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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富睿混合C(004512)

海富通富睿混合:海富通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 富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富睿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6 年 5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1173 号文准 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7 年5 月10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类型为契 约型开放式。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的定期 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 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 风险、 流动性风险 、 信用风险、 集中度风 险、 系统性风险、 政策 风险、 退市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 投资者根据海富通 富睿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积极管理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 30%所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 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以 1.00 元发售 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 元发售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 预期风险高 于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等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10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9 年 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6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6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1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2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3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4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7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收 ................................................ 7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1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2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8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97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9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14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6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披露 事项 ................................................. 129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31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32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海富通富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 及《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海 富通 富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海 富通 富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海 富通 富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海富 通 富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 则》 :指 《 海富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 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并不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 定期存 款( 含协 议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 票、流 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法国巴黎资产管理 BE 控股公司 49%。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杨 仓兵 先生 , 董事长。 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 安徽示康药业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 计划资金部总 经理助理、 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 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 任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2018 年5 月至2019 年3 月兼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2019 年3 月至2019 年4 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4 月起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 志强 先生 , 董事, 总 经理, 硕士。 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助理、 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 兼董事会秘书, 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理、 投资总监、 副总经理, 华宝兴 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2017 年 6 月加入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 事、 总经理。2018 年3 月至 2018 年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司执行董事。 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 年2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淑琨 先生 , 董事, 管 理学博士。 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 所长助理、 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 企业及私人客户 服务部副总主持、 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总 经理。 芮 政先 先生 , 董事, 理 学学士。 历任上海警备区教导大队训练处教员, 上海 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务、 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科长、 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0 月起担任海通开 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起至今任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 委委员,2016 年 11 月 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 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 (陶 乐斯) 女士 , 董事, 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 双硕士学位, 曾任职 于东 方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 和欧洲 联合 银行,1996 年 加入法 国巴黎 银行 集团工作,2010 年 3 月至2013 年6 月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首席 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7 月 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 籍,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 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 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 理高级顾问、 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 馨先 生 , 独立董事, 博士。 历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财金系教授及博士生导 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杨 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 ,独 立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国大陆银行 (芝加哥, 台北) 放贷经理, 中华开发金控 (台湾) 资本市场 经理, 国际投资信托 (台湾) 执行副总经理, 美银信托 (香港) 副总经理, 日 本 野村资产管理 (香港) 投资总监, 安泰人寿大 中华地区投资总监, 日本万通人寿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 正东 先生 , 独立董事 , 法律硕士。 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助 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市 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 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 静女 士 , 独立董事, 硕士。 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 中外运 -敦豪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华盛顿 普华 会计 师事务 所(现 普华 永道 )审计 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 高级金融官员, 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级 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理。 2014 年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曹 志刚 先生 , 监事长, 经济学硕士。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 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今 任稽核部副 总经理。2016 年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通 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 (魏 海诺) 先 生 , 监事, 法国籍, 博士。 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 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 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 亚洲金 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 零售部中国代表, 南京银行副行长。 现任法国巴黎银 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 ,CFA。先 后就 职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 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监。 2012 年 11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胡 正万 先生 , 监事, 硕 士。 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 四川省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2015 年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奚 万荣 先生 ,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 历任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海南省建行秀英分行会计主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事、监察稽核总监、总经理助理。2015 年7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富 诚海富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 网雄 先生 , 副总经理 , 硕士。 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 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 年 4 月 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至 2006 年4 月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 2006 年 4 月起任财务 总监。2013 年 4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18 年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何 树方 先生 , 副总经理 , 博士。 历任山东济宁 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 北克蒙 特利尔 大学 研究 助理( 兼职) ,魁 北克 公共退 休金管 理投 资公 司分析 师、 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 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 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陈 轶平 先生 ,博士,CFA。历任 Mariner Investment Group LLC 数量金融分 析师、 瑞银企业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交易组合研究支持部副董事, 2011 年 10 月加入海富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债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现金管 理部副总监、债券基金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投资副总监。2013 年 8 月起任海 富通货币基金经理。 2014 年8 月起兼任海富通季季增利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4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 ETF (现为海富通上证城投债 ETF) 基金 经理。2015 年12 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经理。2015 年12 月至2017 年9 月兼任海富通稳进增利债券 (LOF) 基金经理。2016 年4 月起兼任海富通一 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任海 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丰 一年定开债券 (现为海富通 瑞丰债券) 基金经理。2016 年8 月至2017 年11 月兼任海富通瑞益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美 元债(QDII)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起兼任 海富通上证周期产业债 ETF 基金经 理。2017 年2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3 月至2018 年6 月兼 任海富通富源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3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合纯债基金经理。 2017 年 5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 睿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海富通 瑞福一年定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开债券 (现为海富通 瑞福债券) 、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兼任 海富通欣悦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 兼 任海富通恒 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兼任海 富通上证 10 年期地方 政府债 ETF 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弘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9 年1 月起兼 任海富通上清所短融债券基金经理。 杜晓海先生, 硕 士 。 历 任 Man-Drapeau Research 金 融 工 程 师 ,American Bourses Corporation 中国区总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量分析师、高 级定量分析师、 定量及风险管理负责人、 定量及风险管理总监、 多资产策 略投资 部总监,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监。2016 年 6 月起任海富 通新内需混合和海富通安颐收益混合 (原海富通养老收益混合) 基金经理。2016 年9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荣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4 月至2018 年1 月兼任海富通 欣盛定开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起兼任 海富通富睿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起兼任海富通富祥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7 月 兼任海富通东 财大数据混合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起兼任 海富通阿尔法对冲混合、海富通创 业板增强、 海富通量化前锋股票、 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 海富通欣享 混合、 海富 通欣益混合、海富通量化多因子混合的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志强, 总经理 ; 胡光涛, 总经理助理 ; 王智 慧, 总经理助理; 孙海 忠, 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杜晓海, 量化投资 部总监 ;王金 祥, 研究 部总监 ;陈轶 平, 固定 收益投 资副总 监; 赵赫 ,年金 权益 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 则该 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基 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 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 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 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 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督 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 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 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公司基本管 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 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 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性制度和稽 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 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 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 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 督, 公司各业务 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 实到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 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 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时杜绝公 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 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 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长 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 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 对公司自身经营、 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 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特别 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 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 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成立时间: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66594942 ( 二 )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及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中 国银行首家 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情 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 、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 主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国 银行继 续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 管 人 对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的,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及时向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销 售机构 (1 ) 直销机 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 、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33830161 (2) 销售机 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2)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5)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6)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办公地址:天津 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联系人:王星 网址:www.ewww.com.cn 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 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1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1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14)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 齐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 齐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 京南路 358 号 大成 国 际大 厦 20 楼2005 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1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16) 平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1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19)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网址:www.swhysc.com 2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2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2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 或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29)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3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31)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32)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单丙烨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35)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howbuy.com 3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1218 号1 幢 202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 APP


3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3724 室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余翼飞 网址: www.noah-fund.com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3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联系人:刘洋 网址: licaike.hexun.com 4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 层3201 内 3212、 3211 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罗恒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 www.myfund.com 4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903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42)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 层 2704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法定代表人:陈操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联系人:文雯 网站:http://www.bdcgw.cn 43)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人:徐越 网址:www.yilucaifu.com 4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118-1188 联系人:陈东 网址:www.66liantai.com 4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网址:www.zcvc.com.cn 46)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黄河路333 号 201 室A 区056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47)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 层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4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5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51)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2)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53)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5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王哲宇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55)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56)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5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58) 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59)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6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6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街11 号11 层1108 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www.hcjijin.com 6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63)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服电话:4006900000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64)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韩锦星 网址:京东金融 APP 65) 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14 层1402 办 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66) 深圳市金斧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3 单元11 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6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6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05 单元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70)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71)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106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7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 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APP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 桥大街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于 2016 年 5 月30 日经中国证监会 【2016】1173 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 照《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17 年 4 月 10 日 起至 2017 年 5 月 5 日 止,共募集 337,986,530.53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2686 户。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7 年5 月10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 算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 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 机构。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1、“ 未知 价 ” 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相 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 及时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 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单笔赎回申请不得 低于10 份基金份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 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 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时, 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5、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的份 额类 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不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变更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变 更收费方式、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 逐级递减,登记机 构根 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 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金额(M) 费率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00 万元≤M<5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200 万元 0.80% M<100 万元 1.00% C 类基 金份额 申购费为0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 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期 费率 7 日以下 1.50% 7 日(含)至30 日以下 0.75% 30 日(含)至1 年以下 0.50% 1 年(含)以上,2 年以下 0.25% 2 年(含)以上 0% C 类基 金份额 7 日以下 1.50%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7 天(含)至30 天以下 0.5% 30 天(含)以上 0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5、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申购费率。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费率,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 净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00%, 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 ×1.00%/(1+1.00%)=49.50 元 净申购金额=5,000 —49.50=4,950.50 元 申购份额=4,950.50/1.128=4,388.74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 4,388.74 份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 ×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决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 元


即: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 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 年) 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是 1.148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九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投 资人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 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4、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9 项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 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 期货交 易所 交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 续接 受赎回 申请 将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情形时 ,可 暂停接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二、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对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回 ,在出 现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30%的 赎回申请 (简称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前提下, 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 “小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 若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 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 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 四、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五、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六、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 七、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八、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九、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稳健的 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 和个 券及个 股精 选策略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括中 小板 、创 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 债券( 包括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等) 、 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7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约 保 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70%。在此约束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 估值因素、 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及市场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 对固定收益 类资 产和股票资产等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动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组合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 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1)久期管理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 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当预测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 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 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 , 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债券、 存款、 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类 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 违约风险及 理论信用利差等。 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着力分析信用 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另外, 评级体现将从动态的角度, 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 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3、信用类债券投资 策略 信用债券收益率可以分解为与其具有相同期限的无风险基准收益率加上反 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之和。 信用利差收益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该债券对 应的信用利差曲线; 二是该信用债券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 因此本基金分别采 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 因此本 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 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 另 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 市场形势预期、 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利差曲 线的影响, 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 遍具有 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 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 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 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质、 所处 行业、 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 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 用水平的变化趋势, 决定投资策略。 在流动性风险控制, 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 级市场, 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模, 严格防范 流动性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 基础股 票进行分析与研究。 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 数量为主 的价值分析、 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 力求选择债券价值 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 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 7、杠杆投资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 收益的债券, 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 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 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8、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主要为个股精选策略,通过价值分析及成长性分析, 兼顾个股的成长性和估值水平, 寻找具有较强的持续成长能力, 同时价值又没有 被高估的股票主动投资。 价值分析主要侧重公司的品质分析及估值水平分析。 对 于成长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内涵式增长。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 强调将定量 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 并实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 行组合调整。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9、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 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参与。 10、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 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 的研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 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四、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 部策略 分析 师、股 票分 析师、 固定 收益分 析师 、定量 分析 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定期或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 方面的 法律 和行业 管理 法 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 部门负 责人 在公司 有关 规章制 度授 权范围 内, 对重大 投资 进行审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查批准; 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 制定各 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 货币 财政政 策、 行业发 展动 向和上 市公 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 不定期 召开 部门例 会, 基金经 理们 在充分 听取 各分析 师意 见的基 础上, 确立公司对市 场、 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 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 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 授权下, 根据 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 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 股票分析师行 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 的基础上, 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 行业配置; 之后, 在 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 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五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2) 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 金如投 资股 指 期货 或国 债期货 的,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 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 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9)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140%; (2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3)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 、 (18)、( 24) 、 (25 )项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 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30%。 中 证全债指数是由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的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回报情况的指数, 具有很高的代表性 ;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是由沪深A 股中规模大、 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 可以综合反 映沪深A 股市场整体表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七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八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和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6 月 4 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9 年 3 月31 日( “报告期末” ) 。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218,111.78 14.30 其中:股票 2,218,111.78 14.30 2 固定收益投资 11,237,716.13 72.47 其中:债券 11,237,716.13 72.47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20,871.06 11.74 7 其他资产 229,291.76 1.48 8 合计 15,505,990.73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489.00 0.02 B 采矿业 41,251.00 0.30 C 制造业 1,519,456.28 10.96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 应业 19,180.00 0.14 E 建筑业 94,495.00 0.68 F 批发和零售业 107,237.50 0.7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842.00 0.29 H 住宿和餐饮业 38,878.00 0.28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54,395.00 0.39 J 金融业 180,113.00 1.30 K 房地产业 82,246.00 0.5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132.00 0.0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3,397.00 0.24 S 综合 - - 合计 2,218,111.78 16.00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002415 海康威视 3,000 105,210.00 0.76 2 000902 新洋丰 9,200 99,820.00 0.72 3 601877 正泰电器 3,600 96,480.00 0.70 4 600887 伊利股份 3,100 90,241.00 0.65 5 601668 中国建筑 12,800 78,336.00 0.57 6 600519 贵州茅台 84 71,735.16 0.52 7 000333 美的集团 1,344 65,493.12 0.47 8 000786 北新建材 3,000 60,450.00 0.44 9 000568 泸州老窖 800 53,264.00 0.38 10 002035 华帝股份 3,700 51,911.00 0.37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000,500.00 7.2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3,400.00 7.3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3,400.00 7.38 4 企业债券 8,012,500.00 57.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 换债 ) 1,201,316.13 8.6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237,716.13 81.08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1 018006 国开1702 10,000 1,023,400.00 7.38 2 112546 17 万科 01 10,000 1,015,900.00 7.33 3 136034 15 沪国资 10,000 1,008,900.00 7.28 4 122301 13 楚天 01 10,000 1,003,800.00 7.24 5 136080 15 北汽 01 10,000 1,000,700.00 7.22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管 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 的 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 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 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 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 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 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16 银河G1 (136455 )的发 行人 于2018 年7 月31日 公告 称, 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并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的行 为,被中国人民银行罚款合计100万元人民币。 对该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 实际控制人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实力强。 公司营收水平在国内证 券公司排名前十, 盈利能力较强, 资产安全性和资本充足性处于较好水平, 综合 偿债能力很强。 经过本基金管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该证券被纳入本基 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37.4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402.0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06,755.12 5 应收申购款 797.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9,291.76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0043 无锡转债 530,334.00 3.83 2 127005 长证转债 243,433.83 1.76 3 113013 国君转债 211,953.90 1.53 4 132012 17 巨化EB 211,494.40 1.53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 、 海 富通富 睿混 合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5月1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2017 年 12 月31 日 4.80% 0.22% 5.22% 0.24% -0.42% -0.02% 2018 年1月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1.43% 0.29% -2.41% 0.39% 0.98% -0.10% 2017 年5 月1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9 年3 月31 日 7.72% 0.27% 12.12% 0.36% -4.40% -0.09% 2 、 海 富通富 睿混 合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5月10 日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2017 年 12 月31 日 4.20% 0.22% 5.22% 0.24% -1.02% -0.02% 2018 年1月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0.48% 0.32% -2.41% 0.39% 2.89% -0.07% 2017 年5 月1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2019 年3 9.37% 0.29% 12.12% 0.36% -2.75% -0.07%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月31 日 二、本基金累计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1.海富通富睿混合 A (2017 年5 月10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 2.海富通富睿混合 C (2017 年5 月10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注: 本基金合同于 2017 年5 月10 日生效, 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 比例已 达到基 金合 同第 十二部 分(二 )投 资范 围、 ( 四)投 资限 制中 规定的 各项 比例。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合约、 国 债期货合约、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选 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 约定;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 增 股、 配股和 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资 产支 持证券 等固 定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 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 日结算 价格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后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 日闭市 后, 该类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 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 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股指期货合约 估值方法 的第(2 )小 项、 国债 期货合 约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期 货交 易场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误 ,或 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少为 1 次, 最多为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9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 同一 基金账户的不同基金交易账户对本 基金各类别份额设 置 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或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 于 不 同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对 应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相 应 制 定 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2%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 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次性划出, 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协议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 六 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流动 性规定 》 、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上 载明 基金份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调整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 资于 本基金 的主 要风险 有: ( 一) 本 基金 特有的 风险 1.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资 产 主 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因此股市、 债市的波动将影响到基金业绩及持有人回报。 本基金债券等固定 收益资产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 的30%, 但也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 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 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 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 本 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 2.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日 可 能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困 难 , 进 而 出 现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3. 科创板特有风险 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与之相关的风险主要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 新材料、 新能源、 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 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 未 来盈利、 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 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 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 整体 投资 门槛较 高,个 人投 资者 必须满 足交易 满两 年并且 资金 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 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 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 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 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 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 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⑦退市风险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设计较主 板市场更为严格 、 退市时间更短 、 退市速 度更快 , 与主板市场相比, 可能导致科创板市场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 退市 速度可能更快, 退市以后可能面临股票无法交易的情况, 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 人将可能面临本金全部损失的风险。 ( 二)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 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 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 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 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 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 避免。 特别地, 如果上 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 内幕交易、 关联交易等情形, 或被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 三)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或交易 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 产生信用风险 。 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险包 括: (1 ) 违约风险: 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务, 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险; (2 ) 降 级 风 险 : 由 于 债 券 或 票 据 发 行 人 的 基 本 面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导 致 其 财 务状况恶化、 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 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的 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 信 用 利 差 风 险 是 指 信 用 类 债 券 当 前 的 价 格 不 合 理 , 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 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价 格下跌的风险; (4 )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 在 债 券 、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或 协 议 存 款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 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的 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 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 对投资收益产生影 响。 ( 四) 管 理风 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五) 流 动性 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六)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 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 七)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八) 收 益率 曲线风 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本基 金投资 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 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 曲 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 化, 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久期相同的货币市场 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 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行位移时 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 九) 杠 杆放 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 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 特别是, 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相反 的情况下, 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 杠杆放大从而导致委 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 十) 资 产支 持证券 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 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 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 因此,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 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 十一 )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 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 十二 ) 股 指期 货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或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有: (1 ) 杠 杆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方 式 , 由 于 高 杠 杆 特 征 , 潜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 ) 到 期 日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到 期 时 , 交 易 所 将 按 照 交 割 结 算 价 将 基 金 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届时股指期货合约持有 者将无法继续持有到 期合约。 另外, 期货交割日可能会出现期货合约与现货指数不完全收敛, 或基差 向不利方向变动,影响套利收益。 (3 ) 保 证 金 追 加 风 险 。 在 套 利 过 程 中 ,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造 成 保 证金不足, 引发股指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 由于强行平仓价格的不确定性, 会可 能造成收益率的减小甚至本金的损失。 在极端情况下, 由于市场向不利方向运行, 或保证金比例临时大幅提高, 导致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 (也即期货公司) 下的经纪账 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 而遭受损失。 (4 ) 盯 市 结 算 风 险 。 股 指 期 货 采 取 保 证 金 交 易 , 保 证 金 账 户 实 行 当 日 无 负 债结算制度, 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 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 期货经纪 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追加保证金, 以使资 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 如出现极端行情, 市场持续向不利方向 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按规定保证金账户将被强 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期的损失。 (5 ) 套 利 策 略 的 风 险 。 套 利 组 合 建 立 时 , 首 先 , 有 冲 击 成 本 对 预 期 收 益 率 的影响; 其次, 遇到指数成分股停牌, 需要重新迅速调整组合结构; 沪深 300 指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数成分会定期调整, 套利组合理应作相对的调整; 最后, 套利运行过程中, 成分 股个体行为 (配股、 分拆、 合并) 导致权重变化, 需要及时调整组合持仓。 这些 都会导致基差的存在。 如发生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 套利模型错误、 由于流动性 不足导致市场冲击成本过大或者股指期货部分被强行平仓或强行减仓而无法继 续持有,都将影响套利策略的效率,极端情况下可导致套利失败。 (6 ) 无 法 平 仓 的 风 险 。 假 如 市 场 剧 烈 变 化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难 以 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 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 或现货组合因停牌等情 况无法卖出。 (7 ) 强 行 减 仓 的 风 险 。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 基 金 持 有 的 期 货 合 约 可 能 被 期 货 交 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基金无法继续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从而导致套利失败。 ( 十三 ) 国 债期 货风险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或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主要风险如下 (1) 市场风险: 国债价格的波动将可能影响国债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 国债 期货合约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基金资产净值; 国债期货与现货合约以及国债期 货不同合约之间价格差的波动可能导致特定策略组合在部分时间点上价值产生 不利方向的波动。








(2) 流动 性风险 :国债 期 货 业务的 流动 性风险 主要 包括持 仓组 合变现 的流 动性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持仓组合变现的流动性风险是指 持仓品种变现时由于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 或头寸持有集中度过大导致未在合理 价位成交而造成变现损失的风险; 无法缴足保证金的资金流动性风险指当国债期 货业务支付现金的义务大于组合现金头寸而发生流动性危机的风险。








(3)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指由于发行人或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由于国债期货业务持有的合约均为中金所场内交易的标准品种, 因此该业务的信 用风险较小。








(4) 合规性风险: 国债期货 业务开展过程中, 存在可能违反相关监管法规, 从而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主要包括业务超出监管机关规定范围、 风险控制 指标超过监管部门规定阀值等方面的风险。








(5) 国债 期货实 物交割 风险 :国债 期货 到期时 采取 实物交 割方 式,因 此可 能存在因实物交割导致被逼空的风险 ( 十四 ) 其 他风 险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 ,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 外导致的风险。 ( 十五 )流动 性风 险评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开放 日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 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投资范围 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央行票据、 企业债 、 公司债、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 、 短期融资券等)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 、 国债期 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70% ,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扣 除股指 期货 、 国债期 货合约 保证 金后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不 低于 5%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从 A 股市场的历史停牌及成交情况来看, 流动性情况总体可控。 在其他可投 资标的中, 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高信用评级企业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 况相对较好, 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 但由于市场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利率环境的变化, 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 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流动性管理 规定 》 ,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人 结 构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 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 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构, 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 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 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优 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 ”) 的赎回申请:若 小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 予以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 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予全部确认, 则对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 回费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同时基金管理 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 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 时限支 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等 基 金 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 金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应 当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第十 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 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暂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及在对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调整 基金份 额类 别设置 、变 更现有 基金 份额类 别 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 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 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 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1/2 )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1/3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基 金份 额持有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 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 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 法规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案 ,且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 十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 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 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 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 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将拟 投资 的股票 库、 债券库等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70%,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30%; (2) 在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6)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7) 本基 金如投 资股 指期货 或国 债期货 的,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8)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9) 本基 金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8)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2)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 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4)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 17) 、 (23)、( 24)项外, 由 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上述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提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在 不 违 反公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 信 息等违 反法律 法规 、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合 规指 令或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及本协 议另有 规定 ,不 得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 金托 管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和 期货 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 为本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 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 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 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 期货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 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 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 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某类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 并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内(含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 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 财产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记 和 保 管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对 双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 互 相 监 督 ,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若 双 方 对会 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就 会 计 数 据 和 财 务 指 标 进 行 核 对 。 如 发 现 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 工 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 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 七、 适 用 法 律 与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 裁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 定。 八、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由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6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 内容如下: 一 、资 料 发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 购或申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 查阅 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定 期 电子对账单, 每月度、 季度、 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索取 纸质 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 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 定额申购(或称定期定 额投资) 、定期定额转 换和定 期定额赎回, 基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计划的 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 定期定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7 额转换或定期定额 赎回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 站查询。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及 APP 的在线客服、 客服信箱, 投资人可 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公司动态、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 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对账单发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查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 和 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 在线客服、 书信、 电子邮 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 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 建议。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海富通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海富通基金 APP 实 现网上 开户和 交易 (包 括认购 、申购 、定 期定 额计划 、转换 、赎 回等 ) ,并 获得 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 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 建设 银行、 中国银行、 光大银行、 平安银行、 浦发银行、 中信银行、 上海银行等银行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8 的借记卡, 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 管理人将依据业务发展状 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九 、如 本招募 说明 书存在 任何 您/贵 机构 无法理 解的 内容, 请通 过上述 方式 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 前,您/贵 机构已 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 明书 。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9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 基金管理人 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 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其 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过户、基金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备 案 : 新 任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备 案 后 , 原 任 登 记 机 构 方可退任。 (3) 公告: 基金登记机构更换,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 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子 数据; 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资料, 确保 准确无误; 在业务移交后, 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日之前 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 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基金登记 机构处理有关问题,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因原基金登记机构业务 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0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证监会批准, 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设有 5 个部门和2 个分公司, 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 登记托管部、 结算部、 技术部 、 业务发展部、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人服务; (6)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查 阅。 上述 备 查的 文 件其 内容 与所 公告的 内 容完 全 一致。 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2 第二十四 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 富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的文件 (2) 《海富通 富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海富通 富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人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