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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C(005285)

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广发中证10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中证10 年期 国开 债 指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更 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六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7 年5 月4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63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 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为债 券型指 数基 金,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在 投资者 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 ,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 面值进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存在单位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5 月15 日, 有关财 务数据截止日为2019 年 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8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9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51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55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60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61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9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03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05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6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 件 ............................................... 10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 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1、 招募说明书: 指 《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 根据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 十四次 会议 通过 的《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 证券登 记有限 责任 公司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是规 范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0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为 41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 托管: 投资 者将 其持有 的同一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业务 43 、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 、跨 系统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5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 46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上 市交易 :指 基金 存续期 内,投 资者 通过 场内会 员单位 以集 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8 、注 册登记 系统 :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通过场 外销 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司 上海分 公司 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 。通 过场 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 、场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51 、场 内:通 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52 、场 内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以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且具 有场 内基金 申购赎 回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作为 销售机 构, 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业务 53 、场 外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销 售机 构不 使用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而通过 自身 的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 54 、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 构为 基金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 机构 办理注 册登记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记录在 该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55 、交 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人 开 立 的、 记录投 资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办 理认购 、申 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56 、上 海证券 账户 :投 资者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分 公司开 立的上 海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7 、元:指人民币元 58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 59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63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5 、 基金份额类别: 指 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 销售服 务费、 收取方式、 申购 赎 回场所及是否上市交易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 %、9.458%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8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南方香江集 团董事长、总经理,香江集团 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 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 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深 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 国安村镇银行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 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 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 生导师,兼任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 学会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 10 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 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 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11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王予柯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兼研究员、 投资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5 月27 日至2016 年6 月 24 日) 、 广发鑫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2 月22 日至2018 年1 月 6 日) 、 广发景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8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 日) 、广发鑫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7 日至2018 年11 月9 日) 、 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1 月 13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至2019 年5 月21 日) 。现任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8 日起任 职 )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 起任职) 、广发中债 7-10 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9 月26 日起 任职) 、 广发景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23 日起任职) 、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任职) 、广发 价值回 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1 月29 日起任职) 、广发汇佳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3 月12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4 月16 日起任职) 、 广发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4 月24 日起任职) 、 广发集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 7 月26 日起任职) 、广发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1 月2 日 起任职) 、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1 月14 日 起任 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总经 理助理 陈少平 女士 、价 值投资 部总经 理傅 友兴 先生、 成长投 资部 总经 理 刘格 菘先生 和策 略投 资部副 总经理 李巍 先生 等成员 组成, 朱平 先生 担任投 委会主 席。 基金 管理人 固定收 益投 委会 由副总 经理张 芊女 士、 债券投 资部总 经理 谢军 先生、 现金投 资部 总经 理温秀 娟女士 、债 券投 资部副 总经理 代宇 女士 和固定 收益研 究部 副总 经理韩 晟先生 等成 员组 成,张 芊女士 担任 投委 12 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金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 年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底, 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90 人, 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宁波银行自 2012 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格 以来, 秉承“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宗 旨, 依靠严 密科学 的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制 体系 、规 范的管 理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严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职 责,为 境内 外广 大投资 者、金 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展现 优异 的市 场形象 和影响 力。 建立 了国内 托管银 行中 丰富 和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托资产 、QD II 资产 、股权 投资基 金、 证券 公司集 合资产 管理 计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划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 等门 类齐 全的托 管产品 体系 ,同 时在国 内率先 开展 绩效 15 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19 年3 月底, 宁 波银行共托管55 只证 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910.84 亿元。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 金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运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在 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事 后监 督方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和 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律 法规有 关基 金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联 方发行 的证 券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 本基金 适用的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的 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 部管 理,保 障国 家的金 融方 针政策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贯彻执 行, 保证自 觉合 规 依法 经营, 形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科 学化 、监 控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保障业 务正常 运行 ,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 银行 总行审 计部 和资产 托管 部内设 的审 计内控 部门 构成。 资产 托管部 内部 设置专 门审计 内控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 依照有 关法律 规章 ,对 16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一 切业务、 管理活动的发 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 督制约 必须渗 透到 托管 业务的 全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盖 到基 金托 管部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必 须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 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 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 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 员必须 相对独 立、 适当 分开; 基金托 管部 内部 设置独 立的负 责审 计内 控部门 专责内 控制 度的 检查。 六、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 比例、 投资范 围、 投资 组合等 情况进 行监 督, 并定期 编写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报告, 报送 中国 证监会 。在日 常为 基金 投资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和 核算服 务环 节中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 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17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 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 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8 第 五部 分


相关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销售机构 (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19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公司名称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


法定代表人 周云福


联系人 郭东彤


联系电话 0755-82830333


业务传真 0755-25170807


客服热线 4008-882-882


公司网址 http://www.wanhesec.com.cn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高希泉 电话: (0755) 2219 7701 传真:0755-22197701


20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5)名称: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薛长平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6)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7)公司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8)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二)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 的场 内发售 机构 为具有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上海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具 体名 单可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 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要求, 选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 本基 金,并 及时公告。


二 、注 册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0938888 传真:010-59378907 三、 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 刘智、杨琳 电话:020 -37181333


传真:020 -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22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23 第 六部 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 年11 月15 日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 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六十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4 第 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上市交 易 一、 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份额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 A 类基金份额上市。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签 订上 市协议 书。A 类基 金份 额获准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A 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的 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四、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基金份 额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的 上市 交易需 遵照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规则》 、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 A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交易的 停复 牌、暂 停上 市、恢 复上 市和终 止上 市 基金份 额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 业务规 则执行。 七 、相 关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内 容进 25 行 调整 的, 《 基金合 同》 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八 、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增 加了 基金上 市交 易的新 功能 ,本 基 金可 以增加 相应 功能,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6 第 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包括 场外和 场内 两种方 式。 投资者 可通 过场外 和场 内两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 C 类基金份额。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场所为 基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点 及基 金场外 销售 机构的 销售 网点, 场内申 购和赎 回场 所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 相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 位,具 体销售 网点 和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27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份额登记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时,需 遵守上 海证 券交 易所的 相关业 务规 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时,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 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 费)人民币;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 机构网点公告。 2、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 费)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99,999,900 元(含 申购费)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场外赎回时, 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 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不足 1 份基金份额 时,注册登记机构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 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 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8 4、 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时, 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但最高 不超过 99,999,999 份。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销 售机构 对申购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生 效,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对 于申请 的确 认情 况,投 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因投 资者怠 于履 行该 项查询 等各项 义务 ,致 使其相 关权益 受损 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若申购不生效, 29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适用于场内、场外)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50% 100 万元≤M <200 万元 0.30% 200 万元≤M <500 万元 0.15%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申 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用 本基金 场外赎 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收 取。赎 回费 率随 赎回基 金份额 持有 年份 的增加 而递减 ,全 额计 入基金 资产, 具体 费率 如下: A 类 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 费率 1 天≤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30 天≤N<365 天


0.10%


365 天≤N<730 天 0.05% N≥730 天 0


30 C 类份额 持有期限(N 为日历日 ) 费率 1 天≤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N≥30 天 0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 场内 的赎回 费用 在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收 取。A 类基 金份 额场内 赎回 费率参 照 A 类份额的场外费率收取。 本基金 场内 赎回费 用由 赎回基 金份 额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承 担,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时 收取。本基金持有期少于 7 天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归入基金财产,持有期超过(包括)7 天的 赎回费总额 25%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 费方式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对特定 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在不 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基 金投资 者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对基金 投资 者适 当调低 基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50% , 假设申 31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592.89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160 =48,967.7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50% ,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967.76 份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某投资者投资50,000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3)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认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 =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认购费 用以 人民币 元为 单位,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场内申 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 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50% , 假设申 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49,751.24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51.24=592.89 元 申购份额=49,751.24/1.0160 =48,967.76 份 即: 投资者投资5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0.50% , 假设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可得到48,967.76 份A 类基金份额。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48,967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


32 退款金额=0.76×1.0160=0.77 元,故返还给投资人的金额为 0.77 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A 类 份额, 对应费率为0.5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8,967 份基金 A 类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场外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 份 额持有期限15 天, 对应 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 -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5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93.50 元。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 =110,000.00 元 赎回费用=110,000.00×0.75%=82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825.00=109,17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75%,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9,175.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33 场外申 购时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后 ,以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位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 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 扣除 相应的 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34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6 、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 申请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 拒绝 ,被 拒绝的 申购款 项将 退还 给投资 人。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4、5 、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5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业务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进行 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赎 回比 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若 进行上 述延 期处理 ,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超 过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10% 以上的赎 回申请 ,将自 动进 行延 期办理 ;对于 其余 赎回 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确定 当日 可确认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确认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5)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 果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 一天 但少于 两周 (含两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 以收取 一定的 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 四、 基 金份 额的转 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 会认可 的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 的申请 并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记 。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 份额转 让业务 的, 将提 前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公 37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转 托管 基金的 份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场外 认购 或申购 买入 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下 ;场 内认 购、申 购或上 市交 易买 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上海 证券 账户 下。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的基 金份 额既 可以在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也 可以 通过 具有销 售资格 的会 员单 位申请 场内赎 回。 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 务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系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 或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会 员单 位( 席位)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及上 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 七、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38 十 八、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指数化 投资 ,争取 在扣 除各项 费用 之前获 得与 标的指 数相 似的总 回报 ,追求 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于 标的 指数成 份国 家开发 银行 债券, 为更 好实现 投资 目标, 还可 以投资 于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上 市的国 债、 政策 性金融 债、债 券回 购、 银行存 款、同 业存 单、 国债期 货等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标 的指数 成份 券和备 选成 份券的 比例 不低于 本基 金非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三、 投 资标 的指数 中证10 年期国开债指数 如果指 数发 布机构 变更 或停止 该指 数的编 制及 发布、 或由 于指数 编制 方法等 重大 变更导 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投 资者合 法权 益的 原则, 变更本 基金 的标 的指数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投 资策 略 1、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抽样复制和动态最优化的方法,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 代表性 和流动 性的 成份 券和备 选成份 券, 或选 择非成 份券 作 为替 代, 构造与 标的指 数风 险收 益特征相似的资产组合,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40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将年化跟踪 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行交 易,以 降低债 券仓 位调 整的交 易成本 ,提 高投 资效率 ,从而 更好 地跟 踪标的 指数, 实现 投资 目标。 五、 投 资决 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一) 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3、 根据决策纪要, 基金 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4、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5、 合规风控部门 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组 合限 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成 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3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41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 款所规 定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5、7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标 的指 数和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 标的 指数发 生变 更,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随之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可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根 据投资 情况 和市 场惯例 调整基 金业 绩比 较基准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但基 金管理 人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应 取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42 备案,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八、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指 数基 金,其 预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低 于股 票基金 、混 合基金 ,高 于货币 市场基金。 九、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 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相关 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十、 基 金投 资组合 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3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6 月 25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54,422,238.40 89.85 其中:债券 54,422,238.40 89.8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500,000.00 5.78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1,249,326.37 2.06 7 其他资产 1,399,147.31 2.31 8 合计 60,570,712.08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 期末 按行 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 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港股 通投资 股票 投资组 合


4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4,422,238.40 90.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4,422,238.40 90.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422,238.40 90.59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70215 17 国开15 500,000 51,325,000.00 85.44 2 018005 国开 1701 30,960 3,097,238.40 5.16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4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 根据公开市场信息 ,本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在本报 告期 内没有出现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本 基金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93.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396,083.33 5 应收申购款 2,170.00


46 (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期 末前 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99,147.31


47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 基 金份额 净值 增长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LOF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7.11. 15-2017. 12.31 0.55% 0.01% -0.66% 0.16% 1.21% -0.15% 2018.1.1 -2018.12 .31 9.84% 0.14% 12.50% 0.14% -2.66% 0.00% 自基金合 同成立至 今 10.44% 0.13% 11.77% 0.15% -1.33% -0.02%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LOF )C: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7.11. 0.52% 0.01% -0.66% 0.16% 1.18% -0.15%


48 15-2017. 12.31 2018.1.1 -2018.12 .31 9.76% 0.14% 12.50% 0.14% -2.74% 0.00% 自基金合 同成立至 今 10.33% 0.13% 11.77% 0.15% -1.44% -0.02%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 年11 月15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广发中证10 年期国开债(LOF)A:





49 (2)广发中证10 年期国开债(LOF)C: 注: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本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


50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51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遇特殊 情况, 为更好 地保 护投 资者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与托 管人协 商一 致, 可以将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保留至更精确小数位并公告。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对 在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 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 定收 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2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53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 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 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54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者将同 一类别 基金 份额 的现金 红利按 除息 日该 类别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相应的 同一 类别 的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登 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上 海证 券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 选择现 金分红 的方 式, 具体权 益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项 遵循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56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 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 业务规则》 、 上海证券 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指数许可使用费; 4、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5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基 金, 需根据 与中 证指数 有限 公司签 署的 指数使 用许 可协议 的约 定向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支 付指 数许可 使用费 。在 通常 情况下 ,指数 许可 使用 基点费 按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净值的万分之 1.5(壹点伍个基点)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 可使 用基点 费每 日计算 ,逐 日累计 ,按 季支付 。许 可使用 基点 费的收 取下 限为每 季度人民币 25,000 元(大写:贰万伍仟圆)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 计算。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35%÷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收, 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 务费 主要用 于支 付 销售 机构 佣金、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行销 广告费 、促 销活动 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 中第 11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协议的规 59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由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上述“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5-10 项及第 12 项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支付,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 的年 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时 ,本 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62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63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文 件中披 露该投 资者 的类 别、报 告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64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65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份额实施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注册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 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 披露国 债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分 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6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7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68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 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 金在 开放期 内, 可能会 发生 基金管 理人 未能以 合理 价格及 时变 现基金 资产 以支付 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投资 标的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本基 金主 要投资 于具 有较高 流动 性的投 资品种 ,通过 合理 配置 组合期 限结构 等方 式, 积极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在满足 组合流 动性 需求 的同时 ,尽量 减小 基金 净值的 波动;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占 比、 对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的投 资比例 ,以及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对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的 投资比 例等, 皆严 格遵 守相关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比例限 制,本 基金 符合 组合管 理、分 散投 资的 监管原则。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摆动定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69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七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七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 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没 有可供 参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同时 赎回申 请可 能被延 期办 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当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 时, 投资 者申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时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会根据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而进 行调 整, 使得市 场的冲 击成 本能 够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70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1)指数化投资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的风险 ①标的指数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 数成 份券的 价格 可能受 到政 治因素 、经 济因素 、投 资者心 理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值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②标的指数计算出错的风险 指数编 制方 法的缺 陷可 能导致 标的 指数的 表现 与总体 市场 表现产 生差 异,从 而使 基金收 益发生 变化。 同时 ,中 证指数 有限公 司不 对指 数的实 时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 做出任 何承 诺。 标的指数值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 ③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标的指 数停 止编制 ,或 者有更 权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用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数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变 更标 的指 数和调 整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基金 投资 组合 将随之 调整,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征将 与新 标的 指数一 致,投 资者 须承 担此项 调整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2)基金跟踪偏离风险 基金在 跟踪 标的指 数时 由于各 种原 因导致 基金 的业绩 表现 与标的 指数 表现之 间可 能产生 差异,主要影响因素可能包括: 1) 本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和动态最优化策略,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和流动性 的成 份券和备选成份券, 或选择非成份券作为替代, 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 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2) 在标的指数编制中, 债券利息计算再投资收益, 而基金再投资中未必能获得相同的收 益率; 3)指 数调 整成份 券时 ,基金 在相 应的组 合调 整中可 能暂 时扩大 与标 的指数 的构 成差异, 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7、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 货的 投资可 能面 临市场 风险 、基差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市 场风 险是因 期货 市场价 71 格波动 使所持 有的 期货 合约价 值发生 变化 的风 险。基 差风险 是期 货市 场的特 有风险 之一 ,是 指由于 期货与 现货 间的 价差的 波动, 影响 套期 保值或 套利效 果, 使之 发生意 外损益 的风 险。 流动性 风险可 分为 两类 :一类 为流通 量风 险, 是指期 货合约 无法 及时 以所希 望的价 格建 立或 了结头 寸的风 险, 此类 风险往 往是由 市场 缺乏 广度或 深度导 致的 ;另 一类为 资金量 风险 ,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本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不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从 而 产 生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情 况, 虽 然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反 映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状 况, 但 是 交 易 价 格 受 到 很 多 因 素 的 影 响, 比 如中 国的经济情况、投资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9、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生效后 方可执行,通过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生效之日起 两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3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在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的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 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75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 上;


76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 不能生效, 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7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8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 基金份 额净值 的不 同, 基金收 益分配 的金 额以 及参与 清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分配的 数量 将可 能有所不同。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9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暂不设 立日 常机构 。在 本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 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 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 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0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 前提下 ,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商 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 低赎 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 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 决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81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82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83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电 话、短 信或其 他方 式进 行表决 ,具体 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 权他人代 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 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84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85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6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生效后 方可执 行,通 过之 日起 五个工 作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生 效之 日起 两个工 作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可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87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在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的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但 在基金 所持 证券流 动性 受限的 客观 因素影 响情 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8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9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 王海燕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1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249,828,401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90 兑与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从事 银行 卡服 务;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的投 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于标 的指 数成份 国家 开发银 行债 券,为 更好 实现投 资目标 ,还可 以投 资于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市 的国债 、政 策性 金融债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同业 存单 等固 定收益 类资产 、国 债期 货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为 :本基 金投 资于 债券资 产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标 的指数 成份 券和备 选成 份券的 比例 不低于 本基 金非 现 金基 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扣 除国债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投资 比 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备选 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1 40% ,回购期限不得超过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4)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如投资于国债期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制:


①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 持有 的买入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②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出 国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债券总 市值的 30% ;


③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国债 期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④本基 金所 持有的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5) 、 (7 ) 项规定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规 定 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上 述期 间,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开 始。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修改 或取 消上 述限制 规定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 受上 述投 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 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9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不 含本数 )的 独立 董事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 政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或 变更 上述 禁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 认、 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介 材料 上, 则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电话 或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期 限,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93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视情况 暂缓或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有 权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并有权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对基 金投 资的合 规性 负责, 包括 但不限 于遵 守关联 关系 等外部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 管职责 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是 否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是否开 立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及债 券托管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指令办 理清 算交 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产 、未 执行或 无故延 迟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的,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对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94 四、 基 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可 另行协 商解决 。基 金托 管人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本 基金 的任 何资产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数 据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管资 产开 户银 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 集期 间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具备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或者 从事客 户交易结算交易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等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 基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存 款账 户中 ,基金 托管人 在收 到资 金当日 出具相 关证 明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以 本 基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 95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 银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专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得 出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亦不 得 使 用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算 备付 金账户 即资金 交收账 户, 用于 证券交 易资金 的结 算。 基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基金托 管人 处开 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银 行进 行报备 ,并 在备案 通过 后在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股 份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 立债 券托 管账户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的 债券 及资 金的清 算。基 金管 理人 负责申 请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进 行交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中国 外汇交 易中 心开 设同业 拆借市 场交 易账 户。 2、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 金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协议正 本由 基金管 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96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对由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控 制的 本基 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 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保 管,相 关业 务程 序另有 限制除 外。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尽可 能保证 持有 二份 以上的 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的保 管期 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真 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按照每 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合 《基 金合 同》 、 《关于 证券 投资基 金执行<企业 会计 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 额净 值计 价有关 事项的 通知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以约 定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 核结果 反馈 给基 金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 予以 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97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对 在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 让的不 含权固 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 值; 对在 交易所 上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 定收 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值 。如法 律法 规今 后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发生 净值 计算错 误时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处 理,由 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先行 支付赔 偿金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 98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尚 不能达 成一 致时 ,按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由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金 额, 由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管 理费率 和托 管费 率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以 及因该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引 起的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赔付 ,非 基金托 管人原 因造 成的 ,基金 托管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4)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有 关会 计制度 变化 或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行 ;如 果行业 有通行 做法,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且不 损害 投资 者利益 的前提 下, 双方 应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99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处理 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置 、 登录 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账 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 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将 有关 报表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完 成当 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 人 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 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查 明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 能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日 前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按照 其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财 务报 表、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年度 报告复 核完 毕后, 可以 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八)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编制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100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负责 编制和 保管 ,并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一)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 述约定 时间 外,如 果确 因业务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 理人商 议一 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的 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 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通 过友 好协商 或者调 解解决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不愿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或 者协 商、 调解不 成的,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均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的 地点 在北 京,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并对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01 本协议 受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律 (为 本协议 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特 别行 政区和 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 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 记机构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0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理 费用 ,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寄 送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其 他基金 销售机 构应 根据 在销售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04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增加泰诚财富 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4-03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首次申购、追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最 低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9-04-01 关于增加基煜基金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26 关于增加平安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8-12-12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0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中证 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二) 《广发中证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广发中证10 年期国开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