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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消费(398061)

中海消费: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9 年 第 1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重 要 提 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已 于 2 0 1 1 年 7 月 1 4 日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 2 0 1 1 】
1 1 1 2 号 文 核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根 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受 基 金 收 益 , 同 时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的 风 险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积 极 管 理 风 险 , 某 一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之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 0 % , 但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因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等 情 形 导 致 被 动 达 到 或 超 过 5 0 %
的 除 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 2 0 1 9 年 5 月 9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目 录
一 、 绪 言..................................................................................................................... 1
二 、 释 义..................................................................................................................... 2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8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 8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 8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 ................................................................................. 1 2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 ................................................................................. 1 3
( 五 ) 基 金 经 理 的 承 诺 ......................................................................................... 1 4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1 4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1 9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 3
( 一 ) 销 售 机 构 ..................................................................................................... 2 3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6 5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 6 6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6 6
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6 7
( 一 ) 募 集 的 依 据 ................................................................................................. 6 7
( 二 ) 基 金 类 型 及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6 7
( 三 ) 募 集 期 限 ..................................................................................................... 6 7
( 四 ) 募 集 对 象 ..................................................................................................... 6 7
( 五 ) 募 集 方 式 ..................................................................................................... 6 7
( 六 ) 募 集 目 标 ..................................................................................................... 6 8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 6 8
( 八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 7 0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7 1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 7 1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 7 1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7 2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7 3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 7 3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 7 3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 ................................................................................. 7 4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 ................................................................................. 7 4(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 7 5
(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 7 6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7 8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 8 0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8 0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8 1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8 2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8 3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 8 4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8 4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 8 4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8 5
( 十 七 ) 其 他 情 形 ................................................................................................. 8 5
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8 6
( 一 ) 投 资 目 标 ..................................................................................................... 8 6
( 二 ) 投 资 理 念 ..................................................................................................... 8 6
( 三 ) 投 资 范 围 ..................................................................................................... 8 6
( 四 ) 投 资 策 略 ..................................................................................................... 8 7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9 1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9 1
(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 9 1
( 八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9 2
( 九 ) 投 资 限 制 .................. ................................................................................. 9 2
( 十 ) 禁 止 行 为 .................. ................................................................................. 9 4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 9 4
( 十 二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 9 5
( 十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 9 5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1 0 0
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1 0 1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1 0 1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1 0 1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 1 0 1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 1 0 1
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1 0 3
( 一 ) 估 值 目 的 ................................................................................................... 1 0 3
( 二 ) 估 值 日 ....................................................................................................... 1 0 3
( 三 ) 估 值 对 象 ................................................................................................... 1 0 3
( 四 ) 估 值 方 法 ................................................................................................... 1 0 3
( 五 ) 估 值 程 序 ................................................................................................... 1 0 6(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 1 0 6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 1 0 9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 1 0 9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 1 1 0
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1 1 1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 ................................................................................ 1 1 1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 1 1 1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 1 1 1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1 1 2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 1 1 2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 1 1 2
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1 1 3
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1 1 5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 1 1 5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 1 1 5
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1 1 6
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1 2 2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 1 2 2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1 2 2
( 三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 1 2 3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1 2 6
( 五 ) 其 他 风 险 ................................................................................................... 1 2 6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2 7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1 2 7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 ............................................................................... 1 2 7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2 7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1 3 0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 1 3 0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 1 3 6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 1 4 6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1 4 8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 1 4 8
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1 4 9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 ................................................................................ 1 4 9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1 5 0
( 三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 1 5 8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复 核 ...................................................................... 1 6 2(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 1 6 2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 1 6 3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 1 6 3
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 6 5
( 一 ) 持 有 人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1 6 5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 1 6 5
(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 1 6 6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 1 6 6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 1 6 6
( 六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 1 6 7
( 七 ) 投 资 者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 1 6 7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6 8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 7 1
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1 7 2
( 一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 1 7 2
( 二 ) 存 放 地 点 ................................................................................................... 1 7 2
( 三 ) 查 阅 方 式 ................................................................................................... 1 7 2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
一 、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合 同 ” ) 编 写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二 、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代 表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指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合 同 指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法 律 法 规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 部 门 规 章 、 地 方 性 法 规 、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对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
《 基 金 法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销 售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运 作 办 法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7 年 8 月 3 1 日 颁 布 、 同 年
1 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作 出 的 修 订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中 国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就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 言 ,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地 方 派 出 机 构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人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机 构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投 资 于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额 度 批 准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者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指 基 金 的 宣 传 推 介 、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销 售 机 构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直 销 机 构 指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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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交 易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收 到 其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
存 续 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工 作 日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日 指 公 历 日
月 指 公 历 月
T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有 效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T + n 日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开 放 日 指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交 易 时 间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认 购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指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卖 出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 金 转 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间 的 转 换 行 为
转 托 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情 形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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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人 民 币 元
基 金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予 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到 期 日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停 牌 股 票 、 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 券 等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指 当 本 基 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并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指 定 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 业 务 规 则 》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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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共 同 遵 守
不 可 抗 力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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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本 信 息 如 下 :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试 验 区 银 城 中路 68 号 290 5- 290 8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2 9 0 5 - 2 9 0 8 室 及 3 0 层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3 月 1 8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皓 鹏
总 经 理 : 杨 皓 鹏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会 许 可 的 其 他业 务 。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4 ] 2 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 壹 亿 肆 仟 陆 佰 陆 拾 陆 万 陆 仟 柒 佰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人 : 葛 玮 赓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8 4 2 9 8 0 8
股 东 名 称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1 . 5 9 1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 3 . 4 0 9 %
法 国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5 . 0 0 0 %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 董 事 会 成 员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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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晓 峰 先 生 , 董 事 长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历 任 湖 北 省 计 划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助 教 , 国 家
海 洋 局 管 理 司 主 任 科 员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计 划 项 目 处 、 经 济 评 价 处 干 部 、
保 险 处 保 险 主 管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税 收 保 险 岗 、 代 理 融 资 岗 位 经 理 、 资 金
部 副 总 监 、 代 理 总 监 、 总 监 ,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庞 建 先 生 ,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石 油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 历 任 渤 海 石 油 公 司 对 外 合 作 部 计 划 财 务 部 外 事 会
计 ,渤 海 1 3 / 0 3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1 0 / 1 5 、1 1 / 1 9 、0 6 / 1 7 合 作 区
联 管 会 财 务 专 业 代 表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审 计 部 干 部 , 中 海 会 计 审 计 公 司
第 三 业 务 处 干 部 、 审 计 业 务 三 部 经 理 ( 副 处 级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部 审 计 三 处 处 长 、 项 目 审 计 经 理 、 审 计 监 察 部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调
查 经 理 、 内 审 岗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监 察 部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 有 限 公 司 ) 审 计 监 察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审 计 中 心 主 任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资 金 部 总 经 理 。
杨 皓 鹏 先 生 ,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兼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裁 秘 书 、 托 管 部 项 目 经 理 、 自 有 资 金 及 信 息 管 理 部 综 合 业 务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代 理 督 察 长 。
彭 焰 宝 先 生 , 董 事 。 清 华 大 学 学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
董 事 , 兼 华 英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董 事 。 历 任 无 锡 市 证 券 公 司 ( 国 联 证 券 前 身 )
交 易 员 , 国 联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无 锡 市 国 联 投 资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经 理 , 锡 洲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投 资 总 监 ( 期 间 曾 兼 任 中 海 优 质 成 长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兼 风 控 总 监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副 总 裁 。
江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东 南 大 学 硕 士 。 现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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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 历 任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部 经 理 、 证 券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 财
富 管 理 中 心 总 经 理 、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裁 。
M O L I N G C H E N ( 陈 末 翎 ) 女 士 , 董 事 。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 澳 洲 莫 纳 什 大 学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罗 斯 柴 尔 德 中 国 私 募 股 权 基 金 I 期 和 I I 期 主 管 合
伙 人 。 历 任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药 物 技 术 研 究 所 化 学 分 析 师 , 澳 大 利 亚 墨 尔 本 凯
龙 生 物 区 域 经 理 , 百 奥 维 达 中 国 基 金 高 级 投 资 总 监 。
陈 道 富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研 究 所 博 士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金 融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金 融 研 究 所 综 合 研 究 室 主 任 。
W A N G W E I D O N G ( 王 卫 东 )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美 国 国 籍 。 芝 加 哥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历 任 S i d l e y A u s t i n ( 盛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
芝 加 哥 总 部 律 师 , 北 京 大 学 国 家 发 展 研 究 院 国 际 M B A 项 目 访 问 教 授 ,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美 国 德 杰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张 军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复 旦 大 学 博 士 。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中
国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复 旦 大 学 “ 当 代 中 国 经 济 ”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复 旦
发 展 研 究 院 副 院 长 、 博 士 生 导 师 、 教 育 部 重 点 研 究 基 地 中 国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历 任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助 教 、 讲 师 , 复 旦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副
教 授 。
2 、 监 事 会 成 员
张 悦 女 士 , 监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会 计 师 。 现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总 稽 核 。 历 任 北 京 石 油 交 易 所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东 海 公
司 计 财 部 会 计 、 企 管 部 企 业 管 理 岗 , 中 海 石 油 总 公 司 平 湖 生 产 项 目 计 财 部 经
理 , 中 海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计 财 部 岗 位 经 理 ,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会 计 、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 稽 核 审 计 部 经 理 、 纪 委 副 书 记 、 合 规 总
监 、 党 办 主 任 、 信 托 事 务 管 理 总 部 总 经 理 。
P a s c a l C H A R L O T ( 夏 乐 博 )先 生 ,监 事 。 法 国 国 籍 。法 国 埃 夫 里 大 学 金
融 系 硕 士 、 法 国 国 立 电 信 管 理 学 院 金 融 系 硕 士 。 现 任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成 员 、 执 行 总 监 、 营 运 总 监 、 第 1 类 和 第 9 类 受 规 管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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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 动 的 负 责 人 员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集 团 亚 太 区 财 务 长 以 及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 瑞 士 ) 商 务 拓 展 部 高 级 副 总 裁 。 历 任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全 球 I T 部 门 客 户 经 理 、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项 目 经 理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爱 德 蒙 得 洛 希 尔 资 产 管 理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营 运 总 监 、 第 1 类 和 第 9
类 受 规 管 活 动 的 负 责 人 员 。
张 奇 先 生 ,职 工 监 事 。学 士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 历 任 沈 阳 联 正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部 经 理 , 北 京 致 达 赛 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网 络 部 经 理 , 上 海 致 达 信 息 产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术 支 持 部 经 理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信 息 技 术 部 工 程 师 、 信 息 技 术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信 息 技 术 部 副 总 经
理 。
3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 历 任 中 海 信 托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总 裁 秘 书 、 托 管 部 项 目 经 理 、 自 有 资 金 及 信 息 管 理 部 综
合 业 务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党 委 秘 书 、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 资 产 经 营 部 经 理 。
2 0 1 7 年 7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曾 任 总 经 理 助 理 , 2 0 1 7 年 8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总 经
理 ( 期 间 2 0 1 7 年 1 1 月 至 2 0 1 8 年 3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 2 0 1 7 年 9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 2 0 1 7 年 1 1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恒 信 资 产 管 理 ( 上 海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宋 宇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复 旦 大 学 数 理 统 计 专 业 学 士 , 经 济 师 。 历 任
无 锡 市 统 计 局 秘 书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营 业 部 副 经 理 、 发 行 调 研 部 副 经
理 、 办 公 室 主 任 、 研 究 发 展 部 总 经 理 。 2 0 0 4 年 3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 2 0 1 1 年 1 月 至 2 0 1 1 年 1 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总 经
理 , 2 0 1 4 年 5 月 至 2 0 1 4 年 1 0 月 兼 任 本 公 司 代 理 督 察 长 ) , 2 0 1 5 年 4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黄 乐 军 先 生 , 督 察 长 。 厦 门 大 学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北 京 近 铁 运 通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厦 门 分 公 司 职 员 、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副 主 任 科 员 、 上 海 证 监 局 主 任 科 员 、 海
富 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总 监 。 2 0 1 8 年 2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2 0 1 8 年 3
月 至 今 任 本 公 司 督 察 长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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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 金 经 理
姚 晨 曦 先 生 , 复 旦 大 学 金 融 学 专 业 硕 士 。 曾 任 上 海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研 究 所
二 级 分 析 师 。 2 0 0 9 年 5 月 进 入 本 公 司 工 作 , 历 任 分 析 师 、 分 析 师 兼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 2 0 1 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5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能 源 策 略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2 0 1 6 年 4 月
至 今 任 中 海 沪 港 深 价 值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5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于 2 0 1 1 年 1 1 月 9 日 生 效 , 历 任 基 金 经 理 如 下 表 :
基 金 经 理 姓 名 管 理 本 基 金 时 间
骆 泽 斌 2 0 1 1 年 1 1 月 9 日 - 2 0 1 5 年 4 月 1 6 日
姚 晨 曦 2 0 1 5 年 4 月 1 7 日 - 至 今
6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杨 皓 鹏 先 生 , 主 任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总 经 理 。
陆 成 来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代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经 理 、 代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总 监 。
许 定 晴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权 益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 权
益 投 资 总 监 、 基 金 经 理 。
邱 红 丽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部 副 总 经 理 、 基 金
经 理 。
刘 俊 先 生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林 翠 萍 女 士 , 委 员 。 现 任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7 、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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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分 配 收 益 。
5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8 、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0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2 、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 为 发 生 :
( 1 )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 2 )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 3 )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 4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 1 )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 2 )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或 《 托 管 协 议 》 ;
( 3 )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 4 )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 拒 绝 、 干 扰 、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 6 )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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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 8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
( 9 ) 贬 损 同 行 , 以 抬 高 自 己 ;
( 1 0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求 业 务 发 展 ;
( 1 1 ) 有 悖 社 会 公 德 , 损 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员 形 象 ;
( 1 2 ) 在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 假 、 误 导 、 欺 诈 成 分 ;
( 1 3 )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
( 五 ) 基 金 经 理 的 承 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及 其 代 理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 不 违 反 现 行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 不 从 事 损 害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证 券 交 易 及 其 他 活 动 。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概 述
内 部 控 制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控 制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基 金 管 理 人 结 合 自 身 具 体 情 况 , 建 立 了 科 学 合 理 、 控 制 严 密 、 运 行 高 效
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并 制 定 了 科 学 完 善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2 、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念 和 文 化
( 1 ) 以 最 大 程 度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为 己 任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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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风 险 管 理 是 业 务 发 展 的 保 障 。
( 3 ) 最 高 管 理 层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 4 )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组 织 结 构 是 前 提 。
( 5 ) 制 度 建 设 是 基 础 。
( 6 ) 制 度 执 行 监 督 是 保 障 。
3 、 内 部 控 制 遵 循 的 原 则 :
(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包 括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或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涵 盖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的 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执 行 。
(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职 责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基 金
财 产 、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 他 资 产 的 运 作 分 离 。
( 4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
(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 理 的 控 制 成 本 达 到 最 佳 的 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4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 1 ) 董 事 会 应 充 分 重 视 风 险 控 制 。 通 过 批 准 公 司 的 风 险 控 制 战 略 、 制
度 和 工 作 计 划 , 确 保 公 司 已 具 有 了 管 理 其 面 临 的 所 有 风 险 所 需 的 必 要 系 统 、
运 作 制 度 和 控 制 环 境 , 并 通 过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和 督 察 长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层
的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发 挥 更 权 威 的 监 督 作 用 。 董 事 会 通 过 控 制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风
险 、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 完 善 有 关 议 事 规 则 及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的 作 用 达 到
对 风 险 的 最 终 控 制 。
( 2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为 公 司 非 常 设 议 事 机 构 , 负 责 对 公 司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进 行 决 策 和 协 调 , 是 公 司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最 高 决 策 机 构 。 其 具 体 职 责
主 要 有 : 审 议 基 金 财 产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审 定 公 司 的 业 务 授 权 方 案 的
合 法 性 、 合 规 性 , 负 责 协 调 处 理 突 发 性 重 大 事 件 并 界 定 相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审
议 公 司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风 险 状 况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 3 ) 督 察 长 负 责 对 公 司 和 基 金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
( 5 )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的 具 体 执 行 单 位 , 应 在
公 司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规 定 , 并 督 导 部 门 员 工 严 格 执 行 。
5 、 监 督 机 构 的 合 规 检 查 作 用
公 司 日 常 管 理 中 的 监 督 机 构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组 成 , 其 主 要 作 用 是 对 公 司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进 行 合 规 控 制 。
其 中 ,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通 过 定 期 审 阅 公 司 督 察 长 工 作 报 告 和 监 察 稽 核 报
告 , 检 查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情 况 和 督 察 长 、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公 司 合 规 运 作 的 监 督 工
作 , 从 而 加 强 董 事 会 对 公 司 运 作 情 况 的 监 督 ;
督 察 长 是 董 事 会 常 设 的 执 行 监 督 职 能 的 岗 位 , 负 责 对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和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监 督 , 对 公 司 保 持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的 合 法 性 、 合 理 性 、 有
效 性 和 完 备 程 度 进 行 检 查 并 督 促 改 进 , 发 现 重 大 问 题 及 时 向 审 计 与 合 规 委 员
会 、 董 事 长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是 公 司 管 理 层 对 各 项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活 动 )
进 行 合 规 性 检 查 的 职 能 部 门 。 其 职 责 主 要 是 对 公 司 各 职 能 部 门 在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遵 规 守 法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保 证 公 司 为 控 制 风 险 所 制 定 的 各 项 管 理 制 度 切 实
得 到 贯 彻 和 执 行 。
6 、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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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监 控 。
(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 组 织 结 构 、 员 工 道 德 素 质 等 内 容 。
( 2 ) 公 司 管 理 层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个 环 节 。
( 3 ) 公 司 健 全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 发 生 , 保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和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 4 ) 公 司 的 组 织 结 构 体 现 职 责 明 确 、 相 互 制 约 的 原 则 , 各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 公 司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反 馈 系 统 。
( 5 ) 公 司 依 据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
a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承 诺 遵 守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承 担 责 任 ;
b ) 建 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制 衡 ;
c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 的 检 查 和 反 馈 ;
( 6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激 励 约 束 机 制 , 确 保 公
司 人 员 具 备 与 岗 位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职 业 操 守 和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 7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严 密 的 风 险 评 估 体 系 , 对 公 司 内 外 部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
评 估 和 分 析 , 及 时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 8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通 过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
明 确 各 部 门 职 能 与 授 权 范 围 来 完 成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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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公 司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财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财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 实 行 独 立 运 作 , 分 别 核 算 ;
( 1 0 ) 公 司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明 确 划 分 各 岗 位 职 责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 务 部 门 和 岗 位 进 行 物 理 隔 离 ;
( 1 1 ) 公 司 制 订 切 实 有 效 的 应 急 应 变 措 施 , 建 立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和 程 序 ;
( 1 2 ) 公 司 维 护 信 息 沟 通 渠 道 的 畅 通 , 建 立 清 晰 的 报 告 系 统 ;
( 1 3 ) 公 司 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 度 , 设 置 督 察 长 和 独 立 的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监 督 , 保 证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落
实 。
7 、 基 金 管 理 人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声 明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和 公 司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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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情 况
1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成 立 日 期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和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银 监 会 银 监 复 [ 2 0 0 9 ] 1 3 号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贺 倩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依 法 成 立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业 务 、 机 构 网 点 和 员 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网 点 遍 布 中
国 城 乡 , 成 为 国 内 网 点 最 多 、 业 务 辐 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 域 最 广 , 服 务 对 象
最 多 , 业 务 功 能 齐 全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在 海 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同 样
通 过 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 财 富 》 世 界 5 0 0 强 企 业 之 列 。
作 为 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 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一 贯 秉 承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的 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 可 持 续 发 展 , 立
足 县 域 和 城 市 两 大 市 场 , 实 施 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 造 “ 伴 你 成 长 ” 服 务
品 牌 , 依 托 覆 盖 全 国 的 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 网 络 和 多 元 化 的 金 融 产 品 ,
致 力 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 值 、 共 同 成 长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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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是 中 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 业 务 的 国 内 商 业 银 行 , 经 验 丰 富 ,
服 务 优 质 , 业 绩 突 出 , 2 0 0 4 年 被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评 为 中 国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 2 0 0 7 年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 了 美 国 S A S 7 0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 A S 7 0 审 计 报 告 。 自 2 0 1 0 年 起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 通 过 托 管 业 务
国 际 内 控 标 准 ( I S A E 3 4 0 2 ) 认 证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 力 建 设 , 品 牌 声 誉 进 一 步 提 升 , 在 2 0 1 0 年 首 届 “ ‘ 金 牌 理
财 ’ T O P 1 0 颁 奖 盛 典 ” 中 成 绩 突 出 , 获 “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奖 。 2 0 1 0 年 再 次 荣
获 《 首 席 财 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奖 ” 。 2 0 1 2 年 荣 获 第 十 届 中
国 财 经 风 云 榜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称 号 ; 2 0 1 3 年 至 2 0 1 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 海
清 算 所 授 予 的 “ 托 管 银 行 优 秀 奖 ”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授 予 的
“ 优 秀 托 管 机 构 奖 ” 称 号 ; 2 0 1 5 年 、 2 0 1 6 年 荣 获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授 予 的 “ 养
老 金 业 务 最 佳 发 展 奖 ” 称 号 ; 2 0 1 8 年 荣 获 中 国 基 金 报 授 予 的 公 募 基 金 2 0 年
“ 最 佳 基 金 托 管 银 行 ” 奖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部 于 1 9 9 8 年 5 月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 2 0 1 4 年 更 名 为 托 管 业 务 部 / 养 老 金 管 理 中 心 , 内 设 综 合
管 理 部 、 业 务 管 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 风 险 合
规 部 、 产 品 研 发 与 信 息 技 术 部 、 营 运 一 部 、 营 运 二 部 、 市 场 营 销 部 、 内 控 监
管 部 、 账 户 管 理 部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 设 施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2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业 务 部 现 有 员 工 近 2 4 0 名 , 其 中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专 家
3 0 余 名 , 服 务 团 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 高 、 业 务 素 质 好 、 服 务 能 力 强 , 高 级 管 理
层 均 有 2 0 年 以 上 金 融 从 业 经 验 和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精 通 国 内 外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作 。
3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截 止 到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的 封 闭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共 4 4 0 只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说 明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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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2 、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风 险 管 理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 权 。
3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措 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 立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等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行 为 。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 方
式 的 处 理 :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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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提 示 ;
3 、 书 面 报 告 。 对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 清 算 资 金 透 支 以 及 其 他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等 行 为 , 书 面 提 示 有 关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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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销 售 机 构
1 、 直 销 机 构 :
( 1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试 验 区 银 城 中路 68 号 290 5- 290 8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2 9 0 5 - 2 9 0 8 室 及 3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皓 鹏
电 话 : 0 2 1 - 6 8 4 1 9 5 1 8
传 真 : 0 2 1 - 6 8 4 1 9 3 2 8
联 系 人 : 周 颖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9 7 8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或 0 2 1 - 3 8 7 8 9 7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h f u n d . c o m
( 2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5 8 号 1 号 楼 F 2 1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5 8 号 1 号 楼 F 2 1 8
负 责 人 : 刘 承 来
电 话 : 0 1 0 - 6 6 4 9 3 5 8 3
传 真 : 0 1 0 - 6 6 4 2 5 2 9 2
联 系 人 : 郑 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9 7 8 8 ( 免 长 途 话 费 )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z h f u n d . c o m
2 、 代 销 机 构 :
( 1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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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6 0 6 0 0 6 9
传 真 : 0 1 0 - 6 8 1 2 1 8 1 6
联 系 人 : 林 葛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a b c c h i n a . c o m
( 2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易 会 满
联 系 人 : 杨 菲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c b c . c o m . c n
( 3 )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四 清
托 管 部 门 信 息 披 露 联 系 人 : 王 永 民
传 真 : ( 0 1 0 ) 6 6 5 9 4 9 4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6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b o c . c n
( 4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联 系 人 : 何 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c b . c o m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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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彭 纯
电 话 : 0 2 1 - 5 8 7 8 1 2 3 4
传 真 : 0 2 1 - 5 8 4 0 8 4 8 3
联 系 人 : 王 菁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c o m m . c o m
( 6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 0 8 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 0 7 5 5 — 8 3 1 9 9 0 8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1 9 5 0 4 9
资 产 托 管 部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张 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h i n a . c o m
( 7 )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 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常 振 明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8
公 司 网 址 : b a n k . e c i t i c . c o m
( 8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电 话 : 0 1 0 - 5 8 5 6 0 6 6 6
传 真 : 0 1 0 - 5 7 0 9 2 6 1 1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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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王 志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m b c . c o m . c n
( 9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 0 4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谢 永 林
联 系 电 话 : ( 0 7 5 5 ) 2 2 1 9 7 7 0 1
传 真 电 话 : 0 2 1 - 5 0 9 7 9 5 0 7
联 系 人 : 高 希 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n k . p i n g a n . c o m
( 1 0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东 一 路 1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国 富
电 话 : 0 2 1 - 6 1 6 1 6 2 0 6 , 0 2 1 - 6 1 1 6 2 1 3 7
传 真 : 0 2 1 - 6 3 6 0 4 1 9 6
联 系 人 : 虞 谷 云 、 周 毅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p d b . c o m . c n
( 1 1 ) 温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办 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 大 道 1 9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邢 增 福
联 系 电 话 : 0 5 7 7 - 8 8 9 9 0 0 8 2
传 真 : 0 5 7 7 - 8 8 9 9 5 2 1 7
联 系 人 : 林 波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7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6 9 9 ( 浙 江 省 内 ) 、 9 6 2 6 9 9 ( 上 海 地 区 ) 、 0 5 7 7 - 9 6 6 9 9
( 其 他 地 区 )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z b a n k . c n
( 1 2 )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2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建
联 系 人 : 王 者 凡
电 话 : 0 1 0 - 8 5 2 3 8 8 9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7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h x b . c o m . c n
( 1 3 ) 上 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 5 - 2 0 楼 、 2 2 - 2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8 号 1 5 - 2 0 楼 、 2 2 - 2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平 西
联 系 人 : 施 传 荣
电 话 : ( 0 2 1 ) 3 8 5 7 6 6 6 6
传 真 : ( 0 2 1 ) 5 0 1 0 5 1 2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 0 2 1 ) 9 6 2 9 9 9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s r c b . c o m
( 1 4 ) 宁 波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浙 江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宁 南 南 路 7 0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陆 华 裕
联 系 人 : 王 海 燕
电 话 : 0 5 7 4 - 8 9 1 0 3 1 7 1
传 真 : 0 5 7 4 - 8 9 1 0 3 2 1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4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n b c b . c o m . c n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8
( 1 5 ) 国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 - 9 层
办 公 地 址 : 无 锡 市 太 湖 新 城 金 融 一 街 8 号 7 -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志 勇
电 话 : 0 5 1 0 - 8 2 8 3 1 6 6 2
传 真 : 0 5 1 0 - 8 2 8 3 0 1 6 2
联 系 人 : 沈 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l s c . c o m . c n
( 1 6 )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2 - 6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5 号 国 际 企 业 大 厦 C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共 炎
电 话 : 0 1 0 - 8 3 5 7 4 5 0 7
传 真 : 0 1 0 - 8 3 5 7 4 8 0 7
联 系 人 : 辛 国 政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8 8 8 - 8 8 8 或 9 5 5 5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s t o c k . c o m . c n
( 1 7 )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武 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 号 长 江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胡 运 钊
电 话 : 0 2 7 - 6 5 7 9 9 9 9 9
传 真 : 0 2 7 - 8 5 4 8 1 9 0 0
联 系 人 : 李 良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9 或 4 0 0 8 - 8 8 8 - 9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5 5 7 9 . c o m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 9
( 1 8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广 东 路 6 8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开 国
电 话 : 0 2 1 - 2 3 2 1 9 0 0 0
传 真 : 0 2 1 - 2 3 2 1 9 1 0 0
联 系 人 : 金 芸 、 李 笑 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5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e c . c o m
( 1 9 )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 6 号 4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内 大 街 1 8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常 青
联 系 人 : 权 唐 、 许 梦 园
电 话 : 9 5 5 8 7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0 8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传 真 : 0 1 0 - 6 5 1 8 2 2 6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c 1 0 8 . c o m
( 2 0 )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 路 9 8 9 号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梅
电 话 : 0 2 1 - 3 3 3 8 9 8 8 8
传 真 : 0 2 1 - 3 3 3 8 8 2 2 4
联 系 人 : 黄 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3 或 4 0 0 8 8 9 5 5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w h y s c . c o m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 2 1 ) 湘 财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办 公 地 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府 中 路 1 9 8 号 新 南 城 商 务 中 心 A 栋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孙 永 祥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5 8 0 - 8 9 1 8
传 真 : 0 2 1 - 6 8 8 6 5 6 8 0
联 系 人 : 李 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c s c . c o m
( 2 2 )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福 建 省 福 州 市 湖 东 路 2 6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浦 东 新 区 民 生 路 1 1 9 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 号 楼 2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兰 荣
电 话 : 0 2 1 - 3 8 5 6 5 7 8 5
传 真 : 0 2 1 - 3 8 5 6 5 9 5 5
联 系 人 : 谢 高 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y z q . c o m . c n
( 2 3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江 苏 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商 旅 大 厦 1 8 - 2 1 层
办 公 地 址 : 江 苏 省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翠 园 路 1 8 1 号 商 旅 大 厦 1 8 -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范 力
电 话 : 0 5 1 2 - 6 5 5 8 1 1 3 6
传 真 : 0 5 1 2 - 6 5 5 8 8 0 2 1
联 系 人 : 方 晓 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1 2 - 3 3 3 9 6 2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w z q . c o m . c n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1
( 2 4 ) 西 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办 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 北 区 桥 北 苑 8 号 西 南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坚
电 话 : 0 2 3 - 6 3 7 8 6 6 3 3
传 真 : 0 2 3 - 6 3 7 8 6 2 1 2
联 系 人 : 张 煜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5 、 4 0 0 8 0 9 6 0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w s c . c o m . c n
( 2 5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 1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1 6 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2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德 红
电 话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8 6 7 6 6 6 6
联 系 人 : 钟 伟 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6 6 6 / 9 5 5 2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t j a . c o m
( 2 6 ) 金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海 南 省 海 口 市 南 宝 路 3 6 号 证 券 大 厦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4 0 0 1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作 义
电 话 : 0 7 5 5 - 8 3 0 2 5 6 9 3
传 真 : 0 7 5 5 - 8 3 0 2 5 6 2 5
联 系 人 : 刘 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7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y z q . c n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 2 7 )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江 苏 大 厦 A 座 3 8 - 4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霍 达
电 话 : 0 7 5 5 - 8 2 9 4 3 6 6 6
传 真 : 0 7 5 5 - 8 2 9 4 3 6 3 6
联 系 人 : 黄 健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e w o n e . c o m . c n
( 2 8 )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3 9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2 0 0 号 中 银 大 厦 4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刚
电 话 : 0 2 1 - 6 8 6 0 4 8 6 6
传 真 : 0 2 1 - 5 0 3 7 2 4 7 4
联 系 人 : 许 慧 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2 0 - 8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o c i c h i n a . c o m
( 2 9 )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大 中 华 国 际 交 易 广 场 裙 楼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宇 翔
电 话 : 4 0 0 8 8 6 6 3 3 8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0 0 8 6 2
联 系 人 : 郑 舒 丽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1 1 - 8
公 司 网 址 : s t o c k . p i n g a n . c o m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 3 0 )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4 层 、 2 8 层 A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3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连 志
电 话 : 0 7 5 5 - 8 2 8 2 5 5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5 5 8 3 5 5
联 系 人 : 陈 剑 虹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 0 0 1 - 0 0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s s e n c e . c o m . c n
( 3 1 )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新 闸 路 1 5 0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 0 2 1 - 2 2 1 6 9 9 9 9
传 真 : 0 2 1 - 2 2 1 6 9 1 3 4
联 系 人 : 刘 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2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b s c n . c o m
( 3 2 )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静 宁 路 3 0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兰 州 市 城 关 区 东 岗 西 路 6 3 8 号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晓 安
电 话 : 0 9 3 1 - 8 7 8 4 6 5 6 、 4 8 9 0 2 0 8
传 真 : 0 9 3 1 - 4 8 9 0 6 2 8
联 系 人 : 李 昕 田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8 9 - 8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l z q g s . c o m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4
( 3 3 )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2 2 8 号 华 泰 证 券 广 场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易
电 话 : 0 7 5 5 - 8 2 4 9 2 1 9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9 2 9 6 2
联 系 人 : 庞 晓 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9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t s c . c o m . c n
( 3 4 )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红 岭 中 路 1 0 1 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何 如
电 话 : 0 7 5 5 - 8 2 1 3 0 8 3 3
传 真 : 0 7 5 5 - 8 2 1 3 3 9 5 2
联 系 人 : 周 杨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u o s e n . c o m . c n
( 3 5 )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山 东 省 济 南 市 经 七 路 8 6 号 2 3 层 经 纪 业 务 总 部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玮
电 话 : 0 5 3 1 - 6 8 8 8 9 1 1 5
传 真 : 0 5 3 1 - 6 8 8 8 9 7 5 2
联 系 人 : 吴 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3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l z q . c o m . c n
( 3 6 ) 第 一 创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2 0 楼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福 华 一 路 1 1 5 号 投 行 大 厦 1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学 民
联 系 人 : 毛 诗 莉
电 话 : 0 7 5 5 - 2 3 8 3 8 7 5 0
传 真 : 0 7 5 5 - 8 2 4 8 5 0 8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i r s t c a p i t a l . c o m . c n
( 3 7 ) 万 联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广 州 市 中 山 二 路 1 8 号 广 东 电 信 广 场 3 6 、 3 7 层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东 路 1 1 号 高 德 置 地 广 场 F 座 1 8 、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甘 蕾
电 话 : 0 2 0 - 3 7 8 6 5 0 7 0
联 系 人 : 王 鑫
开 放 式 基 金 咨 询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1 3 3
开 放 式 基 金 接 收 传 真 : 0 2 0 - 2 2 3 7 3 7 1 8 - 1 0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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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 8 层
- 2 1 层 及 第 0 4 层 0 1 、 0 2 、 0 3 、 0 5 、 1 1 、 1 2 、 1 3 、 1 5 、 1 6 、 1 8 、 1 9 、 2 0 、
2 1 、 2 2 、 2 3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6 0 0 3 号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0 4 、 1 8 层
至 2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涛
联 系 人 : 胡 芷 境
电 话 : 0 7 5 5 - 8 8 3 2 0 8 5 1
传 真 : 0 7 5 5 - 8 2 0 2 6 9 4 2
客 服 电 话 : 9 5 5 3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i n a - i n v s . c n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6
( 3 9 )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 5 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 0 楼 2 0 0 5 室 ( 邮 编 : 8 3 0 0 0 2 )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建 平
电 话 : 0 1 0 - 8 8 0 8 5 8 5 8
传 真 : 0 1 0 - 8 8 0 8 5 1 9 5
联 系 人 : 李 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0 - 0 5 6 2
网 址 : w w w . h y s e c . c o m
( 4 0 ) 国 元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 春 路 1 7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凤 良 志
联 系 人 : 李 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8 - 7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y z q . c o m . c n
( 4 1 ) 渤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天 津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第 二 大 街 4 2 号 写 字 楼 1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南 开 区 宾 水 西 道 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杜 庆 平
联 系 人 : 王 兆 权
电 话 : 0 2 2 - 2 8 4 5 1 8 6 1
传 真 : 0 2 2 - 2 8 4 5 1 8 9 2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5 1 - 5 9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h z q . c o m
( 4 2 )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7
办 公 地 址 : 成 都 市 东 城 根 上 街 9 5 号 6 、 1 6 、 1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冉 云
联 系 人 : 武 晋 婧
联 系 电 话 : 0 2 8 - 8 6 6 9 0 0 5 7 、 0 2 8 - 8 6 6 9 0 0 5 8
传 真 : 0 2 8 - 8 6 6 9 0 1 2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1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j z q . c o m . c n
( 4 3 )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 号 院 1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志 刚
联 系 人 : 唐 静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0 8 1 0 0 0
传 真 : 0 1 0 - 6 3 0 8 0 9 7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n d a s c . c o m
( 4 4 ) 方 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天 心 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 6 号 华 远 中 心 4 、 5 号 楼
3 7 0 1 - 3 7 1 7
法 定 代 表 人 : 施 华
联 系 人 : 丁 敏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9 9 7
传 真 : 0 1 0 - 5 7 3 9 8 1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7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o u n d e r s c . c o m
( 4 5 )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 8 号 中 信 证 券 大 厦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佑 君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8 8 8 8
传 真 : 0 1 0 - 6 0 8 3 6 0 2 9
联 系 人 : 王 一 通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4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s . e c i t i c . c o m
( 4 6 ) 东 北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办 公 地 址 : 长 春 市 生 态 大 街 6 6 6 6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福 春
客 服 热 线 : 9 5 3 6 0
邮 编 : 1 3 0 1 1 9
联 系 人 : 安 岩 岩
联 系 电 话 : 0 4 3 1 - 8 5 0 9 6 5 1 7
传 真 : 0 4 3 1 - 8 5 0 9 6 7 9 5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n e s c . c n
( 4 7 )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 8 层
办 公 地 址 : 福 州 市 五 四 路 1 5 7 号 新 天 地 大 厦 7 至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金 琳
联 系 人 : 王 虹
联 系 电 话 : 0 5 9 1 - 8 7 3 8 3 6 2 3
业 务 传 真 : 0 5 9 1 - 8 7 3 8 3 6 1 0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6 3 2 6 ( 福 建 省 外 请 先 拨 0 5 9 1 )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f z q . c o m . c n
( 4 8 )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5 号 新 盛 大 厦 B 座 1 2 -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魏 庆 华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3 9
联 系 人 : 汤 漫 川
电 话 : 0 1 0 - 6 6 5 5 5 3 1 6
传 真 : 0 1 0 - 6 6 5 5 5 2 4 6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8 8 - 8 9 9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x z q . n e t . c n
( 4 9 ) 华 宝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 7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林
联 系 人 : 宋 歌
电 话 : 0 2 1 - 6 8 7 7 8 0 1 0
传 真 : 0 2 1 - 6 8 7 7 8 1 1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0 - 9 8 9 8 、 0 2 1 - 3 8 9 2 9 9 0 8
网 址 : w w w . c n h b s t o c k . c o m
( 5 0 ) 长 城 国 瑞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莲 前 西 路 2 号 莲 富 大 厦 十 七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勇
联 系 人 : 赵 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5 9 2 - 5 1 6 3 5 8 8
公 司 网 站 : w w w . x m z q . c n
( 5 1 )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 9 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 0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义 相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5 2 9
传 真 : 0 1 0 - 6 6 0 4 5 5 1 8
联 系 人 : 谭 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6 0 4 5 6 7 8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x s e c . c o m
天 相 基 金 网 网 址 : w w w . j j m . c o m . c n
( 5 2 )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青 岛 市 市 南 区 东 海 西 路 2 8 号 龙 翔 广 场 东 座 5 层
办 公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 2 2 号 青 岛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号 楼 2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晓 林
联 系 人 : 刘 晓 明
联 系 电 话 : 0 5 3 2 - 8 9 6 0 6 1 6 5
客 服 电 话 : 9 5 5 4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x z q s d . c o m . c n
( 5 3 ) 华 鑫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4 0 1 8 号 安 联 大 厦 2 8 层 A 0 1 、 B 0 1 ( b )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肇 嘉 浜 路 7 5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俞 洋
联 系 人 : 杨 丽 娟
业 务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4 3 3 9 0 0 0 - 8 0 7
客 服 热 线 : 0 2 1 - 3 2 1 0 9 9 9 9 ; 0 2 9 - 6 8 9 1 8 8 8 8 ; 4 0 0 1 0 9 9 9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f s c . c o m . c n
( 5 4 ) 中 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 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 ( 二 期 ) 北 座 1 3
层 1 3 0 1 - 1 3 0 5 室 、 1 4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皓
联 系 人 : 刘 宏 莹
电 话 : 0 1 0 - 6 0 8 3 3 7 5 4
传 真 : 0 7 5 5 - 8 3 2 1 7 4 2 1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4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0 - 8 8 2 6
网 址 : w w w . c i t i c s f . c o m
( 5 5 )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四 川 省 成 都 市 高 新 区 天 府 二 街 1 9 8 号 华 西 证 券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炯 洋
联 系 人 : 周 志 茹
电 话 : 0 2 8 - 8 6 1 3 5 9 9 1
传 真 : 0 2 8 - 8 6 1 5 0 0 4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8 4 和 4 0 0 8 - 8 8 8 - 8 1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x 1 6 8 . c o m . c n
( 5 6 ) 中 国 国 际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大 街 1 号 国 贸 大 厦 2 座 2 7 层 及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学 东
联 系 人 : 杨 涵 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6 5 0 5 1 1 6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9 1 0 1 1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c c . c o m . c n
( 5 7 )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江 北 东 江 三 路 5 5 号 广 播 电 视 新 闻 中 心
西 面 一 层 大 堂 和 三 、 四 层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中 路 2 0 0 2 号 中 广 核 大 厦 北 楼 1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刚
联 系 人 : 彭 莲
电 话 : 0 7 5 5 - 8 3 3 3 1 1 9 5
传 真 : 0 7 5 2 - 2 1 1 9 6 6 0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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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5 6 4
网 址 : w w w . l x s e c . c o m
( 5 8 )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6 0 1 9 号 金 润 大 厦 2 3 A
法 定 代 表 人 : 高 锋
联 系 人 : 廖 苑 兰
电 话 : 0 7 5 5 - 8 3 6 5 5 5 8 8
传 真 : 0 7 5 5 - 8 3 6 5 5 5 1 8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0 4 8 6 8 8
网 址 : w w w . k e y n e s a s s e t . c o m
( 5 9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院 5 号 楼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 环 中 路 2 7 号 盘 古 大 观 4 0 - 4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志 军
联 系 人 : 胡 创
电 话 : 0 1 0 - 5 9 3 5 5 9 4 1
传 真 : 0 1 0 5 7 3 9 8 1 3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9 5 6 1 8
网 址 : w w w . e 5 6 1 8 . c o m
( 6 0 )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 1 3 号 7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俊 杰
联 系 人 : 邵 珍 珍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9 6 2 5 1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6 2 5 1 8 . c o m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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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 ) 东 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办 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 路 1 号 金 源 中 心 3 0 楼
法 人 代 表 : 张 运 勇
电 话 : 0 7 6 9 - 2 2 1 1 5 7 1 2 、 0 7 6 9 - 2 2 1 1 9 3 4 8
传 真 : 0 7 6 9 - 2 2 1 1 9 4 2 3
联 系 人 : 李 荣 、 孙 旭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3 2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g z q . c o m . c n /
( 6 2 )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文 一 西 路 1 2 1 8 号 1 幢 2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江 南 大 道 3 5 8 8 号 恒 生 大 厦 1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联 系 人 : 韩 爱 彬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7 6 6 - 1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u n d 1 2 3 . c n
( 6 3 )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 大 厦 8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3 3 2 2 7 9 5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7 8 8 - 8 8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l f u n d . c n 及 w w w . j j m m w . c o m
( 6 4 )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 路 5 2 6 号 2 幢 2 2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1 2 6 7 号 1 1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跃 伟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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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联 系 人 : 郑 茵 华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9 1 8 3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8 9 - 1 2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r i c h f u n d . c o m
( 6 5 )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飞 虹 路 3 6 0 弄 9 号 3 7 2 4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秦 皇 岛 路 3 2 号 c 栋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联 系 人 : 余 翼 飞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8 0 3 5 8 7 4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5 3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o a h - f u n d . c o m
( 6 6 )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2 2 号 泛 利 大 厦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莉
联 系 人 : 刘 洋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8 3 5 7 8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0 - 0 0 2 2 / 0 2 1 - 2 0 8 3 5 5 8 8
公 司 网 址 : l i c a i k e . h e x u n . c o m
( 6 7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 9 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8 号 金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联 系 人 : 朱 玉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4 5 0 9 9 7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8 1 8 - 1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1 2 3 4 5 6 7 . c o m . c n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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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 ) 浦 领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A 座 9 层 9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 层 0 4 -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招 娣
联 系 人 : 李 艳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9 4 9 7 3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7 6 - 9 9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y - f u n d . c o m
( 6 9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欧 阳 路 1 9 6 号 2 6 号 楼 2 楼 4 1 号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1 1 1 8 号 鄂 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 0 3 ~
9 0 6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联 系 人 : 王 诗 玙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1 3 9 9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0 0 - 9 6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e h o w b u y . c o m
( 7 0 )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 路 5 4 7 5 号 1 0 3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1 0 9 8 号 浦 江 国 际 金 融 广 场 1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兴 春
联 系 人 : 陈 孜 明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0 5 8 3 5 3 3
传 真 : 0 2 1 - 6 1 1 0 1 6 3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1 - 7 7 5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e a d f u n d . c o m . c n
( 7 1 ) 北 京 增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号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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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 路 6 6 号 建 威 大 厦 1 2 0 8 - 1 2 0 9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罗 细 安
联 系 人 : 史 丽 丽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7 0 0 0 9 8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0 1 - 8 8 1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c v c . c o m . c n
( 7 2 ) 北 京 恒 天 明 泽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宏 达 北 路 1 0 号 五 层 5 1 2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中 路 2 0 号 乐 成 中 心 A 座 2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梁 越
联 系 人 : 周 斌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7 5 6 0 1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7 8 6 - 8 8 6 8 -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h t f u n d . c o m
( 7 3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 0 层 1 0 0 6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1 0 号 庄 胜 广 场 中 央 办 公 楼 东 翼 7
层 7 2 7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联 系 人 : 刘 宝 文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3 1 3 0 8 8 9 - 8 3 6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6 6 - 1 1 8 8
公 司 网 址 : 8 . j r j . c o m . c n
( 7 4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翠 柏 路 7 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 产 业 园 2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联 系 人 : 胡 璇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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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9 1 1 8 1 8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7 7 3 - 7 7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i f u n d . c o m
( 7 5 ) 中 期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1 幢 1 1 层 1 1 0 3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建 国 门 外 光 华 路 1 4 号 中 期 大 厦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新
联 系 人 : 方 艳 美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客 服 电 话 : 0 1 0 - 6 5 8 0 7 8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i f c o f u n d . c o m
( 7 6 )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 锦 昌 大 厦 ) 1 幢 1 0 楼 1 0 0 1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登 云 路 4 5 号 锦 昌 大 厦 一 楼 金 观 诚 财 富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黎 云
联 系 人 : 周 圣 熙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8 3 3 7 5 6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6 8 - 0 0 5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i n c h e n g - f u n d . c o m
注 : 公 司 自 2 0 1 9 年 2 月 1 日 起 暂 停 该 机 构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等 业 务 。
( 7 7 ) 上 海 汇 付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黄 河 路 3 3 3 号 2 0 1 室 A 区 0 5 6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宜 山 路 7 0 0 号 普 天 信 息 产 业 园 2 期 C 5 栋 汇 付 天 下 总
部 大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佶
联 系 人 : 甄 宝 林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3 4 0 1 3 9 9 6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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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0 2 1 - 3 4 0 1 3 9 9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h o t j i j i n . c o m
( 7 8 ) 泰 诚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大 连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办 公 地 址 :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 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林 卓
联 系 人 : 徐 江
联 系 电 话 : 0 4 1 1 - 8 8 8 9 1 2 1 2 - 1 1 9
传 真 : 0 4 1 1 - 8 4 3 9 6 5 3 6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0 4 1 1 - 0 0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t a i c h e n g c a i f u . c o m
( 7 9 )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1 4 楼 0 9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3 3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之 光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6 6 5 9 5 2
传 真 : 0 2 1 - 2 2 0 6 6 6 5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2 1 9 0 3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u f u n d s . c o m
( 8 0 )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工 人 体 育 馆 北 路 甲 2 号 盈 科 中 心 B 座 裙 楼 二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联 系 人 : 陈 铭 洲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传 真 : 0 1 0 - 6 5 9 5 1 8 8 7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6 8 1 1 7 6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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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o n g d i a n f u n d . c o m
( 8 1 )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江 东 中 路 1 0 2 号 7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5 0 5 号 东 方 纯 一 大 厦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姚 杨
联 系 人 : 孟 召 社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3 2 4 1 7 6
传 真 : 0 2 1 - 2 0 3 2 4 1 9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9 2 8 - 2 2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d t f u n d s . c o m
注 : 公 司 自 2 0 1 9 年 1 月 3 0 日 起 暂 停 该 机 构 办 理 本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的
认 购 、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及 转 换 等 业 务 。
( 8 2 ) 上 海 凯 石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 路 7 6 5 号 6 0 2 - 1 1 5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 东 路 1 号 凯 石 大 厦 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继 武
联 系 人 : 高 皓 辉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6 3 3 3 3 3 8 9
传 真 : 0 2 1 - 6 3 3 3 3 3 9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 4 3 3 - 3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v s t o n e w e a l t h . c o m
( 8 3 ) 珠 海 盈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 0 5 室 - 3 4 9 1
办 公 地 址 :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 号 保 利 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 2 楼
B 1 2 0 1 - 1 2 0 3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联 系 人 : 邱 湘 湘
联 系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9 9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 0
传 真 : 0 2 0 - 8 9 6 2 9 0 1 1
客 服 电 话 : 0 2 0 - 8 9 6 2 9 0 6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y i n g m i . c n
( 8 4 ) 奕 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住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 科 技 广 场 A 座 1 7 楼 1 7 0 4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T E O W E E H O W E
联 系 人 : 叶 健
联 系 电 话 : 0 7 5 5 - 8 9 4 6 0 5 0 0
传 真 : 0 7 5 5 - 2 1 6 7 4 4 5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8 4 - 0 5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f a s t p s . c o m . c n
( 8 5 ) 安 粮 期 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芜 湖 路 1 6 8 号 同 济 大 厦 1 0 - 1 1 层
办 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包 河 区 芜 湖 路 1 6 8 号 同 济 大 厦 1 0 - 1 1 层 ( 总 部 )
法 定 代 表 人 : 朱 中 文
联 系 人 : 梁 蕾
联 系 电 话 : 0 5 5 1 - 6 2 8 7 0 1 2 5
传 真 : 0 5 5 1 - 6 2 8 7 0 1 3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2 6 9 9 8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a l q h . c o m /
( 8 6 ) 上 海 联 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富 特 北 路 2 7 7 号 3 层 3 1 0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长 宁 区 福 泉 北 路 5 1 8 号 8 座 3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联 系 人 : 陈 东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2 8 2 2 0 6 3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传 真 : 0 2 1 - 5 2 9 7 5 2 7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 4 6 6 - 7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6 6 z i c h a n . c o m
( 8 7 )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丹 棱 s o h o 1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荣 春
联 系 人 : 陈 剑 炜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7 4 1 8 8 1 3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9 3 - 6 8 8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j i n g . c o m
( 8 8 )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后 沙 峪 镇 安 富 街 6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 5 - 1 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闫 振 杰
电 话 : 0 1 0 - 5 9 6 0 1 3 6 6
传 真 : 0 1 0 - 6 2 0 2 0 3 5 5
联 系 人 : 翟 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1 8 8 0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m y f u n d . c o m
( 8 9 )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 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 元 1 1 层 1 1 0 8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 道 科 技 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 5 号 科 兴 科 学 园 B
栋 3 单 元 1 1 层 1 1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赖 任 军
电 话 : 0 7 5 5 - 2 9 3 3 0 5 1 3
传 真 : 0 7 5 5 - 2 6 9 2 0 5 3 0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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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刘 昕 霞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3 0 - 0 6 6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j f z i n v . c o m
( 9 0 )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 大 街 2 8 号 C 座 六 层 6 0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东 园 四 区 1 3 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剑 辉
电 话 : 4 0 0 6 2 3 6 0 6 0
传 真 : 0 1 0 - 8 2 0 5 5 8 6 0
联 系 人 : 王 英 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2 3 - 6 0 6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n i u n i u f u n d . c o m
( 9 1 ) 上 海 中 正 达 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 8 1 5 号 3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黄 欣
电 话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传 真 : 0 2 1 - 3 3 7 6 8 1 3 2 - 8 0 2
联 系 人 : 戴 珉 微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6 7 6 7 5 2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h o n g z h e n g f u n d . c o m
( 9 2 ) 乾 道 盈 泰 基 金 销 售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外 大 街 合 生 财 富 广 场 1 3 0 2 室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德 外 大 街 合 生 财 富 广 场 1 3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兴 吉
联 系 人 : 高 雪 超
联 系 电 话 : 1 8 6 0 1 2 0 7 7 3 2
传 真 : 0 1 0 - 8 2 0 5 7 7 4 1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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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4 0 0 0 8 8 8 0 8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q i a n d a o j r . c o m
( 9 3 ) 深 圳 前 海 微 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沙 河 西 路 1 8 1 9 号 深 圳 湾 科 技 生 态 园 7
栋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顾 敏
电 话 : 0 7 5 5 - 8 9 4 6 2 4 4 7
传 真 : 0 7 5 5 - 8 6 7 0 0 6 8 8
联 系 人 : 罗 曦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9 9 - 8 8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e b a n k . c o m
( 9 4 )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 8 0 0 号 2 号 楼 6 1 5 3 室 ( 上 海 泰
和 经 济 发 展 区 )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 1 8 号 A 1 0 0 2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翔
联 系 人 : 蓝 杰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 2 2 0
传 真 : 0 2 1 - 5 5 0 8 5 9 9 1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5 3 7 0 0 7 7
网 址 : w w w . j i y u f u n d . c o m . c n
( 9 5 ) 北 京 懒 猫 金 融 信 息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石 景 山 路 3 1 号 院 盛 景 国 际 广 场 3 号 楼 1 1 1 9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四 惠 东 通 惠 河 畔 产 业 园 区 1 1 1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许 现 良
电 话 : 0 1 0 - 5 7 6 4 9 6 1 9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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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1 0 - 5 7 6 4 9 6 2 0
联 系 人 : 朱 翔 宇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7 6 4 9 6 1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l a n m a o . c o m
( 9 6 )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 大 街 2 号 万 通 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 2 0 8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雪 秀
电 话 : + 8 6 ( 1 0 ) 8 8 3 1 2 8 7 7
传 真 : + 8 6 ( 1 0 ) 8 8 3 1 2 8 7 7
联 系 人 : 徐 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0 1 - 1 5 6 6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y i l u c a i f u . c o m /
( 9 7 )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 - 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锋
电 话 : 0 2 5 - 6 6 9 9 6 6 9 9 - 8 8 7 2 2 6
传 真 : 0 2 5 - 6 6 0 0 8 8 0 0 - 8 8 7 2 2 6
联 系 人 : 张 慧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9 5 1 7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n j i j i n . c o m
( 9 8 )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 号 院 6 号 楼 2 单 元 2 1 层 2 2 2 5 0 7
法 定 代 表 人 : 钟 斐 斐
电 话 : 0 1 0 - 6 1 8 4 0 6 8 8
传 真 : 0 1 0 - 6 1 8 4 0 6 9 9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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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吴 季 林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6 1 8 5 1 8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s : / / d a n j u a n a p p . c o m
( 9 9 ) 上 海 景 谷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9 5 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 0 2 k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9 5 8 号 华 能 联 合 大 厦 4 0 2 k
法 定 代 表 人 : 袁 飞
电 话 : 6 1 6 2 1 6 0 2
传 真 : 6 1 6 2 1 6 0 2 * 8 1 9
联 系 人 : 袁 振 荣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6 1 6 2 1 6 0 2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 f u n d . c o m . c n
( 1 0 0 )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A 座 1 1 0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大 街 1 1 号 A 座 1 1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伟 刚
电 话 : 0 1 0 - 5 6 2 5 1 4 7 1
传 真 : 0 1 0 - 6 2 6 8 0 8 2 7
联 系 人 : 熊 小 满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1 9 - 9 0 5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c j i j i n . c o m
( 1 0 1 ) 厦 门 市 鑫 鼎 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楼
办 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 号 第 一 广 场 1 5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洪 生
电 话 : 0 5 9 2 - 3 1 2 2 6 7 2
传 真 : 0 5 9 2 - 3 1 2 2 7 0 1
联 系 人 : 梁 云 波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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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9 1 8 0 8 0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d s . c o m . c n
( 1 0 2 ) 上 海 攀 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4 8 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银 城 中 路 4 8 8 号 太 平 金 融 大 厦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田 为 奇
联 系 人 : 沈 捷 睿
电 话 : 1 3 8 1 6 3 2 0 0 9 7
传 真 : 0 2 1 - 6 8 8 8 9 2 8 3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6 8 8 8 9 0 8 2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p y t z . c n /
( 1 0 3 )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东 北 旺 西 路 中 关 村 软 件 园 二 期 ( 西 扩 ) N - 1 、 N - 2
地 块 新 浪 总 部 科 研 楼 5 层 5 1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昭 琛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6 4 0 5
传 真 : 8 6 1 0 - 6 2 6 7 5 9 7 9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6 2 6 7 5 3 6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x i n c a i . c o m
( 1 0 4 ) 天 津 国 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天 津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南 港 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 公 楼 D 座 二 层
2 0 2 - 1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 6 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 9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丁 东 华
电 话 : 0 1 0 - 5 9 2 8 7 9 8 4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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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1 0 - 5 9 2 8 7 8 2 5
联 系 人 : 郭 宝 亮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1 1 1 - 0 8 8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g o m e f u n d . c o m
( 1 0 5 )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 0 0 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南 京 西 路 3 9 9 号 明 天 广 场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林
电 话 : 0 2 1 - 6 3 8 9 8 4 2 7
传 真 : 0 2 1 - 6 8 7 7 6 9 7 7 - 8 4 2 7
联 系 人 : 徐 璐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5 9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s h h x z q . c o m
( 1 0 6 ) 凤 凰 金 信 ( 银 川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 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 路 1 4 2 号 1 4
层 1 4 0 2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 8 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 8 号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刚
电 话 : 0 1 0 - 5 8 1 6 0 1 6 8
传 真 : 0 1 0 - 5 8 1 6 0 1 7 3
联 系 人 : 张 旭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0 - 5 9 1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f e n g f d . c o m
( 1 0 7 ) 上 海 云 湾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新 金 桥 路 2 7 号 1 3 号 楼 2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 路 3 0 8 号 6 号 楼 6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戴 新 装
电 话 : 0 2 1 - 2 0 5 3 8 8 8 8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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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0 2 1 - 2 0 5 3 8 9 9 9
联 系 人 : 江 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2 0 - 1 5 1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z h e n g t o n g f u n d s . c o m
( 1 0 8 ) 南 京 途 牛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办 公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 9 9 - 1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宋 时 琳
联 系 人 : 张 士 帅
联 系 电 话 : 0 2 5 - 8 6 8 5 3 9 6 9
客 服 电 话 : 4 0 0 7 - 9 9 9 - 9 9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j r . t u n i u . c o m
( 1 0 9 )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 3 号 1 1 楼 B 座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明 路 1 5 0 0 号 万 得 大 厦 1 1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廷 富
联 系 人 : 徐 亚 丹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1 3 2 7 1 8 5
传 真 : 0 2 1 - 5 0 7 1 0 1 6 1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2 1 - 0 2 0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5 2 0 f u n d . c o m . c n
( 1 1 0 ) 杭 州 科 地 瑞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武 林 时 代 商 务 中 心 1 6 0 4 室
办 公 地 址 : 杭 州 市 下 城 区 上 塘 路 1 5 号 武 林 时 代 2 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刚
联 系 人 : 张 丽 琼
联 系 电 话 : 0 5 7 1 - 8 5 2 6 2 7 0 0
传 真 : 0 5 7 1 - 8 5 2 6 9 2 0 0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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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服 电 话 : 0 5 7 1 - 8 6 9 1 5 7 6 1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d 1 2 1 . c o m
( 1 1 1 )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密 云 县 兴 盛 南 路 8 号 院 2 号 楼 1 0 6 室 - 6 7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河 南 路 盛 世 龙 源 1 0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纪 锋
联 系 人 : 吴 鹏
电 话 : 0 1 0 - 5 6 0 7 5 7 1 8
传 真 : 0 1 0 - 6 7 7 6 7 6 1 5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6 8 0 - 2 1 2 3
网 址 : w w w . z h i x i n - i n v . c o m
( 1 1 2 )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中 关 村 东 路 6 6 号 1 号 楼 2 2 层 2 6 0 3 - 0 6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亦 庄 经 济 开 发 区 科 创 十 一 街 1 8 号 院 京 东 集 团 总 部 A
座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卉
联 系 人 : 赵 德 赛
电 话 : 4 0 0 0 9 8 8 5 1 1 / 4 0 0 0 8 8 8 8 1 6
传 真 : 0 1 0 - 8 9 1 8 8 0 0 0
客 服 电 话 : 9 5 1 1 8
网 址 : h t t p : / / f u n d . j d . c o m /
( 1 1 3 ) 上 海 朝 阳 永 续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浦 东 新 区 上 丰 路 9 7 7 号 1 幢 B 座 8 1 2 室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碧 波 路 6 9 0 号 4 号 楼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廖 冰
联 系 人 : 郑 秋 月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8 0 2 3 4 8 8 8 8 - 6 6 9 4
传 真 : 0 2 1 - 8 0 2 3 4 8 9 8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6 9 9 1 8 8 8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9 9 8 f u n d . c o m
( 1 1 4 )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东 管 头 1 号 2 号 楼 2 - 4 5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 外 大 街 甲 1 号 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昊 旻
联 系 人 : 徐 英
电 话 : 0 1 0 - 5 9 3 3 6 5 3 9
传 真 : 0 1 0 - 5 9 3 3 6 5 0 0
客 服 电 话 : 4 0 0 8 - 9 0 9 - 9 9 8
( 1 1 5 ) 上 海 华 夏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东 大 名 路 6 8 7 号 1 幢 2 楼 2 6 8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 3 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毛 淮 平
联 系 人 : 仲 秋 玥
电 话 : 0 1 0 - 8 8 0 6 6 6 3 2
传 真 : 0 1 0 - 6 3 1 3 6 1 8 4
客 服 电 话 : 4 0 0 - 8 1 7 - 5 6 6 6
网 址 : w w w . a m c f o r t u n e . c o m
( 1 1 6 ) 武 汉 市 伯 嘉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 2 3 层 1 号 4 号
办 公 地 址 : 湖 北 省 武 汉 市 江 汉 区 武 汉 中 央 商 务 区 泛 海 国 际 S O H O 城 ( 一
期 ) 第 七 幢 2 3 层 1 号 4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陶 捷
联 系 人 : 陆 锋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0 2 7 9 8 9 9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u y f u n d s . c n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 1 1 7 ) 和 耕 传 承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办 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东 风 南 路 康 宁 街 互 联 网 金 融 大 厦 六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淑 慧
联 系 人 : 罗 聪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3 7 1 - 8 5 5 1 8 3 9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g c c p b . c o m
( 1 1 8 )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 5 8 号 3 号 楼 4 、 6 、 7 层 , 6 号 楼 1 、 2 层
办 公 地 址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芜 湖 路 2 5 8 号 3 号 楼 4 、 6 、7 层 ,6 号 楼 1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吴 国 华
联 系 人 : 申 倩 倩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8 8 7 8 7 0 7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h s q h . n e t
( 1 1 9 ) 北 京 微 动 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 1 3 号 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 4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季 长 军
联 系 人 : 何 鹏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9 - 6 6 6 5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u y f o r y o u . c o m . c n
( 1 2 0 ) 成 都 华 羿 恒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都 高 新 区 蜀 锦 路 8 8 号 1 号 楼 3 2
楼 2 号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四 川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成 都 高 新 区 蜀 锦 路 8 8 号 1 号
楼 3 2 楼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壁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联 系 人 : 徐 莉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0 1 0 - 0 0 9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h u a y i h e n g x i n . c o m
( 1 2 1 ) 上 海 挖 财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 9 9 号 5 层 0 1 、 0 2 、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7 9 9 号 5 层 0 1 、 0 2 、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冷 飞
联 系 人 : 李 娟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5 0 8 1 0 6 8 7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5 0 8 1 0 6 7 3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w a c a i j i j i n . c o m
( 1 2 2 ) 上 海 大 智 慧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1 0 2 单 元
办 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 高 南 路 4 2 8 号 1 号 楼 1 1 0 2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申 健
联 系 人 : 宋 楠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0 2 1 9 9 8 8
客 服 电 话 : 0 2 1 - 2 0 2 9 2 0 3 1
网 址 : h t t p s : / / w w w . w g . c o m . c n /
( 1 2 3 ) 北 京 加 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4 号 5 号 楼 一 层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北 礼 士 路 甲 1 2 9 号 文 化 创 新 工 场 四 层 4 0 4
法 定 代 表 人 : 徐 福 星
联 系 人 : 李 美
电 话 : 0 1 0 - 6 8 2 9 2 9 4 0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传 真 : 0 1 0 - 6 8 2 9 2 9 6 4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6 0 0 - 0 0 3 0
网 址 : w w w . b z f u n d s . c o m
( 1 2 4 )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怀 柔 区 九 渡 河 镇 黄 坎 村 7 3 5 号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 大 街 甲 六 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 1 层 & 2 8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煜
联 系 人 : 刘 聪 慧 / 徐 晓 荣
电 话 : 0 1 0 - 5 8 1 7 0 9 0 5 / 0 1 0 - 5 8 1 7 0 8 7 6
传 真 : 0 1 0 - 5 8 1 0 0 8 0 0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8 1 8 - 8 8 6 6
网 址 : w w w . s h e n g s h i v i e w . c o m . c n
( 1 2 5 ) 北 京 格 上 富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 环 北 路 1 9 号 楼 7 0 1 内 0 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悦 章
联 系 人 : 曹 庆 展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0 6 6 - 8 5 8 6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i g e s a f e . c o m
( 1 2 6 ) 北 京 电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 楼 ( 京 广 中 心 ) 1 号 楼 3 6 层 3 6 0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 楼 ( 京 广 中 心 ) 1 号 楼 3 6 层 3 6 0 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程 刚
联 系 人 : 赵 立 芳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0 0 - 3 3 9 1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d i a n y i n g f u n d . c o m /
( 1 2 7 ) 万 家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天 津 ) 有 限 公 司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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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所 : 天 津 自 贸 区 ( 中 心 商 务 区 )迎 宾 大 道 1 9 8 8 号 滨 海 浙 商 大 厦 公 寓
2 - 2 4 1 3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 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修 辞
联 系 人 : 邵 玉 磊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1 0 - 5 9 0 1 3 8 2 5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w a n j i a w e a l t h . c o m /
( 1 2 8 )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高 新 南 十 道 深 圳 湾 科 技 生 态 园 三 区 1 1
栋 A 座 3 6 0 8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艳 平
联 系 人 : 胡 闻 智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 0 0 - 1 2 8 - 6 8 0 0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c a i h o . c n
( 1 2 9 )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 0 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天 二 路 3 3 号 腾 讯 滨 海 大 厦 1 5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明 军
联 系 人 : 谭 广 锋
客 服 电 话 : 9 5 0 1 7 ( 拨 通 后 转 1 再 转 8 )
网 站 : w w w . t e n g a n x i n x i . c o m 或 w w w . t x f u n d . c o m
( 1 3 0 )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西 藏 自 治 区 拉 萨 市 柳 梧 新 区 国 际 总 部 城 1 0 栋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 路 8 8 号 金 座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宏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5
联 系 人 : 付 佳
联 系 电 话 : 0 2 1 - 2 3 5 8 6 6 0 3
客 服 电 话 : 9 5 3 5 7
公 司 网 址 : h t t p : / / w w w . 1 8 . c n
( 1 3 1 )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十 街 1 0 号 百 度 大 厦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上 地 信 息 路 甲 9 号 奎 科 科 技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旭 阳
联 系 人 : 孙 博 超
电 话 : 0 1 0 - 6 1 9 5 2 7 0 3
客 服 电 话 : 9 5 0 5 5 - 4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b a i y i n g f u n d . c o 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试 验 区 银 城 中路 68 号 290 5- 290 8 室 及 3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2 9 0 5 - 2 9 0 8 室 及 3 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皓 鹏
总 经 理 : 杨 皓 鹏
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3 月 1 8 日
电 话 : 0 2 1 - 3 8 4 2 9 8 0 8
传 真 : 0 2 1 - 6 8 4 1 9 3 2 8
联 系 人 : 周 琳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6
( 三 )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律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上 海 市 通 力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 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韩 炯
电 话 : 0 2 1 - 3 1 3 5 8 6 6 6
传 真 : 0 2 1 - 3 1 3 5 8 6 0 0
联 系 人 : 黎 明
经 办 律 师 : 吕 红 、 黎 明
( 四 ) 审 计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 1 7 层 0 1 - 1 2
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毛 鞍 宁
联 系 电 话 : 0 1 0 - 5 8 1 5 3 0 0 0
传 真 : 0 1 0 - 5 8 1 5 3 0 0 0
联 系 人 : 徐 艳
经 办 会 计 师 : 徐 艳 、 蔺 育 化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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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募 集 的 依 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 0 1 1 年 7
月 1 4 日 证 监 许 可 [ 2 0 1 1 ] 1 1 1 2 号 文 核 准 募 集 发 售 。
( 二 ) 基 金 类 型 及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1 、 基 金 类 型 :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3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三 )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 最 长 不 超 过 3 个 月 ,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
( 四 ) 募 集 对 象
中 国 境 内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 五 ) 募 集 方 式
本 基 金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公 开 发 售 。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6 8
( 六 ) 募 集 目 标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达 到 备 案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价 格 及 计 算 公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为 1 . 0 0 元 人 民
币 。
( 2 ) 认 购 费 率 :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随 认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所 示 :
( 单 位 : 元 )
购 买 金 额 ( M ) 认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2 0 %
1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8 0 %
5 0 0 万 ≤ M < 1 0 0 0 万 0 . 2 0 %
M ≥ 1 0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复 认 购 , 须 按 每 笔 认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算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
( 3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其 中 利 息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时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至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本 基 金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的 认 购 费 用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统 一 采 用 外 扣 法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 1 + 认 购 费 率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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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利 息 )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发 售 面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费 率 为 1 . 2 0 % , 假 定 募
集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3 . 0 0 元 ,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认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2 % ) = 9 , 8 8 1 . 4 2 元
认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8 1 . 4 2 = 1 1 8 . 5 8 元
认 购 份 额 = ( 9 , 8 8 1 . 4 2 + 3 . 0 0 ) / 1 . 0 0 = 9 , 8 8 4 . 4 2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 , 8 8 4 . 4 2 份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2 、 认 购 的 程 序
( 1 )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确 定 ,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2 )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份 额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详 见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 3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投 资 者 认 购 本 基 金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受
理 不 得 撤 销 。
( 4 ) 认 购 的 确 认
当 日 (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申 请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常 应 在 T + 2 日 到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结 果 ,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2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到 网
点 打 印 交 易 确 认 书 。
( 5 )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站 和 代 销 机 构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0 0 元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 0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0 , 0 0 0 元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 0 0 0 元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期 间 不 设 置 基 金 投 资 者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
3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计 入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账 户 。 认 购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其 中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的 利 息 及 利 息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认 购 利
息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 不 受 最 低 认 购 份 额 限 制 。
( 八 ) 募 集 资 金 的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7 1
七 、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2 亿 元 ,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 0 0 人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3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 归 基 金 投 资 者 所 有 。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1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条 件 , 或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使 基 金 合 同 无 法 生 效 ,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2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同 期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3 、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代 销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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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 0 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 0 0 人 , 或 连 续 2 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 0 0 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时 , 从 其 规 定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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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一 ) 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 二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申 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
时 除 外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2 、 申 购 、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开 始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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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时 间 所 在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 除 指 定 赎 回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 先 进 先 出 ”
的 原 则 , 对 该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处 理 , 即 先 确 认
的 份 额 先 赎 回 , 后 确 认 的 份 额 后 赎 回 , 以 确 定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4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的 情 况 下 可 更 改 上 述 原 则 ,
但 最 迟 应 在 新 的 原 则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告 。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
2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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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的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为 投 资 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在 T + 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3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基 金 投 资 者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销 售 机 构 在 T + 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 五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及 追 加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各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金 额 及 交 易 级 差 有 规 定 的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准 。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元 ; 通 过 本 公 司 直 销 柜 台
首 次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0 , 0 0 0 元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 0 , 0 0 0 元 。
2 、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3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多 次 申 购 , 对 单 个 基 金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数 量 不 设 上 限 限 制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4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为
1 份 ( 除 非 该 账 户 在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 份 ) ; 若 某
笔 赎 回 或 转 换 导 致 持 有 人 在 该 销 售 机 构 或 网 点 托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少 于 1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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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 剩 余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即 交 易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为 1 份 。
5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于 投 资 运 作 与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 可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对 基 金 规 模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对 申 购 的 金 额 和
赎 回 的 份 额 的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生 效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 六 ) 申 购 费 用 和 赎 回 费 用
1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 . 5 % 的 赎 回 费 并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 扣 除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手 续 费 后 的 余 额 归 基 金 财 产 , 赎 回 费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 5 % 。
3 、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采 取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 金 , 包 括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可 以 投 资 基 金 的
地 方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企 业 年 金 单 一 计 划 以 及 集 合 计 划 。 如 将 来 出 现 可 以 投 资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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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的 个 人 养 老 账 户 、 经 养 老 基 金 监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新 的 养 老 基 金 类 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时 或 发 布 临 时 公 告
将 其 纳 入 养 老 金 客 户 范 围 , 并 按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除
养 老 金 客 户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 单 位 : 元 )
购 买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0 . 6 0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0 . 3 0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0 6 %
M ≥ 5 0 0 万 按 笔 收 取 , 1 0 0 0 元 / 笔
非 养 老 金 客 户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下 表 :
( 单 位 : 元 )
购 买 金 额 ( M ) 申 购 费 率
M < 1 0 0 万 1 . 5 0 %
1 0 0 万 ≤ M < 3 0 0 万 1 . 0 0 %
3 0 0 万 ≤ M < 5 0 0 万 0 . 6 0 %
M ≥ 5 0 0 万 每 笔 1 0 0 0 元
4 、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赎 回 费 用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时 间 分 段 设
定 , 赎 回 费 率 如 下 :
持 有 时 间 ( N ) 赎 回 费 率
N < 7 天 1 . 5 %
7 天 ≤ N < 1 年 0 . 5 %
1 年 ≤ N < 2 年 0 . 2 5 %
N ≥ 2 年 0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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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 招 募 说 明 书 》 中 列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6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的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参 见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组 织 的 规 定 , 具 体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的 相 关 公 告 。
7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采
用 低 于 柜 台 交 易 方 式 的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并 另 行 公 告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对 基 金 投 资 者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和 转 换 费 率 。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 1 +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或 ,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非 养 老 金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申 购 费 率 为 1 . 5 % ,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 . 0 5 0 0 元 , 则 可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 1 0 , 0 0 0 / ( 1 + 1 . 5 % ) = 9 , 8 5 2 . 2 2 元
申 购 费 用 = 1 0 , 0 0 0 - 9 , 8 5 2 . 2 2 = 1 4 7 . 7 8 元
申 购 份 额 = 9 , 8 5 2 . 2 2 / 1 . 0 5 0 0 = 9 , 3 8 3 . 0 7 份
即 : 该 投 资 者 投 资 1 0 , 0 0 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可 得 到 9 , 3 8 3 . 0 7 份 基 金 份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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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
2 、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
采 用 “ 份 额 赎 回 ” 方 式 , 赎 回 价 格 以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公 式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金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时 间 为 6 个 月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5 %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 . 1 0 0 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总 额 = 1 0 , 0 0 0 × 1 . 1 0 0 0 = 1 1 , 0 0 0 元
赎 回 费 用 = 1 1 , 0 0 0 × 0 . 5 % = 5 5 元
净 赎 回 金 额 = 1 1 , 0 0 0 - 5 5 = 1 0 , 9 4 5 元
3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 并 在 T + 1 日 内 公 告 。 遇 特 殊 情
况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公 式 :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T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T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4 、 申 购 份 额 、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后 ,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计 算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5 、 赎 回 金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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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应 的 费 用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投 资 者 T 日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者 自 T +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
投 资 者 T 日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 正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 + 1
日 为 投 资 者 扣 除 权 益 并 办 理 相 应 的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4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会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申 购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比 例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5 0 % , 或 者 变 相 规 避 5 0 % 集 中 度 的 情 形 时 ;
6 、 申 请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定 的 基 金 总 规 模 、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的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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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第 5 、 6 项 除 外 )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2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依 法 决 定 临 时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3 、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支 付 出
现 困 难 ;
4 、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赎 回 申
请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时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3 项 所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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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投 资 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时 ,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
( 2 )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前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的 前 提 下 ,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每 笔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该 笔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部 分 确 认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并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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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 3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 出 1 0 %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 0 % 以 内 ( 含
1 0 % )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按 前 述 条 款 处 理 , 具 体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
3 、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顺 延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 日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司 网 站 或 代 销 机 构 的 网 点 刊 登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并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并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连 续 2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但
不 得 超 过 2 0 个 工 作 日 ,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告 。
( 十 二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 1 日 , 第 2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3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但 少 于 2 周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4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2 周 , 暂 停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2 周 至 少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1 次 。 暂 停 结 束 ,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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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告 最 近 1 个 工 作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 十 三 ) 基 金 的 转 换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1 年 1 2 月 1 2 日 起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的 数 额 限 制 、 转 换 费 率 等 具 体 规 定 详 见 基 金 转 换 公 告 。
( 十 四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和 经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它 情 况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自 申 请 受 理 日 起 2 个 月 内 办 理 , 并 按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仅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 对 于 因 其
实 质 内 容 违 法 、 违 规 、 虚 假 而 造 成 的 法 律 责 任 , 由 有 关 当 事 人 承 担 。
( 十 五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办 理 转 托 管 的 销 售 机 构 因 技 术 系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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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性 能 限 制 或 其 它 合 理 原 因 , 可 以 暂 停 该 业 务 或 者 拒 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转
托 管 申 请 。
( 十 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1 年 1 2 月 1 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
( 十 七 )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账 户 和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 解 冻 的 业 务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基 金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法 院 判 决 、 裁 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应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 转 出 、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转 托 管 申 请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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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及 其 中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 分 享 其 发 展 和 成 长 的
机 会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中 长 期 稳 定 收 益 。
( 二 ) 投 资 理 念
本 基 金 根 据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主 驱 动 力 向 消 费 驱 动 转 变 的 情 况 , 以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作 为 资 产 配 置 与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的 基 础 , 进 行 主 动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
本 基 金 认 可 的 消 费 主 题 , 包 括 与 个 人 需 求 紧 密 相 关 的 “ 衣 ( 穿 着 ) 、 食
( 饮 食 ) 、 住 ( 居 住 ) 、 行 ( 交 通 与 沟 通 ) 、 康 ( 健 康 ) 、 乐 ( 休 闲 娱 乐 ) ”
六 大 产 业 , 以 及 为 国 民 经 济 向 消 费 驱 动 型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转 型 而 提 供 相 关 配 套
支 持 与 服 务 的 相 关 上 市 公 司 。
消 费 主 题 的 识 别 是 一 个 动 态 的 过 程 , 本 基 金 将 不 断 对 新 的 消 费 需 求 进 行
跟 踪 , 及 时 调 整 消 费 主 题 的 识 别 和 认 定 。
( 三 )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资 产 配 置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3 5 %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8 0 %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消 费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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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类 股 票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 四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采 用 主 题 投 资 方 法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 , 主 要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及 其 中 的 优 势 上 市 公 司 。
1 、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范 畴 的 界 定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行 业 分 类 基 准 是 万 得 资 讯 发 布 的 行 业 分 类 标 准 。 目 前 , W I N D
行 业 划 分 包 括 1 0 个 一 级 行 业 , 2 4 个 二 级 行 业 , 6 2 个 三 级 行 业 和 1 3 5 个 四 级 行 业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的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主 要 包 括 8 个 一 级 行 业 和 1 9 个 二 级 行 业 。
详 见 下 表 。
一 级 行 业 二 级 行 业 三 级 行 业
工 业 运 输
航 空 货 运 与 物 流
航 空
海 运
公 路 与 铁 路 运 输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可 选 消 费
汽 车 与 汽 车 零 部 件
汽 车 零 部 件
汽 车
耐 用 消 费 品 与 服 装
家 庭 耐 用 消 费 品
休 闲 设 备 与 用 品
纺 织 品 、 服 装 与 奢 侈 品
消 费 者 服 务
酒 店 、 餐 馆 与 休 闲
综 合 消 费 者 服 务
媒 体 媒 体
零 售 业
消 费 品 经 销 商
互 联 网 与 售 货 目 录 零 售
多 元 化 零 售
专 营 零 售
日 常 消 费 食 品 与 主 要 用 品 零 售 食 品 与 主 要 用 品 零 售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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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 饮 料 与 烟 草
饮 料
食 品
烟 草
家 庭 与 个 人 用 品
家 庭 用 品
个 人 用 品
医 疗 保 健
医 疗 保 健 设 备 与 服 务
医 疗 保 健 设 备 与 用 品
医 疗 保 健 提 供 商 与 服 务
医 疗 保 健 技 术
制 药 、 生 物 科 技 与 生 命 科 学
生 物 科 技
制 药
生 命 科 学 工 具 与 服 务
金 融
银 行
商 业 银 行
互 助 储 蓄 银 行 与 抵 押 信 贷
多 元 金 融
多 元 金 融 服 务
消 费 信 贷
资 本 市 场
保 险 保 险
房 地 产
房 地 产 投 资 信 托
房 地 产 管 理 与 开 发
信 息 技 术
软 件 与 服 务
互 联 网 软 件 与 服 务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软 件
技 术 硬 件 与 设 备
通 信 设 备
电 脑 与 外 围 设 备
电 子 设 备 、 仪 器 和 元 件
办 公 电 子 设 备
电 信 服 务 电 信 服 务
多 元 电 信 服 务
无 线 电 信 服 务
公 用 事 业 公 用 事 业
电 力
燃 气
复 合 型 公 用 事 业
水 务
独 立 电 力 生 产 商 与 能 源 贸 易 商
如 果 万 得 资 讯 调 整 或 停 止 行 业 分 类 , 或 者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更 适 当 的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划 分 标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的 界 定 方 法 进 行 调 整 。
2 、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方 式 。 在 资 产 配 置 中 ,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虑 如 下 因 素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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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 观 经 济 , 包 括 国 际 经 济 和 国 内 经 济 等 , 判 断 经 济 周 期 是 否 处 于 衰 退 、
复 苏 、 过 热 和 滞 胀 阶 段 , 通 过 投 资 时 钟 , 确 定 阶 段 性 较 优 资 产 。
政 策 层 面 , 包 括 宏 观 政 策 ( 货 币 和 财 政 政 策 ) 松 紧 、 区 域 经 济 扶 持 政 策
力 度 、 资 本 市 场 相 关 政 策 和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政 策 等 。
市 场 估 值 , 包 括 市 场 的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估 值 水 平 、 不 同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水 平 和 相 对 吸 引 力 等 。
市 场 情 绪 , 包 括 市 场 成 交 量 、 股 票 账 户 新 增 开 户 数 、 持 仓 账 户 数 及 其 他
反 映 投 资 者 情 绪 的 技 术 指 标 。
本 基 金 将 深 入 分 析 上 述 四 方 面 的 情 况 , 通 过 对 各 种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增
加 该 阶 段 下 市 场 表 现 优 于 其 他 资 产 类 别 的 资 产 的 配 置 , 减 少 市 场 表 现 相 对 较
差 的 资 产 类 别 的 配 置 , 以 规 避 或 分 散 市 场 风 险 , 提 高 基 金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
3 、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8 0 %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 类 股 票 。
本 基 金 对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内 的 个 股 将 采 用 定 量 分 析 与 定 性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选 择 其 中 具 有 优 势 的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投 资 。
( 1 ) 定 量 分 析
本 基 金 通 过 综 合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优 势 、 财 务 优 势 和 估 值 优 势 来 进 行 个
股 的 筛 选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成 长 指 标 包 括 : 总 资 产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增 长 率 、 销 售 毛 利 率 变 化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存 货 周 转 率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财 务 指 标 包 括 :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 销 售 毛 利 率 、 总 资 产 周 转 率 、
利 息 保 障 比 率 、 经 营 活 动 净 收 益 / 利 润 总 额 、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现 金 流 量 / 营 业 收
入 。
本 基 金 考 察 的 估 值 指 标 包 括 : 企 业 价 值 / 销 售 收 入 、 企 业 价 值 / 息 税 折 旧 摊
销 前 利 润 、 自 由 现 金 流 、 市 盈 率 、 市 净 率 、 市 盈 率 / 增 长 率 等 。
通 过 归 一 化 等 量 化 处 理 , 对 入 选 的 上 市 公 司 按 照 其 在 每 项 指 标 的 高 低 顺 序
进 行 打 分 , 得 到 一 个 标 准 化 的 指 标 分 数 。 再 将 指 标 分 数 进 行 等 权 相 加 , 得 到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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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个 总 分 。 按 照 总 分 的 高 低 进 行 排 序 , 选 取 排 名 靠 前 的 股 票 。
( 2 ) 定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实 地 调 研 等 方 法 , 综 合 考 察 评 估 公 司 的 管 理 水 平 , 并 坚 决
规 避 那 些 管 理 水 平 差 的 公 司 , 以 确 保 最 大 程 度 地 规 避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主 要 通 过 以 下 六 个 方 面 对 上 市 公 司 管 理 水 平 进 行 评 估 :
1 ) 长 期 战 略 规 划 和 管 理 目 标 是 否 符 合 行 业 发 展 趋 势 和 国 家 扶 持 政 策 ;
2 ) 盈 利 模 式 的 正 确 性 和 管 理 层 的 执 行 力 , 是 否 能 够 通 过 有 效 措 施 保 持 市
场 份 额 的 稳 固 和 提 升 ;
3 ) 大 股 东 、 管 理 层 与 股 东 利 益 的 一 致 性 , 激 励 机 制 的 落 实 情 况 ;
4 ) 内 部 控 制 与 权 利 制 衡 , 诚 信 与 透 明 度 ;
5 ) 前 瞻 性 和 创 新 能 力 ;
6 ) 与 上 游 供 应 商 和 下 游 客 户 的 关 系 的 和 谐 度 。
4 、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债 券 投 资 以 降 低 组 合 总 体 波 动 性 从 而 改 善 组 合 风 险 构 成 为 目 的 ,
在 对 利 率 走 势 和 债 券 发 行 人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于 国 债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可 转 债 、 央 票 、 短 期 融 资 券 以 及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在 获 取 较 高 利 息 收 入 的 同 时 兼 顾 资 本 利 得 , 谋 取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通 过 数 量 分 析 , 在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 到 期 收 益 率 基 本 接 近 的 同 类
债 券 之 间 , 确 定 最 优 个 券 。 个 券 选 择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1 ) 相 对 价 值 原 则
属 性 相 近 的 单 个 债 券 , 选 择 收 益 率 较 高 的 券 种 ; 在 收 益 率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
选 择 风 险 ( 久 期 ) 较 低 的 券 种 。 对 二 者 都 相 近 的 券 种 , 根 据 凸 性 , 选 择 凸 性
较 大 的 券 种 。
( 2 ) 流 动 性 原 则
收 益 率 、 剩 余 期 限 、 久 期 和 凸 性 基 本 类 似 的 券 种 , 市 场 表 现 有 时 差 别 明
显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避 免 波 动 性 过 大 的 券 种 , 选 择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券 种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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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为 :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指 数 涨 跌 幅 × 8 0 % +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涨 跌 幅 × 2 0 %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3 5 % , 从 长 期 看 , 本 基 金 股 票 资 产 平 均 配 置 比 例 为 8 0 % , 债 券 资 产 的 平 均
配 置 比 例 为 2 0 % 。 因 此 , 业 绩 基 准 中 的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基 本 可 反 映 出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本 基 金 股 票 部 分 主 要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 行 业 股 票 , 组 合 的 业 绩 基 准 采 用 中
证 内 地 消 费 指 数 , 债 券 组 合 的 业 绩 基 准 采 用 中 国 债 券 总 指 数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时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 和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1 、 依 据 投 资 研 究 人 员 对 国 内 宏 观 经 济 、 政 策 、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的 综 合
分 析 研 究 进 行 决 策 ;
2 、 依 据 对 国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表 现 、 活 跃 程 度 和 发 展 趋 势 的 判 断 进 行
决 策 ;
3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决 策 ;
4 、 风 险 控 制 贯 穿 投 资 过 程 各 环 节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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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为 明 确 投 资 各 环 节 的 业 务 职 责 , 防 范 投 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立 规 范 的
投 资 流 程 。
1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确 定 股 票 / 债 券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 形 成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决 议 。
2 、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 个 股 、 行 业 选 择 、 数 量 化 投 资 方 案 , 为 基
金 经 理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提 供 投 资 参 考 依 据 。
3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在 研 究 部 和 金 融 工 程 部 提 出
的 方 案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4 、 交 易 部 依 据 基 金 经 理 的 指 令 , 执 行 交 易 , 交 易 进 行 过 程 中 , 交 易 员
及 时 反 馈 市 场 信 息 。
5 、 风 险 管 理 部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进 行 跟 踪 、 评 估 、 控 制 ,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绩 效 进 行 分 析 。
( 九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将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 3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 5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 6 ) 本 基 金 投 资 权 证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的 总 金 额 , 不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5 % ,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的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同 一 权 证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 8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 9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 1 0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 1 1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非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 1 ) - ( 3 ) 、 ( 6 ) 、 ( 7 ) 、( 1 0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 4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 十 )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 承 销 证 券 ;
2 、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但 是 国 务 院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 的 股 票 或 者 债 券 ;
6 、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7 、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8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9 5
4 、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
( 十 二 ) 基 金 的 融 资 、 融 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
( 十 三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所 载 数 据 截 至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 本 报 告 中 所 列 财 务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1 、 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截 至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为 3 5 5 , 4 3 6 , 4 4 1 . 2 3 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 . 3 8 9 元 , 累 计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2 . 5 9 9 元 。 其 资 产 组 合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项 目 金 额 ( 元 ) 占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比 例 ( % )
1 权 益 投 资 3 1 2 , 1 2 8 , 1 4 3 . 5 9 8 7 . 4 6
其 中 : 股 票 3 1 2 , 1 2 8 , 1 4 3 . 5 9 8 7 . 4 6
2 基 金 投 资 - -
3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 -
其 中 : 债 券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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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 金 属 投 资 - -
5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 -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合 计 4 1 , 5 9 7 , 5 2 2 . 0 0 1 1 . 6 6
8 其 他 资 产 3 , 1 5 2 , 4 1 8 . 9 5 0 . 8 8
9 合 计 3 5 6 , 8 7 8 , 0 8 4 . 5 4 1 0 0 . 0 0
2 、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 类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代
码
行 业 类 别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 -
B 采 矿 业 5 2 , 6 4 6 , 1 3 9 . 1 5 1 4 . 8 1
C 制 造 业 2 2 5 , 7 9 6 , 0 8 4 . 9 7 6 3 . 5 3
D
电 力 、 热 力 、 燃 气 及 水 生 产 和 供
应 业
- -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 -
G 交 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1 0 , 3 2 9 , 4 2 6 . 1 7 2 . 9 1
H 住 宿 和 餐 饮 业 - -
I
信 息 传 输 、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2 3 , 2 2 2 , 1 5 0 . 3 0 6 . 5 3
J 金 融 业 1 3 4 , 3 4 3 . 0 0 0 . 0 4
K 房 地 产 业 - -
L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 -
M 科 学 研 究 和 技 术 服 务 业 - -
N 水 利 、 环 境 和 公 共 设 施 管 理 业 - -
O 居 民 服 务 、 修 理 和 其 他 服 务 业 - -
P 教 育 - -
Q 卫 生 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 -
S 综 合 - -
合 计 3 1 2 , 1 2 8 , 1 4 3 . 5 9 8 7 . 8 2
3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 细
序
号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数 量 ( 股 ) 公 允 价 值 ( 元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 % )
1 0 0 0 7 2 3 美 锦 能 源 3 , 5 8 1 , 9 0 0 3 3 , 0 6 0 , 9 3 7 . 0 0 9 . 3 0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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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 0 0 5 4 7 山 东 黄 金 7 0 6 , 1 0 0 2 1 , 9 4 5 , 5 8 8 . 0 0 6 . 1 7
3 0 0 2 7 3 3 雄 韬 股 份 8 5 7 , 0 3 2 2 0 , 8 5 1 , 5 8 8 . 5 6 5 . 8 7
4 6 0 0 4 8 9 中 金 黄 金 2 , 3 9 3 , 4 0 0 2 0 , 4 6 3 , 5 7 0 . 0 0 5 . 7 6
5 0 0 2 6 4 8 卫 星 石 化 1 , 2 6 7 , 1 0 0 1 8 , 7 2 7 , 7 3 8 . 0 0 5 . 2 7
6 0 0 2 6 3 9 雪 人 股 份 1 , 4 2 9 , 7 1 1 1 6 , 0 9 8 , 5 4 5 . 8 6 4 . 5 3
7 0 0 2 2 4 9 大 洋 电 机 2 , 2 5 2 , 3 6 6 1 2 , 3 6 5 , 4 8 9 . 3 4 3 . 4 8
8 6 0 3 5 1 7 绝 味 食 品 2 4 2 , 9 0 0 1 1 , 9 5 5 , 5 3 8 . 0 0 3 . 3 6
9 6 0 1 1 3 8 工 业 富 联 7 8 0 , 0 3 6 1 1 , 4 9 2 , 8 7 6 . 2 8 3 . 2 3
1 0 6 0 1 6 7 8 滨 化 股 份 1 , 5 6 6 , 3 6 0 1 0 , 7 2 9 , 5 6 6 . 0 0 3 . 0 2
4 、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 种 分 类 的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5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债 券 。
6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7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贵 金 属 。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权 证 。
9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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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指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
( 2 )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
1 0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 1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政 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 2 )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国 债 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 3 ) 本 期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评 价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本 基 金 不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
1 1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 1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没 有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本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 况 。
( 2 ) 报 告 期 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没 有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 股 票 。
( 3 ) 截 至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资 产 项 目 构 成 如 下 :
序 号 名 称 金 额 ( 元 )
1 存 出 保 证 金 2 0 3 , 9 1 7 . 9 6
2 应 收 证 券 清 算 款 -
3 应 收 股 利 -
4 应 收 利 息 9 , 5 7 1 . 0 5
5 应 收 申 购 款 2 , 9 3 8 , 9 2 9 . 9 4
6 其 他 应 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 他 -
9 合 计 3 , 1 5 2 , 4 1 8 . 9 5
( 4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明 细
本 基 金 本 报 告 期 末 未 持 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 可 转 换 债 券 。
( 5 )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 股 票 中 存 在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的 说 明
序 股 票 代 码 股 票 名 称 流 通 受 限 部 分 的 占 基 金 资 产 流 通 受 限 情 况 说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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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公 允 价 值 ( 元 ) 净 值 比 例
( % )
明
1 6 0 1 1 3 8 工 业 富 联 2 4 6 , 5 9 1 . 2 8 0 . 0 7 新 股 锁 定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十 、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的 比 较 ( 截 止 日 期
2 0 1 9 年 3 月 3 1 日 ) :
阶 段
净 值 增
长 率 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 0 1 1 . 1 1 . 0 9 - 2
0 1 1 . 1 2 . 3 1
- 0 . 2 0 % 0 . 1 1 % - 1 0 . 5 9 % 0 . 9 6 % 1 0 . 3 9 % - 0 . 8 5 %
2 0 1 2 . 0 1 . 0 1 - 2
0 1 2 . 1 2 . 3 1
9 . 7 2 % 1 . 2 4 % 1 . 4 3 % 1 . 0 2 % 8 . 2 9 % 0 . 2 2 %
2 0 1 3 . 0 1 . 0 1 - 2
0 1 3 . 1 2 . 3 1 2 5 . 3 1 % 1 . 8 1 % 5 . 7 5 % 1 . 0 3 % 1 9 . 5 6 % 0 . 7 8 %
2 0 1 4 . 0 1 . 0 1 - 2
0 1 4 . 1 2 . 3 1 4 8 . 7 4 % 1 . 5 0 % 1 5 . 3 2 % 0 . 9 4 % 3 3 . 4 2 % 0 . 5 6 %
2 0 1 5 . 0 1 . 0 1 - 2
0 1 5 . 1 2 . 3 1 4 7 . 1 6 % 3 . 1 6 % 2 1 . 0 8 % 1 . 9 6 % 2 6 . 0 8 % 1 . 2 0 %
2 0 1 6 . 0 1 . 0 1 - 2
0 1 6 . 1 2 . 3 1
- 1 8 . 9 3
% 1 . 9 1 % - 4 . 1 6 % 1 . 1 9 %
- 1 4 . 7 7
% 0 . 7 2 %
2 0 1 7 . 0 1 . 0 1 - 2
0 1 7 . 1 2 . 3 1 3 7 . 4 2 % 1 . 0 7 % 3 8 . 1 0 % 0 . 7 9 % - 0 . 6 8 % 0 . 2 8 %
2 0 1 8 . 0 1 . 0 1 - 2
0 1 8 . 1 2 . 3 1
- 3 5 . 2 6
% 1 . 4 1 % - 2 0 . 2 5 % 1 . 3 6 %
- 1 5 . 0 1
% 0 . 0 5 %
2 0 1 9 . 0 1 . 0 1 - 2
0 1 9 . 0 3 . 3 1 3 1 . 7 0 % 1 . 4 0 % 2 6 . 2 0 % 1 . 3 0 % 5 . 5 0 % 0 . 1 0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起 至 今
1 8 5 . 3 2
% 1 . 8 1 % 7 8 . 3 8 % 1 . 2 4 %
1 0 6 . 9 4
% 0 . 5 7 %
注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为 2 0 1 1 年 1 1 月 9 日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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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处 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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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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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相 关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 二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
( 三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依 法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及 其 他 基 金 资 产 。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
( 1 )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上 市 流 通 股 票 按 估 值 日 其 所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未 上 市 股 票 的 估 值 :
①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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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进 行 估 值 ;
④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且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3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2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4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2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 1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2 )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且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3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4 ) 交 易 所 以 大 宗 交 易 方 式 转 让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
( 5 )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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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 6 )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
( 7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6 ) 小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 素 基 础 上 形 成 的 债 券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8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3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
( 1 ) 基 金 持 有 的 权 证 , 从 持 有 确 认 日 起 到 卖 出 日 或 行 权 日 止 , 上 市 交
易 的 权 证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该 权 证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 2 )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 3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以 及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 4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本 项 第 ( 1 )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 ( 1 ) - ( 3 )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 5 ) 国 家 有 最 新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4 、 当 本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5 、 其 他 有 价 证 券 等 资 产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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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 将 估 值 结 果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 时 间 、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签 章 返 回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予 以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 差 错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差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 受 损 方 ” )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2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1 ) 差 错 已 发 生 ,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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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 2 )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 3 )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 4 )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如 果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有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 7 )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
3 、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 1 )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 2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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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 估 ;
( 3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 4 )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 并 就 差 错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4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差 错 处 理 的 原 则 和 方 法
(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2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 . 5 %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
(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
①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 执 行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其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0 %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5 0 % ;
③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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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④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申 购 或 赎 回 金
额 等 )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正 常 的 复 核 程 序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付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 4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交 易
时 ;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5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将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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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股 票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3 )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7 ) 项 、 权 证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4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2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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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1 、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 、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 0 次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 0 % ;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5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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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 分 配 时 间 、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1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确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公 告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时 间 不 超 过 1 5 个 工
作 日 。 在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 划 付 。
3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 依 照 《 业 务 规 则 》 执 行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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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4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5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
6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
7 、 基 金 财 产 拨 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8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 二 )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按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
( 三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管 理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管 理 费 率 为 1 . 5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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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法 如 下 :
H = E × 年 托 管 费 率 ÷ 当 年 天 数 , 本 基 金 年 托 管 费 率 为 0 . 2 5 %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 上 述 ( 一 ) 中 3 到 7 项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 列 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 金 费 用 。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 信 息 披 露 费 等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收 取 认 购 费 的 , 可 以 从 认 购 费
中 列 支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刊 登 公 告 。
( 六 ) 基 金 税 收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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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 一 )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1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
2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每 年 的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
3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的 会 计 制 度 ;
5 、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 独 立 核 算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分 别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
( 二 ) 基 金 的 审 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
2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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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等 媒 介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时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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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3 日
前 , 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 1 )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等 内 容 。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 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 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 2 )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 3 )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
2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3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4 、 基 金 开 始 申 购 、 赎 回 公 告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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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申 购 开 始 日 、 赎 回 开 始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申 购 赎 回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6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和 书 面 报 告 两 种 方 式 。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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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利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文 件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 流 动 性 风 险 分 析 等 。
7 、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 2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 3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 4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 7 )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 8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5 0 % ;
( 1 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 0 % ;
( 1 1 ) 涉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
( 1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 1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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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 1 4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 1 5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 1 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 1 7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0 . 5 % ;
( 1 8 )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 1 9 ) 基 金 变 更 、 增 加 或 减 少 销 售 代 理 机 构 ;
( 2 0 ) 基 金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 2 1 )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
( 2 2 ) 本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 2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 2 4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2 5 )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
( 2 6 )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 2 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 2 8 )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进 行 估 值 ;
( 2 9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8 、 澄 清 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 会 议 形 式 、 审 议 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等 事 项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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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不 依 法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 召 集
人 应 当 履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1 0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 ,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报 刊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复 制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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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 示
基 金 风 险 按 来 源 主 要 分 为 系 统 性 风 险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和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 本 基 金 本 着 科 学 、 严 谨 的 原 则 , 对 风 险 的 识 别 、 评 估 和 控
制 的 全 过 程 进 行 管 理 。
( 一 ) 系 统 性 风 险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股 票 、 债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风 险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利 率 风 险 、 购
买 力 风 险 等 。
1 、 政 策 风 险 。 指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和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的 影 响 ,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经 济 运 行 周 期 性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的 基 本 面 产 生 影 响 ,
导 致 证 券 价 格 变 化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直 接 导 致 股 票 市 场 及 债 券 市 场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变 动 ,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状 况 , 以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水 平 。 上 述 变 化 将 直 接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和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4 、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的
购 买 力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5 、 汇 率 风 险 。 汇 率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所 投 资 证 券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
6 、 其 它 风 险 。 因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产 生 的 风 险 。
( 二 )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是 指 单 个 证 券 特 有 的 风 险 , 包 括 企 业 的 信 用 风 险 、 经 营 风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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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 财 务 风 险 等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 务 状 况 、 市 场
前 景 、 行 业 竞 争 能 力 、 技 术 更 新 、 研 究 开 发 、 人 员 素 质 等 ,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股 票 和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经 营 不 善 , 导 致 其 股 票 价
格 下 跌 、 股 息 、 红 利 减 少 , 或 者 存 在 所 投 资 的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人 无 法 按 时 偿 付
本 息 , 从 而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基 金 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以 及 严 格 的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机 制 来 分 散 或 者 规
避 这 种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 三 )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风 险 ,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 管 理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交 易 风 险 、 运 营 风 险 及 道 德 风 险 。
1 、 基 金 产 品 风 险
本 基 金 作 为 主 动 型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 在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中 股 票 仓 位 保 持 在
3 0 % - 8 0 % 之 间 , 债 券 资 产 ( 含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仓 位 保 持 在 2 0 %
- 7 0 % 之 间 , 因 此 本 基 金 兼 有 受 股 票 市 场 和 债 券 市 场 影 响 的 风 险 。
2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主 观 因 素 的 限 制 而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或 者 由 于 基 金 数 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 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偏
离 业 绩 基 准 的 风 险 。 对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 如 基 金 经 理 ) 的 依 赖 也 可 能 产 生 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 , 也 构 成 了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风 险 。
3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为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基 金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而 不 断 波 动 。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难 以 按
照 预 先 期 望 的 价 格 变 现 , 而 导 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流 动 性 不 足 ; 或 者 投 资 组 合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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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的 证 券 由 于 外 部 环 境 影 响 或 基 本 面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而 导 致 流 动 性 降 低 ,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损 失 , 从 而 产 生 流 动 性 风 险 。
1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安 排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章 节 。
2 、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 1 ) 投 资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 单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 上 述 资 产 的 投 资 市
场 主 要 为 证 券 交 易 所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规 范 型 交 易 场
所 , 正 常 情 况 下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控 , 当 发 生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及 时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 2 ) 投 资 行 业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评 估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将 在 综 合 考 虑 宏 观 因 素 、 行 业 基 本 面 及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的 前 提 下 灵 活 地 进 行 行 业 配 置 , 同 时 本 基 金 基 于 分 散 投 资 的 原 则 , 不
以 投 资 于 某 一 单 一 行 业 为 投 资 目 标 , 在 行 业 和 个 券 方 面 未 有 高 集 中 度 的 特 征 ,
受 到 投 资 行 业 所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影 响 较 小 。
( 3 ) 投 资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和 非 上 市 交 易 的 股 票 、 债 券 及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需 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比 例 , 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综 上 所 述 ,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良 好 ,
流 动 性 风 险 相 对 可 控 。 当 发 生 极 端 市 场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及 时 启 动 流 动 性 风 险 应 对 措 施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
3 、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措 施
当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内 部 决 策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将 运 用 多 种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对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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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应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延 缓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 3 )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 4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措 施 。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中 “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的 相 关 内 容 。
4 、 实 施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的 情 形 、 程 序 及 对 投 资 者 的 潜 在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 在 确 保 投 资 者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的 前 提 下 ,
可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综 合 运 用 各 类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工 具 , 对
赎 回 申 请 等 进 行 适 度 调 整 , 作 为 特 定 情 形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的 辅
助 措 施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1 ) 延 期 办 理 巨 额 赎 回 申 请
具 体 措 施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中“ ( 十 一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的 相 关 内 容 。
( 2 )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上 述 具 体 措 施 ,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中 “ ( 十 )
暂 停 赎 回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 的 相 关 内 容 。
( 3 ) 收 取 短 期 赎 回 费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 . 5 %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 4 )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0 %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 并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
( 5 ) 摆 动 定 价
当 基 金 发 生 大 额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自 律 组 织 规 定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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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本 基 金 出 现 上 述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满 足 所 有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 投 资 者 收 到 赎 回 款 项 的 时 间 也 可 能 晚 于 预 期 或 可 能 增 加 投 资 者 赎 回 的
成 本 。
4 、 交 易 风 险
由 于 交 易 权 限 或 业 务 流 程 设 置 不 当 导 致 交 易 执 行 流 程 不 畅 通 , 交 易 指 令
的 执 行 产 生 偏 差 或 错 误 ; 或 者 由 于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能 及 时 准 确 执 行 交 易 指
令 , 事 后 也 未 能 及 时 通 知 相 关 人 员 或 部 门 ; 或 者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未
能 履 约 导 致 基 金 利 益 的 直 接 损 失 。
5 、 运 营 风 险
由 于 运 营 系 统 ( 网 络 系 统 、 计 算 机 、 交 易 软 件 等 ) 发 生 技 术 故 障 等 情 况 ,
而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 注 册 登 记 、 清 算 交 收 等 指 令 ; 由 于 操 作
过 程 效 率 低 下 或 人 为 错 误 产 生 的 操 作 风 险 。
6 、 道 德 风 险
因 业 务 人 员 行 为 违 规 产 生 的 道 德 风 险 , 如 内 幕 交 易 、 欺 诈 等 。
( 四 ) 本 基 金 特 有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消 费 主 题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 主 要 股 票 投 资 范 围 具 有 一 定 的 行 业
集 中 性 和 相 关 性 , 由 此 而 来 的 行 业 配 置 风 险 也 是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一 个 重 要 风 险
来 源 。
( 五 )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等 机 构
无 法 正 常 工 作 , 从 而 有 影 响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按 正 常 时 限 完 成 的 风 险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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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内 容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并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之 日 起 生 效 。
2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经 修 订 的 基 金 合 同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 4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二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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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 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 1 )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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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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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 依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4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决 定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 管 理 费 和 赎 回 费 之 外 的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和 转 换 申 请 ;
7 ) 自 行 担 任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8 )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销 售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9 )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 0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1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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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 2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依 法
为 基 金 融 资 、 融 券 ;
1 3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由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册 登 记 事 宜 ;
2 )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9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 0 ) 按 规 定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及 时 、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1 )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 2 ) 编 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 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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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义 务 ;
1 4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 5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 6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 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 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0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 1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 2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 3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4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 6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 7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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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义 务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4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6 )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 按 规 定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8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名 册 登 记 、 账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拨 、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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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不 少 于
1 5 年 ;
1 0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
1 1 )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 2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
1 3 )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 4 )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 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 6 )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7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 8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履 行 其 义 务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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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 9 )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 0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2 1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银 监 会 ,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 2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2 3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义 务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 1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 依 法 转 让 或 者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7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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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份 额 代 销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 2 )根 据 《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费 用 ;
3 )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处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4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 不 因 基 金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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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召 开 事 由
(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5 )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事 程 序 ;
6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以 及 赎 回 费 率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等 其 他 事 项 ;
1 0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 2 )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2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5 )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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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 以 上 含 本 数 , 下 同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 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 0 日 内 召 开 。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 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4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 负 责 选 择 确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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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 会 议 形 式 ;
4 ) 议 事 程 序 ;
5 )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6 )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 表 决 方 式 ;
8 )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 0 )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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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 1 ) 会 议 方 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
2 )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 但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
3 )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4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5 )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 2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经 核 对 、 汇 总 ,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含
5 0 % , 下 同 ) ;
②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等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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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3 0 日 后 ) 和 地 点 , 但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2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①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②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参 加 收 取 和 统 计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③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 0 % 以 上 ;
④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登 记 注 册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 ( 至 少 应 在 3 0 日 后 )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6 、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 1 )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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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也 可 以 在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临 时 提 案 ,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5 日 提
交 召 集 人 。 召 集 人 对 于 临 时 提 案 应 当 在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临 时 提 案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3 )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包 括 临 时 提 案 )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审 议 。
4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 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 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最 迟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3 0 日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 0 日 的 间 隔 期 。
( 2 ) 议 事 程 序
1 ) 现 场 开 会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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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 0 %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 身 份 证 号 码 、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等 事 项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 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第 2 日 在 公 证 机 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7 、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 0 %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2 )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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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
( 4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 决 。
8 、 计 票
( 1 ) 现 场 开 会
1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3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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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会 议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
( 2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监 督 计 票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效 力 及 表 决 结 果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召 集 人 , 由 召 集 人 邀 请 无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 监 督 计 票 人 员 。
9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并 在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
(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定 。
( 3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
( 4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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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关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三 )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 由 、 程 序 以 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方 式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的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而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 4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2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
2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
3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1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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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价 和 变 现 ;
4 )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审 计 ;
6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7 ) 将 基 金 清 算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 ) 公 布 基 金 清 算 报 告 ;
9 )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 3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 4 ) 基 金 财 产 按 下 列 顺 序 清 偿 :
1 ) 支 付 清 算 费 用 ;
2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未 按 前 款 1 ) - 3 ) 项 规 定 清 偿 前 , 不 分 配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 5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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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 5 年 以 上 。
( 四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为 北
京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基 金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五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及 内 容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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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2 9 0 5 - 2 9 0 8 室 及
3 0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 8 号 2 9 0 5 - 2 9 0 8 室 及 3 0 层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皓 鹏
成 立 日 期 : 2 0 0 4 年 3 月 1 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 2 0 0 4 ] 2 4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外 合 资 )
注 册 资 本 : 1 . 4 6 6 6 6 7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它 业 务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 9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8 号 凯 晨 世 贸 中 心 东 座 九 层
邮 政 编 码 : 1 0 0 0 3 1
法 定 代 表 人 : 周 慕 冰
成 立 时 间 : 2 0 0 9 年 1 月 1 5 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 1 9 9 8 ] 2 3 号
注 册 资 本 : 3 2 , 4 7 9 , 4 1 1 . 7 万 元 人 民 币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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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结 汇 、 售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代 理 资 金 清 算 ; 各 类 汇 兑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贷 款 承 诺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 汇 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 行 、 买 卖 或 代 理 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外 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自 营 、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 币 兑 换 ;
外 汇 担 保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企 业 、 个 人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存 管 业 务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企 业 年 金 托 管 业 务 ;
产 业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 代 理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 电 话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交 易
业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 核 查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合 同 明 确 约 定 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和 交 易 对 手
库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 定 进 行 监 督 , 对 存 在 疑 义 的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创 业 板 、 中 小 板 以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权 证 以 及 法 律 、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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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6 0 % - 9 5 % , 债 券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0 % - 3 5 %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 % - 3 % ,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 基 金 8 0 % 以 上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于 消 费 主 题 类 股 票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 融 资 、 融 券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下 述 比 例 和 调 整 期 限 进 行 监 督 :
1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票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2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 包 括 开 放 式 基 金 以 及 处 于 开 放 期 的 定 期 开 放 基 金 )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1 5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 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 票 ,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可 流 通 股 票 的 3 0 % ;
3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 0 %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4 )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5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 0 %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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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 0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 0 % ;
7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前 述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0 %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 商 , 可 对 以 上 比 例 进 行 调 整 ;
9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 5 %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不 符 合 前 款 所 规 定 比 例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主 动
新 增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 0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 一 致 ;
1 1 ) 本 基 金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中 有 关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 投 资 比 例 的
规 定 ;
1 2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1 ) - 3 ) 项 、 5 ) - 6 ) 项 、 8 ) 项 以 及 1 1 )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 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条 款 中 , 若 属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则 当 法 律 法 规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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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投 资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限 制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本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九 项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关 联 交 易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有 关 关 联 方 交
易 证 券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责 任 确 保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 并 负 责 及 时 将 更 新 后 的 名 单 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成 交 的 关 联 交 易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前 已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仍 无 法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而 只 能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进 行 事 后 结 算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 并 应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理 由 , 在 与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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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交 易 前 3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但 不 承
担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损 失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监
督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应 符 合 如 下 规 定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 准 确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 严 格 审 查 、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 账 户 资 料 、 投 资 指 令 、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开 展 基 金 存 款 业 务 时 , 应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 各 项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的 行 为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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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内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 算 。
( 6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
1 )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2 )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与 上 文 所 述 的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并 不 完 全 一 致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3 )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定 相 关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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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基 金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合 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基 金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4 )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提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有 关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相 关 信 息 , 具 体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文
件 ( 如 有 ) :
拟 发 行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监 管 机 构 的 批 准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承 销 商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复 印 件 、 缴 款 通 知 书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划 款 账 号 、 划 款 金 额 、 划 款 时 间 文 件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过 程 中 , 如 认 为
因 市 场 出 现 剧 烈 变 化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具 体 投 资 行 为 可 能 对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较 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和 整 改 , 并 做 出 书 面 说 明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事 先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其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并
确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 限 证 券 登 记 存
管 问 题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责 任 与
损 失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7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送 相 关 数 据 或
者 报 送 了 虚 假 的 数 据 , 导 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履 行 托 管 人 职 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后 果 。 除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协 议 履 行 职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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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外 , 因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产 生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协 议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后 不 承 担 上 述 损 失 。
( 8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9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 1 0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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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 三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1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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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合 法 程 序 作
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及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资
(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或 2 名 以 上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 有 效 。
(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 宜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提 供 充 分 协 助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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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 的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
( 3 ) 基 金 资 金 帐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4 )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 5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 支 付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
(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
(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
( 4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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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 5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 规 定 。
5 、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6 、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 2 )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办
理 。
7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有 价 凭 证 等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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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期 限 为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 5 年 。
( 四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复 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后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 . 0 0 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
2 、 复 核 程 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外 公 布 。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登 记 与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 0 日 、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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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提
供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每 年 6 月 3 0
日 和 1 2 月 3 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限 为
1 5 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 六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争 议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
协 商 、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本 协 议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并 从 其 解 释 。
( 七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和 终 止
1 、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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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 1 )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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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潜 在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并 将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 一 ) 持 有 人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敦 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 交
收 等 服 务 。
( 二 ) 交 易 资 料 的 寄 送
1 、 账 户 资 料 :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 T + 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基 金 账 户 开 户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2 、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服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交 易 申 请 被 受 理 的 2 个 工 作
日 后 ( T + 2 日 后 ) , 可 以 到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和 打 印 该 项 交 易 的 确 认 资 料 。 基
金 成 立 后 的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寄 送
包 含 基 金 认 购 确 认 信 息 在 内 的 对 账 单 。
3 、 每 季 度 结 束 后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向 该 季 度 发 生 过 交 易 的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投 资 者 邮 寄 该 季 度 对 账 单 。 每 年 度 结 束 后 3 0 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所 有 定 制 纸 质 对 账 单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寄 送 年 度 对 账 单 。
4 、 对 于 未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统 一 提 供 电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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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对 账 单 (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形 式 , 按 账 户 资 料 完 善 程 度 , 优 先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 。
( 三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服 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2 4 小 时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申 购 与 赎 回 交 易 情 况 查 询 、 基 金 产 品 与 传 真 服 务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 每 周 五 天 , 每 天 不 少 于 8 小 时 的 人 工 热 线 咨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4 0 0 - 8 8 8 - 9 7 8 8 或 0 2 1 - 3 8 7 8 9 7 8 8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对 账 单 寄 送 地 址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 四 ) 网 上 交 易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分 红 方 式 修 改 、 账 户
资 料 修 改 、 交 易 密 码 修 改 、 交 易 申 请 查 询 和 账 户 资 料 查 询 等 各 类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 w w . z h f u n d . c o m 办 理 “ 网 上 开
户 ” 和 “ 网 上 交 易 ” 业 务 , 适 用 银 行 卡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 w w . z h f u n d . c o m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提 供 支 持 其 他 银 行 卡 种 的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本 基 金 已 于 2 0 1 1 年 1 2 月 1 2 日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 基 金 定 投 的 数 额
限 制 、 业 务 规 则 等 请 参 见 基 金 定 投 相 关 公 告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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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信 息 定 制 服 务
基 金 持 有 人 可 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信 、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方 式 按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提 供 信 息 。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电 子 对 账 单 、 每 周 基 金 净 值 、 交 易 确 认
信 息 、 投 资 者 服 务 刊 物 、 分 红 公 告 、 公 司 公 告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要 ,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条 件 、 方 式 和 内 容 。
( 七 ) 投 资 者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留 言 栏 目 、 信 函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网 点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
客 服 热 线 电 话 投 诉 、 电 子 邮 件 投 诉 、 信 函 投 诉 、 网 站 留 言 是 主 要 投 诉
受 理 渠 道 ,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负 责 管 理 投 诉 电 话 、 投 诉 邮 箱 。 现 场
投 诉 和 意 见 簿 投 诉 是 补 充 投 诉 渠 道 , 由 各 代 销 机 构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管
理 。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在 投 诉 送 达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两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做 出 回
复 。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 顺 延 至 下 一 工 作 日 完 成 回 复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邮 箱 : s e r v i c e @ z h f u n d . c o m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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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1 、 2 0 1 8 - 1 1 - 2 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腾
安 基 金 销 售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 、 2 0 1 8 - 1 2 - 0 5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请 投 资 者 及 时 更 新
已 过 期 身 份 证 件 或 者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公 告
3 、 2 0 1 8 - 1 2 - 2 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基 金 定 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4 、 2 0 1 8 - 1 2 - 2 2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2 0 1 8 年 第 2 号 )
5 、 2 0 1 8 - 1 2 - 2 2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 2 0 1 8 年 第 2 号 )
6 、 2 0 1 8 - 1 2 - 2 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基 金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7 、 2 0 1 9 - 0 1 - 0 1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年 度 最 后
一 日 净 值 公 告
8 、 2 0 1 9 - 0 1 - 2 2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8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9 、 2 0 1 9 - 0 1 - 2 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新 增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并 开 通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1 0 、 2 0 1 9 - 0 1 - 3 0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1 1 、 2 0 1 9 - 0 2 - 0 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暂 停 浙 江 金 观 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 基 金 相 关 业 务 的 公 告
1 2 、 2 0 1 9 - 0 2 - 1 5 中 海 基 金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所 持 停 牌 股 票 估 值 调 整 的
公 告
1 3 、 2 0 1 9 - 0 3 - 0 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国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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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 4 、 2 0 1 9 - 0 3 - 2 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基 金 申 购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 5 、 2 0 1 9 - 0 3 - 2 8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8 年 年
度 报 告
1 6 、 2 0 1 9 - 0 3 - 2 8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8 年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1 7 、 2 0 1 9 - 0 4 - 0 1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 8 、 2 0 1 9 - 0 4 - 0 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深 圳
前 海 财 厚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与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1 9 、 2 0 1 9 - 0 4 - 0 4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徽 商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通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业 务 并 参 与
基 金 定 投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0 、 2 0 1 9 - 0 4 - 0 8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新 增 北
京 百 度 百 盈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销 售 机 构 的 公 告
2 1 、 2 0 1 9 - 0 4 - 1 2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与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 购 ( 含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 公 告
2 2 、 2 0 1 9 - 0 4 - 1 8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0 1 9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2 3 、 2 0 1 9 - 0 5 - 0 6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调 整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起 点 金
额 的 公 告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1 7 0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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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处 , 投 资 者 可 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 对 投 资 者 按 上 述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文 本 的
内 容 完 全 一 致 。
投 资 者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 w w . z h f u n d . c o m )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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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 一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1 、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2 、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关 于 申 请 募 集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律 意 见 书 。
5 、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海 消 费 主 题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名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公 告 》 。
6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7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 营 业 执 照 。
8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
( 二 ) 存 放 地 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 三 )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者 可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及 网 站 免 费
查 阅 备 查 文 件 。
中 海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