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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策略优选混合(001756)

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策 略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7 月 15 日证 监许 可[2015]1675 号 《关 于准 予嘉 实 策略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注 册募 集, 并经机 构部 函[2016]2404 号确认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18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 日 起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策略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 定期
更 新 , 原 招 募说 明 书 与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不一 致 的 , 以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为 准 。 基 金管 理 人 保 证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内 容 真 实 、准 确 、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书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注 册 , 但中 国 证 监 会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 对 本 基金 的 价 值 和收 益 作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证 , 也 不 表明
投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等 等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是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 中 小企 业 采 用 非 公开 方 式 发 行的 债 券 。 由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 交 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体 信 用 质 量恶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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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 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 型 基 金 , 属于 较 高 风 险、 较 高 收 益 的品 种 。 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金 之 前 , 请仔 细 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 售并 不改变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基 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


元、 从而 遭受 损 失的风 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现 。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5 月1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7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 资 ............................................................................................................................. 39 十、基 金的 业绩 ............................................................................................................................. 49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51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2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56 十四、 基 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57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9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0 十七、 风险 揭示 ............................................................................................................................. 65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69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1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4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94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98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 招募说明 书”)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以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编报规 则 第5 号<招 募说 明 书的内 容与 格 式>》等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嘉实 策 略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策略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本基金 合同 或《基金 合同 》:指 《嘉 实策略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策略优 选灵 活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策略优选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更 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指 《嘉实策 略优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以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合 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 资 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 申 请 将其 持 有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52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经雷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 , 立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7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ETF 、嘉 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 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 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 宝货 币、嘉 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实 泰和混 合、 嘉实薪金 宝货 币、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嘉实 新消 费 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股 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动 股 票 、 嘉实 快 线 货 币、 嘉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 点混 合、嘉 实腾 讯自选股 大数 据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智 能汽 车 股 票 、嘉 实 新 起 航混 合 、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稳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优 选混 合 、 嘉 实新 趋 势 混 合 、 嘉实 新 思 路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稳 盛 债券 、 嘉 实 稳鑫 纯 债 债 券、 嘉实安益 混合 、嘉实 文体 娱乐股票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券、嘉 实惠 泽混合 (LOF )、嘉实 成长 增 强 混 合 、 嘉实 策 略 优 选混 合 、 嘉 实 研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 成长 混 合 、 嘉实 稳 荣 债 券、 嘉 实 农 业 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添 瑞 混 合 、嘉 实 现 金 宝货 币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嘉 实 物 流 产业 股票、嘉 实丰 安 6 个月 定 期债券、 嘉实 稳元纯 债债 券、嘉实 新能 源新材 料股 票、嘉实 稳熙 纯债债券 、嘉 实丰和 混合 、嘉实新 添华 定期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 债 券、嘉实 现金 添利货 币、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 券、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嘉 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 嘉 实 创 业板 ETF 、 嘉实 新 添 泽 定 期 混 合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 期 定 期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 定期混合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 医 药 健 康 股票 、 嘉 实 润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 选股 票 、 嘉 实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 期混 合 、 嘉 实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嘉 实 恒生 港股通 新经 济指 数 ( LOF) 、嘉实 中短 债债 券、 嘉实 致享纯 债债 券、 嘉实 互通 精选股 票、 嘉 实互融 精选 股票 、嘉 实养 老 2040 混 合( FOF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和 嘉 实 债 券 属 于嘉 实 理 财通 系列 基 金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还 管 理 多个 全 国 社保 基金 、 企 业 年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 ,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Mark H.Cullen 先生 ,董 事,澳 大利 亚籍 ,澳 大利 亚莫纳 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士 。 曾 任 达 灵 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 品 交易 主 管 , 贝 恩(Bain&Company) 期 货 与商 品部负 责人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营官 、MD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纽 约) 全 球 首 席 运 营官 、MD , 德意 志 银 行 ( 伦敦 ) 首 席 运营 官 , 德 意 志银 行 全 球 审计 主 管 。 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 执 行董事 、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 士 。 曾 任 所 罗门 兄弟 公 司 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 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经雷先 生,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学 、会 计学 专业 本科 学历,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特 许 金融分 析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 美国 国际 集 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 国纽约 总部 担任研 究投 资工 作。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险 中国区 资产 管理 中心 副总 监,首 席投 资 总监及 资产 管理 中心 负责 人。2013 年10 月 至今 就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董事 总 经理(MD)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收 益业 务首 席投 资官 ;2018 年3 月 起任 公司 总 经理。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罗丽丽 女士 , 监事 , 经 济 学硕士 。2000 年7 月至 2004 年8 月 任北 京兆 维科 技 股份有 限 公司证 券事 务代 表,2004 年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 平 泰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筹) 法律事 务主管 ,2006 年2 月至 2007 年 10 月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北京 分行 法务 经理 ,2007 年10 月 至2010 年12 月 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 合规经 理 。2010 年12 月加 入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现任 稽 核部 执 行总监 。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曲扬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4 年证 券从业 经验,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中国 国籍 。曾任 中 信基金 任债 券研 究员 和债 券交易 员、 光大 银行 债券 自营投 资业 务副 主管 ,2010 年 6 月 加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基金经理助理,现 任职于 固定收益业务体系 全回报 策略组。2011 年11 月18 日至2012 年11 月21 日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4 月 2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任 嘉实 新常 态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1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任 嘉实 稳丰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 12 月1 日至2019 年4 月3 日任嘉 实主 题增 强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12 月14 日至2019 年3 月20 日任 嘉实 价值 增强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 任嘉 实新 添 程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8 月24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 实稳 悦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 11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债 券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2 年12 月 11 日至 今 任嘉实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5 月21 日至 今任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4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今 任嘉 实中 证 金边中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4 月18 日至 今任 嘉实中 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瑞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3 月30 日至 今任嘉 实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6 年3 月30 日至 今任嘉 实新 起 航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26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优 选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26 日 至今 任嘉实 新思 路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7 月15 日至 今任 嘉实 稳鑫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8 月 25 日至 今任 嘉实 安 益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9 月 13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泽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1 日至 今任 嘉 实策略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21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 添瑞 灵活配 置混 合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3 月 9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元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7 年 3 月 16 日 至今任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 怡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 9 月 28 日 至今 任嘉实 新添 辉 定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9 年 1 月 8 日至 今任 嘉 实丰益 策略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胡永青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曾 任天 安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定 收 益 组 合经 理 , 信 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助理 、基 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任 国泰双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2 年7 月31 日至2013 年10 月 25 日 任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现 任固 定收 益业 务体 系全回 报策 略组 组长 。2014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任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30 日至2018 年12 月4 日 任嘉实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18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任嘉 实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29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任 嘉实 稳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任嘉 实主 题 增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任 嘉 实价值 增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实 稳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信 用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丰 益 策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9 日 至今任 嘉实 元和 直投 封闭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任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12 日至 今任 嘉实新 思路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起 航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嘉 实新趋 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6 月 3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今任 嘉实策 略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2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宏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21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今任嘉 实润 泽量 化一 年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8 年2 月9 日至 今任 嘉 实润和 量 化 6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丁杰人 先生 ,管 理时 间 为2016 年11 月 18 日至 2017 年 12 月2 日。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股 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 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 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 经 理 、 副 总经 理 、 总 监及 资 深 基 金 经理 组 成 , 负责 指 导 基 金 资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的 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 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 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 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 经验 , 且 具 有 海外 工 作 、 学习 或 培 训 经 历,6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 有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专 业 化 的 托管 服 务 , 中 国银 行 已 在 境内 、 外 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71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 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裙 楼103 、203 单元 电话 (020 )62305005 传真 (020 )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腾安基 金销 售( 深圳)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天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明军 联系人: 谭 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2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阳 联系人:杨琳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3 蚂蚁( 杭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联系人: 韩 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大 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5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心 商务 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法定代 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6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 淑慧 联系人: 裴 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7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江卉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市 天元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 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负责人 朱小辉 联系人 李大凯 电话 (010 )57763888 传真 (010 ) 57763777 经 办 律 师 李大凯 、叶 兵兵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请 已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7 月 15 日 证监 许可[2015]1675 号 文注册 ,并 经机 构部 函[2016]2404 号 确认 。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 、募 集期 限:2016 年 11 月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5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 机构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 构的 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以及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调 整销售 机构 的相 关公 告。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 、本基 金认购 费率按 照认 购金额递 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所 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 内 如果 有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 额( 含认 购费 ) 认购费 率 M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M<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5% M ≥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 期间 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 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所有 , 其 中 利息转 份额 以登 记机 构的 记录为 准。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认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认购 金额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 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如 果其 认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 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 11 月 23 日起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或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 认 接 收 的 ,其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转 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 转换 的价格 ,并 按照 下一 开放 日的申 请处 理。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成 立。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确认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合同 有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确 认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购或 赎回 生效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T+2 日后 ( 包括该日) 及时 到 销 售网点 柜 台 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查 询 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 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投 资者 通过 直销 中心柜 台首 次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但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首次申 购单 笔及追 加单 笔最低限 额并 已经发 布临 时公 告, 则以 该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则必须 一 次性赎回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 时,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将投 资者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剩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 赎回。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整对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万 元≤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申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 0.6 %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借 记卡 持 卡人,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优 惠按 照相 关公 告规 定的费 率执 行; 机构 投资 者通过 本基 金 管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本 基金 ,其 申购 费率 不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为 申购 金 额的0.6 % 。优 惠后 费率 如果低 于 0.6 % ,则 按 0.6 %执行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相关 公告 规 定的相 应申 购费 率低 于 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申 购费。 个人 投资 者于 本公 司网上 直销 系 统通过 汇款 方式 申购 本基 金的, 前端 申 购 费率 按照 相关公 告规 定的 优惠 费率 执行。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 收 费基金 产品的 公告》 ,自 2016 年11 月 23 日起, 增加开 通本基 金在本 公司基 金网上 直销系 统 的 后端收 费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资 、基金 转换等 业务) 、并对 通过本 公司基 金网上 直 销 系统交 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费 率优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通过积极主 动的 资产配置,力争实现 基金 资产的长 期稳健 增值 。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大 额存单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 及现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股 指期货、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三) 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 面、基本面和资金面 等四 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 控制风险 的 前 提 下 , 合理 确 定 本 基金 在 股 票 、 债券 、 现 金 等各 类 资 产 类 别的 投 资 比 例, 并 根 据 宏观 经济形 势和 市场 时机 的变 化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方法 选择中长期行业空间 巨大 的优势行业,在优势 行业 中以深入 的 基 本 面 研究 为 基 础, 精选 具 有 一 定核 心 优 势且 成长 性 良 好 、价 值 被 低估 的上 市 公 司 股票 。 本 基 金 将 更 加关 注 企 业 治理 , 行 业 空 间, 战 略 布 局和 企 业 执 行 力等 维 度 筛 选组 合 的 中 长期 配 置 股 票 , 并适 当 灵 活 结合 经 济 短 周 期和 数 量 研 究建 仓 短 期 配 置股 票 , 以 期实 现 优 化 基金 整体收 益率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 相信 ,无论经济环境或行 业环 境如何变化,总是有 一些 个股能超 越 市 场 表 现 ,获 得 高 于 市场 平 均 水 平 的回 报 。 因 而, 自 下 而 上 的研 究 方 法 ,就 是 非 常 密切 地 关 注 公 司 的管 理 、 历 史、 商 业 模 式 、成 长 前 景 及其 他 特 征 。 在行 业 配 置 方面 , 本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宏观 经济 形式 对行业 配置 进行 动态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等 因 素, 以 久 期 控 制和 结 构 分 布策 略 为 主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 市 场工具 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 级控 制,通过对投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制 , 严 格 控制 风 险 , 对 投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而 引 起 组 合整 体 的 利 率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风 险 敞 口 变化 进 行 风 险 评估 , 并 充 分考 虑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资产 流动性 造成 的影 响,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后 ,决定 投资 品种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 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以 防 范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各 种风 险。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 将严 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股 指期货、 权 证 等 衍 生 工具 , 利 用 数量 方 法 发 掘 可能 的 套 利 机会 。 投 资 原 则为 有 利 于 基金 资 产 增 值,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定 收益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 气变化等 因 素 的 研 究 ,预 测 资 产 池未 来 现 金 流 变化 ; 研 究 标的 证 券 发 行 条款 , 预 测 提前 偿 还 率 变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久 期 与 收 益率 的 影 响 , 同时 密 切 关 注流 动 性 对 标 的证 券 收 益 率的 影 响 。 综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线 、 个 券 选 择和 把 握 市 场交 易 机 会 等 积极 策 略 , 在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 况 下 , 通过 信 用 研 究和 流 动 性 管 理, 选 择 风 险调 整 后 的 收 益高 的 品 种 进行 投 资 ,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7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 借鉴国 外风险 管 理的成功 经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型 、风险 预算模 型 等,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风 险 管 理 流程 , 在 各 个 投资 环 节 中 来识 别 、 度 量 和控 制 投 资 风险 , 并 通 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 观策 略研究小 组 进 行 监 控 ;在 个 股 投 资的 风 险 控 制 上, 本 基 金 将严 格 遵 守 公 司的 内 部 规 章制 度 , 控 制单 一个股 投 资 风险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8.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 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 的有关规 定。 经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 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 和预 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 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 的范 围内,选 择预期 收益 大于 预期 风险 的品种 进行 投资 。 (2) 投资 决策 程序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 独立 研究,并借鉴其他研 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形成 宏观 、政策、 投资策 略、 行业 和上 市公 司等分 析报 告, 为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和 基金 经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 定期召开会议,根据 本基 金投资目标和 对 市 场的 判断 决 定 本 计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 核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 资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 原则 下,根据分析师基本 面研 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 模型 ,由基金 经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 品种进 行投 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 基金 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 易制 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 功能 ,保证基 金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 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 金经 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 上市 公司的发展变化,结 合本 基金的现 金 流 量 情 况 ,以 及 组 合 风险 和 流 动 性 的评 估 结 果 ,对 投 资 组 合 进行 动 态 的 调整 , 使 之 不断 得到优 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 场变 化对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行 风险 评 估 与 监 控 , 并 授权 风险 控 制 小 组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 (12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本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本基金合 同所 述投资 比例 、投资限 制、 组合限 制、 禁止行 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调 整 的 , 本基 金 应 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的 规定 执 行 ; 如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调 整 涉 及 本基 金 的 投 资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等 , 且 该 等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非 强 制 性 的, 则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改 后 的 规 定执 行 , 而 无 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决 定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在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调整 或 修 改 后 的规 定 前 , 应向 投 资 者 履 行信 息 披 露 义务 并 向 监 管机 关报告 或备 案。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50%+ 中债 总指 数*50%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本 基 金 可以 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的品 种。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 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38,490,509.77 7.02 其中: 股票


38,490,509.77 7.02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74,519,275.81 86.54 其中: 债券


474,519,275.81 86.5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 付金合 计


9,689,267.42 1.77 8


其他资 产


25,598,455.48 4.67 9


合计


548,297,508.4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7,517,603.83 6.4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 及水生 产和 供应 业


3,889,740.00 0.9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 信息技 术服 务业


6,948,822.94 1.62 J


金融业


134,343.00 0.0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 设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 其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 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8,490,509.77 8.96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1


600535


天士力


451,280 10,162,825.60 2.36 2


002410


广联达


232,000 6,915,920.00 1.61 3


002025


航天电 器


166,100 4,607,614.00 1.07 4


600760


中航沈 飞


138,100 4,524,156.00 1.05 5


000895


双汇发 展


172,200 4,451,370.00 1.04 6


600483


福能股 份


403,500 3,889,740.00 0.91 7


600486


扬农化 工


65,003 3,597,266.02 0.84 8


002958


青农商 行


17,700 134,343.00 0.03 9


300762


上海瀚 讯


1,233 82,475.37 0.02 10


603379


三美股 份


2,052 66,546.36 0.02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36,715,212.10 31.8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16,326,212.10 27.07 4


企业债 券


117,470,190.00 27.33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92,222,000.00 21.46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32,172,873.71 7.49 8


同业存 单


95,939,000.00 22.32 9


其他


- - 10


合计


474,519,275.81 110.41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1895290


18 南 京银 行 CD061


500,000 47,850,000.00 11.13 2


170212


17 国开 12


400,000 41,484,000.00 9.65 3


180205


18 国开 05


300,000 32,385,000.00 7.54 4


127362


16 闽投 01


300,000 29,895,000.00 6.96 5


111813049


18 浙 商银 行 CD049


300,000 28,707,000.00 6.68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687.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630,823.91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8,933,943.95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598,455.48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1


113018


常熟转 债


6,498,500.00 1.51 2


128045


机电转 债


6,450,232.86 1.50 3


128024


宁行转 债


4,913,200.00 1.14 4


110043


无锡转 债


2,161,962.00 0.50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3379


三美股 份 66,546.36 0.02 未上市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 11 月 18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40% 0.07% -2.60% 0.46% 2.20% -0.39% 2017 年 10.26% 0.13% 9.83% 0.32% 0.43% -0.19% 2018 年 1.82% 0.15% -8.98% 0.66% 10.80% -0.51%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2.86% 0.19% 14.26% 0.76% -11.40% -0.57%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图: 嘉 实策 略优 选混 合 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 比图 (2016 年 11 月18 日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十二 (二 )投 资范 围和( 四) 投 资限制 )的 有关 约定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 申购基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期货 账 户 以 及 投 资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 对于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情况 下,按 估值 日收盘价 估 值 ; 对 于 存在 活 跃 市 场但 收 盘 价 未 能代 表 估 值 日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 , 使 用调 整 后 的 收盘 价估值 ;对 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对 于 存 在活 跃 市 场 但收 盘 价 未 能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使 用 调 整后 的 收 盘 价减 去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 值; 对 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市 场 活 动很 少的 情 况 下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 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 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 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核 算, 并 担 任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任 方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 作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估值方 法第 7 项进 行估 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 场 规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6%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E×0.6%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资产净 值 0.1% 的年 费率 计 提。托 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召 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 市 场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同 时直 接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 投资 于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 的债 券违约,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股指 期货、权证,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大 额存单、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产 以 及 现 金 等。 上 述 资 产均 存 在 规 范 的交 易 场 所 ,运 作 时 间 长, 市 场 透 明 度 较高 , 运 作 方式 规 范 , 历 史流 动 性 状 况良 好 , 正 常 情况 下 能 够 及时 满 足 基 金变 现 需 求 , 保 证基 金 按 时 应对 赎 回 要 求 。极 端 市 场 情况 下 , 上 述 资产 可 能 出 现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资 产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 投 资者 按 时 收 到赎 回 款 项 。 根据 过 往 经 验统 计 , 绝 大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产 流 动 性 充裕 , 流 动 性 风险 可 控 , 当遇 到 极 端 市 场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会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要 求 , 及 时启 动 流 动 性风 险 应 对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 的 合法 权益。 (2)投 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 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 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 基本面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置 , 不 以 投资 于 某 单 一 行业 为 投 资 目标 , 行 业 分 散度 较 高 , 受到 单 一 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 工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以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 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 票市 场与债券市场,因此 股市 、债市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基 金 业 绩 表现 。 本 基 金 虽然 按 照 风 险收 益 配 比 原 则, 实 行 动 态的 资 产 配 置, 但 并 不 能 完 全抵 御 市 场 整体 下 跌 风 险 ,基 金 净 值 表现 因 此 会 可 能受 到 影 响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 优 势 , 加强 对 市 场 、 上市 公 司 基 本面 和 固 定 收 益类 产 品 的 深入 研 究 , 持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定 风 险 。 本 基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由 非 上 市 中小 企 业 采 用 非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 债 券 。 由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 流 动 性 风险 。 当 发 债主 体 信 用 质 量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 可能 无 法 卖 出所 持 有 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 净 值 带来 更 大 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八) 其他 风险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或 变 更 注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 任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登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选择 、更 换证 券经 纪商、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 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部 募 集 费 用, 应 将 已 募 集资 金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 募 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退 还基 金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期 货交易账 户、 资金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及 期货交易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A..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主动 要求 调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 人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知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发布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指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在表决 截 至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 项 、 第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到会者 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 “一、 召开事由”中所述 应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决 定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计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计 票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议 事程 序、表 决条 件等规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理 人 经 与 基 金托 管 人 协 商一 致 报 监 管 机关 并 提 前 公告 后 , 可 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或 变 更 注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 经 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 人均 具 有 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基金 合同 》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义 务关系 的 法律文 件。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经雷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营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险 箱 服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汇 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 承 兑和 贴 现 ; 外汇 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代 理 发 行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买 卖 和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 用 卡 的发 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行 及 付 款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属 买 卖 ; 海 外 分支 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 法 律 许可 的 一 切 银行 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 分行 依 据 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A.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交换 公司 债券 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大 额存单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 及现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股 指期货、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②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 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有 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 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除第 (2 ) 、 (12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 行为等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的 , 本 基 金应 当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规 定 执行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涉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 禁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 整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制 性 的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 改后 的 规 定 执行 , 而 无 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决定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执行 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或 修 改 后 的 规定 前 , 应 依法 向 监 管 机 关报 告 或 备 案或 更 新 注 册并 向投资 者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B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数 据等 进行 复核 。 C.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本 协议的 规 定 , 应 当 拒绝 执 行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并依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据 交 易 程序 已 经 生 效的 指 令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约 定的 ,应 当及 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依 照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E.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A.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 必要的核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账 户 、 证 券 账户 、 期 货 结算 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B.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 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B.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募集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未 能生 效,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C.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 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 款银 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 立存 款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 金证 券账 户、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办 理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比 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F.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办 理 完 毕 之后 , 由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 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A.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以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出 当 日 的 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约定 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进行 复 核 , 并 以双 方 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含第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及时进 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前 述 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直 接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的 约 定 承 担责 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 也 应 承 担部 分 未 正 确履 行 复 核 义务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的 责 任 。 如 果上 述 错 误 造成 了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自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不 当 得利 之 主 体 主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基金托管 人 应 提 供 必要 的 协 助 。 如果 返 还 金 额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消 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 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B.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 半年 度 结 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职 责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 争议 解 决 方式 A.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B.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C.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A.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并 加 盖 公 章 ,协 议 当 事 人双 方 根 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B. 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C.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双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D.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销 售渠 道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的有 关规 则 另 行 公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 制 净值 短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 供基 金 净 值 短 信 服 务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自 2017 年11 月 18 日至2018 年5 月18 日, 本基 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中 国证 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嘉实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策 略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注册 的批 复文 件。 2 、《 嘉实 策略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 、《 嘉实 策略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0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