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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基(160223)

创业板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一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一 号) 
 
 
 
 
 
 
 
 
 
 
 
 
基金管理人 : 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截止日:二 零一 九年 五月十一 日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3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3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 81 第二十一部 分


托管 协议内容 摘要 ............................................................................................. 95 第二十二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110 第二十三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110 第二十四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111 第二十五部 分


备查 文件 ........................................................................................................... 111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 许可【2016 】612 号文注册 募集。 基金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投资 价值、 市场 前景和收 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 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场 波 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 资 本基金前, 需 全面认识 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 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 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 、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 立决策。 投资人根 据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 享受基金 的收益, 但 同时也需 承 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 基 金 投资中 的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 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 因素变化对 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 于 个股流 动性不足 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 产生的 运作 风险,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等。 本基金特 定 风险包括 : 指数化 投资风险 、 创业板 市场 的特殊风险 、 上市交 易 的运作 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具 有较高预 期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征, 其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均高于混 合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 数型基金, 主 要采用完 全复 制策略跟踪 创业板指 数, 其风险收 益特征与 标的指数 所表征的市 场组合的 风险收益 特征相似 , 将面临创业 板市场的 特殊风险, 包括但 不限于: 规 则 差异风险、 上 市公司退 市风险、 上市公 司经营风险 、股价大 幅波动风 险、技术 失败风险 等, 提请投资人 特别注意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本 基金时应 认真 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 投资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投资 人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 担。 当投资人 赎回时,所 得或会高 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 前所支付 的金 额。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投资人应当 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 信 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 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 决策,自 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 书中涉及 的与托管 相关的基 金信息已 经本 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5 月 11 日 ,投资 组合报告为2019 年 1 季度报告 ,有关财 务数据和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净值表现截 止日 为2018 年12 月31 日。 第一部分


绪言 本 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及 《 国泰创业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 “基金合 同” )编 写 。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本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 本法律文 件, 如本招 募说明书内 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 突或不一 致之处, 均以基 金合同为 准。 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 合 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 身 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国泰 创业 板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 人:指 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国泰 创业板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 的 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国泰 创 业板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托管协议 》及对该 托管协议 的任何有 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国泰创业板指 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 期的更新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7、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泰 创业板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国泰 创业板指 数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市交易 公告书》 9、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销售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4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 规定》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 《业务规 则》 : 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国 泰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基金 销售机构 的相关业 务规则。 包括 但不 限于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交 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 则》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证券投 资 基金上市规 则 》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 开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市开 放式基金 登记结算 业务实施细则( 修订版) 》 等 规则及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发 布的相关 通知、指 引、指南 16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8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9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20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1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 的 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 内证 券 市场的中 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 者 22 、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 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运 用来自境 外的 人民币资金 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 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23 、 投资人: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 机构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投资者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4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5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6 、 销售机构 : 指 基金 管理人 以 及符合 《 销售办法 》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 , 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 售 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 以 及经 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具 有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27 、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 注册登 记 、 存 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 资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 和/ 或深圳 证券账户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 易过户 等 28 、 注册登记 机 构: 指办理 注 册登记 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注册 登记 机构 为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自行或 委托 其他机构担 任 注册 登 记机构 29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0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 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1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 3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 条件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1 、 标的指 数:指 创 业板指数 42 、 场外: 指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外的 销售机构 利用其自身 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 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 的场所。通 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 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43 、 场内: 指通 过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 利用 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上市交 易等 业务的场所。 通 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 额的认购、 申购、赎 回也称为 场内认购 、场内申 购、 场内赎回 44 、 登记结算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统 45 、 证券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本 系统 46 、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47 、场内份 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48 、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通 过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 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49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人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 人办理场 外认购、 场 外申购和场 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 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 登记机构的 登记结算 系统 50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投 资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深圳 分公 司开设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基金投资人通 过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理基 金交易、 场内 认购、 场内申 购和场内 赎回 等业务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账户。 记 录在 该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机 构的证券 登记 系统 51 、 基金交 易账户 :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 金、 办理认购、 申购、赎 回、转换 、转托管 等业务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52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在本基金基 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 基金 份额间的转 换行为 53 、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本基金的 不同销售 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包 括系统内 转托管和 跨系统转 托管 54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构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或在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 员单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55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系 统间进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56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申购 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 受 理 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7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赎回 申 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 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8 、元:指 人民币元 59 、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息 、 票据投资收益、 买 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 现的其他 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 用的节约 60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及 票 据价值 、 银行 存款本息 、 基金应 收 款项 及其他 资产的价 值总和 61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2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3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4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65 、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 媒介 66 、不可抗 力:指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浦 东大道 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 : 陈勇胜 注册资本: 壹亿壹 仟 万元人民 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 权 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 理人管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5 月 11 日, 本基金管 理人共管 理 106 只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 国泰金 鹰增 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金龙 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包括2 只子基 金, 分别为国 泰金龙行业精选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 龙债券证券 投 资基金) 、国泰金 马稳健回报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货币 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金鹏蓝 筹价 值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金鼎 价值 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金鼎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 而来) 、国泰金牛 创新成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由国泰 金象保本增 值混合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 来) 、国泰双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区位优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 小盘成长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由 金盛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 而来) 、国泰 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价 值经典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上证180 金 融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融交易 型开放式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国泰 事件驱 动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信用互 利分级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成长优选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 品配置证券 投资基金(LOF) 、国泰现金管理 货币市场基 金、国泰 金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国 泰金泰平 衡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 而来, 国 泰金泰平衡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金泰 证券投资基 金 转型而来) 、国泰 民安增利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国证房地 产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 投资基金、 国 泰估值优 势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由国泰估值 优势可分离 交易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金封闭 期届满转换 而来) 、上 证 5 年期国 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纳斯 达克 1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中国企 业境外高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 国泰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国泰国证医 药卫生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聚信价值优 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民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国 泰浓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安康定期支 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安康养老定 期支付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而 来 ) 、国泰金鑫股票 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 金鑫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国泰新经 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国证食品饮 料行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深证TMT50 指 数 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国证有 色金属 行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睿吉灵 活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兴益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互联网+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央企改 革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全球绝 对收益型 基金优选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大 健康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黄金交 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国泰 融丰外延 增 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由国泰融丰定 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 换 而来) 、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车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由 国泰国证 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国 泰国证新 能源 汽车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 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 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 国泰民利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 中证军工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中 证全指证券 公司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创业板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国 泰利是宝货 币市场基 金、 国泰安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润利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 泰融信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由国泰 融信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转换而来) 、国泰 景气行业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国证 航天军工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国泰民 丰回报定 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中证 申万证券 行业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国 泰策略价 值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国 泰量化收益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大 农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智 能装备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融安多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宁益定期 开放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国泰智 能汽车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上证 10 年 期国债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国泰瞬 利交易型 货币市场 基金、国 泰民安增益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民安增 益定期开放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转型而来) 、 国 泰中国企 业信用 精选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QDII) 、 国泰聚 优价值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可转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国泰招惠 收益定期 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 泰江源优 势精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国泰 聚利价值 定期开放 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量 化成长优 选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 价值精选 混合型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优 势行业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瑞和 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嘉睿 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恒 生港 股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国泰聚 禾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丰祺 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利享 中短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多策略 收益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 新目标收益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变更而来) 、国泰 聚享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丰盈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量化策略收 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策略收 益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 而来 , 国泰策略收益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由国泰目 标收益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 型 而来) 、国泰鑫策 略价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鑫 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变更而来) 、国泰 价值优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 泰 金鹿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 由国泰金鹿 保本增值 混合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国泰 消费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 泰惠盈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 润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由国泰润 鑫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 来) 、国泰惠富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农惠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信 利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民福策略价 值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由国 泰民福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保本 期到 期变更而来) 、国泰沪 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结 构转型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中证生物 医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 接基金、 国泰 中证生物医 药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另 外,本基 金管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 理事会社 保基金资 产管理人 资格,目前 受托管理 全国社保 基金多个 投资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 金管理人 获得 企业年金投 资管理人 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 本基 金管理人成 为首批获 准开展特 定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 (专户理 财)的基 金公司之 一,并 于 3 月24 日经 中国证监 会批准获 得合格境 内 机构投资者 (QDII ) 资格,囊 括了公募 基金、社 保、 年金、专户 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陈勇胜,董 事长,硕 士研究生 ,高级经 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 中国建 设 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 划处、资金 处副处长、 国 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主持工 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 国泰证券 有限公 司国际业 务 部总经理, 公 司总经 理助理兼 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 。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工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 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在中建投信 托 有限责 任公司任 纪委书记 ,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 信托有限 责 任公司任监 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 在建 投投资 有限责任公 司、 建 投传媒华 文公司任 监 事长、纪委 书记。2016 年 11 月起 调入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 公司党委 书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董事长、 法定代表 人。 方志斌,董 事,硕士 研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职 宝钢国际 经营财务 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 金茂集团 财务总部 。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中国建 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工作, 历任 长期股权 投资部 助理业务 经理 、 业务经理, 战略发 展 部业务经 理、 处 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 任 建投华 科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 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 国投资咨 询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2017 年 12 月起任 公司董事 。 张瑞兵,董 事,博士 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工作, 先后 任股权管理 部业务副 经理、 业务 经理, 资 本市场部 业 务经理, 策略 投资部助 理投资经 理, 公 开市场投资 部助理投 资经理, 战 略发展 部业务经 理、 组负责人, 战 略发展部 处长, 现 任战略 发展部总经 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 司董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硕 士研究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责经济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 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 金融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 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起 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 。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 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 级 会员(FCII )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总 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 理;1994 年至 1996 年任 中国保险 (欧洲) 控股有限 公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 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 分公司再 保险承保 人; 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亚洲 中国地区 总经理; 2002 年至 今任中意人 寿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 2007 年 至今任中 意 财产保险有 限公司董 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 产保险有 限公司总 经理;2013 年至今 任中 意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17 年至 今任忠利集 团大中华 区股东代 表。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丁琪, 董事, 硕 士, 高级政 工师。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 在西 北电力集 团物资 总 公司任财务 科职员 。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 西北电力集 团财 务有 限公司任 财务部干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国电 西北公司 财 务部任成本 电价处干 事、 资金运 营处副 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 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司 西北分公 司任副总 经理(主 持工作) 、总 经理、党 组副书记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中国 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 华中分公司 任总经理 、 党组 副书记 。2014 年 11 月至 今, 在中 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任副总 经 理、党组成 员、党委 委员。2019 年 4 月 起任公司 董事 。 周向勇,董 事,硕士 研究生,23 年金融从 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 建设银行总 行工作, 先后任办 公室科员 、个人银 行业 务部主任科 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工 作, 任办公室 高级业务经 理、 业务运营 组负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国泰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 经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公司副 总经理,2016 年 7 月 起任公司 总经理及 公司董事 。 王军,独立董事 ,博士研究生 ,教授。1986 年起在 对外经济贸易大 学法律系、法 学院 执教, 先 后任助 教、 讲 师、 副教授 、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法学 院副院 长、 院 长, 兼任全国 法 律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 育指导委 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 和 金融法律研 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 会国际 经济法学研 究会副会 长、 中国法 学会民法 学研究会 常 务理事、 中国 法学教育 研究会第 一届理 事会常务理 事、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 新加坡国际仲 裁中心仲 裁员、 北京仲 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仲裁 委员会仲裁 员等职。2013 年起兼任金诚 信矿业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目前已 上市)独 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 任北 京采安律师 事务所兼 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 独立董事 。 常瑞明,独立董 事,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 师。1980 年起在工商银行 工作,历任河 北沧 州市支行主 任、 副行长 ; 河北省 分行办公 室副主任 、 信息处处长、 副 处长; 河北保定 市分行 行长、党组副书 记、书记; 河北省分行 副行长、行长 、党委书记;2004 年起任 工商银行山 西省分行行 长、 党委书记 ; 2007 年起任 工商银行 工会 工作委员会 常务副主 任;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 泉大厦董 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 司独 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高 级经济师。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 省分行工 作, 先后任职 于计划处、 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 历 任副处长、 处 长。 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 任中 国建设银 行伦敦 代表处首 席代表。 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 银行纽约 代表处首 席代表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国建 设银行总 行工 作, 历任国 际部副总 经理、 资金计划 部总经理 、 会计部 总经理。 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 金融有限 公司工作 , 历任 财务总监 、 公 司 管委会成员 、 顾问 。 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 石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香港) 董 事总经 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金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 独立董事。 吴群, 独立 董事, 博士研究 生, 高 级会计师 。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 研 究院研究生部会 计教研 室工 作,历任讲 师、副研究员 、副主任、主任 。1991 年 起兼任中国 财政研究院 研究生部 (财政部 财政科研 所研究生 部) 硕士生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 企业 风险 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 监。 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 在中 国电子产 业工 程有限公司 工作, 担任财 务部总经 理。 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 上市公司 协会军 工 委员会副会 长,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 市公司 协会军工 委员会顾 问。 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 国电子信 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 司工作 , 历 任审计部 副主任、 资 产部副主 任 (主持工作) 、 主任。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 担任中 国电子信 息产业集 团有限公 司总 经济师。 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 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 公司所投 资的境内 外多 个公司担任 董事、监 事。2017 年 5 月 起兼任首约 科技(北 京)有限 公司独立 董事。2017 年 10 月起任 公司独立 董事 。 2、监事会成 员 梁凤玉, 监事 会主席, 硕 士研究生, 高级会计 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 建设银行辽 宁分行国 际业务部 、 人力资 源部、 葫芦岛市 分行城内支 行、 葫芦 岛市分行 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 行国际业 务部、 建设 银行辽 宁分行计 划财 务部工作, 任 业务经理 、 副行长 、 副总 经理等职 。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 资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 会计部工 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 在中国投 资咨询公 司任财务 总 监。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 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 限责任公 司财务会 计部任高 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 在建投投 资有限 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司监 事会 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 , 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 部主管、公 司秘书兼 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 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规部 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 南亚及南亚 合规部主 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 官。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 2014 年 12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刘锡忠, 监 事, 研 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 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 稽核监察 局主 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 华北电力 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部 门经理、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 电力财务 有限公司 工作,历任 华北分公 司副总经 理、纪检 监察室主持 工作、 风险 管理部主 任、 资金 管理部主 任 、 河北业务部 主任, 现 任风险管 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监事 。 邓时锋,监 事,硕士 研究生。 曾任职于 天同证券 。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 业研究员 、 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 金鼎价值 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 泰区位优 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原国泰 区位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 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国 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的 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 央 企改革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职 工监事。 吴洪涛,监 事,大学 本科。曾 任职于恒 生电子股 份有 限公司。2003 年7 月至2008 年 1 月,任金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运作保障 部经理。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 工程师、运 营管理部总 监助理、运 营 管理部副总监, 现任运营管 理部总监。 2019 年 5 月 起任公司 职工监事 。 宋凯,监事 ,大学本 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上 海分所助理 经理。2012 年 12 月 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历任 审计部总 监助理、 纪检监 察室副主任 ,现任审 计部总监 、风险管 理部总监 。2017 年 3 月起 任公司职 工监事 。 3、高级管理 人员 周向勇,总 经理,简 历情况见 董事会成 员介绍。 李辉, 大学本科, 19 年金融从 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 输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中 宏人寿保 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 康人寿保 险有限公 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银 行。2010 年 4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先 后担任财 富 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办公 室负 责人、 人力 资源部 (财富 大学 )及行 政管 理部负 责人 ,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 任公司总 经理助理 ,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封雪梅, 硕士研 究生, 21 年金 融从业经 历。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 于中国工 商 银行北京分 行营业部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 职于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 任高级 产 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 于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市 场总监 、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 、 总经理 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 于国寿 安保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 ;2018 年 7 月加入 国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公司 副总经理 。 李永梅,博 士研究生 学历,硕 士学位,20 年金融 从业 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月就职于中国证 监会陕西监 管局,历任 稽查处副主 任 科员、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 室副主任、 稽查二处副 处长等 ; 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 于中国证监 会上海专 员办, 任副处长 ;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 职于上海 申乐实业 控股 集团有限公 司, 任 副总经理 ;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 就职于嘉 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2015 年 7 月 起任公司 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担任公 司督察长 ,2019 年 3 月起 转任公司 副总经理 。 刘国华,博士研 究生,25 年 金融从业经 历。曾任职 于山东省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 、万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先后担任 产品规划 部总监、 公司首席产 品官、公 司首席风 险官,2019 年 3 月 起担 任公司督察 长 。 倪蓥,硕士研究 生,18 年金 融从业经历 。曾任新晨 信息技术有限责 任公司项目 经理; 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信息 技术部总监 、信息技 术部兼运 营管理部 总监、公司 总经理助 理,2019 年6 月起 担任公司 首席 信息官。 4、本基金 的 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徐成城, 硕 士研究生 ,13 年 证券基金 从业经历 。 曾任 职于闽发证 券。2011 年 11 月加入 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任 交易员、 基金经理 助理 。2017 年 2 月起任国泰 创业板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 )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国证食品 饮料行 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1 月起兼任国泰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和国泰 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 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4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中 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5 月起 兼任国 泰国证房地 产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国证 有色金属行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和 国泰国证新 能源汽车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兼 任纳斯达 克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起兼 任国泰 中证生物 医药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和 国泰 中证生 物医 药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金经理 。 (2)历任基 金经理 本基金自成 立之日起 至 2017 年2 月 2 日 由徐皓 担任 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2 月 3 日起 至 2018 年 7 月 5 日 由徐皓 和徐成 城共同担 任基金经 理 ,2018 年 7 月 6 日起由徐 成城担 任基金 经理 。 5、本基金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 人设有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 公 司高级管理 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 人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及业务骨干 等相关人 员中产生。 公 司总经理 可以推荐 上述人员以 外的投资 管理相关 人员担任 成员, 督察长 和运营体 系负责人 列席公司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会议。 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 关法规和 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 策公司投 资 研究部门提 出的公司 整体投资 策略、 基 金大类资产 配置原则 ,以及研 究相关投 资部门提 出的 重大投资建 议等。 投资决策委 员会成员 组成如下 :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 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 理助理 委员: 吴晨:固收 投资总监 、绝对收 益投资( 事业)部 总监 邓时锋:FOF 投资 总监 吴向军:海 外投资总 监、国际 业务部总 监 胡松:养老 金投资总 监、养老 金及专户 投资(事 业) 部总监 。 6、上述成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或家属 关系。 四、基金管 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份额 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关法 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五、基金管 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 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谋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不 按照规定 履行职 责; (7)违反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 律、法规、 规章、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信息从 事或者明 示、暗示 他人 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 (8)违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务 规则,利用 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9)贬损同 行,以抬 高自己; (10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1 )有悖社会 公德,损 害证券投 资基金 人员形象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 (13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以 及中国证 监会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的 规定,并承 诺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六、基金经 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 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且 不利用该 信息从事 或者 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七、基金管 理人内部 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 为防范和 化解经营 运作中面 临的风险, 保 证经营活动 的合法合 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一系 列组织机 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 与控制措 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 的内部控 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 体系涵盖 了内部会 计控制、 风险 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 制度等公 司运营的 各个方面 , 并通过相应 的具体业 务控制流 程来严格 实施。 (1)内部风 险控制遵 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所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稽核监 察部门,稽 核监察部门保持 高度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 部门内部 风险控制 工作进行 稽核 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的 设计上形成一种 相互制约的 机制, 建立不同岗 位之间的 制衡体系 ; 4)保持与业务发 展的同等地 位原则:公 司的发展必 须建立在风险控 制制度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 控制应与 公司业务 发展放在 同等 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 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 险控制指标 体系,使风险控 制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内部会 计控制制 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会计 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制 制度, 实现了职责 分离和岗 位相互制 约, 确保 会计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完 整, 并保 证各基金 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 务管理的 相互独立 ,保护基 金资产的 独立 、安全。 (3)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公司为有效 控制管理 运营中的 风险, 建立 了一整套 完 整的风险管 理控制制 度, 其内容 由 一系列的具 体制度构 成, 主要包 括: 岗位 分离和空 间 分离制度、 投 资管理控 制制度、 信息技 术控制、 营销 业务控制 、 信息披 露制度、 资料保全 制 度和独立的 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 管理以 及相应的业 务控制流 程等。 通过 这些控制 制度和流 程 , 对公司面临 的投资风 险和管理 风险进 行有效的控 制。 (4)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 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 核监察部 门 充分授权, 对 公司执行 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遵 循情况和 有 效性进行全 面的独立 监察稽核, 确保公 司经营的合 法合规性 和内部控 制的有效 性。 2、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度要 素 (1)控制环 境 公司经过多 年的管理 实践, 建立 了良好的 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 会计控制 和管理控 制的 有效实施, 主要 包括科学 的公司治 理结构、 合理 的组 织结构和分 级授权、 注重 诚信并关 注风 险的道德观 和经营理 念、独立 的监察稽 核职能等 方面 。 1)公司建立 并完善了 科学的治 理结构, 目前有 独立 董事 4 名。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资 格 审查委员会、 薪 酬委员会、 考 核委员会 等专业委 员会 ,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 发展规划 进行 决策及监督 ; 2)在组织结构方 面,公司设 立的执行委 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风 险管理委员 会等机 构分别负责 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和风险控 制等方面 的 决策和监督 控制。 同时 公司各部 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 权分工和 风险控制 责任, 既相互 独立, 又 相互合作和 制约, 形成了 合理的组 织结 构、决策授 权和风险 控制体系 ; 3)公司一贯坚持 诚信为投资 人服务的道 德观和稳健 经营的管理理念 。在员工中 加强职 业道德教育 和风险观 念,形成 了诚信为 本和稳健 经营 的企业文化 ; 4)公司稽核监察 部门拥有对 公司任何经 营活动进行 独立监察稽核的 权限,并对 公司内 部控制措施 的实施情 况和有效 性进行评 价和提出 改进 建议。 (2)控制的 性质和范 围 1)内部会计 控制 公司建立了 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 制, 保证基金 核算和公 司财务核算 的独立性、 全 面性、 真 实性和及时 性。 首先, 公司 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有关会计 制度和准 则, 制定了 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 度、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基金会计制度以 及会计业务 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 务 和公司经营的核 算工作,真 实、完整、 准确地记录 和反映基 金运作情 况和公司 财务状况 。 其次, 公司将基 金会计和 公司财务 核算从人 员上、 空 间上和业务 活动上严 格分开, 保证 两者相互独 立, 各基金 之间做到 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保证基金资 产和公司 资产之间 、 以及 各基金资产 之间的相 互独立性 。 公司建立了 严格的岗 位职责分 离控制、 凭证 与记录控 制、 资产接触控 制、 独立稽核 等制 度, 确保在基 金核算和 公司财务 管理中做 到对资源 的 有效控制、 有 关功能的 相互分离 和各岗 位的相互监 督等。 另外公司还 建立了严 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 的 预算管理和 财务费用 审批制度, 加 强成本控制 和监督。 2)风险管理 控制 公司在经营 管理中建 立了有效 的风险管 理控制体 系,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 空间隔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部门 的相对独 立 性, 公司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 制 度;同时实 行空间隔 离制度, 建立防火 墙,充分 保证 信息的隔离 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 务控制: 通 过建立完 整的研 究业务控 制、 投资决策控 制、 交易业 务控制, 完 善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投资决策 职能和风 险管理委 员会 的风险控制 职能, 实行投 资总监和 基金 经理分级授权制 度和股票池 制度,进行 集中交易, 以 及风险管理部对 投资交易实 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 制,做到研 究、投资、 交易、风险 控 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 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 作风险; 建 立了科学 先进的投 资风险量 化 评估和管理 体系, 控制 投资业务 中面临 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 流动性 风险等; 建立了科 学 合理的投资 业绩绩效 评估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风险 和业绩进 行及时评 估和反馈 ; 信息技术控 制: 为保证信 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稳定, 公 司在硬件设 备运行维 护、 软件采购 维护、网络 安全、数 据库管理 、危机处 理机制等 方面 均制定实施 了完善的 制度和控 制流程 ; 营销业务控 制: 公司制定 了完善的 市场营销、 客 户开 发和客户服 务制度, 以保 证在营销 业务中对有 关法律法 规的遵守 ,以及对 经营风险 的有 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 制和资料 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 了规范的 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 的 及时、 准确和 完整; 在 资料保全 方面, 建 立了完善 的 信息资料保 全备份系 统, 以及完 整的会 计、统计和 各种业务 资料档案 ; 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 部门有权 对公司各 业 务部门工作 进行稽核 检查, 并保 证 稽核的独立 性和客观 性。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3)内部控制 制度的实 施 公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首先从总 体上制定 了公司风 险控 制制度, 对公司 面临的主 要风险进 行辨识和评 估, 制定了风 险控制原 则。 在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体方 针指导下, 各 部门根据 各自 业务特点, 对 业务活动 中存在的 风险点进 行了揭示 和 梳理, 有针对 性地建立 了详细的 风险控 制流程,并 在实际业 务中加以 控制。 (3)内部控 制制度实 施情况检 查 公司稽核监 察部门在 进行风险 评估的基 础上, 对公司 各业务活动 中内部控 制措施的 实施 情况进行定 期和不定 期的监察 稽核, 重点 是业务活 动 中风险暴露 程度较高 的环节, 以 确保公 司经营合法 合规、以 及内部控 制制度的 有效遵循 。 在确保现有内部 控制制度实 施情况的基 础上,公司会 根据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变化 情况, 对内部控制 制度进行 及时的更 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 司 经营活动的 变化。 公司 稽核监察 部门在 对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 行监察稽 核的基础 上, 也会重点对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性进行 评估,并提 出相应改 进建议。 (4)内部控 制制度实 施情况的 报告 公司建立了 有效的内 部控制制 度实施报 告流程, 各部 门对于内部 控制制度 实施过程 中出 现的失效情 况须及时 向公司高 级管理层 和稽核监 察部 门报告, 使公司 高级管理 层和稽核 监察 部门及时了 解内部控 制出现的 问题并作 出妥善处 理。 稽核监察部 门在对内 部控制实 施情况的 监察中, 对发 现的问题均 立即向公 司高级管 理层 报告, 并提出相 应的建议, 对 于重大问 题, 则通过督 察长及时向 公司董事 长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同时稽 核监察部 门定期出 具独立的 监察稽核 报告 ,直接报公 司董事长 和中国证 监会。 3、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度声 明书 基金管理人 保证以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并承诺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市 场变化和业 务发展不 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切实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中 国建设银 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 是一家 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 券交易 所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幅 3.08% 。 上半年, 本集团盈 利平稳增 长,利润 总额较 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增幅 5.42% ; 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 增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元,增 幅 6.08% 。 2017 年, 本 集团先后 荣获香港 《 亚洲货 币》 “2017 年 中国最佳银 行” , 美国 《环球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银行 ” 、 新加 坡 《亚 洲银行家 》 “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 、 《银 行家》 “2017 最佳 金融创 新奖” 及中 国银行业 协会 “ 年度最具 社 会责任金融 机构”等 多项重要 奖项。本 集团在英 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 ”中 列第 2 位;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世 界 500 强 排行 榜”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 综合与合 规管理处、 基金 市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 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 境托 管运营处、 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安徽 合肥 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 在上 海设有托 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 心,共有员 工315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 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 控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 业务部资深 经理(专业 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 国际部、 营业部 并担任副 行长,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和 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户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 管业务部资 深经理(专 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会计 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 工作,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郑绍平,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 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 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金 、 基 本养老个 人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年金等 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 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先 后 9 次获 得 《全 球托管人》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4 次 获得《财资》 “中国最 佳次托管 银行” 、 连续 5 年获 得 中债登“优 秀 资产托 管机构”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 被《环球 金融》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 “最佳托管 银行” 、 在 2017 年荣 获《亚 洲银行家》 “ 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 奖”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新一 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每工作日按 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 投资异常情 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 风 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 人进行 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收到基金管 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 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如 有必要将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 额 销售机构 1、 场外销售 机构 (1)直销机 构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1 国泰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公 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金 电子交易平 台 电子交易网 站:www.gtfund.com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 易客 户端、 “国泰 基金”微 信交易平 台 电话:021-31081738 联系人:李 静姝 (2)其他场 外销售机 构 ①销售银行 及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上海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3


东莞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东城 区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表: 何沛良 联系人: 林 培珊、杨 亢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电话:0769-22866254 网址:www.drcbank.com 4


广 发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越 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滨 电话:020-38322888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5


国泰君安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6


中信建投证 券股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许 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无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


国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8


招商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 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联系人: 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3734343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9


中国银河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 共炎 客 服 电 话 :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0


申万宏源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人:陈飙 电话:021- 33388254 客服电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1


兴业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2


万联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 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588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13


东吴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 园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 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全国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4


上海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联系人: 邵 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15


国盛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江西省 南昌市 红 谷滩新 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昌分 行营业大 楼 办公地址 : 江西省 南昌市 红 谷滩 新 区凤凰中 大道 1115 号北京 银行南昌分 行营业大 楼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峰 联系人: 占 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16


光大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 联系人: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中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8


渤海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天津 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 第二大街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9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华泰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 场、上 海市东方路 18 号保利 广场 E 座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联系人:张 宇明 电话:021-6849850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话:95597 21


长江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李新华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2


中泰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3


安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中国中投证 券有 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荣 超 商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益 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荣 超 商务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25


华宝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金融 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6


中国国际金 融 股 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7


天相投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05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8


信达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电话:95321 传真:无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9


华龙证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 市城关区东 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 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 兰州市城 关区东岗 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牧原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0


平安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中 心 61 层 -64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1


德邦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 陀区曹杨 路 510 号 南半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 : 武晓春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880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2


中银国际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33


西南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 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www.swsc.com.cn 34


国都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 大厦 9 层10 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5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 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 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36


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电话: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7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期)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8


申万宏源西 部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 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王 怀春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9


华西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0


九州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海省西 宁市南川 工业园区 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30 号 仰山公园 东一 门2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魏先锋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②第三方销 售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行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李 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买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薛 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蚂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余杭 区五常街 道文一西 路 969 号 3 幢 5 层599 室 办公地址: 浙 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 广场 B 座 6F


法定 代表 人: 祖国 明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


深圳众禄基 金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售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5


上海长量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邱 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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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顺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 二西路 1 号903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街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董 一锋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7


上海天天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二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8 号 东方财 富大 厦 法定代表: 其实 联系人:朱 钰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


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望京东 园 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定代表: 聂婉君 联系人:李 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


浙江金观诚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 州市拱墅 区登云路45 号锦 昌大厦一 楼 金 观诚财 富 法定代表: 徐黎云 联系人:孙 成 岩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0


嘉实财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 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100022) 法定代表: 赵学军 联系人:李 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传真:021-20280110 、010-85712195 网址:www.harvestwm.cn 11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SOHO 现代 城 C1809 法定代表: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 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2


一路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阜成门 大街 2 号万通新世 界广 场 A 座 22 层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奥北 科技园-国 泰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董 宣 客服电话:400-001-1566 联系电话:010-88312877 网址:www.yilucaifu.com 13


上海联泰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 :尹彬彬 联系人: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4


汇付基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黄河 路333号201 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宜山 路700号普 天软件 园C5 幢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甄 宝林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021-34013999 手机客户端 :天天盈 基金 15


上海陆金所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 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6


泰诚财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7


北京虹点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市朝阳 区工人体 育场北路 甲2 号裙 楼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馆北 路甲 2 号盈 科 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8


深圳市新兰 德证 券投资咨询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福田街 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公司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法定代表人 :洪弘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网址:8.jrj.com.cn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19


珠海盈米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 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1201-1203 单元 法定代表: 肖雯 联系人:邱 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0


北京新浪仓 石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 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518 室 法定代表: 李昭琛 联系人:付 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82607151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1


上海万得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 黄祎 联系人:徐 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2


南京苏宁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苏宁 总部 ) 法定代表: 王锋 联系人:张 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279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3


北京汇成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11 层 法定代表: 王伟刚 联系人:王 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4


万家财富 基 金销 售( 天津 )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天津自 贸区 ( 中心商务 区) 迎 宾大道 1988 号滨海 浙商大厦公 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洋大 厦 A 座5 层 法定代表: 李修辞 联系人:王 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25


北京创金启 富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白纸 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 梁蓉 联系人:李 慧慧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26


北京格上富 信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 叶精一 联系人:张 林 电话:010-68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27


北京肯特瑞 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显龙 山路 19 号 1 幢4 层1 座 4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亦 庄经济开 发区科创 十一街 18 号院 法定代表: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电话:010-89188343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28


北京蛋卷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 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 北京市 朝阳区创 远路 34 号院融 新科技中 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侯 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4001599288 APP 下载网址 :danjuanapp.com 29


北京恒天明 泽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 10 号五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甲 19 号 SOHO 嘉 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 周斌 联系人:陈 霞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30


上海华夏财 富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 毛淮平 联系人:张 静怡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1


通华财富(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同丰 路 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金 沪路 55 号 通华科 技大 厦 7 层 法定代表: 沈丹义 联系人:庄 洁茹 电话:021-60818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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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安基金销 售(深 圳)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腾 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联系人:白 冰 电话:15112686889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tenganxinxi.com 33


中证金牛 (北京 ) 投 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 台区东管 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甲 1 号环球财 讯中心 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传真:010-59336586 联系人:沈 晨 电话:010-59336544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4


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 销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1 幢1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信息路甲9 号奎科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孙 博超 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010-59922163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场内销售 机构 场 内将 通过深圳 证 券交 易所内 具有 基金销 售业 务资 格并 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会员单位 销售 。 3、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二、注册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朱 立元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 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注册会 计师:许 康玮、 魏 佳亮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 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6 】612 号文 ( 《关于准予国泰创 业板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注册的批复 》 )准予 注册募集 。 本基金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1 月 4 日 通过各销售 机构 (包括基 金管理人 的直销机 构及其他 销售机构) 进行 公开发售。 经 普华永道 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 特殊普通 合伙)验 资,本次 募集 的净认购金 额为 225,693,668.06 元人 民币, 认购款 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 生的银行 利 息共计 58,834.25 元 人民币, 上 述资金 已于2016 年11 月9 日全 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 立的国泰 创业板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托管专 户。 二、基金类 型和存续 期限 1、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运作 方式:契 约型上市 开放式 3、基金的存 续期间: 不定期 第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满足基 金合同生 效条件, 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11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基金 。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 符合法律法 规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 市条件的情 况下, 本基金 基金 份额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根据有关规 定,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本 基金 具备 上市 条件,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二 级市场交 易代码:160223)。 一、上市交 易的地点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地 点为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二、上市交 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11 月 28 日起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登 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 证券登记 系统 中的基金份 额可直接 在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 记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放 式基 金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场外 基金份 额通 过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业 务将基 金份 额转至 场内 证券登记系 统后,方 可上市交 易。 三、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 基金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指引》 等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则、 通知 、 指引、 指南等 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五、上市交 易的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和 终止上市 等 按照 《基金法 》 和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业务 规则、通 知、指引 、指 南等有关规 定执行。 六、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 本基金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 且此项修 改无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七、 若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增加了基 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 能, 本基金可以 增加相应 功能,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本基金可 以申请在包 括境外交 易所在内 的其他交 易场所上 市交 易, 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投资人 可 以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 户, 通过基 金 管理人的直 销机构及 其他场外 销售机构 办理场外 份额 的申购和赎 回业务。 基金 投资人也 可使 用 深圳证券 账户, 通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经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认可 的会员 单位 利用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场内份 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业务。 具体 的销售机构 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 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 况 调整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其指 定的销售机 构开通电 话、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 具体参见各销 售机构的 相关公告。 投 资 人 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 销售 机构提 供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11 月 28 日起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等业务, 具体可查 阅本基金 管理 人于 2016 年11 月25 日刊登于 在 《中国证 券报》 、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 时报》 上 的《国泰 创业板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LOF )开放日 常申购 、赎 回、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的公告》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 5、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场内申 购、赎回业务时 ,需遵守深圳 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 规则。若相关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对 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规则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 行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必 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 项时,申购 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 效。若资金 在 规定时间内未全 额到账则申 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 人账户,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销售机 构等不承 担由此产 生的利息 损失。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时, 赎回 成立; 注册 登 记机构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赎回生效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的 情形 时, 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 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 在正常 情况下 , 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销售机构 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 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 到申请。 申购 、 赎回的 确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结 果为准 。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 利,否则 ,由此产 生的 投资人任何 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 量限制 1、 投资人场 外申购本 基金,单 笔申购最 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 费) ,投资 人 通过 本 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 申购本基 金 的单笔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含申 购费) 。各 销售机 构对本 基金最低申 购金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 销 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投资人 当期分 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 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 额的 限制。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 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基金 份额场 外赎回时, 单笔赎回 申请的最 低份额为 1.00 份,若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 回时在销 售机构保 留的基金份 额不足 1.00 份,则该 次赎回时 必须一起 赎回。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直销渠道 办理本基 金的赎回 业务, 若保 留的基金 单 位余额不低 于 100 份, 则每次赎 回申请 不得低于 100.00 份基 金单位; 若余额低 于 100.00 份 ,则赎回时 需一次全 部赎回 。 3、 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 本基金不对投 资人每个基 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进行限 制,但各销 售机构 对交易账户 最低份额 余额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6、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7、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用 (1)投资人 场内申购 ,无申购 费用。 (2)投资人 场外申购 时,申购 费率如下 表所示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0% 50 万元≤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50% M≥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00 元 申购费用由 基金份额 申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 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归基金 财产, 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他必要的手 续费。 其中 , 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收取不 低于 1.50% 的赎 回 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场外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N≥730 日 0.00% 场内赎回费 申请份额持 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N ≥7 日 0.50%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4、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有关业务 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 规定, 基 金合同相应 予以修改, 并 按照新规 定执 行,且此项 修改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持续营 销计划, 定期 和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持续营 销活动。 在基金 持续营销 活动期间,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 证监会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对 投资人适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 七、申购份 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场外 申购和场 内申购均 采用金额 申购的方 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 申购金额。 (1)场外申 购份额的 计算 1)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申 购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 为固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场内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场内 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 额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后 第 3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场内 申购份额 的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 则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再按 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 位 ,小数 部分 对应 的剩 余金额 返还 至投资人 资金账户 。 例:T 日, 某投资 人投 资 10,00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 本基金,申 购费率 为 1.20% ,假设 T 日本基金的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0/ (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00 -9,881.42 =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400 =9,501.37 份 即投资人投 资 10,000.00 元通 过场外申 购本基金 , 对 应申购费率 为 1.20% , 假设T 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400 元,则可 得到 9,501.37 份 基金 份额。 例:T 日, 某投 资人投 资 10,000.00 元通 过场内申 购 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 本基金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为1.040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申购份额=10,000.00/1.0400 =9,615.38 份 投资人是场 内申购, 故所得 份额为 9,615 份, 整数位 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 (0.38 份) 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账户 。具体计 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15 ×1.0400 =9,999.60 元 退款金额=10,000.00 -9,999.60 =0.40 元 即投资人投 资10,00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本 基金, 假 设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1.0400 元, 则可得到 9,615 份基 金份额, 退还金额 为 0.40 元。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场外 赎回和场 内赎回均 采用份额 赎回的方 式, 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 元。具体 计算公式 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赎回金额的 计算结果 以四舍五 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基金财产承 担。 例: 某投资人 在 场外 赎回10,000 份基金份 额, 该份额 的持有时间 为 60 日,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 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2000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0.50%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00.00 -60.00 =11,940.00 元 即 投资人在 场外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额 , 该份额 的持 有时间为 60 日, 对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 得的赎回 金额为 11,940.00 元。 例: 某投资人在 场内赎回10,000 份基金份 额, 该 份额 的持有时间 为 60 日,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 0.50% ,假设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 获得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金额=10,000 ×1.2000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0.50%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00.00 -60.00 =11,940.00 元 即 投资人在 场内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额 , 该份额 的持 有时间为 60 日, 对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50%,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2000 元 ,则其可获 得的赎回 金额为 11,940.00 元。 3、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 并在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八 、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绩产生负面 影响, 或 出现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注册 登记机构的异常 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 系统、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7、指数编制 单位 或指数发布 机构因异常 情况使指数 数据无法正常计 算、计算错 误或发 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 者变相规 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 外。 9、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 、3、5 、6 、7、9 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 人。 发生上述第8 项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进 行限制,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拒绝该等 全部 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受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 时, 经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接受赎 回申 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 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分 予以撤销。 当出 现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时, 场 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办理。 在暂停赎 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 公告。 十 、 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 可以 根据前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 定方 式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巨额赎回的 场内处理,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业 务规则办理 。 4、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 基 金管理人 网 站 在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如发 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1 日, 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 依 照 《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开放 日在指定 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 届时不再 另行发布 重新 开放的公告 。 十二、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受理继 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 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 注 册登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 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接受 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 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 金注册 登 记 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 于符合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 理, 并按基金 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的 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 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包括系 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 转托管, 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 的标 准收取转托 管费。 1、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 售 机构之间 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或 在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 会员单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外赎回 的 销售机构时 ,需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或 交易 的会员 单位时, 需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 转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托管 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登记 结算系统 和证券登 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十五、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申购 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六、基金 份额的冻 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 以 及 注册登 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分 产生的权 益一并冻 结 ,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 配。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十七、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注 册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注册登记。 基 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根据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基金管理人 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八、 如相关 法律法规 允许基金 管理人办 理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 金 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 标 本基金紧密 跟踪标的 指数, 追求基 金净值收 益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 之间的跟 踪偏离度 和跟 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的 股 票) 、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 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 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 转 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 、债券 回购、资产 支持证券、 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类品种 、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其投资 原则及投 资比例按 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 关规定执 行。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5% ,其 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所 持有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 等 。 如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 本 基金管理人可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 进行调整 。 三、投资策 略 1、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完全复制法 ,即按照标 的指数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 组合, 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 重的变动 而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因特 殊情况 (如 成份股长 期停 牌、 成份股发 生变更、 成份股权 重由于自 由流通量 发 生变化、 成份 股公司行 为、 市场 流动性 不足等) 导致 本基金管 理人无法 按照标的 指数构成 及 权重进行同 步调整时, 基金管理 人将对 投资组合进 行优化, 尽量降低 跟踪误差 。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是 追 求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不 超 过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0.35% ,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 。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 和 跟踪误差超 过上述范 围, 基金管 理人应采 取合理措 施 避免跟踪偏 离度、 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2、固定收益 类投资工 具投资策 略 本基金基于 流动性管 理及策略 性投资的 需要, 将投 资 于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金融工具, 投 资的目的是 保证基金 资产流动 性, 有效利用 基金资产 , 提高基金资产 的投资收 益。 本基金将 密切关注国 内外宏观 经济走势 与我国财 政、 货币政策 动向, 预测未来 利率变动 走势, 自上而 下地确定投 资组合久 期,并结 合信用分 析等自下 而上 的个券选择 方法构建 债券投资 组合。 3、资 产支持 证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综 合考虑信 用等级、 债券 期限结构、 分散 化投资、 行业 分布 等因素, 坚持 价值投资 理念, 把 握市场交 易机会。 在 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的 基础上, 通 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 性管理, 选 择经风险 调整后相 对价值较 高 的品种进行 投资, 以期 获得长期 稳定收 益。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在进 行权证投 资时, 将通 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 基 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 寻 求其合理估 值水平, 并 积极利用 正股和权 证之间的 不 同组合来套 取无风险 收益。 本基 金管理 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性特 征, 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 择, 谨慎进行投 资,追求 较稳定的 当期收益 。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5%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且不 低于股票 资产净值 的 9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 款等 ; (3)本基金 投资于权 证的投资 限制如下 : 1)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2)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本基金 投资于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限制如 下: 1)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的 10% ; 2)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3)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 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 5)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5)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 在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7)本基金参与 融资的,每 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8)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 ,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 借交易的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 , 证 券出 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 平 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 计算; (9)本基金 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0 ) 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 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在基 金托管协 议中明确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的比例, 根据 比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订严 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 范 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作风 险等各 种风险; (1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13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除上述第 (2) 、 (11)、( 12) 项和 第 (4)项第 5) 目 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相关证券 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的 规 定为准,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5)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6)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则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创业板指 数 收益率 ×95%+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 ( 税后) ×5%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变 更或停止 标的指数 的编制、 发布 、 维护或授权, 或标 的指数由 其他 指数替代、 或由 于指数编 制方法的 重大变更 等事项导 致本基金管 理人认为 标的指数 不宜继续 作为业绩比较基 准组成部分 的,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 代 表性更强、更适 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 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 则,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调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 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 益 的证券投资 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 益 及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 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和 货币 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 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本基金可以 参与融资 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 业务。 本基金 开展融资和 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 务之 前,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法 律法规、 政策、 指 引等有关 规定制定融 资业务和 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 务方案,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履 行适当程 序后 提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无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八、投资组 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 2019 年4 月18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 等 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止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 报告所列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54,132,078.74 93.28 其中:股票 154,132,078.74 93.28 2 固定收益投 资 118,794.80 0.07 其中:债券 118,794.80 0.07 资产支持证 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271,224.04 6.22 7 其他各项资 产 721,183.61 0.44 8 合计 165,243,281.19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1)积极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475.37 0.05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32,902.94 0.02 J 金融业 134,343.00 0.0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49,721.31 0.15 (2)指数投 资按行业 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18,994,141.60 11.64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71,437,817.56 43.79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680,290.40 0.42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40,410,993.48 24.7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922,114.12 0.57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3,060,493.43 1.88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3,354,083.60 2.06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7,041,322.36 4.32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7,981,100.88 4.89 S 综合 - - 合计 153,882,357.43 94.32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股票投 资明细 (1)期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498 温氏股份 467,836 18,994,141.60 11.64 2 300059 东方财富 488,609 9,469,242.42 5.80 3 300142 沃森生物 149,378 3,809,139.00 2.33 4 300124 汇川技术 142,942 3,749,368.66 2.30 5 300015 爱尔眼科 105,564 3,589,176.00 2.20 6 300003 乐普医疗 126,374 3,348,911.00 2.05 7 300136 信维通信 106,556 3,070,943.92 1.88 8 300122 智飞生物 59,090 3,019,499.00 1.85 9 300024 机器人 153,698 2,935,631.80 1.80 10 300408 三环集团 136,352 2,827,940.48 1.73 (2)期末积 极投资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002958 青农商行 17,700 134,343.00 0.08 2 300762 上海瀚讯 1,233 82,475.37 0.05 3 300766 每日互动 1,193 32,902.94 0.02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118,794.80 0.0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8,794.80 0.07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7012 招路转债 1,120 112,000.00 0.07 2 123006 东财转债 40 6,794.80 0.00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贵金 属 。 8 、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9 、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1)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2)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的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股指期 货。 若本基 金投资股 指 期货, 本基金 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 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主要 目的, 有 选择地投 资于股指 期 货。 套期保值 将主要采 用流动性 好、 交 易活跃的期 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 行股指期 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 证券市场 和 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的 研究 , 并结 合 股指期货的 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 水平。 本基金管理 人将充分 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 益性、 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 通 过资产配 置、 品种 选择,谨慎 进行投资 ,以降低 投资组合 的整体风 险。 法律法规对 于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 策略另有 规定 的, 本基金将按 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 行。 10 、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 易情况说 明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不能投资 于国债期 货。 11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 没有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况 。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的 情况。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81.55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28,921.1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51.15 5 应收申购款 576,129.8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8 其他 - 9 合计 721,183.61 (4)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3006 东财转债 6,794.80 0.00 (5)报告期 末 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① 期末指数 投资 前十 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124 汇川技术 3,749,368.66 2.30 重大事项 ② 期末积极 投资 前五 名股票中 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积 极投资前 五名股票 中不存在 流通 受限情况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并经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守 职守、 诚实信 用、 勤勉尽责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 年11 月1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8.39% 0.94% -8.04% 1.08% -0.35% -0.14% 2017 年 度 -11.43% 0.99% -10.09% 0.99% -1.34% 0.00% 2018 年度 -26.15% 1.68% -27.29% 1.66% 1.14% 0.02% 2016 年11 月11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40.08% 1.36% -39.89% 1.35% -0.19% 0.01% 注:2016 年11 月11 日为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拥有 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款 项以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 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 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第十 三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三、估值方 法 本基金所持 有的投资 品种,按 如下原则 进行估值 :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 有 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市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 生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 易 或挂 牌转让 的 固定收益 品 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选取 第三 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 净价进行 估值 ; (3)对在 交 易所 市场 上市交易 的 可转换 债券, 按照 每日收盘价 作为估值 全价 ; (4)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 ,估 值日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成本能够 近似体现 公 允价值, 应持 续评估上 述做法的 适当性, 并在情况发 生改变时 做出适当 调整 。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 下,应 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 计量日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 应对市场 报价进行 调整, 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回 售登记截止 日 (含当日) 后未 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 长待 偿期所对应 的价格进 行估值。 对银 行间 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 债 券, 在发行利 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 不存在 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 生大的变 动的 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 存款的估 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通知存 款以本 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5、 投资证券 衍生品的 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该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将参考监 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或者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 (2)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估值 。 6、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7、 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 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 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 后,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 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当事 人 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 资料 申报差 错、 数据传 输差错 、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 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进 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 方法的第 7 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注册登 记 机构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 份额 每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 益分 配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额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6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 。登记在登 记结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 红利 按除 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 资 ,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深圳 证 券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 只能选择 现金分红 的方式, 具 体权益分 配程序等 有关事项遵 循 深圳 证 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中应载明 截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 托 管人复核, 在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 自行 承担。 对于场 外份额, 当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 额 ,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 执行 。 对于场 内份额, 现 金分红的计 算方法等 有关事项 遵循 深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 规定。 第十 五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 4、基金上市 费用和年 费;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 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0% 的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数据, 自 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 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 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若遇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5% 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算 方法如 下 : H=E ×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 致的数据, 自 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 、按照指 定的账户 路径从基 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3、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 本基金作为 指数基金, 需 根据与深 圳证券交 易所签署 的指数使用 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 深圳 证 券交 易所支 付指数 使用 许可费 。本基 金的 标的指 数使 用许 可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0.02% 的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E ×0.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标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 度人民币 50,000 元(基金合 同生效日 所在季 度 除外) ,计费 期间不足 一季度的 ,根据实 际天数 按比 例计算。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标的指数 使用许可 费每日计 提, 按季支付。 标的 指数使用 许可 费的支付由 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季度 前 10 个 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若 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根 据相 应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变 更上 述标 的指 数使用 许可 费费 率和计 算 方法的, 本基 金将采用 调整后的 费率或方 法计算指 数 使用许可费。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并依 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 新的费率 和计算方 法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 据基金运 作情况调 低基 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 管费率,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 迟 于新的费率 实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 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第十 七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 合《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 的 指 定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 规定 禁 止的其 他行 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人 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 资人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 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 基金合同 》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 销 售机构 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 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 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等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 八 )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 业务 、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 管理费、 托 管费 、 标 的指数使 用许可费 等费用计 提 标准、 计提方 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 基金份 额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27 、本基金 变更标的 指数; 28 、 本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9 、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十一)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半年度 报告及年 度报告中 披露 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 应在本基 金季度报 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券总 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明细。 (十二)基 金参与融 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 借交易的 相关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 资情况和 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 易情 况, 包括投资策 略、 业务开展 情况、 损 益情况、风 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 。 (十三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介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介 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 办公场 所 , 以供公 众 查阅、复制 。 八、暂停或 延迟信息 披露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3、出现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 基金资 产的 紧急事故时 ; 4、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第 十八部分


风险揭 示 一、系统性 风险 市场风险是 指由于经 济、 政治、 环境等 因素的变 化对 证券价格造 成的影响, 其 主要包括 利率风险、 政策风险 、经济周 期风险、 通货膨胀 风险 。 1、利率风险:对 于股票投资 而言,利率 的变化将导 致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 上市公 司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水平等发 生变化, 同时 改变市场 参与者对于 后市利率 变化方向 及幅度的 预期,这将直接 影响证券价 格发生变化 ,进而影响 本 基金的收益水平 。对于债券 投资而言, 利率的变化 不仅会影 响债券的 价格及投 资人对于 后市 的预期, 而且会 带来票息 的再投资 风险, 对基金的收 益造成影 响。 2、政策风险:因 国家宏观政 策(如货币 政策、财 政 政策、产业政策 、区域发展 政策, 进出口贸易 政策等) 发生变化 ,导致市 场价格波 动而 产生风险。 3、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 运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的运 行状况将直 接影响 上市公司的 经营、 盈利 情况。 证券 市场对宏 观经济运 行状况的直 接反应将 影响本基 金的收益 水平。 4、购买力风险: 购买力风险 又称通货膨 胀风险,是 由于通货膨胀、 货币贬值造 成投资 人实际收益 水平下降 的风险。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行业或 个别证券 特有的风 险, 包括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信用风 险 等。 1、经营风险:上 市公司的经 营状况受多 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管 理、财 务等都会导 致公司盈 利发生变 化,从而 导致股票 价格 变动的风险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2、信用风险:指 基金在交易 过程发生交 收违约,或 者基金所投资债 券的发行人 出现违 约、 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 或者由于 债券发行 人信用等 级下降等原 因造成的 基金资产 损失的风 险。 三、流动性 风险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 回安排 本基金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投资人 可在本基 金的开放 日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业务 。 为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遵循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本 基金管 理人将合理 控制基金 份额持有 人集中度 ,审慎确 认申 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 括 但不限 于: (1)当接受申购 申请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2)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 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 提示投资人 注意本基 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 和相应的 流动 性风险,合 理安排投 资计划。 2、 本基金拟 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风 险 (1)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5% , 其中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 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股票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是本基金主 要面临的 流动性风 险。 本基金所 投资的股 票市场具有 发展成熟、 容 量较大、 交易 活跃、 流动性 充裕的特 征, 能够 满足本基 金开放式 运 作的流动性 要求。 同时 , 本基金 采用分 散投资, 针对 个股设置 投资比例 上限, 保 障了资产 组 合的流动性。 在极端市 场行情下 , 存在 基金管理人 可能无法 以合理价 格及时变 现或调整 基金 投资组合的 风险。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发挥 专业研究优 势, 加强对市 场、 上市公司 基本面和 固定 收益类产品 的深入研 究, 持续优化 组合 配置,以控 制流动性 风险。 (2)资产支持证 券只能通过 特定的渠道 进行转让交 易,存在市场交 易不活跃导 致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将密切关 注各类资 产及投资 标的的交 易活 跃程度与价 格的连续 性情况, 评估 各类资产及 投资标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并进行动 态调 整, 以满足基金 运作过程 中的流动 性要 求,应对流 动性风险 。 3、 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 支付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 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比例, 确定当 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 回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 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 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50% 的部分, 可以 根据前段 “ (1) 全额 赎回” 或 “ (2) 部 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4、 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的实施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者得 到 公平对待的 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 法 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 特定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流动性 风险管理 的辅助措 施。 备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情形 ; (2)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 (3) 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且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超 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赎 回申请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的情形; (4)基金份 额持续持 有期限小 于 7 日; (5)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估值的情 形; (6)法律法 规 规定、 中国证监 会认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情 形。 实 施备 用流动 性风 险管 理工具 的决 策程序 依照 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制 度的规 定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应时刻 防范可能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 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 监控, 切实保 护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采取备用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可 能对投资 人造成无 法赎回、 赎回延 期办理、 赎回 款项 延期支付、 赎回时承 担冲击成 本产生资 金损失等 影响 。 四、运作风 险 1、管理风险:指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判断 、决策 等主观因素 的限制而 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 有以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而 产生 的风 险,或者由 于基金管 理人内部 控制不完 善而导致 基金 财产损失的 风险。 2、交易风险 :指在基 金投资交 易过程中 由于各 种原 因造成的风 险。 3、运作风险:由 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 交易软件等发生 技术故障等 突发情 况而造成的 风险,或 者由于操 作过程中 的疏忽和 错误 而产生的风 险。 4、道德风险:指 业务人员道 德行为违规 产生的风险 ,包括由内幕交 易、违规操 作、欺 诈行为等原 因造成的 风险。 五、特定风 险 1、指数化投 资风险 (1)标的指 数的系统 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由 于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人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 当 创业板指 数 下跌时, 本基 金面临基 金净值与 创业板 指数同步下 跌的风险 。 (2)投资替 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 (比 如市场流 动性不足、 个 别成份股 被限 制投资等) 导致 本基金无 法获得足 够数量的股 票时, 基金管 理人将搭 配使用其 他合理方 法 (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 进行 适当的替 代,由此可 能对基金 产生不利 影响。 (3)标的指 数回报与 股票市场 平均回报 偏离的 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股票市场。 标 的指数成 份股的平均 回报率与 整个股票 市场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的平均回报 率可能存 在偏离。 (4)基金投 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 指数回报 偏离的 风险 由于基金投 资过程中 存在流动 性风险、 交易 成本和创 业板指数成 份股调整 等情况导 致基 金投资组合 回报与标 的指数回 报存在跟 踪偏离风 险, 主要影响因 素可能包 括: 1)基金运作 过程中发 生的费用 ,包括交 易成本 、市 场冲击成本 、管理费 和托管费 等; 2)当标的指数调 整成份股构 成,或成份 股公司发生 配股、增发等行 为导致该成 份股在 指数中的权 重发生变 化, 或标的 指数变更 编制方法 时 , 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 整中可能 暂时扩 大与标的指 数的构成 差异,而 且会产生 相应的交 易成 本,导致跟 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 差扩大 ; 3) 投资人申购 、 赎回可 能带来一 定的现金 流或变现 需 求, 在遭遇标 的指数成 份股停牌 、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情 形时, 基金 可能无法 及时调整 投 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 本, 导致跟 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 差扩大; 4)在指数化投资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对 指数基金的 管理能力,如跟 踪技术手段 、买入 卖出的时机 选择等都 会对 本基 金的收益 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 金对业绩 比较基准 的跟踪程 度;本基金 将进行被 动型的股 票投资并 通过多项 风险 控制方式降 低跟踪风 险。 (5)标的指 数变更风 险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 基金可能 变更标的 指数, 基 金的投资组 合将随之 调整, 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 征可能发 生变化, 投资人还 须承担投 资组 合调整所带 来的风险 与成本。 2、 创业板市 场的特殊 风险 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标 的是创业 板指数成 份股和备 选成 份股, 面临创业 板市场的 特殊风险 , 包括但不限 于: (1)规则差 异风险 创业板市场 发行、 上市 等业务规 则与现有 的主板、 中 小板市场的 相关业务 规则存 在 一定 差别。 (2)上市公 司退市风 险 创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退市制度 设计较主 板市场更 为严 格, 与主板市 场相比, 可 能导致创 业板市场上 市公司退 市的情形 更多, 退市 速度可能 更 快, 退市以后 可能面临 股票无法 交易的 情况,购买 该公司股 票的投资 人将可能 面临本金 全部 损失的风险 。 (3)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 与主板市场 上市公司 相比, 创业板 市场上市 公司一般 处于发展初 期, 经营历史 较短, 规 模较小, 经营 稳定性相 对较低, 抵抗市场 风险和行 业 风险的能力 相对较弱。 此外, 创 业板市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场上市公司 发展潜力 虽然可能 巨大, 但新 技术的先 进 性与可靠性、 新模式的 适用面与 成熟 度、 新行业的市 场容量与 成长空间 等都具有 较大不确 定性 , 投资人对创业 板市场上 市公司高 成长 的预期并不 一定会实 现,风险 较主板大 。 (4)股价大 幅波动风 险 以下原因可 能导致创 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股价发生 大幅 波动: 1)公司经营历史 较短,规模 较小,抵抗 市场风险和 行业风险的能力 相对较弱, 股价可 能会由于公 司业绩的 变动而大 幅波动; 2)公司流通 股本较少 ,盲目炒 作会加大 股价波 动, 也相对容易 被操纵; 3)公司业绩可能 不稳定,传 统的估值判 断方法可能 不尽适用,投资 人的价值判 断可能 存在较大差 异。 (5)技术失 败风险 创业板市场 上市公司 高科技转 化为现实 的产品或 劳务 具有不确定 性, 相关产品 和技术更 新换代较快 ,存在出 现技术失 败而造成 损失的风 险。 3、 上市交易 的运作风 险 (1)上市交 易风险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本基 金基金份 额可在深 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由于上市 期 间可能因信 息披露导 致基金停 牌, 投资人 在停牌期 间 不能买卖本 基金的上 市份额, 产 生风险; 同时,可能 因上市后 交易对手 不足导致 本基金的 上市 份额产生流 动性风险 。 (2)退市风 险 因本基金不 再符合证 券交易所 上市条件 被终止上 市, 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提前 终止上市, 导致基金 份额不能 继续进行 二级市场 交易 的风险。 (3)折/ 溢价 交易风险 本基金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后, 由 于受到市 场供求关 系 的影响, 基金 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 基 金份额净值 可能出现 偏离并出 现折/ 溢价风 险。 六、其他风 险 主要是由某 些不可抗 力因素, 如战争、 自然灾害 等造 成的基金财 产损失的 风险。 第十 九部分


基金的 终止与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自决 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 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 用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第二十 部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获得《基金 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 股东权利, 为 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 为 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 转融 通证券出 借 ;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非交易过 户等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注册登记 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用 、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 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 义务 ;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人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 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银 行 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人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资 金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 基金 办 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事宜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申 请赎回或 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额义务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1)终止《基 金合同》 ; 2)更换基金 管理人; 3)更换基金 托管人; 4)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5)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变更基金 类别;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10 ) 终止基金 份额上市, 但因本基 金不再具 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 市的 除外; 11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2 )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3 )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以 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财 产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 要求增加 的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 在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前 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 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进 行修改; 5)增加或减 少份额类 别,或调 整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及规则; 6)调整基金 收益的分 配原则和 支付方式 ; 7)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 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8)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变更 本基金的 标的指 数, 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 9)在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10 )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 人、 注册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转换、 收益分配 、 非 交易 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11 ) 按照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 形 。 2、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集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由 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 理人,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应当配 合。 (5)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召集 ,并至 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责 选择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日 。 3、通知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1) 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召集人 应于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会 议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 理人身 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 的具体通 讯方式、 委 托 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人 , 则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力 。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和监 管机构允 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注 册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 若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日代表的有 效的基金 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 在原 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在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管理 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 见;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参 加收取表决 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 一 (含二分之一) ; 若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 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小于 在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 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上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情况 下,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 人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具 体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4)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在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本 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现 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 式 相结合 的方 式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会议 程序 比照现场开 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 行。 表决方 式 上, 在法律法 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也可 以采用网 络、 电话或其 他方 式进行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 人确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定并在会议 通知中载 明。 5、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 ,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 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 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公 证 机 关监 督 下 形成 决 议 。 6、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方为有 效; 除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除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 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监 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确认基 金份额持 有人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表面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表决意见 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 督员共同 担任监票 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选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 重新清点。 监 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一 次为限。重 新清点后 ,大会主 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 重新 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 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 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不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8、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 力。 9、 本部 分关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事由 、 召 开条 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定 ,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 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 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合 同 解除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1、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 决议生 效后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2、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自出 现 《基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 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 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 产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统一接管 基金; 2)对基金财 产和债权 债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 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 部审计,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5)基金财 产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5、基金财产 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 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应经友 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 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议 提交位于 北京市的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 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人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第二十 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国泰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浦东大 道 1200 号2 层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嘉 昱大 厦 16 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 : 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设立 、基金业 务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伍佰亿 壹仟零玖 拾柒万柒 仟肆 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 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 符合 《基金合 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 融债 、 企业债 、 公司债、次 级债 、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等) 、债券回购 、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 存款等固定收益 类品种、权 证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其投资原 则及投资 比例按法 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的相关 规定执行 。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5% ,其中 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80% 且不低于 股票资产 净值的 9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 款等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3)本基金 投资于权 证的投资 限制如下 : 1)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 在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 金额 , 不得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4)本基金 投资于资 产支持证 券的投资 限制如 下: 1)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3)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4)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5)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行 申 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6)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 得 展期; (7)本基金参与 融资的,每 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 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 ; (8)本基金参与 转融通证券 出借交易的 ,每个交易 日日终,本基金 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 借交易的资 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 ,证券出 借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 得超过 30 天,平 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 加权平均 计算; (9)本基金 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所有 流通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 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 性受 限资产的投 资;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13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 (11)、( 12) 项和 第 (4)项第 4) 目 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 合 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相关证券 可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 规 定为准,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三)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 五条第九款 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 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 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并约定 各交 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 基 金管理人 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 名单的范 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 对手。 基金托 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 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 未 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 结算方式 的, 应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并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 债 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进 行交易, 并 负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而造成的 纠纷及损 失,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 若 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 前仍未承 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 关法律责 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对相应 损 失先行予以 承担, 然后 再向相关 交易对 手追偿。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交易对 手或 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 的任 何损失和责 任。 (五)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投 资 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应事先根 据中国证 监 会相关规定, 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严格 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 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 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以及 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 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投 资的流通 受限证券 须为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包括 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 或其 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 证券、 已发行 未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 券。 本基 金不投资有 锁定期但 锁定期不 明确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流通 受限 证券限 于可 由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 本基金投资 的流通受 限证券应 保证登记 存管在本 基金 名下,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 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 能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 流通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 的责任与损 失, 及因流 通受限证 券存管 直接影响本 基金安全 的责任及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不 得预付任 何形式的 保证 金。 2. 基金管理 人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 应制 订流动性 风 险处 置预案 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 风 险处置预案 应包括但 不限于因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需要 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 基 金流 动性困难以 及相关损 失的应对 解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 常情况的处 置。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票相 关流动性 风险处置 预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流动性 风险 负责,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措施, 在 合理的时 间内有效 解决基金 运作的流 动 性问题。 如因 基金巨额 赎回或市 场发生 剧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 现金确保 基金的支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付结算, 并 承担 所有损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导致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 任。 如因基金 管理人原 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 损失致使基 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基金管 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 本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于 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 基金托管 人提 交有关书面 资料, 并保 证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 料真实、 准确 、 完整。 有关资料 如有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提供调 整后的资 料。上述 书面 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 (1)中国证 监会批准 发行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批 准文 件。 (2)非公开 发行股票 有关发行 数量、发 行 价格 、锁 定期等发行 资料。 (3)非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人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签订的证 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 。 (4)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价格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理 人应在本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 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 名称、 数 量、 总成本 、 账面价值, 以 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 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基金有关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比例如违 反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 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 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规定有 权对基金 管理人进 行以 下事项监督 : (1)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 况。 (2)在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 方面有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 完善情况。 (3)有关比 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4)信息披 露情况。 6.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六)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 管人发出回 函, 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八)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 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 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 提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 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 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十)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管 理 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时,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 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 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 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 人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本基金 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 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 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 登记结算 机构扣收 结算费和 账户维护 费等 费用) 。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 收资产, 应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 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 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 户, 同时在 规 定时间内, 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 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基金 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 退款等事宜 。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 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 机构开立 基金 的银行账户, 并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 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 使用。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2.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 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银 行业监督 管理 机构的有关 规定。 4.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 下, 基金托管 人可以通 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 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为 基金 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名 的 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 账户卡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责, 账户 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 由本基金财 产承担。此 项开户费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垫 付,待托管产 品启 始 运营后,基 金管理 人可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划 款指令,将 代垫开 户费 从本产 品托管 资金账 户 中 扣还基金 管理人。 账户开立 后,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将证券账户 开通信息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4. 基金 托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 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 付金、 结算保 证金 、 交收资金等的 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以及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签署的 《托管 银行证券 资金结算 协议》 执行。 5. 若中 国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 使用 的, 若无 相 关规定, 则基 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 关于账 户开立、使 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责以本 基金的名 义申请并取 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场的 交易资格, 并 代表本基 金进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 银行、 银行间 市场 登记结算机构的 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银行 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 构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 算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 市场债券的 结算。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管人共同代 表本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 协议订立 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符合 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 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 相关账户 的 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 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和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开 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 使用并 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 行存款开 户证实书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 于基 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 分公司/ 北京分公 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 管库,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 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 书等有价 凭证 的购买和转 让, 按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方约 定办理。 基金 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或 保管的资 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年度 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 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 生的重大 合同 ,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 以加密方 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 基金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 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重 大合同的 保管期 限为《基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复核与完 成的时间 及程 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负债后的 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 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个交易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 每交易日对 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 债 。 2. 估值方法 本基金所持 有的投资 品种,按 如下原则 进行估值 : (1)证券交 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 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 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 价,确定公 允价格; ②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或 挂牌转让的 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 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 可转换债 券,按照 每日 收盘价作为 估值全价 ; ④对在交易 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持 证券, 估值日 不存在活跃 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其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如成本能 够近似体 现公允价 值, 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 的适当性, 并 在情况发生 改变时做 出适当调 整。 (2)处于未 上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 如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 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 ②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③对在交易 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 券,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应以 活 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 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 计量 日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 , 确认计量日的 公允价值; 对 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④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 一股票在 交 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 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 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 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3)对全国银行 间市场上不 含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场上 含权的固 定 收益品种, 按 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 对于含投资人回 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 止日 (含当日) 后 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 照长 待偿期所对 应的价格 进行估值。 对 银行 间市场未上 市, 且第三 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 的 债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 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 期间市场 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 变动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存款的 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 定期存款 或通知 存 款以本金 列示,按 协议 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 (5)投资证 券衍生品 的估值方 法 ①从持有确 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该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监管机 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 或者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②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 ③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 交易但未 行 权的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 价值进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 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 估值。 (6) 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述公允 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7)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上 述方法进行 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 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 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 合 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 加盖公章 的书面说明 后,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 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时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时 ,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处 理, 由此给 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 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 偿。 2. 当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 偿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 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基 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 持有人和基 金财产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 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 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基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 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 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 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 理费 和托管费的 比例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 虽然多 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财产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3.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 误, 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 不可 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 ,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 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4.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技 术系统设 置而 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人计算结果 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 律法规或者 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认定的其 他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理 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 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编 制,基金 托管人复 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共同查 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 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 复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月结束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的编 制; 在上半 年 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 成基金半 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 报告。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2) 报表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完 成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提供 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时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人 应留足充 分的时间 ,便于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相关报表及 报告。 (八)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编制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 管人 提供基金业 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 制结果。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 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 更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接管 基金资产 ;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或《基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事项。 第二十 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以下是主要 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有权 增加、修改 这些服务 项目。


一、客户服 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 财咨询、 账户查询 、投资人 个人 资料完善等 。 2、全天候的 7×24 小 时电话自 助查询( 基金净 值、 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 诉及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电话 信函、 电 邮、 传真等 方式提出 咨 询、 建议、 投 诉等需求 , 基金管 理 人将尽快给 予回复, 并在处理 进程中随 时给予跟 踪反 馈。 三、短信提 示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电话、 网站 申请订制 (退订) 免 费的手机 短信 资讯。基金 管理人定 期或不定 期向投资 人发送短 信资 讯。 四、电子邮 件电子刊 物发送服 务


投资人可以 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电话、 网站 申请订制 (退订) 免 费的电子 邮件 资讯。基金 管理人定 期或不定 期向投资 人发送电 子资 讯。 五、联系基 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88 (全国 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 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 人办公地 址:上海 市虹口区 公平路 18 号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 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 无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系 基金管 理人。请确 保投资前 ,您/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 了本 招募说明书 。 第二十 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公告名称 报社 日期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新 增江 苏银 行 股份有限公 司直销账 户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报》 2018/11/27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关 于 腾安 基金 销售 (深 圳) 有 限公 司新 增 销 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 并 开通 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12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管 理人 员变 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13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申 购及 定期 定 额投资业务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13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部 分基 金 参 加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申 购及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8/12/24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北 京百 度百 盈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新增 销售 旗 下部 分基 金 并开通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9/1/10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嘉 实财 富管 理 有 限 公司 新增 销售 旗下 部分 基 金并 开通 定 期定额投资 及转换业 务的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9/2/28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高级 管 理人 员变 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9/3/30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广 发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司 新增 销售 旗下 部分 基 金并 开通 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9/4/11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 下基 金在 直 销柜台开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券时 报》 、 《证券 日报》 2019/4/18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撤 销深 圳分 公 司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4/26 第二十 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构的 办 公场所 ,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 复 制件或复印 件, 但应以 招募说明 书正本 为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 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 第二十 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办 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 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一、中国证 监会关于 准予国泰 创业板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LOF)注 册的批复 文件 二、《国泰 创业板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 同》 三、《国泰 创业板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 管协 议》 四、法律意 见书 国泰 创业 板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一号 ) 五、基金管 理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六、基金托 管人业务 资格批件 、营业执 照 七、中国证 监会要求 的其他文 件 国 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二零一 九 年 六 月二 十 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