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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惠A(001206)

广发聚惠: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查看PDF公告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2019 年 4 月 29 日   报告公告日期:2019 年 6 月 26 日   1.重要提示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5]471 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日终,本基金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自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等规定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9 年 3 月 18 日为本基金清算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 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2.2 基金产品说明   3.基金运作情况概述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71 号《关于核准广发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发起,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3,171,629.25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470 户。其中广发聚惠混合基金 A 类基 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5,389.59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 86.23 元;广发聚惠混合基金 C 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 202,239,941.44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 16,211.99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 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4.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19 )专字第 60873695_G20 号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财务报表,包 括最后运作日 2019 年 1 月 25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 2019 年 1 月 2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以及相关的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财务报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表附注 2 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 “注册会计师对清算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 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广发聚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 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 2 对编制基础的说明。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为了呈报广发聚 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 用。因此,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本报告仅供广发聚惠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使用,不应 为除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外的其他机构或人员使用。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层负责按照财务报表附注 2 所述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包括确定该编制基础对于在具体情况下 编制清算财务报表是可接受的),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 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治理层负责监督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财务报告 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清算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 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 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 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 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 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 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 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 性。   我们与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 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雅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明明   2019 年 4 月 29 日   5.资产负债表   5.1 清算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2 清算损益表   单位:人民币元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5.3 报表附注   1.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1)基金基本情况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471 号《关于核准广发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发起,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4 月 7 日至 2015 年 4 月 10 日,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限不定,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3,171,629.25 元,有效认购户数为 470 户。其中广发聚惠混合基金 A 类基 金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15,389.59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 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 86.23 元;广发聚惠混合基金 C 类基金扣除认购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 202,239,941.44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 16,211.99 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计 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截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本基金已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3)清算期间  根据《关于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 基金本次清算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2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止。   2.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清算报表是在非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基金管理人编制清 算报表是为了呈报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全体持有人以及中 国证监会使用。因此,清算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 起,资产负债按清算价格计价。由于报告性质所致,本清算报表并无比较期 间的相关数据列示。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清算期间   本次清算期间为 2019 年 1 月 26 日(清算开始日)至 2019 年 3 月 18 日 (清算结束日)止。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金融工具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资产全部划分为贷款及应收款项。本基金 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 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 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 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 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 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 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 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清算收益   清算收益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清算收 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主要包括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清算费用按照实 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 号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 年 9 月 18 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 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6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7]90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 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2018 年 1 月 1 日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 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 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收到相关扣收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 述收入时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 A 股买卖,出让方按 0.10% 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 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5.本清算财务报表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已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批准报出。   6.其他说明事项   清算结束日至清算款划出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最低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属份额持有人所有,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当 前适用的利率按日计算。   7.备查文件目录   (1)《审计报告》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聚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之法律意见书》   (3)存放地点: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 33 楼   (4)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免费 查阅。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019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