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信诚至选A(003379)

信诚至选: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更新)查看PDF公告

 
 
 
 
 
 
 
 
信诚至 选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1 次 更新)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信 保 诚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 司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 重要提示 信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 批准 于2005 年9 月30日 注册 成立 。因业务 发展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公司名称由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变更为 “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我司” ) , 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 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 响合同义务的履行。 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 以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 “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签署的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 公告等, 以下 简称“ 原法律 文件” ) 不受任 何影响 ,我司 将 按照约 定履行 权利义 务 。如原 法律文 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 进行特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至 选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经2016 年8月29 日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可 [2016]1955号文准予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 以下简 称“中 国证监 会 ” )注 册,但 中国证 监 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资 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 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 不是替代储蓄 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估值风险, 也包 括流动性风险、特有风险及其它风险等风险。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 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了 解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自 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 投资人应当通过 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 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 但 不保证 本 基金 一 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 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 绩 及其 净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其 未来业绩 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 不 构成 对 本基 金业 绩 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 出投 资 决





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 基金 净值变化引 致的 投 资 风险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 担 。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若 无 特 别 说 明 为2019 年5月8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 现 截 止 日 为2019 年3月31 日 ( 未 经 审 计 ) 。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8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0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0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 第 一部分 绪言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销 售 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 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规定》 ” )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 《信诚至 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 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 第 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信 诚至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信诚至 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信诚至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信 诚至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 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用于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三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保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 或 申 购 时 收 取 认 购 费 或 申 购 费 , 但 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在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时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或 申 购 费 、 但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 54、 销售服务费: 指从 C 类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6、 第三方估值机构: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 其他估值机构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8 号上 海国金 中 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易 试验区 世 纪大道8号上 海国金 中 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成立日期:


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 立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证 监基 金字 【2005】 142 号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电话:





(021)68649788 联系人:


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 女士,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中 信银行 总行综 合计 划部 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 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 董事, 工 商管理硕士。 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 信托管理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董事 会秘书、 副总经理。 现 任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固有业务 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 (石 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 加坡星展银行常务董事、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 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 新加坡交易所 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道富银行和信托公 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现任瀚亚投资 首 席 执 行 官 、 瀚亚 投 资管 理( 上海) 有 限 公 司 董事 、 瀚 亚 海 外 投资 基 金管 理( 上海) 有 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 董事, 新加坡籍,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 亚区域合规经理、 施罗德投资管理( 新加坡) 有 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 现 任瀚亚投资首席风险官 、 瀚亚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监事、 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 理( 上海) 有限公司监事 。 金光辉先生, 独立董事, 澳大利亚籍, 商科硕士。 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 香港机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 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 航空物流总经理, 南华早报 集团首席财务官, 信和 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 现任中 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 夏执东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 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 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北 京天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 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 研究员,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 “英国 保诚 集团 亚洲区 总部基 金管 理业 务”自2012 年2 月14 日 起正式更 名为瀚亚投资, 其旗下 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 瀚亚投资 为英国保诚集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3 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 执行监事, 经济学硕士。 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 通用电气金融财务 (中国) 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 女士, 董事 长, 工商管 理硕士 。历 任中 信银行 总行综 合计 划部 总经理,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 部副总经理, 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师, 中信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 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 副总经理, 法学硕士。 历任北京天平律 师事务所律师,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 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 会秘书,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首 席市场 官。 ( 注:经 本 公司第 四届董 事会第 四 次会议 批准, 唐世春先生自2019年6月3日起担任总经理职务。 ) 桂思毅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 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 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 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 中信保 诚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风 险控制 总监、 财 务总监 、首席 财务官 、 首席运 营官。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首席财务官 , 中信信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长, 法学硕士。 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 副调 研员, 上海航运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提云涛先生, 经济学博士。 曾任职于大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担任 研究部分析师; 于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担任研究所所长助理; 于上海申银万国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4 证券研究所, 历任宏观策略部副总监、 金融工程部总监; 于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担任量化投研部总经理; 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研究部金融工程总 监。2015 年6月 加入中 信保诚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担 任量化 投资总 监 。现任 信诚至 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至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 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旺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信诚 永益一年 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信诚 量化阿尔 法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信诚至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 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 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5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 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6 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 格遵守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2、基 金管理 人 及 其董 事、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和其 他从业 人员 承诺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7 (3)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 金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 (8) 未按法 律法 规、 基金管 理公司 内部 制度 进行证 券投资 ,未 事先 向基金管 理人申报,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 违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8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按 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投资。 5、本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反 《基金 法》 的行 为,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9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 部控制 制度 ,是 指公司 为了保 障业 务正 常运作 、实现 既定 的经 营目标、 防范经营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 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 度的总称。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建立一个决策科学、 营运高效、 稳健发展的机 制, 使公司的决策和运 营尽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 内部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 执行和监督层次, 贯穿了各业务流 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规和 规章,不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 在公司 的各个部门之间、 各业 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作到公司决策、 执行、 监督体系的分 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 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 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 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 员的分 离等) ,形成 权 责分明 、相互 牵制的 局 面,并 通过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施 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 的变化而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法律、 法规、 政 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0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尽 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 研究、 市场开发、 绩效 评估等相 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 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对因业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 严 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与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 和重点的分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 作, 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并定期 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 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员会、 监察稽 核部和风 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 的研究 、分析 、评估 , 制定相 应的风 险管理 制 度并监 督制度 的执行 , 全面、 及时、 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从而 达到分散投资风险, 提 高基金资产的 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 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 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1 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 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 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 及风险 控制措 施,达 到 :一线 岗位双 人双职 双 责,互 相监督 ;直接 与 交易、 资金、 电脑系统、 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 实行双人负责; 属 于单人、 单岗 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 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 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 理人特别声明 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 场的变化和基 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2 第 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月2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 围:保 险兼 业代 理业务 (有效 期至2020 年09月09 日)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 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 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3 金进出口; 开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 管业务 ;经国 务院银 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批准 的 其他 业 务。 ( 企业依 法 自主选 择经营 项目, 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 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中 信 银 行 (601998.SH 、0998.HK ) 成 立 于1987 年 , 是 中 国 改 革 开 放 中 最 早 成 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 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 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 并以屡 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为中国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07 年4月,本行实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A+H 股同 步上市。 本行以建设最佳综合金融服务企业为发展愿景, 充分 发挥中信集团金融与实业 并举的独特竞争优势, 坚持 “以客为尊” , 秉承 “平安中信、 合规经营 、 科技立行、 服务实体、 市场导向、 创造价值” 的经营理念, 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 行业务、 国际业务、 金融市场业务、 机构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 保理业务、 托管业 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 信用卡、 消费金融、 财富管理、 私人银行、 出国金融、 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 全方位满足企业、 机构 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 截至2018年末, 本行在国内146个大中城市设有1,410家营业网点, 同时在境内 外下设6 家附 属 公司 , 包括中 信国际 金融控 股 有限公 司、信 银(香 港 )投资 有限公 司、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临安中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百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阿尔金银行。 其中, 中信国际金 融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中信银行 (国 际) 有限公司, 在香港、 澳门、 纽约、 洛杉矶、 新加坡和中国内地设有38家营业网 点。信 银(香 港)投 资 有限公 司在香 港和中 国 内地设 有3家 子公司 。 中信百 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本行与百度公司发起设立的国内首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销银 行。阿尔金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有6家营业网点和1个私人银行中心。 30多年来, 本行坚持服务实体 经济, 稳健经营, 与时俱进。 经过30 余年的发展, 本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元、 员工 人数近6万名, 具有强 大综合实力和品 牌竞争 力的金 融集 团。2018年, 本行在 英国 《 银行家 》杂志 “全 球银 行品牌500 强 排行榜” 中排名第24 位; 本行一级资本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世界1000家银行排 名”中排名第27位。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4 二、主要人员情况 方合英 先生, 中信 银行 执行董 事、行 长兼 财务 总监。 方先生 于2018 年9月加入 本行董事会。 方先生自2014年8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 2014年11 月起任 本行副行长, 2017 年1月起兼任本行财务总监, 2019年2月 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 方先生现同时担 任信银 (香港) 投资有 限公司、 中信银行 (国 际) 有限公司及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此前, 方先 生于2013年5月至2015 年1月任本行金融市场业务总监, 2014 年5月至2014年9月兼任本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7年3月至2013 年5月任本 行苏州 分行党 委书记 、 行长;2003 年9 月至2007 年3 月历任 本行杭 州分 行行长 助理、 党委委 员、副 行长 ;1996 年12 月至2003 年9 月 在本行 杭州分 行工 作, 历任信 贷部科 长、 副总经理, 富阳支 行行长、 党组书记, 国 际结算部副总经理, 零售业务部副总 经理, 营业部 总经 理;1996年7 月至1996 年12 月任浦 东发展 银行 杭州 城东办 事处副 主任;1992 年12 月至1996 年7 月在浙 江银 行学 校实验 城市信 用社 信贷 部工作 ,历任 信贷员 、经理 、总 经理 助理;1991 年7 月至1992 年12 月在浙 江银 行学 校任教 师。方 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毕业于北京大学, 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拥有二 十余年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 杨毓先 生,中 信银 行副 行长, 分管托 管业 务。 杨先生 自2015年7 月 起 任本行党 委委员,2015年12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此前, 杨先生2011 年3月至2015 年6月任中国 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2006年7 月至2011 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北 省分行 党委书 记、行 长 ;1982年8月至2006 年6 月在中 国建设 银行河 南 省分行 工作, 历任计财处副处长, 信阳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计财处处长, 郑州市铁道分行党 委书记、 行长, 郑州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 河南省分行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 (主持 工作) 。杨先生为高级经济师,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陈珞珈女士,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代为履行部门负责人职责, 硕士 研究生 学历。 陈女士2014 年5 月至今 历任本 行 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 2007 年6月至2014年5月在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工作, 历任公司业务二部副总经理, 长兴岛支行行长, 公司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投行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12月至2007 年6月在HSBC Bank PLC 工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5 2004 年8 月18 日, 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 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 中信银行本着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2019 年一 季度末 , 中信银 行托 管138 只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及基金 公司、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 、 信托产品、 企 业年金、 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 资产,托管总规模达到8.62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制 目标 。强 化内部 管理, 确保 有关 法律法 规及规 章在 基金 托管业务 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建立完善的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 持续、 稳健发展; 加强 稽核监察, 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 及时有效地发现、 分 析、控制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的风 险控制 和风险 防范工 作 ;托管 部内设 内控合 规 岗 ,专 门负责 托管部 内 部风险 控制, 对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 部控制 制度 。中 信银行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以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及规章的 规定, 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制定了 《中信银行基 金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 、 《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和 《中信银行 托管业务内控 检查实施细则》 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 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 内部控制措施。 建立 了各项规章制度、 操作流程、 岗位职责、 行为 规范等, 从制 度上、 人员上保证 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 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的物质条 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 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 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 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 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 管理等制度, 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 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开展多 种形式的持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基金 合 同、托管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6 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运作、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 限期内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 托管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 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电话: (021)6864 9788 联系人:蒋焱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 申购 及赎回等 业 务 , 具 体 交 易 细 则 请 参 阅 本 公 司 网 站 公 告 。 网 上 交 易 网 址 : 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2、其他销售机构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7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





话:021-54660526 传





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2)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区 (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http://www.wanjiawealth.com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 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 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9层 办公地 址:中 国( 上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汇丰银行 大楼9层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8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金芬泉 电话:021-686497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赵钰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陈熹、赵钰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29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经2016年8月2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 1955 号文 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基金类型 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运作方式 为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16年9月22日至2016年11 月4日止。 本次募集的净认 购金额为200,072,934.67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共计37.00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16年11 月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280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 募 集 发 售 期 募 集 的 有 效 份 额 为200,072,934.67 份 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37.00 份基 金份 额。 两 项合计 共200,072,971.67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 计入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 信息披露费由 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0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1 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1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 销售机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若出 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7年1月5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日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 即申 购 、 赎 回价 格 以申 请当 日 收 市 后计 算 的基 金份 额 净 值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2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 遵循 “ 先 进 先出 ” 原则,即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赎 回基 金 份额 时, 按照投 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 故障、 银行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 机构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 、 赎回申请的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3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自2017年10 月19 日 起,投 资者通 过销 售机 构申购 本公司 旗下 的本 基金,单 个账户 单笔首 次最低 申 购金额 调整为10 元人 民 币(含 申 购费 ) ,追 加 申购的 最低金 额调整 为10元 人民币 ( 含申购 费) 。 投资人 通 过本公 司直销 中心首 次 申购最 低金额 为10万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1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通 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上述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最低申购金额为单笔10元(含申购费) 。 2、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回 本基 金时 ,每笔 赎回申 请的 最低 份额调整 为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份的, 需 一并全部赎回。 基金份 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 额为10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等原因导致其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 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 金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及赎回 费用 1 、本基金A 类 份 额在申 购 时 收 取申 购 费用 。本 基 金C 类 份 额不 收 取申 购 费 用 。 A 类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4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本基金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 50 万 0.80% 50万 ≤ M < 200 万 0.50% 200万 ≤ M < 500 万 0.30% M ≥ 500万 1000元/ 笔 (注:M :申购金额;单位:元) 3、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下, 确定赎回 费用归入基金 财产的比例,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本基金A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对 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 于0.7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费,并将 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75% 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 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 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 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 (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6 个月 0.50% Y ≥6 个月 0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5 注: 6个月指180 天;


(2)本基金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对 持续 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 的赎回费, 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 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续持有期 (Y )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50% Y ≥30 天 0 4、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公 告。 5、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1)A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A 类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 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6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80% , 假设申 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 /1.0160=48,822.02 份 即 : 该 投 资 人 投 资50,000 元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48,822.02份A 类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160元,则可得到49,212.60份C 类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投 资 人 在 赎回 基 金 份额时 需 缴 纳 一定 的 赎 回费用 。 本 基 金A类份额与C 类份额 设置不同的赎回费率。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7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 为元 。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A 类基金份额满7天后 (未满30天)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 ,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0.75% =9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90.00=11,910.00 元


即: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10,000 份A 类 基金 份额满7天 后( 未满30天)赎 回,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910.00 元。 例: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 类基金份额满7天后 (不满30天)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 ,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 则可得 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000=12,00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0 ×0.50% =60.00元 净赎回金额=12,000.00-60.00=11,940.00 元


即: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C 类基金份额满7天后 (不满30天) 决定赎 回, 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 元, 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11,940.00 元。 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8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运 作 或 者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 5、基 金资产 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销 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申 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第1 、2、3、5 、6、8 、9 项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39 项: 1、因 不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以及因 不可 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 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 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 述 第4项 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0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区别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根据前 段 “ (1) 全部赎回” 或 “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一并 办理。 但 是,如 该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 选 择取消 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 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募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1 说明书 规定的 其他方 式 在3个 交易日 内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 关处理 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2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根据有关机关要求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决定是否一并冻结。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3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 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力 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企 业 债、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 券、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权证、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基金持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 更 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国家财 政和货币政策、 国家产 业政策以 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 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 在评价未来一段时间股票、 债券市场 相对收益率 的基础上 , 动态优化调整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等大类资产 的配置。 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绝对回报。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4 2、股票投资策略 在灵活的类别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 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严选其中 安全边际较 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地 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模式、 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 自 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构等; 并结合企业基本面 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环 境, 运用基于债券研究 的各种投 资分析技术, 进行个券精选 。 对于普通债券,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目标久期及保证 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 采用目标久期控制、 期限结构配置、 信用利差策略、 相 对价值配置、回购放大策略等策略进行主动投资。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 结合发行 人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 现金流、 经营稳 定性以及债券流动性、 信用利差、 信 用评级、 违约风险等的 综合评估结果, 选取具 有价格优势和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 券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 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 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前 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 采 取包括收 益率曲线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 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 理人可 运用 股指 期货, 以提高 投资 效率 更好地 达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 下,本 着谨慎 原 则,参 与股指 期货的 投 资,以 管理投 资组合 的 系统性 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此外, 本基金还将 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 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7、权证投资策略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5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 利用权证进行套利、 避险交易, 控制 基金组合 风险, 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 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 究及估值的基础上, 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 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 确定其合理内 在价值,构建交易组合。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6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7)本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7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除 上述第 (2)、( 12) 、 (22)、 (23)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但需提前公告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8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0% ×沪深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证综 合债指数 收益率。 本基金是一只灵活配置混 合型基金, 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 衡量本基金的 投资 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 通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49 基金托 管人中 信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于2019年4 月17日复 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19 年3月31日。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6,298,267.57 12.09 其中:股票 76,298,267.57 12.09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0,972,712.10 85.69 其中:债券 540,972,712.10 85.6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237,464.39 0.51 8 其他资产 10,810,317.21 1.71 9 合计 631,318,761.27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75,525.00 0.31 C 制造业 30,577,221.03 5.0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2,066,919.00 0.34 E 建筑业 1,465,602.40 0.24 F 批发和零售业 619,110.00 0.1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28,693.00 0.9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270,894.94 0.04 J 金融业 29,932,029.00 4.92 K 房地产业 3,425,633.20 0.5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4,640.00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2,000.00 0.04 S 综合 - - 合计 76,298,267.57 12.54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股票投 资明 细 1.3.1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股 票 投 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 台 9,000 7,685,910.00 1.26 2 600036 招商银 行 127,800 4,334,976.00 0.71 3 600887 伊利股 份 134,000 3,900,740.00 0.64 4 601398 工商银 行 640,300 3,566,471.00 0.59 5 601939 建设银 行 415,100 2,884,945.00 0.47 6 601328 交通银 行 417,500 2,605,200.00 0.43 7 601318 中国平 安 33,300 2,567,430.00 0.42 8 601166 兴业银 行 124,600 2,263,982.00 0.37 9 601006 大秦铁 路 258,000 2,151,720.00 0.35 10 600900 长江电 力 120,700 2,036,209.00 0.33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1,513,600.00 5.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1,513,600.00 5.18 4 企业债券 35,505,637.40 5.8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41,045,000.00 56.05 6 中期票据 30,897,000.00 5.0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376,474.70 0.72 8 同业存单 97,635,000.00 16.05 9 其他 - - 10 合计 540,972,712.10 88.91 1.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债 券 投 资 明 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1 号 量(张) 值比例(%) 1 011801738 18 太 仓资 产SCP002 500,000 50,325,000.00 8.27 2 011900383 19 川 能投SCP002 500,000 49,905,000.00 8.20 3 111815560 18 民 生银 行CD560 500,000 48,820,000.00 8.02 4 111815441 18 民 生银 行CD441 500,000 48,815,000.00 8.02 5 011900533 19 连 云港SCP001 400,000 40,016,000.00 6.58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贵 金 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贵金属投资。 1.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五 名 权 证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权证投资。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 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1.10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基 金 投 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受 到公开 谴责 、处罚 说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 年11 月9 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 (银保监银罚决字 〔2018〕8 号和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 〕5 号) , 民 生银行因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 违规事实被银保监会罚款 3160 万元和200 万元。 对 “18 民生银行CD441 ” 、 “18 民 生银行CD560” 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回顾、 长期跟踪研究该 投资标的的信用资质,我们认为,该处罚事项未对民生银行的长期企业经营和投资 价值产生实质性影响。我们对该投资标的的投资严格执行内部投资决策流程,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除此之外,其余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2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1.2 声 明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是 否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248.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700,409.8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092,658.9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810,317.21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1.11.5.1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 注 的 其 他 文 字 描 述 部 分 因 四 舍 五 入 原 因,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中 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部分 基 金的业绩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 。基金 的 过往业 绩并不 代表其 未 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 投资者 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信诚至选基金A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11 月 8 日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0.78% 0.09% -1.61% 0.41% 0.83% -0.32%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3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6.65% 0.08% 10.65% 0.32% -4.00% -0.24%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2.68% 0.14% -9.62% 0.67% 12.30% -0.53%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3.61% 0.18% 14.39% 0.77% -10.78% -0.59% 2016 年 11 月 8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2.58% 0.12% 12.55% 0.55% 0.03% -0.43% 信诚至选基金C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6 年 11 月 8 日 至2016 年12 月31 日 -0.80% 0.09% -1.61% 0.41% 0.81% -0.32% 2017 年1 月1 日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6.55% 0.07% 10.65% 0.32% -4.10% -0.25% 2018 年1 月1 日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2.74% 0.14% -9.62% 0.67% 12.36% -0.53% 2019 年1 月1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3.59% 0.18% 14.39% 0.77% -10.80% -0.59% 2016 年 11 月 8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2.49% 0.12% 12.55% 0.55% -0.06% -0.43% (二)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诚至选基金A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4 信诚至选基金C 注: 本基金建仓期自2016 年11 月8 日至2017 年5 月8 日,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5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 期 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6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 证、 股 指期货 合约 、 债 券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 上市 交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基 金合 同另 有规定的 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挂牌转 让的资 产支 持证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允价 值,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持 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 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 (2) 首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的 股票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 ,同 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易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7 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在交 易所 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 牌转 让的债 券,对 存在 活跃 市场的情 况下, 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 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日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对 市场报 价 进行调 整以确 认计量 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3、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的估值 (1) 全国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 以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价格数 据估值。 (2)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 供估值 价格 的债 券,在发 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股 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估 值日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其他投资遵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进行估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明 原因 , 双方 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8 四、估值程序 1、基 金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 各类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当日 各类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 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59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0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 不可抗 力 或 其他 情形 致 使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 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场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据 错误 等原 因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1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2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 红与 红利再 投资 , 投资 人 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同一类别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 截 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 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管 理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3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 关事项遵循相关规定。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4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 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 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6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 起第3 个工作 日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5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 起第3 个工作 日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 基金 份 额 不收 取 销 售 服务 费 ,C 类基 金 份 额 的销 售 服 务费年 费 率 为 0.10% 。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 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 核对一 致后 , 由 基金托 管人于 次月首 日 起第3 个工作 日从基 金 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 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 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上述“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 中第4 -10 项费 用,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规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6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 并 履行适当程序, 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 基 金托管费率 、 基金销售 服务费率 。 调低 销售服 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 公历年 度的1 月1日至12 月31日 ;基金 首次募 集 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就 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8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69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 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 起45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 集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的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 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0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 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2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 开披 露的第2个工 作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 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20% 的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1 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 发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 临时报告 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2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 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时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 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3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基金 季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有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名称、 数量等信息, 并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 露证券公司短 期公司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或者以XBRL 电 子 方 式 复 核 审 查 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4 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 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 金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期货交 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5 第 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因此, 宏观和 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市场变动、 行业与个股业绩的变化、 投资人风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 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 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 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项政策, 如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 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产生波动, 从而影响到基金 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 时候, 就 会产生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 险可以视为零, 而其他 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当证券的 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能会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 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市场利率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6 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 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会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 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 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变革、 新产 品研发、 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可能导 致其股价的下跌, 或者可分配利润的降低, 使基金预期 收益产生波动。 虽然基金可 以通过分散化投资来减少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二、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 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建仓成本控制不力, 建仓时效 不高; 基金资 产变现 能 力差, 或变现 成本高 ; 在投资 人大额 赎回时 缺 乏应对 手段; 证券投资 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问题。 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价格、 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不同状况下, 其 流动性表现是不均衡的, 具体表现为: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 另一些时期, 则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出现问题时, 本基金的操 作有可能发生建仓成本增加或变现困难的情况。 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 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7 由于不同投资品种受到市场影响的程度不同, 即使在整体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 况 下, 一些单一投资品 种仍可能出现流动性问题,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 得本基金在进 行投资操作时, 可能难 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数量的证券, 或买入 卖出行为对证 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增加基金投资成本 。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 和个券停牌和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3)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 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 票、债 券和货 币 市场工 具等) ,同时 本 基金基 于分散 投资的 原 则在行 业和个 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 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 巨额 赎回申 请 ;2)暂 停接 受赎回 申 请;3) 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4 )收取 短期赎 回费;5)暂 停 基金估 值等; 对于各 类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的 使用, 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特有风险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8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手段 和技术等因素, 而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不断发展, 各种国外的投资 工具也将被逐步引入, 这些新的 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提供保值增值功能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 风险, 例如利 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 期权产品带来的定价风险等。 同时, 基 金管理人也可 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五、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1、杠 杆风险 :因 股指 期货采 用保证 金交 易而 存在杠 杆,基 金财 产可 能因此产 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基 差风险 :在 利用 股指期 货对冲 市场 系统 风险时 ,基金 资产 可能 因为股指 期货合约与标的指数价格变动方向不一致而承担基差风险。 因 存在基 差风险, 在股 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 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 展期风险。 3、股 指期货 展期 时的 流动性 风险: 本基 金持 有的股 指期货 头寸 需要 进行展期 操作, 平仓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 换成其它月份股指期货合约, 当股指期货市场流 动性不佳、 交易量不足时, 将会导致展期操作执行难度提高、 交易成本增加, 从而 可能对基金资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4、期 货盯市 结算 制度 带来的 现金管 理风 险: 股指期 货采取 保证 金交 易制度, 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资金管 理要求高。 当市场持续 向不利方向波 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 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 仓,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超出预期的损失。


5、到 期日风 险: 股指 期货合 约到期 时, 本基 金的账 户如仍 持有 未平 仓合约,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79 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账户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 因此无法继续持有到期 合约,具有到期日风险。


6、对 手方风 险: 资产 管理人 运用基 金资 产投 资于股 指期货 时, 会尽 力选择资 信状况 优良、 风险控 制 能力强 的期货 公司作 为 经纪商 ,但不 能杜绝 在 极端情 况下, 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基金资产 遭受损失。 7、连 带风险 :为 基金 资产进 行结算 的结 算会 员或该 结算会 员下 的其 他投资者 出现保证金不足、 又未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 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 金所对该结算 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8、未 平仓合 约不 能继 续持有 风险: 由于 国家 法律、 法规、 政策 的变 化、中金 所交易规则的修改、 紧 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 基金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 继续持有,基金资产必须承担由此导 致的损失。 六、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 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控制 制度, 但 本基金 仍将面 临证券 公 司短期 公司债 券所特 有 的 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 但本基金仍 将面临 资产支持证券 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等各种 风险。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 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 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大额申购/ 赎回风险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0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 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 基金投 资人在赎回基金单位时, 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 赎回或暂停赎 回等风险。 (4)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 及证券市 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1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2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 限为6个月 ,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 财产清 算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3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4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一。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5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二。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6 第 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 更服务项目及内容。 主 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 请利用以下方式进 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 账户的销 售网点, 登录中信保诚网站 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中信保诚网站 办理基金份额的基金开户、 认购、 申购、 赎回、 撤 单、转换、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与招商银行和银联通合作, 面向招商银行一卡通持卡人和上海银联 电子支 付服务 有限公 司 银联通 业务支 持银行 渠 道的持 卡人推 出基金 网 上交易 业务。 持有以上银行卡的投资人, 通过 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网上 交易, 按照网上交易栏 目的相关提示即可办理开放式基金的开户、 交 易及查询等业 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 成熟的 时候, 本 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 网上交 易业务 的发展 状 况,适 时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 告。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人可通过固 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 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限 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7 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 五、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 长 途 费 客 服 专 线400-6660066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 的电话自 助语音或人工查询服务。 六、在线服务 本公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基 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资 讯、网上留言等服务。 七、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留言、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 、 书信、 传真 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人还可以 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 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 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8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 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 告。 自2018年11 月9 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2 次更新) 2018-12-25 2、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8 年第2 次更新) 2018-12-25 3、中 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12月28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8-12-29 4、中 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旗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8 年12月31 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2019-01-02 5、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四季度报告2019-01-22 6、中 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暂停 大泰 金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理旗下 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2019-01-29 7、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2019-03-28 8、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2019-03-28 9、信诚至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2019-04-18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89 第 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0 第 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 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下述文件复印件, 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的文件 (二) 《信诚至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信诚至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21 日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1 附 件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 与转换申 请;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2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和非交易过户等 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 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3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4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期货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5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 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6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7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8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 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 或提高 销售服 务费率 ,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99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销售服务费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不违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 在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0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 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合 。 5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 含10% )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或在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1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 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2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 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参加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在 权益登 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以 后、6个 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 ( 含三 分 之 一) 。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3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 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在 会议召开 方式上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经会议通知载 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4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 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 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 下由召 集人统计 全部有 效表决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的决议有效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 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通 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第2项所 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方 可做出。 除基金 合同另 有约定外, 涉及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5 并、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 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6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决议,召 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效 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 介 上公 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与将来颁布的其他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 于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表决 通过之 日起生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7 效 ,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自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8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信诚至选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09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澳门和台湾 法律)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0 附 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4月20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1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结汇、 售汇业 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务; 办理黄金业务; 黄金进出口; 开 展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保 险资金、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托管业务;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8日) 。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述 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 包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含国债、 金融 债、地 方政府 债、企 业 债、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 券、次 级债、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 券、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 币 市 场 工具 、 银 行 存 款 、 同 业 存单 、 权 证 、 股 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2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0% -95% ; 基 金 持 有 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 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2、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3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16) 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17)本 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 (18)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2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4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2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 波 动 、 证券发行人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 资比例 不符合上 述规定 投资比 例的, 除 上述第 (2)、( 12) 、 (22)、 (23) 点外,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5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 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于 基金 关联投资 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名单变 更后基 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发送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于2个工 作日内 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 管人回函确 认的时间为准。 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 管理人仍违规 进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损失和责任。 若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基 金从 事的 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6 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该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和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 交的违规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管 人依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 管人 依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 各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托 管 人在收 到名单 后2个 工 作日内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 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于2 个工作 日内回 函确认 收 到后, 对名单 进行更 新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 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双方原定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 行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 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在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购 交易时 ,需 按交 易对手名 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7 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指由 《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 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指 令之 前2 个工作 日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资料 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 否遵 守法 律法规 、投资 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制度情况进行监 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 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有关指 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8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成 一致 ,应 及时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 管人没有切实 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基金 在投资 中期 票据 前,基 金管理 人须 根据 法律、法 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 并书面提供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发 布的法 律法 规对 证券投 资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监督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 时的 法律法规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 有关额度、 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 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 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 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8、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基金在 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前, 基金 管理人 须根据 法律 、法 规、监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监督, 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19 (3) 如未来 有关 监管 部门对 基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另 有规 定或 托管协议 当事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督管理另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9、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 账机 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规 定,就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3) 基金托 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查 ,严 格审 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应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的名单执行,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该名单之外的存款银行, 有权拒绝执行。 该名单如有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 在启用新名单前提前2个工作日将新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1、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净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0 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 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 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在 限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法 律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5、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关 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查 ,必 须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7、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8、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1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监督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本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理 人发出 回 函。在 限期内 ,基金 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四)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五)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 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除 依据 法律法 规规定 、基 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的任何财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2 产。 3、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与 基金 托管 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除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基 金资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委托的 登记 机构 在基金托 管人的营业机构 或在其他银行开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 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 或基 金提前 结束募 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同时, 基金管理 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条 件,由 基金 管理 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 开立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 保管和使用。 2、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3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 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 金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3、基 金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基金管 理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 行间 国债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 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4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基 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原件,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合同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 理人保管。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与 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 估值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 3、根 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 并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 人复核、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5 审查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因此 , 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方 是 基金管 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1、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2、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 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3、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管 人定 期或 不定期 提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 额。基 金托管 人 可以采 用电子 或文档 的 形式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4、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妥 善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1、本 协议及 本协 议项 下各方 的权利 和义 务适 用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法律 (为本协 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 2、凡 因本协 议产 生的 及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争议 ,当事 人双方 均应 协商 解决;协 商不成的, 应提交位于 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 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 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争 议处理 期间 ,相 关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信诚至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次更新) 126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 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 的托管协 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本托管协议的变更应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 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