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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500(512510)

ETF500:华泰柏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201 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九 年 六 月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重 要 提 示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根 据 2015年 3 月 31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 关 于 准 予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联 接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15】 508号 ) 进 行 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于 2015年 5月 13日 正 式 生 效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 管 理 人 ” 或 “ 本 公 司 ”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责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等 。 本 基 金 是 跟 踪 中 证 500指 数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投 资 本 基 金 可 能 遇 到 的 风 险 包 括 :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参 考 IOPV决 策 和 IOPV计 算 错 误 的 风 险 、 退 市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失 败 的 风 险 、 投 资 者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的 风 险 、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对 价 的 变 现 风 险 、 第 三 方 机构服 务 的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与 操 作 风 险 、 技 术 风 险 、 不 可 抗 力 等等 。 本 基 金 申 购赎 回 的 方 式 有 两 种 :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和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 对 于 场 内 申 购 ,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 成 功 之 前 不 得 卖 出 和 赎 回 ; 即 在 目 前 结 算 规 则 下 , T日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卖 出 , T日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T+1日 不 得 卖 出 和 赎 回 , T+1日 交 收 成 功 后 T+2日 可卖 出 和 赎 回 。 对 于 场 内 赎 回 , 投 资 者 获 得 的 股 票 可 在 当 日 卖 出 。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代 理 券 商 若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 足 额 获 得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或 不 能 及 时 、 足 额 获 得 赎 回 当 日 获 得 的 股 票 ,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对 于 场 外 申 购赎 回 , 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可 能 会 根 据 市 场 交 易 佣 金 水 平 、 印 花 税 率 等 相 关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交 易 成 本 的 变 动 而 调 整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时 之 前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相 关公 告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身 的 风 险 收 益 偏 好 , 选 择 适 合 自 己 的 基 金 产 品 , 并 且中 长 期 持 有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来 表 现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019年 5月 12日 , 有 关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019年 3月 31日 , 财 务 和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本 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对 本 次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中 的 投 资 组 合 报 告和 业 绩 表 现 进 行 了 复 核 确 认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目 录 一 、 绪 言 ................................................................................................................................................. 1 二 、 释 义 .................................................................................................................................................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7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15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17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23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30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与 变 更 登 记 ........................................................................................................... 31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33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35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62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 70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72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73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77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79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82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83 十 九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 89 二 十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93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95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108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 118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 119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120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121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以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号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 金 合同 ” ) 编 写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同 。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募 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 二 、 释 义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及 对 基 金 合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 法 解 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 等 9 、《 基 金 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 运 作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 布 、 同 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4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指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定 义 的 “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 简 称 “ ETF ” 15 、 联 接 基 金 : 指 将 绝 大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类 似 , 紧 密 跟 踪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最 小 化 , 采 用 开 放 式 运 作 方 式 的 基 金 16 、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7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 18 、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同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9 、 个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20 、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织 21 、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构 投 资 者 22 、 投 资 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4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5 、 销 售 机构 : 指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构 26 、 发 售 代 理 机构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机构 27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办 理 本 基 金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28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9 、 登 记 机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基 金 的登 记 机构 为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30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31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或 转 托 管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2 、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3 、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4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 35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期 限 36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7 、 T 日 : 指 销 售 机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日 38 、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 n 为 自 然 数 39 、 开 放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 的 工 作 日 40 、 开 放时 间 : 指 开 放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1 、《 业 务 规 则 》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发 布 实 施 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及 销 售 机构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42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3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4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对 价 资 产 的 行 为 45 、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销 售 机构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46 、 场 内 : 指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业 务 的 场 所 47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用 以 公 告 的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等 信 息 的 文 件 , 适 用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48 、 组 合 证 券 : 指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49 、 申 购 对 价 : 指 在场 内 申 购赎 回 方 式 下 ,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按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50 、 赎 回 对 价 : 指 在场 内 申 购赎 回 方 式 下 ,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应 交付 给 赎 回 人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51 、 标 的 指 数 : 指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的 中 证 500 指 数 及 其 未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更 52 、 完 全 复 制 法 : 指 一 种 跟 踪 指 数 的 方 法 。 通 过 购 买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所 有 成 份 证 券 , 并 且 按 照 每 种 成 份 证 券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确 定 购 买 的 比 例 以 构 建 指 数 组 合 , 达 到 复 制 指 数 的目的 53 、 现 金 替 代 : 指 在场 内 申 购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 证 券 中 部 分 证 券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54 、 现 金 差 额 : 指 在场 内 申 购赎 回 方 式 下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资 产 净 值 与 按 当 日收 盘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 价 计 算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中 的 组 合 证 券 市 值 和 现 金 替 代之 差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时 应 支 付 或 应 获 得 的 现 金 差 额 根 据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现 金 差 额 、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计 算 55 、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 指 在场 内 申 购赎 回 方 式 下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并 在 T 日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的 当 日 现 金 差 额预 估 值 , 预 估 现 金 差 额 由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冻 结 56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申 购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计 算 并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交 易 时 间 内 发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简 称 IOPV 57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指 在场 内 申 购赎 回 方 式 下 ,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份 额 的 最 低 数 量 ,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为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整数 倍 58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建 仓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将 投 资 者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的 行 为 59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60 、 收 益 评 价 日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累 计 报 酬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累 计 报 酬 率 差 额 之 日 61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 去 100% 62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之 比 减 去 100% 63 、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64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6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66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67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 以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68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69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70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 指 现 金 ;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 融 工 具 71 、 不 可 抗 力 : 指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波 成 立 日 期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78号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组织 形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联 系 人 : 汪 莹 白 联 系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 38601777 股 权 结 构 : 柏 瑞 投 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原 AIGGIC) 49%、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9%、 苏 州 新 区 高 新 技 术 产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董 事 会 成 员 贾 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工 商 银 行 江 苏 省 分 行 , 2001年 7月 至 2016年 11月 在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 历 任 经纪 业 务 总 部 技 术 主 办 、 零 售 客 户 服 务 总 部 地 区 经 理 、 南 宁 双 拥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南 京 长 江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企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主 持 工 作 )、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融 资 融 券 部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2016年 12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翟 军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江 苏 省 国 际 信 托投 资 公 司 、 信 泰 证 券 , 2009年 9月 进 入 华 泰 证 券 工 作 , 曾 任 零 售 客 户 服 务 总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经纪 业 务 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浙 江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Anthony Fasso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1984年 加 入 Bankers Trust, 1995年 至 2000年 先 后 任 Bankers Trust Funds Management 董 事 ( 亚 洲 ) 、 高 级 副 总 裁 及 常 务 董 事 ( 香 港 ) 。 2000年 至 2001年 担 任 iRegent Group Limited 营 销 经 理 ( 香 港 ), 2001年 至 2003年 担 任 Julius Baer Investment Advisory (Asia) Ltd 行 政 总 裁 及 机构 资 产 管 理 部 门 主 管 ( 香 港 ), 2003年 至 2004 年 担 任 Deutsche Asset Management 私 人 财 富 管 理 董 事 ( 墨 尔 本 ), 2005 年 至 2010年 担 任 AXA Investment Managers亚 太 区 行 政 总 裁 及 全 球 执 行 委 员 会 成 员 ( 巴 黎 /香 港 ), 2010年 至 2018年 担 任 AMP Capital国 际 业 务 行 政 总 裁 及 全 球 客 户 部 门 ( 香 港 ) 主 管 , 2019年 至 今 担 任 柏 瑞 投 资 行 政 总 裁 ( 亚 洲 , 日 本 除 外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 杨 智 雅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曾 就 职 于 升 强 工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华 之 杰 国 际 商 业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1992年 4月 至 1996年 12月 任 AIG友 邦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部 经 理 , 1997年 1月 至 2001年 7月 任 AIG友 邦 证 券 投 资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部 经 理 、 资 深 经 理 、 协 理 , 2001年 7月 至 2010年 2月 任 AIG友 邦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董 事 长 暨 总 经 理 。 2010 年 2月 至 今任 柏 瑞 证 券 投 资 顾 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暨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韩 勇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2007年 7月 至 2011年 9月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1年 10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杨 科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2001 年 至 今任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2010年 至 今任 该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李 亦 宜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Lazard & Co. 旧 金 山 办 事 处 以 及 Lazard Asia香 港 办 事 处 , 2010年 至 2013年 曾 担 任 Japan Residential Assets Management Limited 董 事 。 2002年 至 今 历 任 Argyle Street Management Limited 基 金 经 理 、 执 行 董 事 , 2006年 至 今 同 时 担 任 新 加 坡 上 市 公 司 TIH Limited董 事 。 文 光 伟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1983年 至 2015年 先 后 任中 国 人 民 大 学 会 计 系 助 教 、 会 计 系 讲 师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商 学 院 会 计 系 副 教 授 、 硕 士 生 导 师 , 1989年 12月 至 1991年 6月期 间 兼 职 于 香 港 普 华 会 计 公 司 审 计 部 。 2015年 3月 从中 国 人 民 大 学 退 休 。 沈 志 群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1978年 至 1987年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 国 家 建 委 政 策 研 究 室 、 国 家 建 设 部 经 济 研 究 所 从事 研 究 工 作 , 任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1987年 至 1997年 先 后 任 国 家 计 委 投 资 研 究 所 研 究 室 主任 、 所 长 助 理 、 副 所 长 ( 副 司 级 ), 1997年 任 国 家 计 委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院 科 研 部 主任 ( 正 司 级 ), 2000年 任 国 家 计 委 ( 国 家 发 改 委 ) 宏 观 经 济 研 究 院院 长 助 理 , 2001年 至 2014年 任 北 京 国 宏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宏 观 院 下 属 ) 总 经 理 。 2014年 退 休 , 现 任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副 会 长 。 2、 监 事 会 成 员 王 永 筠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会 员 。 2004 年 至 2008 年 任 职 于 德 勤 , 2008 年 至 2019 年 担 任 黑 石 集 团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董 事 , 2019年 起 担 任 柏 瑞 投 资财 务 部 门 高 级 副 总 裁 ( 亚 洲 , 日 本 及台 湾 除 外 ) 。 刘 晓 冰先 生 : 监 事 , 二 十 四 年 证 券 从业 经 历 。 1993年 12月 进 入公 司 , 曾 任 无 锡 解 放 西 路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无 锡 永 乐 路 营 业 部 负责 人 , 无 锡 城 市 中 心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无 锡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 现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苏 州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 柳 军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2000-2001年 任上 海 汽 车 集 团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 2001-2004年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基 金 核 算 员 , 2004年 7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历 任 基 金 事 务 部 总 监 、 上 证 红 利 ETF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009年 6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 原友 邦 华 泰 ) 上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0年 10月 起 担 任 指 数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2011年 1月 起 兼 任 华 泰 柏 瑞 上 证 中 小 盘 ETF基 金 、 华 泰 柏 瑞 上 证 中 小 盘 ETF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2年 5月 起 兼 任 华 泰 柏 瑞 沪 深 300ETF基 金 、 华 泰 柏 瑞 沪 深 300ETF联 接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 2月 起 任 指 数 投 资 部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 总 监 。 2015年 5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ETF 及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ETF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3月 至 2018年 11月 任 华 泰 柏 瑞 锦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华 泰 柏 瑞 裕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3月 至 2018年 10月 任 华 泰 柏 瑞 泰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4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MSCI中 国 A股 国 际 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10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MSCI中 国 A股 国 际 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12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红 利 低 波 动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童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1997-1998 年 任上 海 众 恒 信 息 产业 有 限 公 司 程 序 员 , 1998-2004年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经 理 , 2004年 4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信 息 技 术 与 电 子 商 务 部 总 监 。 3、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韩 勇 先 生 : 总 经 理 , 博 士 , 曾 任 职 于 君 安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 华 夏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2007年 7月 至 2011年 9月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1年 10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王 溯 舸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1997-2000年 任 深 圳 特 区 证 券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2001-2004年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受 托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陈 晖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 1993-1999 年 任 江 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北 京代 表 处 代 表 , 1999- 2004年 任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北 京 总 部 总 经 理 。 房 伟 力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997-2001 年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交 收 系 统 开 发 经 理 , 2001-2004年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登 记 及 结 算 部 门 总 监 , 2004-2008年 5月 任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田 汉 卿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曾 在 美 国 巴 克 莱 全 球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BGI) 担 任 投 资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3年 8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增 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3年 10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2014年 12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 3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先 行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驱 动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5年 6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智 慧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和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绝 对 收 益 策 略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6年 5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对 冲 稳 健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3月 至 2018年 11月 任 华 泰 柏 瑞 惠 利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5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创 优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9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量 化 阿 尔 法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7年 12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港 股 通 量 化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本 科 与 研 究 生 毕 业于 清 华 大 学 , MBA毕 业于 美 国 加 州 大 学 伯 克 利分 校 哈 斯 商 学 院 。 高 山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2001 年 5月 至 2013年 7月 任 职 于 全 国 社 会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投 资 部 , 任 处 长 ; 2013年 7月 起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本 科 毕 业于 山 东 大 学 经 济 管 理 学 院 , 硕 士 毕 业于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研 究 生 部 , 博 士 毕 业于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部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 董 元 星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2006.9-2008.12任 巴 克 莱 资 本 ( 纽约 ) 债 券 交 易 员 , 2009.3-2012.8任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2012年 8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2013年 10月 起 任 华 泰 柏 瑞 稳 健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经 理 。 2014年 2月 起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5年 12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北 京 大 学 经 济 学学 士 , 纽约 大 学 STERN商 学 院 金 融 学 博 士 。 程 安 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1997.9-2001.1任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上 海 市 分 行 信 贷 经 理 , 2001.2-2012.4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销 售 总 监 。 2012年 5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5年 12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本 科 毕 业于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国 际 金 融 专业 , 硕 士 毕 业于上 海 财 经 大 学 国 民 经 济 学 专业 , EMBA毕 业于上 海 交 通 大 学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 李 晓 西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美 国 杜 克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曾 任中 银 信 托投 资 公 司 外 汇 交 易 结 算 员 , 银 建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经 理 , 汉 唐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高 级经 理 , 美 国 信 安 环 球 股 票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兼 基 金 经 理 。 2018年 7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2018年 8月 起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刘 万 方 先 生 : 财 政 部 财 政 科 学 研 究 所 财 政 学 博 士 。 曾 任中 国 普 天 信 息 产业 集 团 公 司 项 目 投 资 经 理 , 美 国 MBP咨 询 公 司 咨 询 顾 问 , 中 国 证 监 会 主任 科 员 、 副 处 长 , 上 投 摩 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朱 雀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朱 雀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2019 年 4月 加 入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4、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柳 军先 生 , 同 上 。 5、 权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主 席 : 总 经 理 韩 勇 先 生 ; 成 员 : 副 总 经 理 王 溯 舸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田 汉 卿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李 晓 西 先 生 ; 投 资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吕 慧 建 先 生 ; 投 资 研 究 部 副 总 监 张 慧 先 生 ; 基 金 经 理 徐 晓 杰 女 士 。 列 席 人 员 : 督 察 长 陈 晖 女 士 ; 权 益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指 定 的 其 他人 员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 6、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重 大 合同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从事 证 券 投 资 ;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担 损 失 ; ( 5) 侵 占 、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人从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 7) 玩 忽 职 守 ,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 8)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 不从事以下 活 动 :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违 反 基 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 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依 法 监 管 ; ( 6)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2 ( 7)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1)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2)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3)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4、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 3)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4) 不从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 1)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和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 涵 盖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 ; ( 2)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在 精 简 的 基 础 上 设 立 能 够 充 分 满 足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 各 机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能 上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内 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 必 须 独 立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建 立 和 执 行 部 门 ; ( 4)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消 除 内 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 ( 5) 防 火 墙 原 则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应 当 分 离 , 基 金 投 资 研 究 、 决 策 、 执 行 、 清 算 、 评 估 等 部 门 和 岗 位 , 应 当 在 物 理 上 和 制 度 上 适 当 隔 离 , 以 达 到 风 险防 范 的目的 ; ( 6)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2、 内 部 控 制 的 主 要 内 容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3 ( 1) 控 制 环 境 董 事 会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全 面 负责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 风 险 控 制 和 财 务 监 控 , 审 查 公 司 的 内 控 制 度 , 并 对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审 计 ; 董 事 会 下 设 薪 酬 、 考 核 与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 对 董 事 、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候 选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以 确 保 其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所 要 求 的 任 职 资 格 , 制 定 董 事 、 监 事 、 总 经 理 、 督 察 长 、 财 务 总 监 、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基 金 经 理 的 薪 酬 /报 酬 计 划 或 方 案 。 公 司 管 理 层 在 总 经 理 领 导 下 , 认 真 执 行 董 事 会 确 定 的 内 部 控 制 战 略 , 为了 有 效 贯 彻 公 司 董 事 会 制 定 的 经 营 方 针 及发 展 战 略 , 设 立 了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投 资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发 表 专业 意 见 及 建 议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责 , 主 要 负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 有 效 性 和合 理 性 进 行 审 查 , 发 现 重 大 风 险 事件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人 员 定 期 评 估 公 司 风 险 状 况 , 范 围 包 括所 有 能 对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的 内 部 和 外 部 因 素 , 评 估 这 些 因 素 对 公 司 总 体 经 营 目 标 产 生 影 响 的 程 度 及可 能 性 , 并 将 评 估 报 告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 3) 控 制 活 动 控 制 活 动 包 括 自 我 控 制 、 职 责 分 离 、 监 察 稽 核 、 实 物 控 制 、 业 绩 评 价 、 严 格 授 权 、 资 产 分 离 、 危 机 处 理 等 政 策 、 程 序 或 措 施 。 自 我 控 制 以 各 岗 位 的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 是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一 道 防 线 。 在 公 司 内 部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在 相 关 部 门 和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责 任 , 使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的 机 制 成 为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二 道 防 线 。 充 分 发 挥 督 察 长 和 法 律 监 察 部 对 各 岗 位 、 各 部 门 、 各 机构 、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监 察 稽 核 作 用 ,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的 第 三 道 防 线 。 ( 4) 信 息 与 沟 通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业 务 汇 报 体 系 , 形 成 了 自 上 而 下 的 信 息 传 播 渠 道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信 息 呈 报 渠 道 。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 保 证 了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 并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 ( 5) 内 部 监 控 内 部 监 控 由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与 审 计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法 律 监 察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本 公 司 设 立 了 独 立 于 各 业 务 部 门 的 法 律 监 察 部 , 其 中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履 行 内 部 稽 核 职能 , 检 查 、 评 价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合 理 性 、 完 备 性 和 有 效 性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揭 示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及 基 金 运 作 中 的 风 险 ,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有 效 地 执 行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 实 施 和 维 持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 2) 本 公 司 承 诺 以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4 ( 3) 本 公 司 承 诺 将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化及 公 司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5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银 行 ” ) 住 所 及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首 次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1983年 10月 31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998】 24 号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民 传 真 :( 010) 66594942 中 国 银 行 客 服 电 话 : 95566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设 立 于 1998年 , 现 有 员 工 110余 人 , 大 部 分 员 工 具 有 丰 富 的 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 从业 经 验 , 且 具 有 海 外 工 作 、 学 习 或 培 训 经 历 , 60% 以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业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中 国 银 行 已 在 境 内 、 外 分 行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展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QFII、 RQFII、 QDII、 境 外 三 类 机构 、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信 托 计 划 、 企 业 年 金 、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 股 权 基 金 、 私 募 基 金 、 资 金 托 管等 门 类 齐 全 、 产 品 丰 富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在 国 内 , 中 国 银 行 首 家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分 析 等 增 值 服 务 ,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增 值 服 务 , 是 国 内 领 先 的 大 型 中 资 托 管 银 行 。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 至 2019年 3月 31日 , 中 国 银 行 已 托 管 710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其 中 境 内 基 金 670只 , QDII基 金 40只 , 覆 盖 了 股 票 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 型 、 货 币 型 、 指 数 型 、 FOF等 多 种 类 型 的 基 金 , 满 足 了 不 同 客 户 多 元 化 的 投 资 理 财 需 求 , 基 金 托 管 规 模 位 居 同 业 前列 。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制 度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管 理 与 控 制 工 作 是 中 国 银 行 全 面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组 成 部 分 , 秉 承 中 国 银 行 风 险 控 制 理 念 , 坚 持 “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贯 穿 业 务 各 环 节 , 通 过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设 定 及 制 度建 设 、 内 外 部 检 查 及 审 计 等 措 施 强 化 托 管 业 务 全 员 、 全 面 、 全 程 的 风 险 管 控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6 2007年 起 , 中 国 银 行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控 制 审 阅 工 作 。 先 后 获 得 基 于 “ SAS70” 、 “ AAF01/06” 、 “ ISAE3402” 和 “ SSAE16” 等 国 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 2017年 , 中 国 银 行 继续 获 得 了 基 于 “ ISAE3402” 和 “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 国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的相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构 报 告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7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证 券 公 司 ( 一 级 交 易 商 ) 1)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B座 12-1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勇力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电 话 :( 010) 66555316 传 真 :( 010) 66555246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993 公 司 网 址 : www.dxzq.net 2)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办 公 地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中 路 2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24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雷 杰 联 系 人 : 郭 军 瑞 电 话 :( 0731) 85832503 传 真 :( 0731) 85832214 客 服 电 话 : 95571 公 司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3)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州 天 河 区 天 河 北 路 183-187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房 ) 办 公 地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北 路 183号 大 都 会 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树 明 联 系 人 : 黄 岚 电 话 :( 020) 87555888 传 真 :( 020) 87555305 客 服 电 话 : 95575 公 司 网 址 : www.gf.com.cn 4)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南 京 市 江 东中 路 228号 办 公 地址 : 南 京 市建 邺 区 江 东中 路 228号华 泰 证 券 广 场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4011号 港 中 旅 大 厦 18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8 联 系 人 : 庞 晓 云 电 话 : 025-883389093 传 真 : 0755-82492962( 深 圳 ) 客 服 电 话 : 95597 公 司 网 址 : www.htsc.com.cn 5)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办 公 地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6号 23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联 系 人 : 吴 阳 电 话 :( 0531) 68889155 传 真 :( 0531) 68889752 客 服 电 话 : 95538 公 司 网 址 : www.zts.com.cn 6) 天 风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 发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4楼 办 公 地址 : 中 国 武 汉 武 昌 区 中 南 路 99号 保 利 广 场 A座 37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余 磊 联 系 人 : 崔 成 电 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 027-87618863 客 服 电 话 : 400-800-5000 公 司 网 址 : www.tfzq.com 7)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志 刚 联 系 人 : 尹 旭 航 电 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 010-63080978 客 服 电 话 : 95321 公 司 网 址 : www.cindasc.com 8)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层 办 公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8-45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宫 少 林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9 联 系 人 : 林 生 迎 电 话 :( 0755) 82960223 传 真 :( 0755) 82960141 客 服 电 话 : 95565 公 司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9)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5号 新 盛 大 厦 A座 6-9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大 建 联 系 人 : 李 微 电 话 :( 010) 59355941 传 真 :( 010) 66553791 客 服 电 话 : 400-889-5618 公 司 网 址 : www.e5618.com 10)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有 安 联 系 人 : 宋 明 电 话 :( 010) 66568450 传 真 :( 010) 66568990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888 公 司 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 国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号 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大 街 1号 国 贸 大 厦 2座 27层 及 28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电 话 :( 010) 6505 1166 - 6493 传 真 :( 010) 8567 9535 客 服 电 话 : 410-910-1166 公 司 网 址 : www.cicc.com.cn 12)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18层 -21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 元 办 公 地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003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栋 第 04、 18层 至 21层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刘 毅 电 话 :( 0755) 82023442 传 真 :( 0755) 82026539 客 服 电 话 : 95532 公 司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13)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北 京 市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88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电 话 : 400-8888-108 传 真 :( 010) 65182261 客 服 电 话 : 400-888-8108 公 司 网 址 : www.csc108.com 14) 中 信 证 券 (山 东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办 公 地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号 楼 第 20层 (266061)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宝 林 联 系 人 : 赵 艳 青 电 话 :( 0532) 85022326 传 真 :( 0532) 85022605 客 服 电 话 : 95548 公 司 网 址 : http://www.zxzqsd.com.cn 15)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人 : 郑 慧 电 话 : 010-60838888 传 真 : 010-60836029 客 服 电 话 : 95548 公 司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16) 江 海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址 : 哈 尔 滨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 办 公 地址 : 哈 尔 滨 香 坊 区 赣 水 路 56号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1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名 扬 联 系 人 : 周 俊 电 话 : 0451-85863726 传 真 : 0451-82337279 客 服 电 话 : 400-666-2288 公 司 网 址 : www.jhzq.com.cn ( 二 ) 登 记 机构 1、 场 内 份 额 的登 记 机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明 联 系 人 : 郑 奕 莉 电 话 : ( 021) 58872935 传 真 : ( 021) 68870311 2、 场 外 份 额 的登 记 机构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波 电 话 : 400-888-0001,( 021) 38601777 传 真 :( 021) 50103016 联 系 人 : 赵 景 云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号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05室 负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 021) 51150298 传 真 :( 021)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 刘 佳 、 范 佳 斐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2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湖滨 路 202号 领 展 企 业 广 场 2座 普 华 永 道 中 心 11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绍 信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单 峰 、 曹 阳 电 话 : 021-23238888 传 真 : 021-232388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3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销 售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并 经 2015年 3月 31日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准 予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联 接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 证 监 许 可 【 2015】 508号 ) 注 册 募 集 。 ( 一 ) 基 金 类 型 股 票 型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存 续 期 不 定 期 ( 三 ) 募 集 方 式 和 销 售 场 所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代 销 机构 的 代 销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3种 方 式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上 系 统 以 现 金 进 行 的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以 现 金 进 行 的 认 购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以 股 票 进 行 的 认 购 。 具 体 销 售 名 单 、 销 售 机构 联 系 方 式 以 及发 售 方 案 以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请 投 资 者 就 募 集 和 认 购 的 具 体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销 售 机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 机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 四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自 2015年 4月 15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公 开 发 售 。 根 据 《 运 作 办 法 》 的 规 定 , 如 果本 基 金 在 上 述 时 间 段 内 未 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法 定 条 件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时 间 , 本 基 金 可 继续 销 售 , 但 募 集 期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超 过 3个 月 。 同 时 也 可 根 据 认 购 和 市 场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发 售 , 并 及 时 公 告 。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发 售 时 间 为 2015年 4 月 15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4 ( 五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个人 投 资 者 、 机构 投 资 者 及 合 格 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六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及 金 额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份 额 总 数 应 不 少 于 2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总 额 ( 含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 的 股 票 市 值 ) 应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 ( 七 ) 基 金 的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元 , 以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 ( 八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不 超 过 3个 月 , 自 基 金 份 额 开 始 发 售 之 日 起 计 算 。 本 基 金 自 2015年 4月 15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进 行 发 售 。 其 中 , 网 下 现 金 发 售 的 日 期 为 2015年 4 月 15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 网 上 现 金 发 售 的 日 期 为 2015年 5月 4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 网 下 股 票 发 售 的 日 期 为 2015年 4月 15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 2、 认 购 开 户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需 具 有 证 券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是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股 账 户或 基 金 账 户 。 1) 如 投 资 者 需 新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则 应 注 意 : ① 基 金 账 户 只 能 进 行 基 金 的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 如 投 资 者 需 要 使 用 中 证 500指 数 成 份 股 中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参 与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或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则 应 开 立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A股 账 户 ; 如 投 资 者 需 要 使 用 中 证 500指 数 成 份 股 中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股 票 参 与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 则 还 应 开 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A股 账 户 。 ② 开 户 当 日无 法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 建 议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认 购 前 至 少 2个 工 作 日 办 理 开 户手 续 。 2) 如 投 资 者 已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 则 应 注 意 : ① 如 投 资 者 未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或 指 定 交 易 在 不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 需 要 指 定 交 易 或 转 指 定 交 易 在 可 办 理 本 基 金 发 售 业 务 的 证 券 公 司 。 ② 当 日 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或 转 指 定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当 日无 法 进 行 认 购 , 建 议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认 购 的 1个 工 作 日 前办 理 指 定 交 易 或 转 指 定 交 易 手 续 。 3、 认 购费 用 认 购费 用由 投 资 者 承担 , 认 购费 率 如 下 表 所 示 : 认 购 份 额 M( 份 ) 认 购费 率 M < 50万 1.0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5 50万 ≤ M <100万 0.5% M≥ 100万 1000元 /次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时 按 照 上 表 所 示 费 率 收 取 认 购费 用 。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办 理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时 可参 照 上 述 费 率 结 构 , 按 照 不 高 于 1.0%的 标 准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 认 购费 将 用 于 支 付 募 集 期 间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登 记 结 算 费 、 销 售 费 及 市 场 推 广 等 支 出 , 不 计 入 基 金 资 产 。 4、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1) 认 购 时 间 : 2015年 5月 4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上 午 9:30— 11:30和 下 午 1:00— 3:00。 2)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进 行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认 购 佣 金 、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 佣 金 = 认 购 份 额 ×佣 金 比 率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 1+ 佣 金 比 率 ) 认 购 佣 金 由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确 认 时收 取 , 投 资 者 需 以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认 购 佣 金 。 3) 认 购 限 额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单 一 账 户 每 笔 认 购 份 额 需 为 1,000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99,999,000份 。 投 资 者 应 以上 海 证 券 账 户 认 购 ,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 累 计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4) 认 购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需 按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的 规 定 , 备 足 认 购资 金 ,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提 交 后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当 日 交 易 时 间 内 撤 销 指 定 的 认 购 申 请 。 5) 清 算 交 收 : T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提 交 的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由 该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冻 结 相 应 的 认 购资 金 ,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清 算 交 收 , 并 将 有 效 认 购 数 据 发 送 发 售 协 调 人 , 发 售 协 调 人于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结 束 后 的 第 4日 将 实 际 到 位 的 认 购资 金 划 往 其 预 先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6) 认 购 确 认 :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个 工 作 日 之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 5、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1) 认 购 时 间 : 2015年 4月 15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指 定 发 售 代 理 机构 确 定 。 2) 认 购 金 额 和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的 计 算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费 用 = 认 购 份 额 ×认 购费 率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份 额 ×( 1+ 认 购费 率 ) 净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产 生 的 利 息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其 中 : 认 购费 用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确 认 时收 取 , 投 资 者 需 以 现 金 方 式 交 纳 认 购费 用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6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 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进 行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的 认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 3) 认 购 限 额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以 基 金 份 额 申 请 。 投 资 者 以上 海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 每 笔 认 购 份 额须 为 1,000 份 或 其 整数 倍 ,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 每 笔 认 购 份 额须 在 5万份以上 ( 含 5万份 ) 。 投 资 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 累 计认 购 份 额 不 设 上 限 。 4)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构 的 规 定 , 到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相 关 认 购 手 续 , 并 备 足 认 购资 金 。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5) 清 算 交 收 : T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于 T+2日 内 进 行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的 清 算 交 收 。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于 第 4个 工 作 日 将 汇 总 的 认 购 款 项 及 其 利 息 划 往 基 金 管 理 人 预 先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其 中 , 认 购 款 项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T日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由 该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冻 结 相 应 的 认 购资 金 。 在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最 后 一个 工 作 日 , 各 发 售 代 理 机构 将 每 一个 投 资 者 账 户 提 交 的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汇 总 后 ,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网 定 价 发 行 系 统 代 该 投 资 者 提 交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之 后 ,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清 算 交 收 , 并 将 有 效 认 购 数 据 发 送 发 售 协 调 人 , 发 售 协 调 人 将 实 际 到 位 的 认 购资 金 划 往 其 预 先 开 设 的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 其 中 , 认 购 款 项 不 计 利 息 。 6) 认 购 确 认 : 在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个 工 作 日 之 后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确 认 情 况 。 6、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1) 认 购 时 间 : 2015年 4月 15日 至 2015年 5月 6日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由 指 定 发 售 机构 确 定 。 2) 认 购 限 额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以 单只 股 票 股 数 申 报 , 用 以 认 购 的 股 票 必 须 是 中 证 500指 数 成 份 股 和 已 公 告 的 备 选 成 份 股 ( 具 体 名 单 以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 单只 股 票 最 低 认 购 申 报 股 数 为 1,000股 , 超 过 1,000股 的 部 分 须 为 100股 的 整数 倍 。 投 资 者 应 以 A股 账 户 认 购 , 可 以 多 次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 累 计 申 报 股 数 不 设 上 限 。 3)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构 的 规 定 , 到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认 购 手 续 , 并 备 足 认 购 股 票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4) 特 殊 情 形 ( 1) 已 公 告 的 将 被 调 出 中 证 500指 数 的 成 份 股 不 得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 ( 2) 限 制 个 股 认 购 规 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日 前 3个 月 个 股 的 交 易 量 、 价 格 波 动 及 其 他 异 常 情 况 , 决 定 是 否 对 个 股 认 购 规 模 进 行 限 制 , 并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日 前 至 少 3个 工 作 日 公 告 限 制 认 购 规 模 的 个 股 名 单 。 认 购 规 模 受 限 的 个 股 一 般 不 超 过 50只 。 ( 3) 临 时 拒 绝 个 股 认 购 : 对 于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 间 价 格 波 动 异 常 或 认 购 申 报 数 量 异 常 的 个 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不 经 公 告 ,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该 股 票 的 认 购 申 报 。 5) 清 算 交 收 : 每 日日 终 , 发 售 机构 将 当 日 的 股 票 认 购 数 据按 投 资 者 证 券 账 户 汇 总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初 步 确 认 各 成 份 股 的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 登 记 机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7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确 认 数 据 将 投 资 者 账 户 内 相 应 的 股 票 进 行 冻 结 。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发 售 机构 提 供 的 数 据 计 算 投 资 者 应 以 基 金 份 额 方 式 支 付 的 认 购费 用 \佣 金 , 并 从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份 额 中 扣 除 , 为 发 售 机构 增 加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投 资 者 净 认 购 份 额 明 细 数 据 进 行 投 资 者 认 购 份 额 的 初 始 登 记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认 购 申 请 股 票 数 据 , 按 照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机构 的 规 则 和 流 程 , 最 终 将 投 资 者 申 请认 购 的 股 票 过 户 到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6)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份 额 = ? ? n i 1 (第 i只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的 均 价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1.00 其 中 , ( 1) i代 表 投 资 者 提 交 认 购 申 请 的 第 i只 股 票 , 如 投 资 者 仅 提 交了 1只 股 票 的 申 请 , 则 i=1, i≦ 500。 ( 2) “ 第 i只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的 均 价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当 日 行 情 数 据 , 以 该 股 票 的 总 成 交 金 额 除 以 总 成 交 股 数 计 算 ,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若 该 股 票 在 当 日 停 牌 或 无 成 交 , 则 以 同 样 方 法 计 算 最 近 一个交 易 日 的 均 价 作 为 计 算 价 格 。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至 登 记 机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 转 增 ) 、 配 股 等 权 益 变 动 , 则 由 于 投 资 者 获 得 了 相 应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如 下 方 式 对 该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日 的 均 价 进 行 调 整 : ① 除 息 : 调 整 后 价 格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每 股 现 金 股 利 或 股 息 ② 送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 1+每 股 送 股 比 例 ) ③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配 股 价 ×配 股 比 例 ) /( 1+每 股 配 股 比 例 ) ④ 送 股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配 股 价 ×配 股 比 例 ) /( 1+ 每 股 送 股 比 例 +每 股 配 股 比 例 ) ⑤ 除 息 且 送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 每 股 现 金 股 利 或 股 息 ) / ( 1+ 每 股 送 股 比 例 ) ⑥ 除 息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 配 股 价 ×配 股 比 例 - 每 股 现 金 股 利 或 股 息 ) /( 1+ 每 股 配 股 比 例 ) ⑦ 除 息 、 送 股 且 配 股 : 调 整 后 价 格 =(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配 股 价 ×配 股 比 例 - 每 股 现 金 股 利 或 股 息 ) /( 1+每 股 送 股 比 例 +每 股 配 股 比 例 ) ( 3) “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 是 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的 并 据 以 进 行 清 算 交 收 的 股 票 股 数 。 其 中 , ① 对 于 经 公 告 限 制 认 购 规 模 的 个 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确 认 的 认 购 数 量 上 限 为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8 q max 为 限 制 认 购 规 模 的 单只 个 股 最 高 可 确 认 的 认 购 数 量 , Cash为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合 计 申 请 数 额 , pjqj 为 除限 制 认 购 规 模 的 个 股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全 部 或 部 分 临 时 拒 绝 的 个 股 以 外 的 其 他个 股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均 价 和 认 购 申 报 数 量 乘 积 , w为 该 股 按 均 价 计 算 的 其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中 证 500指 数 中 的 权 重 ( 认 购 期 间 如 有 中 证 500指 数 调 整 公 告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公 告 调 整 后 的 成 份 股 名 单 以 及 中 证 500指 数 编 制 规 则 计 算 调 整 后 的 中 证 500指 数 构 成 权 重 , 并 以 其 作 为 计 算 依 据 ), p为 该 股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的 均 价 。 如 果 投 资 者 申 报 的 个 股 认 购 数 量 总 额 大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确 认 的 认 购 数 量 上 限 , 则 按 照 各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报 数 量 同 比 例 收 取 。 ② 若 某 一 股 票 在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期最 后 一 日 至 登 记 机构 进 行 股 票 过 户 日 的 冻 结 期 间 发 生 司 法 执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登 记 机构 发 送 的 解 冻 数 据 对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认 购 数 量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 九 ) 募 集 期 认 购资 金 、 股 票 及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 得 动 用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有 效 认 购资 金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记 录 为 准 ; 网 上 现 金 认 购 和 通 过 发 售 代 理 机构 进 行 网 下 现 金 认 购 的 有 效 认 购资 金 在 登 记 机构 清 算 交 收 后 至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前 产 生 的 利 息 ,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不 折 算 为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的 股 票 由 登 记 机构 予以 冻 结 ,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过 户 至 预 先 开 立 的 专 门 账 户 。 对 于 用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 在 冻 结 期 间 的 权 益 归 投 资 者 所 有 。 ( 十 ) 募 集 结 果 本 基 金 募 集 工 作 于 2015年 5月 6日 顺 利 结 束 。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873,771,921.0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873,771,921.00份 ; 认 购 款 项 在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48,140.00元 人 民 币 , 折 合 基 金 份 额 48,140.00份 。 本 次 募 集 所 有 资 金 已 于 2015年 5月 12日 全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基 金 托 管 人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专 户 。 本 次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户 数 为 10,878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1.00元 人 民 币 计 算 ,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及 其 产 生 的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共 计 873,820,061.00份 , 已 分别 计 入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 归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 不从 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和 《 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募 集 符 合 有 关 条 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并 于 2015年 5月 13日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9 获 确 认 , 基 金 合同 自 该 日 起 正 式 生 效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正 式开 始 管 理 本 基 金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0 七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 在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亿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含 网 下 股 票 认 购 所 募 集 的 股 票 市 值 ) 不 少 于 2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事 宜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不 得 动 用 。 ( 二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日 内 返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同 时 将 已 冻 结 的 股 票 解 冻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之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担 。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连 续 2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予以 披 露 ; 连 续 60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表 决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1 八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与 变 更 登 记 ( 一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时 间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逐 步 调 整 实 际 组 合 直 至 达 到 跟 踪 指 数 要 求 , 此 过 程 为 基 金 建 仓 。 基 金 建 仓 期 不 超 过 3个 月 。 基 金 建 仓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登 记 机构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与 变 更 登 记 。 本 基 金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并 提 前 公 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原 则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 并 由 登 记 机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折 算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基 本 一 致 。 具 体 比 例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将 发 生 调 整 , 但 调 整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发 生 变化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照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有权 利 并 承担 义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延 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 三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方 法 1、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程 序 与 计 算 公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T日 ), 并 提 前 公 告 。 2) T日收 市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X、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Y,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核 对 。 3) 假 设 T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为 I, 折 算 比 例 为 1/Z, 则 T日 的目 标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I/Z,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比 例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折 算 比 例 =( X/Y) /( I/Z),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8位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上 述 折 算 比 例 , 对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采 取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加 总 得 到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折 算 后 的 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据 发 送 给 登 记 机构 , 并 将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数 据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5) 登 记 机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数 据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进 行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 计 算 T日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互 相 核 对 。 7) T+1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折 算 比 例 及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其 办 理 认 购 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折 算 后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2 2、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的 举 例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了 5,000份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127,000,230.95元 , 折 算 前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3,013,057,000份 , 当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值 为 5,633.29, 折 算 比 例 为 1/10,000。 1) 折 算 比 例 =( 3,127,000,230.95/3,013,057,000) /(5,633.29/10,000)= 1.84229196 2) 该 投 资 者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 5,000×1.84229196= 9,211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3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易 ( 一 ) 基 金 上 市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 1、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含 募 集 股 票 市 值 ) 不 低 于 2亿 元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不 少 于 1,000人 ; 3、《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基 金 上 市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签 订 上 市 协 议 书 。 基 金 获 准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上 市 日 前 至 少 3个 工 作 日 发 布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基 金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为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基 金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基 金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份 或 其 整数 倍 , 不 足 100份 的 部 分 可 以 卖 出 ; 4、 基 金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元 ; 5、 基 金 可 适 用 大 宗 交 易 的相 关 规 则 。 基 金 上 市 后 ,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场 外 份 额 应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申 请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将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场 内 份 额 后 , 方 可 上 市 交 易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增 加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分 级 业 务 模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增 加 本 基 金 分 级 份 额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公 告 。 ( 三 ) 终 止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后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终 止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1、 不 再具 备 本 部 分 第 ( 一 ) 款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 2、 基 金 合同 终 止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上 市 ; 4、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 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其 他 情 形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4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的 决 定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布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公 告 。 若 因 上 述 1、 3、 4、 5项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终 止 上 市 的 , 本 基 金 将 由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变 更 为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 非 上 市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若 届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有 跟 踪 该 标 的 指 数 的 指 数 基 金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本 着 维 护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与 该 指 数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选 取 其 他 合 适 的 指 数 作 为 标 的 指 数 。 ( 四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与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交 易 日 开 市 前 公 告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IOPV),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外 发 布 , 仅 供 投 资 者 交 易 、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参 考 。 1、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为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最 新 成 交价 相 乘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的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 2、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以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位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公 式 , 并 予以 公 告 。 ( 五 ) 其 他事 项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可 以 申 请 在 包 括 境 外 交 易 所 在 内 的 其 他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5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场 内 份 额 与 场 外 份 额 两 种 , 分别 适 用 不 同 的 申 购赎 回 办 法 。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场 所 1、 场 内 申 购赎 回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提 供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前 公 告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名 单 , 并 可 依 据 实 际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2、 场 外 申 购赎 回 对 于 在场 外 申 购赎 回 的 投 资 人 , 应 当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其 他 销 售 机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前 公 告 有 关 场 外 申 购赎 回 的 具 体 办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适 用 场 外 申 赎 方 式 的 条 件 、 开 放日 场 外 申 赎 的 截 止 时 间 、 业 务 规 则 等等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及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停 止 办 理 场 外 申 购赎 回 业 务 。 在 决 定 停 止 场 外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对 原 有 场 外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并 提 前 公 告 。 3、 特 殊 申 购 在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向 本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开 通 特 殊 申 购 , 申 购 对 价 按 特 殊 申 购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布 的 申 购赎 回 清 单 计 算 , 对 于 申 购赎 回 清 单 中 的 深 市 成 份 股 ,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可 以 采 用 实 物 方 式 或 “ 深 市 退 补 ” 的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它 方 面 比 照 普 通 的 场 内 申 购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办 理 的 开 放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场 内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场 外 投 资 人 在 开 放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规 定 为 准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赎 回 的 开 放时 间 与 场 内 申 购赎 回 的 开 放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 资 者 应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有 关公 告 并 注 意 其 提 交交 易 申 请 的 时 间 。 场 外 投 资 人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时 间 和 日 期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等 申 请 , 且 登 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下一 开 放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价 格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6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日 及 开 放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2、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可 能 与 场 内 申 购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存 在 差 异 , 投 资 者 应 关 注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有 关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份 额 采 用 份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和 赎 回 均 以份 额 申 请 ; 本 基 金 的 场 外 份 额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份 额 申 请 。 2、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包 括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的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为 现 金 。 3、 场 外 份 额 申 购赎 回 遵 循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4、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5、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既 可 在 不 同 场 外 的 销 售 机构 之 间 办 理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也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外 份 额 。 6、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 当 日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结 束 后 不 得 撤 销 。 7、 场 内 申 购赎 回 应 遵 守 《 业 务 规 则 》 的 规 定 ; 场 外 申 购赎 回 应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场 内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 1)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7 基 金 投 资 者 须 按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的 规 定 , 在 开 放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申 购 本 基 金 , 须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备 足 相 应 数 量 的 股 票 和 现 金 。 投 资 者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和 现 金 。 ( 2)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在 受 理 当 日 进 行 确 认 。 如 投 资 者 未 能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购 对 价 , 则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 如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 , 或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内 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赎 回 对 价 , 则 赎 回 申 请 失 败 。 投 资 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当 日 可卖 出 ,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份 额 交 收 成 功 之 前 不 得 卖 出 和 赎 回 ; 投 资 者 赎 回 获 得 的 股 票 当 日 可卖 出 。 (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清 算 交 收 与 登 记 本 基 金 申 购赎 回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的 清 算 交 收 适 用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上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 申 购 当 日 并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及 对 应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逐 笔 全 额 结 算 ;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业 务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和 代 收 代付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其 中上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净 额 结 算 ,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的 现 金 替 代 采 用 代 收 代付 ; 本 基 金 上 述 申 购赎 回 业 务 涉 及 的 现 金 差 额 和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采 用 代 收 代付 。 投 资 者 T日 申 购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构 在 T日收 市 后 办 理 上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交 收 与 申 购 当 日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收 登 记 以 及 现 金 替 代 的 清 算 ; 在 T+1日 办 理 现 金 替 代 的 交 收 与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交 收 登 记 以 及 现 金 差 额 的 清 算 ; 在 T+2日 办 理 现 金 差 额 的 交 收 ,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现 金 替 代交 收 失 败 的 , 该 笔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交 收 失 败 。 投 资 者 T日 赎 回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构 在 T日收 市 后 办 理 上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交 收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销 以 及 现 金 替 代 的 清 算 ; 在 T+1日 办 理 上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现 金 替 代 的 交 收 以 及 现 金 差 额 的 清 算 ; 在 T+2日 办 理 现 金 差 额 的 交 收 , 并 将 结 果 发 送 给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迟 于 T+3日 办 理 赎 回 的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现 金 替 代 的 交付 。 如 果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清 算 交 收时 发 现 不 能 正 常 履 约 的 情 形 , 则 依 据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基 金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 并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3个 工 作 日 在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予以 公 告 。 2、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8 (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日 的 开 放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全 额 交付 申 购 款 项 , 并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划到 销 售 机构 指 定 的 账 户 上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效 而 不予 成 交 。 (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以事 先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基 金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资 金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接 受 投 资 者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之 日 起 七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4)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正 常 情 况 下 , 投 资 者 T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 资 者 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1日 起 有权 申 请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或 在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申 请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T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登 记 机构 在 T+1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登 记 机构 可 以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2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 5)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投 资 交 易 对 于 T日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有 效 申 购 及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轧 差 之 后 的 净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赎 回 数 量 , 采 用 算 法 交 易 系 统 , 按 尽 可 能 贴 近 收 盘 价 的 原 则 , 在 T日 完 成 相 应 的 证 券 交 易 。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需 为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整数 倍 。 本 基 金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为 200 万份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情 况 、 市 场 情 况 和 投 资 者 需 求 等 因 素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39 下 , 调 整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1) 投 资 者 每次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人 民 币 肆 佰 万 元 整 ( 4,000,000), 每次 赎 回 的 单 笔 最 低 份 额 为 200万份 。 ( 2) 投 资 者 可 将 其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赎 回 不 得 少 于 200万份 ( 如 该 账 户 在 该 场 外 销 售 机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200万份 , 则 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 该 基 金 全 部 场 外 份 额 ); 若 某 笔 赎 回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在 该 场 外 销 售 机构 托 管 的 该 只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200万份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将 投 资 者 在 该 销 售 机构 托 管 的 该 基 金 剩 余 场 外 份 额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 ( 3)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公 告 。 ( 4) 上 述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对 价 、 费 用 1、 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1日 内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2、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对 价 、 费 用 ( 1) 申 购 对 价 是 指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应 交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交付 的 组 合 证 券 、 现 金 替 代 、 现 金 差 额 及 其 他 对 价 。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 2) 申 购 对 价 、 赎 回 对 价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额 确 定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 T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在 当 日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市 前 公 告 。 ( 3)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可 按 照 不 超 过 0.5%的 标 准 收 取 佣 金 , 其 中 包 含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构 等 收 取 的相 关 费 用 。 3、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 费 用 (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份 ,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申 购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0 (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份 额 乘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赎 回 相 关 费 用 ( 如 有 ),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的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担 。 ( 3)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考 当 时 市 场 的 交 易 佣 金 、 印 花 税 等 相 关 交 易 成 本 水 平 , 收 取 一 定 的 申 购费 和 /或 赎 回 费 并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 确 保 覆 盖 场 外 现 金 申 赎 引 起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水 平 如 下 : 申 购费 率 0.05% 赎 回 费 率 0.15%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由申 购 人 承担 , 赎 回 费 由 赎 回 人 承担 , 申 购费 与 赎 回 费 均 全 部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 并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后 实 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费 率 。 ( 4) 申 购 份 额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计 算 方 法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金 额 ÷( 1+申 购费 率 ) 申 购费 用 =申 购 金 额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数 =净 申 购 金 额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300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5.3846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3,000,000/( 1+ 0.05%)= 2,998,500.75元 申 购费 用 = 3,000,000- 2,998,500.75= 1,499.25元 申 购 份 额 = 2,998,500.75/5.3846= 556,866份 即 : 投 资 者 投 资 300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0.05%,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5.3846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556,866份 基 金 份 额 。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赎 回 费 用 =赎 回 份 额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赎 回 份 额 ×T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万份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5.3846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金 额 = 1,000,000×5.3846= 5,384,600元 赎 回 费 用 = 5,384,600×0.15%= 8,076.90元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1 净 赎 回 金 额 = 5,384,600 - 8,076.90= 5,376,523.10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万份 基 金 份 额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15%,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5.3846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 5,376,523.10元 。 ( 5) 由 于 场 内 与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方 式 上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 方 式 不 同 。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判 断 并 选 择 适 合 自 身 的 申 购赎 回 场 所 、 方 式 。 ( 七 ) 场 内 申 购赎 回 清 单 的 内 容 与 格 式 1、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的 内 容 T日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公 告 内 容 包 括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所 对 应 的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成 份 证 券 数 据 、 现 金 替 代 、 T日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T-1日 现 金 差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其 他 相 关内 容 。 2、 组 合 证 券 相 关内 容 组 合 证 券 是 指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所 包 含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证 券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将 公 告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所 对 应 的 各 成 份 证 券 名 称 、 证 券 代 码 及 数 量 。 3、 现 金 替 代 相 关内 容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申 购 、 赎 回 过 程 中 ,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 用 于 替 代 组 合 证 券 中 部 分 证 券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1) 现 金 替 代 分 为 4种 类 型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 禁 止 ” )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 允 许 ” )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 必 须 ” ) 和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标 志 为 “ 退 补 ” ) 。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上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上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 , 但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不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所 有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 固 定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适 用 于 深 交 所 上 市 的 成 份 股 , 是 指 在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该 成 份 证 券 必 须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替 代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买 卖 情 况 , 与 投 资 者 进 行 退 款 或 补 款 。 2)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停 牌 等 原 因 导 致 投 资 者 无 法 在 申 购 时 买 入 的 证 券 。 目 前 仅 适 用 于 中 证 500指 数 中 的 上 交 所 股 票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证 券 参 考 价 格 ×( 1+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其 中 , “ 该证 券 参 考 价 格 ” 为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价 格 确 定 原 则 发 生 变化 , 以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价 格 为 准 。 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后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2 买 入 , 而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申 购 时 的 最 新 价 格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欠 缺 的 差 额 。 ③ 替 代 金 额 的 处 理 程 序 T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布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在 T日 后 被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 有 正 常 交 易 的 2个交 易 日 ( 简 称 为 T+2’ 日 )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收 到 的 替 代 金 额 买 入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T+ 2’ 日日 终 , 若 已 购 入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T+2’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特 例 情 况 : 若 自 T日 起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日 已 达 到 20日 而 该证 券 正 常 交 易 日 低 于 2 日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现 金 替 代 日 ( T日 ) 后 至 T+2’ 日 ( 若 在 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 T日 起 第 20个交 易 日 ) 期 间 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 转 增 ) 、 配 股 等 权 益 变 动 , 则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T+2’ 日 后 第 1个 工 作 日 ( 若 在 特 例 情 况 下 , 则 为 T日 起 第 21个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相 关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款 项 的 清 算 交 收 将 于 此 后 3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④ 替 代 限 制 : 为 有 效 控 制 基 金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规 定 投 资 者 使 用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的 一 定 比 例 。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i = 1 i 1 0 0 % % = I O P V n ? ? ? ? 第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 中 ,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IOPV) ” 为 本 基 金 前 一交 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 收 盘 价 , “ 该证 券 参 考 价 格 ” 为 该证 券前 一交 易 日 除 权 除 息 后 的 收 盘 价 。 如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方 式 发 生 变化 , 以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规 定 的 参 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准 。 3)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一 般 是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 即 将 被 剔 除 的 成 份 证 券 以 及 处 于 停 牌 的 股 票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替 代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现 金 , 即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该证 券 的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3 数 量 乘以 其 调 整 后 T日 开 盘 参 考 价 。 4)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① 适 用 情 形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目 前 仅 适 用 于 中 证 500指 数 中 深 交 所 股 票 。 ② 替 代 金 额 : 对 于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替 代 金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申 购 的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 1+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赎 回 的 替 代 金 额 = 替 代 证 券 数 量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 1-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 ③ 替 代 金 额 的 处 理 程 序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申 购 时收 取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买 入 该证 券 , 实 际 买 入 价 格 加 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日 开 盘 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收 取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多 收 取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收 取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购 入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成 本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欠 缺 的 差 额 。 对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而 言 , 赎 回 时 扣 除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的 原 因 是 , 对 于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的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卖 出 该证 券 , 实 际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后 与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日 开 盘 参 考 价 可 能 有 所 差 异 。 为 便 于 操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预 先 确 定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 并 据 此 支 付 替 代 金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低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退 还 少 支 付 的 差 额 ; 如 果 预 先 支 付 的 金 额 高 于 基 金 卖 出 该 部 分 证 券 的 实 际 收 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多 支 付 的 差 额 。 其 中 , 调 整 后 T日 开 盘 参 考 价主 要 根 据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提 供 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证 券 的 调 整 后 开 盘 参 考 价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自 T日 起 在 收 到 申 购 交 易 确 认 后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的 原 则 依 次 买 入 申 购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在 收 到 赎 回 交 易 确 认 后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的 原 则 依 次 卖 出 赎 回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T日 未 完 成 的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T日 后 被 替 代 的 成 份 证 券 有 正 常 交 易 的 2个交 易 日 ( 简 称 为 T+2’ 日 ) 内 完 成 上 述 交 易 。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为 : 申 购赎 回 方 向 相 同 的 , 先 确 认 成 交 者 优 先 于 后 确 认 成 交 者 。 先 后 顺 序 按 照 上交 所 确 认 申 购赎 回 的 时 间 确 定 。 实 时 申 报 的 原 则 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深 交 所 连 续 竞 价 期 间 , 根 据 收 到 的 上交 所 申 购赎 回 确 认记 录 , 在 技 术 系 统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实 时 向 深 交 所 申 报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交 易 指 令 。 T日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申 购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 申 购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按 照 “ 时 间 优 先 ” 的 原 则 依 次 与 赎 回 投 资 者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即 按 照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4 赎 回 时 间 顺 序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依 次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对 于 T日 因 停 牌 或 流 动 性 不 足 等 原 因 未 购 入 和 未 卖 出 的 被 替 代 的 部 分 证 券 , T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继续 进 行被 替 代 证 券 的 买 入 和 卖 出 , 按 照 前 述 原 则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T+2 ’ 日日 终 , 若 已 购 入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购 入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T+2’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T+2 ’ 日日 终 , 若 已 卖 出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被 替 代 证 券 的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未 能 卖 出全 部 被 替 代 的 证 券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T+2’ 日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特 例 情 况 : 若 自 T日 起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正 常 交 易 日 已 达 到 20日 而 该证 券 正 常 交 易 日 低 于 2日 , 则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购 入 成 本 ( 包 括 买 入 价 格 与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申 购 投 资 者 或 申 购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以 替 代 金 额 与 所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实 际 卖 出 收 入 ( 卖 出 价 格 扣 除 交 易 费 用 ) 加 上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收 盘 价 计 算 的 未 卖 出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赎 回 投 资 者 或 赎 回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 若 现 金 替 代 日 ( T日 ) 后 至 T+2’ 日 期 间 发 生 除 息 、 送 股 ( 转 增 ) 、 配 股 等 权 益 变 动 , 则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T+2’ 日 后 第 1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退 款 和 补 款 的 明 细 及 汇 总 数 据 发 送 给 相 关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相 关 款 项 的 清 算 交 收 将 于 此 后 3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4、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相 关内 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是 指 为 便 于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及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预 先冻 结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的相 应 资 金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现 金 数 额 。 T日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T日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T日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T-1日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相 乘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相 乘之 和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 相 乘之 和 ) 其 中 , 该证 券 调 整 后 T 日 开 盘 参 考 价主 要 根 据 中 证 指 数 公 司 提 供 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证 券 的 调 整 后 开 盘 参 考 价 确 定 。 另 外 , 若 T日 为 基 金 分 红 除 息 日 , 则 计 算 公 式 中 的 “ T-1日 最 小 申 购 、 赎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5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需 扣 减 相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5、 现 金 差 额 相 关内 容 T日 现 金 差 额 在 T+1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公 告 , 其 计 算 公 式 为 : T日 现 金 差 额 = T日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必 须 现 金 替 代 的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T日收 盘 价 相 乘之 和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T日收 盘 价 相 乘之 和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禁 止 现 金 替 代 成 份 证 券 的 数 量 与 T日收 盘 价 相 乘之 和 ) T日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需 按 T+1日 公 告 的 T日 现 金 差 额 进 行 资 金 的 清 算 交 收 。 现 金 差 额 的 数 值 可 能 为 正 、 为 负 或 为 零 。 在 投 资 者 申 购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在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正 数 , 则 投 资 者 将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获 得 相 应 的 现 金 , 如 现 金 差 额 为 负 数 , 则 投 资 者 应 根 据 其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支 付 相 应 的 现 金 。 6、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的 格 式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的 格 式 举 例 如 下 : 基 本 信 息 最 新 公 告 日 期 2017-11-13 基 金 名 称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名 称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一 级 市 场基 金 代 码 512511 2017年 11月 10日 信 息 内 容 现 金 差 额 ( 单 位 :元 ) ¥ -71,102.17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资 产 净 值 ( 单 位 :元 ) ¥ 2,747,663.8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单 位 :元 ) ¥ 1.3738 2017年 11月 13日 信 息 内 容 预 估 现 金 部 分 ( 单 位 :元 ) ¥ -73,028.17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50% 是 否 需 要 公 布 IOPV 是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单 位 :份 ) 2,000,000 申 购 、 赎 回 的 允 许 情 况 允 许 申 购 、 允 许 赎 回 成 份 股 信 息 内 容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股 票 数 量 现 金 替 代 标 志 现 金 替 代 溢 价 比 例 固 定 替 代 金 额 000006 深 振 业 A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910.00 000012 南 玻 A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768.00 000021 深 科 技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045.00 000025 特 力 A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341.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6 000027 深 圳 能 源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04.00 000028 国 药 一 致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522.00 000031 中 粮 地 产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00.00 000039 中 集集 团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455.00 000049 德 赛 电 池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550.00 000050 深 天 马 A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2,500.00 000061 农 产 品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52.00 000062 深 圳 华 强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495.00 000066 中 国 长 城 1,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679.00 000078 海 王 生 物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060.00 000089 深 圳 机 场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349.00 000090 天 健 集 团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288.00 000099 中 信 海 直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135.00 000158 常 山 北 明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832.00 000400 许 继 电 气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288.00 000401 冀 东 水泥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72.00 000417 合 肥 百 货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583.00 000418 小 天 鹅 A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920.00 000426 兴 业 矿 业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060.00 000488 晨 鸣 纸 业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206.00 000501 鄂 武 商 A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70.00 000513 丽 珠 集 团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180.00 000517 荣 安 地 产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660.00 000519 中 兵 红 箭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704.00 000528 柳 工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090.00 000536 华 映 科 技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164.00 000541 佛 山 照 明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748.00 000543 皖 能 电 力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794.00 000547 航 天 发 展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498.00 000552 靖 远 煤 电 9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57.00 000563 陕 国 投 A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20.00 000566 海 南 海 药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615.00 000572 海 马 汽 车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717.00 000581 威 孚 高 科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770.00 000587 金 洲 慈 航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30.00 000592 平 潭 发 展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750.00 000596 古 井 贡 酒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346.00 000598 兴 蓉 环 境 1,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347.00 000600 建 投 能 源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65.00 000612 焦 作 万 方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335.00 000616 海 航 投 资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68.00 000620 新 华 联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30.00 000636 风 华 高 科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30.00 000652 泰 达 股 份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626.00 000656 金 科 股 份 1,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956.00 000661 长 春 高 新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8,498.00 000662 天夏 智 慧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06.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7 000667 美 好 置 业 1,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04.00 000669 金 鸿 控 股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030.00 000680 山 推 股 份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40.00 000681 视觉 中 国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996.00 000685 中 山 公 用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402.00 000690 宝 新 能 源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970.00 000697 炼 石 有 色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722.00 000703 恒 逸 石 化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44.00 000712 锦 龙 股 份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886.00 000726 鲁 泰 A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42.00 000727 华 东 科 技 1,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760.00 000729 燕 京 啤 酒 9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580.00 000732 泰 禾 集 团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51.00 000758 中 色 股 份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512.00 000761 本 钢 板材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98.00 000762 西 藏 矿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24.00 000766 通 化 金 马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694.00 000777 中 核 科 技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98.00 000778 新 兴 铸 管 1,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579.00 000786 北 新 建 材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3,542.00 000806 银 河 生 物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304.00 000810 创 维 数 字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55.00 000816 智 慧 农 业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89.00 000825 太 钢 不 锈 1,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308.00 000829 天 音 控 股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172.00 000830 鲁 西 化 工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051.00 000848 承 德 露露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216.00 000860 顺 鑫 农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078.00 000877 天 山 股 份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496.00 000878 云 南 铜 业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710.00 000897 津 滨 发 展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40.00 000926 福 星 股 份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115.00 000930 中 粮 生 化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004.00 000937 冀 中 能 源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270.00 000939 凯 迪 生 态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870.00 000960 锡 业 股 份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010.00 000969 安 泰 科 技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956.00 000970 中 科 三 环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850.00 000975 银 泰 资 源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308.00 000979 中 弘 股 份 3,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208.00 000988 华 工 科 技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696.00 000997 新 大 陆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552.00 000998 隆 平 高 科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2,920.00 000999 华 润 三九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52.00 001696 宗 申 动力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80.00 002001 新 和 成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764.00 002002 鸿 达 兴 业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201.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8 002004 华 邦 健 康 9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651.00 002005 德 豪 润 达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44.00 002011 盾 安 环 境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28.00 002013 中 航 机 电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594.00 002018 华 信 国 际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878.00 002019 亿 帆 医 药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204.00 002022 科 华 生 物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929.00 002028 思 源 电 气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418.00 002030 达 安 基 因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88.00 002038 双 鹭 药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356.00 002041 登 海 种 业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506.00 002048 宁 波 华 翔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944.00 002050 三 花 智 控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500.00 002051 中 工 国 际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114.00 002056 横 店 东 磁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60.00 002063 远 光 软 件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57.00 002064 华 峰 氨 纶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514.00 002073 软 控 股 份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48.00 002078 太 阳 纸 业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990.00 002092 中 泰 化 学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1,016.00 002093 国 脉 科 技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829.00 002106 莱 宝 高 科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020.00 002118 紫 鑫 药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307.00 002120 韵 达 股 份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91.00 002122 天 马 股 份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25.00 002123 梦 网 集 团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69.00 002127 南 极 电 商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675.00 002128 露 天 煤 业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568.00 002147 新 光 圆 成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560.00 002155 湖 南 黄 金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00.00 002176 江 特 电 机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443.00 002179 中 航 光 电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956.00 002190 成 飞 集 成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488.00 002191 劲 嘉 股 份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282.00 002194 武 汉 凡 谷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363.00 002217 合 力 泰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712.00 002221 东 华 能 源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095.00 002223 鱼 跃 医 疗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564.00 002233 塔 牌 集 团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432.00 002242 九 阳 股 份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818.00 002244 滨 江 集 团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840.00 002249 大 洋 电 机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62.00 002250 联 化 科 技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096.00 002251 步步 高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38.00 002254 泰 和 新 材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849.00 002261 拓 维 信 息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36.00 002266 浙 富 控 股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10.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49 002268 卫 士 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557.00 002269 美 邦 服 饰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816.00 002271 东 方 雨 虹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1,160.00 002273 水 晶 光 电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153.00 002276 万 马 股 份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152.00 002277 友 阿 股 份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65.00 002281 光 迅 科 技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880.00 002285 世 联 行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775.00 002308 威 创 股 份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972.00 002309 中 利 集 团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820.00 002311 海 大 集 团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052.00 002315 焦 点 科 技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537.00 002317 众 生 药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849.00 002325 洪涛 股 份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38.00 002332 仙 琚 制 药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916.00 002340 格 林 美 1,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3,634.00 002342 巨 力 索 具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32.00 002344 海 宁 皮 城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379.00 002345 潮 宏 基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540.00 002353 杰 瑞 股 份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815.00 002354 天 神 娱 乐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054.00 002358 森 源 电 气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170.00 002366 台 海 核 电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192.00 002368 太 极 股 份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830.00 002371 北 方 华 创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205.00 002373 千 方 科 技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564.00 002375 亚 厦 股 份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320.00 002384 东 山 精 密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215.00 002390 信 邦 制 药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209.00 002392 北 京 利 尔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408.00 002396 星 网 锐 捷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090.00 002400 省 广 股 份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752.00 002405 四 维 图 新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7,700.00 002407 多 氟 多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276.00 002408 齐 翔 腾 达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680.00 002410 广 联 达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836.00 002414 高 德 红 外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863.00 002416 爱 施 德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142.00 002422 科 伦 药 业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1,450.00 002428 云 南 锗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120.00 002431 棕 榈 股 份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94.00 002437 誉 衡 药 业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170.00 002439 启 明星 辰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590.00 002440 闰 土 股 份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217.00 002444 巨 星 科 技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025.00 002460 赣 锋锂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5,554.00 002463 沪 电 股 份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081.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0 002468 申 通 快 递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218.00 002477 雏 鹰 农 牧 1,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84.00 002479 富 春 环 保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25.00 002482 广 田 集 团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32.00 002489 浙 江永 强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41.00 002491 通 鼎 互 联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460.00 002503 搜 于 特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816.00 002505 大 康 农 业 1,0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30.00 002512 达 华 智 能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030.00 002517 恺 英 网 络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849.00 002544 杰 赛 科 技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920.00 002551 尚 荣 医 疗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000.00 002572 索 菲 亚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5,300.00 002573 清 新 环 境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732.00 002583 海 能 达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920.00 002588 史 丹 利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888.00 002589 瑞 康 医 药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380.00 002601 龙 蟒 佰 利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580.00 002603 以 岭 药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319.00 002635 安 洁 科 技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036.00 002640 跨 境 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174.00 002642 荣 之 联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12.00 002646 青青 稞 酒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750.00 002657 中 科 金 财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356.00 002663 普 邦 股 份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312.00 002665 首 航节 能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936.00 002670 国 盛 金 控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564.00 002672 东 江 环 保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98.00 002681 奋 达 科 技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765.00 002690 美 亚 光 电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808.00 002699 美 盛 文 化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714.00 002701 奥 瑞 金 9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913.00 002707 众信 旅 游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17.00 002709 天 赐 材 料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865.00 002727 一 心 堂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178.00 002807 江 阴 银 行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72.00 002815 崇 达 技 术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501.00 002818 富 森 美 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628.00 300001 特 锐 德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773.00 300002 神 州 泰 岳 900 深 市 退 补 10.00% 6,354.00 300010 立 思 辰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537.00 300026 红 日 药 业 1,1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818.00 300032 金 龙 机 电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830.00 300039 上 海 凯 宝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812.00 300043 星 辉 娱 乐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928.00 300055 万 邦 达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988.00 300058 蓝 色 光 标 8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88.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1 300088 长 信 科 技 1,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2,336.00 300113 顺 网 科 技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592.00 300115 长 盈 精 密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042.00 300116 坚 瑞 沃 能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915.00 300122 智 飞 生 物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559.00 300134 大 富 科 技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480.00 300136 信 维 通 信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7,630.00 300146 汤 臣 倍健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130.00 300147 香 雪 制 药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2,829.00 300156 神 雾 环 保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9,664.00 300159 新 研 股 份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880.00 300166 东 方 国 信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380.00 300199 翰 宇 药 业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647.00 300202 聚 龙 股 份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716.00 300244 迪 安 诊 断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616.00 300253 卫 宁 健 康 7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194.00 300257 开 山 股 份 2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568.00 300266 兴 源 环 境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950.00 300273 和 佳 股 份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096.00 300274 阳 光 电 源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8,328.00 300287 飞 利 信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160.00 300291 华 录 百 纳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4,056.00 300296 利 亚 德 500 深 市 退 补 10.00% 10,940.00 300297 蓝 盾 股 份 3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201.00 300324 旋 极 信 息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5,908.00 300376 易 事 特 400 深 市 退 补 10.00% 3,476.00 300383 光 环 新 网 600 深 市 退 补 10.00% 7,914.00 600006 东 风 汽 车 500 允 许 10.00% 600017 日 照 港 1,200 允 许 10.00% 600022 山 东 钢铁 4,200 允 许 10.00% 600026 中 远 海 能 900 允 许 10.00% 600039 四 川 路 桥 1,100 允 许 10.00% 600053 九 鼎 投 资 100 允 许 10.00% 600056 中 国 医 药 300 允 许 10.00% 600058 五 矿 发 展 300 允 许 10.00% 600059 古 越 龙 山 300 允 许 10.00% 600062 华 润 双 鹤 300 允 许 10.00% 600064 南 京 高 科 300 允 许 10.00% 600073 上 海 梅 林 400 允 许 10.00% 600079 人 福 医 药 600 允 许 10.00% 600086 东 方 金 钰 400 允 许 10.00% 600094 大 名 城 700 允 许 10.00% 600098 广 州 发 展 500 允 许 10.00% 600108 亚 盛 集 团 1,000 允 许 10.00% 600120 浙 江 东 方 200 允 许 10.00% 600122 宏 图 高 科 600 允 许 10.00% 600125 铁 龙 物 流 600 允 许 10.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2 600126 杭 钢 股 份 200 允 许 10.00% 600138 中 青 旅 400 允 许 10.00% 600141 兴 发 集 团 200 允 许 10.00% 600143 金 发 科 技 1,000 允 许 10.00% 600151 航 天 机 电 500 允 许 10.00% 600158 中 体 产业 400 允 许 10.00% 600160 巨 化 股 份 500 允 许 10.00% 600161 天 坛 生 物 200 允 许 10.00% 600166 福 田 汽 车 3,000 允 许 10.00% 600169 太 原 重 工 1,100 允 许 10.00% 600171 上 海 贝 岭 300 允 许 10.00% 600176 中 国 巨 石 1,100 允 许 10.00% 600183 生 益 科 技 500 允 许 10.00% 600184 光 电 股 份 100 允 许 10.00% 600187 国 中 水 务 800 允 许 10.00% 600195 中 牧 股 份 100 允 许 10.00% 600198 大 唐 电 信 400 允 许 10.00% 600200 江 苏 吴 中 400 允 许 10.00% 600201 生 物 股 份 500 允 许 10.00% 600216 浙 江 医 药 400 允 许 10.00% 600219 南 山 铝 业 3,500 允 许 10.00% 600220 江 苏 阳 光 900 允 许 10.00% 600240 华 业 资 本 700 允 许 10.00% 600251 冠农 股 份 300 允 许 10.00% 600259 广 晟 有 色 100 允 许 10.00% 600260 凯 乐 科 技 300 允 许 10.00% 600266 北 京 城 建 600 允 许 10.00% 600267 海 正 药 业 400 允 许 10.00% 600270 外 运 发 展 200 允 许 10.00% 600277 亿 利 洁 能 500 允 许 10.00% 600280 中 央 商 场 400 允 许 10.00% 600282 南 钢 股 份 1,400 允 许 10.00% 600284 浦 东 建 设 400 允 许 10.00% 600289 亿 阳 信 通 300 允 许 10.00% 600291 西 水 股 份 400 允 许 10.00% 600292 远达 环 保 200 允 许 10.00% 600298 安 琪 酵 母 300 允 许 10.00% 600300 维维 股 份 700 允 许 10.00% 600307 酒 钢 宏 兴 2,000 允 许 10.00% 600312 平 高 电 气 400 允 许 10.00% 600315 上 海 家 化 300 允 许 10.00% 600316 洪 都 航 空 300 允 许 10.00% 600325 华发 股 份 1,100 允 许 10.00% 600329 中 新 药 业 200 允 许 10.00% 600335 国 机 汽 车 200 允 许 10.00% 600338 西 藏 珠 峰 100 允 许 10.00% 600348 阳 泉 煤 业 800 允 许 10.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3 600366 宁 波 韵 升 200 允 许 10.00% 600380 健 康 元 500 允 许 10.00% 600388 龙 净 环 保 500 允 许 10.00% 600392 盛 和 资 源 500 允 许 10.00% 600395 盘 江 股 份 400 允 许 10.00% 600409 三 友化 工 700 允 许 10.00% 600410 华 胜 天 成 600 允 许 10.00% 600416 湘 电 股 份 400 允 许 10.00% 600418 江 淮 汽 车 600 允 许 10.00% 600422 昆 药 集 团 400 允 许 10.00% 600426 华 鲁 恒 升 700 允 许 10.00% 600428 中 远 海 特 500 允 许 10.00% 600435 北 方 导 航 600 允 许 10.00% 600458 时 代 新 材 300 允 许 10.00% 600460 士 兰 微 500 允 许 10.00% 600466 蓝 光 发 展 500 允 许 10.00% 600478 科 力 远 600 允 许 10.00% 600481 双 良节 能 500 允 许 10.00% 600487 亨 通 光 电 600 允 许 10.00% 600496 精 工 钢 构 800 允 许 10.00% 600499 科 达 洁 能 700 允 许 10.00% 600500 中 化 国 际 700 允 许 10.00% 600503 华 丽 家 族 1,000 允 许 10.00% 600511 国 药 股 份 200 允 许 10.00% 600516 方 大 炭 素 700 允 许 10.00% 600517 置 信 电 气 400 允 许 10.00% 600521 华 海 药 业 400 允 许 10.00% 600525 长 园 集 团 800 允 许 10.00% 600528 中 铁 工 业 600 允 许 10.00% 600536 中 国 软 件 200 允 许 10.00% 600537 亿 晶 光 电 500 允 许 10.00% 600545 新 疆 城 建 400 允 许 10.00% 600551 时 代 出 版 100 允 许 10.00% 600557 康 缘 药 业 300 允 许 10.00% 600563 法 拉 电 子 100 允 许 10.00% 600565 迪 马 股 份 900 允 许 10.00% 600566 济 川 药 业 200 允 许 10.00% 600572 康 恩 贝 800 允 许 10.00% 600580 卧 龙 电 气 400 允 许 10.00% 600582 天 地 科 技 1,000 允 许 10.00% 600584 长 电 科 技 600 允 许 10.00% 600586 金 晶 科 技 700 允 许 10.00% 600587 新 华医 疗 200 允 许 10.00% 600594 益 佰 制 药 400 允 许 10.00% 600596 新 安 股 份 300 允 许 10.00% 600597 光 明 乳业 400 允 许 10.00% 600600 青 岛 啤 酒 200 允 许 10.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4 600611 大 众 交 通 800 允 许 10.00% 600614 鹏 起 科 技 700 允 许 10.00% 600618 氯 碱 化 工 100 允 许 10.00% 600628 新 世 界 200 允 许 10.00% 600633 浙 数文 化 300 允 许 10.00% 600635 大 众 公 用 1,200 允 许 10.00% 600639 浦 东 金 桥 200 允 许 10.00% 600640 号 百 控 股 200 允 许 10.00% 600642 申 能股 份 1,700 允 许 10.00% 600643 爱 建 集 团 900 允 许 10.00% 600645 中 源 协 和 200 允 许 10.00% 600648 外 高 桥 200 允 许 10.00% 600651 飞 乐 音 响 400 允 许 10.00% 600655 豫 园 股 份 600 允 许 10.00% 600657 信 达 地 产 500 允 许 10.00% 600664 哈 药 股 份 1,000 允 许 10.00% 600673 东 阳 光 科 1,100 允 许 10.00% 600687 刚 泰 控 股 400 允 许 10.00% 600694 大 商 股 份 100 允 许 10.00% 600699 均 胜 电 子 200 允 许 10.00% 600717 天 津 港 500 允 许 10.00% 600720 祁 连 山 400 允 许 10.00% 600729 重 庆 百 货 200 允 许 10.00% 600736 苏 州 高 新 500 允 许 10.00% 600743 华 远 地 产 600 允 许 10.00% 600748 上 实 发 展 400 允 许 10.00% 600750 江 中 药 业 100 允 许 10.00% 600751 天 海 投 资 800 允 许 10.00% 600754 锦 江 股 份 100 允 许 10.00% 600755 厦 门 国 贸 800 允 许 10.00% 600757 长 江 传 媒 400 允 许 10.00% 600759 洲 际 油气 700 允 许 10.00% 600765 中 航 重 机 300 允 许 10.00% 600770 综 艺 股 份 500 允 许 10.00% 600773 西 藏 城 投 300 允 许 10.00% 600776 东 方 通 信 300 允 许 10.00% 600787 中 储 股 份 700 允 许 10.00% 600790 轻 纺 城 500 允 许 10.00% 600801 华 新 水泥 300 允 许 10.00% 600805 悦 达 投 资 400 允 许 10.00% 600808 马 钢 股 份 1,900 允 许 10.00% 600809 山 西 汾 酒 200 允 许 10.00% 600811 东 方 集 团 1,200 允 许 10.00% 600826 兰 生 股 份 100 允 许 10.00% 600831 广 电 网 络 200 允 许 10.00% 600835 上 海 机 电 200 允 许 10.00% 600839 四 川 长 虹 2,300 允 许 10.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5 600848 上 海 临 港 200 允 许 10.00% 600859 王 府 井 200 允 许 10.00% 600862 中 航 高 科 300 允 许 10.00% 600863 内 蒙 华 电 1,800 允 许 10.00% 600869 智 慧 能 源 400 允 许 10.00% 600872 中 炬 高 新 400 允 许 10.00% 600874 创 业 环 保 300 允 许 10.00% 600879 航 天 电 子 1,000 允 许 10.00% 600880 博 瑞 传 播 500 允 许 10.00% 600881 亚 泰 集 团 1,000 允 许 10.00% 600884 杉杉 股 份 400 允 许 10.00% 600894 广 日 股 份 300 允 许 10.00% 600917 重 庆 燃 气 100 允 许 10.00% 600936 广 西 广 电 200 允 许 10.00% 600967 内 蒙 一 机 400 允 许 10.00% 600970 中 材 国 际 700 允 许 10.00% 600971 恒 源 煤 电 300 允 许 10.00% 600978 宜 华 生 活 800 允 许 10.00% 600993 马 应 龙 200 允 许 10.00% 600996 贵 广 网 络 200 允 许 10.00% 601000 唐 山 港 1,400 允 许 10.00% 601001 大 同 煤 业 500 允 许 10.00% 601002 晋 亿 实 业 300 允 许 10.00% 601012 隆 基 股 份 800 允 许 10.00% 601016 节 能 风 电 1,100 允 许 10.00% 601020 华 钰 矿 业 100 允 许 10.00% 601168 西 部 矿 业 1,200 允 许 10.00% 601231 环 旭 电 子 400 允 许 10.00% 601233 桐 昆 股 份 200 允 许 10.00% 601311 骆驼 股 份 300 允 许 10.00% 601678 滨 化 股 份 600 允 许 10.00% 601689 拓 普 集 团 100 允 许 10.00% 601699 潞 安 环 能 800 允 许 10.00% 601717 郑 煤 机 600 允 许 10.00% 601777 力 帆 股 份 400 允 许 10.00% 601811 新 华 文 轩 100 允 许 10.00% 601880 大 连 港 2,000 允 许 10.00% 601886 江河 集 团 300 允 许 10.00% 601928 凤凰 传 媒 500 允 许 10.00% 601929 吉 视 传 媒 1,400 允 许 10.00% 603000 人 民 网 400 允 许 10.00% 603001 奥 康 国 际 100 允 许 10.00% 603005 晶 方 科 技 100 允 许 10.00% 603019 中 科 曙 光 200 允 许 10.00% 603025 大 豪 科 技 100 必 须 3,447.00 603077 和 邦 生 物 2,200 允 许 10.00% 603169 兰 石 重 装 200 允 许 10.0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6 603188 亚 邦 股 份 200 允 许 10.00% 603198 迎 驾 贡 酒 200 允 许 10.00% 603228 景 旺 电 子 100 必 须 5,762.00 603328 依 顿 电 子 100 允 许 10.00% 603355 莱 克 电 气 100 允 许 10.00% 603369 今世 缘 200 允 许 10.00% 603377 东 方时 尚 100 允 许 10.00% 603444 吉 比 特 100 必 须 23,894.00 603515 欧 普 照 明 100 必 须 4,916.00 603528 多 伦 科 技 100 允 许 10.00% 603556 海 兴 电 力 100 允 许 10.00% 603567 珍 宝 岛 100 允 许 10.00% 603568 伟 明 环 保 100 允 许 10.00% 603569 长 久 物 流 100 必 须 3,027.00 603589 口 子 窖 200 允 许 10.00% 603658 安 图 生 物 100 必 须 5,457.00 603698 航 天 工 程 100 允 许 10.00% 603766 隆 鑫 通 用 700 允 许 10.00% 603799 华友 钴 业 200 允 许 10.00% 603806 福 斯 特 100 允 许 10.00% 603816 顾 家家 居 100 允 许 10.00% 603866 桃 李 面 包 100 必 须 4,375.00 603868 飞 科 电 器 100 必 须 8,011.00 603877 太 平 鸟 100 必 须 2,771.00 603883 老 百 姓 100 允 许 10.00% 603888 新 华 网 100 允 许 10.00% ( 八 )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场 外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 2、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场 外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场 外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7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一个 开 放日 、 与下一 开 放日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一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 ( 3)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20%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以 内 ( 含 20%)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前 述 “ ( 1) 全 额 赎 回 ” 或 “ (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如 下一 开 放日 ,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剩 余 的 场 外 未 赎 回 部 分 仍 旧 超 出 前 述 比 例 约 定 的 , 继续 按 前 述 规 则 处 理 , 直 至 该 单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单 个 开 放日 内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低 于 前 述 比 例 。 ( 4)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个 开 放日 以上 (含 本 数 )发 生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场 外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 日 , 并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上 进 行 公 告 。 3、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个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情 况 同 时 暂 停 或拒 绝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申 购 方 式 , 也 可 以 只 拒 绝 或 暂 停 其 中一 种 方 式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措 施 。 6、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情 形 。 7、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8 8、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市 前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公 布 申 购赎 回 清 单 。 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 登 记 机构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或 者 指 数 编 制 单 位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等 因 异 常 情 况 使 申 购赎 回 清 单 无 法 编 制 或 编 制 不 当 。 10、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除 第 4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同 时 对 场 内 和 场 外 两 种 赎 回 方 式 实 施 暂 停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也 可 以 只 针 对 其 中一 种 方 式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3、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4、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5、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6、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或 登 记 机构 的 技 术 故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无 法 正 常 运 行 。 7、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日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59 ( 十 二 ) 集 合 申 购 与 其 他 服 务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开 放 集 合 申 购 , 即 允 许 多 个 投 资 者 集 合 其 持 有 的 组 合 证 券 , 共 同 构 成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或 其 整数 倍 , 进 行 申 购 。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也 可 采 取 其 他 合 理 的 申 购 方 式 , 并 于 新 的 申 购 方 式开 始 执 行 前 的 至 少 三个 工 作 日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理 机构 可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开 展 其 他 服 务 , 双 方 需 签 订 书 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及 解 冻 登 记 机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等 业 务 , 并 收 取 一 定 的 手 续 费 用 。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本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包 括 场 外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及 场 内 外 份 额 的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条 件 许 可 情 况 下 , 在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并 发 布 有 关 规 则 后 , 本 基 金 场 外 份 额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内 份 额 , 并 进 行 场 内 赎 回 、 上 市 交 易 。 但 除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 告 , 场 内 份 额 不 可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场 外 份 额 。 ( 十 五 )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在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实 质 利 益的 前 提 下 ,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补 充 和 调 整 , 应 在 新 的 申 购赎 回 安 排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予以 公 告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0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紧 密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表 现 , 追 求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的 最 小 化 。 本 基 金 力 争 将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控 制 在 0.2%以 内 , 年 化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2%以 内 。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以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此 外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部 分 非 成 份 股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且不 低 于 基 金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受 限 制 的 情 形 除 外 。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 即 完 全 按 照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构 建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根 据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但 在 因 特 殊 情 况 ( 如 流 动 性 不 足 ) 导 致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数 量 的 股 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运 用 其 他 合 理 的 投 资 方 法 构 建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组 合 , 追 求 尽 可 能 贴 近 目 标 指 数 的 表 现 。 特 殊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以下 情 形 :( 1) 法 律 法 规 的 限 制 ;( 2)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严 重 不 足 ;( 3)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票 长 期 停 牌 ;( 4)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构 成 严 重 制 约 等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时 , 将 严 格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某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等 。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 交 易 活 跃 的 合 约 , 通 过 多头 或 空 头套 期 保 值 等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 力 争 利 用 股 指 期 货 的 杠 杆 作 用 , 降 低 股 票 仓 位 频 繁 调 整 的 交 易 成 本 和 跟 踪 误 差 , 达 到 有 效 跟 踪 标 的 指 数 的目的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为 本 基 金 的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与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结 合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的 方 法 , 综 合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税 收 溢 价 等 因 素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进 行 配 置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1 ( 四 ) 标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为中 证 500指 数 。 中 证 500指 数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并 发 布 , 它 的 样 本 选 自 沪 深 两个 证 券 市 场 , 其 成 份 股 包 含 了 500只 沪 深 300指 数 成 份 股 之 外 的 A股 市 场 中 流 动 性 好 、 代 表 性 强 的 中 小 市 值 股 票 , 综 合 反 映 了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中 小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 如 果 指 数 发 布 机构 变 更 或 者 停 止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编 制 及发 布 , 或 者 上 述 标 的 指 数 由 其 它 指 数 代 替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的 原 则 , 进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 并 同 时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名 称 与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其 中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涉 及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或投 资 策 略 的 实 质 性 变 更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并 在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且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公 告 。 若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对 基 金 投 资 无 实 质 性 影 响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编 制 机构 变 更 、 指 数 更 名 等 ), 则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取 得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标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 相 应 更 换 基 金 名 称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并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及 时 公 告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属 于 股 票 型基 金 中 的 指 数 型基 金 , 股 票 最 低 仓 位 为 95%, 并 采 用 完 全 复 制 的 被 动 式 投 资 策 略 : 一 方 面 , 相 对 于 混 合 型基 金 、 债 券 型基 金 与 货 币市 场基 金 而 言 , 其 风 险 和 收 益 较 高 , 属 于 股 票 型基 金 中 高 风 险 、 高 收 益的 产 品 ; 另 一 方 面 , 相 对 于 采 用 抽 样 复 制 的 指 数 型基 金 而 言 , 其 风 险 和 收 益 特 征 将 更 能 与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基 本 一 致 。 ( 七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与 限 制 1、 禁 止 用 本 基 金 财 产从事以下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 3) 从事 承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 4)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 5) 从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 6)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上 述 禁 止 行 为 是 基 于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时 法 律 法 规 而 约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三个交 易 日 公 告 , 此 调 整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2 2、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下 限 制 : ( 1)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且不 低 于 基 金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 2)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5)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 8)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 9)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 10)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11)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15)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 1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7)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 18) 基 金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3 ( 19)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20)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21)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 上 述 第 ( 9) 、 ( 19) 、 ( 20) 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并 履 行 披 露 义 务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二以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 八 ) 基 金 的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业 务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业 务 。 ( 九 )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4 ( 十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截 止 日 为 2019年 3月 31日 。 1、 报 告 期末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1 权 益 投 资 435,171,334.30 99.36 其 中 : 股 票 435,171,334.30 99.36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2,121,342.42 0.48 8 其 他 资 产 693,128.06 0.16 9 合 计 437,985,804.78 100.00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1)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境 内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4,315,737.74 0.99 B 采 矿 业 12,406,326.33 2.84 C 制 造 业 245,589,912.42 56.24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12,837,055.43 2.94 E 建 筑 业 7,652,476.17 1.75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22,038,798.09 5.05 G 交 通 运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4,943,647.66 3.42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1,658,707.28 0.38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 务 业 43,033,669.06 9.86 J 金 融 业 16,436,049.08 3.76 K 房 地 产业 24,754,545.85 5.67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6,872,977.47 1.57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服 务 业 720,981.00 0.17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共 设 施 管 理 业 2,723,978.23 0.62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326,801.00 0.07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3,264,001.26 0.75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业 10,949,012.33 2.51 S 综 合 4,646,657.90 1.06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5 合 计 435,171,334.30 99.66 2) 报 告 期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港 股 通 投 资 股 票 。 3、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1 000860 顺 鑫 农 业 42,800 2,594,964.00 0.59 2 300347 泰 格 医 药 38,100 2,526,030.00 0.58 3 600201 生 物 股 份 127,519 2,267,287.82 0.52 4 300146 汤 臣 倍健 96,200 2,198,170.00 0.50 5 002410 广 联 达 73,719 2,197,563.39 0.50 6 600872 中 炬 高 新 59,993 2,194,543.94 0.50 7 000656 金 科 股 份 291,163 2,125,489.90 0.49 8 002049 紫 光 国 微 45,978 2,070,389.34 0.47 9 000066 中 国 长 城 192,234 2,031,913.38 0.47 10 002195 二三 四 五 333,585 2,021,525.10 0.46 4、 报 告 期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债 券 。 5、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债 券 。 6、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报 告 期末 按 公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权 证 。 9、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2)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6 10、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1) 本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2)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3) 本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 11、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1) 报 告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 也 没 有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 2)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 没 有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情 况 。 3) 其 他 资 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8,764.19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663,329.85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1,034.02 5 应 收 申 购 款 -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693,128.06 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注 :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7 十 二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下 述 基 金 业 绩 指 标 不 包 括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交 易 基 金 的 各 项 费 用 , 计 入 费 用 后 实 际 收 益 水 平 要 低 于 所 列 数 字 。 基 金 的 业 绩 报 告 截 止 日 为 2019年 3月 31日 。 1、 本 报 告 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基 金 成 立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4.47% 3.18% -12.90% 3.26% -11.57% -0.08% 2016 年 -15.93% 1.88% -17.78% 1.90% 1.85% -0.02% 2017 年 3.50% 0.92% -0.20% 0.93% 3.70% -0.01% 2018 年 -31.70% 1.50% -33.32% 1.51% 1.62% -0.01% 过 去 三个 月 33.11% 1.70% 33.10% 1.71% 0.01% -0.01% 2、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情 况 年度 每 10 份 基 金 份 额 分 红 数 ( 元 ) 备 注 2015 - 2016 0.24 注 : 2017年 1月 23日 实 施 2017 - 2018 - 2019 - 合 计 0.24 3、 图 示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8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69 十 三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押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0 十 四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 股 指 期 货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 ( 三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允 价 格 ; ( 2)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有 价 证 券 ,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不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使 用 估 值 技 术 或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或 挂 牌 转 让 的 含 权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使 用 估 值 技 术 或 选 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 对 在 交 易 所 市 场 上 市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使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作 为 估 值 全 价 ; ( 3)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 1)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无 交 易 的 ,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1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个 或 者 两个以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别 估 值 。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当 日无 结 算 价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 6、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7、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 四 ) 估 值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个交 易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 五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以 内 (含 第 4位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人 应 按 照 以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构 、 或 销 售 机构 、 或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人 (“ 受 损 方 ” )的直 接损 失 按 下 述 “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2 (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 间 接损 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人 负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责 。 (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负 有 及 时 返还 不 当得 利 的 义 务 。 但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不 返还 或 不 全 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享 有 要 求 交付不 当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得 利 的 当 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人 ,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登 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进 行 确 认 。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3 4、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 七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以 公 布 。 ( 八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6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由 于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4 十 五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本 基 金 场 内 及 场 外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均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2、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季 度 定 期 对 基 金 相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率 进 行 一 次 评 估 , 基 金 收 益 评 价 日 核 定 的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达 到 1%以上 , 方 可 对 超 额 收 益 进 行 分 配 ; 4、 基 于 本 基 金 的 性 质 和 特 点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不 须 以 弥 补 浮 动 亏 损 为 前 提 , 收 益 分 配 后 有 可 能 使 还 原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收 益 评 价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 额 后 可 能 低 于 面 值 ; 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符 合 上 述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基 金 超 额 收 益的 100%; 6、 基 金 合同 生 效日 起 不 满 3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每 年 至 多 4次 ; 8、 法 律 、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所或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对 场 内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数 额 的 确 定 原 则 1、 在 收 益 评 价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 比 减 去 1乘 以 100%;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价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标 的 指 数收 盘 价之 比 减 去 1乘以 100%。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此 计 算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截 至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超 过 标 的 指 数 的 超 额 收 益 =(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 标 的 指 数 同 期 累 计 报 酬 率 ) ×收 益 评 价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2、 每 基 金 份 额 的 应 分 配 收 益 为上 述 确 定 的 基 金 超 额 收 益 数 额 除 以 收 益 评 价 日 发 行 在 外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3位 , 第 4位 舍 去 。 ( 三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超 额 收 益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5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五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等 手 续 费 用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承担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6 十 六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4、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 律 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讼 费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6、 基 金 的 投 资 标 的 交 易 费 用 ; 7、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 基 金 的 开 户 费 用 、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9、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10、 基 金 上 市 费 及 年 费 ; 11、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 可 以 在基 金 财 产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0%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50%÷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E×0.10%÷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月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于 次 月 首 日 起 5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本 基 金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与 标 的 指 数 许 可 方 所 签 订 的 指 数 使 用 许 可协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指 数 许 可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7 使 用 费 计 提 方 法 支 付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 其 中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 许 可 使 用 固 定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本 基 金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即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 收 取 标 准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3%,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的 收 取 下 限 为 每 季 人 民 币 伍 ( 5) 万 元 ( 即 不 足 5万 元 部 分 按 照 5万 元 收 取 )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按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3%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0.03%÷当 年 天 数 H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基 点 费 E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数 使 用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季 度 末 , 按 季 支 付 。 如 果 指 数 使 用 许 可协 议 约 定 的 指 数 许 可 使 用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 费 率 和 支 付 方 式 等 发 生 调 整 , 本 基 金 将 采 用 调 整 后 的 方 法 或 费 率 计 算 指 数 使 用 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更 新 中 披 露 基 金 最 新 适 用 的 方 法 。 上 述 “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 11项 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的相 关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 ( 五 )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规 模 等 因 素 协 商 一 致 , 酌 情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提 高 上 述 费 率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但 法 律 法 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或 费 率 的 除 外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8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度 为 公 历 年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少 于 2个 月 , 可 以 并 入 下一个 会 计 年度 ; 3、 基 金 核 算 以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年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应 事 先 征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79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化 时 ,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 以下 简 称 “ 指 定 媒 介 ” )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中 文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1 ) 基 金 合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2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0 等 内 容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3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上 。 3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指 定 报 刊 休 刊 , 则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后 首 个 出 报 日 。 下 同 ) 在 指 定 媒 介上 登 载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基 金 建 仓 期 结 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 并 至 少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 及 网 站 上 。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由 登 记 机构 完 成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更 登 记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结 果 公 告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上 。 5 、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3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6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度 和 年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7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基 金 合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1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前 述 信 息 资 料 。 8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公 告 当 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 9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 本 基 金 将 在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相 应 部 分 披 露 场 外 份 额 变 动 、 场 外 申 赎 引 起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收 取 的 场 外 申 赎费 用 情 况 。 如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 及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基 金 年度 报 告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10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主 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2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五 十 ;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三 十 ; ( 11 )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讼 或 者 仲 裁 ; ( 1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6 )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 1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9 )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 20 )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构 ; ( 2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3 ) 本 基 金 发 生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并延 期 支 付 ; ( 24 )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场 外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2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 ( 2 6 ) 本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 ( 28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事 项 。 11 、 澄 清 公 告 在基 金 合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共 媒 介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1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 。 13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 年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中 披 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年 报 及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中 选 择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共 媒 介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业 机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后 10 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价 值 时 ; 3 、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 况 ; 4 、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4 十 九 、 基 金 的 风 险 揭 示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的 主 要 风 险 包 括 : ( 一 )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与 股 票 市 场 平 均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并 不 能 完 全 代 表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与 整 个 股 票 市 场 的 平 均 回 报 率 可 能 存 在 偏 离 。 ( 二 ) 标 的 指 数 波 动 的 风 险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的 价 格 可 能 受 到 政 治 因 素 、 经 济 因 素 、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状 况 、 投 资 者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波 动 , 导 致 指 数 波 动 , 从 而 使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化 , 产 生 风 险 。 (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回 报 与 标 的 指 数 回 报 偏 离 的 风 险 以下 因 素 可 能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收 益 率 与 标 的 指 数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偏 离 : 1、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调 整 成 份 股 或 变 更 编 制 方 法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2、 由 于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发 生 配 股 、 增 发 等 行 为 导 致 成 份 股 在 标 的 指 数 中 的 权 重 发 生 变 化 , 使 本 基 金 在 相 应 的 组 合 调 整 中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3、 成 份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将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率 超 过 标 的 指 数收 益 率 , 产 生 正 的 跟 踪 偏 离 度 。 4、 由 于 成 份 股 停 牌 、 摘 牌 或 流 动 性 差 等 原 因 使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或承担 冲击 成 本 而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和 跟 踪 误 差 。 5、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的 证 券 交 易 成 本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存 在 , 使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与 标 的 指 数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6、 在 本 基 金 指 数 化 投 资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能 力 , 例 如 跟 踪 指 数 的 水 平 、 技 术 手 段 、 买 入 卖 出 的 时 机 选 择 等 , 都 会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 从 而 影 响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程 度 。 7、 其 他 因 素 产 生 的 偏 离 。 如 因 受 到 最 低 买 入 股 数 的 限 制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中个 别 股 票 的 持 有 比 例 与 标 的 指 数 中 该 股 票 的 权 重 可 能 不 完 全 相 同 ; 因 缺 乏 卖 空 、 对 冲 机 制 及 其 他 工 具 造 成 的 指 数 跟 踪 成 本 较 大 ; 因 基 金 申 购 与 赎 回 带 来 的 现 金 变 动 ; 因 指 数 发 布 机构 指 数 编 制 错 误 等 , 由 此 产 生 跟 踪 偏 离 度 与 跟 踪 误 差 。 ( 四 ) 标 的 指 数 变 更 的 风 险 尽 管 可 能 性 很 小 , 但 根 据 基 金 合同 规 定 , 如 出 现 变 更 标 的 指 数 的 情 形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标 的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5 指 数 。 基 于 原 标 的 指 数 的 投 资 政 策 将 会 改 变 , 投 资 组 合 将 随 之 调 整 , 基 金 的 收 益 风 险 特 征 将 与 新 的 标 的 指 数 保 持 一 致 , 投 资 者 须 承担 此 项 调 整 带 来 的 风 险 与 成 本 。 ( 五 )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 但 基 金 份 额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价 格 受 诸 多 因 素 影 响 , 存 在 不 同 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即 存 在 价 格 折 溢 价 的 风 险 。 ( 六 ) 参 考 IOPV 决 策 和 IOPV 计 算 错 误 的 风 险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在 开 市 后 根 据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和 组 合 证 券 内 各 只 证 券 的 实 时 成 交 数 据 ,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IOPV), 并 将 计 算 结 果 向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送 , 由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外 发 布 , 仅 供 投 资 者 交 易 、 申 购 、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参 考 。 IOPV与 实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IOPV计 算 可 能 出 现 错 误 , 投 资 者 若 参 考 IOPV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可 能 导 致 损 失 , 需 投 资 者 自 行 承担 。 ( 七 ) 退 市 风 险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条 件 被 终 止 上 市 , 或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提 前 终 止 上 市 ,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继续 进 行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的 风 险 。 ( 八 ) 投 资 者 申 购 失 败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中 , 可 能 仅 允 许 对 部 分 成 份 股 使 用 现 金 替 代 , 且 设 置 现 金 替 代 比 例 上 限 , 因 此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申 购 时 , 可 能 存 在 因 个 别 成 份 股 涨 停 、 临 时 停 牌 等 原 因 而 无 法 买 入 申 购 所 需 的 足 够 的 成 份 股 , 导 致 申 购 失 败 的 风 险 。 投 资 者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交 收 成 功 后 方 可卖 出 和 赎 回 。 因 此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业 务 的 代 理 券 商 如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将 导 致 投 资 者 不 能 及 时 、 足 额 获 得 申 购 当 日 未 卖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 九 ) 投 资 者 赎 回 失 败 的 风 险 投 资 者 在 提 出 赎 回 申 请 时 , 如 基 金 组 合 中不 具 备 足 额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赎 回 对 价 , 可 能 导 致 赎 回 失 败 的 情 形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根 据 成 份 股 市 值 规 模 变化 等 因 素 调 整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 由 此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按 原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申 购 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能 无 法 按 照 新 的 最 小 申 购 、 赎 回 单 位 全 部 赎 回 , 而 只 能 在 二 级 市 场 卖 出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6 ( 十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申 购赎 回 环 节 新 增 了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方 式 , 该 方 式 不 同 于 现 有 其 他 现 金 替 代 方 式 , 可 能 给 申 购 和 赎 回 投 资 者 带 来 价 格 的 不 确 定 性 , 从 而 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水 平 。 极 端 情 况 下 , 如 果 使 用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证 券 的 权 重 增 加 , 该 方 式 带 来 的 不 确 定 性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折 溢 价 处 于 相 对 较 高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对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的 执 行 效 率 做 出 任 何 承 诺 和 保 证 , 现 金 替 代 退 补 款 的 计 算 以 实 际 成 交价 格 和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为 准 。 若 因 技 术 系 统 、 通 讯 链 路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遵 循 “ 时 间 优 先 、 实 时 申 报 ” 原 则 对 “ 退 补 现 金 替 代 ” 的 证 券 进 行 处 理 ,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 十 一 )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对 价 的 变 现 风 险 本 基 金 赎 回 对 价主 要 为 组 合 证 券 , 在 组 合 证 券 变 现 过 程 中 , 由 于 市 场 变化 、 部 分 成 份 股 流 动 性 差 等 因 素 ,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现 后 的 价 值 与 赎 回 时 赎 回 对 价 的 价 值 有 差 异 , 存 在 变 现 风 险 。 ( 十 二 ) 第 三 方 机构服 务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多 项 服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机构 办 理 , 存 在 以下 风 险 : 1、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因 多 种 原 因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技 术 故 障 、 资 格 丧 失 、 额 度 限 制 等 原 因 ) , 导 致 代 理 申 购 、 赎 回 业 务 受 到 限 制 、 暂 停 或 终 止 , 由 此 影 响 对 投 资 者 申 购赎 回 服 务 的 风 险 。 2、 登 记 机构 可 能 调 整 结 算 制 度 , 如 实 施 货 银 对 付 制 度 , 对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 组 合 证 券 及 资 金 的 结 算 方 式 发 生 变化 , 制 度 调 整 可 能 给 投 资 者 带 来 交 易 方 式 调 整 的 风 险 。 同 样 的 风 险 还 可 能 来 自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他代 理 机构 。 3、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构 、 基 金 托 管 人 、 申 购赎 回 代 理 券 商 及 其 他代 理 机构 可 能 违 约 , 导 致 基 金 或投 资 者 利 益 受 损 的 风 险 。 ( 十 三 ) 管 理 风 险 与 操 作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相 关 当 事人 的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 人 员 配 备 、 管 理 水 平 与 内 部 控 制 等 对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影 响 。 因 业 务 扩 张 过 快 、 行 业 内 过 度 竞 争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过 度 依 赖 等 可 能 会 产 生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的 风 险 。 相 关 当 事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风 险 , 例 如 , 申 购 、 赎 回 清 单 编 制 错 误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欺 诈 行 为 及 交 易 错 误 等 风 险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7 ( 十 四 ) 技 术 风 险 在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 交 易 、 服 务 与 后 台 运 作 等 业 务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差 错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构 及 销 售 代 理 机构 等 。 ( 十 五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投 资 风 险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为 本 基 金 的 辅 助 性 投 资 工 具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风 险 。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的 方 法 , 在 预 期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谨 慎 配 置 相 对 风 险 较 低 、 投 资 价 值 较 高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 十 六 ) 不 可 抗 力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有 遭 受 损 失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机构 和 销 售 代 理 机构 等 可 能 因 不 可 抗 力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各 项 业 务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8 二 十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 二 )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89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中 支 付 。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0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 2)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 3) 依 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 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7)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 8) 选 择 、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构 , 对 基 金 销 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 10) 依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的 分 配 方 案 ; ( 11)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 13)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及 转 融 通 业 务 ;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15)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纪 商 或 其 他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构 ; ( 1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和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的 业 务 规 则 ; ( 1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1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别 管 理 , 分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价 格 、 申 购 和 赎 回 对 价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的 对 价 , 编 制 申 购赎 回 清 单 ;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 10)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 ( 11)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对 价 或 者 赎 回 款 项 ;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 上 ;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9)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 应 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担 责 任 ;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日 内 退 还 基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2 金 认 购 人 , 同 时 将 已 冻 结 的 股 票 解 冻 ;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3、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依 基 金 合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有权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可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 为 基 金 开 设证 券 账 户 、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6)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4、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 证 ;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以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对 价 的 现 金 部 分 ;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 报 告 出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未 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年 以上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3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对 价 的 现 金 部 分 ; ( 15) 依 据 《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 18)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5、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 3)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服 务 机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讼 或 仲 裁 ;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但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为 场 外 投 资 者 买 卖 证 券 时 机 及 申 购赎 回 途 径 不 同 等 原 因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对 价 , 可 能 与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所 支 付 、 取 得 的 对 价 并 不 等 值 。 投 资 者 可 自 行 判 断 并 选 择 适 合 自 身 的 申 购赎 回 场 所 、 方 式 。 6、 根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同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4 ( 2) 了 解 所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自 行 承担投 资 风 险 ;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对 价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 6) 不从事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 法 权 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 8) 返还 在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得 利 ; ( 9) 遵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 售 机构 和 登 记 机构 的相 关 交 易 及 业 务 规 则 ; ( 1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义 务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场 内 份 额 和 场 外 份 额 )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鉴 于 本 基 金 和 本 基 金 的 联 接 基 金 ( 即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 以下 简 称 “ 联 接 基 金 ” ) 的相 关 性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的 份 额 直 接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参 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表 决 。 在 计 算 参 会 份 额 和 计 票 时 ,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享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和 表 决 票 数 为 : 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登 记 日 , 联 接 基 金 持 有本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乘以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占 联 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到 整数 位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名 义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表 决 权 , 但 可 接 受 联 接 基 金 的 特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须 先 遵 照 联 接 基 金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召 开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 未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构 , 如 今 后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 日 常 机构 的 设 立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执 行 。 1、 召 开 事 由 (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5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范 围 或 策 略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对 基 金 当 事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事 项 ; 13)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 ( 2)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以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担 的 费 用 ; 2) 法 律 法 规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3)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调 整 金 份 额 类 别 ; 4)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同 进 行 修 改 ; 5) 对 基 金 合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化 ; 6)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申 购赎 回 清 单 的 调 整 、 场 内 及 场 外 开 放时 间 的 调 整 等 ); 7)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8)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会 议 召 集 人 及召 集 方 式 ( 1) 除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6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日 内 召 开 。 (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权 自 行 召 集 , 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登 记 日 。 3、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会 议 形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事 项 。 (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 1) 现 场 开 会 。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7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3)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重 新 确 定 的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 之一 ) 。 ( 2)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书 面 形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书 面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同 时 符 合 以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人代 表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低 于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 ,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在 重 新 确 定 的 权 益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 之一 ); 5) 上 述 第 3) 、 4) 项 中 直 接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人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注 册 机构 记 录 相 符 ; 6)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3) 在 不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允 许 的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 (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人代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监 管 机构 允 许 的 方 式 ,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8 5、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基 金 合同 的 重 大 修 改 、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论 的 其 他事 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表 决 。 (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 行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上 (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6、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 1)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 2)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二以上 ( 含 三 分 之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基 金 合同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出具 书 面 意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99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7、 计 票 (1)现 场 开 会 1) 如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中 选 举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有 怀 疑 ,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 (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8、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 三 ) 《 基 金 合同 》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1、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0 (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本 合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2) 关 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2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2、 基 金 合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一 的 , 经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基 金 合同 应 当 终 止 :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在 6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3)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个 月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剩 余 财 产中 支 付 。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1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年 以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各 方 当 事人 同 意 , 因 基 金 合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 如 经 一 方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应 提 交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各 方 当 事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合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 五 ) 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同 可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2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简 称 “ 管 理 人 ” ) 名 称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17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贾 波 成 立 时 间 : 2004年 11月 18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004】 178号 组织 形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发 起 设 立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2、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简 称 “ 托 管 人 ” ) 名 称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成 立 时 间 :


1983年 10月 31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998】 24号 组织 形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 兑 换 ; 国 际 结 算 ; 同 业 外 汇 拆 借 ; 外 汇 票 据 的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 汇 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 卖 和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 卖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汇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和 代 理 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 行 及 付 款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发 行 或 参 与代 理 发 行 当 地 货 币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的 其 他业 务 。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3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与 基 金 管 理 人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下 方 面 : 1)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投 资 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上 述 投 资 范 围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以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 备 选 成 份 股 为主 要 投 资 对 象 。 此 外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可 少 量 投 资 于 部 分 非 成 份 股 ( 包 括 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发 行 的 股 票 ) 、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 央 行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等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权 证 、 股 指 期 货 、 货 币市 场 工 具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且不 低 于 基 金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而 受 限 制 的 情 形 除 外 。 2) 对 基 金 投 融 资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指 数 成 份 股 及 备 选 成 份 股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且不 低 a、 于 基 金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b、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c、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d、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e、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f、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g、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h、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以上 (含 BBB)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i、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个 月 内 予以 全 部 卖 出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j、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4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k、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l、 的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 不 得 超 过 m、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其 中 ,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n、 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o、 合 基 金 合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一 p、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本 基 金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q、 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 ; 基 金 总 资 产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r、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因 证 券 s、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本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t、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主 体 为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并 承担 由 于不一 致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和 损 失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u、 除 上 述 第 i、 s、 t项 外 , 因 证 券 、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个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5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复 核 。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上 述 第 ( 1) 、 ( 2) 款 的监 督 和 核 查 中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基 金 合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视 情 况 暂 缓 或拒 绝 执 行 , 同 时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1)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及 本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6 (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结 算 账 户 。 (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别 设 置 账 户 ,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委 托 第 三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和 入 账 ( 1)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含 募 集 股 票 市 值 )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具 验 资 报 告 , 出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名 以上 ( 含 2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中 , 并 确 保 划 入 的 资 金 与 验 资 确 认 金 额 相 一 致 , 基 金 募 集 的 股 票 存 放 在 以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联 名名 义 开 立 的 证 券 账 户 下 。 ( 3)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及 股 票 解 冻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协 助 。 3、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基 金 托 管 人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 ( 3)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4、 基 金 进 行 定 期 存 款 投 资 的 账 户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以 基 金 名 义 在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的 日 常 管 理 以 及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开 户或 账 户 变 更 所 需 的相 关 资 料 。 5、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1)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证 券 账 户 。 ( 2)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7 ( 3) 基 金 托 管 人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开 立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本 基 金 现 金 差 额 或 现 金 替 代 多 退 少 补 资 金 的 结 算 。 ( 5)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设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 以 及 市 场 通 行 的 习 惯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开 设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6)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6、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之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报 备 。 7、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担 责 任 。 8、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同后 应 在 收 到 合同 正 本 后 30日 内 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以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 保 管 至 少 15年 。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两份以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同 复 印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同 原 件不 得 转 移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复 核 (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交 易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交 易 日 结 束 后 计 算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8 得 出 当 日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以 约 定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且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3)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双 方 应 及 时 进 行 协 商 和 纠 正 。 ( 5)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4位 ( 含 第 4位 ) 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 6)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也 应 承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不 当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得 利 。 如 果 返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 返还 金 额 进 行 分 配 。 ( 7) 由 于不 可 抗 力 , 或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存 款 银 行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非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 8)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 公 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 1)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双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 2)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的 核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 双 方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09 应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 3)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和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招 募 说 明 书 在 《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并 公 告 一 次 ,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日 内公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予以 公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日 内 予以 公 告 ; 年度 报 告 在 会 计 年度 结 束 后 60日 内 编 制 完 毕 并 于 会 计 年度 终 了 后 90日 内 予以 公 告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不 足 两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应 3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0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无 法 达 成 一 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 如 果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就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与 报 告 的 编 制 规 则 及 编 制 内 容 颁 布 新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照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互 相 配 合 、 互 相监 督 , 进 行 编 制 和 披 露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登 记 与 保 管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以下 几 类 : ( 1)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2) 基 金 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4) 每 半 年度 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提 供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0 对 于 每 半 年度 最 后 一个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每 半 年度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对 于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 名 册 生 成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 给 予 补 偿 。 ( 六 ) 适 用 法 律 与争 议 解 决 方 式 1、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2、 基 金 管 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但 若 自 一 方 书 面 提 出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之 日 起 60日 内 争 议 未 能 以 协 商 方 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并 按 其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和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担 。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人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 定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 应 当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托 管 协 议 的 终 止 发 生 以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应 当 终 止 : ( 1)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 ; ( 2)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 3) 本 基 金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 4) 发 生 《 基 金 法 》、《 运 作 办 法 》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 基 金 合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本 基 金 的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1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化 , 有权 增 加 或 修 改 相 关 服 务 项 目 。 因 系 统 、 第 三 方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导 致 下 述 服 务 无 法 提 供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不 承担 相 关 责 任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服 务 方 式 1 、 电 话 咨 询 服 务 电 话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7*24 小 时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电 话 自 助 方 式 , 查 询 基 金 代 码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信 息 , 也 可 查 询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等 个人 账 户 信 息 。 电 话 中 心 提 供 交 易 日 9 : 00 - 17 : 30 的 人 工 服 务 。 2 、 网 上 客 户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查 询 服 务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互交 流 平 台 。 登 录 网 站 后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输 入 账 号及 密 码 查 询 个人 账 户 资 料 , 包 括 基 金 持 有 情 况 、 基 金 交 易明 细 、 基 金 分 红 实 施 情 况 等 ; 并 享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理 财资 讯 服 务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查 询 热 点 问 题 及 其 解 答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投 诉 和 建 议 。 ( 二 ) 投 诉 处 理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网 上 投 诉 栏 目 、 电 话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留 言 、 电 话 中 心 人 工 坐 席 、 书 信 、 电 子 邮 件 、 传 真 等 渠 道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构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构 的 服 务 电 话 对 该 代 销 机构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 三 )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1 、 网 址 : www.huatai-pb.com 2 、 客 服 邮 箱 : cs4008880001@huatai-pb.com 3 、 客 服 热 线 : 400 - 888 - 0001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21-38784638 4 、 传 真 : 021-50103016 5 、 联 系 地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民 生 路 1199 弄 上 海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17 层 ( 四 ) 如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在 任 何 投 资 人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可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 。 请 投 资 人 确 保 投 资 前 已 经 全 面 了 解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2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公 告 ( 自 201 8 年 11 月 13 日 至 201 9 年 5 月 12 日 ), 下 列 公 告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司 网 站 : 公 告 内 容 披 露 时 间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9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019-04-20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聘 任 副 总 经 理 的 公 告 2019-04-16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年 报 2019-03-27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年度 报 告 摘 要 2019-03-27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8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2019-01-21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正 文 ) 2018 年 第 2 号 2018-12-26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摘 要 ) 2018 年 第 2 号 2018-12-26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关 于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 含 移 动 终 端 ) 开 通 招 商 银 行 直 付 通 支 付业 务 并 实 施 交 易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2018-12-25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3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代 销 机构 住 所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其 所 提 供 的 文 本 的 内 容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 全 一 致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114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文 件 ; ( 二 )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 三 ) 《 华 泰 柏 瑞 中 证 500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 四 ) 法 律 意 见 书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地 点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投 资 者 如 需 了 解 详 细 的 信 息 ,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前 往 相 应 场 所 免 费 查 阅 , 也 可 按 工 本 费购 买 复 印 件 。 华 泰 柏 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