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兴全转基(340001)

兴全转基: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1号)查看PDF公告

 
 
 
 
 
兴全可转债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发出日 期:


2019 年 6 月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重要 提示】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会 2004 年 3 月 9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 兴全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 (证监基金字[2004]27 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5 月 11 日 正式生效。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是 对 原 《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定 期 更 新, 原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 。 兴全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要 承 担 相 应 风 险 ,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特 定 风 险 、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 合 规 风 险 等 。 在 投 资 人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特别事项 注明除外),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摘自本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数据截 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 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与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2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质押 ················ 51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70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七、风险揭示 ······································································ 78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九、《兴全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摘要 ············· 84 二十、《兴全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7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 10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8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托管协议: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 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指 2004 年 6 月 11 日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 注册登记人: 指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 证、武警证、护照等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机构投资者(如 QFII )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本基金的成立日为 2004 年 5 月 11 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本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申请日 T +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本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 交 易 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站及 其 他 媒 体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 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三、 基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机构名称: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 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 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 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 楼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成 立 时 名 为 “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2003 年9 月30 日成立。2008 年1 月,中国证监 会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2008]6 号 ) , 同 意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国 际 公 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 ) 受 让 公 司 股 权 并 成 为 公 司 股 东。2008 年4 月9 日 , 公 司 完 成 股 权 转 让 、 变 更 注 册 资 本 等 相 关 手 续后 , 公司 注 册 资 本 由9800万 元变 更 为 人 民 币1.2亿 元, 其 中 兴 业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 ,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 。2008 年7 月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许 可[2008]888 号 ) , 公 司 于2008 年8 月25 日 完 成 变 更 公 司 名 称 、 注 册 资 本 等 相 关 手 续 后 ,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 兴 业 全 球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 注册 资 本增 加 为1.5 亿 元 人民 币, 其 中 两 股 东 出资 比 例不 变 。2016 年12 月 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社 会 责 任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有 机 增 长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磐 稳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合 润 分 级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兴 全 沪 深 300 指 数 增 强型 基 金(LOF ) 、 兴 全 绿 色投 资混 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兴 全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轻 资 产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兴 全 商 业 模 式 优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兴 全 添 利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金 、 兴 全 新 视 野 灵 活 配 置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稳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天 添 益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兴 全 稳 泰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兴 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恒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合 宜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兴 全 祥 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及兴全恒裕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 24 只基金。 兴全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上 海 , 在 北 京 、深圳 、 厦 门 、 上 海 设 有 分 公 司 , 并成立 了 全 资 子 公 司 ——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总 部 下 设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理 委 员 会 、 综 合 管 理 部 、 计划 财务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 风 险 管 理 部 、 运作 保障部、 基 金 管 理 部、 研究部、专 户 投 资 部、 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 、 养 老 金 管 理 部 、 交易 部 、 市 场 部 、 渠 道 部 、 机 构 业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 相应的调整。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监事概况 兰荣先 生,董 事长、 党 委书记 、法定 代表人 ,1960 年生 ,高级 工商 管理硕 士、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福 建 省 建 设 银 行 投 资 处 干 部 , 福 建 省 福 兴 财 务 公 司 综 合 处 科 长 , 兴 业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业 银 行 总 行 证 券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福 建 兴 业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总 裁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现 任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法 定 代表人。 庄园芳 女士, 董事, 总 经理,1970 年生 ,高 级工商 管理硕 士、经 济 师。历 任兴业 证 券 交 易 业 务 部 干 部 、 交 易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交 易 业 务 部 负 责 人 、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投 资 总 监 、 副 总 裁 , 兴 业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兴 证 国 际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兴 证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黄奕林 先生, 董事,1968 年生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兴业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 研发中 心 总 经 理 、 投 行 总 部 总 经 理 、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固 定 收 益 与 衍 生 产 品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固 定 收 益 事 业 总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自 营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兴 证 国 际 金 融 集 团 有 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兴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 ),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士。历 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B.V. 财务经理,麦肯 锡公司全球副董事,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集 团 执 行 副 总 裁 , 全 球 人 寿 企 业 中 心 有 限 公 司 一 般 代 理 人 、 全 美 人 寿 创 业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全 美 人 寿 创 业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会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 现 任 全 球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发 展 负责人。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 ),董事 ,1969 年生,荷兰国籍,硕士。曾任 荷兰 Robeco 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Aegon 投资管理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及产品 发展部总监、Aegon 银 行 财 务 总 监 、Aegon 荷 兰 风 险 与 资 本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职 务 。 现 任 全 球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财 务 官 、 董 事 , 兼 任 全 球 人 寿 美 国 资 产 管 理 控 股 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 ),董事,1969 年生,英国国籍,具备苏格兰特许 银行家协会(FCIBS ) 会 员 资 格 、 英 国 特 许 银 行 家 协 会 (ACIB ) 资 质 。 历 任 国 民 西 敏 寺 银 行 职 员 , 苏 格 兰 皇 家 银 行 公 司 银 行 业 务 与 变 革 管 理 部 高 级 经 理 、 公 司 银 行 与 金 融 市 场 部 运 营 风 险 副 主 管 、 财 富 管 理 全 球 企 业 风 险 主 管 、 全 球 交 易 服 务 风 险 主 管 、 全 球 交 易 服 务 和 运 营 风 险 全 球 主 管 、 流 动 性 管 理 与 支 付 首 席 风 险 官 、 国 际 银 行 业 务 运 营 风 险 全 球 主 管 、 国 际 银 行 业 务 首 席 运 营 办 公 室 全 球 控 制 主 管 ( 董 事 总 经 理 ) , 天 利 投 资 欧 洲 、 中 东 、 非 洲 与 亚 太 地 区 运 营 及 企 业 风 险 主 管 、 全 球 运 营 与 企 业 风 险 主 管 兼 欧 洲 、 中 东 、 非 洲 地 区 首 席 风 险 官 。 现 任 全 球 人 寿 资 产 管 理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全 球 首 席 风 险 官、董事,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 欧阳辉 先生, 独立董 事 ,1962 年 生,美 国国 籍,获 美国加 州大学 伯 克利分 校金融 学 博 士 和 美 国 杜 兰 大 学 化 学 物 理 学 博 士 学 位 。 曾 任 雷 曼 兄 弟 公 司 、 野 村 证 券 及 瑞 士 银 行 的 董 事 总 经 理 。 曾 被 美 国 北 卡 大 学 授 予 终 生 教 职 和 任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副 教 授 。 现 任 长 江 商 学 院 金 融 学 杰 出 院 长 讲 席 教 授 , 兼 任 兰 州 银 行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独 立 董 事、广东华兴银行独立董事。 吴明先 生,独 立董事 ,1977 年生 ,法学 双学 士,具 有中国 律师资 格 、英格 兰及威 尔 士 高 等 法 院 律 师 资 格 。 曾 任 上 海 汇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上 海 亚 太 长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中 咨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分 所 合 伙 人 。 现 任 北 京 大 成 ( 上 海 ) 律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合 伙人。 周 鹤 松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1968 年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 日 本 学 术 振 兴 会 研 究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员 , 三 菱 信 托 银 行 职 员 , 通 用 电 器 资 本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领 导 力 项 目 成 员 。 现 任 DAC 财 务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夏锦良 先生, 监事会 主 席,1961 年生, 高级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兴 业证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兴 业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法 律 部 总 经 理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合 规 总 监 兼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首 席 风 险 官 、 财 务 负 责 人。 陈 育 能 女 士 , 监 事 ,1974 年 生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 民 航 快 递 财 务 会 计 助 理 经 理,KPMG 助理经理,新加 坡 Prudential 担保公司财务经理,SunLife Everbright 人寿 保 险 财 务 计 划 报 告 助 理 副 总 裁 。 现 任 同 方 全 球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财 务 官。 秦杰先 生,职 工监事 ,1981 年生 ,经济 学硕 士。历 任毕马 威企业 咨 询有限 公司内 部 审 计 、 风 险 管 理 与 合 规 咨 询 服 务 部 门 高 级 经 理 、 负 责 人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高 级 咨 询 顾 问 等 职 务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监 。 现 任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兼任监察稽核部总监与风险管理部总监。 李小天 女士, 职工监 事 ,1982 年 生,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南方 日 报》 、 《南方 都 市 报 》 记 者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现 任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场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兰 荣 先 生 ,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简 历 请 参 见 上 述 董 事 会 成 员 概 况) 庄园芳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 先生, 督察长 ,1968 年生 ,中共 党员 ,法学 学士。 历任陕 西 团省委 组织部 科 员 , 海 南 省 省 委 台 办 接 待 处 科 员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海 口 营 业 部 负 责 人 、 大 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上 海 凯 业 集 团 公 司 总 裁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市 场 部 总 监 、 副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负 责 人。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董承非 先生, 副总经 理 ,1977 年 生,理 学硕 士。历 任兴全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行业研究员、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商业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 、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部 投 资 总 监 。 现 任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研 究 部 总 监 、 兴 全 趋 势 投 资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 文 惠 女 士 ,副 总 经 理,1969 年生,EMBA 。 历 任 兴 业 证券 泉 州 营业 部 财 务 部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运 营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私 人 财 富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兼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监 兼 上 海 兴 全 睿 众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陈锦泉 先生, 副总经 理 ,1977 年 生,工 商管 理硕士 。历任 职华安 证 券(原 名为安 徽 证 券 ) 证 券 投 资 总 部 投 资 经 理 , 平 安 保 险 资 产 运 营 中 心 高 级 组 合 经 理 ,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总 经 理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兴 全 绿 色 投 资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 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詹鸿飞 先生, 副总经 理 ,1971 年 生,硕 士学 历。历 任建设 银行福 建 省分行 信托投 资 公 司 、 建 设 银 行 福 建 省 分 行 直 属 支 行 电 脑 部 职 员 、 信 贷 员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管 理 总 部 电 脑 部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运 作 保 障 部 副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暨首席信息官兼 运作保障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 先生, 副总经 理 ,1972 年 生,硕 士学 历。历 任武汉 海尔电 器 股份有 限公司 车 间 、 设 计 科 、 销 售 公 司 职 员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发 展 部 高 级 经 理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所 、 战 略 规 划 小 组 、 机 构 客 户 部 副 总 经 理 , 民 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机 构 销 售 总 部 总 经 理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部 总 监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现 任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公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由以下成员 组成: 庄园芳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董承非





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 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





兴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 述人 员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关 系。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虞淼, 硕 士 研 究 生 。 历 任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专 户 投 资 经 理 、 兴 全 合 宜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1月16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杜昌勇先生,于2004年5月11日至2007年2月6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晓明先生,于2004年9月29日至2005年12月7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云先生,于2007 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宇女士,于2015 年8月25日至2017年11 月9日期间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亚辉女士,于2015年7月13日起至2019 年2月21日期间担任本基金经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行为;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用 对敲倒 、 对仓 等手 段操 纵市场 价 格, 扰 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象; (1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风险 管理 与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负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 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 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立独立的 风险管理 部、 监察稽核部,风险 管理部、 监察 稽 核 部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 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 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4)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 险管理指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更具客 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 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 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 础上,内部风 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结 构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的 组 织 结 构 , 由 最 高 管 理 层 对 风 险 管 理 负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监 控 , 风 险 管 理 部 、 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 执行 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 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 事会负责,及时向 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 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 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方案和 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 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 执行情况进行 监 察 , 并 为 每 一 个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发 展 提 供 协 助 , 使 公 司 在 一 种 风 险 管 理 和 控 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 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 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 理对本部门的 风 险 负 全 部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程 序 ,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风 险 管 理 系 统 的 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的 目 标 为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自 觉 形 成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不 断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水 平 , 在 风 险 最 小 化 的 前 提 下 , 确 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最 大 化 ;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和 制 度 , 确 保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健 康 运 行 与 公 司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公 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 面临 的各种 风 险,包括 政策 和市 场 风 险, 管理风 险和职 业 道德风险 ,分 别 制 定 严 格 防 范 措 施 , 并 制 定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空 间 分 离 制 度 、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 集 中 交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易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 保 密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相 关 制 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 督 察 长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可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列 席 公 司 任 何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任 何 档 案 材 料 , 对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 内 部 管 理 、 制 度 执 行 及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出 具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报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公 司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应立即向公 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体 执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并 协 助 督 察 长 工 作 。 监 察 稽 核 部 具 有 独 立 的 检 查 权 、 独 立 的 报 告 权 、 知 晓 权 和 建 议 权 。 具 体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检 查 公 司 各 部 门 执 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情 况 ; 监 督 公 司 资 产 运 作 、 财 务 收 支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监 督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规 事 件 ; 协 助 监 管 机 关 调 查 处 理 相 关 事 项 ; 负 责 员 工 的 离 任 审 计 ; 协 调 外 部 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 务 管 理 的 目 的 在 于 规 范 公 司 会 计 行 为 ,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真 实 、 完 整 ;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 合 理 使 用 公 司 财 务 资 源 , 提 高 公 司 资 金 的 运 用 效 率 , 控 制 公 司 财 务 风 险 , 保 护 公 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 司 内 部 财 务 控 制 制 度 主 要 内 容 有 : 公 司 财 务 核 算 实 行 权 责 发 生 制 的 原 则 , 会 计 使 用 国 家 许 可 的 电 算 化 软 件 。 公 司 实 行 财 务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 财 务 室 在 综 合 各 部 门 财 务 预 算 的 基 础 上 负 责 编 制 并 报 告 公 司 总 经 理 ,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组 织 实 施 。 各 部 门 应 认 真 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 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 结构,高管人 员 关 于 内 控 有 明 确 的 分 工 , 确 保 各 项 业 务 活 动 有 恰 当 的 组 织 和 授 权 , 确 保 风 险 管 理 工 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 分 开 , 投 资 决 策 分 开 , 基 金 交 易 集 中 , 形 成 不 同 部 门 ,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机 制 , 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3)建立、健全岗位 责任制: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自己 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 识别、评估、报告、提 示程序:建立了风险 管理 委员会,使 用 适 合 的 程 序 , 确 认 和 评 估 与 公 司 运 作 有 关 的 风 险 ; 公 司 建 立 了 自 下 而 上 的 风 险 报 告 程 序 , 对 风 险 隐 患 进 行 层 层 汇 报 , 使 各 个 层 次 的 人 员 及 时 掌 握 风 险 状 况 , 从 而 以 最 快 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 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 系统、投资监 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 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 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 手段,建立数 量 化 的 风 险 管 理 模 型 , 用 以 提 示 指 数 趋 势 、 行 业 及 个 股 的 风 险 , 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 有 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供足 够和适当的培 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 公 司 确 知 建 立 、 维 护 、 维 持 和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本 公 司 特 别 声 明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截至2018 年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212 人 , 平 均 年 龄33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称。 ( 三) 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基本养老保险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 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 以来,本行连续十 五 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基金托 管人 的职责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共 十 二 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 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 中 国 工 商银 行 托 管服 务 的 风 险 控制 能 力 已经 与 国 际 大 型托 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 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 人 的 权 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 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监 管 要 求 , 并 贯 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 原 则 。 托 管 业 务 的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岗 位 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 内控 优先 ”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 审 慎 性 原 则 。 各 项 业 务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防 范 风 险 , 审 慎 经 营 ,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和 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5 ) 有 效 性 原 则 。 内 控 制 度 应 根 据 国 家 政 策 、 法 律 及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适 时 修 改 完 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 立 性 原 则 。 设 立 专 门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管 理 部 门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必 须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 制 度 的 检 查 、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控 制 度 的 制 定 和执行部门 。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 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 独 立 、 业 务 制 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 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 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 能 管 理 部 门改进。 3 )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 人 为 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 大 化 目 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 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 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 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 立专门 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 在 发 生 灾 难 的 情 况 下 两 个 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 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健 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 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 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形 成 各 个 业 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 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和 有 关 基 金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对 象 、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 基 金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其 中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六 个 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或 有 关 基 金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3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确 认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 一) 基金发 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 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电话:021-20398706 、021-20398927 传真:021-58368869 、021-58368915 联系人:秦洋洋 、沈冰心 公司网站:https://www.xqfunds.com ? 兴全基金网上直销 平台(含微网站、APP )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 直销前置自助式平台 交易网址:https://www.yypt.com

















https://i.yypt.com/finance/org/home/homePage.do 2.代销机构 ? 银行 类 销售机 构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 )66107900 传真:(010 )66107914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http:// www.icbc.com.cn 2) 兴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 (021 )52629999 客户服务电话: 95561 公司网站: http://www.cib.com.cn 3)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2943666 传真:(0755 )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http://www.cmbchina.com 4)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ccb.com 5)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http://www.spdb.com.cn 6)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 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5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站:http://www.bankcomm.com 7) 中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 )83914283 公司网站:http://www.cmbc.com.cn 8) 中国 光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电话:(010 )68098000 传真:(010 )68560311 客服电话:95595


(全国) 公司网站:http://www.cebbank.com


9) 中国 农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传真:(010 )85109219 公司网站:http://www.abchina.com 10)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http://www.boc.cn 11) 宁波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6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6528(北京、 上海地区962528) 传真:(0574 )87050024 公司网站:http://www.nbcb.com.cn 12) 中信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010 )65557013 传真:(010 )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3) 华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http://www.hxb.com.cn 14) 平安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http://www.bank.pingan.com 15) 渤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http://www.cbhb.com.cn 16) 中国 邮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7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 )68858117 公司网站:http://www.psbc.com 17 ) 重庆银 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林军 客户服务电话:96899(重庆地区)、400-709-6899(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http://www.cqcbank.com 18) 上海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http:// www.bankofshanghai.com 19) 江苏 昆山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哲清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http://www.ksrcb.cn 20) 江苏 江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公司网站:http://www.jnbank.cc 21) 江苏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电话:025-58587039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22) 广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电话:020-22389067 ? 券商 类 销售机 构 1) 兴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传真:(021 )3856578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2) 海通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53858549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3)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 http://www.gtja.com 4) 中信 建投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 www.csc108.com


5) 华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江东中路228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易 电话: (025 )84457777-950、248 客户咨询电话:4008888168 公司网站:http:// www.htsc.com.cn 6) 长江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公司网站:http:// www.cjsc.com.cn 7) 中国 银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传真:8008201968 公司网站: http://www.chinastock.com.cn 8) 广发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 http://www.gf.com.cn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9) 山西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95573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 )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sxzq.net 10) 招商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霍达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站:http:// www.newone.com.cn 11) 德邦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武晓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88812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21-68767981 公司网站: http://www.tebon.com.cn 12) 国海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客服热线:(0771)5539032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71)5539033 公司网站:http:// www.ghzq.com.cn 13) 东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热线:(021)962506或40088-88506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传真:(021 )63326173 公司网站: http://www.dfzq.com.cn 14)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788 公司网站: http://www.ebscn.com 15) 中银 国际证 券 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39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 16) 湘财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电话:(021)68634818 传真:(021 )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 中航 证券有 限公 司 住所:南昌市红 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层 法定代表人: 王晓峰 电话:(0791 )6768763 传真:(0791 )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 www.scstock.com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2 18) 申万 宏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 )33389888 传真:(021 )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公司网站:http://www.swhysc.com 19) 国元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业务传真: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20) 渤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电话:(022 )28451861 传真:(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http://www. ewww.com.cn 21)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于军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 )5922 874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2) 华福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公司网站:http://www.hfzq.com.cn 23) 中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0531 )81283900 公司网站:http://www.zts.com.cn 24) 爱建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5) 安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6) 华融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62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7) 国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8) 中信 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统一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地址:http://www.cs.ecitic.com 29) 中信 证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传真:(0532 ) 85022605 公司网站:http://www.zxwt.com.cn 30) 信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基金业务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站:http://www.cindasc.com 31) 国都 证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 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118 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公司网站:http://www.guodu.com 32) 联讯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基金业务传真:010-64408834 公司网站: http://www.lxsec.com.cn 33) 平安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网站:http://stoc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4) 上海 华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灿辉 网站:http://www.shhx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35) 华西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网站:http://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36) 长城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 、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网站:http://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37) 财达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网站:http:// www.s10000.com /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38) 申万 宏源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网站: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9) 华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109-991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33051 公司网站: http://www.cfsc.com.cn/ 40) 南京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网站:http://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 其他 销售 机构 1) 天相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 )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 :// www.txsec.com 2) 深 圳 众禄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站: 众禄基金网 http://www.zlfund.cn ;基金买 卖网http:// www.jjmmw.com 3)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http:// www.ehowbuy.com 4)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 站:http://www.fund123.cn


5) 上海 长量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网站: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6) 诺 亚 正行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站:http://www.noah-fund.com 7) 上 海 天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基金业务传真:021-6438530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8)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基金业务传真:(021) 20835879 公司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9)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传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10) 上海 陆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www.lufunds.com 11) 珠海 盈米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传真:020-89629011 公司网站:http://www.yingmi.cn 12) 北京 蛋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传真:010-61840699 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13) 北京 广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网站:www.niuniu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14) 上海 大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网站:https://www.g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15) 中信 期货有 限公 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http://www.citicsf.com 16) 厦门 市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 陈洪生 网站:http://www.x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17) 北京 增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010-67000988-6025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0 传真:010-67000988 网站:http://www.zcvc.com.cn/ 18) 北京 肯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户服务热线:400 098 8511 传真:89188000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19) 上海 基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20) 北京 汇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网站:http ://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1) 中证 金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22) 腾安 基金销 售( 深圳 )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23) 上海 挖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公司网站: 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 并 另 行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 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20398888 传真: (021)58368858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的律 师事务 所和 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 吕红 联系人: 廖海 ( 四) 审计基 金资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和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 许湘照、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六、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合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经中 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会 证 监基 金 字[2004] 27 号核 准 ,由 基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 募 集 期从2004 年4 月2日 起到2004 年4 月30 日止 ,共 募 集3,282,404,810.93份 基 金 份 额 ,募 集 户数为70,846户。 ( 二)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 年5月11日正式生效。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 连续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不 满二 百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五 千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六 十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七、 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 ( 一) 申购、 赎回 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 、 受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 具 有 销 售 本 系 列 基 金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其 它 机 构 的 营 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他符合要求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变 化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城 市 ( 网 点 ) , 并 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 1 、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 即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目 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 发 生 指 数 熔 断 且 指 数 熔 断 至 收 市 的 , 前 述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准。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 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 申购、赎回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设立以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 、本基金日 常 申购 自2004 年7 月5 日 开 始办 理,日常赎回自2004 年7月12 日 开始办 理。 ( 三) 申购、 赎回 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受 理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申请; 3 、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在 变 更 上 述 原 则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在 新 规 则 实 施 日 前3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四) 申购、 赎回 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电话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2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请 时 ,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时 , 账 户 中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申 购 、赎 回的 确 认与 通知 :T 日 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 人在T+1 日内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者 可 在 T+2 日 起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投 资 者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 赎 回 款 项 在 T+7 日 内 支 付 。 在 发 生 延 期 支 付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和 份 额 的 支 付 办 法 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 赎回 的数额 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基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平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除上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2、基金管理人规定最低赎回、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 易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最低赎回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 该基金全部份额赎回时,不受上述最低赎回份额限制。 当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因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场 外最低赎回、转换 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 于本公司规定 的上述最低金额/ 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 准。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相 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 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 管理人相关公告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的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剩 余 部 分 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9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当日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舍 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 六) 申购、 赎回 的费用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遵 循金额申购的原则,即 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 用;费用计算 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 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 于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遵 循 份 额 赎 回 的 原 则 ,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在 扣 除 必 要 的 手续费后,赎回费 总额 的25%归入基金资产 ,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 ≤ T≤1 年 0.50% 1 年< T≤2 年 0.25% T >2 年 0 3、本基金实际执行费 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公开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如 果 没 有 超 过 上 述 费 率 限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自 行 调 整 ; 若 提 高 本 基 金 上 述 费 率 的 上 限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费率 上限变更的, 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 实施前3个工作日至少 在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 七) 申购份 额、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份 额 为 申 购 金 额 减 去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申 购 价 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基 金 份 额 份 数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申 购金额 / (1+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5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费率为1%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50000 / (1+1%)=495.05 元 净申购金额=50,000-495.05=49,504.95元 申购份额=49,504.95 / 1.0160 =48,725.34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 可得到48,725.34 份基金份额。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 年5月15 日刊登了《关 于修改 兴业可转债混合 型基金和 兴全 视野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 款 的 公 告 》 , 自2007 年5 月18 日 起 本 基 金 采 用 “ 外 扣 法”计算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赎 回 价 格 减 去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赎 回 金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两 位 以 后 的 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8 个 月 ,对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160)×0.5% =50.80元 赎回金额= (10000 ×1.0160)-50.80=10109.20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1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 、本基金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T +1 日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八) 申购、 赎回 的注册 登记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出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可 以 撤 销 , 交 易 时 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1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注 册 与 过 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 工 作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 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情形 与 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 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以上的; (5)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发生基金合同或 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 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认 为 需 要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在 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 、(2 )、(6)、(7) 、(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并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 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 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当 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资 产 出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跃 市 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时 , 将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其 余 部 分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 制定的 原则 在 后续开放 日予 以 兑付 , 但不得超 过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选 择 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其他暂停申购、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或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 应 当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经 批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暂 停 期 间 , 应 每 两 周 至 少 刊 登 提 示 性 公 告 一 次 , 暂 停 期 间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最 新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本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巨额 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该 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明 确 作 出 不 参 加 顺 延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的 表 示 外 , 自 动 转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赎 回 处 理 。 但 投 资 者 可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消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并 将 以 该 下 一 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40% 以 上 的 赎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 的赎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上 述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顺 延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对 于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基金总份额40% 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但 是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如 该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其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和基 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 将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 》 、 《 招 募 说 明 书 》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知 基 金 投 资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公 告 , 通 知 投 资 者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通 知 和 公 告 的 时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5)基金连续两个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确 认 的 赎 回 可 以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正 常 支 付 时 间 后 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赎回 的公 告及重 新开 放申购 、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1 个 工 作 日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 近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 至少重复刊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 当 连 续 暂 停 时 间 超 过 两 个 月 时 , 可 将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的 频 率 调 整 为 每 月 一 次 。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赎回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十二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于2006 年8 月4日开始 推出 旗 下 部 分 基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详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2006 年8 月4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的 《关于旗下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八、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基金转换、冻 结与质押 ( 一) 非交易 过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 赎 回 等 基 金 交 易 方 式 , 依 法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况 下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其 中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关 依 据 生 效 的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判 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时 必 须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按 《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二 个 月 内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过户费用。 ( 二) 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的 销 售 人 ( 网 点 ) 时 , 销 售 人 之 间 ( 网 点 ) 不 能 通 存 通 兑 的 ,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托 管 , 即 投 资 者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以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在 多 个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 认 购 ) 基 金 份 额 , 但 必 须 在 原 申 购 ( 认 购 ) 的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申 购 ( 认 购 ) 基 金 份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额 后 可 以 向 原 申 购 ( 认 购 )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发 出 转 托 管 指 令 , 缴 纳 转 托 管 手 续 费 , 转 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 金份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续。 ( 三)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冻结与 质押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只 受 理 司 法 机 构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 锁 定 投 资 组 合 下 方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以 有 限 的 期 权 成 本 获 取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值。 ( 二) 投资方 向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是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公 开 发 行 上 市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股 票 、 国 债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资 产 配 置 比例为:可转债30% ~95% (其中可转债在除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 50% ) , 股 票 不 高 于30% , 现 金 和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于2006 年8 月2 日 刊 登 公 告 , 即 日 起 对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开 放式 基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 以及 处于 开 放期 的 定期 开 放 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三) 投资策 略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3)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和证券市场政策 ;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是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投 资 决 策 机 构 , 主 要 职 责 是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和 对 市 场 的 判 断 决 定 本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程 序 , 个 券 和 个 股 选 择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程 序 , 并 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 究 部 通 过 自 身 研 究 及 借 助 外 部 研 究 机 构 形 成 有 关 宏 观 分 析 、 市 场 分 析 、 行 业 分 析 、 公 司 分 析 、 个 券 分 析 以 及 数 据 模 拟 的 各 类 报 告 , 提 出 本 基 金 股 票 备 选 库 的 构 建 和 更 新 方 案 , 经 投 资 研 究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并 最 终 决 定 本 基 金 股 票 备 选 库 , 为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并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部 、 研 究 部 的 报 告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对 股 票 市 场 、 可 转 债 市 场 和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的 判 断 确 定 可 转 债 组 合 的 加 权 平 均 内 含 收 益 率 、 久 期 水 平 和 国 债 组 合 的 加 权 平 均 久 期 水 平 。 在 此 基 础 上 根 据 各 种 定 量 和 定 性 标 准 , 以 及 研 究 部 的 个 券 和 个 股 研 究 报 告 构 建 基 金 组 合 , 并 报 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 究 部 协 同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跟 踪 。 研 究 员 应 保 持 对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定 期 跟 踪 , 并 及 时 向 基 金 经 理 反 馈 个 券 和 个 股 的 最 新 信 息 , 以 利 于 基 金 经 理 作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 并 以 投 资 指 令 的 形 式 下 达 至 交 易部 。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 反 馈 给 基 金 经 理 。 交 易 完 成 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提 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风 险 管 理 部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基 金 经 理 依 据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 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 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3、投资组合管理 基 金 的 资 产 配 置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程 序 , 个 券 ( 可 转 债 , 下 同 ) 和 个 股 选 择 采 用 自 下 而 上 的 程 序 , 并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积 极 参 与 发 行 条 款 优 惠 、 期 权 价 值 较 高 、 公 司 基 本 面 优 良 的 可 转 债 的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 选 择 对 应 的 发 债 公 司 具 有 良 好 发 展 潜 力 或 基 础 股 票 有 着 较 高 上 涨 预 期 的 可 转 债 进 行 投 资 , 以 有 效 规 避 市 场 风 险 , 并 充 分 分 享 股 市 上 涨 的 收 益 ; 运 用 “ 兴 全 可 转 债 评 价 体 系 ” , 选 择 定 价 失 衡 的 个 券 进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行 投 资 , 实 现 低 风 险 的 套 利 。 在 个 股 选 择 层 面 , 以 “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 判 断 为 核 心 , 选 择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价值被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 兴 全 可 转 债 评 价 体 系 ” 是 指 兴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团 队 在 长 期 投 资 研 究 实 践 中 形 成 的 一 套 可 转 债 评 价 系 统 , 该 系 统 的 理 论 基 础 是 期 权 的 二 叉 树 定 价 模 型 , 核 心 功 能 是 实 现 可 转 债 券 的 定 价 , 此 外 , 该 系 统 还 可 实 现 转 债 和 正 股 之 间 套 利 机 会 的 发 现,和风险指标的揭示 。 (1)资产配置策略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不定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会 议 , 在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变 化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趋 势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确 定 今 后 一 段 时 间 内 基 金 资 产 的 具 体 配 置 策 略 , 即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 可 转 债 、 股 票 、 国 债 和 现 金 的 具 体 构 成 比 例,以及可转债组合中股性与债性的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对 可 转 债 对 应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分 析 与 研 究 , 对 那 些 有 着 较 好 盈 利 能 力 或 成 长 前 景 的 上 市 公 司 的 转 债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同 时 依 据 科 学 、 完 善 的 “ 兴 全 可 转 债 评 价 体 系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个 券 进 行 投 资 , 并 根 据 内 含 收 益 率 、 折 溢 价 比 率 、 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 可 转 债 不 同 于 一 般 的 企 业 债 券 , 其 投 资 人 具 有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转 股 、 回 售 的 权 利 , 因 此 其 理 论 价 值 应 当 等 于 作 为 普 通 债 券 的 基 础 价 值 加 上 可 转 债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价 值 是 实 现 下 方 风 险 锁 定 的 基 础 , 计 算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价 值 , 只 需 按 照 同 期 企 业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对 可 转 债 到 期 日 内 的 最 大 可 回 收 利 息 、 本 金 ( 包 括 持 有 到 期 的 利 息 补 偿 ) 进 行 贴 现 即 可 。 对 可 转 债 内 含 期 权 价 值 的 定 价 是 “ 兴 全 可 转 债 评 价 体 系 ” 中 的 核 心 , 其 主 要 与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格 预 期 、 发 行 条 款 、 发 债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要 素 有 关 。 可 转 债 内 含 期 权 定 价 分 析 主 要 分 为 二 叉 树 定 价 模 型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两 个 部 分 , 其 中 : 二 叉 树 定 价 模 型 属 量 化 分 析 过 程 , 也 是 期 权 定 价 的 基 础 ; 定 性 分 析 是 基 于 无 法 量 化 的 发 行 条 款 、 发 债 公 司 基 本 面 , 基 础 股 票 特 点 等 要 素 对 期 权 价 值 进 行 再 分 析 , 是 对 二 叉 树定价模型的再完善,以提高可转债定价的合理性。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下: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3)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的策略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将 把 相 关 的 可 转 债 转 换 为 基 础 股 票 : 在 转 股 期 内 , 当 发 生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可 转 债 的 实 际 转 股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基 础 股 票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时 , 即 存 在 明 显 的 市 场 套 利 机 会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实 现 获 益 ; 当 存 在 可 转 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较 大 的 变 现 损 失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来 保 障 基 金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 当 由 于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且 满 足 赎 回 触 发 条 件 时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转 股 来 保 障 已 有 收 益 ; 其 他 通 过 转股能够有效保障或提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 本基金原则上不长期持有由可转债转换而得的基础股票。





(4)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要 投 资 的 债 券 包 括 国 债 、 企 业 债 、 金 融 债 等 。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主 要 基 于 对 国 家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以 及 对 宏 观 经 济 的 动 态 跟 踪 , 运 用 利 率 预 期、 收 益 率 曲 线 预 测 等 策 略 , 通 过 科 学 的 数 量 分 析 构 造 有 效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以 久 期 和凸性为主要的投资管理工具,进行长期投资,并适当进行波段操作。 (5)股票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投 资 中 , 本 基 金 将 坚 持 选 择 不 同 行 业 中 价 值 型 股 票 特 征 较 为 明 显 的 个 股 , 并 确 立 以 “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 判 断 为 核 心 , 强 调 将 定 量 的 股 票 筛 选 和 定 性 的 公 司 研 究 进 行 有 机 结 合 的 选 股 思 路 。 研 究 部 对 股 票 备 选 库 中 的 个 股 采 用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式 进 行 广 泛 和 深 入 的 研 究 , 形 成 研 究 报 告 , 并 进 行 投 资 论 证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研 究 策 划 部 的 投 资 建 议并结合证券市场的股票走势和投资时机,最终确定所要投资的个股。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下: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15% ×沪深300指数+5% ×同业存款利率 ” 经 与 托 管 银 行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已 自 2015 年1 月26 日 起 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调 整 为 “80% ×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 指 数 +15% ×沪深300指数+5% ×同业存款利率 ”。 在 制 定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过 程 中 , 考 虑 到 指 数 的 代 表 性 和 实 用 性 , 选 取 中 证 可 转 换 债 券指数 和沪深300指数 分别作为可转债业绩和 股票业绩的比较基准。 “ 中证可转换债券 指数 ” 是 国 内 较 权 威 的 可 转 债 指 数 , 编 制 原 则 具 有 严 肃 性 , 能 够 较 好 的 反 映 可 转 债 市 场变化。 沪深300指数 代表效果较好。 ( 五) 投资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限 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监察稽核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2)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 (3)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3、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 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 券; (8)违反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内募交 易,利用对敲、倒仓等 行为来操纵和 扰乱市场价格,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投 资组 合报告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第1 季度报 告,数据 截至2019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 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 额( 元) 占 基金 总资产 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1,030,054,015.81 22.45 其中:股票


1,030,054,015.81 22.45 2 基金投资 - -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3 固定收益投资


2,830,925,295.93 61.71 其中:债券


2,830,925,295.93 61.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97,811,966.08 15.21 8 其他资产


28,851,278.50 0.63 9 合计





4,587,642,556.32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1)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 业类 别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3,414,340.07 12.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2,857,924.57 0.29 J 金融业 311,794,104.19 6.94 K 房地产业 149,302,829.28 3.3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684,817.70 0.28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0 S 综合 - - 合计 1,030,054,015.81 22.93 (2) 报 告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 沪港通 投资 股票投 资组 合 无。 3、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 号 股 票代 码 股 票名 称 数 量( 股)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601318 中国平安 1,550,800 119,566,680.00 2.66 2 600048 保利地产 8,208,147 116,884,013.28 2.60 3 000001 平安银行 9,080,319 116,409,689.58 2.59 4 601012 隆基股份 2,873,878 75,008,215.80 1.67 5 601222 林洋能源 12,069,264 70,363,809.12 1.57 6 002304 洋河股份 373,106 48,660,484.52 1.08 7 600690 青岛海尔 2,595,733 44,412,991.63 0.99 8 601966 玲珑轮胎 2,461,713 43,793,874.27 0.97 9 002179 中航光电 831,483 33,791,469.12 0.75 10 000002 万


科A 1,055,300 32,418,816.00 0.72 4、 报告 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 种 公 允价 值(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5,560,000.00 5.2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5,560,000.00 5.2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595,365,295.93 57.7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30,925,295.93 63.01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数 量( 张)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 %) 1 132015 18 中油 EB 1,594,870 160,236,588.90 3.57 2 110051 中天转债 1,207,030 133,002,635.70 2.96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3 123003 蓝思转债 1,184,900 127,044,978.00 2.83 4 113019 玲珑转债 941,960 106,413,221.20 2.37 5 110041 蒙电转债 918,890 101,904,901.00 2.27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并且未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 人民币 元) 1 存出保证金 455,551.1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00,000.0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336,146.74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5 应收申购款 19,559,580.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851,278.5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 券代 码 债 券名 称 公 允价 值( 元)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 ( %) 1 132015 18 中油 EB 160,236,588.90 3.57 2 123003 蓝思转债 127,044,978.00 2.83 3 113019 玲珑转债 106,413,221.20 2.37 4 110041 蒙电转债 101,904,901.00 2.27 5 127006 敖东转债 100,873,351.01 2.25 6 128034 江银转债 93,020,163.60 2.07 7 110043 无锡转债 90,476,298.00 2.01 8 113014 林洋转债 72,689,375.00 1.62 9 128019 久立转 2 69,577,253.34 1.55 10 113508 新凤转债 64,865,161.60 1.44 11 132009 17 中油 EB 61,175,665.00 1.36 12 127005 长证转债 59,492,031.33 1.32 13 128015 久其转债 58,987,791.58 1.31 14 128024 宁行转债 56,550,195.02 1.26 15 110042 航电转债 56,242,463.50 1.25 16 113017 吉视转债 55,562,777.70 1.24 17 128016 雨虹转债 54,215,217.00 1.21 18 110040 生益转债 52,261,183.80 1.16 19 132013 17 宝武 EB 51,035,000.00 1.14 20 113505 杭电转债 48,307,422.10 1.08 21 128018 时达转债 45,898,891.36 1.02 22 128022 众信转债 42,667,651.57 0.95 23 123009 星源转债 35,281,548.12 0.79 24 123011 德尔转债 33,459,940.92 0.74 25 132012 17 巨化 EB 32,603,692.00 0.73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26 128033 迪龙转债 32,310,000.00 0.72 27 113015 隆基转债 32,061,589.60 0.71 28 128032 双环转债 30,325,753.20 0.68 29 123012 万顺转债 22,882,417.80 0.51 30 113011 光大转债 20,365,302.30 0.45 31 113515 高能转债 18,432,711.60 0.41 32 110045 海澜转债 17,085,340.00 0.38 33 113008 电气转债 14,742,776.40 0.33 34 113511 千禾转债 12,244,403.00 0.27 35 123004 铁汉转债 9,708,700.76 0.22 36 127007 湖广转债 7,579,477.75 0.17 37 128023 亚太转债 5,767,414.05 0.13 38 110031 航信转债 1,993,013.70 0.04 39 128028 赣锋转债 1,905,511.70 0.04 40 113517 曙光转债 716,315.60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 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一定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4 年 5 月 11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 基金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① - ③ ② -④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② 率 ③ 准差 ④ 2019 年第 1 季度 14.53% 0.71% 18.19% 1.00% -3.66% -0.29% 2018 年度 -5.79% 0.60% -4.98% 0.67% -0.81% -0.07% 2017 年度 7.62% 0.40% 2.96% 0.45% 4.66% -0.05% 2016 年度 0.93% 0.48% -10.90% 0.74% 11.83% -0.26% 2015 年度 6.70% 1.63% -20.00% 2.82% 26.70% -1.19% 2014 年度 53.29% 1.07% 51.92% 0.98% 1.37% 0.09% 2013 年度 9.84% 0.73% -1.10% 0.68% 10.94% 0.05% 2012 年度 1.70% 0.47% 4.11% 0.44% -2.41% 0.03% 2011 年度 -4.10% 0.51% -2.93% 0.47% -1.17% 0.04% 2010 年度 7.65% 0.60% -9.46% 0.78% 17.11% -0.18% 2009 年度 35.21% 0.80% 37.37% 1.46% -2.16% -0.66% 2008 年度 -19.65% 0.87% -42.04% 1.27% 22.39% -0.40% 2004.5.11 (基金成 立之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726.40% 0.82% 142.19% 1.15% 584.21% -0.33%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财 产的 构成 基 金 财 产 包 括 所 拥 有 的 各 类 证 券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净资产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 基 金 资 产 使 用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开 立 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和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并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 兴 全 可 转 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备案。 本 基 金 的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人 自 有 的 资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账 户 严 格 分 开 、 相 互 独 立 。 本 条 将 根 据 中 国 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的 资 产 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 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十二、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一) 估值目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每 只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 依 据 经 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赎回的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三) 估值对 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密 传 真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传 真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时进行。 ( 五) 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值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3)首次公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从配股除 权 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 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六) 基金份 额净 值的确 认及 错误的 处理 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实 际 发 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 关 于 差 错 处 理 , 本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按 照 以 下 约 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各方,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 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方 ”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 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行政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 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 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 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 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 ( 八)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三、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一) 基金收 益的 构成 基 金 收 益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 二) 基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额。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 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 现金红利按红 利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下 称 “ 再 投 资 方 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则不进 行收益分 配。期 中分 配 由基金管 理人 另 行公 告 ,年度分 配在基 金会 计 年度结束 后 4 个 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净收益的 90% ;


6、基金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上述规定若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的 范 围 、 基 金 净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原 则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 支 付 方 式 及 有 关 手 续 费 等 内 容。 ( 五)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 六 )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红 利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 于 1 元,为 降低投资 者的转 账成 本 ,保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基 金注册登 记 人 可 将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额 。 自 动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7 年 5 月 25 日刊登《 关于修改 兴业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收益分配相关内容的公告》,自 2007 年 5 月 25 日 将投资者现金分红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下限由 100 元变更为 1 元,详情请见具体公告。 十四、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一) 与基金 运作 有关的 费用 1、基金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提 取 。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乘 以 相 应 的 管 理 费 年 费 率 来 计 算,计算方法如下: H=E ×I ÷当年天数 H :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I :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年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底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次月前 2 个 工作日 内从基金 资产中 一次 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 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乘 以 托 管 费 年 费 率 来 计 算 , 计 算 方 法 如下: H =E ×I ÷当年天数 H :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I : 基 金 的 托 管 费年费率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25% 。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底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前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 要 包 括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以 及 其 它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资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它 费 用 。 该 等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前基金费用。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 以酌情调低 基金管理人 的报酬及基金 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二) 与基金 销售 有关的 费用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遵 循金额申购的原则,即 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 用;费用计算 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00 万 1.0%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 于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遵 循 份 额 赎 回 的 原 则 ,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在 扣 除 必 要 的 手续费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资产 ,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0% 7 日 ≤ T≤1 年 0.50% 1 年< T≤2 年 0.25% T >2 年 0 3、本基金实际执行费 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或公开 说 明 书 中 进 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需 要 调 整 费 率 时 , 如 果 没 有 超 过 上 述 费 率 限 额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自 行 调 整 ; 若 提 高 本 基 金 上 述 费 率 的 上 限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费率 上限变 更的 , 最迟将于 新的费 率开 始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一种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本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成 立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四) 费用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调 高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或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调 低 基 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十五、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 基金托管人或 者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 立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 但 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能 同 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 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 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 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 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二) 基金审 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并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 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公告。 十六、 基金的 信息披露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格 式 准 则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应 予 披 露 的 信 息 将 通 过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http://www.xqfunds.com 。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 一) 基金募 集信 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 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 的 三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上 公 告 并 同 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登载。 2、基金合同摘要:基 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 售 的 三 日 前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上 公 告 并 同 时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登载基金合同全文。 3、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管理人在公告招募说 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 同时,应将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当 日 刊 登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 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二) 基金运 作信 息披露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三) 定期报 告 本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一 系 列 有 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法 规 编 制 , 包 括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及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定 期 报 告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二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两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者年度报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九十日内,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六个月结束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公 告 。 更 新 内 容 截 止 至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前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托 管 人 复 核 意 见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20% 的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四) 基金临 时信 息披露 本 基 金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下 列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之 一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两 日 之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五)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2、基金托管人须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盖章确认。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公告文 本在编制完成后,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注 册 登 记 中 心 、 有 关 销 售 人 及 其 网 点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进 行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十七、 风险揭 示 ( 一) 证券市 场风 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从 而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而 产 生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 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 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国债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 着 可 转 债 、 国 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可 转 债、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 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 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 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 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 理能力、财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 人 员 素 质 等 , 这 些 都 会 导 致 企 业 的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其 可 转 债 价 格 、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投 资 多 样 化 来 分 散 这 种 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基金 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 形式来 分配,而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 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8、市场供需风险。如 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 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 策、市场参与 主 体 经 营 环 境 等 发 生 变 化 , 市 场 参 与 主 体 可 用 资 金 数 量 和 债 券 市 场 可 供 投 资 的 债 券 数 量 可 能 发 生 相 应 的 变 化 , 最 终 影 响 债 券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投 资 收 益 的 变 化。 9、国际竞争风险。随 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 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 必然要 受到国 际 市 场 同 类 技 术 或 同 类 产 品 公 司 的 强 有 力 竞 争 , 部 分 上 市 公 司 有 可 能 不 能 适 用 新 的 行 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 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10 、 本 基 金 产 品 特 定 风 险 。 可 转 债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风 险 , 本 基 金 以 可 转 债 为 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可 转 债 市 场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按 照 计 划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或 者 及 时 实 现 资 产 变 现 , 从 而 影 响 投 资 目 标 的 实 现 ; 股 价 波 动 性 风 险 , 可 转 债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的 波 动 会 影 响 可 转 债 认 股 权 价 值 、 赎 回 权 价 值 、 回 售 权 价 值 、 转 股 价 格 重 置 权 价 值 等 可 转 债 内 含 期 权 的 价 值 , 进 而 影 响 可 转 债 的 市 场 价 格 , 导 致 投 资 收 益 的 不 确 定 性 ; 转 股 风 险 , 指 在 转 股 期 内 ,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价 格 低 于 转 股 价 , 导 致 不 能 获 得 转 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 二)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技 术 等 相 关 性 较 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 在 基 金 的 所 有 开 放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都 有 义 务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 赎 回 。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在 国 内 推 出 时 间 还 不 长 , 应 对 基 金 赎 回 的 经 验 不 足 , 加 之 中 国 股 票 市 场 波 动 性 较 大 , 在 市 场 下 跌 时 经 常 出 现 交 易 量 急 剧 减 少 的 情 况 , 如 果 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七、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 赎回款项 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国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 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限制范围内 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 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 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 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的 “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 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和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 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c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 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 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 四) 本基金 合同 无法生 效所 产生的 风险 自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之 日起三个 月内 ,如果 本 基金的净 认购 金额达 到 或超过 2 亿 元且认购 户数 达到或 超 过 200 人 ,并按 规定 报证监会 备案 后,本 基 金合同生 效。 若基 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200 人的条件, 将会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风险。 ( 五) 信用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 或 由 于 债 券 发 行 人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债 券 价 格 下 降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六) 法律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 七)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 易 错 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在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八) 其他风 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 基金合 同的终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60 个 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止该基金合同;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该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 丧 失 基 金 管 理 机 构 资 格 、 停 止 营 业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无 其 它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承 受 其 原 有 权 利 及 义 务;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 丧 失 基 金 托 管 机 构 资 格 、 停 止 营 业 等 事 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清 算小 组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1、本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会 的 监 督 下 对 终 止 后 的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在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保 护 基 金 资 产 安 全 的 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 师 事 务 所 、 律 师 事 务 所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 算 小 组 的 具 体 人 员 名 单 函 告 其 他 各 方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请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清 算 小组在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 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 资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三) 清算程 序 1.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的资产和债券债务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 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 公布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 进行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 四) 清算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资 产按 下列顺 序清 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 六) 基金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 终止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在 至少 一种中 国 证监会指 定的 媒体上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 七) 清算账 册及 文件保 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 《兴全 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摘要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按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认购、申购、 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 取得有效申请 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的过错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管理 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资 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4)作为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 换基金销售代理人 ,对 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 和 处 理 。 如 认 为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它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 依 照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代 表 基 金 对 被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6 (3)设置相应的部门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 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 委托其它机构 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资产 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资 产相 互 独 立, 保 证 不 同基 金 在 资产运 作 、 财 务 管理 等 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 ) 严 格 按 照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暂行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 按 照 法 律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项;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 依 据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20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除; (21 )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账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 三)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资 产; (2)依本《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法定的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约定 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 反了本《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5)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 账户负责基金 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不一致,有权拒绝签章; (10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 如 果 不 一 致,有权拒绝签章。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2、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资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 法》、《试点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非 法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资 产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 利 用 基 金 资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的 , 所 得 利 益 归 于 基 金 资 产 ,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 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 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以本基金托 管 人 及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帐 户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乙 类 账 户 , 负 责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的 清 算 交 割 ,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 并 负 责 办 理 基 金 名 下 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 《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等 事 项 符 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 以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 采 取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 使 基 金 投 资 和 融 资 的 条 件 符 合 本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 按 规 定 出 具 基 金 业 绩 和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行;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15 ) 在 定 期 报 告 内 出 具 托 管 人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本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 应 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 基 金 合 同》规定之处,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 因 过 错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 )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本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活动;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集、议 事及 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 出 现或 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 之一 的 ,经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变 更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 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确 定 , 在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并 确 定 开 会 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4 )代 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 要求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 通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三 十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 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 2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 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 于 在 代 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 B)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 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 少应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通讯方式开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 性 公 告 ; B)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 上 ;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 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如 表 决 截 止 日 前( 含 当 日) 未 达 到 上 述 要 求,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时间( 至 少 应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后)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5、 议事 内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 一 、 召 开 事 由 ” 中 所 指 的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金份额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3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临 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 ,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日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 4 )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 时提案),大会召集人 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 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进 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1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 公 证 机 构 的 监 督 下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4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二 日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可 作 出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 转 换 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 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表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 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5 3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所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没 有 怀 疑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其 他 人 员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8、 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 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 决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至 少一 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五)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6 2、基金清算小组 (1 ) 自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必 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 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发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 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 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 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7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 本 《 基 金 合 同 》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场 所 , 投 资 者 可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 基 金 合 同 》 印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 如 涉 及 争 议 事 项 需 协 商 、仲 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 十、 《 兴全 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托管 协议》摘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5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张倩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8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 号:国务院《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 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 民 币 存 款 、 贷 款 、 结 算 业 务 ; 居 民 储 蓄 业 务 ; 信 托 贷 款 、 投 资 业 务;金融租赁业务;外 汇存款;外汇汇款;外 汇投资;在境内、外发 行或代理发行外 币有价证券;贸易、非 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 现;外汇放款;买卖或 代理买卖外汇及 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 币票据兑换; 外 汇 担 保 ; 保 管 箱 业 务 ; 征信调查、咨询服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 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 托管;委托资产 托管;信托资产托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 障基金托管;投 资 连 接 保 险 产 品 的 托 管 ; 收 支 账 户 的 托 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 ) 境 内 证 券 投 资托管。 ( 二)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理 人之间 的业 务监督 、核 查 1 、根据《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 本 协 议 和 有 关 证 券 法 规 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 资 金的到账和赎 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 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 规性进行监督和 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 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在限期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 暂 行 办 法 》 、 《 试 点 办 法 》 、 《 基 金 契 约 》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是否擅自动用基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9 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 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 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 项,对基金托管 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 金资 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 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 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导致基金 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 危险状态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的 方 式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 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 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暂 行 办法》 、《 试点 办法 》 、《基 金契 约》、本协议或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监督方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资 产保 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 金资产 ,应 安全 保管 所 收到的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基金 资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 设立独 立的 账户 ,与 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基 金资 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 令,不 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 人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 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0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购 过 程中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 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 售与服 务代 理协 议的 约 定,将 认购 资金 划入 基 金发起 人在 银行开设的“兴 全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专 户 ” 。 基 金 设 立 募 集 期 满 , 由 基 金 发 起 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 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 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 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 申购资 金是 否到 账, 对 于未准 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 户, 保 管基金 的银 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 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 法》、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国 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 关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 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 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 心开设同业拆借 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 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债券托管乙类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签订 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 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 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 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 存放于 托管 银行 的保 管 库;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 司/ 深 圳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 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承担责 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签署 ,除 本协 议 另有规 定外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 根据 基金 的需 要 以基金 的名 义签 署。 合 同原件 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但涉及 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 费用支付时,管理人应 传真与托管人作 为划款指令的依据。 ( 四)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核 算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 签 名 、 盖 章 并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 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 ,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 股 价 , 按 收 盘 价 高 于 配 股 价 的 差 额 估 值 。 收 盘 价 等 于 或 低 于 配 股 价 , 则 估 值 为 零 。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净值差错处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 对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证 监 会 有 新 的 规 定 , 则 按 新 的 规 定 执 行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且 不 损 害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单 位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3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成 立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4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 成;投资组合公 告每季 公布一次,应按证监会 的《证券投资基金 信 息 披 露 指 引 》 要 求 公 告 ; 公 开 说 明 书 在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每 六 个 月 公 告 一 次 , 于 截 止 日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后的30 日 内 公 告 。 半 年 报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60 日 内 公 告 ; 年 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5 日内立 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30 日 内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盖公章,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中报 或年报 复核 完毕 后, 需 出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 ,以备 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 五)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结束 时 的基金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 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 月最后一个交易 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 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 负责制定。基金过户与 注册登记人对基 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 六) 争议的 处理 和适用 法律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契约》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七) 托管协 议的 修改和 终止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 《 基 金 契 约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 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 内 容 ,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 一) 通知服 务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内 容 包 括 短 信 账 单 、 电 子 对 账 单 等 服 务 。 对 于 订 制 手 机 短 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 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 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 方便投资人快速 获 得 账 户 信 息 。 对 于 订 制 电 子 对 账 单 的 客 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每 季 度 或 每 月 通 过 E- MAIL 向账单期 内有交 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 户 发送上个月 或季度 基 金交易对账单,以 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 二) 在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 三) 网上交 易 ( 手机APP )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trade.xqfunds.com 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方式修改、账 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 四) 资讯服 务 投 资 者 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 (免长话费)、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 五) 信息定 制服 务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免 费 的 手 机 短 信 和 电 子 邮 件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 通 过 定 制 ,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 手机短信收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送的基金净值,并 可通过电子邮件 收到 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 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 等信息。 ( 六) 投诉受 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站 留言的投 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8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本基金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和公司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 项名 称 披 露日 期 1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国信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3 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广发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14 3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8-12-20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中国工商银行 2019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6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银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6 6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2-26 7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邮储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6 8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华福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8-12-28 9 旗下各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9-01-01 10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国元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1-14 11 关于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聘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9-01-17 12 关于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9-02-22 13 关于调整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腾安基金销售(深 圳)有限公司的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申购金额的公告 2019-03-29 14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 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29 15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爱建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4-08 16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9-04-12 二十三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注 册 登 记 中 心 、 有 关 销售人及其网点,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 备查文 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要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机构 申 请查阅以下文件: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兴 全可转 债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9 2、《兴全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销售代理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兴全可转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全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年06月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