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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中国50(160605)

鹏华中国50: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 券 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 会 2004 年 3 月 9 日 证监 基金 字[2004]26 号 文件《 关于 同意 鹏 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设 立的批复》批准发起设立 。根据当时有效的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 同已 于 2004 年 5 月 12 日 生效, 基金 管理 人于 该日 起正式 开始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运作 管理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 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 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核 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 对 本基 金 募 集 的 核准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做 出 实 质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资 于 本 基 金 没有 风 险 。 请投 资 者 根 据 自身 风 险 承 受能 力 谨 慎 选择 适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充 分 考 虑 投资 人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并 对 于 申 购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 数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出 独 立 决 策。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投资 人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状 况 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行 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5 月 11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 经审 计) 。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 、转换和赎回 七、基金份额的场内 申购 和赎回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和 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十、基金的业绩 十一、基金的财产 十 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 配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十七、风险揭示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 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与查阅方式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证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称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 式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规定 》 ( 以 下简 称《流 动性 规定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 与格式> 》、 《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中国 50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或 “ 基 金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费 率等 与投资 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 投资人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招 募说明 书, 并根 据自 身风 险 承受能 力选 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产 品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做 出任 何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享 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 金投 资人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二、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鹏 华 中国 50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2 、《基 金合同 》:指 《鹏 华中国 50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该 合同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3 、《托 管协议 》:指 《鹏 华中国 50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及 对该 协议的 任 何修订 和补 充; 4 、招 募说 明书 :指 《鹏 华 中国 50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 5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指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基 金管 理人每六 个月 对原招 募说 明书进 行 的内容 更新 ; 6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行 政规章 及规 范性文件 、 地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 8 、《 基金 法》 :指 第十 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五次 会议 通过 并于2004 年6 月 1 日生效 的《中 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有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之修订 与补 充; 9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 的《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 有权 机关对 其不 时做 出之 修订 与补充 ; 10 、《 销售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有 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之修 订与 补充 ; 12 、《流动性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规定 》 及 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本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14 、基 金管 理人 :指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15 、基 金托 管人 :指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 16 、注 册登 记人 :指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17 、基 金销 售代 理人 :指 依据有 关销 售代 理协 议办 理基金 销售 的代 理机 构; 18 、销 售机 构: 指基 金管 理人及 其销 售代 理人 ; 19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资 管 理 暂行办法》 规 定 的 条 件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投 资 于中 国 证 券 市场 , 并 取 得 国家 外 汇 管 理局 额 度 批 准的 中国境 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公 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2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 件后 ,基金管理人宣告基 金合 同生效的 日期; 21 、设立募集期:指 自《 招募说明书》公告之 日起 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 的时 间段,最 长不超 过3 个月 ; 22 、存 续期 :指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限; 23 、日 /天 :指 公历 日; 2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25 、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 26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在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或 其 他 业 务申 请 的 日 期; 27 、T+n 日: 指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 28 、认 购: 指基 金募 集期 内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29 、申 购: 指基 金存 续期 间投资 者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0 、转换: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 额转 换为该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31 、赎 回: 指基 金存 续期 间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卖 出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32 、场内申购:指投 资者 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 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 会员 单位和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购买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33 、场内赎回:指投 资者 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 易所 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 单位 和交易所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申 请卖出 本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34 、非交易过户:指 不采 用申购、赎回等基金 交易 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 份额按照 一定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35 、基金账户:指注 册登 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余 额及其变 动情况 的账 户; 3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 据价值、银行 存 款 本息 和本 基 金 应 收的申 购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37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价值; 38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发 行在 外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39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 40 、元 :指 人民 币元 ; 41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停 牌 股 票、 流 通 受 限 的新 股 及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42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 将 基 金调 整 投 资 组合 的 市 场 冲 击成 本 分 配 给实 际 申 购 、 赎回 的 投 资 者, 从 而 减 少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利 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平 对待 ; 43 、 不 可 抗 力 : 指任 何 无法 预 见 、 无 法 避 免和 无 法克 服 的 事 件 或 因 素, 包 括但 不 限 于 : 地 震 、 洪 水 等自 然 灾 害 ,战 争 、 骚 乱 、火 灾 、 政 府征 用 、 没 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变 更; 证券交 易场 所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突 发 停电 或其 它突 发事件 ; 44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 基金 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纸 、互联网 站等媒 体。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名 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 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 会中 心 43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5、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福华 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 际商会 中 心 43 层 6、电 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7、联 系人 :吕 奇志 8、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 权结 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 欧利 盛资 本资 产管 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 北融 信投 资发 展有 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中 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兼 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 师、 常务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 银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副 董事 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邓召明 先生 ,党 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经 济学 博士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大学 管理 与经 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 记、 总裁 。 孙煜扬 先生 ,董 事, 经济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贵州 省政 府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 主任科 员、 中共 深圳 市委 政策研 究室 副处 长、 深圳 证券结 算公 司常 务副 总经 理、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首任 行政 总监 、香 港深业 (集 团) 有限 公司 助理总 经理 、香 港深 业控 股有限 公司 副 总经理 、中 国高 新技 术产 业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行 政总 裁、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董事总 裁,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国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顾问 。 Massimo Mazzini 先 生, 董事, 经济 和商 学学 士。 国籍: 意大 利。 曾在 安达 信 (Arthur Andersen MBA ) 从事风 险管 理和 资产 管理 工作, 历 任CA AIPG SGR 投资总 监、 CAAM AI SGR 及CA AIPG SGR 首 席执 行官 和投 资总 监 、东方 汇理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 (CAAM SGR )投 资副 总监 、农业 信贷 另类 投资 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 际 执行委 员会 委员 、意 大利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 资方 案部 投资 总 监、Epsilon 资 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psilon SGR )首 席执 行 官 ,欧 利盛 资本 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 首席执 行官 和总 经理 。现 任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 业务 发展 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 生, 董 事,法 学学 士, 律师 ,国 籍:意 大利 。曾 在意 大利 多家律 师 事务所 担任 律师 ,先 后在 法国农 业信 贷集 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 汇理资 产管 理 股份有 限公 司(CAAM SGR )法务 部、 产品 开发 部, 欧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 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 理与股 权部 工作 ,现 在担 任意大 利欧 利盛 资本 资产 管理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董事 会秘 书兼 任企 业事务 部总 经理 ,欧 利盛 资本股 份公 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 森堡 )企 业服 务部 总经理 。 周中国 先生 ,董 事, 会计 学硕士 ,高 级会 计师 ,注 册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 术有 限公 司定 价中 心经理 助理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 总部 业务经 理、 深 圳金地 证券 服务 部财 务经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高 级经 理、总 经理 助理 、副 总经 理、人 力资 源总部副 总经 理等 职务 。现 任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负 责人 、资 金财 务总 部总经 理兼 人 力资源 总部 总经 理。


史际春 先生 ,独 立董 事, 法学博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安 徽大 学讲 师、 中国 人民大 学 副教授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 学法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国 务院 特殊 津贴 专家 ,兼任 中国 法 学会经 济法 学研 究会 副会 长、北 京市 人大 常委 会和 法制委 员会 委员 。 张元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本科 ,国 籍: 中国 。曾 任新疆 军区 干事 、秘 书、 编辑, 甘 肃省委 研究 室干 事、 副处 长、处 长、 副主 任, 中央 金融工 作委 员会 研究 室主 任,中 国银 监 会政策 法规 部( 研究 局) 主任( 局长 )等 职务 ;2005 年 6 月至2007 年 12 月 ,任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兼 党委 书记 ;2007 年12 月至 2010 年12 月, 任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兼党 委副 书记 。 高臻女 士, 独立 董事 ,工 商管理 硕士 ,国 籍: 中国 。曾任 中国 进出 口银 行副 处长, 负 责贷款 管理 和运 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 源、 电信 、跨国 并购 ;2007 年加 入 曼达林 投资 顾 问有限 公司 ,现 任曼 达林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执 行合 伙人。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黄俞先 生, 监事 会主 席, 研究生 学历 ,国 籍: 中国 。曾在 中农 信公 司、 正大 财务公 司 工作, 曾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监事 ,现 任深圳 市北 融信 投资 发展 有限公 司董 事 长。 陈冰女 士, 监事 ,本 科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任国 信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会 计、上 海营 业部 财务 科副 科长、 资金 财务 部财 务科 副经理 、资 金财 务部 资金 科经理 、资 金 财务部 主任 会计 师兼 科经 理、资 金财 务部 总经 理助 理、资 金财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等, 现任 国 信证券 资金 财务 总部 副总 经理兼 资金 运营 部总 经理 、融资 融券 部总 经理 。 SANDRO VESPRINI 先 生, 监事, 工商 管理 学士 ,国 籍:意 大利 。先 后在 米兰 军医院 出 纳部、 税务 师事 务所 、菲 亚特汽 车发 动机 和变 速器 平台管 控管 理团 队工 作、 圣保 罗 IMI 资 产管 理SGR 企业 经管 部、 圣保罗 财富 管理 企业 管控 部工作 、曾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 务管 理和 投 资经理 ,现 任欧 利盛 资本 资产管 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 负责 人 。 于丹女 士, 职工 监事 ,法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市金 杜( 深圳) 律师 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 盟鹏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监察稽 核部 法务 主管 ,现 任监察 稽核 部 总经理 助理 。 郝文高 先生 ,职 工监 事, 大专学 历, 国籍 :中 国。 历任深 圳奥 尊电 脑有 限公 司证券 基 金事业 部副 经理 、招 商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事务 部总监 ;2011 年 7 月加 盟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登记 结算 部总经 理。 刘嵚先 生, 职工 监事 ,管 理学硕 士, 国籍 :中 国。 历任毕 马威 (中 国) 管理 顾问公 司 咨询顾 问,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副总 经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 鹏华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首席市 场官 兼市 场发 展部 、北京 分公 司 总经理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何如先 生, 董事 长, 硕士 ,高级 会计 师, 国籍 :中 国。历 任中 国电 子器 件公 司深圳 公 司副总 会计 师兼 财务 处处 长、总 会计 师、 常务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党委 书记 ,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党 委委员 、副 董事 长、 行长 、党委 副书 记, 现任 国信 证券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党 委书 记,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邓召明 先生 ,党 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经 济学 博士 ,讲师 ,国 籍: 中国 。历 任北京 理 工大学 管理 与经 济学 院讲 师、中 国兵 器工 业总 公司 主任科 员、 中国 证监 会处 长、南 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中国证 监会 第六 、七 届发 审委委 员,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党委书 记、 总裁 。 高阳先 生, 党委 副书 记、 副总裁 ,特 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 经济 学硕 士, 国 籍:中 国。历 任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经理 ,博 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博时 价值 增长 基金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基金裕 泽基 金经 理、 基金 裕隆基 金经 理、 股票 投资 部总经 理, 现 任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副 书记 、副 总裁 。 邢彪先 生, 副总 裁, 工商 管理硕 士、 法学 硕士 ,国 籍:中 国。 历任 中国 人民 大学校 办 科员, 中国 证监 会办 公厅 副处级 秘书 ,全 国社 保基 金理事 会证 券投 资部 处长 、股权 资产 部 (实业 投资 部) 副主 任, 并于 2014 年至2015 年期 间担任 中国 证监 会 第 16 届 主板发 审委 专 职委员 ,现 任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高鹏先 生, 副总 裁, 经济 学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博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法 律 部监察 稽核 经理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监 察稽 核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 督察 长, 现任 鹏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苏波先 生, 副总 裁, 管理 学博士 ,国 籍: 中国 。历 任深圳 经济 特区 证券 公司 研究所 副 所长、 投资 部经 理, 南方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渠 道服 务二部 总监 助理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助 理,鹏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裁 助理 、机 构理 财部 总经理 、职 工 监事, 现任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永杰 先生 ,纪 委书 记, 督察长 ,法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中 共中 央办 公厅秘 书 局干部 ,中 国证 监会 办公 厅新闻 处干 部、 秘书 处副 处级秘 书、 发 行 监管 部副 处长、 人事 教 育部副 处长 、处 长, 现任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 委书记 、督 察长 。 韩亚庆 先生 ,副 总经 理, 经济学 硕士 。国 籍: 中国 。历任 国家 开发 银行 资金 局主任 科 员,全 国社 保基 金理 事会 投资部 副调 研员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基金 经理 、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现 任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固 定收 益投 资总 监、 固定收 益部 总 经理。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王宗合 先生 ,国 籍中 国, 金融学 硕士 ,13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 经在 招商 基金从 事 食品饮 料、 商业 零售 、农 林牧渔 、纺 织服 装、 汽车 等行业 的研 究。2009 年5 月加盟 鹏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从 事食 品饮料 、农 林牧 渔、 商业 零售、 造纸 包装 等行 业的 研究工 作, 担 任鹏华 动力 增长 混合 (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助理 。现 担任权 益投 资二 部总 经理 。2010 年 12 月担任 鹏华 消费 优选 混合 基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06 月至2018 年 07 月 担任 鹏华金 刚保 本 混合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07 月至2019 年 04 月 担 任鹏华 品牌 传承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4 年12 月担 任鹏 华养 老产业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10 月 担任 鹏华 金鼎保 本混 合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06 月担 任鹏 华金城 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2017 年 02 月 担任 鹏华 安益 增强 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07 月 担任 鹏华 中国 50 混 合基金 基金 经 理,2017 年09 月担 任鹏 华策略 回报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2018 年 05 月 担任 鹏华产 业精 选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07 月担任 鹏华 宏观 混合 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 华金 鼎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9 年01 月 担任 鹏华 优选 回报 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王 宗合 先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情况 : 2010 年12 月担 任鹏 华消 费优选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06 月至2018 年 07 月担 任鹏 华金 刚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07 月至2019 年 04 月担 任鹏 华品 牌传 承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12 月担 任鹏 华养 老产业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04 月至2018 年 10 月担 任鹏 华金 鼎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06 月担 任鹏 华金 城保本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02 月担 任鹏 华安 益增强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09 月担 任鹏 华策 略回报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05 月担 任鹏 华产 业精选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07 月担 任鹏 华宏 观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10 月担 任鹏 华金 鼎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9 年01 月担 任鹏 华优 选回报 混合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历任 的基 金经 理: 2004 年05 月至2006 年 03 月














黄 钦来 先生 2006 年03 月至2006 年 09 月














胡 建平 先生 2006 年09 月至2007 年 08 月














黄 敬东 先生 2007 年08 月至2011 年 01 月














黄 鑫先 生 2011 年01 月至2017 年 07 月














陈 鹏先 生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邓召明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党委 书记 、董 事、总 裁。 高阳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副 总裁。 邢彪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高鹏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副 总裁 。 韩亚庆 先生 ,鹏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梁浩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部 总经 理, 鹏华新 兴产 业混 合、 鹏华 研究精 选 混合、 鹏华 创新 驱动 混合 基金经 理。 赵强先 生,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资 产配 置与 基金 投资 部 FOF 投资 副总 监。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募集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违反《证 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 以下违反 《基 金法》 的行 为,并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5)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本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的 合法 权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按 本基 金管 理人 制 度进行 基金 运作 投资 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所 业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倒 仓等 非 法 手 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扰 乱 市 场秩序 ; (11)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己;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不当 利益 ;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遵 循以下 原则 :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 立,公 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法 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 规 定;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应 当涵 盖基金 管理 人经营管 理的 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 制度上 的空 白或 漏洞 ;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适 时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 着有 关法律法 规的 调整和 基金 管理人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理念等 内外 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及 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3、内 部控 制体 系 (1)董 事会下 设风险 控制 与合规审 计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定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控制战 略 和控制 政策 、协 调突 发重 大风险 等事 项。 (2)公 司督察 长负责 对基 金管理人 各业 务环节 合法 合规运作 进行 监督检 查, 组织、 指 导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监 察稽 核工作 ,并 可向 董事 会和 中国证 监会 直接 报告 。 (3)经 营管理 层、督 察长 、监察稽 核部 、公司 各部 门负责人 定期 召开风 险管 理会议 对 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 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 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并及 时采取 防范 和控 制措 施。 (4)监 察稽核 部负责 对基 金管理人 各部 门的风 险控 制情况进 行检 查,定 期不 定期对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执 行情 况 和 遵 循 国家 法 律 , 法规 及 其 他 规 定的 执 行 情 况进 行 检 查 ,并 适时提 出整 改建 议并 监督 整改。 (5) 业务 部门 :对 本部 门 业务范 围内 的业 务风 险负 有管控 和及 时报 告的 义务 。 (6)员工:依照公司“ 全 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 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 均负有一 线 风 险 控 制 职责 , 负 责 把公 司 的 风 险 控制 理 念 和 措施 落 实 到 每 一个 业 务 环 节当 中 , 并 负有 把业务 过程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或 风险 问题 及时 进行 报告、 反馈 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公 司通过 不断健 全法 人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力 争 从 源 头 上 杜 绝不 正 当 关 联交 易 、 利 益 输送 和 内 部 人控 制 现 象 的 发生 , 保 护 投资 者 利 益 和公 司合法 权益 。 (2)管 理层牢 固树立 了内 控优先的 风险 管理理 念, 并着力培 养全 体员工 的合 规及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造 浓 厚 的 风险 管 理 文 化 氛围 , 保 证 全体 员 工 及 时 了解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公 司规 章制度 ,使 合规 及风 险意 识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 门、 各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 (3)公 司依据 自身经 营特 点建立了 包括 岗位自 控、 相关部门 和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衡 、 督察长 和监 察稽 核部 监督 的、权 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三道 内控 防线 。 (4)建 立并不 断完善 内部 控制体系 及内 部控制 制度 :自成立 来, 公司不 断完 善内控 组 织 架 构 、 控 制程 序 、 控 制措 施 以 及 控 制职 责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控 制体 系 。 通 过不 断 地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进 行修 订和 更新 ,公司 的内 部控 制制 度不 断走向 完善 。 (5)建 立健全 各项管 理制 度和业务 规章 :公司 建立 了包括投 资管 理制度 、基 金会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制 度 、 监 察稽 核 制 度 、 信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 基本 管 理 制 度以 及 包 括 岗 位 设置 、 岗 位 职责 、 操 作 流 程手 册 在 内 的业 务 流 程 、 规章 等 , 从 基本 管 理 制 度和 业务流 程上 进行 风险 控制 。 (6)建 立了岗 位分离 、相 互制衡的 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 置上 采取了 严格 的分离 制 度 , 实 现 了 基金 投 资 与 交易 、 交 易 与 清算 、 公 司 会计 与 基 金 会 计等 业 务 岗 位的 分 离 制 度, 形成了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相 互制衡 机制 ,从 岗位 设置 上减少 和防 范操 作及 操守 风险。 (7)建 立健全 了岗位 责任 制:公司 通过 健全岗 位责 任制使每 位员 工都能 明确 自己的 岗 位职责 和风 险管 理责 任。 (8)构 建风险 管理系 统: 公司通过 建立 风险评 估、 预警、报 告、 控制以 及监 督程序 , 并 经 过 适 当 的控 制 流 程 ,定 期 或 实 时 对风 险 进 行 评估 、 预 警 、 监督 , 从 而 识别 、 评 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 理及 基 金 运 作有 关 的 风 险 ,通 过 明 晰 的报 告 渠 道 , 对风 险 问 题 进行 层 层 监 督、 管理、 控制 ,使 部门 和管 理层即 时把 握风 险状 况并 及时、 快速 作出 风险 控制 决策。 (9)建 立自动 化监督 控制 系统:公 司启 用了恒 生交 易系统以 及自 行开发 的投 资指标 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投资股票库”、交叉交易等方面 进 行电子 化控 制, 有效 地防 止了运 作风 险和 操守 风险 。 (10 ) 不 断 强 化 投资 纪 律, 严 格 实 施 股 票 库 制 度:公 司 不 断 强 化 投 资 纪 律,加 强 集 体 决 策 机 制 , 各基 金 的 行 业配 置 比 例 、 基金 经 理 个 股投 资 授 权 、 基准 仓 位 等 由投 资 决 策 委员会 决 定 。 同 时,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 的 股 票库 制 度 、 禁止 和 限 制 投 资股 票 制 度 ,并 由 研 究 小组 负 责 维 护 , 所有 股 票 投 资必 须 完 全 从 股票 库 中 选 择。 公 司 还 建 立了 契 约 风 险评 估 制 度 ,定 期对各 基金 遵守 基金 合同 的情况 进行 评估 ,防 范契 约风险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 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 内部控 制制 度是本公 司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 (2)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上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 实、准 确; (3 )本 基金管 理人承 诺根 据市场变 化和 公司发 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 制体系 和内 部控制 制 度。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基本 情况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





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1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长宁区 仙霞 路18 号 邮政编 码:200336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 本:742.63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陆 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 中 国 历 史 最 悠 久 的银 行之 一 , 也 是 近 代 中 国的 发钞 行 之 一 。 1987 年 重 新 组建 后 的 交 通银 行 正 式 对 外 营 业, 成 为中 国 第 一 家 全 国 性的 国 有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 。2005 年6 月 交 通 银 行 在 香港 联 合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2007 年5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根据2018 年 英 国 《 银行 家 》 杂 志发 布 的 全 球 千 家 大银 行 报告 , 交 通 银 行一级资本位列第11 位 ,连 续 五 年 跻 身 全 球银 行20强;根据2018 年 美 国 《 财富 》 杂 志 发 布 的世界500 强公 司排 行榜 , 交通银 行营 业收 入位 列第168 位, 较上 年提 升3 位。 截至2019 年3月31日, 交通 银行资产 总额为 人民币97,857.47 亿元。2019 年1-3月 ,交通 银行实 现 净 利润(归 属于 母 公司股 东) 人民 币210.71 亿 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 托管 业务中心(下文简称 “托 管中心”)。现有员 工具 有多年基 金 、 证 券 和 银行 的 从 业 经验 , 具 备 基 金从 业 资 格 ,以 及 经 济 师 、会 计 师 、 工程 师 和 律 师等 中 高 级 专 业 技术 职 称 , 员工 的 学 历 层 次较 高 , 专 业分 布 合 理 , 职业 技 能 优 良, 职 业 道 德素 质过硬 ,是 一支 诚实 勤勉 、积极 进取 、开 拓创 新、 奋发向 上的 资产 托管 从业 人员队 伍。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彭纯先 生, 董事 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会计 师。 彭先生2018 年2 月 起 任 本 行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2013 年11 月至2018 年2 月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执 行董 事,2013 年10 月至2018 年1 月任本 行行 长;2010 年4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国 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 副总经 理兼 中央汇金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2005 年8月至2010 年4 月任本行执行董事、 副 行长;2004 年9 月至2005 年8 月任本行副行长;2004 年6 月至2004 年9月任 本行董 事、行 长助 理;2001 年9月至2004 年6 月任本行 行长 助理;1994 年至2001 年历 任本行乌鲁木齐分 行副行 长、行长,南宁分 行行长 ,广州分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 行研 究生 部获 经济 学硕士 学位 。 任德奇 先生 , 副 董事 长、 执行董 事、 行长 ,高 级经 济师。 任先生2018 年8 月 起 任 本 行 副 董 事 长 、 执 行 董 事 、 行 长 ;2016 年12 月至2018 年6 月任 中国银行 执行 董事、 副行 长,其中 :2015 年10 月至2018 年6 月 兼任 中银香 港( 控股)有 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9 月至2018 年6 月 兼 任 中国 银 行上 海 人 民 币 交 易 业 务总 部总 裁 ;2014 年7月至2016 年11月 任中国 银行副行 长,2003 年8月至2014年5 月历任 中国 建设银 行信贷审 批 部 副 总 经 理 、风 险 监 控 部总 经 理 、 授 信管 理 部 总 经理 、 湖 北 省 分行 行 长 、 风险 管 理 部 总经 理;1988 年7 月至2003 年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 银行岳 阳长岭支行、岳阳 市中心 支行、岳阳分 行,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管 理委员会办公室、 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 先生1988 年于清华大 学获工 学硕 士学 位。 袁庆伟 女士 ,资 产托 管业 务中心 总裁 ,高 级经 济师 。 袁女士2015 年8 月 起 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总 裁 ;2007 年12 月至2015 年8 月,历任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本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中 心 副 总 裁 ;1999 年12 月至 2007 年12 月 ,历 任 本 行 乌鲁 木 齐 分 行 财 务 会计 部 副科 长 、 科 长 、 处 长助 理 、副 处 长 , 会 计 结算部高级经理。袁 女士1992 年 毕 业 于 中 国 石油 大 学计 算 机 科 学 系 , 获 得学 士学 位 ,2005 年于新 疆财 经学 院获 硕士 学位。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交通银 行共 托管 证券 投资 基金 418 只 。此 外, 交通 银行还 托 管 了 基 金 公 司特 定 客 户 资产 管 理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客户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银 行 理财 产 品 、 信托 计 划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养 老 保 障 管 理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 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RQF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QD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RQDII 证 券 投 资 资 产 和 QDLP 资金 等产 品。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 家 法律 法 规 、 行 业 规 章 及行 内相 关 管 理 规 定 , 加 强内 部管 理 , 托 管 中 心 业 务 制度 健 全 并 确保 贯 彻 执 行 各项 规 章 , 通过 对 各 种 风 险的 识 别 、 评估 、 控 制 及缓 释 , 有 效 地实 现 对 各项 业务 的 风 险 管控 , 确 保业 务稳 健 运 行 ,保 护 基 金持 有人 的 合 法 权益 。 (二) 内部 控制 原则 1 、合法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制定的各 项制 度符合 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 管机构 的监 管要求 , 并贯穿 于托 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动 始终 。 2 、全面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建立各二 级部 自我监 控和 风险合规 部风 险管控 的内 部控制 机 制 , 覆 盖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 级 人员 , 并 渗 透到 决 策 、 执 行、 监 督 、 反馈 等 各 个 经营 环节, 建立 全面 的风 险管 理监督 机制 。 3 、独立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独立负责 受托 基金资 产的 保管,保 证基 金资产 与交 通银行 的 自有资 产相 互独 立, 对不 同的受 托基 金资 产分 别设 置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4 、制衡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 的原则, 从组 织架构 的设 置上确 保 各 二 级 部 和 各岗 位 权 责 分明 、 相 互 制 约, 并 通 过 有效 的 相 互 制 衡措 施 消 除 内部 控 制 中 的盲 点。 5 、有效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在岗位、 业务 二级部 和风 险合规部 三级 内控管 理模 式的基 础 上 , 形 成 科学 合 理 的内 部控 制 决 策 机制 、 执 行机 制和 监 督 机 制, 通 过 行之 有效 的 控 制 流程 、 控制措 施,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保 障各 项内 控管 理目标 被有 效执 行。 6 、效益 性原则 :托管 中心 内部控制 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 围和 业务运 作环 节的风 险 控制要 求相 适应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作 成本 ,以 合理 的控制 成本 实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目标 。 (三)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 银行法》、《商业银 行资 产托管业 务 指 引 》 等 法律 法 规 , 托管 中 心 制 定 了一 整 套 严 密、 完 整 的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 管 理 规 章制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 、 安 全 、 高 效 , 包 括 《 交 通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 《 交 通银 行 资 产 托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 办 法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 务系 统 建 设 管理 办 法 》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部 信 息 披露 制 度 》 、《 交 通 银 行 资产 托 管 业 务商 业 秘 密 管理 规 定 》 、 《 交通 银 行 资 产托 管 业 务 从 业人 员 行 为 规范 》 、 《 交 通银 行 资 产 托管 业 务 档 案管 理暂行办法 》等 , 并 根 据市 场 变 化 和 基金 业 务 的 发展 不 断 加 以 完善 。 做 到 业务 分 工 科 学合 理 , 技 术 系 统管 理 规 范 ,业 务 管 理 制 度健 全 , 核 心作 业 区 实 行 封闭 管 理 , 落实 各 项 安 全隔 离措施 ,相 关信 息披 露由 专人负 责。


托管中心通过对基金 托管 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 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 措施 实现全流 程 、 全 链 条 的风 险 管 理 ,聘 请 国 际 著 名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基 金 托 管业 务 运 行 进行 国 际 标 准的 内部控 制评 审。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 管人 ,根据《证券投资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 办 法 》 和有 关 证 券 法规 的 规 定 , 对基 金 的 投 资对 象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 组合 比 例 、 基金 资 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计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报酬 的 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托管 人 报 酬 的计 提 和 支 付 、 基金 的 申 购 资金 的 到 账 与 赎回 资 金 的 划付 、 基 金 收 益分 配 等 行 为的 合 法 性 、合 规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运 作 管 理 办法 》 等 有 关 证券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 的行 为 , 及 时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予 以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进 行 调 整 。交 通 银 行 有权 对 通 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管 理人 改 正 。 基金 管 理 人对 交通 银 行 通 知的 违 规 事项 未能 及 时 纠 正的 , 交通银 行有 权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为,有权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四、其 他事 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 及其 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 高级 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 违规 行为,未 受 到 中 国 人 民银 行 、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银 保 监 会 及其 他 有 关 机 关的 处 罚 。 负责 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高 级管 理人 员在 基金 管理公 司无 兼职 的情 况。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 中心 第 43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 深圳 国际 商会中 心 第 43 层 电话: (0755 )82021233 传真: (0755 )82021155 联系人 :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金 融 街 中 心 南 楼 502 房

















电话: (010 )88082426-178 传真: (010 )88082018 联系人 :张 圆圆 (3)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33 号 花旗 银 行大 厦 801B 室 电话: (021 )68876878 传真: (021 )68876821 联系人 :李 化怡 (4)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武汉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 江 汉区 建设大 道 568 号新 世界 国 贸大 厦 I 座3305 室 联系电 话: (027 )85557881 传真: (027 )85557973 联系人 :祁 明兵 (5)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珠 江新 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24 楼 07 单元 电话: (020 )38927993 传真: (020 )38010789 联系人 :周 樱 2 、其 他销 售机 构 (1) 银行 销售 机构 1 )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东宁 联系人 :张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城区南 城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耀球 联系人 :杨 亢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甲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联系人 :陈 泾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 )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联系人 :董 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 )江 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向阳 联系人 :蒋 娇 客户服 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 )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系人 :王 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8 )洛 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洛阳 洛龙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洛阳 洛龙 区开元 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李 亚洁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9 )南 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昇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0 )宁 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 上 海、北 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1 )平 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张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2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系人 :唐 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3 )上 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煜 联系人 :汤 征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4 )厦 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湖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湖滨北 路 101 号商 业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世群 联系人 :刘 冬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8-8888 网址: www.xmccb.com 15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6 )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 )浙 江民 泰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温岭市 三星 大 道 168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台 州市 温岭市 三星 大 道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江 建法 联系人 :刘 兴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8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杭州 市庆 春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 仁康 联系人 :沈 崟杰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中 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复兴 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联系人 :刘 秀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0 )中 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鹏 联系人 :穆 欣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1 )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王 未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 )中 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穆 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人 :邱 泽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24 )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系人 :陈 洪源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5 )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王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6 )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系人 :迟 卓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 证券 公司 销售 机构 1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联系人 :王 冠昌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系人 :蔡 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36 层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5 )财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联系人 :陶 志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6 )长 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莲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17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 深田 国际 大 厦 20F 法定代 表人 :王 勇 联系人 :邱 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 )长 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6 楼-17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曹 宏 联系人 :金 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8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尤 习贵 联系人 :奚 博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 )大 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大 同市 城区迎 宾 街 15 号 桐城 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世 贸中 心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系人 :王 一彦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 )东 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 1 号金 源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陈 照星 (代 ) 联系人 :李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陆 晓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 )东 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客户服 务电 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 )方 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江 中路 二 段 36 号 华远华 中 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 盘古 大 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人 :丁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何 耀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中新广 州知 识城 腾飞 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 广发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 三发 联系人 :梁 微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0 )国 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联系人 :黄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1 )国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联系人 :牛 孟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2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贾 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3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志勇 联系人 :祁 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4 )国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武川 县腾 飞大 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 融 中心西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郭 一非 客户服 务电 话:95385 网址:http://www.grzq.com 25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南昌 分行 营 业大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凤凰 中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徐 丽峰 联系人 :占 文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26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27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李 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安徽 省合 肥市梅 山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安徽 国际 金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 咏 联系人 :米 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9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人 :赵 洋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0 )红 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31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范 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2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胡 星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3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 -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088 号 招商 银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王 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7( 福 建省外 电信 、联 通用 户暂 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4 )华 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察 古大 道 1-1 君 泰国 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立 联系人 :胡 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5 )华 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 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范 坤 客户服 务电 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6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 大 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孙 燕波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7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8 号华 泰证 券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人 :庞 晓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8 )华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联系人 :谢 国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9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人 :杨 莉娟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 全国 )/029-68918888 (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40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松 北区 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姜 志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1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作义 联系人 :马 贤清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2 网址:www.jyzq.cn 42 )开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 公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袁 伟涛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3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 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 中广 核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彭 莲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44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系人 :韩 秀萍 客户服 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5 )平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 实凡 联系人 :周 一涵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6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7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四川中 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8 )申 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人 :李 玉婷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9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昧军 联系人 :王 雯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50 )首 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德 胜 尚城 E 座 法定代 表人 :毕 劲松 联系人 :刘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51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夏 旻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2 )万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F 座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3 号 高德 置地广 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甘 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53 )五 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公 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荣 超经 贸中 心办公 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立功 联系人 :马 国栋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4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新 城区 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 厦 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梁 承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55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庆轩 联系人 :周 青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56 )湘 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 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 198 号 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永祥 联系人 :李 欣 客户服 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7 )新 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 顺德 联系人 :田 芳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8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尹 旭航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9 )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长柳 路 36 号兴 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乔 琳雪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0 )银 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竹子林 四路 紫竹 七道 18 号光大 银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黄 冰 联系人 :林 文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505-505/0755-28810131 网址:www.ytzq.net 61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62 )浙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 纪广 场 A 座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江 干区 五星 路 201 号 浙商 证券 大 楼 8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陈 姗姗 客户服 务电 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3 )中 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代 ) 联系人 :杨 涵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4 )中 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40-4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亚刚 联系人 :胡 创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5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系人 :辛 国政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6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系人 :万 玉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7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何 志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8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炳城 联系人 :罗 艺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9 )中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花 园石 桥路 66 号东 亚银 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许 曼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0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刘 畅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1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郑 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2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人 :刘 晓明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 期货 公司 销售 机构 1 )中 信建 投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上 站大 楼 平街 11-B ,名 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中山三 路 107 号皇 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彭 文德 联系人 :刘 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 )中 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人 :刘 宏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1 )北 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百 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梁 志祥 联系人 :王 笑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 )北 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北 京经 济技术 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 永伟 联系人 :侯 仁凤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 )北 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联系人 :王 晓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 )北 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大 兴区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 院京 东总 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联系人 :韩 锦星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6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 新闻 大 厦 2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马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7 )海 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惠 联系人 :刘 晖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8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 )蚂 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南 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汉青 联系人 :王 锋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 )诺 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朱 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张 佳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王 诗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 )上 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东大名 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通 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一梅 联系人 :仲 秋玥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 )上 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 海泰 和 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488 号 太平 金 融大 厦 1503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人 :吴 鸿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 )上 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坚 联系人 :陈 铭洲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7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上 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胡 燕亮 联系人 :李 娟 客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 )上 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 万得 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联系人 :徐 亚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 )深 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 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勇 联系人 :文 雯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1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邓 爱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2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谭 磊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3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五常街 道同 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4 )众 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 系人 :李 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25 )珠 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 广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联系人 :黄 敏嫦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明 办公室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联系电 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 :赵 亦清 (三)律师事务所与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 B 座十 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丽 办公室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十二 层 联系电 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 :徐 芳 经办律 师: 陈静 茹、 苏文 静 (四)会计师事务所 与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丹 办公室 地址 :上 海市 湖滨 路 202 号 领展 企业 广场 2 座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魏 佳亮


经办会 计师 :许 康玮 、陈 熹 六、基 金份额的场外申购 、转换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 括场 外的申购、转换、赎 回和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 回两 种方式。 本章主 要说 明本 基金 的场 外申购 、转 换和 赎回 的相 关规定 。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法律、法规及其它有 关规 定禁止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以及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申购、转换与 赎回 场所 1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设在深圳 、北 京、上 海、 武汉和广 州的 直销中 心( 具体地 址 及联系 方式 等详 见“ 五、 相关服 务机 构” 部分 相关 内容) ; 2 、交通 银行的 指定网 点和 基金管理 人指 定的其 他代 理销售机 构营 业网点 (具 体地址 及 联系方 式等 详见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部 分相 关内 容); 3 、鹏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的基金网 上交 易系统 。目 前,本公 司已 开通农 行金 穗卡、 建 行 借 记 卡 、 浦发 银 行 东 方卡 、 招 行 借 记卡 、 民 生 银行 借 记 卡 、 中国 工 商 银 行借 记 卡 和 交通 银 行 借 记 卡 的基 金 网 上 交易 业 务 ( 具 体业 务 规 则 与说 明 参 见 鹏 华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网 上交易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 构或 办理本基金申购、转 换与 赎回的场 所,并 予以 公告 。 (三)申购、转换和 赎回 的开放日期及开放时 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4 年 6 月 23 日 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的 转换 费率 及转 换业 务规则 等最 新相 关规 定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 开放 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 日。具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通 常 为 上 海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 交 易 时间 。 若 出 现新 的 证 券 交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更改 , 或 各 销 售机 构 特 殊 业务 安 排 , 或 其它 原 因 , 基金 管 理 人 将视 情 况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并 公告 。 投 资 者 办理 转 换 业 务时 应 以 各 销 售机 构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 及程 序为准 。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 、转换或赎回申请的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转换 、赎 回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转换、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 购、 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 调 整,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并 在 实 施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转换和 赎回 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 未知价” 原 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本 基 金 与鹏 华 货 币 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之 间 相 互 转换 的 , 鹏 华货 币 市 场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固定 价 1.00 元)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转换 和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 额申请 ,转 换和 赎回 以份 额申请 。 3 、仅在 转出的 基金正 常开 放赎回, 以及 转入的 基金 正常开放 申购 的前提 下, 方可实 现 投 资 者 的 转 换申 请 。 基 金转 换 后 , 转 入的 基 金 份 额的 持 有 期 将 自转 入 的 基 金份 额 被 确 认之 日起重 新开 始计 算。 4 、办理 基金转 换业务 时, 基金份额 持有 人转出 、转 入基金份 额只 能在同 一销 售机构 进 行 , 且 办 理 基金 转 换 业 务的 代 理 销 售 机构 须 同 时 具备 拟 转 出 基 金及 拟 转 入 基金 的 合 法 授权 代理资 格, 并开 通了 相应 的基金 转换 业务 。 5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转出其账 户内 鹏华货 币市 场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转入 本 基金时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自动结 转投 资者 待支 付的 收益。 6 、基金 份额在 转换 成 功之 日起,按 照注 册登记 机构 最新的业 务规 则计算 转入 部分基 金 份额的 持有 期间 ,并 按转 入基金 的费 率计 收管 理费 、托管 费等 相关 基金 费用 。 7 、当 日的 申购 、转 换和 赎 回申请 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间 以前 撤销 。 8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更改 上述 原则。基 金管 理人必 须于 新规则 实 施日前 的三 个工 作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申购、转换和 赎回 的程序 1 、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 转换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资 金。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 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 点)必须有足够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 的转 换、 赎回 申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 2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的 确 认与通 知 基金投 资者T 日 提交 的申 购、转 换与 赎回 申请 ,正 常情况 下可 于 T +2 日 到其 办理业 务 的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况 。 3 、申 购、 转换 与赎 回款 项 支付的 方式 与时 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 后无效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 账户, 该退 回款 项产 生的 利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 资者 转换申请成功后,基 金注 册登记机构将根 据 转换 结果 对 投 资 者的权 益做 出相 应转 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应指 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 规定 将赎回款 项在自受 理基 金投资 人有 效赎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7 个工 作日划 往赎回 人银 行账户。 在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参 照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的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申购、转换和 赎回 的数额限制 1 、投 资者 通过 销售 机构 申 购本基 金, 单笔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 通过我 公 司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首次最 低金 额为 100 万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金额 为 1 万 元(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 网 上 交 易系 统 暂 不 受 此限 制 ) 。 各销 售 机 构 可 根据 业 务 情 况设 置 高 于 或等 于 本 公 司 设 定的 上 述 单 笔申 购 最 低 金 额, 如 果 销 售机 构 业 务 规 则规 定 的 最 低单 笔 申 购 金额 高于 10 元人民 币,以销售 机构的规 定为准。 投资者 办理相关 业务时, 请遵循 销售机构 的 具 体 业 务 规 定。 投 资 者 通过 销 售 机 构 以定 期 定 额 投资 业 务 方 式 申购 本 基 金 每次 最 低 扣 款额 按照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刊 登的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调整旗 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业 务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公告》 执行 。 2 、转 换的 最低 份额 为 2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将其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换 。 单笔转 换申 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低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3 、账 户最低余额 为 0.01 份基 金份额,若某 笔转换或赎 回将导致投资 者在销售机 构托 管的单 只基 金份 额余 额不 足 0.01 份时 ,该 笔转 换或 赎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 部基金 份额 , 否则, 剩余 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将被 强制 赎回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5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基金 份额份数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误差 部分 归入 基金 资产。 6 、转换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转换 所得 份额份数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误 差部 分归 入基 金资产 。 7 、赎回 金额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由 赎回 份额乘以 赎回 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回 费 用 后确 定。 赎 回 金 额计 量 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 赎回 金 额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误差 部分 归入 基金资 产。 8 、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 形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定 价机 制,以 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 相关 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 门、 自律 规则的 规定 。 9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申 购、转 换、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及相 关业务 规 则,调 整 前3 个 工作 日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的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七)申购份额、转 换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公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率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 非养 老金 客户) 投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对 应费 率为 1.5%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 份额为 : 申购费 用 = 5,000/(1 +1.5 %)× 1.5% = 73.89 元 净申购 金额 = 5,000-73.89= 4,926.11 元 申购份 额 = 4,926.11/1.128 =4367.12 份 即:投 资者 (非 养老 金客 户)投 资 5,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128 元 ,则 可得 到 4367.12 份 基金 份额 。 2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转换公 式如 下: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转 出份额 ×转 出净 值× 转出 基金赎 回手 续费 率 补差费 (外 扣) =( 转出 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 费)× 补差 费率/ (1+ 补 差费率 )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手续费 +补 差费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转 换费用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入 基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如: 某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鹏 华中 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500,000 份基 金份额 一 年 后( 未满 2 年)决定转 换为 鹏华动力 增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假设转 换当日 转出基 金 份 额净 值 是1.638 元 ,转 入基 金的 份额 净 值是1.060 元, 对应 赎回 费率 为 0.30%, 申购补 差费 率 为0.2 %, 则可得 到的 转换 份额 为: 转出金 额=500,000 ×1.638 =819,000 元 转出基 金赎 回手 续费 =500,000 ×1.638 ×0.30 %=2,457 元 补差费 (外 扣) =(819,000-2,457)×0.2 %/ (1+0.2 %) =1,629.83 元 转换费 用=2,457+1,629.83 =4,086.83 元 转入金 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 额=814,913.17/1.060 =768,786.01 份 即: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500,000 份 鹏华 中国 50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一年 后 (未 满2 年) 决定 转换 为鹏 华 动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假设 转换 当 日本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638 元 , 转 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0 元 , 则 可 得 到 的 转 换 份 额 为 768,786.01 份。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赎回费 例: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一 年后( 未满 2 年) 决 定赎 回, 赎回 费率为 0.3%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是 1.148 元, 则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费 用 = 1.148× 10,000× 0.3% =34.44 元 赎回金 额 = 1.148× 10,000-34.44 = 11,445.56 元 即: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 当日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48 元, 则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1,445.56 元。 4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5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八)申购、转换和 赎回 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 购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增 加权益 并办 理注 册登记 手 续,投 资者 自T+2 日 后( 含该日 )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投资者转 换基金 成功 之后 ,注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资者 办理权 益转 换的 注册登 记 手续,投 资者 自 T+2 日 ( 含该日) 后有 权赎回 该部 分基金份 额, 或就该 部分 基金份额 再行 办理转 换业 务。 投资者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注册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 投资者办 理扣除 权益 的注 册登记 手 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 法律 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 止的 范围内,对上述注册 登记 业务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 受申 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或拒 绝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2) 不可 抗力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4)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5)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暂 停申购 情形 ; (6)当 基金管 理人认 为某 笔申购申 请会 影响到 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可拒绝 该 笔申购 申请 。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 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8)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 请。 发生上述 (1) 到(5 )、 (8 )项 暂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在指 定报刊 和 网站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发生上述第(6 )、 (7 )项 拒 绝 申 购 情 形 时, 申 购款 项 将 相 应 退 还 投资 者 ,该 退 回 款 项产生 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 说明 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 为需要暂 停 基 金 申 购 ,应 当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后实 施 ; 经 批准 后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立即 在 指 定 报刊 和网站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4) 法律 法规 未明 文禁 止 或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方式。 在上述 暂停 或拒 绝的 情形 消除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十)暂停转换、赎 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的转 换或 赎回 申请 : (1) 不可 抗力 ; (2) 证券 交易 所非 正常 停 市; (3)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的 基金 转换 或赎 回 行为 ; (5)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6)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 (7)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本基金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当 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 的 赎 回 、 转 换申 请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能 力 足额 兑 付 或 全额 转 换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足额 兑 付 或 全部 予 以 转 换 ; 如暂 时 不 能 足额 兑 付 或 全 部予 以 转 换 ,应 当 按 单 个 账户 已 被 接 受的 赎 回 、 转换 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 回 、转 换 申 请 总 量的 比 例 分 配给 赎 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在 后 续 开 放日 予 以 兑 付 ( 基金 间 转 换 申请 当 日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不 能延 期 办 理 ) ,并 以 后 续 开放 日 的 本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据 计 算 赎 回金 额 。 投 资 者在 申 请 转 换、 赎 回 时 可 选择 将 当 日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撤销 。 (十一)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 金净 赎回申请份额与净转 出申 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 开放 日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的, 为巨 额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相关基 金当 时的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接受 全 额 赎 回、转 出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转出 。 (1)接 受全额 赎回、 转出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基金 有能力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和 转 出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 转换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转出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基金 兑付投资 者的 全部赎 回及 转出申 请 有 困 难 , 或 认为 为 实 现 投资 者 的 赎 回 、转 出 申 请 进行 的 资 产 变 现可 能 使 基 金份 额 资 产 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赎 回 及 转出 的 比 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日 该 基 金 总份 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赎 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户 赎 回 或 转 出申 请 量 占 该基 金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理 的 赎 回 或 转出 份 额 ; 未受 理 部 分 除 投资 者 在 提 交赎 回 申 请 时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 下 一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赎 回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优 先 权 并 将以 该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该 基金 份 额 资 产 净值 为 基 准 计算 赎 回 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若 基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在当日 存在 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 回和 转 出 申 请。 对 其 他 赎 回申 请 人 ( “小 额 赎 回 和 转出 申 请 人 ”) 和 大 额 赎回 和转出 申请 人 10% 以内 的 赎回和 转出 申请 在当 日根 据前述 “(1) 接受 全额 赎 回、转 出” 或 “(2) 部分延 期赎 回、转 出”的 约定方 式办理 ,在 仍可接受 赎回 和转出 申请 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过 10% 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和转出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 理( 基 金 间 转换 申 请 当 日 未获 受 理 部 分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未能 赎 回 和 转出 部 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提 交 赎 回 和 转出 申 请 时 可以 选 择 延 期 赎回 和 转 出 或取 消 赎 回 和转 出 。 选 择 取 消赎 回 和 转 出的 , 当 日 未 获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和 转 出 申请 将 被 撤 销; 选 择 延 期赎 回 和 转 出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赎 回 和 转出 申 请 将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回 和 转 出 申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和 转 出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如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提 交 赎 回 和转 出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 能 赎回 和 转 出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3 、巨额 赎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时 ,在三日 内通 过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 理人网 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站刊 登公 告,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 日或 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进 行公 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 购、 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一 天,暂停结束后基金 管理 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 报刊 和网站上 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转换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停结 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 转换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 转换或 赎回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转 换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 两周,暂停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 登暂 停公告一 次 ; 当 连 续 暂停 时 间 超 过两 个 月 时 , 可将 刊 登 暂 停公 告 的 频 率 调整 为 每 月 一次 。 暂 停 结束 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转 换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 和 网 站 上 连 续刊 登 基 金 重新 开 放 申 购 、转 换 或 赎 回公 告 , 并 在 重新 开 放 申 购、 转 换 或 赎回 日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七、基 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和赎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 括 场外 的 申 购 、 转 换 、 赎回 和深 交 所 场 内 申 购 、 赎回 两种 方 式 。 本基金 已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 开通 了深 交所 场内 申 购、赎 回业 务。 本章 主要 说明本 基金 在 深交所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的 相关规 定。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法律、法规及其它有 关规 定禁止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除 外) 以及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 内申 购、赎回基金份额应 当使 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 分公 司开 立的 人民 币普通 股票 账户 或证 券投 资基金 账户 。 (三)通过深交所场 内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 与赎 回的单 位 根据 深交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经 深交所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审 定 的 深交 所 会 员 单 位可 以 办 理 本基 金 的 场 内 申购 、 赎 回 业务 。 深 交 所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务 办 理 单 位的 名 单 ( 有 可能 进 行 调 整或 变 更 ) 可 在深 交 所 网 站查 询 , 本 基金 管理人 将不 就此 事项 进行 公告。 (四)深交所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05 年 9 月 12 日 起开 始办 理深 交所 场 内申购 、赎 回业 务, 本基 金的转 换 业务在 场内 暂未 开通 。若 有所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和赎 回的 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 的交易日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 间 为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 时间 。 (五)深交所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申购 和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 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 一元人民 币;赎 回以 份额 申报 ,申 报单位 为一 份基 金份 额;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结束 时间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六)深交所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 交所 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 务规 则,在开放日的业务 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本 基金 时须 按业务 办理 单位 规定 的方 式备足 申购 资金 。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应确 保账 户内 有足 够基 金份额 余额 ,否 则赎 回申 请无效 。 2 、深 交所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的 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收 到 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 对该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者 通常 可在 T +2 日后( 包括 该日 )向 业务 办理单 位查 询 申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3 、深 交所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 效, 申购 款项 本金 将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由此 产生的 利息 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托 管人 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款 项于 T +3 日从 托管 行划出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况下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场 内赎 回将自 动撤 销。 (七)深交所场内申 购和 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单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 民币。 2 、基金 管理人 、深交 所或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调整首 次 申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要求予 以调整的,必须在 调整前 3 个工 作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告 。 4 、申购 份额、 余额的 处理 方式:本 基金 的申购 份额 由申购金 额扣 除申购 费用 后除以 申 购 申 请 当 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确 定 。 基 金份 额 份 数 保留 到 整 数 位 ,小 数 点 后 部分 将 以 现 金形 式直接 退还 给投 资人 。 5 、赎回 金额 的 处理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金额由 赎回 份额乘以 赎回 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扣 除 赎回 费 用 后确 定。 赎 回 金 额计 量 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 赎回 金 额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两位 ,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五 入, 误差 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 (八)深交所场内申 购份 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式 1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 整数 位,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 金账 户。 例 1: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内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 金 ,对应 的申 购费 率为 1.5% ,假设 申 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25 元, 则 其申 购手 续费、 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及 返还 的 资金 余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手 续费 =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 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保留 至整 数份, 故投 资者 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611 份,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 的申购 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投 资者 。具 体计 算公 式为: 实际净 申购 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 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 从场内 申购 鹏华 中国 50 基 金,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25 元 ,则 其可 得到 基金 份额 9611 份 ,退 款 0.94 元。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赎回总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例:某 投资 者从 深交 所场 内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 有期 为 1 个月 ,对应 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 其可 得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手 续费 =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 元 即:投 资者 从深 交所 场内 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148 元, 则可 得到 的 净赎回 金额 为 11,422.6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基金 份 额净值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基金份 额净 值= 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计 算日 发行 在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九、深 交所场内基金份 额的分红 方式为现金分红 ,具体权 益分配程序遵循 深交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十、有 关基金深交所场 内申购和 赎回的注册与过 户登记业 务,及相关的转 托管业务, 按照深交所及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 定办 理。 十一、 有关拒绝或暂停 基金深交 所场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参见基金合 同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第 六章中 关 于 “ 拒 绝或 暂 停 基金申 购 、 赎 回 业务 ” 的 相关内 容 以 及 深 交 所有关规定。 十二、本章未尽事宜 ,请 参见本基金管 理人于2005 年9 月9 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 证券 时报》上的《鹏华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鹏华 中国50 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普 天收 益证 券 投 资 基金 开 通 深交 所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的 公告 》 相 关 内容 。 八、基 金的非交易过户和 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 理继 承、捐赠、遗赠以及 经注 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 形式 财产分割 或转移引起的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 金 份额赠 给法 定继 承人 以外 的其他 人;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须 提供 相关 资料 。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 理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 售机构 (网 点) 之间 不能 通买通 卖的 ,可 办理 已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三)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 和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办理以上业务的具体 条件 、程序及收费标准以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结算 业务指 南》 或相 关最 新规 定为准 。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投资为本,通 过集 中投资于基本面和流 动性 良好同时收益价值或 成长 价值相对 被 低 估 的 股 票, 长 期 持 有结 合 适 度 波 段操 作 , 以 求在 充 分 控 制 风险 的 前 提 下分 享 中 国 经济 成长成 果和 实现 基金 财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理念 淡化指 数, 重视 价值 ,集 中持有 。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以股票、中央 银行 票据、债券以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为 主要投 资方 向。 (四)投资策略 在 正 常市 场状 况下 ,股 票投 资 比例 变动 范围 是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0% ~95% ,国 债 投资 比例变 动范 围是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70% ,中 央银 行票据 投资 比例 变动 范围 是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0 ~50% , 金融 债投 资比例 变动 范围 是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 ~50% , 企业 债投资 比例 变动 范围是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 ~25% ,可 转债 投资 比例 变动范 围是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现 金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如 有投 资需 要可 通过 回购参 与有 价值 的新 股配 售和增 发。 1 、债 券投 资方 法 本基金债券投资以降 低组 合总体波动性从而改 善组 合风险构成为目的, 采取 积极主动 的 投 资 策 略 ,谋 取 超 额 收益 。 如 投 资 有需 要 则 可 在严 格 控 制 风 险的 前 提 下 通过 回 购 参 与有 价值的 新股 配售 和增 发。 2 、股 票投 资方 法 本基金股票投资中, 精选 个股,长期持有结合 适度 波段操作,注重长期 收益 。将类指 数 的 选 股 方 式与 积 极 的 权重 配 置 相 结 合, 从 而 在 保持 了 收 益 空 间的 前 提 下 一定 程 度 上 降低 了投资 风险 。股 票价 值分 析兼顾 收益 性和 成长 性。 具体流程是:首先选择全 市场基本面流动性较好、 流通市值较大的 100 只股 票;由行 业 研 究 小 组 运用 鹏 华 财 务评 级 系 统 对 其财 务 指 标 和资 产 质 量 的 真实 性 进 行 评估 , 进 一 步筛 选到 80 只; 基金 经理 再根 据市场 价格 波动 的情 况, 动态分 析其 价值 低估 程度 ,选择 收益 价 值或成 长价 值相 对被 低估 的 50 只 左右 的股 票长 期投 资;为 避免 行业 配置 过于 集中, 由金 融 工 程 研 究 员 对拟 投 资 组 合进 行 行 业 比 例测 算 , 如 果个 别 行 业 的 投资 比 例 过 高, 则 进 行 适当 之调整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平衡型证券 投资 基金,根据投资范围 属于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为 证券投资 基 金 中 的 中 风险 品 种 。 长期 平 均 的 风 险和 预 期 收 益低 于 成 长 型 基金 , 高 于 价值 型 基 金 、指 数型基 金、 纯债 券基 金和 国债。 (六)风险控制 本基金使用“ 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分 析系统”进行债券投资的收 益分析和风险监控 , 评估内 容包 括: 价格 -收 益率分 析、 债券 组合 收益 率分 析 、利 率期 限结 构分 析等。 本基金使用“ 鹏华风险绩效评估系统”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态风险监 测,评估内容包括 : 投资组 合 的 VaR 分 析、 流 动性分 析与 评价 、业 绩的 归因分 析等 。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 180 指数 涨跌 幅× 65% +深 证 100 指 数涨 跌幅× 30% +金 融同 业存 款利 率× 5% 本基金主要以基本面 和流 动性良好同时收益价 值或 成长价值相对被低估 的股 票为投资 对象,且股票投资数目有 限,适合用成分指数作为 比较基准。而上证 180 指 数和深证 100 指 数 分 别 是 上交 所 和 深 交所 最 重 要 的 成分 指 数 , 分别 代 表 了 这 两个 交 易 所 中总 市 值 、 成交 量最大 的一 部 分 A 股 ,成 长性强 ,估 值水 平低 ,具 有很高 的投 资价 值。 本基金 充分 考虑 本基 金各 资产投 资比 例要 求从 而构 建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八)决策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 定本 基金总体资产配置和 投资 策略。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 期召开会 议,如 需及 时做 出重 大决 策或经 基金 管理 小组 提议 ,可临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会 议。 金融工程研究员及行 业研 究员:对于宏观经济 、行 业、上市公司、投资 策略 、金融工 程 、 可 投 资 股票 备 选 库 的建 立 与 完 善 、投 资 风 险 控制 与 基 金 绩 效评 估 等 与 投资 决 策 有 关的 内容进 行全 面深 入的 研究 ,作为 投资 决策 的依 据。 基金管理部:构造和 调整 投资组合。设计和调 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 本因 素包括: 投 资 决 策 委 员会 决 议 、 每日 基 金 申 购 和赎 回 净 现 金流 量 ; 基 金 合同 所 设 定 的投 资 限 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基 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绩效 与风 险评 估小 组的 建议等 。 集中交易室:基金经 理向 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 指令 ,集中交易室经理向 交易 员分配交 易指令 ,交 易员 执行 投资 指令。 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 :对 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绩 效评 估,对各种投资风险 指标 进行测量 并向基 金管 理小 组提 出预 警和调 整建 议。 监察稽 核部 :对 投资 流程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控。 (九)基金投资限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总值 的 80% ; 2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 的 现 金 或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 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 不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30%; 5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的 市值 ,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6 、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 证券总 和, 不得超 过 该证券 的10% ; 7 、本基 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8 、本基 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比例限 制; 10 、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 取消上 述限 制的 ,本 基金 可不受 上述 限制 。 除上述 7、8 条外 ,由 于基 金规模 或市 场的 变化 导致 投资组 合超 过上 述约 定的 比例不 在 限制之 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 调整 ,并达 到标 准。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 不得 进行 如下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的资 金买 卖证 券; 3 、将 基金 财产 用于 担保 、 资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4 、进 行证 券承 销; 5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6 、进 行房 地产 投资 ; 7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财产 承 担无限 责 任 的投 资; 8 、投 资于 与基 金托 管人 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9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10 、从 事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 (十二)基金投资组 合报 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报告 中财 务资 料未 经审 计。


本报告 期 自2019 年1 月1 日起 至2019 年3 月31 日 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959,202,911.28 94.49


其中: 股票


959,202,911.28 94.4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4,883,161.37 5.41 8


其他资 产


1,045,347.75 0.10 9


合计


1,015,131,420.4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 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0,898,756.58 81.2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8,603,490.00 0.8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72,068.78 0.01 J


金融业


19,300,323.60 1.91 K


房地产 业


62,678,815.48 6.2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49,558.84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47,599,898.00 4.71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59,202,911.28 94.9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 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注:无 。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19 贵州茅 台 110,197 94,107,136.03 9.31 2 000568 泸州老 窖 1,365,767 90,932,766.86 9.00 3 600779 水井坊 1,907,208 85,614,567.12 8.47 4 000858 五 粮 液 895,497 85,072,215.00 8.42 5 002304 洋河股 份 603,382 78,693,080.44 7.79 6 603833 欧派家 居 503,626 61,140,196.40 6.05 7 603369 今世缘 1,748,214 50,173,741.80 4.96 8 300015 爱尔眼 科 1,399,997 47,599,898.00 4.71 9 000661 长春高 新 126,720 40,168,972.80 3.97 10 603589 口子窖 639,686 34,792,521.54 3.44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无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无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注:无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注:无 。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无 。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股指 期货 投资 。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围 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范 围尚未 包含 国债 期货 投资 。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 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 被监 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证 券。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没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证券备 选库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140,024.6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0,405.21 5


应收申 购款


874,917.8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45,347.7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 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注:无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注:无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 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 证基金一 定 盈 利 。 基 金的 过 往 业 绩并 不 代 表 其 未来 表 现 。 投资 有 风 险 , 投资 人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的 投资 业绩及 其与 同期 基准 的比 较如下 表所 示: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 长率 标准 差2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4 1-3 2-4 2004 年 05 月 12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 至2004 年12 月 31 日 -4.80% 0.68% -13.42% 1.09% 8.62% -0.41% 200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5 年12 月 31 日 5.15% 0.89% -7.45% 1.28% 12.60% -0.39% 200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6 年12 月 31 日 157.92% 1.30% 115.20% 1.34% 42.72% -0.04% 200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7 年12 月 31 日 127.81% 1.98% 149.71% 2.19% -21.90% -0.21% 200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8 年12 月 31 日 -48.86% 2.08% -63.21% 2.89% 14.35% -0.81% 200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09 年12 月 31 日 73.87% 1.57% 92.86% 1.97% -18.99% -0.40% 2010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0 年12 月 31 日 3.58% 1.26% -11.40% 1.51% 14.98% -0.25% 201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23.88% 1.09% -24.24% 1.25% 0.36% -0.16% 201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2 年12 月 31 日 13.41% 0.97% 8.14% 1.24% 5.27% -0.27%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3 年12 月 31 日 10.02% 1.03% -6.84% 1.34% 16.86% -0.31%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12 月 31 日 0.56% 0.88% 48.48% 1.15% -47.92% -0.27%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44.87% 3.01% 6.79% 2.34% 38.08% 0.67%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23.50% 2.30% -10.63% 1.35% -12.87% 0.95%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12.85% 1.08% 21.36% 0.61% -8.51% 0.47%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30.70% 1.85% -24.14% 1.28% -6.56% 0.57%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03 月 31 日 42.16% 1.75% 28.00% 1.49% 14.16% 0.26%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2019 年03 月 31 日 537.51% 1.62% 245.08% 1.64% 292.43% -0.0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 成 基金财产包括基金所 购买 的各类证券价值、银 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 款项和其 他应收 款项 以及 其它 投资 所形成 的财 产。 (二)基金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以 “鹏 华中 国 50 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名义开立 基金 专用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托 管 人 和 本 基金 联 名 形 式开 立 证 券 账 户, 与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自 有 的财 产 账 户 以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独立 ,各 基金 财产的 账户 也相 互独 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与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财 产, 并由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本 基金 财 产 归 入 其固 有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者 被 依 法 宣告 破 产 等 原 因进 行 清 算 的, 本 基 金 财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 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 律责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 本 基 金 财产 行 使 请 求 冻结 、 扣 押 或其 他 权 利 。 除依 《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处 分外 , 基 金 财 产不 得 被 处 分。 非 因 本 基 金财 产 本 身 承担 的 债 务 ,不 得对本 基金 财产 强制 执行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收 益 , 归 入 本 基金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本 基 金财 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消 ; 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金 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 务 不 得相 互抵销 。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值、增值,依 据经 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确 定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 而 计 算 出的 基 金 份额 净值 , 是 计 算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价 格 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和 其他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如 有 充 足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 应 对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整 , 确 定 公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以第 (1 )小 项确 定的 估 值价格 进行 估值 。 3)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 市 公 司 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的 以第(1 )小 项确 定 的估值 价格 进行 估值 。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2 、债 券估 值方 法 (1)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未发 生 重 大 变化 的 , 以 最 近交 易 日 的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将 参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 确 定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 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不 能 真实 地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 应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进行 调 整 ,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 牌交易的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债 券 应 收 利息 得 到 的 净 价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债 券 收 盘 价减 去 所 含 的 最近 交 易 日 债券 应 收 利 息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净 价 )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 价 (净 价 ) , 确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 如 有充 足 证 据 表 明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 净 价) 不 能 真 实地 反 映 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3)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的 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根据 行业协 会指 导的处理 标准 或意见 并综 合考虑 市 场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 动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 确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5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在 综 合 考虑 市 场 成 交 价 、市 场 报 价 、流 动 性 、 收 益率 曲 线 等 多种 因 素 基 础 上形 成 的 债 券估 值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1) 上 市 流 通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 整 最 近交 易 日 收 盘价 , 确 定 公 允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如 有 充 足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 应 对 最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 调整 , 确 定 公允 价 值 进 行估 值。 (2)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3) 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4)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证 ,以 配股除 权日 起到配股 确认 日止, 若收 盘价高 于 配股价 ,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价 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零 。 (5 )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4) 小 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4)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 产进 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根 据 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6)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1)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资产支 持证 券,根 据行 业协会指 导的 处理标 准或 意见并 综 合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估 值。 (3) 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6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7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上 述 估 值 方 法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 市场 各 因 素 的 基础 上 ,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 相关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发 现 方 应 及时 通 知 对 方, 以约定 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 于进 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 金估 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 进一 步明 确了 本基 金持有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具体内 容详 见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 刊登 的《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进 一步 规范旗 下基 金估 值业 务的 公告》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 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 报 给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 管 人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估 值 方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行 复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签 章返 回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总 份 额余额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含 第三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确 保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准 确 性 、 及时 性 。 当 估 值或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价 错 误实 际 发 生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 止 损 失 进一 步 扩 大 ; 计价 错 误 达 到或 超 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计价 错 误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注册登记人、 代理 销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原 因 造 成差 错 , 导 致 其他 当 事 人 遭受 损 失 的 ,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无法预 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拒 ,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3 、差 错处 理原 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予 以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对 不 应 由 其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责 任人 追 偿 。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约 定的 原则 处理 基金 估值差 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由 差 错 责 任方 承 担 ; 若差 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有 足 够 的 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未 更 正 , 由此 造 成 或 扩 大的 损 失 有 差错 责 任 方 和未 更 正 方 依 法 分别 各 自 承 担相 应 的 赔 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 方 应 对 更 正的 情 况 向 有关 当 事 人 进行 确认, 确保 差错 已得 到更 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 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失 , 则 差 错责 任 方 应 赔 偿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 在 其 支付 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 围 内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 不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 人 已 经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 损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 赔偿 额 加 上 已经 获 得 的 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基 金托 管 人 原 因 造成 基 金 财 产损 失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为基 金 的 利 益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偿 。 除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托 管人 之 外 的 第三 方 造 成 基 金财 产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理 人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规 、 本 基 金 合 同 或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自 行 或 依 据 法院 判 决 、 仲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向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4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人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注册登 记 人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 基 金管 理 人 及基 金 托管 人 计 价 错误 达 到 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估值 ; 5 、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紧急 事故 的任何 情况 ,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6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3) 项 或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5) 项或权 证估值 方法 的第(5) 项进 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等 第三方 的 原 因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和 本基 金 托 管 人 虽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或对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造成 损 失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和本 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 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红 利、 股 息; 2 、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 3 、买 卖证 券已 实现 价差 ; 4 、银 行存 款利 息; 5 、已 实现 的其 它合 法收 入 。 运用基 金财 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用 的节 约计 入收 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按 照以 下原则 进行 : 1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按 有 关规定 制定 ; 2 、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 、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亏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可 进行分 配, 但若 成立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本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选择获 取现 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 利 转为基 金份 额; 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明示 选择 ,则 视为选 择了 获取 现金 红利 方式;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 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基 金净 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 则、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 (五)收益分配中发 生的 费用 收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审 计费 、验 资费 和律 师费; (7) 其他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 定可以 列入 的费 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规和相 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的 实际 支出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2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5‰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E×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本条 第 1 款 第(3 ) 至第(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关 合同等 的 规定,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付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3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 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 项调 整不需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1 、申 购费 用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 人承 担,不计入基金财产 。投 资者通过场外、场内 申购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相 同。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 台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 之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差 别的 申 购 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 , 包 括 全国 社 会 保 障 基金 、 可 以 投资 基 金 的 地 方社 会 保 障 基金 、 企 业 年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集 合 计 划 。如 将 来 出 现 经养 老 基 金 监管 部 门 认 可 的新 的 养 老 基金 类 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募 说 明 书 更新 时 或 发 布 临时 公 告 将 其纳 入 养 老 金 客户 范 围 , 并按 规 定 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非 养老 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 的其 他投资 者。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柜 台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金 客户 特定 申购 费率 如下表 : 申购金 额M 特定申 购费 率 1000 元≤M <10 万元 0.60% 10 万 元≤M <100 万元 0.60% 100 万 元≤M<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0.02%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申购费 率 1000 元≤M <10 万元 1.50% 10 万元≤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0.02% 注: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 分别 计算 。 场外计 算公 式: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率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计 算公 式: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手 续费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 整数 位,计算所得整数位 后小 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 资金 返还至投 资者资 金账 户。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期 限递 减, 具体 赎回 费率如 下: 持有期 限(Y ) 场外赎 回费 率 Y <7 日 1.5% 7 日≤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3% 2 年≤Y <3 年 0.1% 3 年≤Y 0 说明:本基金的赎回 费由 赎回申请人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于持续持 有期 不少于 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赎回 费的 60% 作 为注 册 登记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收 取,40%归基 金财产 。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按 持有期 限递 减, 具体 费率 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Y ≥7 日 0.50% 说明:本基金的赎回 费由 赎回申请人承担,在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 本基金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 收取的 赎回 费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对 于持续持 有期 不少 于7 日 的投 资者 收取 的 60% 作为 注册 登记 等费 用,40% 归 入基 金财 产。 场外计 算公 式: 赎回费 =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赎回 份额×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赎 回份 额–赎回费 场内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手 续费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手续 费 赎回总 金额 、净 赎回 金额 按四舍 五入 的原 则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 3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已经开通与本基金 管理人旗下其它基金的转 换业务, 相关基金转换费 率、计算 公式、 使用 方法 及转 换业 务规则 等相 关规 定请 查看 相关业 务公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范 围内调 整上 述费率,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 本 基 金可 在 中 国 证监 会 允 许 的 条件 下 按 国 家的 有 关 规 定 增加 其 他 种 类的 基 金 费 用。 如 本 基 金 仅 对新 发 售 的 基金 份 额 适 用 新的 基 金 费 用种 类 , 不 涉 及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 无 须 召 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上述 费 率 如 发生 变 更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最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施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 的上述费率还 将在最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示。 5 、当发 生大 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具 体 处理 原则 与 操 作 规范 遵 循 相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自律 规 则 的 规定 。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划 , 针 对 特定 地 域 范 围 、特 定 行 业 、特 定 职 业 的 投资 者 以 及 以特 定 交 易 方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对 部 分 投 资 人 费 用 的 减 免不构 成对 其他 投资 人的 同等义 务。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根 据相 关法 律及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事 项发 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 费、会计师费和信息 披露 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列支 。国家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调低基金管理费、托 管费 、销售服务费、转换 费费 率的,应 事 先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或备 案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经 中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后 ,应 最 迟 于 调整 后新费 率实 施日 前三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等媒 体刊 登公 告。 (六)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 次募 集的 会计 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3 个月 ,可 以并 入 下一个 会计 年度 。 2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基 金会 计账目、 凭证 (原始 凭证 由托管 行 保管)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6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7 、本基 金会计 责任人 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 人也 可以委托 基金 托管人 或者 具有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独立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担 任 基金 会 计 , 但该 会 计 师 事 务所 不 能 同 时从 事 本 基 金的 审计业 务。 (二)基金的审计 1 、本基 金管理 人聘请 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进行 年 度审计 。 2 、会计 师事务 所更换 经办 注册会计 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可 以更换。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在 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 格按 照《基金法》、《信 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准 则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编报 规 则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它 有 关规 定进行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须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公 告。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 、 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 、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份 额 募集 公 告与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本基金 管理 人已 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 公告 了本 基金 的 招募说 明书 和基 金份 额募 集公告 , 已于 2004 年 5 月 13 日公 告了本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2 、定 期报 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 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公告 及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并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公告 ,同 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或核 准。 年度报 告: 本基 金的 年度 报告经 注册 会计 师审 计后 在本基 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 报告 :本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在本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 公告。 季度报 告: 本基 金季 度报 告 每季 度公 告一 次,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每开 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 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 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 性风险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 有关 规定于 每六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编 制 并 公 告 更新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的招 募 说 明 书应 按 规 定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审核 , 并 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公 告。 3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 事项 时,基金 管理人 须按 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告 并公 告: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9) 变更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 (21)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或 其后 重新 接受申 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 价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4 、澄 清公 告与 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合同、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基金投资组合 公告 、临时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在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销售 代 理 人 的 办公 场 所 和 营业 场 所 , 投资 者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的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与对 策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 济因 素、政治因素、投资 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 展政策等 )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 运行的周 期性 变化, 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 基金投 资于 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 成 本和 利 润 。 基 金投 资 于 债 券和 股 票 , 其收 益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4 、上市 公司经 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 经营 好坏受 多种 因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业 竞 争 、 人员 素 质 等 , 这些 都 会 导 致企 业 的 盈 利 发生 变 化 。 如果 基 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营 不 善 , 其股 票 价 格 可 能下 跌 , 或 者能 够 用 于 分 配的 利 润 减 少, 使 基 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5 、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 润将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 影响而 导致 购买 力下 降,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针对以上市场风险, 本基 金管理人将努力通过 加强 对宏观经济与国家政 策的 分析,研 究 并 预 测 经 济周 期 、 利 率水 平 的 走 势 ,作 为 投 资 的依 据 ; 同 时 ,通 过 可 投 资股 票 备 选 库制度 , 加 强 对 上市 公 司 和 所在 行 业 的 研 究, 采 用 财 务分 析 、 实 地 调研 等 多 种 方法 判 断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风 险, 选择 具有 长期投 资 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 (二)投资风险与对 策 本基金作为偏重股票 投资 的开放式基金,根据 本基 金的投资特点,股票 投资 的风险包 括资产 配置 风险 、行 业配 置风险 、证 券选 择风 险、 流动性 风险 、收 益性 风险 等。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 献大 小,本基金债券投资 的风 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 风险 、期限结 构 风 险 、 类 属配 置 风 险 和个 券 选 择 风 险, 国 外 和 国内 的 研 究 表 明久 期 风 险 占债 券 投 资 总风 险的 85% 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 预 期的变 化, 将导 致组 合收 益率与 基准 收益 率出 现较 大偏差 。 为 控 制 上 述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使 用 了“北方之星债券投资决策 分析系统” 进 行 债 券 投 资的收 益分 析和 风险 监控 ,使用“Barra Aegis Portfolio Management 系统” 和“ 鹏 华风险 绩效 评 估系统” 进 行股 票投 资的 动 态风险 监控 。 (三)管理风险与对 策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经 验、 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 影响其对 信 息 的 占 有 和对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 本 基金 的 收 益 水 平 与本 基 金 管 理人 的 管 理 水 平、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 技 术 等相 关 性 较 大。 因 此 本 基金 可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 素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为控制此类风险,本 基金 管理人高度重视提高 研究 能力和管理水平,将 投资 建立在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对 宏 观 经 济、 行 业 发 展 、上 市 公 司 和市 场 走 势 四 个层 次 进 行 深入 研 究 , 不断 总 结 投 资 经 验; 同 时 通 过在 实 践 中 对 制度 的 持 续 检验 和 完 善 , 以及 加 强 自 身的 业 务 学 习和 与 国 外 同 行 交流 , 不 断 引进 新 的 管 理 技术 和 方 法 ,提 高 投 资 管 理水 平 , 努 力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带 来更 好的 投资 回报 。 (四)流动性风险与 对策 基金可 能面临基金资 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 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 可能出现的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的 风 险 。 前者 是 指 金 融 资产 不 能 及 时变 现 或 无 法 按照 正 常 的 市场 价 格 交 易而 引 起 损 失 的 可能 性 。 为 应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 基 金 资产 需 保 持 一 定的 流 动 性 ,从 而 在 收 益性 方 面 可 能 会 有些 损 失 , 影响 基 金 投 资 目标 的 实 现 。后 者 是 指 在 开放 式 基 金 交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赎 回 的 情 形, 巨 额 赎 回 可能 会 产 生 基金 仓 位 调 整 的困 难 , 导 致流 动 性 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单 位净 值。 1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本基金 的投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交 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等流动 性较 好的规范型 交 易 场 所 , 主要 投 资 对象 为具 有 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 国内 依 法 公开 发行 的 各 类 股票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债 券 等 ), 同 时 本 基 金基 于 分 散 投资 的 原 则 在 行业 和 个 券 方面 未 有 高 集中 度 的 特 征 , 综合 评 估 在 正常 市 场 环 境 下本 基 金 拟 投资 市 场 、 行 业及 资 产 的 流动 性 良 好 ,流 动性风 险相 对可 控。


2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开放式 基金要随时应 对投资人的 赎回,如果基 金资产不能 迅速转变成现 金,或者变 现 为 现 金 时 对 基金 净 值 产 生不 利 的 影 响 ,都 会 影 响 基金 运 作 和 收 益水 平 。 尤 其是 在 发 生 巨额 赎回时 ,如 果基 金资 产 变 现能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位 调整 的困 难, 导致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将根据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工 具 , 对赎 回 申 请 等 进行 适 度 调 整, 作 为 特 定 情形 下 基 金 管理 人 流 动 性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措 施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延 期办 理 巨 额 赎回 申 请 、 暂 停接 受 赎 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 项 、收 取 短 期赎 回费 、 暂 停 基金 估 值 、摆 动定 价 机 制 及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措施 。 基 金 管 理 人 实施 前 述 备 用流 动 性 风 险 管理 工 具 时 ,投 资 者 可 能 面临 无 法 及 时赎 回 、 无 法全 部赎回 、或 赎回 成本 相对 较高的 风险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措施 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关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 赎 回、转 出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转出 。 (1 ) 接 受 全 额 赎 回 、 转 出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有 能 力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和 转出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回 、转换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转 出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兑 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赎 回 及 转 出 申 请 有 困 难 , 或认 为 为 实 现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转 出 申 请进 行 的 资 产 变现 可 能 使 基金 份 额 资 产净 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接 受 赎 回 及转 出 的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放 日 该 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基 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 不 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账 户 赎 回 或 转出 申 请 量 占该 基 金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受 理 的 赎 回 或转 出 份 额 ;未 受 理 部 分 除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 下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转 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赎回 申 请 不 享 有赎 回 优 先权 并将 以 该 下 一个 开 放 日的 该基 金 份 额 资产 净 值 为基 准计 算 赎 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3 ) 若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在 当 日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赎回和转出申请(“大额赎回和转出申请人”)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 以 延 期 办 理 赎回 和 转 出 申请 。 对 其 他 赎回 申 请 人 (“ 小 额 赎 回 和转 出 申 请 人” ) 和 大 额赎 回和转 出申 请人 10% 以 内 的赎回 和转 出申 请在 当日 根据前 述“ (1 )接 受全 额 赎回、 转出 ” 或“(2 )部分 延期 赎回、 转出” 的约定 方式办 理, 在仍可接 受赎 回和转 出申 请的范 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超 过 10% 的赎回和转出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和转出 申 请 进 行 延 期 办理 ( 基 金 间转 换 申 请 当 日未 获 受 理 部分 不 能 延 期 办理 )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和转 出 部 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在 提 交 赎 回 和转 出 申 请 时可 以 选 择 延 期赎 回 和 转 出或 取 消 赎 回和 转 出 。 选 择 取消 赎 回 和 转出 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和 转 出申 请 将 被 撤销 ; 选 择 延期 赎 回 和 转 出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 的 赎 回和 转 出 申请 将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 回 和转 出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下 一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为 基 础 计算 赎 回 和 转 出金 额 , 以 此类 推 。 如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提 交 赎 回 和转 出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未 能 赎回 和 转 出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五)技术风险和对 策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 统或 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 况,可能 导 致 基 金 日 常的 申 购 赎 回无 法 按 正 常 时限 完 成 、 注册 登 记 系 统 瘫痪 、 核 算 系统 无 法 按 正常 时限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这类风 险的 控制 和防 范主 要依赖 于系 统的 可靠 性以 及完备 的备 份策 略。 (六)其他风险和对 策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 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 构无 法正常工 作,从 而有 影响 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的风险 。 为控制这类风险,本 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完备的 灾难 恢复计划,通过每个 工作 日对业务 数据的 异地 备份 ,防 范和 控制不 可抗 力因 素造 成的 风险。 十八、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终止: 1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本基 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管理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托管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合 并 ; 6 、本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 合同终 止的 其他 情况 ; 7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基金 合同 终止 的其 他情况 。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应予公告并按《 基金 法》等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 合同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进 行终 止清 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之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的 监 督 下 进行 基 金 财 产 清算 , 在 清 算小 组 接 管 基 金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具 有 从 事证 券 法 律 业 务资 格 的 律 师以 及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的 人员 组 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请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2)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进行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 分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 产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 费用,清 算费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清 算剩 余财 产的 分 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 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 费用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进 行 分 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有 权 选 择将 其 清 算 分 配所 得 财 产 转入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它证 券投 资基 金。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 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结果 由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后 3 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6 、清 算的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运用 本基 金财产 ; (2)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 本基金 合同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 (3)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及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 ,制 订和调 整开 放式基金 业务 规则, 决定 本基金 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6) 选择 和更 换基 金销 售 代理人 ,并 对其 销售 代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处 理;


(7) 代表 基金 对其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依法 行使 股东 权利; (8)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 委 托其他 机构 担任 注册 登记 人,更 换注 册登 记人 ;


(9)监 督本基 金托管 人的 托管行为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利 益; (10) 依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代表 基金 行使 因运 营基 金财产 而产 生的 债权 及其 他权利 ; (11 ) 在 基 金 存 续期 内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暂 停 受理申 购 、 赎 回申请 ; (12)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4)设 置相应 的部门 并配 备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业务 ,或 委托 其他机 构代 理该 项业 务;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保 证 不同 基 金 在 财 产运 作 、 财 务管 理 等 方 面相 互独立 ; (6)除 依据基 金法及 相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依 法 进行的 监督 ; (8)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 净值; (9)严 格按照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及 报 告义务 ; (10 ) 保 守 基 金 商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划、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法 律法规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 予以 保密 ,不 向他人 泄露 ; (11) 按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 (12 ) 依 据 基 金 法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13 ) 严 格 按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 办理或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基金 的 注 册 登记业 务; (14 ) 按 照 法 律 法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受 理 赎回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赎回 和 分 红 款项; (15) 保管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7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接 管 其 财 产 时 , 及 时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18 ) 因 过 错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 应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 方 式 向 基 金投 资 者进 行 赔 偿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19 ) 因 计 价 错 误导 致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过 错责任 不 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基 金 托 管 人因 过 错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代 表 基 金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 但 不 承担连 带责 任、 赔偿 责任 及其他 法律 责任 ; (21 ) 确 保 向 基 金投 资 者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在规 定 时 间 内 发 出 ; 保 证投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 与 基金 有 关 的 公 开资 料 , 并 得到 有 关 资 料的 复印件 ; (2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4)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财产; (2) 获取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4)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如 认为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应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5) 有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以 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和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运 作,不 得 为自己 或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设 有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4)除 依据基 金法及 相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委托 其他人 托 管基金 财产 ; (5)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份 额净 值; (6)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对 不 同 的 基 金分 别 设 置 账户 ,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的基 金 在 账 户设 置 、 资 金划 拨、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以 本基金 和基金 托管 人联名形 式设 立证券 账户 ,以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等 基金财产账 户, 负 责 投 资于 证 券 的 清 算交 割 ,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的投 资 指 令 ,负 责 名 下 的资 金往来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0) 按规 定出 具业 绩和 基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 (11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 使 基 金 份 额 的 认购、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等事项 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有 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2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用以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购、 赎 回 、 转换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4 ) 在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内出 具 基 金 托 管 人 意 见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 为 ,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 以上 ;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7)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支付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8 ) 参 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和 终 止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人接 管 其 财 产 时 , 及 时 报告中 国 证 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 因 过 错导 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 失 , 应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 方 式 向 基 金投 资 者进 行 赔 偿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 基 金 管 理 人因 过 错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向 基金管 理 人 追 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 利和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获取 基金 业务 及财 务 状况的 公开 资料 ; (4)按 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申购、赎 回基 金份额 ,并 在规定的 时间 取得有 效申 请的款 项 或基金 份额 ; (5) 取得 基金 合同 终止 清 算后的 剩余 财产 ; (6) 监督 基金 运作 情况 , 知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有关 信息披 露内 容; (7)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8)因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注册 登记人 、销 售机构的 过错 导致利 益受 到损害 , 有权要 求赔 偿; (9)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及相 关 业务规 则;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返还 持有 基金 过程 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6)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 的授权 代表 共同组成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一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经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或 持有 10%以上 (不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提议 时,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修 改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 要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7 )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 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其 他事 项; 8 )《基 金法》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其它有关 法律 法规、 本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其 它事 项。 (2)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 变更,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 )在法 律法规 (包括 证券 监督管理 部门 的要求 ,下 同)和本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变 更本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等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它 情形 。 3 、会 议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另有规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 权 益登 记 日 、 开 会时 间 、 地 点由 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 确 定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 基金 管 理 人 决定 不 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 开的 , 应 当 自行 召 集 并 确 定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 决定 之 日 起 六十 日 内 召 开 ;基 金 管 理 人决 定 不 召 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不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自 收 到 书 面提 议 之 日 起 十日 内 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 表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 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开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的 ,代 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不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 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通 知 (1)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召 集人 应当至 少提 前三十日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会 议 通 知 , 在中 国 证 监 会指 定 的 至 少 一种 信 息 披 露媒 体 公 告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登记 日; 4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 )其 他注 意事 项。 (2)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监 督。 5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由 召集 人确定。 但决 定基金 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事宜 必 须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对到 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统计 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应 当大 于权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不含 50%); 2 )到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 及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代理 人身份 证明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 并 且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与 基 金管 理 人 持 有的 登 记 资 料相 符。 (3)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 1 )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 后,在 两个 工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集 人在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取 和统 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 上( 不含 50%);


4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书面 意见的 代理 人,同 时 提 交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委 托 人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 本章“ (一)、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重大 事项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 在 大 会 召集 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4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 会审 议 ; 对 于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的 , 不 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 如 果 召 集 人决 定 不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 定。如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拆 或 合 并 表决 , 需 征 得 原提 案 人 同 意; 原 提 案 人 不同 意 变 更 的, 大 会 主 持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问 题 提 请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作 出 决定 , 并 按 照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 定 和 公 布 监票 人 , 然 后由 大 会 主 持 人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表 决 , 在 公证 机 构 的 监督 下形成 大会 决议 。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 时, 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托管人召集 大会 时,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召 集大 会 时,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 上( 不含 50%)多 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由召集人在会议通 知中 同时公布提案,在所 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 第二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7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一 票表 决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不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 均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及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可 作 出 。 涉及 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 基 金托 管 人 更 换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终止 基金合 同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 予以公告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对 于通讯 开会方 式的 表决,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5)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选 举两 名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和 代 理 人 中选 举三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 会 主 持 人 对于 提 交 的 表决 结 果 没 有 怀疑 , 而 出 席会 议 的 其 他 人员 对 大 会 主持 人 宣 布 的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有 权 在 宣布 表 决 结 果 后立 即 要 求 重新 清 点 , 大 会主 持 人 应 当立 即 重 新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管 人 授 权 代 表 (若 基 金 托 管人 担 任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代表 ) 的 监 督下 进 行 计 票, 并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 9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通 过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日 起五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者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 事 项 自 中国 证 监 会 依法 核 准 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 少一种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五)基金合同终止 的事 由、程序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终止: 1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本基 金合 同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管理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4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本 基金 的托管 人, 而无其 他 适当的 基金 托管 机构 承接 其权利 及义 务;


5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合 并 ; 6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7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 金管 理人应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对 基金进行 终止清 算。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并予 以公告 之日 起,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六)争议的解决方 式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 人同 意,因基金合同而产 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 争议,应 经 友 好 协 商 或者 调 解 解 决, 协 商 或 调 解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会 华 南 分 会 根 据该 会 当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定在 深 圳 , 仲裁 裁 决 是 终局 性的。 (七)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 的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查 阅 ; 投 资者 也 可 按 工 本费 购 买 本 基金 合 同 复 制 件或 复 印 件 ,但 内 容 应 以本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鹏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 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 会 中心 第 43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三 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 商会中 心 第 43 层 邮政编 码:518048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公司法 定中 文名 称: 交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简称 :交通 银行 ) 公司法 定英 文名 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邮政编 码:200120 注册时 间:1987 年3 月 30 日 注册资 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25 号 联系人 :王 涛 电话:021-95559 (二)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内 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法 》、《试点办法》、 《基 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围 、 基 金 资产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核 算 、 基金 资 产 净 值的 计 算 方 法、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费 的计 提和 支 付 、 基金 份 额 的认 购和 赎 回 、 基金 收 益 分配 等行 为 的 合 法性 、 合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违规行为,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书 面形 式 对 基 金托 管 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基 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和 核查 (1) 监督 和核 查的 内容 根据《基金法》、《 试点 办法》、《基金合同 》及 其它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 人就基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及时 执 行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划 款指 令 、 是 否妥 善 保 管 基 金的 全 部 财 产、 是 否 及 时按 照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向注 册登记 人支 付赎 回和 分红 款项, 对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处理 方式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 金托 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 产进 行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财产 实 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 挪用 基 金 财产 、因 基 金 托 管人 的 过 错导 致基 金 财 产 灭失 、 减 损 、 或 处 于危 险 状 态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 方式 要 求 基 金 托管 人 予 以 纠正 和 采 取 必要 的补救 措施 ,同 时基 金管 理人有 权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 人的行为违反《基金 法》 、《试点办法》、《 基金 合同》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应 及 时 以 书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期 纠 正 , 基金 托 管 人 收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发 出回 函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促 基 金 托 管 人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通 知的 违 规 事 项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 人民银行, 同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 本协 议对 基金业 务执 行监督 、 核 查 。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无 正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 方根 据 本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妨 碍 对 方 进 行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监 督 方 提 出警 告 仍 不 改正 的,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持有 基金 财产 ,应安 全保 管全 部所 收到 的基金 财产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 自有 财产。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 金设立独 立 的 账 户 。 本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 人 的其 他 财 产 及其 他 基 金 的 财产 实 行 严 格的 分 账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 完 整地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 正当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 生的 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 到账日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 到 账日 基 金 财 产 没有 到 达 基 金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 人采 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给 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基金 托管人 不应 对此 承担 任何 责任。 对于基金认购过程中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取 措 施 进 行催 收 , 由 此 给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负 责向 有 关 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托管 人不 应对 此承担 任何 责任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时 募集 资 金的验 证 基金募集截止后, 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注 册 登 记人 应 将 募 得 的全 部 资 金 存入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名 义开 立 的 银 行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财 产接 收报告 。 3 、投 资者 认购 资金 的归 集 和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 收基 金投资者的认购资金 是否 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 资金,应 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催 收 。 因 认购 资 金 未 及时 到 账 而给 基金 造 成 损 失的 , 基金托 管人 不应 对此 承担 任何责 任。 投资者 赎回 的资 金, 基金 托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进行 划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 设和 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 权负 责。基金托管人要确 保所 收到的全 部基金 存款 的安 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 付。 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进行 。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和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公 司 开 设 证 券 账户 用 于 本 基金 证 券 投 资 的清 算 和 存 管。 基 金 托 管 人要 负 责 管 理证 券 账 户 及对 账户业 务发 生情 况进 行如 实记录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 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和 未 经 对 方同 意 擅 自 转 让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 亦不 得 使 用 基金 的 任 何 证券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 证券 交易资金 账 户 , 用 于 证券 资 金 清 算; 在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 算 公司 开 立 国 债 托管 账 户 , 用于 国 债 的 交易 和清算 。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 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同意,基金托管人 还可 开设其他 投资品 种的 资金 清算 账户 和托管 账户 。 6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 代基金 向中 国证监会 和中 国人民 银行 申请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拆 借 市 场进 行 交 易 。 由基 金 托 管 人在 上 海 中 国 外汇 交 易 中 心开 设 同 业 拆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在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公 司 开 设国 债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基 金进 行 国 债 及资 金的清 算。 (2)同 业拆借 市场交 易账 户和国债 托管 账户根 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国外 汇交 易中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公司 的 有 关 规 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签 订 协议 , 进 行 使用 和 管 理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同 时代 基 金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 国债 市 场 回 购主 协 议 , 正本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保存 副本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 人存 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 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 他实 物证券分 开 保 管 , 也 可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公司 、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公司 或 其 他 由托 管 人 选 定的 代 保 管 库 中 。保 管 凭 证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存 。 实 物 证券 的 购 买 和 转让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合同原件由 基金托 管人保管, 保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执行 。 (四)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 复核 (1) 估值 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 股票 估值 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表 明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不 能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②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 A .首次 发行的 股票,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估 值日 其所在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以第 ①小 项确 定的 估值 价格进 行估 值。 C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方式 发行 的股票, 按估 值日该 上市 公司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流通 股票的 以第 ①小 项确 定的 估值价 格进 行估 值。 D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值 。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 -②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②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对 基 金 资产 进行 估 值 不 能客 观 反 映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 据 具 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④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 )、 债券 估值 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 交 易 的 , 但 最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的 , 以 最 近 交易 日 的 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 发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将 参 考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近 交 易 日 收 盘价 , 确 定 公允 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如 有 充足 证 据 表 明最近 交 易 日 收 盘价 不 能 真 实地 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 , 应 对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 盘 价 进 行调 整 ,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 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但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的 , 按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所 含 的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后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日 无交 易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 净价 )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日收 盘 价 ( 净价 ) , 确 定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值 。 如 有 充足 证 据 表 明 最近 交 易 日 收盘 价 ( 净 价 )不 能 真 实 地反 映 公 允 价值 的,应 对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 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 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 指导 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 性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⑤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 -④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 ,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 了 适当 的 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按 本 项第 ① - ④ 小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基 金 资 产 进行 估 值 不 能 客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 市场 成 交 价 、 市 场报 价 、 流 动性 、 收 益 率 曲线 等 多 种 因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 基 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⑥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 )权 证估 值方 法 ①上市流通权证按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但最近 交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无 交 易 ,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 重 大 变 化的 , 将 参考 类似 投 资 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 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日 收 盘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值进 行 估 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表 明 最 近 交易 日 收 盘 价不 能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行 估值 。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③停止 交易 、但 未行 权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④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以配 股 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 确 认 日 止 , 若收 盘价 高 于 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⑤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 项第①- ④小 项规定的 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但 是,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按本项 第①- ④小项 规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⑥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 法 ①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②全国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根据 行业 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 或意 见并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③国家 有最 新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采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性 。 6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7 )在任 何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如采 用上 述估值 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估 值 方 法 。但 是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上 述 估 值 方 法对 基 金 财 产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综 合 考 虑 市场 各 因 素 的 基础 上 , 可 根据 具 体 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以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或 者未 能 充 分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时 ,发 现 方 应 及时 通 知 对 方, 以约定 的方 法、 程序 和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 行估 值,以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根据《基金法》,本 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对基 金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2 、净 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造成 损 失 的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者 基 金先 行 支 付 赔 偿金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 后按以 下条 款进 行赔 偿。


1 )如采用“基金资产净 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 复核”中估值方法的 第 1)-7 ) 进 行 处 理 时 ,若 基 金 管 理人 净 值 计 算 出错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没 有 发现 , 且 造 成基 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托管 人 承担 50% ;


2 )如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布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3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③ 项或债券 估值 方法的 第⑤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⑤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 不可抗力 原 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可 以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 新的 规定,则按新的规定 执行 ;如果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且 不损 害 投 资 者利 益 的 前 提 下, 相 关 各 方当 事 人 应 本着 平等互 利的 原则 重新 协商 确定处 理原 则。 3 、基 金账 册的 建 账 和对 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 一记 账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地 设 置 、 登 录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方 各 自 的 账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财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计 处 理 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4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 对账 目,如发现双方的账 目存 在不符的,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明 原 因 并 纠正 , 保 证 相 关各 方 平 行 登录 的 账 册 记 录完 全 相 符 。若 当 日 核 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 因 而 影 响到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计 算 和公 告 的 , 以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5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 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要求 公告 。季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于 每季度 终了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在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 告一 次,于 截止 日后 的 45 日内 公告。 半年 度 报告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前 6 个月结 束后 的 60 日 内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内 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对报表加盖 公 章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将 有关 报 表 提 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季 度报 表 完 成 当 日, 对 报 表 加盖 公 章 后 , 以加 密 传 真 方式 将 有 关 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15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在半年 度报 告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 后 2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 30 日 内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相 关 各 方 的报 表 存 在 不 符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共 同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以 相 关 各 方认 可 的 账 务 处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 加盖 公章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 复核 确认 书,以 备有 权机 构对 相关 文件审 核时 提示 。 (五)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 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基金权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 每月 最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注册 登记 人处 取得 并进行 保管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 协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先 应友好 协商解决。 协 商 不 成 ,应 提 交 中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会 ,根 据 该 会 当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行 《 基 金 合同 》 和 《 托 管协 议 》 规 定的 义 务 , 维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本协 议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以 对协议 进行 修改。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其内容 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实质 性冲 突。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报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生 效。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其基 金管 理权; (4) 发生 《基 金法 》规 定 的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事项 。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 金管理人 在 正 常 情 况 下向 投 资 者 提供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实际 业 务 情 况 以及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不断 完善 并增加 和修 改服 务项 目。


一、营 销创 新及 网上 交易 服务


为丰富 投资 者的 交易 方式 和渠道 ,基 金管 理人 为投 资者提 供多 种形 式的 交易 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 基金 电子商务,并已开通 基金 网上交易 系统,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 ),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 基 金 交 易 及 信 息查 询 等 已 开通 的 各 项 基 金网 上 交 易 业务 。 同 时 , 投资 者 可 关 注鹏 华 基 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 实 现 账 户 查 询 功能 和 交 易 功能 。 基 金 管 理人 也 将 不 断努 力 完 善 现 有技 术 系 统 和销 售 渠 道 ,为 投资者 提供 更加 多样 化的 交易方 式和 手段 。


二、信 息定 制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 制申请,在 申请获基金管 理人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 信件、 手机 短信、E-MAIL 等 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 定制 的信息 。信 件定制的 内容 为 季 度 纸 质 对账 单 , 手 机短 信 可 定 制 的信 息 包 括 :月 度 短 信 账 单、 公 司 最 新公 告 、 持 有基 金 周 末 净 值 等; 邮 件 定 制的 信 息 包 括 :鹏 友 会 周 刊、 电 子 对 账 单等 信 息 。 基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业务 发展 需要 和实 际情 况,适 时调 整发 送的 定制 信息内 容。


三、在 线咨 询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 ) 等网络 通讯 工具 进行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 人 7*24 小 时提供 智能 机器 人咨 询服 务,在 工作 时 间内有 专人 在线 提供 咨询 服务。


四、客 户服 务中 心(CALL-CENTER )电 话服 务


呼叫中 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 自动 语 音系统 提供 每周 7×24 小 时基金 账 户余额 、交 易情 况、 基金 产品信 息与 服务 等信 息查 询。


呼叫中心 人工 坐席提 供工 作日 8 :30-21:00 的坐 席服务( 重大 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过 该 热 线 获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投 诉 、 信息 定 制 、 资料 修 改 等 专项 服务。


五、客 户投 诉受 理服 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 和销 售机构网点柜台、基 金管 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 叫中心人 工热线 、书 信、 电子 邮件 等渠道 ,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销售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电话、电子邮件、书 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 受理 渠道,基金管理人设 专人 负责管理 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 )、信箱 、网络 服务 。现 场投诉和 意见簿 投诉 是补 充投诉渠 道, 由 各销 售机 构受 理后 反馈 给本基 金管 理人 跟进 处理 。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 》 等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的 内 容 与 格式 进 行 披 露 ,并 至 少 在 一种 指 定 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个人 投资 者 开立基 金账 户的 证件 类型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申 购( 不 含定期 定额 申购 )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海银 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购( 含定 期定 额 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北京 百度 百 盈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分 基金 销售 机 构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 金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参与 邮储 银行 个 人网上 银行 和手 机银 行基 金申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中国 工商 银行 “2019 倾 心回馈 ”基 金定 投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中国 农业 银行 个人 网银 和掌上 银行 基金 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设 客服 热线 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中 国 50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金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2019 年 1 月 4 日 2018 年第 四季 度报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 2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在浙 江 金观诚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暂停办 理相 关销 售 业务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停牌股 票估 值方 法变 更的 提示性 公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 1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2 月 26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澄 清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1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北京 恒天 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认\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首创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首创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22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加 首创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销售 机构 的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22 日 2018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2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购( 含定 期 定额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购( 含定 期 定额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购( 含定 期 定额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申 购( 含定 期 定额申 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2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 与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手机银 行渠 道基 金 申购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申购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 30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 《中 国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 券日 报》 2019 年 4 月 8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4 月 13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4 月 13 日 2019 年第 一季 度报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 19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上海 证券 报》 2019 年 5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2019 年 5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5 月 7 日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 股票停 牌后 估值 方法 变更 的提示 性公 告 《证券 时报 》 2019 年 5 月 7 日 上述披 露事 项的 披露 期间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 至 2019 年 5 月 11 日 止。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与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 金销售代理人处,投 资者 可在营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十四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鹏华 中 国 50 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2 、《 鹏华 中国 50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鹏华 中国 50 证券 投 资基金 注册 与登 记过 户委 托代理 协议 》 4 、《 鹏华 中国 50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5 、法 律意 见书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在 支付工 本费 后在 合理 时间 内获取 上述 备查 文件 的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鹏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9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