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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裕A(003573)

中信建投稳裕: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更新) 中信 建投 稳裕定 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9 年 第【1】号 基 金 管理 人 : 中 信 建投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上 海 浦东 发 展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二 零一 九年 六 月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 提示 (一)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 ”) 申请 募集 的 准予 注册 文 件名称为 : 《关 于准予 中信建投 稳裕定 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证监许 可 〔2016〕2326 号) , 注册 日期为 :2016 年 10 月 11 日。 本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正式生效。 (二) 基金管理人保 证本 《招募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 募说明书 》 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四)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 投资 者根据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五)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 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 金 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 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 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 的经济周期 和产业周期 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六)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在任一 开放期 最后一日 日终基 金资产 净值加上当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 本基金将 根据 《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并终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投资有风险 ,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 件,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5 月 7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重要提 示........................................................................................................................................... 1 第一部 分


前言 ............................................................................................................................... 4 第二部 分


释义 ............................................................................................................................... 5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10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9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5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37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38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9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49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59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2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 63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8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 70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7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73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7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84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要 ................................................................................................. 86 第二十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2 第二十 一部 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121 第二十 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3 第二十 三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26 第二十 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127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中信建 投 稳裕 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法 》 、 《公 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等有 关法律、 法规及 《 中信 建投 稳裕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涵盖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的投 资目标、 投资理 念、投 资策略、 风险以 及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 照《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 指《 中 信建投稳 裕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信建 投稳裕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信建 投稳裕定 期开放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指《 中 信建 投 稳裕 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改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 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 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 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则 》 :指 《 中信建投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6、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 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 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开 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7、 封闭期: 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 起, 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3 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后续每个封 闭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 至 3 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 月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月份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月份不 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 延至该 月最后一日的下 一工作日。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55、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 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19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成立 日期: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010-59100288 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占 55%、 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 董事长,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交易部总经理、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执委会委员、 董事总经理 , 兼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 部行政负责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邱黎强先生 , 副董事长 、 总经理 , 北京大学硕士 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行政负责人 等, 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 董事长 、总经理 ,兼任 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陈瑛女士, 董 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会 计师、 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 航 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 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 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等,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 董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集 团)财务 资产部副主任 等,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 部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袁野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职工董事, 德 国特里尔大学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 任德 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 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 副总经理、职 工董事。 杜宝成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 、 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等,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王军 先生, 独立董事, 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 究生学历。 现任中国农业大学经 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讲师 及系副主任、 中国农业大学中国 期货与金融衍生品研究中 心副主任 兼秘书长、 中国农业大学 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及党支部书记 、 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 独立董事, 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 学历。 曾任北京瑞达 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 、 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 、 天健光华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 、 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 等,现 任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合伙人兼 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 会 委员、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胡家勇先生, 独立董事, 中 南财经大学博士研 究生学历。 曾任中南财经大学 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等, 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 中 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评 审组专家、 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 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 副主任。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监事会成员 陆亚 女士, 监事会 主席,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历。 曾就职于中国人民大学 教 务秘书 、 中国证券市场研 究设计中心分析员、 京都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华 夏证券 业务 主管等, 现任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首席风控师、 风险管理部行 政负责人 、董事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许会芳女士, 监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 副总经理 等, 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风险管理与 法律部 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 监事, 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江苏省广 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 等, 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全先生 , 职工监 事,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 债 券销售交易部、 资本市 场部、 任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 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 等, 现任 元达信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 陈晨先生, 职工监事, 北京工 业大学本科学 历。 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 网 络 管理 岗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特定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职工监事。 王琦先 生, 职工监事,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 、 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发中心研究员、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 工监事 。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 邱黎强先生 ,现 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周建萍女士, 北京大学在职 研究生。 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交易部总经理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等 ,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高翔先生, 太原机械学院 (现 中北大学) 本科学历。 曾任广东 深圳蛇口新 欣 软件产业 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 部总监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 张乐久先生,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 局主任科员 、 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 等,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硕 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 现任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 部- 固收投资部 基金经理。 5、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员 袁野 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栾江伟, 北京协 和医学 院药物分 析学硕 士。曾 任新华基 金管理 股份有 限公司 基金经理。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股票投资部负责人。 刘博,英 国华威 大学金 融学硕士 。曾任 沈阳序 和科技开 发有限 公司总 经理助 理、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析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高级副总裁 ,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部-固收投资部负责人。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国金证券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下 属 基 金 公 司 研 究 员 、中信 建投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研 究部研 究员, , 现任中 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资部-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 6、上述人 员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属关系。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 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销 售办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 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 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 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 部控制目标 (1 )保 证基金 管理人 经营运作 遵守国 家法律 法规和行 业监管 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 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保 经营业 务的稳 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机 制覆盖 基金管 理人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的 内部控 制手段 和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部控制 程 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管理人 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职 责保持 相对独 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 互制 约 原则。 基金管理 人内部 部门和 岗位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 ) 成本效益原则。 基 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 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市场 变化和 基金管 理人业务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 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同 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业 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 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 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 汇拆借; 外 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 务; 离岸 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胡波 联系电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 ,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之一。 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 各项业务发 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 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 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 内控管理处、 业 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金信托保管、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 、 全球资产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基金专户理财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 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 财产品托管、 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 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 可满足多领 域客户、境内外市 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 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 男,1956 年 出生,研 究生 学历, 博 士学位, 高级 经济师 职 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 (控股) 公司总经理;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任;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 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 司总经理; 中国太平洋保险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现任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伦敦金 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 成员、 国际顾问委员会 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 男,1965 年 出生,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经济师 。曾 任上海 浦 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 市金融服务 办主任助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 副行长、 财务总监, 上海国盛集团有 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孔建,男,1968 年出 生,博士 研究 生。历 任 工商银行 山东 省分行 计 划处科 员、 副主任科员, 国际业务部、 工商信贷处科长, 资金营运处副处长, 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信管处总经理, 上 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书记、 行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党支部书记、 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9 年 3 月 31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4614.20 亿元, 比去年末 增加 9.52% 。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五十六只, 分别为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 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 汇添富货币基金、 长信金利趋势基金、 嘉实优质企业基金、 国联安货币基金、 长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信 利 众 债券 基 金(LOF ) 、 华 富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中海 策 略精 选 灵 活 配 置混合基金、 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 (LOF ) 、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 、 鹏华丰泰定 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 华富恒财定开 债券基金、 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北信瑞丰 宜投宝货币基金、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 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 华富国 泰民安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 红稳健精选基金、 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 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 工银瑞信生态环境基金、 天弘新 价值混合基金、 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 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 华 富健康文娱 基金、国寿安保 稳定回报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 国联安 鑫禧基金、 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 债券型基金、 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 银华远景债券基金、 富安达长盈灵活 配置混合型基金、中信建投睿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 长信利发债券基金、 博时景发纯债基 金、 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 中银尊享半年定 开 基金、 鹏华兴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 东方 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 博时富发纯债基金、 博时利发纯债基金、 银河君信混合 基金、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兴业启 元 一 年 定 开 债 券 基 金 、 工 银 瑞 信 瑞 盈 18 个月定 开债券 基金 、中信建 投 稳裕 定开债 券基金、 招商招 怡纯债 债券基金、 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 南 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 招商兴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合基金、 兴业裕华债券基金、 易方达 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 易 方达瑞程混合基金、 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 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 纯债债券基金、 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 金、 国泰普益 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 、博时鑫惠混合基金、 国泰润利纯债基金、 华富天益货币基金、 汇安丰华混合基金、 汇安沪深 3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 鹏华丰康债券 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 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 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 银河犇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 万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家现金增利货币基金、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 合基 金、 民生加银 鑫顺债券型基金、 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 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基 金、 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 鑫元鑫趋势灵活配置 混合基金、 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 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发起式 基金、 永赢永益债券基金、 南方安福混合基金、 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 、 太平改 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富荣富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国联安安稳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 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海沪港深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 金基金、 中银证券祥 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鑫元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浦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泽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万家鑫 悦纯债债券型基金、 新疆前海联合泳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颐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保诚稳 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中银中债 3-5 年期农 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惠锦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夏鼎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中融恒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致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永赢消 费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瑞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 兴 品 牌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富恒盛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汇安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瑾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安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家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博时富永纯债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畅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加瑞利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安安泰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华富中证 5 年恒定久期国开债指数型证券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投资基金、永赢合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 内部 控 制目标 为: 确保 经营活 动中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 法律法 规、监 管 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 确保经 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 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 内部控 制组织 架构为: 总行法 律合规 部是全行 内部控 制的牵 头管理 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 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 总行风险监控部 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 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 控工作。 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 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 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 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 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 执行、 监督全过程, 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 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 岗位及人员。 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经营 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 “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先行、 全员化风险控制的 风险管理理念,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 业务岗 位、 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 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 操作规程、 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 分别核算; 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 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 方案, 定期组织 灾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办公区域建立健 全安 全监控系统, 利用录音、 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 排查风险隐患。 五、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 以及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督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依据具体包 括: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 (4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 (6 )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 法 (1 )资 产托管 部设置 核算监督 岗位, 配备相 应的业务 人员, 在授权 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 规范基金运 作, 维 护基金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 )在 日常运 作中, 凡可量化 的监督 指标, 由核算监 督岗通 过托管 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 )对 非量化 指标、 投资指令 、管理 人提供 的各 种报 表和报 告等, 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 运作监 督结果, 采取定 期和不 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 不定期 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 等; (2 )若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违 规违法 操作,以 电话、 邮件、 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指明违规事项, 明确纠正期限。 在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 正, 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 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 )针 对中国 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 对基金 投资运作 监督情 况的检 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 电话:4009-108-108 网址:www.cfund108.com (2 )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 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 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13581596693 传真:010-63229478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 董张丽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3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18513182040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夏雯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电话:15921301165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 程晨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63130889-8369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8.jrj.com.cn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 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1325365736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 人:李珍珍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 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6019521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陈洁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400-067-6266 (8 )乾道盈泰基金 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 人:王兴 吉 电话 :15313938181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 赵靖伟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9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址 : 西藏 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安苑里 1 号奇迹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皓


电话 :18600730680 传真 :010-50877697


联系人 :张萌 网址 :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 :0891-6177483 (10 )万家财富基金 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 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18601987040 联系人: 李明然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 :010-59013895 (11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究大楼 B815 办公地 址:深圳市 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4 栋 D 座三楼 法定 代表人:万勇 联系人: 蒋晋文 联系电 话:13751015684 传真:0755-86725180 客服电话:0755-86722851 网址 :http://www.flyingfund.com.cn (12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1587651970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 徐锦山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1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 :田为奇 电话 :021-68889082 联系人 :吴卫东 网址 :www.pytz.cn 客户服务电话 :021-68889082 (14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北京市 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 人:沈伟 桦 电话:13260309352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 魏晨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1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13524661926 传真:021-58408483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联系人: 孙昊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 服务电话:95559 (1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 周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17)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1 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 14 层 法定代 表人:陈 柏青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 韩爱彬 网址:www.ant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1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 党敏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19)南京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电话:15298383910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 张慧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20)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联系人 :侯芳芳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电话:021-33388214 联系人: 陈宇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话:400-800-0562 (22)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 地址 :新 疆乌鲁 木 齐市高新 区 ( 新市区 )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 人:李琦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 王怀春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2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 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24)嘉实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13501158294 传真:021-20280110 联系人: 李雯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2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 海中龙园 3 号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18640818930 传真:0411-84396536 联系人: 张晓辉 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2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 人:兰敏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021-61162137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 人:周毅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2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电话:15201129634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 人:于伟伟 网址:www.hc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29)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杨纪峰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联系 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3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 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 杨健 电话:010-65330699 联系 人:李海燕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3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34 传真:021-55085991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 人:李关洲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32)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0000 联系 人:黄立影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33)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千 11 栋 A 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电话:0755-22676026 传真:0755-26640652 联系 人:莫婉 网址:www.caiho.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286-800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 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010-59100228 传真: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勇、郭蕙心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第 六部 分


基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6 年 10 月 11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2326 号 文件准予募集注 册。 本基金为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 不定期。 募集期自 2016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 日, 共募集 1,050,383,419.33 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 253 户。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第 七部 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 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本基 金 将根据《 基金合 同》第 十九部分 的约定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第 八部 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 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 ,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 ,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 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每个封 闭期结 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 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 作日 ,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 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 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 4、 赎回 遵循 “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 者办理 申购、 赎回等 业 务时应 提交的 文件和办 理 手续 、办理 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 具体规 定为准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 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 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 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其他销 售机构或 基金管 理人网 上直销首 次申购 基金份 额的最 低限额为 人民币 100 元,追加 申购单 笔金额 不设限 制 ,但单 个投资 人通过其他 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累计 申购规模不设上限, 但不接受单个投资者申购申 请后导致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情形。 投资者通过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 设限制 , 单个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累计申 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 各销售机构对最 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 机构 办理赎 回时, 每笔赎 回 申请的 最低份 额为 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 回 份额 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 如下: 表 2: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结 构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100 万 元以 下 0.60% 100 万 (含 )至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 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2、赎 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在同一 开放 期内申 购 后 又赎回 且持 续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 取 的赎 回费率为 1.5% ,对在 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 且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率为 0.05% , 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 上 (含一个封闭期) 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 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 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 理方式 (1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购 金额除 以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 有效 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对于适用比例申购费率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用的申购: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 6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0.60% )=39,761.43 元 申购费用=40,000-39,761.43=238.57 元 申购份额=39,761.43/1.0400=38,232.15 份 投资人 投资 40,0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非网 上 交易)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232.15 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 假设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个封 闭期,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 则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600=106,000.00( 元)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赎回费用=100,000× 1.0600× 0 =0 (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106,000.00 (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例四: 假设某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100,000 份,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 期内又赎回, 持续持有期为 10 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05% ,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600 =106,000.00( 元) 赎回费 用=100,000× 1.0600× 0.05% =53.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53.00=105,947.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该笔份额申购后在同一开放期内 又赎回, 持续持有期为 10 天,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5,947.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 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情形 时,可 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 的期间相应顺延 , 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 单 个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 认为是发生了 巨 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 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 其余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 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 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如 发生单 个开放 日内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基 金份额 占前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4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延期的赎回申请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一起, 按上述 (1) 、 (2 ) 方式处理。 如下一开 放日, 该单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 例约定的, 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 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 内 申 请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低 于前述比例。 如 果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仍出现单个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40% 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适当延长开放期,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 但在延长的开放期内只办理前 一开放日内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不再办理其他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 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 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券、可转 换债券 (含 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存 款、 定 期存款 、通知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应 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 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 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 自上而下决 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 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 统, 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券种。 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久期管理策略、 收益 率曲线策略、 回购放大策略、 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 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 力争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 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 确定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 , 制定相应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 结合对财 政政策、 货币政 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 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 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 增加组合久期, 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 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 减小组合久期, 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 对资产组合中的长、 中、 短期 债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 适 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子弹、杠铃 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 动态调整。


4、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 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 、 货币政策的研 判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 本基金将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条件下, 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 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进行比较, 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 投资于收益率 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 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 财 务指标等情 况, 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信用债券选择的基本依据。 根据 对未来债 券市场的判断, 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 买入并持有核 心 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6、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 申购收益较高、 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的一级市场申购, 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 同时, 本 基金将综合分析个券行业前景、 估值水平、 条 款博弈等因素进行二级市场投资操 作,在承担较小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 益的特点。 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 基本面研究、 估值 分析、 可交换 债券条款分析, 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 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交 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 证券是 将缺 乏流动性 但能够 产生稳 定现金流 的资产 ,通过 一定的 结构性安排, 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 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 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标 的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 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 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 信用风险、 提 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 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9、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险, 减少利率上 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 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 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 除国债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3 )本 基金不 主动投 资股票和 权证等 权益类 金融工具 ,因持 有可转 换债券 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 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4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 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金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 持 有 的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券 总 市 值 的 30% ; 2)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 易(不包 括平仓 )的国 债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5)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 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 保持一致; (17 ) 在开放期,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规模 变 动 等 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12) 、( 16) 、 (17) 项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 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 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 中债综合指数是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 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 布。中债综合指数的样本具有广泛 的市场代表性,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分债券包括国债、 企业债券、 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 选择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 依据的主要理由是: 第一, 该指数由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 制, 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开发布,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 市场影响力; 第二, 该指数的样本券涵盖面广, 能较好地反映债 券市场的整体收 益。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 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5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9 年 1 季 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35,184,946.90 98.19 其中: 债券 2,335,184,946.90 98.19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 计 9,389,932.55 0.39 8 其他资 产 33,625,310.68 1.41 9 合计 2,378,200,190.13 100.00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 券 10,667,912.90 0.52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039,213,834.00 51.1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562,961,834.00 27.69 4 企业债 券 516,850,200.00 25.4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76,603,000.00 23.44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291,850,000.00 14.35 9 其他 - - 10 合计 2,335,184,946.90 114.86 (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80204 18 国开04 1,000,000 104,750,000.00 5.15 2 111804069 18 中国 银行CD0 69 1,000,000 97,680,000.00 4.80 3 111912026 19 北京 银行CD0 26 1,000,000 97,080,000.00 4.77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4 170206 17 国开06 900,000 92,061,000.00 4.53 5 180212 18 国开12 800,000 81,168,000.00 3.99 (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无。 (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无。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无。 ( 十)报 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政 策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 分析, 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 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 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 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 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 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 以规避利率 风 险, 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 反之, 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 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2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无。 3 、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 金 投资决策 程序符合 相关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未发 现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 库。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40,128.1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3,485,182.50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3,625,310.68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第 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 年1 月 1 日 -2019 年3 月 31 日 0.69% 0.06% 0.47% 0.05% 0.22% 0.01% 2018 年1 月 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7.18% 0.09% 4.79% 0.07% 2.39% 0.02%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2017 年1 月 1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2.83% 0.10% -3.39% 0.06% 6.22% 0.04% 2016 年11 月7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1.78% 0.14% -2.44% 0.17% 0.66% -0.03%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 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国债期 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法律法 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 新股, 按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3、银行 间市 场 交易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 5、国债 期货合 约以估 值日的结 算价估 值。估 值当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 格 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损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 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 损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 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 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 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 可 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 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 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 期;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内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4、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28、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第 十七 部分


风险 揭 示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当 本基金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 前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 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 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 当认真 阅读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基金 法律文 件,了 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适应,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 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 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 投资风 险或提 高基金投 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 面值开 展基金 募集或因分 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下,基金 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 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和 证 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 供求状况的影响。 4、上 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 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在基金的开放 期, 基金管理人 可接受投资 人 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 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 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 议存 款、定 期存款 、通知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应 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 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比例。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 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关约定。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 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 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4 )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 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 停接受,或被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封闭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在封闭期内, 本 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也不上市交易。 因此, 在封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 国债期货投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 基金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 期 货 头 寸 所 要 求 的 保 证 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 同时, 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 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 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 风险等。 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产支持证 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 格下降,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 变动,一般而 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 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 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 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 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 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的 不完 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力 可能导 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影 响基金 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 用; (4 )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管理费 、认购 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其他费用,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5 )销售基金份额; (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10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6)选 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 、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 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账 户等投 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 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 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 整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的 报酬标 准 ,但法 律法规 要求调整 该等 报酬标准 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增加、 减 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4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在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3、 自基 金合同 生效日 起,若在 任一开 放期最 后一日日 终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本基金 将 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 止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 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 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许 的情况 下,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人 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 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 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 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 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1 室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时间: 2013 年9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1108 号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电话: 010-59100288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 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资产支持 证券、 次级债 券、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 转债) 、可交 换债券、债 券回购、 银行存 款(包 括协议存 款、定 期存款 、通知存 款及其 他银行 存款) 、货 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 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 应 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 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 《基金合同》 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 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 期内,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 保 证 金 一 倍 的 现 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 金不主 动投资 股票和权 证等权 益类金 融工具, 因持有 可转换 债券转 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 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 的 10%; 6)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 ②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③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5)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在开 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 持一致; 17) 在开放期,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公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 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 , 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公募基 金及基 金专户产 品是否 符合上 述比例限 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 )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 (2) 中第 2)、 12)、 16)、 17) 项以外 , 由于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 券发行人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出 现 可 预 见 资 产 规 模 大 幅 变 动 的 情 况 下 ,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 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 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4 )相关法律、法规或部 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本托管协议生效 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 性 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 全面。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 仍 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5.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 实力雄厚、 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 )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 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 以更新和调整,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 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 (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进行评估。 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 的监督 责 任仅限于 依据 本协议 第 二 条第 (一) 款第2 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除此外, 无其 它监督责任。 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基金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二)基 金托管 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等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管 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并予协 助配合 。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 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 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 (申)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 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 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 ,募集 的基金 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基金托管人收 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 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 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 金托管专户,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 相关要求, 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 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 预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行。 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 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 金账户 ,基金 托管人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 为 履 行 结 算 参 与 人 的 义 务 所 制 定 的 业 务 规 则 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 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1、因业 务发展 而需要 开立的其 它账户 ,可 以 根据《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的规定, 就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 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 , 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 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号、 对 账方式、 支取方式、 账 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 的真实、准确。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复核的时间和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每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国债期 货合约 、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对在交易所市 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3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 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国 债期货 合约以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如法律法规 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 净 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 何责任。 2. 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致使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的, 在基金份 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对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各自收取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4 )由 于基金 管理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等) ,导 致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 起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财 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 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第 (6) 项进行估 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 由于证券/期货 交易所 、登记结 算机构 、存款 银行发 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 券/期货 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5 个工作 日内完 成季 度报告, 在季度 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 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印鉴或者出具加盖 托管业务部门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 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半年报 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 每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持有 人名 册送交基 金托管 人,文 件方式可 以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 并 且保证其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 不得将持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为本协议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并从其解释。 (二)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为北 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并需 经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 (或 盖章)确认。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并另行公告。 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都 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 户 及初始密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 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 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 了解账户信息, 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 如联 系地址、 电话等等, 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 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客户身份证号码、 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 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 所需要的信息, 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2、定期 定额投 资计划 服务:基 金管理 人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额 投资计 划, 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确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 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 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 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第 二十 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13 日发布《关于 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加费 率 优惠的公告 》 ; 基金管理 人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发布《关于 增加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 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 于以 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发布《关于 增加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中信建 投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加 费 率优惠的公告 》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稳 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 基金 管理人于2018 年11 月21 日发布 《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 (大连) 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 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12 月5 日发布 《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为 中 信 建 投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 告 》 、 《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七运作周期结束并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12 月6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10 日发布《关于 增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发布《关于 增加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构 及 参 加 费 率 优 惠 的 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发布《关于 增加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发布《关于 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 告 》 、《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中信建投稳裕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发布《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旗 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 、《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旗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发布《中信建 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1 月 22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四季度报告 》 ; 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3 月 15 日发布 《关于增加济安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及参加费率优惠 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3 月 27 日发布《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3 月 28 日发布《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告 》 、 《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度报 告 摘要》 ;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基金管理人于 4 月4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第 八运作周期结束并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4 月8 日发布 《关于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于 4 月 19 日发布《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于 5 月7 日发布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大额申购公告》、《 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 。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第 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cfund108.com ) 进行查阅。 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第 二十 四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信建投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信建投 稳裕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 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