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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300E(163821)

中银300E: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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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银 沪深 300 等 权 重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LOF )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六月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 示 中银沪 深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经中国 证监会2011 年11 月4日 证监 许可 【2011 】1752 号文 核准 进 行募集 ,基 金合 同于2012 年5月17 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 国证券 监 督管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 称 “ 中国证 监会 ” ) 核准 ,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 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 做出 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 有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断 市 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 包 括: 因 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 因素对 证券 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 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 大 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风 险、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金 管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本 基金 时应 认 真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 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建 议投 资者根 据自 身的 风险 收益 偏好, 选择 适合 自己 的基 金产品 , 并 且 中长期 持有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 本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 用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本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为2019 年5 月16日 ,基金投资 组合报 告和基 金业绩 表现等 相关 财务 数据 截止 日为2019年3月31日(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 本基 金托 管人招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 次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更 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 金管 理人 ............................................. 10 四、 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六、 基 金的 募集 ............................................. 33 七、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八、 基 金份 额的上 市交 易 ..................................... 35 九、 基 金份 额的场 外申 购、赎 回、 转换及 定 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 37 十、 基 金份 额的场 内申 购与赎 回 ............................... 46 十 一、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和基金 转托 管 ........................... 51 十 二、 基 金的 投资 ............................................. 52 十 三、 投 资组 合报告 ........................................... 61 十 四、 基 金的 业绩 ............................................. 66 十 五、 基 金的 财产 ............................................. 67 十 六、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68 十 七、 基 金的 收益分 配 ......................................... 73 十 八、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 75 十 九、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77 二 十、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78 二 十一 、 风 险揭 示 ............................................... 83 二 十二 、 基 金合 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87 二 十三 、 基 金合 同摘要 ........................................... 89 二 十四 、 托 管协 议摘要 .......................................... 104 二 十五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2 二 十六 、 其 他事 项 .............................................. 124 二 十七 、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6 二 十八 、 备 查文 件 .............................................. 127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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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 以下 简称 “ 《合 同法 》 ”)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 以 及 《中 银沪 深 300 等权 重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 律 责任 。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者 自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 者欲 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本基金 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额 数不 得达 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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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中 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及 对本 基金 合同 的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或 本托管 协议: 指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中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托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中 银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 解释 、 部 门规章 、 地方性 法规 、 地方 政府 规 章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 及对该 等法 律 法规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9、 《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次 会议 《 全国 人民 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 七部 法律 的决定 》 修 改的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对 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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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 的修订 14、 中国 :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 就 本基 金合 同而 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和 台湾 地区 15、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9、 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 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20、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证 券的 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21、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者 23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销售 机 构办 理基 金的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4、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售 机构 25、直 销机 构: 指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销售 机 构: 指 接受 基 金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 其 中可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 有基 金销售 业 务资格 、 并 经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和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认可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位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 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心 及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其 他销 售 机 构的销售 网点 28、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基 金登记 、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 投 资者基 金账 户的建 立和管 理、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 算 、 代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等 29、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中 银基金 管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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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理有限 公司 或接 受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 基金 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为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 案 手续 完毕, 并收 到其 书面 确认 的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 照基 金合同 规 定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月 33、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4、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5、日 :指 公历 日 36、月 :指 公历 月 37、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8、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9、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0、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1、发 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本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 回: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卖出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5、 摆 动定 价机 制: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 过调 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 击成 本分 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46、 上 市交 易: 指 基金 存 续期内 , 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卖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7、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基 金 份额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份 额间 的转 换行 为 48、销 售场 所: 指场 外销 售场所 和场 内交 易场 所, 分别简 称为 场外 和场 内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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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9、 场 外: 指 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外 的销 售机 构进 行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的 场 所 50、 场 内: 通 过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 务资 格的会 员单 位利 用交 易所 交易系 统 办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上 市交 易的 场所 51、注 册登 记系 统: 指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统 52、 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 统 53、 系 统内 转托 管: 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 销售 机构 (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4、 跨 系统 转登 记: 指 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 间进行 转登 记的 行为 55、 证 券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给投 资者 开立 的用 于记录 投资 者持 有证 券的 账户 , 包 括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 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记 录 在该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56、 基 金账 户: 指注 册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情 况的 账户 , 记录 在 该账户 下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册 登记 机 构的注 册登 记系 统 5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基 金投 资者 通过 该销售 机 构买卖 基金 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58、元 :指 人民 币元 59、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60、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61、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62、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3、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64、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 含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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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 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65、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66、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法 全部或 部分 履 行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 包括 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事 件、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暂 停或 停 止交易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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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 (ZHANG Yan ) 女 士 , 董事 长。 国籍 :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 任中 国银 行总 行全球 金融 市 场部主 管、 助理 总经 理、 总监, 总行 金融 市场 总部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 总经理 。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 董 事 。 国 籍: 中国 。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2000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 月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 市场 部 副总监 、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韩温 (HAN Wen ) 先生 , 董事 。 国 籍: 中国 。 首 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 现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 行北 京市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通州 支 行副行 长, 海淀 支行 副行 长,上 地支 行副 行长 (主 持工作 ) 、 行长 ,丰 台支 行 行长等 职。 王卫东 (Wang Weidong )先 生 ,董 事。 国籍 :中 国。 清 华大 学- 香 港中 文大 学 MBA , 北京大 学学 士。 现任 中国 银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副总 经理 。 历 任中 国银行 总行 资 金部交 易员 , 中 国银 行香 港 分行投 资经 理, 中国 银行 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高级 交易 员、 主 管, 中国银 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主管 ,中 国银 行上 海 分行 金融 市场 部总 经理等 职。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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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曾仲诚 (Paul Tsang ) 先 生 , 董 事 。 国 籍 : 中 国 。 为 贝 莱德亚 太区 首席 风险 管理 总监、 董事总 经理 ,负 责领导 亚太 区 的风 险管 理工 作, 同时 担 任贝 莱德 亚太 区执 行委 员 会成 员。 曾先生 于 2015 年 6 月加 入 贝莱德 。此 前, 他曾 担任 摩根士 丹利 亚洲 首席 风险 管理总 监, 以及其 亚太 区执 行委 员会 成员, 带领 独立 的风 险管 理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在 亚洲 各 经营范 围的 市场 、 信 贷及 营运风 险, 包括 机构 销售 及交易 (股 票及 固定 收益) 、 资本 市场 、 投资银 行、 投资 管理 及财 富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于 美林 的市 场风 险管 理团队 效力 九 年 , 并 曾于 瑞银 的利 率衍 生工具 交易\ 结构 部工 作两 年。 曾 先生 现为 中国 清华 大学及 北京 大 学的风 险管 理客 座讲 师。 他拥有 美国 威斯 康辛 大学 麦迪逊 分校 工商 管理 学士 学位,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 工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先 生,独 立董 事。 国籍 :中 国。美 国西 北大 学经 济学 博士。 曾在美 国威 廉与 玛丽 学院 商学院 任教 , 并 曾为 美国 投资公 司协 会 ( 美国 共同 基金业 行业 协 会) 等 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金融 学与 会计 学教 授、 副教务 长和 金 融 MBA 主任 ,并 在华 宝 信托担 任独 立董 事。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士 , 独立 董事 。国 籍: 中国 。山西 财经 大学 经济 学学 士,美 国俄克 拉荷 马州 梅达 斯经 济学院 工商 管理 硕士 , 澳 大利亚 国立 大学 高级 访问 学者, 中央 财 经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 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 董事。 曾任 山西 财经 大学 计统系 讲师 、 山 西财 经大 学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中央 财经大 学独 立 学院( 筹) 教授 、副 院长 、中央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 副院长 等职 。 付磊(Fu Lei )先生,独 立 董事。 国籍 :中 国。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管 理学 博士 。现任 首都经 济贸 易大 学会 计学 院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兼 任中国 商业 会计 学会 常务 理事、 中国 内 部审计 协会 理事 、 中 国会 计学会 会计 史专 业委 员会 主任、 北京 会计 学会 常务 理事、 北京 总 会计师 协会 学术 委员 , 江 河创建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北京 九强 生物 技术股 份有 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航天 长征 化学工 程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 国 投泰 康信 托有 限公司 独立 董 事等职 。 2、监 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 监事 , 国 籍: 中国 。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历任空 军 指挥学 院教 员、 中国 银行 总行机 关党 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 汉中 北支 行副 行长 、 企业 年金 理 事会高 级经 理、 投资 银行 与资产 管理 部高 级交 易员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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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 职工 监事 , 国 籍 : 中国 ,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辽宁省 证 券公司 上海 总部 交易员 、天 治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交易 员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交易 员、 交易主 管。 现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交 易部 总经 理。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 欧阳向 军 (Jason X. OUYANG ) 先生 , 督 察长 。 国 籍 : 加 拿大 。 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 大学毅 伟 商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 (MBA ) 和经 济学硕 士。 曾在加 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拿 大帝 国商 业银 行 和加拿 大伦 敦人 寿保 险公 司等海 外机 构 从事金 融工 作多 年,也 曾任 蔚 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大 证券 )研 究发 展中 心 总经 理、 融通基 金管 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监 、 监察 稽核 总监 和 上海复 旦大 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金 融教 研 室主任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籍 :中国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行太 仓支 行副 行长 、 苏 州分行 风险 管理 处处 长、 苏州分 行工 业 园区支 行 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长 、党 委委 员 。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上 海交 通大 学工 商管 理 硕士 、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部总 经理 、助 理执 行总 裁。 王圣明 (W ANG Shengming )先 生, 副执 行总 裁。 国 籍:中 国。 北京 师范 大学 教育管 理学院 硕士。 现 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执行 总裁。 历任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 4、基 金经 理 赵建忠 (ZHAO Jianzhong )先生 ,金 融学 硕士 。2007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曾担任 基金 运营 部基 金会 计、 研究 部研究 员 、 基 金 经理助 理 。 2015 年 6 月 至 今任中 银中 证 100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6 月 至今 任国 企 ET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5 年 6 月 至今任 中银 300E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中 银宏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 中银 丰利 基 金基金 经理 。具 有 12 年 证 券从业 年限 。具 备基 金、 期货从 业资 格 。 曾任基 金经 理 : 周小丹 (ZHOU Xiaodan ) 先生,2012 年 5 月至 2015 年 6 月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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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 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成员: 陈军 (副 执行 总裁) 、 奚鹏 洲 ( 固定 收益 投资 部总经 理) 、 李 建 (权 益投 资部 总 经理) 、张 发余 (研 究部 总 经理) 、方 明( 专户 理财 部 副总经 理) 、李 丽洋 (财 富 管理部 副 总经理 )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 5、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按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 为; 12 、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活 动,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 止 违法行 为的 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人 员 的 禁止 性行 为 (1 )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 利用基 金财 产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4 )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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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6 )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 公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 他人 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用 基金 财产 或 职 务之 便为自 己及 其代 理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不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 不泄 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 投资 计 划等信 息; 4) 不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 交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合法 合规 经营 运 作, 在 充 分考虑 内外 部环 境的 基础 上,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用管 理办 法、 实施 操作 程序与 控制 措 施而形 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 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形成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保 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受 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 确保基 金、 公司财 务和 其他信 息真 实、准 确、完 整,确 保公 司对 外 信息披 露及 时、准 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 健全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并 涵盖到 决策 、 执行 、 监 督 、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设 立 健全的 内控 管理 制度 和体 系, 做到 内控 管理的 全面 覆盖 ; (2 ) 有效性 原则 。通过 科学 的内控 管理 方法和 系统化 的管理 工具 ,建立 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行 , 确 保公 司和 基金 的合规 稳健 运作 , 提 高内 控管理 的有 效 性; (3 ) 权责匹 配原 则。内 控管 理中的 职权 和责任 在公司 董事会 、管 理层、 下属各 单位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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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各部 门、 各分 支机 构、 各层级 子公 司) 及工 作人 员中进 行合 理分 配和 安排 , 做到 权责 匹 配,所 有主 体对 其职 责范 围内的 违规 行为 应当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4)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 公司 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5)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 责分明 、 相互 制衡 ; 在 治理 结构 、 机构设 置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相 互监 督的 作用 ; (6)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 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 ) 防火墙 原则 。公司 投资 、交易 、研 究、市 场营销 等相关 部门 ,应当 在空间 上和 制度上 适当 隔离 , 以 达到 防范风 险的 目的 。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部 信息 的人 员, 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措施 ; (8 ) 及时性 原则 。内部 控制 管理反 映行 业发展 的新动 向,及 时体 现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 、监 管政 策、 自律 规则的 最新 要求 ,并 不断 进行调 整和 完善 。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行 业 监 管规则 ; 应 当涵 盖公 司经 营管理 的各 个环 节, 并普 遍适用 于每 位员 工; 以审 慎经营 、 防 范 和化解 风险 为出 发 点 ; 并 随着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司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 等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修 改或 完善 。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 控 制措 施、 信息 沟 通 和内部 监控 。各 要素 之间 相互支 撑、 紧密 联系 ,构 成有机 的内 部控 制整 体。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东会 是基 金管 理人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行 使职 权, 并 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股东 会选 举董事 组成 董事 会, 董事 会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 审计委 员会 和 人事薪 酬委 员会 。 监 事依 照法律 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对公 司经 营管 理活 动、 董 事和 公 司管理 层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自上 而下的 有序 组织 体系 , 有 效贯彻 内部 控 制制度 ,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 金管理 人设 立内部 控制和 风险防 范的 三道防 线,建 立并持 续完 善研究 和投资 决策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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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交易执 行、 市场 营销、 产 品研发 、 基 金运 营业 务、 风险管 理、 法律 合规、 内 部审计 、 信 息 系 统管理 、危 机处理 、信息 披露、 财务 管理、 人力资 源管理 等各 业务环 节的体 系和制 度 , 形成科 学有 效、 职责 清晰 的内部 控制 机制 。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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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 行设 在深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行 先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股 ,并于2002 年3月 成功 地 发 行了15 亿A股,4月9 日 在上 交所 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用 国际 会 计标准 上市 的公 司 。2006 年9月 又成 功发 行了22 亿H 股,9月22 日 在香 港联 交所 挂牌交 易 (股 票 代码 :3968 ),10 月5日行 使H 股超 额配售 ,共发 行了24.2 亿H 股。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本 集 团总 资产67,943.47 亿元 人 民币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5.86% ,权 重法 下资 本 充足 率 13.28% 。 2002 年 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 名 为资产 托管 部 , 现 下设 业 务管理 团队 、 产品 管理 团 队、 项目 管理 团队 、 稽 核 监察团 队 、 基 金外包 业务 团队 、 养 老金 团队、 系统 与数 据团 队 7 个职能 团队 ,现 有员 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获得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 务资 格, 成为国 内第 一 家获得 该项 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4 月 , 正 式 办理基 金托 管业 务。 招商 银行作 为托 管 业务资 质最 全的 商业 银行 , 拥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 受托 投资 管理 托管、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 资者托 管 (QFII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托管 (QDII ) 、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托 管、 保 险资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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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金托管 、企 业年 金基 金托 管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 因势 而变 、 先您 所想 ” 的 托管 理念 和 “财 富所 托、 信守 承诺 ” 的托 管 核心价 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 以 “ 保 护您的 业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为 历史 使 命, 不 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服务和 产品 : 在 业内 率先 推出 “ 网上 托管 银行 系统 ” 、 托 管业 务 综合系 统和 “6 心 ”托 管 服务标 准,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绩 效分 析报 告, 开办 国内首 个托 管 银 行网站 ,推 出 国内 首个托 管大数 据 平 台, 成 功托管 国内第 一只 券商集 合资产 管理计 划 、 第一 只 FOF 、 第一 只信 托 资金计 划 、 第一 只股 权私 募基金 、第 一家 实现 货币 市场基 金赎 回 资金T+1 到账、 第 一只 境 外银 行 QDII 基 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金、 第 一只 “1+N ” 基金 专 户理财 、 第 一家 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 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 向全面 投资 者 服务机 构的 转变 ,得 到了 同业认 可。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持 续稳健 发展 , 社 会影 响力 不断提 升, 四度 蝉联 获 《财 资》 “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 。2016 年6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 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得 该奖 项的 托管 银 行 ; “ 托管 通” 获得 国内 《银 行家 》2016 中 国 金融创 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膺 2016 年 中国 资产 管 理“金 贝奖 ”“ 最佳 资产 托管银 行” 。 2017 年 6 月招 商银行 再 度 荣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银 行奖 ”; “ 全功 能 网上托 管银 行 2.0”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 金融产 品创 新奖 ”;8 月 荣膺国 际财 经 权威媒 体 《 亚洲 银行 家 》 “中国 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2018 年 1 月招 商银行 荣 膺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2017 年度 优秀 资产 托管 机构 ” 奖项 ; 同 月 , 招 商银行 托 管大数 据平 台风险 管理 系统 荣 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 会系 统 “ 金点子 ” 方 案一 等奖, 以 及中央 金融 团 工委 、 全 国金 融青 联第 五 届 “ 双提 升 ” 金 点子方 案 二等奖 ;3 月 荣膺 公募 基 金 20 年“ 最佳 基金 托 管银 行” 奖;5 月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 银行 家 》 “中 国年 度托 管银行 奖” ; 12 月荣膺2018 东方 财富 风 云榜 “2018 年 度最 佳托 管银 行 ”、 “20 年 最值 得信 赖托 管银行 ” 奖。2019 年 3 月招 商银 行 荣获《 中国 基金 报》 “2018 年度 最佳 基金 托管 银行 ”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 本 行董 事长 、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 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林 大学 经济 管理 专业 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 司 董事长 ,兼 任招商 局国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主 席、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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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和招商 局资 本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曾任 中国 远洋运 输 ( 集团 ) 总 公司 总裁助 理、 总 经济师 、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 任 上海银 行副 行长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上海 市分 行副 行长 、 深圳 市分 行行 长、 中 国 建设银 行零 售 业务总 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 国 科技国 际信 托投 资公 司工 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分行 展览 路 支行、 东三 环支 行行 长助 理、副 行长 、行 长、 北京 分行风 险控 制部 总经 理;2001 年 10 月 至 2006 年 3 月 , 历 任北 京 分行行 长助 理 、 副 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 北京 分 行党委 书记 、 副 行长 ( 主 持工作 )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 党 委书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 行长助 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2013 年 11 月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 理; 2015 年 1 月起 担任 本 行副行 长; 2016 年 11 月 起兼 任本 行 董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招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大学 本科 毕业, 具有 基金 托管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任职 资格 。 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 黑 龙江 省 分 行, 华 商银 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 圳市 分 行 , 从事 信贷 管理 、 托 管 工作 。2002 年9 月 加盟 招 商银行 至今 , 历任 招商 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部经 理、 高级 经理 、 总 经理助 理等 职。 是国 内首 家推出 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 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 在托 管产 品创 新 、 服 务 流程优 化、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 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450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 度 1、 内部 控 制目 标 招商银 行确 保托 管业 务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制度 , 自觉 形 成守法 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理 念; 形成科 学合理 的决策 机制 、执行 机制和 监督机 制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确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建 立有 利于 查错防 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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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堵塞漏 洞、 消除 隐患,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确保 托管 业务 信息 真实、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二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设立 稽核 监察 团队 , 负 责部 门内 部风 险 预防和 控 制;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遵循 内控 制衡 原则 , 视业 务 的风险 程度 制定 相应 监督 制衡机 制。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团 队和 岗位。 (2) 审慎 性原 则。托 管组织 体系 的构成 、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建立均 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营为 出发 点, 以有 效防 范各种 风险 作为 内部 控制 的核心 ,体 现“ 内控 优先 ”的要 求。 (3) 独立 性原 则。 招 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各团 队、 各岗 位职 责保持 相对 独立,不 同托 管资产 之间 、 托 管资 产和 自有资 产之 间相 互分 离。 内部控 制的 检查 、 评 价部 门独立 于内 部 控制的 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 有效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具有 高度的 权威 性, 任何 人不 得拥有 不受 内部控制 约束 的权利 ,内 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能 够得 到及 时的 反馈 和纠正 。 (5) 适应 性原 则。 内 部控制 适应 招商银 行托 管业 务风 险管 理的需 要, 并能够随 着托 管业务 经营 战略 、 经 营方 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策 制度 等 外部环 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和 完善 。 (6)防火墙 原则。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管部配 备独立的 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 网络 系统、应 用系统 、安全 防 护系统、 数据备 份系统 。 (7) 重要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在实 现全面 控制 的基 础上 ,关 注重要 托管 业务事项 和高 风险领 域。 (8) 制衡 性原 则。内 部控制 能够 实现在 托管 组织 体系 、机 构设置 及权 责分配、 业务 流程等 方面 形成 相互 制约 、相互 监督 ,同 时兼 顾运 营效率 。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 完善 的制 度建设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从资 产托 管业 务内控 管理 、产品受 理、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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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会计核 算、 资金 清算 、 岗 位管理 、 档 案管 理和 信息 管理等 方面 制定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 保 证 资产托 管业 务科 学化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2) 经营 风险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制 定托 管项 目审 批、资 金清 算与会计 核算 双人双 岗、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踪、 凭证 管理 等一 系列 完整的 操作 规程 , 有 效地 控制业 务运 作 过程中 的风 险。 (3) 业务 信息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在 数据 传输 和保存 方面 有严格的 加密 和备份 措施 , 采 用加 密、 直连方 式传 输数 据, 数据 执行异 地实 时 备 份, 所有 的业务 信息 须 经过严 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4) 客户 资料 风险控 制。招 商银 行资产 托管 部对 业务 办理 过程中 形成 的客户资 料, 视同会 计资 料保 管。 客户 资料不 得泄 露, 有关 人员 如需调 用,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员审 批, 并 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 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 商银行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管 理实行 双人 双岗双责 、机 房 24 小 时值 班并 设置 门 禁管理 、电 脑密 码设 置及 权限管 理、 业务 网和 办公 网、托 管业 务 网与全 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与 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墙 保护 , 对 信息 技术 系统采 取两 地 三中心 的应 急备 份管 理措 施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全 。 (6) 人力 资源 控制。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通 过建 立良 好的 企业文 化和 员工培训 、激 励机制 、 加 强人 力资 源管 理及建 立人 才梯 级队 伍及 人才储 备机 制, 有效 的进 行人力 资源 管 理。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组 合等情 况 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理人 发 送的投 资指 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 费用 的提 取与 支付情 况进 行检 查监 督, 对违反 法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5、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整 改 , 整改的 时限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允 许的 调整 期限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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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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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 内发 售机 构 具有基 金销售 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2、场 外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周虹 2)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电 子直销 平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张 磊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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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 四清 联系人 : 陈 洪源 客服电 话 : 95566 网址: www.boc.cn 2)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


张静 客服电 话 : 95533 网址: www.ccb.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曹 榕 客服电 话 :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 姚健 英 客服电 话 : 95568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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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网址: www.cmbc.com.cn 6)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易会 满 联系人 :王 佺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7)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编 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客服电 话 :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8)中 银国 际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李澎 客服电 话: 61195566 网址: www.bocichina.com 9)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杰 联系人 :刘佳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10)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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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 张 丽、 李颖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11 )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汤 迅、 侯艳 红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2)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健男 联系人 :


姚巍 客服电 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3)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芸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14)平 安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之 江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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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 : 周 一涵 、吴 琼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15)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 刘闻 川 、 胡星 煜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16)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 津市 南开 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春 峰 联系人 : 张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17)东 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 王 一彦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8)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黄 莹 客服电 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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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9)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蒋 刻真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或 www.jjm.com.cn 20)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李红 客服电 话: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1)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联系人 :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22)国 都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少华 联系人 :李航 客服电 话: 400 818 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3)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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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联系人 : 黄婵 君 、 罗苑 峰 客服电 话: 95565 网址: www.cmschina.com 24)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共炎 联系人 : 徐 小琴 、肖克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5)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德红 联系人 : 李 明霞 客服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6)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网址: http://www.zxwt.com.cn 27)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服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宁 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28)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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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唐 湘怡 客服电 话 :95021/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29) 蚂蚁 (杭 州)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0)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1)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邱 湘湘 客服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2)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1098 号浦 江国 际 金融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联系人 :陈 孜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3)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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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联系人 :董 一锋 网址:www.5ifund.com 34)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亦 庄经 济开发 区科 创十 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35)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本基 金, 并 及 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 师事 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上海 市通力 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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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冬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 师事 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 师 名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 艳 经办会 计师 :徐 艳、 许培 菁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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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1 年 11 月 4 日证 监许 可 【2011 】1752 号文核 准, 向社 会公 开募 集。 本 基金 为上 市契 约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存续 期间 为 不定期 。本 基金 自 2012 年 4 月 9 日 起开 始发 售, 每份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面值 为 1.00 元 人民 币。截 至 2012 年 5 月 11 日募集 结束 ,共 募集 基金 份额 1,490,796,733.31 份 , 有效认 购户 数为 12,138 户。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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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正 式 生效。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运作 办法 》 实施之 日起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二 百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述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 国 证监会 报告 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如 转换 运作 方式、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或 者终 止基 金合同 等,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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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八、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上市 根据基 金合 同规 定, 本基 金满足 上市 条件 , 已 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 在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上市交 易( 交易 代码 :163821)。


自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 , 登记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 记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登记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至 场内 系统 后, 方可 上 市 交易 。


(二)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规则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金 上市 规则 》等 有关 规定。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本基 金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价 为前 一交 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2. 本基 金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限 制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3. 本基 金买 入申 报数 量为 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 本基 金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三)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四)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 示基 金前 一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五) 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期 间出 现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可 暂停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不 再具 备本 章第 (一 ) 款规定 的上 市条 件; 2、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决定 暂停 其上 市; 3、严 重违 反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有关 规则 的;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暂停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暂 停上 市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收到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暂停 基金 上市 的决 定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发 布基 金暂 停上 市公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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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当暂停 上市 情形 消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向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提出 恢复 上市 申请 , 经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核 准后 可恢 复本基 金上 市, 并在 指定 媒体发 布基 金恢 复上 市公 告。 (六) 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 额上 市交 易后 , 有 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可 终止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1、自 暂停 上市 之日 起半 年 内未能 消除 暂停 上市 原因 的; 2、基 金合 同终 止;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上市 ; 4、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认为 应 当终止 上市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收到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终 止基金 上 市的决定 之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 发布基 金终 止上 市公 告。 (七)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 金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 关 规定进 行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并 在本 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列示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增加了 基金 上市 交易 的的 新功 能,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的 程序 后增 加相 应功能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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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九、 基金份 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转换及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的场外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一)场外申购与赎 回业 务办理的场所


投资人 可在 以下 场所 办理 基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 务:


1 、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2 、不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系 统办 理申 购、 赎回 及相关 业务 的场 外销售 机 构的 销 售 网点 。


具体销 售网 点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本 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等 公告 中列 明。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 增减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办理 本基 金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并 予 以公 告。


(二)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 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 起开 始办 理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2012 年7 月 11 日刊 登的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开放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 回申 请 且 基金 管理人 或注 册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转 换的价 格。 (三)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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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场 外的 基金 份额 赎回 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按 照基金 投资 者认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 序进行 顺序 赎回 ; 4.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申购、 赎回应 使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的 深圳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6.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根据 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依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原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四)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是否成 功, 以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 行调整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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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场外申购与赎 回的 限制


1 、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通过场 外销售 机 构或 中银 基金电子 直 销平 台申 购本 基金时 ,单 笔最 低申 购金 额为 10 元人民 币( 含申 购费 ), 在直销 中心 柜台 的单 笔最 低申购 金额 为10000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 费) 。 若销售 机 构对 上述 最低申 购金 额、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 以 各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定 为准 。 投 资者 以定 期定 额 投资方 式申 购本 基金 或者 将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为基金 份额 时 , 不受上 述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 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份 额不 设 上限。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赎 回份 额 的 限制 投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 如 遇巨 额赎 回等情 况发 生而 导致 延期 赎回 时 , 赎回办 理和 款项 支付 的办 法将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巨 额赎回 或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条款处 理。 3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规 定。 4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市 场情况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六)场外申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金 申购人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 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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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元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自2018 年11 月12 日 起, 对通 过本公 司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 本基 金 的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 申购费 率 : 单笔申 购金 额在1000 万以 下的 , 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为对 应申购 金额 所适 用的 原申 购费 率 的10% ;单 笔申 购金 额在1000 万 以上 (含 )的 ,适 用 的申购 费率 与对 应申 购金 额所适 用的 原申购 费率 相同 。 养老金 客户 指基 本养 老基 金与依 法成 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社 会保 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类 型,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 更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 并按规 定向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赎 回费 用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收取。 不低 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 余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必 要的 手 续费。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 低于1.5% 的 赎回 费并 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如下 :


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 含)-1 年 以内 0.5% 1 年( 含)-2 年 以内 0.25% 2 年( 含) 以上 0 注 1: 就场 外赎 回费 率的 计算而 言,1年指365 日,2 年730 日, 以此 类推 。 注 2: 上述 持有 期限 是指 在注册 登记 系统 内,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连 续期 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 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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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 费率 。 4.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七)场外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及 计算


1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1)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 外申 购时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以 有效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 金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有效 申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2 、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 投资 人投 资4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为1.2%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如 果其 选择 前 端收费 方 式,则 其可 得到 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金 额=40,000 元


净申购 金额 =40,000/(1 +1.2%) =39,525.69 元


申购费 用=40,000-39,525.69 =474.31 元


申购份 额=(40,000-474.31)/1.040 =38,005.47 份


即: 某投 资人 投资4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40 元 , 则 可 得到38,005.47 份 基金 份额 。


3 、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T 日申 请份 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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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费用


例: 某 投资 人赎 回 持 有一 个月的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0.5% , 假设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1.016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总 额=10,000× 1.016 =10,160


赎回费 用 =10,160× 0.5% =50.8 元


赎回金 额 =10,160-50.8=10,109.2 元


即: 投资 人赎 回 持 有一 个 月的 本 基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1.016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 赎回金 额为10,109.2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 保留到 小数 点后3位 , 小 数 点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发生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申 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4. 基金管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况发 生导致 基金 销售 系统 或基 金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 金会 计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 7. 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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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 人单日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9.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除 第4 、7、8项 以 外的暂 停申 购情 形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申购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 申请被 全部 或 部分拒 绝的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已成 功确 认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 户 申请量 占申 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若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开 放日 发 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人 在申 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 款项的 场内 处 理, 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在暂 停赎 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 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后 扣除 申购 申 请 份 额总 数 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超过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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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上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额 赎回 的场 外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对场外 赎 回申请 接受 全额 赎回 或部 分延期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 日受 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赎 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取 消赎 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 赎回处 理。 (3)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在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申 请超 过前 一估 值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情 形下,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支 付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者因 支 付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对该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出 10% 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办 理 。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具体参 照上 述 (2) 方式处 理。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而对该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10% 以 内( 含 10% )的 赎回 申请 与其 他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按上 述(1) 、 (2 ) 方式处 理, 具体 见相 关公 告。 (4)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 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 停接受 基金 的赎 回申 请; 已经确 认成 功的 赎回 申请 可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上 进行 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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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 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基金的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 且 由同 一注 册登记 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 务, 基 金转 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 相关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三)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确定 。 投资 人在 办理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 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规 定的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 登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 的, 对 冻结 部 分产生 的权 益一 并冻 结。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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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与赎 回 本章内 容仅 适用 于本 基金 通过深 交所 会员 单位 办理 的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一)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办理场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内具 有相 应业务 资格 的会 员单 位 。


深交所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办理单 位的 名单 ( 有可 能 进行调 整或 变更 ) 可在 深 交所网 站 查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不 就此事 项进 行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 办理 时间


1.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的 要求 或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 起开 始办 理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人2012 年7 月 11 日刊 登的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开放日 常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 且基 金管 理人 或注册 登记 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三)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场内 申购 、 赎 回时, 需遵 守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业 务规 则; 4. 投资者通过场内 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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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的证券 账户 (人 民币 普通 股票账 户 或 证券 投资 基金 账户) ; 5. 当发生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 具 体处 理原 则和 操作规 范须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 部门、 自律 规则 的规 定。 基金管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原 则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场内申购和 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 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人 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 2.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 包括 该日 )对 该交 易的有 效 性 进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 效申请 ,投 资人 应 在 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 销售 网点柜 台或 以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 否则如 因申 请未 得到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确 认而产 生的 后果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 上述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时间 进 行调整 ,并 必须 在调 整实 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接收 到申 购、 赎回 申请 。申购 、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3.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成功 或无 效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款 项退 还 给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 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销售 机构 在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款 项的支 付办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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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五)场内申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 、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本基 金的 有效 申购 份额由 申购 金额 扣除 申购 费用后 除以申 购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确 定 。 场 内申 购 份额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按 相关交 易所 规 则执行 。


2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由 赎回 份额乘 以赎 回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扣除 赎回 费用 后确 定。 赎 回金 额计 量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赎回 金额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3 、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规 定。 (六)场内申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基 金申购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费 用。


本基金 场内申 购费 率如 下 :


场内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小于 100 万元 1.2% 1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8% 500 万 元( 含)-1000 万元 0.5% 大于 1000 万元 (含 ) 每笔 1000 元 注 1: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费 率按 单笔分 别计 算。 2 、投 资人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应归 基金财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费 。


场内赎 回费 率统 一为0.5% 。 其 中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不低 于1.5% 的 赎回费 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当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 确保 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范 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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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门、自 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场内申购份额 和赎 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 购份 额 采 用截 尾法 保留到 整数 位 , 计 算所 得整 数位后 小数 部分 的份 额对 应的 资 金返还 至投 资人 资金 账户 。


例: 某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投 资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的申 购费 率为1.2% , 假 设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5 元,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的 申购 份额 及返还 的资 金 余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2%)=9,881.4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 额=9,881.42/1.025 =9,640.41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人 申购 所得 份额为9,640 份 ,整 数位 后 小数部 分的申 购份 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给 投资 人。 具体 计算 公式为 :


实际净 申购 金额 =9,640× 1.025 =9,881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81 -118.58 =0.42 元


即:投 资人 投资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25 元, 则其可 得到 基金 份额9,640 份,退 款0.42元。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额=T 日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总 额 、 赎 回金 额按 四 舍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 此误 差产 生 的收益 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例: 某投 资人 从深 交所 场 内赎回 持有 一个 月的 本基 金10,000 份 基金 份额 , 赎 回 费率为 固定费 率0.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则 其可 得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0 元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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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赎回金 额=11,480 -57.40 =11,422.60 元


即: 投资 人从 深交 所场 内 赎回 持 有一 个月 的 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 则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11,422.60 元。


3 、 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场内申购与赎 回的 登记结算


本基金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业务 , 按照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九)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场 内申购 、 赎 回业务 应遵 守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 若 相关 法律 法规 、 中国 证监 会、 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或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规则有 新的 规定 ,将 按新 规定执 行。


(十) 有关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场内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的 情形 及处理 方 式参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 章中相 关内 容以 及深 交所 有关规 定, 并据 此执 行。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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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十 一、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和 基金 转托管 (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因继 承、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 况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 司 法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规 定办 理 , 受 理非 交 易过户 申请 的 销售机 构可 按规 定标 准收 取过户 费用 。


(二) 基金 转托 管 1 、 本 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 统内转 托管 和跨 系统 转托 管。 2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 相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转托 管费 。 (三)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 转托 管是 指持 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 售机 构(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席 位)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 记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变更 办理 场外 基金 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时 ,应 依照销 售机 构( 网点 )规 定办理 基金 份额 系统 内转 托管。


3 、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证券 登 记结算 系统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 上市 交易 或场内 赎回的 会员 单位 (席 位) 时,应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4、本 基金 系统 内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 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系 统内 转托 管。 (四) 跨系 统转 登记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持有 人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之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本 基金 跨系 统转 托管 的 具体业 务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公司 的相 关规 定办理 。 处于募 集期 内的 基金 份额 不能办 理跨 系统 转托 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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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 二、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通 过严格 的投 资纪 律约 束和 数量化 的风 险管 理手 段, 实现对 标 的指数 的有 效跟 踪, 获得 与标的 指数 相似 的回 报。 本基金 的风 险控 制目 标是 追求日 均跟 踪 偏离度 的绝 对值 不超 过 0.35%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 (二) 标的指数 本基金 以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为 标的 指数 。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与 沪 深 300 指数 拥有 相同 的成 份股, 选取 规模 大、 流 动 性好的 300 只股 票作 为样 本, 是 反映沪 深两市 A 股 综合 表 现的跨 市场 成份 指数 。不 同的是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采 用了 等权重 加权 ,设 置等 权重 因子以 使所 有样 本股 权重 相等。 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的个 股与 行业权 重分 布更 为均 匀, 为投资 者提 供了 新的 投资 标的。 如果出 现因 沪深 300 等权 重指数 被停 止编 制及 发布 ,被其 他指 数替 代或 指数 编制 方 法 发生重大变更 等 原因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的情形,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对证券投资基金 股票投资比例限定的规定 进行调整,则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变更 基金的 标的 指数 、投 资对 象和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由于 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投资对象和业绩比较基准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 但应即时通知本基金托管 行并报中国证监会,并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 公告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的 成份 股及 备 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 发) 、债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 基金投 资其 他证 券品 种,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 除股 票以 外的 其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 ,其 中权 证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 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 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 跟踪标的指数,即 按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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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动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力求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之间的日 均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 值不 超过 0.35% ,年 化跟 踪误 差不超 过 4% 。 1. 资产配 置策 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 数 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 以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 的 资产投资 于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 成 份股。除 股票以 外的其 他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为 5%-10% ,其中权 证的投 资比例 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2.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取 完全 复制 法构 建股票 指数 组合 ,即 按照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及 权 重构建 指数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指 数成 份股 及其 权重 的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 整。 本基金 在建 仓期 内, 按照 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各成 份股的 基准 权重 对其 逐步 买入 , 在力求跟踪误差最 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采取适当的方法降低买入 成本。当遇到以下 情况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 情况,对指数投资部分进 行适当调整,以便 实现对 跟踪 误差 的有 效控 制:


? 预期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将调 整;


? 标的指 数成 份股 发生 配股 、增发 、分 红等 行为 ;


? 指数成 份股 出现 停牌 限制 、流动 性问 题等 情况 ;


? 其他影 响指 数复 制的 因素 。 本 基 金采 取 “ 跟 踪 误差 ” 和 “ 跟 踪 偏离 度 ” 这 两 个指 标对投 资 组合 进 行日 常的 监控与 管 理,其中,跟踪误 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 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 事后跟踪误差监控 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 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 组合事前跟踪误差 的估计与分解获取 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 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基 准的 偏离 风险 。 本基金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 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增长率 之 间的日 均跟 踪偏 离度 的绝 对值不 超 过 0.35% , 年化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4% 。 如因 标的指 数 编 制规则调整等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 合理 措施 ,避 免跟 踪偏离 度和 跟踪 误差 的进 一步扩 大。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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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3.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国 内外 宏观 经济形 势 、 债 券市 场资 金 供求情 况以 及市 场利 率走 势来预 测 债券市 场利 率变 化趋 势, 并 对各债 券品 种收 益率 、 流 动 性、 信 用风 险和 久期 进行 综 合分析 , 评定各 品种 的投 资价 值, 同时着 重考 虑基 金的 流动 性管理 需要 , 主 要选 取到 期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进 行配 置。 (五) 投资决策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等 的相 关规 定; (2 ) 宏观经 济发 展态 势、 微观 经济运 行环 境和 证券 市场 走势; (3 ) 标的指 数的 编制 方法 及其 变更。 2. 投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的投资决策机制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范围内,投资总监 领 导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投资决策委 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 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 体战略和原则;审 定 基金经理提出的指 数基金建仓方案、维护方 案及指数调整期投资组合 调整方案;审定基 金季度投资检讨报 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如遇重大事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可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 策。 基金经理: 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 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 、组合调整、组合 监 控等决 策。 3. 投资决 策程 序 (1) 研究支 持:数量分析小组利用数 量模型和风险监测模型, 对总体累积偏差、行 业偏差以及日跟踪 误差进行测算,提供研究 报告;基金经理和分析员 从基本面对行业、 个股和市场走势提 出研究报告;基金运营部 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动 态情况,供基金经 理参考 ; (2) 投资决 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 上述研究报告,定期(月 )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定相关事项。基金经理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 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组合构 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 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复 制标的指数成份股权 重的方法构建被动 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 相应的调整。在追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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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求跟踪 误差 和跟 踪偏 离度 最小化 的前 提下, 基金 经理 可采取 适当 的方 法, 提 高投 资效 率 , 降低交 易成 本, 控制 投资 风险。 (4) 交易执 行: 中央 交易 室负 责具体 的交 易执 行, 同时 履行一 线监 控的 职责 ; (5) 投资绩 效评估:数量分析小组定 期和不定期就投资目标实 现情况、业绩归因分 析、跟踪误差来源 等方面,对基金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 告。基金经理可以 据此评 判投 资策 略, 进而 调整投 资组 合; (6) 组合维 护: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 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 本面情况、流动性状 况、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 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对投 资组合进行监 控和调 整, 密切 跟踪 标的 指数。 (六) 投资组合构建 本基金为被 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 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 标的指数。 即按照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 的 成份 股票构 成及 其权 重构 建基 金股票 投资 组合 ,并 根据 标的指 数 成 份股票 及其 权重 的变 动进 行相应 调整 。 基金管理人 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 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 目标组合、制定建 仓 策略, 以及 逐步 调整 组合 。


? 确定目 标组 合。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完 全复 制法, 根据 基准 指数中 各成 份股 的权 重 , 确定目 标组 合的 构成 。 ? 制定建 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 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 做的分 析, 制定 合理 的建 仓策略 。


? 逐步构 建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 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 和措施,在计划建仓 时间内 逐步 构建 目标 指数 组合, 直至 达到 紧密 跟踪 标的指 数的 目标 。 本基金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 但因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而受 限制的 情形 除外 。本 基金 将在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3 个月 内 达 到这一投资比例。 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 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 来现金等因素导致 基金不 符合 这一 投资 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合理 的时间 内进 行调 整。 1. 指数化 投资 组合 指数化投资 组合采取完全复制标的指 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标 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 进行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构建 。完全 复制 方法 将使 用下 列模型 : W i,t = V i,t / V t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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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M i,t = M 0 ? W i,t N i,t =M i,t / P i,t 其中:W i,t :成份 股 i 在 指 数中所 占的 权重 ; V i,t :成份 股 i 在 t 时刻 经 等权重 因子 调整 后的 调整 市值 ; V t : 指数 中所 有成 份股 在 t 时刻的 调整 市值 总和 ; M i,t :投资在 成份 股 i 上 的 资金; M 0 :投 资总资 金; N i,t :购买 成份 股 i 的 股票 数量; P i,t :成 份股 i 在 t 时 刻的 价 格。 2. 跟踪误 差控 制策 略 基 金 采取 “ 跟 踪误 差 ” 和 “ 跟踪 偏 离度 ” 这 两个 指 标对 投资 组 合进 行日 常的 监控 与管理, 其中,跟踪误差为 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 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 管理人将建立对事 后跟踪误差的监控 体系,实施严格的事后跟 踪误差管理,同时通过对 组合事前跟踪误差 的估计与分解获取 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 合调整方法,以求有效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 业绩基 准的 偏离 风险 。 本基金 跟踪 偏离 度及 跟踪 误差的 定义 及计 算公 式如 下: 跟踪偏 离度 (Tracking Difference ) : 采 用基 金份 额净 值 (NA V ) 增长率 与业 绩 基准增 长率之 差来 衡量 ,计 算公 式如下 : 1 1 ? ? ? ? t t t t t NAV NAV TD 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 跟踪误 差 (Tracking Error ): 本基 金以 日跟 踪误差 为测算 指标 ,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监 控 与评估 。采 用跟 踪偏 离度 的波动 性来 衡量 ,计 算公 式如下 : 1 ) ( 1 2 ? ? ? ? ? n TD TD TE n t t t 其中,TD 为跟 踪偏 离度 t TD 的样 本均值 。n 为计 算区 间, 本 基金计 算区 间为 每周 最 后一个 交易 日起 前 30 个 交 易日( 含当 天) 。 本基金 将日 跟踪 误差 的最 大容忍 值设 定 为 0.25% (相 应折算 的年 跟踪 误差 约 为 4%), 以每周为检测周期 ,即本基金将每周计算该 指标,计算区间为每周最 后一个交易日起前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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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30 个 交易 日 (含 当日) 。 如 该指标 接近 或超 过 0.25% , 则基 金经 理必 须通 过归 因分析 , 找 出造成跟踪误差的 来源,通过对投资组合进 行适当的调整,以使跟踪 误差回归到最大容 忍值以内。当跟踪 误差在最大容忍值以内时 ,由基金经理对最优跟踪 误差的选择作出判 断。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 的 周或月 跟踪 误差 。 3. 投资组 合调 整策 略 1) 组合调 整原 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 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 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申购赎 回变动情况、新股 增发等变化,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 证基金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增长 率间的 跟踪 误差 最小 化。 2) 投资组 合调 整方 法 (1 ) 对标的 指数 的跟 踪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根 据所 跟踪 的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对其 成 份股 的 调整而 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 整。 ? 定期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将定 期根 据所 跟踪 的沪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对 其成 份 股 的调 整而 进行 相应 的跟 踪调整 。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成 份股 的定 期调 整定 于每年 1 月 和 7 月 的第 一个 交易 日实 施, 通常 在前 一年 的 12 月 和当年 的 6 月的 第二 个完 整交易 周 的 第一个 交易 日提 前公 布样 本调整 方案 。 ? 不定期 调整 。 在以下 情况 出现 时, 本基 金将对 指数 投资 组合 进行 调整:


a. 新上市 股票,若符合快速进入指 数规则,引起标的指数在 其上市第十个交易日 结束后 发生 调整 的, 本基 金将做 相应 调整 ; ;


b. 当成份 股暂停或终止上市的,相 应成份股从指数计算中剔 除,本基金将做相应 调整;


c. 当成份 股发生增发、送配等情况 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 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 将根据指数公司在 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 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 整的权重比例,进 行相应 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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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d. 根据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 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从而有效跟踪标的 指数;


e. 若个别 成份股因停牌、流动性不 足或法规限制等因素,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按 照其所占标的指数 权重进行购买时,基金管 理人将综合考虑跟踪误差 最小化和投资者利 益,决 定部 分持 有现 金或 买入相 关的 替代 性组 合;


f. 其他需 要调 整的 事项 。 (2) 限制性 调整 ? 投资比 例限 制调 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基准权重投 资 的股票 资产 比例 或个 股比 例超过 规定 限制 时 , 本 基 金将对 其进 行实 时的 被动 性卖出 调整 , 并相应 地对 其他 资产 类别 或个股 进行 微调 ,以 保证 基金合 法规 范运 行。 ? 大额赎 回调 整 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 动 性卖出 调整 ,以 保证 基金 正常运 行。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收益 率× 95% + 同 期银行 活期 存 款利率× 5% 如果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被停止 编制 及发 布 , 或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由 其他 指数替 代 ( 单纯更 名除 外),或 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不 宜继续 作 为 标的指 数或 证券 市场 上有 其他代 表性 更强 、 更合 适 作为投 资的 指数 作为 本基 金的标 的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审 慎 性 原 则 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更 换 本 基 金 的 标的指 数和 业绩 比较 基准 ; 并依 据市 场代 表性、 流 动性、 与原 指数 的相 关性 等诸多 因素 选 择确定 新的 标的 指数 和业 绩比较 基准 。 本 基金 由于 上述原 因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不 需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 但应 经托 管人 同意 及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并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 的媒体 上公 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股 票型 基金 ,风 险与 收 益高 于混 合型 基金 、债 券型基 金与 货币市场 基金 。 本基金 为指 数型 基金 , 主 要采用 指数 复制 法跟 踪标 的指数 的表 现, 具有 与标 的指数 、 以 及 标的指 数所 代表 的股 票市 场相似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九) 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 行为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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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金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 票发行 申购 时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申 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该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2) 本基金 投资 权证 ,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一 权证 的比 例不 超过该 权证 的 10% 。 其它 权证的 投资 比例 , 遵从 法 规或监 管部 门 的相关 规定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5) 本基金应 投资于 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 (6) 本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7)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8)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 本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第 (5 ) 、 (7) 、 (8 ) 项 外, 对于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原因导 致基金 的投资 不 符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的 , 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如果法律法规 对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 以变更后 的规定 为准。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且适用于 本基金 , 则本 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 当限制 , 不需要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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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有 关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 保护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 不当利 益。 (十一) 基 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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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 三、 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或 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在 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43,057,052.94 93.36 其中: 股票 43,057,052.94 93.3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7,000.00 0.04 其中: 债券 17,000.00 0.0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974,479.18 6.45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9,607.42 0.15 8 合计 46,118,139.5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95,825.91 0.4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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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64,484.64 0.1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0,310.55 0.57 2.2 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41,844.20 0.53 B 采矿业 1,887,456.37 4.11 C 制造业 19,339,196.35 42.1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247,738.72 2.72 E 建筑业 1,554,691.01 3.3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203,981.40 2.62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520,067.56 5.49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733,402.79 5.95 J 金融业 8,134,619.25 17.72 K 房地产 业 2,152,328.12 4.6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697,058.06 1.5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31,348.00 0.29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84,397.16 0.6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267,032.60 0.58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01,580.80 0.87 S 综合 - - 合计 42,796,742.39 93.24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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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3.1 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066 中信建 投 11,000 281,050.00 0.61 2 300033 同花顺 2,700 269,595.00 0.59 3 002714 牧原股 份 3,820 241,844.20 0.53 4 000876 新希望 16,014 212,986.20 0.46 5 600352 浙江龙 盛 12,308 211,697.60 0.46 6 000858 五粮液 2,200 209,000.00 0.46 7 601155 新城控 股 4,400 198,660.00 0.43 8 000100 TCL 集团 47,950 194,677.00 0.42 9 002475 立讯精 密 7,754 192,299.20 0.42 10 300017 网宿科 技 15,085 191,579.50 0.42 3.2 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0485 信威集 团 7,085.00 103,370.15 0.23 2 002958 青农商 行 8,496.00 64,484.64 0.14 3 300765 新诺威 707.00 37,463.93 0.08 4 002951 金时科 技 837.00 28,809.54 0.06 5 002952 亚世光 电 329.00 16,226.28 0.04 (四) 报告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7,000.00 0.04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000.00 0.04 (五)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1 110054 通威转债 170 17,000.00 0.04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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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股 指期货 投资 。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十)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1.1 报告 期 内, 本基 金投资 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本 期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 11.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317.2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83.90 5 应收申 购款 65,606.24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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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8 其他 - 9 合计 69,607.4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期末指数投资前 十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指 数投 资前十 名股 票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11.5.2 期末积极投资前 五 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 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 说明 1 603379 三美股 份 9,956.01 0.02 重大事 项 2 600485 信威集 团 103,370.15 0.23 重大事 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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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十 四、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2 年 5 月 17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较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2 年 5 月 17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0.80% 1.07% -7.70% 1.24% 8.50% -0.17%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8% 1.29% -2.95% 1.30% 0.97% -0.0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2.51% 1.10% 41.28% 1.11% 1.23% -0.01%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6.83% 2.57% 19.53% 2.49% -2.70% 0.08%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3.74% 1.55% -14.21% 1.55% 0.47%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5.21% 0.63% 6.74% 0.64% -1.53% -0.01%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6.66% 1.22% -27.31% 1.27% 0.65% -0.0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8.13% 1.51% 28.98% 1.56% -0.85% -0.05% 自基金合 同 生效起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40.30% 1.48% 29.88% 1.48% 10.42% 0.00%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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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十 五、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 以 基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名 的方式 开立 基金 证券 账户 ,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销售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收 取管 理费 、 托管 费以 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基金 财产 的债 权、 不 得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固有 财产 的 债务相 抵销 , 不 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 抵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以其 自 有资产 承担 法律 责任 ,其 债权人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行 使请求 冻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非 因基 金财产 本身 承担 的债 务, 不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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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十 六、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价格 的 基 础 。 (二)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业 日。 (三) 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 交易 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 市不存 在活跃 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交 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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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五)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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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 予赔 偿。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 但 不限 于: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有技 术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的 费用由 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对直 接损 失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调 , 并 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应 当承 担 相应赔 偿责 任。 差 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 正 。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有关 当 事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 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并 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上 已经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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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之外 的第三 方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追 偿过程 中产 生 的有关 费用 , 由 责任 方承 担; 但 若经 诉讼 或仲 裁的 终局裁 判, 基金 财产 未获 得补偿 的部 分 可列入 基金 费用 项下 的相 关科目 ,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 遭受的 直接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 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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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7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或 消除 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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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七、 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 低数 。其 中,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基金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收益 分配 权; 2.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3.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 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多 分 配 6 次 ,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配 比例 不低 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的 20% ; 4.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 , 可 选择 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只 能选 择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 具体 权 益分配 程序 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规定 ; 5 收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资 人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以支 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将 对上 述基金 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的时 间和 程序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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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 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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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十 八、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基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8.基 金的 指数 使用 费; 9.基 金上 市费 及年 费; 10. 依 法可 以在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7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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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3、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本基金 作为 指数 基金 , 需 根据与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签署的 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定 向 中证指 数有 限公 司支 付指 数使用 费。 按照 目前 签订 的指数 使用 许可 协议 的约 定, 指 数使 用 费按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02% 的年 费率 计提 。指数 使用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H=E× 0.02%/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计 提的 指数使 用 费,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 产净值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基金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每日计 提, 按季 支付。 根 据基金 管 理人与 标的 指数 供应 商签 订的相 应指 数许 可协 议的 规定 , 标 的指 数许 可使 用 费的收 取下 限 为每季 (自 然季 度) 人 民币 50,000 元, 当季 标的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不 足 50,000 元, 按照 50,000 元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划付 指令 , 经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后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最后 一个 工作日 前将 上季 度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费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 4. 除管理费、托管 费和指 数许可使用费之 外的基金 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其他有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 用不得 从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降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项 调 整不需 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 定在指 定媒 体 上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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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十 九、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的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确 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 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会 计师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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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二 十、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的信 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依 法披露 基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 露信 息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基 金信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 披露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金合 同编 制并在 基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并 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 说明 。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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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 《 基金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就基 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 最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指定 报 刊和网 站上 公告 。 (六)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前, 基 金管理 人将至少 每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 其 他媒 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述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 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季 度 报告, 并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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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有 关规定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6. 报告 期内 出现 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 比例 达到 或者超 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 , 为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 该投 资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 持有份 额变 化 情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 7. 本基金持续运作 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影响 的事 件时 , 有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 内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 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及 决议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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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或减 少 销售机 构; 20.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 回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 资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8.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摆动 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29.中 国证 监会 或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 十) 澄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并 予以 公告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开 时间、 会议 形式 、审 议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等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 务。 (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信息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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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招募 说明 书或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度 报告 、 季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 成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所在 地、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 十四)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认 为属于 会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 4、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 考的活 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暂 停 估值的 ; 5、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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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二 十一 、 风险揭 示 ( 一) 投资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而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行业 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发 生变化 , 导致市 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 险 随 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 各个行 业和证 券市场 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 化。 基金 投资于 上市 公司 的股 票,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而 导致风 险。 同时, 经济 周期 影响 资金 市场的 走势 ,给 本基 金的 固定收 益投 资带 来一 定的 风险。


3. 利率风 险 金 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 场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及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基 金投 资于 债券 和股票 ,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4. 再投资 风险


债 券偿付 本息后 以及回 购到 期后的 再投资 获得的 收益 取决于 再投资 时的利 率水 平和 再投资 的策 略。 由于 未来 市场利 率的 变化 而引 起再 投资收 益率 的不 确定 性为 再投资 风 险 。 5. 信用风 险


当 基金持 有的债 券、票 据的 发行人 违约, 不按时 偿付 本金或 利息时 ,将直 接导 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产生 信用 风险。 另 外, 回购 交易 中 由于融 资方 (正 回购 方) 违约到 期无 法及时 支付 回购 利息 ,也 将会对 基金 资产 造成 损失 。 6. 选股风 险 由 于信息 的不对 称、 统 计数 据、公 司财务 数据、 信息 披露的 可信度 等 可能 存在 的问 题,存 在所 选择 的股 票可 能出现 暂时 偏离 投资 目标 情况。 7. 上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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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上 市公司 的经营 状况受 多种 因素影 响,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 况、市 场前景 、行 业竞 争 、人员素 质等, 这些都会 导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变化 。基金可 以通过 投资多样 化来分 散 这种非 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规 避。


8. 市场波 动风 险 中国证 券市 场是 一个 成长 中的新 兴市 场 , 较 其它 成熟 市场的 波动 性要 高 。 根 据统 计, 近 5 年 以来 ,上 海、 深圳 证券市 场的 年化 波动 率大 致为 28.41 %和 31.44 %。 ( 二)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管 理人 都有 义务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和 赎回 。 由 于开放 式 基金在 国内 发展 历史 不长 , 应对 基金 赎回 的经 验不 足, 加 之中 国股 票市 场波 动性较 大, 在 市 场下跌 时经 常出现 交易量 急剧减 少的 情况, 如果在 这时出 现较 大数额 的基金 赎回申 请 , 则使基 金资 产变 现困 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 风险 。 1、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 九、 十 章 的相 关约 定。 2、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境内 A 股市 场, 从全 市场 范围内 选择 优秀 的投 资标 的。 本 基 金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特别 是 A 股 的投 资风 险详见 本 招募说 明书 第 二 十一 章 。 总体而 言 ,A 股 市场流 通市 值大、 大量股 票成交 活跃 ,可以 支持本 基金的 投资 和应对 日常申 赎的需 要 。 截至 2018 年 4 月,A 股 上 市公司 超 过 3500 家 ,流 通 市值 逾 50 万亿 元, 今年 以 来月均 成 交额 逾 9 万 亿元 。 3、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理 人在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可能 采取 部分顺 延赎 回、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或 者对 赎回 比例过 高的 单 一投资 者延 期 办 理部 分赎 回申请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措施 , 详 细规 则参 见招 募 说明书 关于 巨 额赎回 的相 关约 定。 4、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 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依 照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进行 适度 调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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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整, 作 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措 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 具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 暂停 基金 估值 ; (6 ) 摆动 定价 ; (7 )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顺延赎 回 、 延 期支 付部 分 赎回款 项或 者对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单 一 投资者 延期 办理部 分赎回 申请的 情形 及程序 详见招 募说明 书关 于巨额 赎回 的 相关约 定 。 当实施 部分 顺延 赎回 的措 施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赎 回申 请将 无法 全额 获得确 认, 一 方面可 能影 响自 身的 流动 性,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 额外 的市场 波动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当实 施 延 期支付 部分 赎回款 项的措 施时, 申请 赎回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如期 获得全 额赎回 款 , 除了对 自身 流动 性产 生影 响外, 也将 损失 延迟 款项 部分的 再投 资收 益。 当实 施对赎 回比 例 过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 期办 理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时 , 该 赎回 比例 过高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 赎回申 请将 无法 全额 获得 确认, 一方 面可 能影 响自 身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 面将 承担额 外的 市 场波动 对基 金净 值的 影响 。 实施暂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程 序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关 于 暂 停 接受赎 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的相 关约 定。 若 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投资 者 一方面 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能 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一 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波 动对 基 金净值 的影 响; 若实 施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 投 资者 不能如 期获 得全 额赎 回款 , 除了 对投 资 者流动 性产 生影 响外 ,也 将损失 延迟 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收 益。 收 取短 期赎回 费的 情形 和程 序详 见招募 说明 书关 于申 购费 用和赎 回费 用的相关 约定 , 对持续 持有 期小 于 7 日 的 投资者 相比 于其 他持 有期 限的投 资者 将支 付更 高的 赎回费 。 暂停基 金 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 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暂 停 基金估 值,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对 投资者 产生 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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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当基金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本 基金 的估 值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即将 本基 金因 为大 额 申购或 赎回 而需 要大 幅增 减仓位 所带 来的 冲击 成本 通过调 整基 金 的估值 和单 位净 值的 方式 传导给 大额 申购 或赎回 的 投资者 ,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的利 益。 在 实施摆 动定 价的 情况 下, 在总体 大额 净申 购时 会导 致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上 升, 对申购 的投 资 者产生 不利 影响 ; 在 总体 大额净 赎回 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位 净值 下降 , 对 赎回 的持有 人产 生 不利影 响。 (三)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 资比 例、 证 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出 的概述 性描述 ,代 表了一 般市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长 期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售机 构 (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直销 机构 和其 他销 售机 构)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金 进行 风 险评价 , 不 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的 评价 方法 也不 同, 因此销 售机 构的 风险 等级 评价与 基金 法 律文件 中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可 能存 在不 同 , 投 资 人在购 买本 基金 时需 按照 销售机 构的 要 求完成 风险 承受 能力 与产 品风险 之间 的匹 配检 验。 (四)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如电 脑系 统不 可靠 产生 的风险 ;


2. 因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在 制度建 设、 环境 控制、 人 员素质 等方 面不 完善 而产 生的 风险;


3. 因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险 、 如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问 题、 内 幕交 易、 不 公正 披 露等 欺诈行 为、 上市 停止 交易 等产生 的风 险;


4.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从而 带来风 险;


5. 其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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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二 十二 、 基金合 同的终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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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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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二 十三 、 基金合 同摘要 一、 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为: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 依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独 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 入; 3. 发售 基金 份额 ; 4. 依照 有关 规定 为基 金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制订和 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 在 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决 定和 调整 基金 的除调 高托 管 费率和 管理 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 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选 择、 更换 销售 机构 , 并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为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 、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12.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14.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为: 1. 依 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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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 投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13.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组织 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20.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 偿; 22.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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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3.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5.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为: 1.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资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基金合同 及 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对基 金资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及时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为: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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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 除; 18.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22.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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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 因任何原因,自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其 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并表 决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具有 同等 的 投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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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的 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召集。基 金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 者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 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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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日在 指定 媒 体公告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 理投 票的授 权委 托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 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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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或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 关允许 的其 他方 式。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派 代 表出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全部 有效凭 证所 对应的 基金份 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以上( 含 50%,下同) ; 2) 到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委托 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授 权委托 代理 手续 完备 ,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 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及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证 与基 金管 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 料相符 。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 的情况 下,则召集人可另 行确定 并公告重 新 开 会 的时 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和 地点 ,但 确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不 变。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 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 监督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3) 召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拒不 到场 监督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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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4)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和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5)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理 人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 与注册 登记 机构 记录 相符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并公 告重 新表 决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3) 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 允许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以 采 用网络 、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 议并表 决。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项 。 (2)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知 发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交 临时提 案 ,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前 35 日提 交召 集人 。 召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 议 的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与临 时提 案公 告日 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 (3)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关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职权范 围的 ,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以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的 程序 性问 题做 出决 定。 如 将 其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定 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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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 决 的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及 时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事 项 , 确定和 公 布 监票 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经合 法执业 的律 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 召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基 金管 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 由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或主 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数量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截 止 日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 证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并形 成决 议 。 如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方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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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为有效 , 除 下列(2) 所规 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的 方式 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三分 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 换基金 托管 人 、 转 换基 金 运作方 式、 终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法规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 有效 的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 清或相 互矛 盾 的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6.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自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未 出 席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和 代理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的一 名监 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 表未 出席 , 则 大会主 持人 可 自行选 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会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大 会主 持人 宣布的 表决 结 果有异 议,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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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票 员 在 监督人 派 出的授 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如 监督人 经通 知 但拒绝 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人 可自 行授 权 3 名监 票员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关于 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 定的第(1)-(8) 项召开事 由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 方可执 行,关 于本章 第( 二) 条所规 定的 第(9) 、(10) 项召开 事由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方 可执 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议。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 十)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 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2) 变更基 金类 别; (3)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4)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5)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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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6)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适用 的相 关规 定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生 效执 行, 并自 生效之 日 起 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 散、破 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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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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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 量通 过协 商、 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 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 有 权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届 时有 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和注 册登记 机 构办公 场所 查阅 ,但 其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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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二 十四 、 托管协 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26 、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时 间: 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 称: 招商 银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据 贴现 ; 发行金 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借; 提供 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款 ;外 币兑换 ;国际 结算; 结汇 、售汇 ;同业 外汇拆 借; 外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和代 理发 行股 票以 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 买卖 和代 理买卖 股票 以 外 的外币 有价 证券; 自营和 代客外 汇买 卖;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离岸 金融业 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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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 融工具 :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沪 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的 成份 股及备 选 成份 股、 新股 (一级 市场初 次发行 或增 发) 、债券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允 许本基 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2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于 相关法 律、 法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的投 资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对 于已经 执行 的投 资,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该投 资行 为不 符合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事 先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实际投 资是 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证券 选 择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融资 比例 : 本基金 投资 于沪 深 3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成 份股的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90% , 除股 票以 外的 其他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 5%-10% ,其 中权 证 的投资 比例 不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 基金 基金 财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时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基 金的 总资产, 所申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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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得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该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2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任何 交易 日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持 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其 它权证 的投 资比 例 , 遵 从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的相 关规 定;


3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5、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6、本基 金持 有的所 有流 通 受限证 券,其 市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 金持有 的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流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7、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 动 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 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为 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9、本 基金 资产 投资 不得 违 反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除第 5 、7 、8 项外 , 对于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 原因导 致 基金的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 上述标 准。 法律 、 法 规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如 果法律 法规 对上 述投 资比 例限制 进行 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 且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 本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 当限 制,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托管 协议 第十五 条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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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人 通 过事后 监督 方式 对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和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禁 止从 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券 名单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责任确 保关 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如 基金托 管人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交的 关联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事 前无 法 阻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进 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规及行 业标 准 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 给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照 交易 对 手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 在 基 金存续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整 交易 对 手名单 , 但 应将 调整 结果 至少提 前一 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前 已与 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 结 算。 如基 金管理 人根 据 市场需 要临 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的 , 应 向基 金托 管人 说明理 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 成的 纠纷 及损 失。 若未 履约 的交 易对 手 在基金 管理 人 确定的 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对 相应损 失先 行 予以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对 手追 偿。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 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如 基 金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 行 交易时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 任。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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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五)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应 遵守 《 关于 规 范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为 的 紧急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 1. 本协议所称的流 通受限 证券与上文规定 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定义不 一致,包 括由《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 可交易 证券 , 不包 括由 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时 停牌 的 证券、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受 限证 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限 于由 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负责 登记和 存管 的 , 并 可在 证 券交易 所或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 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 得预 付任 何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且 锁定期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剩余 期 限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 准的 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 关风 险采 取 积极有 效 的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 金运 作的 流动 性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或市 场发 生 剧烈变 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保 证提 供足 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 支付结 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 对 本基 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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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关书面 信息 , 包 括但 不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 行证 券数量 、 发 行 价 格、锁 定期 ,基金 拟认购 的数量 、价 格、总 成本、 应划付 的认 购款、 资金划 付时间 等 。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真 实、 完整, 并应 至 少于拟 执行 投资 指令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使 托管 人无 法 审核认 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托管 协 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 证券的 行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了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 关法律 法 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呈报 中国 证监会 , 同 时采 取合 理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人的 利益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法 、 违规 以及 违反 《基 金合 同》 、 《 托管 协 议》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六)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令 或实 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式 给基 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九) 若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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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正 , 由 此 造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 托 管人收 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 下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 发出回 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三) 基金 托管 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托管 人应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基 金管 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配 合 提供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真 实性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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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5. 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不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基金 管理 人未 及时 催收 给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完 整地保管基金资 产;未经 基金管理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 不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 实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的损 坏、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 资 产托 管人 对因 为资 产 管理人 投资 产生 的存 放或 存管在 资产 托管 人 以 外机 构的委 托 财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委托资 产 ( 包括 但不 限于 期货保 证金 账 户内的 资金 、 期 货合 约等 ) 及其 收益; 由于 该等 机 构或该 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当 事人 外 第三方 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破 产等 原因 给委 托财 产造成 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9.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开放式基金专 户。该 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委托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开立 并管理 。 2. 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 募集时,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到的基 金 财 产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户 , 同 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基 金管 理 人应聘 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字 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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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金 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 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款 , 并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刻制 、 保 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并 代表 所托管 的基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 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 比照上 述关 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 定,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 市场债 券的 结算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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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由基金 管理人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的约定 协商 后开 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保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 物证 券 等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上 述存放 机构 及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凭 证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 大合同 应保 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重 大 合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 大 合 同传真 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 人处。 因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事后 送达 的合同 原件 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 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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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后 ,将 基金 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增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 估值后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而计 算出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 回价格 的 基 础 。 2.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金 融资产 和 金融负 债。 3. 具体 投资 品种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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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3)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或 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4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当 发生 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 形时 ,可以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采用摆 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 的公 平性 。 7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 共同 查明 原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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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发 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处理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 基 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2)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需要 进行赔偿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的 责任 , 经确 认后 按 以下条 款进 行 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按 基金管 理人 的建 议执 行,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 由 此 给基金 份 额持有 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际 向投 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 担相 应 的责 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 算和核 对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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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或对基 金管 理人 采用 的估 值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 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对外 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 ,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 由于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 误(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 购或赎 回金 额等 ) ,进 而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赔付。 (3) 由于 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有 关会计 制度 变化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 响 。 (4)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由 于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 生的净 值计 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 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 管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果 行业另有 通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 的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投 资人 的利益 ,决 定延 迟估 值;


(4)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暂停 估值 ; (5)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 同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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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 照双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 登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对相 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会计 处理 方 法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 核。 核 对 不符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 在 每个 季 度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基 金季度 报告 ;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起 60 日 内披 露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披露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当 经过 审 计。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 在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完成 月度 报表 的复 核;在 收到 报告 之日 起 7 个工作 日 内 完成基 金季 度报 告的 复核 ;在收 到报 告之 日 起 20 日内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的复核 ;在 收 到报告 之日 起 30 日内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的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发现 双方 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原 因, 进行 调整, 调 整以国 家有 关 规定为 准。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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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八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 度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 证 件号 码和 持有 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 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 能妥善 保管 , 则按相 关法 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真实 性、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不 得 将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 的其 他用 途,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 务。 七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财产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自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 组,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 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 员。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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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3)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各 自履 行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4)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基 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2)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8)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9)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10)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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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得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 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 计师事 务所 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 不 能解决 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仲裁 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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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二 十五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定 制的 服务 形式 提供 基金对 账单 服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在电 子对 账单 、 短信 对账 单以 及纸 质对 账单三 种形 式的对 账单 中选 择一 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选择 发送 。 电子对 账单 每月 1 日 发送 ,数据 截至 前一 个交 易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 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短信 对账 单每 月 1 日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日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选择 按月度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发 送。 纸质 对账 单每 半年结 束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寄出 ,数 据截 至寄送 周期 最后 一个 交易 日,按 半年 度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办 理 定 制 : 1 ) 拨 打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 400-888-5566 语 音 自 助 修 改 或 转 人 工 服 务 ) 定 制 ; 2 )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 基金账 号查 询 ” 按钮, 进入" 账户 信息 修改" 栏目 进行 自助定 制; 3)发送电 子邮件 至基金 管 理人客户 服务邮 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在 邮件中注 明开户 证件 号码 、 姓名 、 持有基 金名 称及 持有 金额 或份额 、E-mail 地址、 手 机号码 、 定 制 对账 单形 式(电 子对 账单 、短 信对 账单、 纸质 对账 单 ) 、寄 送周 期( 月度、季 度、 半 年度、 年度 )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 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由 基金管 理人 另行 公告 。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 基金管 理人 网上 直销 平台 (网址 :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等业 务。 投资者 在选 用网 上交 易服 务之前 ,请 向相 关机 构咨 询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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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 电子邮 件、 手机 短信、 传 真等定 期为 客户 发送 所定 制的信 息。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括: 基金 份 额净值 、 每 笔交 易确 认、 每月账 户信 息、 公司 旗下 基金定 期刊 物等 。 业 务开 通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另行 公告 。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供 全天 24 小时 基金 净值 信息 、账 户交易 情况、 基金 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查 询。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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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二 十六 、 其他事 项 1 、 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浙 江同花 顺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2 、 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新 增北 京肯特 瑞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3 、2018 年 12 月 21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提醒 投资者 防范 金 融诈骗 的公 告 》 4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5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 6 、2019 年 1 月 22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2018 年第 4 季 度报 告 》 7 、 2019 年 2 月 16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 在基金 销售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8 、2019 年 3 月 1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估值 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9 、2019 年 3 月 6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关联 交 易的公 告 》 10 、 2019 年 3 月 28 日本 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2018 年年 度报 告 》 11 、 2019 年 3 月 2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2018 年年 度报 告 ( 摘要) 》 12 、 2019 年 4 月 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在 电子 直销平 台开 通 工商银 行快 捷支 付业 务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3 、2019 年 4 月 1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基 金估 值 方法变 更的 提示 性公 告 》 14 、2019 年 4 月 16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刊登 《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南京苏 宁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 基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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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15 、 2019 年 4 月 18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刊 登 《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重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LOF ) 2019 年第 1 季 度报 告 》 投资者 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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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二 十七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在 编制 完成 后,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 指定 信息 披露 报纸 公布 , 投资 者 可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查阅 , 也可 到基 金管 理人 所在 地支付 工本 费后 , 在 合理 的时间 内取 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 投 资 者按上 述 方式所 获得 的文 件或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 内容完 全 一 致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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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二 十八 、 备查文 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本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二)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合同》 (三) 《中 银沪 深 300 等 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四)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务 所关 于申 请募 集中 银沪深 300 等权 重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的法律 意见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各 项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可到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