规定 保存 客户身 份资 料和 交易 记录 ,根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反洗 钱法 》第 三十二 条第 (二 )项 规定 ,处 以 30 万元 罚款 ;未 按 照规定 报送 大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4 额交易 报告 或者 可疑 交易 报告,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反 洗钱 法》 第三 十二 条第 ( 三) 项规 定,处 以 50 万 元罚 款; 存 在与身 份不 明的 客户 进行 交易的 行为 ,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反 洗钱法 》第 三十 二条 第 ( 四)项 规定 ,处 以 40 万 元 罚款; 对浦 发银 行合 计处 以 170 万元 罚 款, 并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反 洗钱 法》 第三十 二 条第 ( 一) 项、 第 (二) 项、 第 ( 三) 项 和第( 四) 项规 定, 对相 关责任 人共 处 以18 万元 罚 款。 截至本 报告 期末 ,19 浦 发 银行CD059 (111909059.IB) 为本 基金 前十 大重 仓。 从投资 的 角度看 , 我们 认为该 发行 人的资 本和 盈利 能力 良好 。 上 述处 罚并 不影响 公司 的偿债 能力 。 本 基金对 该债 券的 投资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制度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20,203,490.39 4 应收申 购款 2,352,773.52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2,556,263.91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 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5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的 业绩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 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 不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一、自基金 合同生效 以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 率的比较 诺安理 财宝 货币A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5.12 ~2014.12.31 2.9192% 0.0016% 0.2275% 0.0000% 2.6917% 0.0016% 2015.01.01 ~2015.12.31 3.5886% 0.0036% 0.3549% 0.0000% 3.2337% 0.0036% 2016.01.01 ~2016.12.31 2.5465% 0.0021% 0.3558% 0.0000% 2.1907% 0.0021% 2017.01.01 ~2017.12.31 3.8992% 0.0015% 0.3549% 0.0000% 3.5443% 0.0015% 2018.01.01 ~2018.12.31 3.8901% 0.0015% 0.3549% 0.0000% 3.5352% 0.0015% 2019.01.01 ~2019.03.31 0.7850% 0.0015% 0.0875% 0.0000% 0.6975% 0.0015% 2014.05.12 ~2019.03.31 18.9354% 0.0028% 1.7354% 0.0000% 17.2000% 0.0028% 诺安理 财宝 货币B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05.12 ~2014.12.31 2.8669% 0.0019% 0.2265% 0.0000% 2.6404% 0.0019% 2015.01.01 ~2015.12.31 3.7093% 0.0037% 0.3549% 0.0000% 3.3544% 0.0037% 2016.01.01 ~2016.12.31 2.5473% 0.0021% 0.3558% 0.0000% 2.1915% 0.0021% 2017.01.01 ~2017.12.31 3.9003% 0.0015% 0.3549% 0.0000% 3.5454% 0.0015% 2018.01.01 ~2018.12.31 3.8895% 0.0015% 0.3549% 0.0000% 3.5346% 0.0015% 2019.01.01 ~2019.03.31 0.7842% 0.0015% 0.0875% 0.0000% 0.6967% 0.0015% 2014.05.12 ~2019.03.31 19.0141% 0.0028% 1.7344% 0.0000% 17.2797% 0.0028% 诺安理 财宝 货币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5.02.04 ~2015.12.31 3.0678% 0.0038% 0.3218% 0.0000% 2.7460% 0.0038% 2016.01.01 ~2016.12.31 2.5451% 0.0021% 0.3558% 0.0000% 2.1893% 0.0021% 2017.01.01 ~2017.12.31 3.8996% 0.0015% 0.3549% 0.0000% 3.5447% 0.0015% 2018.01.01 ~2018.12.31 3.8897% 0.0015% 0.3549% 0.0000% 3.5348% 0.0015%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6 2019.01.01 ~2019.03.31 0.7843% 0.0015% 0.0875% 0.0000% 0.6968% 0.0015% 2015.02.04 ~2019.03.31 14.9786% 0.0027% 1.4749% 0.0000% 13.5037% 0.0027% 注 :① 本基 金的 利润 分配 方式是 “每 日分 配, 按日 支付” 。 ②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活 期存 款利 率( 税后 ) 。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诺安理 财宝 货 币 A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7 诺安理 财宝 货 币 B 诺安理 财宝 货 币 C 注:①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 生效, 自 2014 年 5 月 13 日起 , 本基金 分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8 设为两 级基 金份 额:A 级 基金份 额 和 B 级基 金份 额 ,自 2015 年 2 月 4 日 起, 增加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分设 为三 级基金 份额 :A 级基 金份 额、B 级基 金份 额 和 C 级 基金份 额。 ②本基 金建 仓期 为 6 个月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 配置比 例符 合合 同规 定。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5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构 和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0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 值方 法 1 、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 成本法 ” ,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 入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 面利 率或协 议 利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折 价 ,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按实 际利 率法 摊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 基金不 采用 市场 利率 和上 市交易 的债 券和 票据 的市 价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 2 、为 了避免 采用 “摊余 成 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与按 市场利 率和交 易市 价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 离, 从 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 平的结 果, 基金 管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 采 用 估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 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 即 “ 影子定 价” 。 当 “影 子定 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与 “ 摊余 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负偏 离度 的绝 对值达 到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5 个交 易日 内将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25% 以 内。 当正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申购 并在 5 个 交易 日内将 正偏 离 度绝对 值调 整 到 0.5% 以内 。当负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使用风 险准 备 金或者固 有资金 弥补 潜 在 资产损失 ,将负 偏离度 绝 对值控制 在 0.5% 以内。 当 负偏离度 绝对 值连续两 个交易 日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 用公允价 值估值 方法对 持 有投资组 合的 账面价 值进 行调 整, 或者 采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 请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 产清算 等 措 施 。 3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 值 方法 、 程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1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估 值程 序 1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是按照 相关法 规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份额 的日已 实现 收益,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小 数点后 第 5 位 采取 截尾 的 方式舍 去 。 本 基金 的收 益 分配是 按日 结转 份额的,7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是 以 最 近 7 日( 含 节 假 日) 收 益 所 折 算 的 年 资 产 收 益 率 , 精 确 到 0.001 %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估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资产 的 计 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或 七日 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2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 估值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 失 负 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估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 损方 ”) , 则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 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 根据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 基金 资产 净值 估值 错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 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3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4 、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 以公布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4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损益 后的 余额 。 ( 二)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 “每日 分配、 按日 支付” 。本基金 根据 每日基 金收 益情 况, 以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 为基准 , 为 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 并分 配。 投资 人当日 收益 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4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支 付,并只 采用 红利再 投资 的方式。 若当 日已实 现收 益大于 零 时, 则 增加 投资 者基 金份 额;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等 于零时 , 则 保持 投资 者基 金份额 不变 ; 基 金管理 人将 采取 必要 措施 尽量避 免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小于零 , 若 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 不 缩减投 资人 基金 份额 , 待 其后累 计收 益大 于零 时, 即增加 投资 人基 金份 额; 若投资 人赎 回 基 金份额 ,其 收益 将结 清; 5 、T 日 申购 且成 功确 认的 基金份 额, 自 T+1 日 起享 有基金 的 收 益分 配权 益;T 日赎 回 且成功 确认 的基 金份 额, 自 T+1 日 起不 享有 基金 的 收益分 配权 益;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7 、在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 前提 下,基金 管理 人可调 整基 金收益 的 分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 三)收 益分 配方 案 本基金 按日 计算 并分 配收 益,基 金管 理人 不另 行公 告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 四)收 益分 配的 时间 和程 序 本基金 每日 进行 收益 支付 , 并只 采用 红利 再投 资的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不 另行 公告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5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用 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 销售 服务 费; 4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诉讼 费和 仲裁 费;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7 、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 、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9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的费 用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 金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 额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0.33%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 金 A 类、B 类、C 类 基金份 额的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该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0.10%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 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6 送基金 托管费 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B 类、C 类基 金份额 的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为 0.25% ,具 体如 下: H =E ×年 销售 服务 费率 ÷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 机构 , 由 登记 机构代 付给 销售机 构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或 不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 付 的,支 付日 期顺 延至 最近 可支付 日支 付。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4 -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 关费 用; 4 、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其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 法 规执 行。 基金 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其他 扣缴 义务 人按照 国家 有关 税收征 收的 规定 代扣 代缴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7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 年 度; 3 、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5 、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8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 简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 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 、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 《 基金合 同》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69 律文件 。 2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站 上 , 将 更新 后 的 招 募 说明 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上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 金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 率公 告 1 、本 基金的 基金 合同生 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 前,基 金管 理人将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当日基 金份 额的 已实 现收 益/ 当 日基 金份 额总 额×10000 7 日 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方 法: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其中,Ri 为最近 第 i 个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保留至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小数点 后 第 5 位 采取 截尾 的方式 舍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0 去,7 日 年化 收益 率采 用 四舍五 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点 后 第 3 位。 如果基 金成 立不 足七 日, 按类似 规则 计算 。 2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每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 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 披 露开 放日 的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 率。若 遇法定 节假日 ,于 节假日 结束后 第 2 个 自然 日,公 告节假 日期 间的基 金份额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节 假日 最后一 日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以 及节假 日后 首个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 3 、 基 金管理 人将 公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 易日( 或自然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述 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 的次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登载 在 指定媒 体上。 (五)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 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 分析 等。 如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达到 或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 项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况 及产 品的 特有风 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年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中 , 至 少 披露报 告期 末基 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1 人的类 别、 持有 份额 及占 总份额 的 比 例等 信息 。 (六)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 8 、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或者 仲裁 ;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销 售服务 费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 产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 当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 度 绝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 情形;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2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1 、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2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本 基金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5 、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 、 本基 金 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 、基 金份 额类 别、 数量 规定的 变动 ; 28 、本 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响 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29 、本 基金 投资 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 行的银 行存 款与 同业 存单 ; 3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备案 , 并予 以公 告。 (九)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 七日 年化 收益率 、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 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 审 查, 并 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3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4 第 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 速 转变 成现金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5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 权违 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本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 或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 技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响 交 易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登 记结 算机构 、销 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等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 其它 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6 第 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并 1 、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合并: (1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 的; (2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8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 本基 金被 其他 同类型 基 金吸收 合并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 的同 类型 基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 合并其 他同 类型 基金时 , 其 他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 时, 其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 的同 类型 基金时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终 止。 2 、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基 金合 并公 告 1 )基 金管理 人应 就本基 金 合并事 宜,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合并 实 施前至 少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 了保障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合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2 )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1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有关 基 金合并 的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 金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b. 将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 额 ; c. 继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7 d.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就 其 持有的 本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择 行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 )除 以下 5 ) 所述 情形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指定 期限内 因行使 选择 权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指 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 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 定期限 届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 选 择的 ,视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 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合 并的 ,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执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同 类型 基金 的,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策 略、 投资 范围 、投资 限制 、投 资管 理程 序等执 行。 5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后生效 ,自 决议生 效 之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8 3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5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 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五、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79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0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1、根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 担任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3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4 )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5 )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6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1 (1 ) 依法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起 , 以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 (4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 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 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2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 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 的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 存款利 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 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 监督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3 4 、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 设立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和 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年 化 收益率 ;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4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 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 、根 据《基 金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5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 律 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 票 权 。 (一) 召开 事由 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情 形除外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 酬 标准 ;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0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管 费和 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的 费用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 在法律 法规 和本基 金 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 响的前 提下 ,调 整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类 别设 置、 调低 基金的 销售 服务 费率 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6 (5 ) 对 《 基金 合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低于 3000 万元 ,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的; (7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的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5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 干扰。 6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7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采 取通讯 开会 方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管理 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 场开会 。由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 亲自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 的规 定,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8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 经核对 ,汇 总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 1 / 3 以上 (含 1 / 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2 、通 讯开会 。通 讯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 召集人 按基 金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低 于上 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后 、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应 当有 代表 1 / 3 以上 (含 1 / 3 )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4 )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89 用网络 、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 或 者采用 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 并表决 。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身 份证明 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 单位名 称)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0 1 、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 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 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 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2 / 3 以上( 含 2 / 3 )通 过方 可做 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 止 《基金 合同 》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本基 金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中 国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 符 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 监票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主 持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1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 公 证机构 、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十)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是 直接 引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 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 、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 的存 续期 间, 如发 生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致 , 可 以决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合并: (1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 的; (2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平 均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 8000 万元的 。 基金合 并的 方式 包括 但 不 限于本 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 本基 金被 其他 同类型 基 金吸收 合并 、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 的同 类型 基金等 方式 。 本 基金 吸收 合并其 他同 类型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2 基金时 , 其 他基 金终 止, 本 基金存 续; 本基 金被 其他 同类型 基金 吸收 合并 时, 其他基 金存 续, 本基金 终止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为新 的同 类型 基金时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终 止。 2 、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基 金合 并公 告 1 )基 金管理 人应 就本基 金 合并事 宜,依 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公告 ,向 投资人 披 露合并 后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 明 确实 施安 排, 说明 对 现有持 有人 的影 响,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更新 基金 申请 材料。 2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合并 实 施前至 少提前 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 金合并 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 性 公告。 3 )为 了保障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合并实 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 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1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有关 基 金合并 的公告 中,说 明对 现有基 金份额 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 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 该期 限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其 持有 的本 基金 份 额; b. 将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可接 受转 换转 入的 其他 基金份 额 ; c. 继续持 有合 并后 的基 金份 额; d.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公告 的 其他选 择权 。 3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就 其 持有的 本基金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选择 行使上 述任 意一项 选 择权。 4 )除 以下 5 ) 所述 情形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指定 期限内 因行使 选择 权而赎 回或转 换 转出本 基金 份额 的 , 基 金管 理人免 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或 转换 时应 支付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5 )在指 定期限内,本基金可 以开 放申购及/ 或转换转入业务 ,但对该等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的 份额 , 如 其在 指定 期限内 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不予 免除相 应的 赎回 费或转 换费 等交 易费 用。 6 )指 定期限 届满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没有 作出选 择的 ,视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 持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3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的基 金份 额。 3 、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同类 型基金 的,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保持 不 变 。 本基金 被其 他同 类型 基金 吸收合 并的 , 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将 按照 其他 基金 基金 合同的 约 定执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为 新的同 类型 基金 的, 本基 金的投 资管 理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投 资目 标、投 资策 略、 投资 范围 、投资 限制 、投 资管 理程 序等执 行。 5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 人应就 基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 并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 同》变 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案 手续后 生效 ,自决 议 生效之 日起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三)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 金资 产净 值连 续 60 个工作 日低 于 3000 万 元 , 经与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5 、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6 、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4 2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组 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职 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现 ;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 聘请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五)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八)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5 四、争 议的 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 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 解途 径解决 。 不 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天 津国 际经 济金融 仲裁 中心 ,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 仲裁委 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有 约 束 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 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6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诺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4013 号兴 业银 行 大厦 19-20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秦 维舟 成立日 期:2003 年 12 月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东区 海河 东路 2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成立时 间:2005 年 12 月30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捌 拾伍 亿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0]893 号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证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 提供 保管 箱业 务 ; 保险 兼业 代理;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7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确 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券 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 投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 的约定 进行 监督 ,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 1 、现 金; 2 、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存 款、 债券 回 购、中 央银 行票 据、 同业 存单; 3 、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资产 支 持证券 ; 4 、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果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 。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 融券比 例及 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 比例和 投资 限制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 以下限 制: (1)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的 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 120 天,平 均剩 余存 续期 不得 超过 240 天; (2)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10 %; (3) 投资 于有 固定 期限 银 行存款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0% ,但 投资于 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 可提 前支取 的银 行存 款不 受此 比例限 制 ; (4) 现金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得 低 于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5) 现金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 性金 融债 券 以及五 个交 易日 内到 期的 其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10% ; (6) 到期 日在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银 行定 期存款 等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投资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30%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8 (7) 除发 生巨 额赎 回、 连 续 3 个交 易日 累计 赎回 20% 以上 或者 连续5 个 交易 日累计 赎 回30% 以上 的情 形外 ,债 券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 20% ; (8) 投资 于具 有基 金托 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 同 业存 单占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20% , 投资 于不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银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5 %; (9)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 (10)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11)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持 有 的全部 资产 支持 证券 ,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一 信 用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本 基金 应 投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AAA 以上( 含 AAA)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 (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债券 与非金 融企 业债 务融 资工 具须具 有评 级资 质的 资信 评级机 构 进行持 续信 用评 级, 信用 评级主 要参 照最 近一 个会 计年度 的主 体信 用评 级, 如果对 发行 人同 时有两 家以 上境 内机 构评 级的, 应采 用孰 低原 则确 定其评 级, 并结 合基 金管 理人内 部信 用评 级进行 独立 判断 与认 定 ; (13)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且由 本基 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公募 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业 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 据合 计不 超过该 期证 券 的10% ; (14)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机构发 行的 债券 、非 金融 企业债 务融 资工 具及 其作 为原始 权 益人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 计不 得超 过 10% , 国 债、 中 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 性金融 债券 除外 ; (15 )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40%, 在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的 债券 回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 券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6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不符 合前 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的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资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99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8)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所管理 的货 币市 场基 金的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实 施严 格的监 控 与管理 , 根据 份额 持有 人集 中度情 况对 货币 市场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实施 调整 , 并遵 守以下 要 求 : 1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时,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6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2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30% 。 2 )当 货币 市场 基金 前 10 名份额 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合计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的 20% 时, 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余 期限 不得 超 过90 天 ,平均 剩余 存续 期不 得超 过 180 天; 投 资组合 中现 金、 国债 、中 央银行 票据 、政 策性 金融 债券以 及 5 个 交易 日内 到 期的其 他金 融 工具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 低 于2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10:00 前将 货币 市场 基金前 一交 易日 前10 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合计 持有 比例 等信 息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依法 履行 投资 监督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前 述 1)、2) 项 对本 基金 前 10 名 份 额持有 人的 持有 份额 占比 进行测 算 时,可 不将 其固 有资 金投 资的基 金份 额纳 入测 算范 围。


(19) 本基 金投 资于 主体 信用评 级低 于 AAA 的机 构 发行的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比例合 计不 得超 过10% , 其 中单一 机构 发行 的金 融工 具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超 过 2% 。 前述金 融工 具包 括债 券、 非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 存款 、同 业存 单、 相关机 构 作为原 始权 益人 的资 产支 持证券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品种 。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且 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全 部货 币市 场基 金投 资同一 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 款及 其发 行的同 业存 单与 债券 , 不得 超 过该 商业 银行 最近 一个 季度末 净资 产 的10% 。 (2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比 例限 制。 除上述 第 (1 ) 、 (4) 、(16) 、 (17) 条 及其 他 另有约 定外,因 市场 波动、 基金规 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0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若属 法律 法规 的强 制性 规定, 则当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 股票 ; (2)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 债券; (3) 以定 期存 款利 率为 基 准利率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 , 已 进入最 后一 个利 率调 整期 的除外 ; (4) 信用 等级 在 AA+ 以 下 的债券 与非 金融 企业 债务 融资工 具; (5)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禁止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拟投 资于 主体 信用 评级低 于 AA+ 的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与同 业存 单的 , 应当经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批准 , 相关 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 基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信息披 露程 序。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但 需提 前公告 。 3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的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 议第 十五条 第 九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并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 基金托 管人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 易 。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更 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 应 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的 名单 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资信 控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对 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但不 承担 交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 的损失 。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 事先约 定的 交 易对手 或交 易方 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1 (五)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选 择 存款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 立定 期对账 机制 , 确 保基 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 、基 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 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严格 审查 、复 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 履行 托管 职责 。 3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在开 展基 金存 款业 务时 , 应 严格 遵守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国 家有 关账 户管 理、 利率管 理、 支付 结算 等的 各项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或拒 绝 结算 。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资 产 净值计 算、 每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 和7 日年 化收 益率 、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 载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 核 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七)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前, 与基 金托管 人 签署相 应的 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 并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补 充协 议的 约定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或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2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九)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 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 现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 相 关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 阻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3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 或 采取拖 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 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 账户 , 同时 在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3 、 若 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4 2 、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 管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 在 符合 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 条件下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保 证金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 本托 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有关 规 定, 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银行 间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 户和资 金结 算账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5 户,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商议 后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 管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除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 核程 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2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予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6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1) 本基 金估 值采 用“ 摊 余成本 法” ,即 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 照票 面利率 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 价 , 在 剩余 存续 期内按 实际 利率 法摊 销 , 每 日计提 损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2)为 了 避免 采用 “摊 余 成本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按市 场利 率和 交易 市价计 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 公平的 结果 , 基 金管理 人于 每一 估值 日, 采用估 值技 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 象进 行重 新评 估,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 摊 余成本 法” 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负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达 到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5 个 交易日 内将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调整 到 0.25% 以内。 当正 偏离 度绝 对值 达到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暂 停接 受申 购并 在5 个交易 日内 将 正偏离 度绝 对值 调整 到 0.5% 以内 。 当 负偏 离度 绝对 值达 到 0.5% 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使用 风 险准备 金或 者 固 有资 金弥 补潜在 资产 损失 ,将 负偏 离度绝 对值 控制 在 0.5% 以 内。当 负偏 离 度绝对 值连 续两 个交 易日 超过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采 用公 允价 值估 值方 法对持 有投 资 组合的 账面 价值 进行 调整 , 或者采 取暂 停接 受所 有赎 回申请 并终 止基 金合 同进 行财产 清算 等 措施。 (3)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7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 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资 产的 计价 导致每 万份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小数 点 后 4 位 或七 日年 化收益 率百 分 号内小 数点 后3 位以 内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8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 (3 )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资 产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 定处 理。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应当暂 停 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 册。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0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完 整的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月度 报表的 编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并公 告一 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予 以公 告;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年 终了 后 60 日 内编 制 完毕并 予以 公 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 后应 在3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7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 后30 日 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 后45 日内 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加密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 调整 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 处理方 式为 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 一致 ,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 对无 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结 果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括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日 、 每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 管理人 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全 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拖 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适 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天津 国际 经济金 融仲 裁 中心 , 按 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 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1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 ,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 会计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基 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编 制清 算报 告;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6)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8) 公 告基 金清 算报 告;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2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 公 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3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公 开信 息披 露服 务 1 、 披露 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信息 ; 2 、 披露 基金 信息 ; 3 、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对 账服 务 1 、 对账 信息 ; 2 、 其他 资料 。 三、查 询服 务 1 、 账户 信息 查询 对于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人 都会 给予 其唯 一的 客户服 务 账户及 初始 密码 。 为 了持 有人方 便起 见 , 客户 服务 账户将 和客 户基 金账 户唯 一对应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客户 服务 中心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都 可以 凭借客 户服 务账 户 、 基 金账 户 或身 份证 号 进入本 人的 账户 , 了 解账 户信息 , 包 括本 人的 基本 资料、 基金 品种 、 基 金份 额、 基 金投 资收 益率等 。 2 、 客户 账户 信息 的修 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直接 登陆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修改 账户的 非重 要信 息, 如联 系地址 、 电 话等等 。 也可 以亲自 到直 销网点 或致 电客 户服 务中 心, 由服 务人 员提供 相关 服务 。 为 了维 护 客户的 利益 ,客 户重 要信 息的更 改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亲自 到指 定的 基金 销售 网点进 行。 3 、 信息 定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自 己所 需要的 信息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新 闻 、 市场行 情、 基金 信息 等方 面的内 容。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要求 将定 期或 不定 期 向 客户发 送信 息 , 客户也 可以 直接 登陆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浏览 相关 信息 。 如果 客户 不需 要或 需要 调整, 也可 以直 接在线 修改 和调 整。 四、基 金投 资的 服务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4 1 、 免费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2 、 定期 定额 计划 服务 : (1 ) 基金管 理人 通过直 销 网上交 易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具 体开始 或 结束办 理的 时间 和规 则请 查阅本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公 告。 (2 ) 投资者 可通 过部分 代 销机构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通过代 销机构 办理 基金定 投 业务开 始或 结束 办理 的时 间和规 则以 代销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为准 。 五、投 诉管 理与 建议 受理 服务 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诉 管理 与建 议 受理 服务 由客 户服 务中 心 统一 管理 ,投 诉人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在线客 服、 客服 邮箱 等渠 道对基 金管 理人 所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 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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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资 者可 在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 以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保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期 117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诺安 理财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二 、 《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 《 诺安 理财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 律意 见书 。 五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